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爭議:觀審、參審、陪審三案併陳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12-19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多項關於人民參與刑事審判的草案,主要聚焦於司法院提出的「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與立法委員提出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及「陪審團法草案」。會議深入討論觀審制是否違憲、其與參審及陪審制的差異、以及推動時程與配套措施等,多數委員對司法院的觀審制持保留態度,認為應更全面考量並進行實證研究。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及「陪審團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台灣刑事審判制度改革方向,特別是引進人民參與審判的模式,包括司法院提出的觀審制、委員提出的參審制(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與陪審制(陪審團法),旨在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法律感情及增進人民對司法信賴。
- 核心問題在於不同制度模式在憲法適法性、人民參與程度、對司法運作的影響及社會接受度上的權衡與選擇。
相關爭議
- 觀審制是否違憲:法務部與部分委員質疑觀審、參審、陪審制可能違反憲法第8條及第80條關於法官獨立審判的規定,但司法院認為觀審制因法官仍具最終決定權而無違憲疑慮,並引用韓國憲法類似規定為例。
- 觀審制的人民參與程度與實質效力:多數委員認為司法院的觀審制僅止於人民「觀看、聽取、提問」但無「表決權」,形同「花瓶制度」,無法真正反映民意或解決「恐龍法官」問題,與人民期待落差大。
- 起訴狀一本主義:法務部反對司法院草案第43條及第45條中關於證據裁定及限制事前接觸卷證的規定,認為其改變刑事訴訟法證據法則,可能造成「一國兩制」及實務運作困難。柯建銘委員則認為若無起訴狀一本主義,觀審制是空的。
- 推動時程與準備:委員質疑司法院急於推動觀審制,卻準備不足,且未充分考量律師界及公設辯護人的準備情況,可能將人民當「白老鼠」進行試驗;司法院則強調試行是穩健做法,並已進行模擬法庭。
- 制度選擇與民意調查:委員批評司法院在立法院尚未定案前,即單方面宣導觀審制並進行「誘導式民調」,未全面介紹不同制度的利弊,且藐視立法院要求進行實證研究的決議。
- 財政負擔與實施範圍:陪審制的支持者認為其能有效解決司法問題,且可透過精簡法官人數節省經費;觀審制則考量國家財政負擔,採試點試行方式,但遭質疑造成「一國兩制」的訴訟權不平等。
- 原住民族及選舉案件適用性:鄭天財委員建議將當選無效之訴及涉及原住民族傳統習慣的刑事案件納入觀審範圍,以更符合人民參與審判的立法目的,但司法院認為需待制度成熟後再推廣至民事案件。
立法委員發言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批評司法院提出的「觀審制」為全世界都沒有的制度,且內容空泛,像「花瓶」一樣,無法解決司法不信任問題。
- 質疑司法院與法務部對觀審制是否違憲存在爭議,要求司法院解釋自身提案的合憲性。
- 主張司法改革應採「起訴狀一本主義」並落實「無罪推定原則」,以避免檢察官濫權起訴。
- 建議暫停審查,先召開公聽會釐清問題,並呼籲總統應出面處理五院之間的爭議。
- 認為陪審制雖有挑戰,但因英美等國長期實施,相對可行,並強調不應因國民素質或藍綠問題而退縮。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認同司法院推動觀審制的必要性,因民眾對司法信賴度低落,但最大疑慮為其合憲性。
- 認為現行憲法及法官法規定下,陪審制和參審制在台灣實施有困難,故司法院選擇觀審制是為避開違憲爭議。
- 質疑觀審試行條例第66條「上訴審法院應本於人民觀審制之宗旨,妥適行使其審查權限」的具體意涵,擔心觀審制流於形式。
- 支持在合憲前提下推動觀審制,並希望司法院和法務部能就其分析做出回應,確保配套措施能提升人民信賴。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批評法務部以「違憲疑慮」阻擋參審制提案,認為其報告不負責任且缺乏誠意,並質疑觀審制與參審制在憲法適用上的差異。
- 指出觀審制無法根本解決司法不信任問題,且其在程序法、評議後的判決、人民不服判決等問題上交代不清。
