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特殊教育法修正案,聚焦經費、人力與旁聽爭議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12-19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多項「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主要討論特殊教育經費比率、特教助理人員配置、學前教育年齡下修、高等教育專責單位設置及校園無障礙環境等議題。會議初期就旁聽權限展開激烈程序辯論,最終通過提高特教經費下限、增列腦性麻痺障礙類別等多項修正,並要求教育部全面檢討相關政策與執行成效。
討論事項一
關於委員會議旁聽權限的程序爭議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就立法院委員會是否應開放社會人士旁聽,特別是在法案審查期間,進行了長時間的程序性辯論。
- 核心問題在於立法院議事規則對旁聽的限制,與憲法保障的公民知情權及國會透明化原則之間的衝突與權衡。
相關爭議
- 旁聽規則與國會開放性:黃志雄委員根據議事規則第61條,主張委員會開會時除出、列席及會務工作人員外不得旁聽,認為現有視訊系統已提供足夠透明度,並質疑過去慣例的不適法性及失序事件對國會尊嚴的影響,要求建立規範限制旁聽。
- 憲法位階與民主倒退:主席鄭麗君委員及林佳龍、邱志偉、何欣純等委員則強調憲法位階高於議事規則,主張國會應朝更開放方向發展,開放旁聽是行之有年的慣例,若推翻將是民主倒退,並指出旁聽團體多為弱勢發聲,不應被拒絕。
- 責任歸屬與慣例適用:黃志雄委員指責主席邀請學生導致失序事件,並質疑主席一人決定旁聽名單的權責。其他委員則反駁,認為主席依慣例行事,並指出個別事件應歸責於安全管理而非全面限制旁聽權利。
- 會議效率與實質議程:部分委員擔憂程序發言過長導致議事空轉,呼籲盡快進入特教法案的實質討論,認為旁聽爭議應透過朝野協商建立內規,而非阻礙當前議程。
立法委員發言
黃志雄 立法委員
- 主張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61條,除出、列席及會務工作人員外不得旁聽,並認為視訊系統已提供足夠透明度。
- 引用陳為廷及楊木火事件,質疑開放旁聽導致的失序行為影響國會尊嚴,要求建立規範限制旁聽。
- 提案限制旁聽範圍,僅報告案可邀社會人士旁聽,專案報告則否,且需事先明列名單。
- 表示其擔任召委期間從未開放列席與旁聽,認為這是嚴謹要求。
- 不滿林淑芬委員稱其未邀請旁聽非優良傳統,認為是人身攻擊。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身為主席,強調邀請社會人士列席備質詢合憲合法,旁聽雖議事規則有規定,但憲法位階高於議事規則,應朝更開放方向進行。
- 指出旁聽在國會行之有年,推翻慣例將使國會拒絕人民監督,是民主倒退、自我限縮。
- 說明今日旁聽團體多為關心特殊教育的弱勢代言團體,其中有執政黨委員邀請的代表,呼籲兩黨支持開放。
- 針對黃委員提案進行表決,並在贊成與反對人數相同時投下反對票,使提案不通過,堅持依慣例開放旁聽至朝野協商有結果為止。
- 嚴正反駁黃委員扭曲其主持議事,強調開放登記旁聽是接受民意監督,不容國會倒退。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認為爭論旁聽權是時光倒轉,強調憲法位階高於議事規則,狹隘解釋可能牴觸憲法保障的資訊知情權。
- 指出立法院有成文與不成文規定,不成文慣例共識度高,不應因特定議題而狹隘解釋。
- 主張人民作主需有資訊,國會應促進人民獲取更多正確資訊,不應排斥、限縮旁聽權利。
- 建議將黃委員意見提供給王院長朝野協商時參考,避免議事空轉。
- 以自身經驗說明社會進步,從以前請願不得其門而入,到現在能參與質詢,強調民主應在實踐中修正,傾聽各種聲音。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強調立法院是民主、現代國會,黃委員言論讓時光倒退20年,回到威權時代。
- 指出召委有充分授權設定議程、主題及邀請公正人士備詢或旁聽,憲法第67條保障人民參政權。
- 支持國會透明化、強化公民監督功能,認為主席處置合理,符合現代化民主國會要求。
- 批評黃委員可能在民主化後享受成果,無法感同身受爭取民主的體驗。
- 認為黃委員將陳為廷事件解讀為辱罵師長是威權思考,學生熱情與抱負代表正義與勇氣。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對黃委員的發言表示遺憾,認為國會議事公開透明是舉世潮流,不應拒絕人民旁聽。
