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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與原民會組織法修正草案聯席審查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12-19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多項行政組織法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內政部組織法」、「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及「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等。會議針對各法案的條文細節、職掌範圍、人事編制及權責劃分進行逐條討論,並就原民會主委職務位階、原住民進用比率及文化發展局定位等議題產生多項修正動議與爭議,部分議案決議通過,部分保留送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等3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討論其名稱、各條條文內容,特別是第二條關於職掌範圍的調整,包括宗教輔導、人民團體、合作事業輔導及市區道路、共同管道政策等業務的規劃與推動。
  • 會議也探討了政府組織改造目標與公務人員調適配合,以及基隆、台北市、新北市合併議題的關注。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謝國樑 立法委員

  • 提案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及內政部應積極溝通,使公務人員調適配合組織改造,減少內部干擾。
  • 提案附帶決議,建請內政部就基隆與台北市或新北市合併議題,分別於三地各辦理2場大型公聽會,並邀請相關首長與會。
  • 提案要求「合作及人民團體司」不宜變更名稱,應維持原名稱以符實際業務執掌並落實憲法精神。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草案名稱、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草案第二條第一款條文保留,送院會處理;第四款及第五款修正文字;增列第六款,原第六款至第十一款款次順移。
  • 草案第五條第三款句首刪除「災害防救及」文字,餘照案通過。
  • 現行條文第二條至第四條、第八條之一、第九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條之一、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刪除。
  • 通過2項附帶決議,分別關於公務人員調適配合組織改造及基隆、台北市、新北市合併議題的公聽會。
  • 通過1項其他提案,關於「合作及人民團體司」名稱不宜變更的說明。
  • 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修正草案等2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會議針對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修正草案進行審查,重點在於組織名稱的調整,以及第二條職掌範圍的修正,特別是關於災害搶救指揮、管制、聯繫、督導等職務的規劃。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謝國樑 立法委員

  • 提案附帶決議,建請內政部、消防署應即就防救災設備進行總檢,並於1個月內提出相關檢討報告及擬定補強之道,因應採購弊案造成的社會質疑。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草案名稱修正為「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法」。
  • 草案第一條末句修正為:「特設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
  • 草案第二條第九款修正文字,委員管碧玲等4人所提增列第十八款修正動議保留,送院會處理,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草案第三條至第八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現行條文第一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至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刪除。
  • 委員管碧玲等21人提案第十一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 通過1項附帶決議,要求內政部、消防署於1個月內提出防救災設備檢討報告及補強之道。
  • 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三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草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審查「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草案」,主要討論其名稱、職掌範圍,特別是第一條關於辦理國土規劃、利用、管理及住宅等業務,以及第二條中住宅補貼、社會住宅、都市更新與新市鎮開發等事項的規劃與推動。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草案名稱、第三條至第七條照案通過。
  • 草案第一條首句修正文字,餘照案通過。
  • 草案第二條第五款及第六款修正文字,餘照案通過。
  • 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四

內政部都市發展局組織法草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審查委員王進士等19人擬具的「內政部都市發展局組織法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案不予審議。
  • 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五

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會議持續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核心議題包括原民會的職掌範圍(特別是新增法律服務、住宅、部落飲水、部落更新、海域及傳統領域諮商等)、主任委員的位階與資格、委員的組成與聘用方式,以及原住民公務人員進用比率的規範。
  • 討論也涉及原民會作為政策協調單位而非工程單位的定位,以及其與其他部會(如經濟部水利署、內政部營建署、文化部)在業務劃分上的橫向聯繫問題。