- 質疑司法院以「穩健」為由採試點試行,實為準備不及,且將人民當作「白老鼠」進行實驗,可能造成「一國兩制」的訴訟權不平等。
- 強調日本推動裁判員制度有長期準備期和模擬審判,而台灣觀審制僅一年準備期,且律師界尚未準備好。
- 主張唯有實行真正良好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及配套,才能消弭人民對司法及法官的疑慮。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建議將「當選無效之訴」納入人民觀審試行範圍,因選舉結果涉及人民決定,且案件數量不多,可作為試辦項目。
- 建議將涉及原住民族傳統習慣、文化、價值觀的刑事案件納入觀審參考,並要求司法院及法務部擴大原住民族專業法庭或專股法官的設置與訓練。
- 質疑法務部在原住民族案件處理上,檢察官難以在一開始判斷案件是否與傳統習慣相關,建議應比照司法院,只要原住民為被告,即由專辦檢察官負責,並可列舉式排除一般性案件。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認同司法院推動觀審制是為解決「恐龍法官」問題及提升司法信任度,但對觀審制的支持度表示懷疑。
- 擔憂陪審制可能受輿論、檢察官、辯護人及人情世故的影響,且陪審員對判決不需附理由可能損害審判透明度。
- 憂慮台灣社會人情味重,觀審員可能因認識當事人而有壓力,且對觀審員的選任與資格審查提出疑慮。
- 建議觀審員應有權利了解審判長最終判決結果及理由,而非僅是「背書」。
- 認為改革應循序漸進,專業法庭及專業法官的設置更為重要,並質疑現有法官對特定案件(如選舉賄選)缺乏實務經驗。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強烈主張台灣應採行陪審團制度,認為觀審制是「欺負人民」和「愚弄人民」,僅會累積民怨而非解決司法不信任。
- 引用英國、美國及香港等52國實施陪審制的歷史,強調台灣人民有能力參與審判,不應被低估。
- 批評司法院在推動觀審制上預設立場,且未與人民觀審制度研議委員會成員充分討論,其聯名投書證明司法院決策草率專斷。
- 提出其陪審團法草案中,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被告可請求陪審,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則強制陪審,認為財政負擔不大且可節省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法官人力。
- 呼籲司法院不應藐視立法院決議,停止單一宣導觀審制,應進行實證研究並向國民說明各制度利弊。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在推動參審制20年後突然轉向觀審制,是否僅為避開違憲疑慮而創造出「四不像」的制度。
- 認為觀審制雖旨在避免「恐龍法官」問題,但法官可推翻觀審員意見的設計,可能造成民眾情感更大的傷害,且無助於解決民意落差。
- 批評司法院在方向未定前即不斷宣導觀審制,浪費民脂民膏,且民調方式有誘導之嫌,不尊重立法院決議。
- 懷疑司法院推動觀審制是因院長、副院長指示,不考慮外界聲音,且對觀審制試點試行、案件範圍及觀審員心理壓力等提出疑慮。
- 強調若司法改革能保障人民權利,為何只在少數法院試行,且未包含所有性侵案件,顯示司法院對自身制度缺乏信心。
林國正 立法委員
- 肯定司法院早自1987年即開始草擬法案推動國民參與審判,但質疑為何從參審制轉向獨創的觀審制。
- 要求司法院明確說明觀審制所面臨的憲法第8條及第80條違憲疑慮,並強調歐美、日韓等國推動人民參與審判的歷史脈絡與國情差異。
- 認為觀審制是台灣「不得不跨出去的第一步」,旨在避免違憲爭議並與世界接軌,但司法院在論述與溝通上不足。
- 建議司法院應製作詳細比較表,分析各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優缺點與台灣觀審制的差異,並說明為何不選擇參審制。
- 主張觀審制度應傾向參審精神,但因避免牴觸憲法而暫不賦予觀審員實質裁判法律效力,待試行3年後再檢討修正。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指出世界各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主要分陪審團制和國民參審制,台灣已落後,但改革目的皆為防止法官專斷濫權。
- 傾向支持觀審制,認為其能避開憲法第80條法官獨立審判的爭議,且司法院作為保守機關能踏出一步已屬不易。
- 肯定觀審制賦予觀審員聽、看、問的權利,認為比陪審制更進步,且觀審員可先決定有罪無罪及量刑,再由法官把關。
- 擔憂由不具法律專業的平民參與審判可能導致「外行領導內行」,且易受媒體干擾,造成民粹或未審先判的道德風險。