- 批評過去立法委員怠惰未建立公開透明內規,現在不應因朝野協商而停止開放旁聽,這是反民主倒車。
- 澄清陳為廷事件社會自有公評,陳淑慧委員才是上次會議起事端者,並指責其助理在協商時大聲喧嘩。
- 強調黃委員身為國民黨黨鞭的言論荒謬,國會公開透明不只視訊與APP,應爭取全國性頻道直播。
- 支持召委邀請關心特教議題的社會公正人士旁聽,認為他們依慣例登記,並非不遵守規則。
楊麗環 立法委員
- 肯定年輕委員為民主的付出,但強調國會是法治場所而非街頭,旁聽在法治立場上顯然違法,應經合議制修改規則。
- 分享衛環委員會曾有勞工年金等事涉多數人權益議題時例外開放旁聽的經驗,但強調旁聽者不可發言,發言應召開公聽會。
- 認為所有委員會委員權力平等,不應由召委一人決定,應尊重所有委員同意。
- 建議應集思廣益,尋求最合理、民主、自由、法治的辦法,而非堅持違法的慣例。
陳碧涵 立法委員
- 認同楊麗環委員的觀點,認為擴大參與方式多樣,如舉辦公聽會,不應在委員會中廣泛旁聽。
- 強調立法院是典範,行使職權應尊重議事規則,召委邀請代表需所有委員認同。
- 指出若邀請對象有不當行為,如楊先生擅闖會場,將導致議事犧牲,主席應謹守法制與分際。
- 呼籲建立不受干擾、理性問政的環境,讓會議盡快進行。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認為旁聽爭議應私下協商達成共識後再提委員會,避免造成會議停擺。
- 語重心長地批評黃志雄委員引以為傲自己任內從未邀請旁聽,稱其非優良傳統,且荒謬。
- 呼籲大家以12萬名特教孩子的權益為優先,放下黨派意識之爭,平心靜氣討論特殊教育議題。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認為對於陳為廷事件,不應完全責難行政機關,應得理半饒人,互相體諒。
- 建議在慣例與議事規則之間取得平衡點,認為應開放旁聽,若議事規則需修改則應思考。
- 強調以後仍可經過主席同意讓人旁聽,有助於議事推動。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堅持政務官應列席對政策負責,而非常任文官,認為許多文官為仕途而不中立。
- 質疑教育部對身心障礙學生無障礙環境的中長期規劃不明,且對行政院會議所提計畫毫無印象,批評教育部荒謬、離譜。
- 認為教育部對過去承諾不當一回事,所提報告都是謊話,要求部長回來重新報告並檢討責任歸屬。
相關人員回應
阮森 主任秘書
- 報告依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61條,各種委員會開會時,除出、列席及會務工作人員外,不得進入旁聽。
- 說明議事規則並未區分業務報告或法案審查,皆不得旁聽。
陳德華 次長
- 回應段委員宜康對教育部無障礙規劃的質疑,承認沒有明確的長期計畫,並表示會檢討。
林坤燦 執行秘書
- 說明目前無障礙規劃是以4年為一期,優先改善教室、廁所及通道,屬於中期計畫。
- 承認目前沒有規劃到民國109年或103年完成的計畫,因為無障礙建設是持續性的。
- 表示知道行政院於民國99年12月17日召開的「研商打造全國無障礙環境之短中長期作法」會議,並確認教育部有參加。
- 說明短期目標「學校無障礙設施清查系統」是由各校在電腦系統上填寫,目前在檢核各校完成情況。
林聰明 次長
- 確認知道部長在教育委員會報告的內容。
- 確認行政院召開的「研商打造全國無障礙環境之短中長期作法」會議應包括校園部分,且計畫應由教育部提出。
相關後續
- 黃志雄立法委員等所提限制旁聽的提案,經表決以5票贊成、6票反對,未獲通過。
- 主席鄭麗君委員強調將依慣例開放旁聽,直至朝野協商就相關規範達成結果為止。
- 主席鄭麗君委員表示將另行安排教育部針對特殊教育執行情形進行專案報告,並要求教育部澈底檢討與改善委員提出的相關問題及執行情形。
討論事項二
審查「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聚焦於特殊教育法,旨在全面提升身心障礙學生的受教權益與品質,主要討論特教經費比率、特教助理人員配置、學前教育年齡下修、高等教育專責單位與個別化支持計畫,以及校園無障礙環境與教材輔具等實質問題。
- 會議旨在透過修法回應特教生人數增加、資源不足、師資結構問題及十二年國教實施的挑戰,確保身心障礙學生能獲得平等的教育機會與適切的支援服務。
相關爭議