相關爭議

  • 第二條第一款「諮商」文字爭議:邱文彥委員建議在「法規」後增加「及諮商」,認為「諮商」是重要名詞,代表諮商制度的綜合規劃、協調及推動,以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精神。吳宜臻委員、段宜康委員認為文字排列不清,可能混淆諮商主體或將諮商範圍限於原民會職掌事項,建議另定一款或明確主詞。孫大川主委則擔心「諮商」中文語意歧異,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或另定子法處理。
  • 第二條第四款「法律服務」增列:鄭天財委員建議在「就業服務」後增加「法律服務」,原民會孫主委表示同意。
  • 第二條第五款職掌範圍爭議:鄭天財委員及林正二委員建議新增「住宅」、「部落飲水」及「部落更新」。孫大川主委對「部落飲水」納入原民會職掌表示疑慮,認為其專業性高且需大量人力支持,建議回歸經濟部水利署等專業單位。對於「部落更新」,孫主委也認為牽涉硬體技術,原民會能力不足,建議由內政部營建署負責。林正二委員則引用原基法第十六條強調部落更新的重要性,並認為應賦予原民會權責。
  • 第二條第六款「海域」及「區域計畫/特定計畫」爭議:林正二委員建議在「土地」後增加「海域」,高金素梅委員支持,認為原基法已有海域規範。研考會戴副主委則擔心涉及未來海域主管機關職掌及漁業法問題。林正二委員建議將「原住民族地區區域計畫」改為「特定計畫」,以確保原民會主導權。蔡處長正治說明國土計畫法已將原住民族土地和海域納入特定區域計畫,建議刪除「區域計畫」文字以配合修法趨勢。
  • 第三條主任委員位階爭議:林正二委員、孔文吉委員、吳宜臻委員等主張原民會主委應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以提升其位階,協調跨部會事務,避免原民會被邊際化。人事總處顏副人事長則表示此涉及行政院長人事權,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邱文彥委員則認為此與現行行政體例不符。
  • 第六條原住民公務人員進用比率爭議:尤美女委員提案簡任、薦任、委任各官等人員具原住民身分者應達80%以上,並逐年遞增5%,或於非原住民公務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人事總處顏副人事長提醒需考量現有比率及人力來源問題。孫大川主委認為80%比率過硬,建議彈性處理,並強調漢人同仁參與的重要性。林正二委員建議比率不得低於50%或60%。孔文吉委員則引用美國、加拿大經驗,支持訂定具體比率以保障原住民權益。