- 提醒司法院在法律定案前即積極推動試辦,若最終版本不同可能白忙一場,建議廣納各界意見,維持司法制度穩定性,漸進式改革。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觀審制版本僅能提升透明度,但無法真正達到與人民法律情感貼近的目的,認為模擬法庭中法官教導法律構成要件,徒增人民挫折感。
- 主張人民參與審判應讓素人依其素樸公平正義觀念判斷有罪無罪,法律專業則交由法官,而非由法官教導法律知識。
- 批評司法院藐視立法院10月25日預算附帶決議,仍花費大筆公帑單一宣導觀審制,且舉辦活動僅為喊口號、跳舞,未進行實證研究與全面介紹不同制度。
- 要求司法院加快腳步進行實證研究,並於一個月內提出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以配合觀審制度的實施。
- 強調司法改革不應將人民當「白老鼠」,應讓人民自主選擇最符合國民情感的制度。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指出全國人民對司法人權不彰已感不滿,認為司法人權有退步現象,主因偵查不公開被違背及審判不透明。
- 認同審判透明化是世界潮流,但建議應分層次檢討現行憲法窒礙難行之處與理想目標,並進行機會教育。
- 認為政府若無誠意改革,將導致人民對政府信任度流失,國家面臨分崩離析的危機。
- 建議觀審制度若要展開,應具備專業性與目標性,鼓勵司法人權組織參與觀審,發現問題、找出癥結、擬出對策,並搭配平民法律扶助基金會等配套措施。
相關人員回應
林錦芳 秘書長 司法院
- 觀審制的立法目的在於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人民對司法瞭解與信賴,並使判決更貼近社會期待。
- 觀審制之所以不賦予觀審員決定權,是為避免違反憲法第80條法官獨立審判的疑慮,並參考韓國憲法類似規定。
- 承認觀審制僅為司法改革的目的之一,最終走向參審或陪審是開放態度,但因缺乏經驗與責任考量,選擇穩健的試行方式。
- 解釋觀審員多數意見對法官有「實質拘束力」,若法官不採納,必須在判決理由中交代,接受公評。
- 說明觀審員選任採隨機抽選,年齡參考選罷法,且五年內僅擔任一次,以避免人情壓力與過度負擔。
- 表示司法院在宣導時會併陳觀審、參審、陪審三種制度,並進行民意調查,且試行法院已做準備,進行模擬觀審。
- 承諾將於本月內提出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並將持續加強與法務部溝通起訴狀一本主義議題。
陳明堂 次長 法務部
- 支持國民參與刑事審判,認為是世界潮流,但對全面參與可能違反憲法第8條、第80條、第81條存有疑慮。
- 基本上支持司法院的觀審制版本,因觀審員「表意不表決」可避免憲法爭議,但對草案第43條及第45條有不同意見。
- 反對草案第43條關於證據裁定的規定,認為其改變刑事訴訟法證據法則,可能造成「一國兩制」及實務運作困難。
- 反對草案第45條限制事前接觸卷證,認為應讓法官及觀審員皆可閱覽卷證以加速審理,但需兼顧個資保護。
- 對謝國樑委員等提案的陪審制版本,認為其授權以命令決定審判罪名有違憲之虞,且不宜明文規定試辦地點。
- 對柯建銘委員等提案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認為其由非法官陪審員與法官共同審理有違憲疑慮,且配套措施不足。
- 表示法務部已在全國21個地檢署指定48位檢察官專辦原住民族案件,並已舉辦訓練,可考慮排除一般性案件。
林俊益 廳長 司法院刑事廳
- 解釋憲法第8條及第80條中「法院」與「法官」係指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專業法官,故非專業法官參與審判可能牴觸憲法。
- 說明觀審制比陪審制進步,因觀審員除聽、看外還可提問被告、證人等,且觀審員可先決定有罪無罪及量刑,法官僅負責把關。
- 強調觀審員討論意見由其自行決定,法官不在場,可避免受法官影響,此設計比參審制先進。
相關後續
- 本次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五案及第六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 許智傑委員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0301
- 卷/期/冊
- 102/3/1
- 發布日期
- 2013-01-17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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