- 特教經費比率調升:蔣乃辛委員提案將中央特教經費比率從4.5%提高至5.5%,以增加約20億元經費。教育部則擔憂立即調升會造成其他教育經費排擠,且需考量四都高中職移撥後的經費回補問題,建議先提高至5%並逐步評估,但委員們認為現行經費不足,堅持應提高至5.5%。
- 特教助理員配置與待遇:多位委員質疑特教助理人員數量嚴重不足,特別是融合式班級,且兼職助理員薪資過低、流動性高,導致服務品質受影響。教育部雖有4年計畫增聘助理員,但委員要求縮短期程並建立全國一致的待遇標準,且需提供經費補助地方政府。
- 大學自主與特教單位設置:鄭麗君委員提案高等教育學校「應」設置專責單位及委員會,並有學生或家長代表。教育部則援引大法官釋字第563號解釋,強調大學自主,建議用字改為「得」設置,引發委員對大學不落實的擔憂。
- 特教法規落實問題:多位委員批評教育部雖有29個子法,但地方政府修法進度緩慢,且實際執行成效不佳,例如無障礙環境未完全到位、特教課綱試辦落差大、IEP計畫流於形式等,凸顯法規雖有但落實不足的問題。
- 師資結構與專業知能:委員指出特教老師師生比偏高,代理教師比例高,且一般教師特教知能不足,導致教學負擔過重及特教生受教權益受損。教育部雖有逐年降低代理教師比例的目標,但委員認為進度過慢且經費不足以支持。
- 特教學校定位與課程調整:有委員質疑啟聰、啟明學校智能障礙學生比例增加,導致學校定位模糊及不同障別學生混合的管教問題。另有委員關切新課綱與十二年國教實施後,綜職科及IEP計畫如何與六大領域結合,基層教師反映不知所措。
- 無障礙環境與資訊取得:委員質疑教育部對校園無障礙環境的清查與改善進度緩慢,且對視障生等取得電子檔教材的著作權問題解決不力,未能主動積極促成解決方案,影響學生學習權益。
立法委員發言
楊麗環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特殊教育法第3條,增訂腦性麻痺為身心障礙類別之一,認為有助於細緻照顧和保障其教育權益。
- 指出目前身心障礙者升學至高、中職及高等教育的比例困難,希望修法後能開放更多機會及特殊職場訓練。
- 強調特教經費不足,各地區資源分配不均,應加強對弱勢區塊的投入。
- 關切幼托整合將學前特教下修至2歲的配套措施,以及十二年國教對身障生升學的影響。
- 強調無障礙空間應優先處理學生上學必經之主要地方,並長期目標全面無障礙。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特殊教育法第9條,將中央特教經費比率從4.5%提高至5.5%,以增加十幾億元經費,保障特教生受教權。
- 指出特教經費成長趕不上學生人數增加,師生比嚴重偏高(平均1:10),影響學生照顧品質,且代理教師比例過高。
- 認為增加20億元經費對改善師生比、提高合格教師比例至關重要,且教育部總預算中此增幅不到1%,不應擔心排擠效應。
- 批評教育部未能提出明確的績效目標(如師生比、合格教師比例的改善時程),因此堅持提高經費比率。
- 質疑大學評鑑過於頻繁、指標僵化,導致教師為論文而忽略教學,建議應建立退場機制並改進評鑑方式。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旨在落實身心障礙學生平權受教,確保教育品質不受障礙影響。
- 指出特教生資源與經費不足,觀念未到位,許多特教生甚至在家接受教育,缺乏校園無障礙、輔具、助理人員等協助。
- 修法重點包括:明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服務;學前特教下修至2歲;在家教育學生應獲支援服務;高等教育學校設特教專責單位並訂個別化支持計畫;明確規範支持服務項目;增列高等教育階段設特教推行委員會。
- 強調無障礙應包含學習與資訊取得,質疑教育部在無障礙環境改善、教材電子檔提供等方面的進度與作為。
- 要求教育部在3個月內全面清查各級學校無障礙狀況,並將預算編足以達成中期計畫目標,同時呼籲大學自主不應成為歧視身心障礙學生的理由。
楊應雄 立法委員
- 關切特教環境、經費和政策,特別是幼托整合和十二年國教對特教的影響。
- 指出資優生師生比優於身障生,建議教育部檢討資源分配,加強對弱勢身障生的投入。
- 認為身障生持續升學比例下降,應提升就學意願和條件,並關切幼托整合下修至2歲的具體作為。
- 強調教師助理員對特教生協助的重要性,以及十二年國教在學區劃分上不應限制身障生的升學機會。
- 關注學校無障礙空間改善進度,要求教育部花更多心思有效執行。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指出特教生人數增加與少子化趨勢脫鉤,顯示對特教生的關注提升,但特教專業職能工作人員比例偏低。
- 建議教育部應與衛生署協調,讓醫院體系支持學校提供治療與協助,減輕學校負擔。