立法委員發言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針對第六條提案,希望將屏東文化園區提升為專用於原住民文化的發展,並將文化發展局變成機關而非機構,以行使公權力。
  • 同意將部落飲水回歸專業的水利署處理,但要求主委確認與水利署的橫向聯繫狀況,避免部落飲用水無人管。
  • 支持邱文彥委員關於第二條第一款「諮商」的提議,認為應另定一款明確規範,以落實原基法精神。
  • 同意將第三條主委兼任政務委員的提案送黨政協商。
  • 支持在第六款「土地」後面加上「海域」。
  • 認為原民會法定員額長期不足。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醒第二條第一款邱文彥委員提案修正「諮商」文字,建議若有函令解釋諮商或對民服務諮商,則可加入。
  • 支持鄭天財委員在第四款「就業服務」後加「法律服務」。
  • 認為第五款「原住民族之飲水及部落更新之規劃協調」應由原民會去做,負責與其他部會溝通與協調,避免業務落空。
  • 對於第二條第一款「諮商」文字,建議直接寫成「及原住民族意願諮商」以釐清主詞。
  • 支持原民會主委由政務委員兼任,以做好族群事務跨部會協調工作。
  • 提案第六條關於原住民公務人員進用比率應達80%以上,並建議未達比率者,俟非原住民公務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一條,將「保障原住民族權利」改為「保障原住民族權益,辦理原住民族業務」。
  • 在第二條第二款「原住民族自治與原住民族國際交流」中,建議將「與」修正為「、」。
  • 建議在第二條第四款「就業服務」後加一個「法律服務」。
  • 建議在第二條第五款「原住民族」後面加上「住宅」兩字,並將「部落基礎建設」修正為「部落飲水基礎建設」。
  • 強調水利署長期以來不願接管簡易自來水業務,擔心若將部落飲水職掌移出原民會會導致業務落空。
  • 對於第二條第一款「諮商」文字,認為邱文彥委員的文字是指跟原住民族的諮商,並建議先保留待邱委員說明。
  • 認為應強化原住民族基本法的規範,規定政策涉及原住民問題須經原民會同意,而非僅依職掌訂定行政規則。
  • 提案第六條應將原住民族博物館列入原民會組織法,以確保原住民族文化資產的保存與推廣,並希望以其版本送黨政協商。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二條第三款「及傳播」為「及通訊傳播」。
  • 建議在第二條第五款「原住民族」後面加上「住宅」兩字,並將「部落基礎建設」修正為「部落更新基礎建設」。
  • 強調原基法第十六條已明定「政府應積極推動部落更新計畫方案」,因此部落更新應納入原民會職掌。
  • 建議第五款文字順序應將「住宅」放在「經濟」之後,使詞句更優美。
  • 堅持原民會主委應由政務委員兼任。
  • 建議在第四條中,原住民族各族代表應至少1人為專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 提案增訂第五條之一,設文化發展局,規劃與執行原住民族文化發展及傳統智慧創作保護等事項。
  • 對於第六條原住民公務人員進用比率,建議修正為「不得低於60%」。
  • 對於第六條原住民族博物館的設置,堅持不送政黨協商,希望直接通過進行二讀。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二條第一款在「法規」後增加「及諮商」,認為應重視原住民事務的諮商政策與SOP,落實原基法精神。
  • 認為「諮商」是名詞,代表諮商制度的綜合規劃、協調及推動,而非動詞。
  • 建議第二條第六款應著重於原住民族土地與自然資源的「調查、規劃、協調、保護、利用、管理」,而非一開始就談「開發、利用」。
  • 認為「土地」概念已涵蓋「海域」,但若委員堅持可加上。
  • 強調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之研究、調查、諮商的重要性,以確保權益,並引用國外案例說明「諮商」是一整套的制度。
  • 支持原民會主委應由政務委員兼任,但需考量行政體例與人事分派一致性。
  • 認為只有獨立委員會才會有專任委員,應考慮人事總處意見,由行政院長運用人事權。
  • 為不耽誤時間,撤回第二條第一款「諮商」的修正動議。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建議第五款不要將「部落飲水」放入原民會職掌,因原民會非工程單位,應回歸經濟部水利署等專責單位,做好橫向聯繫協調。
  • 贊成行政院版關於部落更新的文字,認為廣義上已包含在部落基礎產業中。
  • 贊成原民會主委由政務委員兼任,以提升其位階,協調跨部會事務,避免原民會被架空。
  • 認為應增加一款,規定原民會應與其他政府部會諮商,以保障原住民權益。
  • 支持尤美女委員關於第六條原住民公務人員進用比率的意見,認為應訂定比率,並引用美國、加拿大經驗佐證。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認為第二條第一款「諮商」放在此處會混淆,諮商制度的建立應是原民會的責任,但可能涉及其他部會職掌,不應限於原民會政策、制度、法規的諮商。

相關人員回應

孫大川 主任委員

  • 對於第二條第三款「及通訊傳播」的修正,認為「通訊」可能跨到NCC權責,建議維持「傳播媒體」即可,因其已涵蓋通訊事項。
  • 同意鄭天財委員在第四款「就業服務」後加「法律服務」。
  • 對於第五款「部落飲水」,強調其維護及安全問題,建議回歸經濟部水利署主掌,因原民會人力及專業不足。
  • 對於第五款「部落更新」,認為其牽涉硬體技術、經費及專業性,原民會能力不足,建議由內政部營建署等專業單位負責,可將其改為「部落風貌」。
  • 表示原民會將加強與水利署及營建署的橫向聯繫協調。
  • 尊重邱文彥委員關於第二條第一款「諮商」的建議,但擔心「諮商」中文語意歧異,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或另定子法處理。
  • 對於第六條原住民公務人員進用比率,認為定在80%可能過硬,建議彈性作法,並強調漢人同仁參與原民會運作的重要性。目前簡任官原住民同仁已達52%,薦任官48%,委任部分75%。