- 關切啟聰、啟明學校智能障礙學生比例增加,建議釐清特教學校定位,避免不同障別學生混合導致管教問題。
- 質疑特教課綱試辦進度緩慢,各縣市落差大,要求教育部提供各縣市實施情況數據,並明確新課綱發布時程。
- 強調教育定義應是傾聽各種聲音,民主不只選舉投票,關鍵在於過程與對少數意見的尊重,呼籲執政黨委員開放心胸。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認為特教經費4.5%太少,應增加以照顧弱勢學生,支持蔣乃辛委員提高至5.5%的版本。
- 指出台灣每位特教生平均獲得經費偏低,即使加上地方政府補助仍有增加空間,且地方政府財政拮据,中央應加強補助。
- 質疑教育部對教師助理員人數掌握不清,要求加速增聘,並提議指定增列的特教經費優先用於充實教師助理員人力,以1年內達到每班1名目標。
- 關切融合班教師助理員配置問題,認為輕度學生班級也應配置,並關注兼職助理員薪資過低問題。
- 針對高中生校園性行為事件,要求教育部檢討學校處置消極、輔導機制問題,並提出有效防範與強化性別教育的報告。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對教育部無法掌握全國特教教師助理員人數,以及對融合式班級助理員狀況不明表示不以為然。
- 指出特教助理員薪資過低(如台中市時薪98元),違反勞基法,導致流動性高、找不到人,要求教育部建立全國一致且有保障的制度。
- 批評教育部將業務推給地方政府,但自身辦法已規定教育部或地方政府可辦理,應負起督導與經費補助責任。
- 要求教育部承諾縮短集中式特教班助理員4年增聘期程,並在一個學期內完成融合式班級助理員的全國性配套措施與政策方向,並承諾補助地方政府經費。
- 引用特教生因無助理員協助導致意外死亡案例,強調政策與制度建立的急迫性。
陳碧涵 立法委員
- 引用特教老師工作繁雜、意外傷害、血汗工廠等現象,以及腦性麻痺學生因無障礙設施被迫留在一樓學習的案例,指出特教法規落實不足。
- 強調特教生更需要小班化、精緻教學,但現行師生比與經費皆不足,要求教育部檢討提高經費比例。
- 指出特教專任師資人數遠低於代理教師,學校因少子化優先停止增聘特教老師,導致缺額以代理教師填補,要求教育部努力改善。
- 建議教育部應明確規範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的生師比,避免權責下放地方政府導致地區差異。
- 質疑教育部鼓勵幼兒園招收身心障礙兒童的配套措施不足,要求有具體時間表與宣導,並強調校長、教師對身心障礙者的認知不足,需從制度面落實反歧視。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批評部長「成就每一個小孩」是口惠而實不至,要求教育部拿出具體行動,而非僅有信念。
- 指出教師助理員僅能協助1成特教生,且4年增聘690人進度過慢,未能充分滿足需求,特別是情緒障礙、過動、自閉症等融合教育班級學生。
- 認為現行融合教育缺乏配套與充分資源,導致普通教師負擔過重、專業知能不足,特教生被漠視、排擠,甚至造成教學秩序干擾,是特教倒退30年。
- 引用教師助理員薪資低、流動性高,以及IEP計畫流於形式的問題,強調修法關鍵在於「錢跟人」要到位。
- 要求教育部具體回應明年特教預算增加額度、特教助理員與專任特教老師的補足計畫與時程,並要求中央在地方財政困難時提供經費。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投訴台北市部分學校特教班雙導師制度執行有問題,變成輪班制,要求教育部調查。
- 關切明星學校在十二年國教下的處理方式,建議教育部應打破學校分級觀念,保障有特色學校,並培養愛讀書的孩子。
- 要求教育部提供十二年國教修法具體方案,將「有教無類、不要分級、培養菁英」的理念落實在法規中。
- 關注近6年學生吸K他命、吸毒暴增10倍問題,要求教育部提出具體解決方案,深化三級預防,並強化校外會功能,讓大學教官協助國中、高中預防處理毒品與暴力問題。
- 強調與教育部互動應良性,若問題未改善,會持續追蹤並要求具體成果。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感謝委員會安排特教議題,希望今後能常排,並指出國內特教個別差異大、師資及支持系統問題嚴重。
- 質疑現有特教老師教學無法使學生適應環境,學習結果不符預期,認為老師實習制度與專業訓練不足。
- 關切十二年國教新課綱與六大領域結合問題,基層老師反映不知如何撰寫IEP,且試辦縣市進度不一。
- 擔憂十二年國教實施後,高職綜職科分散導致班級消失,影響特教生就業訓練。
- 主張教育職評應從高一甚至國中開始,發掘學生情境、性向,以便高職部能進行適性訓練,避免資源浪費。
- 建議教育部召開全國特殊教育研討會,納入助理教師、跨部會橫向聯繫等議題,並強調特教經費應實質用於學生,而非僅灌水老師薪水。
- 指出視障特點學校缺乏經費支援,要求教育部提供補助,並強調特教生最終目標是獨立生活、就業。
呂玉玲 立法委員
- 關切特教教師不足,導致特教生被安置在一般班級,非專業教師難以照顧,建議修正不適用法律。
- 主張重度特教生應以專班或特殊學校照顧,中度特教班應有明確師生比(如國中12人一班),並配置教師助理員。
- 指出特教老師面對暴力傾向學生時,因人力不足導致意外傷害,強調應增加經費及教師,提供完善照顧。
- 質疑身心障礙學生升學人數逐一遞減,是否因學習潛能不足或教育資源不足,強調應保障12年教育。
- 認為特教經費應逐年增加至5.5%,並將家長等民間資源納入協助,以彌補師資不足,制度化保障特教教師權益與福利。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關切高教評鑑項目、標準及結果受批評,詢問教育部如何建立一套具助益且被接受的評鑑方法。
- 指出特教老師明顯不足,且集中在中北部,每班教師人數不符規定,要求教育部進行全國特教人力全面性評估。
- 強調每個特教生都有受教權,教育部有責任落實法律規定,確保教師人數與品質,滿足不同障別需求。
相關人員回應
蔣偉寧 部長
- 支持特教法修正大方向,認為身心障礙學生是最弱勢族群,應投入更多資源、改善環境。
- 同意將腦性麻痺增列為獨立障礙類別,認為能更細緻保障其教育權益。
- 同意學前特殊教育實施年齡下修至2歲,並將積極改善幼托階段的師生比與條件。
- 原則同意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入法,並承認助理人員定義多元,承諾會努力提供充足經費與人力。
- 對提高特教經費比率至5.5%表示感謝,但擔憂財政排擠效應,建議可先從4.5%提高至5%,並將新四都移撥經費納入考量,實質增額已達20億元。
- 承諾會努力降低特教代理、代課教師比例,希望5年內達到95%合格教師,並會制定具體方案。
- 強調IEP(個別化教育計畫)的重要性,認為應有效落實,確保每個學生都能獲得客製化照顧。
- 承諾會積極瞭解全國各縣市特教助理人員薪資待遇,訂定基本門檻與規範,並承諾在一個學期內完成融合式班級助理人員的全國性配套措施。
- 同意全面清查全國各級學校無障礙環境,並將預算編足,同時會與經濟部會商解決著作權法對身障生取得電子檔教材的限制。
- 針對高中生校園性行為事件,表示會透過健康與性別教育導正觀念,並將此案例作為各級學校個案研究,檢討學校輔導機制與非正規教學時段的行為規範。
陳德華 次長
- 表示教育部有責任提供特教生最完善的教育輔導與協助,認同輕度障礙學生回歸主流,重度則應專班或特殊學校照顧。
- 同意提高特教經費,但考量整體教育資源與排擠效應,建議從4.5%提高至5%較為可行,並指出新四都移撥經費回補後,實質增加已達20億元。
- 說明大學法規定大學自主,對於單位設置傾向用「得」而非「應」,以符合大法官釋字第563號解釋。
- 承認特教人力資源與經費確有不足,將盡力協助與補足,並承諾回去規劃召開全國特教會議。
- 對於委員質疑課綱轉換問題,表示會檢討並建立模式提供特教學校,強調特教最終目標是獨立生活與就業。
林坤燦 執行秘書
- 說明特教預算每年編列超過法定4.5%,並持續成長,特教服務學生人數近11.5萬人。
- 指出特教專業人員不足問題,目前透過兼任人員處理,且IEP與ISP計畫旨在提供客製化輔導。
- 說明特教課綱正以融入方式試辦中,預計明年暑假完成檢討後發布課程原則,並會持續與各縣市溝通。
- 澄清集中式特教班師生比約1:4,分散式約1:8,否認平均1:10的說法。
- 說明教師助理員4年計畫旨在增加690人,使集中式特教班達到每班1名助理員,目前專任有896位,兼任1,932位。
- 說明教育部有補助幼兒園招收身心障礙兒童,每位補助1萬5千元,並有5年計畫全面改善,今年是試辦性質。
- 解釋特殊教育方案是大學校級方案,ISP是個別計畫,方案較大,施行細則已明確規範學生參與,但承認實踐面有落差。
- 說明無障礙環境清查系統由各校填寫,教育部定期補助與要求學校改善。
- 回應著作權法問題,表示法規未授權教育部制定相關辦法,但可在1個月內與經濟部會商處理機制。
- 說明政府組織改造後,特教小組將併入「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司」下以「科級」單位行之,時間為民國102年1月起。
陳慧娟 會計長
- 說明特教經費從4.5%調高到5.5%將增加約20億元,難以避免排擠其他教育經費,因教育部預算多為法律義務支出,難以節省。
- 指出教育部主管預算規模從97年1,673億元增至102年2,004億元,在維持4.5%比例下,特教經費已增加近14億元,強調把餅做大也能增加特教經費,但提高比例則需減其他經費。
- 表示若純粹修配置比例,需減國教或其他經費,難度高,且無把握能省到這麼多錢。
周以順 軍訓處處長
- 說明校外會配合各教育局處輔導,並表示將修訂校外會組織要點,配合組織重整,於1月份擴大至各級,大學教官將加入校外會系統,協助預防處理高中、國中吸毒、犯罪、暴力問題。
相關後續
- 第三條增列第六款「腦性麻痺」通過。
- 第十四條增列「、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通過。
- 第二十三條修正為「二歲」通過。
-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增列「並適用於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通過。
- 第三十條照鄭麗君等提案條文通過。
- 第三十條之一修正為兩項:第一項「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為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發展,應訂定特殊教育方案實施,並得設置專責單位及專責人員,依實際需要遴聘及進用相關專責人員。」;第二項「高等教育階段之身心障礙教育,應符合學生需求,訂定個別化支持計畫,協助學生學習及發展,訂定時應邀請相關教學人員、身心障礙學生或家長參與。」通過。
- 第三十三條修正為「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學習及生活需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一、教育輔助器材。二、適性教材。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四、復健服務。五、家庭支持服務。六、校園無障礙環境。七、其他支持服務。」;第二項修正為「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服務。」;末項修正為「各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第一項、第四項之服務。」通過。
- 第四十五條修正為兩項:第一項維持現行條文;第二項「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得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或家長代表參與。」通過。
- 第九條照蔣乃辛等提案條文,將中央特教經費比率提高至5.5%通過。
- 邱志偉等所提第九條修正動議改為附帶決議:「為提升特教學生受教品質及課間輔導與生活協助,教育部應優先提列當年度教育主管經費,用以充實特教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員之輔導人力,至滿足各特教班級、特教學生需求為止,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通過。
-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三案審查完竣,分別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推請鄭麗君召集委員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三
臨時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臨時提案主要針對特殊教育法修正案的實踐與落實,聚焦於特教助理員的員額配置與補助方式、大專院校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的制度化、特教學生課後及寒暑期照護與就業輔導,以及全面調查無障礙環境與教材取得問題。
- 提案旨在補強法案修正後在行政執行層面的細節,確保特教權益能被有效保障並解決實際困境。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淑慧 立法委員
- 提案檢討教師助理員員額配置與補助方式,建議改由各校按需求向中央直接申請補助,以落實身障者受教權益保障。
- 指出大專校院身障生缺乏專任助理員協助,僅依賴「協助同學」或「學伴」,人力與經費不敷需求,且善意協助者恐因意外承擔司法責任,要求教育部提出提升支持服務及免責條款的說明。
黃志雄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訂定大專院校「協助同學」的協助內容、申請資格、流程、可提供時數等相關辦法,並依實際需求提供足額經費補助。
- 提案要求教育部與學校及產業合作,提供技能教育、職涯規劃與實習機會,解決特教生畢業後就業問題。
- 提案建議針對公有閒置空間設置為特教學生課後及寒暑期照護中心,並審慎規劃營運與空間改置問題。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針對黃志雄委員關於設置特教學生課後及寒暑期照護中心的臨時提案,強調不應僅研議「可行性」,而是要教育部「做」,要求將「可行性」三字拿掉。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在3個月內全面調查各級學校無障礙環境(含硬體、學習過程、資訊取得),並檢討特教政策執行現況,向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教育部於1個月內與經濟部會商,制定「由著作權人提供著作電子檔予國家圖書館,供非營利機構申請,專供有需求之障礙人士使用」,以及「依著作權法第53條立法精神提供著作出版品電子檔進行再製或利用」的處理機制。
- 提案要求教育部針對明年組改後,全國特殊教育的行政資源、執行人力是否充足進行檢討,並向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確保特教業務不因單位層級調整而受影響。
相關人員回應
林坤燦 執行秘書
- 建議將陳淑慧委員關於教師助理員員額配置與補助方式的臨時提案,修改為「並研議由中央按各校需求補助之可行性」。
- 建議將黃志雄委員關於設置特教學生課後及寒暑期照護中心的臨時提案,修改為「對現行公有閒置空間,研議規劃為特殊教育學生課後及寒暑期照顧服務場所之可行性」。
- 建議將鄭麗君委員關於著作電子檔取得的臨時提案,將「相關辦法」改為「相關處理機制」,因為著作權法未授權教育部制定辦法。
相關後續
- 第一案臨時提案修正為「建請教育部就有關教師助理員之員額配置與補助方式進行檢討,並研議由中央按各校需求補助之可行性,以落實對於身障者受教權益之保障。」通過,函請教育部辦理。
- 第二案臨時提案通過,函請教育部辦理,要求訂定協助同學協助內容、申請資格、流程、可提供時數等相關辦法,並依實際需求提供足額經費補助。
- 第三案臨時提案修正為「建請教育部應與學校及產業合作,提供技能教育和職涯規劃,並安排實習機會,讓特教學生畢業後能順利就業。另一方面也應針對現行公有閒置空間,研議規劃為特殊教育學生課後及寒暑期照顧服務場所,以提供更多資源與協助予以特教學生及家長。」通過,函請教育部辦理。
- 第四案臨時提案通過,函請教育部辦理,要求教育部3個月內全面調查各級學校無障礙環境及特教政策執行現況,並提出書面報告。
- 第五案臨時提案修正為「有鑒於視覺障礙、肢體障礙、肌肉萎縮症患者、在家教育者及其他有需求之身心障礙人士進行閱讀時,必須將著作電子檔輸入盲人電腦,由電腦合成語音讀出內容,而現今電子書仍不普遍且取得成本仍高,造成有需求之障礙人士閱讀著作出版品的重大困難。爰此,教育部應於1個月內與經濟部會商制定『由著作權人提供著作電子檔予國家圖書館,供依法立案之非營利機構或團體申請,專供有需求之障礙人士使用,以及依著作權法第53條之立法精神提供著作出版品之電子檔予上述機構或團體進行再製或利用』之相關處理機制。」通過,函請教育部辦理。
- 第六案臨時提案修正為「因應政府組織改造,自民國102年1月起,現行主責全國特殊教育之『特教小組』將併入『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司』;相關執掌將由該司之下以『科級』單位行之。全國特殊教育業務僅由科級單位負責,在行政資源、人力調度上恐皆有不足之處,建請教育部針對明年組改後,全國特殊教育之行政資源、執行人力是否充足進行檢討,並將檢討結果向本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通過,函請教育部辦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0301
- 卷/期/冊
- 102/3/1
- 發布日期
- 2013-01-17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