顏秋來 副人事長

  • 針對第三條主委位階問題,說明行政院組織法第五條規定政務委員得兼任委員會主委,此牽涉行政院長人事權,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
  • 針對第六條原住民公務人員進用比率,提醒尤美女委員考量原民會現有各官等比率及常任文官無法隨意調動的問題,需精算80%比率的合理性及人力來源。
  • 對於附帶決議中關於原民會及文化發展局員額調整部分持保留意見,認為組織法及處務規程未定案前,不宜明確規定員額,建議待組織法通過後再行協調處理。曾於100年9月15日評鑑後已增加原民會本部16人、文化園區管理局3人,補足核心人力空缺。

戴豪君 副主任委員

  • 針對第二條第六款「海域」問題,認為未來有海域主管機關職掌考量,且涉及漁業法,建議維持土地和自然資源等文字。
  • 針對第六條文化發展局定位問題,說明研考會同意將文化園區由四級機構提升為三級機構,機構可執行公權力,用人彈性較大,可設作業基金,且由三級機關與地方政府一級政務官溝通層級上值得商榷,建議由原民會整體的處來協商更佳,並支持員額提升。

蔡正治 處長

  • 針對第二條第六款,建議以行政院版與高金素梅、林正二、鄭天財等委員版本為基礎,參酌林正二版本修正部分文字,例如加上「海域」及「規劃」。
  • 建議刪除林正二版本中「原住民族地區區域計畫」等文字,以配合國土計畫法將取代區域計畫法的修法趨勢,並強調國土計畫已將原住民族土地和海域納入特定區域計畫。

李連權 司長

  • 文化部代表表示,若原民會單獨成立原住民族博物館且行政院同意,文化部不表示意見。
  • 若涉及台灣史前文化博物館名稱問題,龍部長已同意召開諮詢委員會徵詢意見。
  • 若涉及從文化部改隸為原民會的問題,文化部不表贊同,因其涉及組織法及文化完整性。

相關後續

  • 名稱「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通過。
  • 第一條修正通過,內容為:「行政院為統合原住民族政策,保障原住民族權益,辦理原住民族業務,特設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本會掌理下列事項:」部分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二條第一款關於「諮商」文字保留。
  • 第二條第二款「原住民族自治與原住民族國際交流」回復行政院版本。
  • 第二條第三款依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二條第四款依鄭天財委員所提修正內容通過,新增「法律服務」。
  • 第二條第五款「金融服務」後面加「住宅」,其他照行政院版本。
  • 第二條第六款按照邱文彥委員等所提版本加上「海域」二字修正通過。
  • 第七款(關於機關或機構)保留協商。
  • 第三條關於主任委員由政務委員兼任的提案送請黨政協商。
  • 第四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五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六條關於原住民公務人員進用比率修正通過為:「前項人員,簡任、薦任、委任各官等人員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本法所定進用原住民比率,現有員額未達比率者,俟非原住民公務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補足。」
  • 行政院版本第七條照案通過,條次依序調整。
  • 高金素梅委員所提的原住民委員會文化發展局的組織法草案一併納入協商。
  • 附帶決議通過,關於原民會及文化發展局員額增加的提案。
  • 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六

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發展局組織法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審查委員高金素梅等21人擬具的「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發展局組織法草案」,主要討論文化發展局的設置、職掌範圍、組織架構及人事編制,特別是與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及南島民族文化交流等事項的規劃與執行。

相關爭議

  • 文化發展局的定位爭議:研考會戴副主委說明,機構可執行公權力且用人彈性較大,建議提升為三級機構而非機關。高金素梅委員則希望將文化發展局變成機關,以行使公權力。
  • 原住民族博物館的設置爭議:鄭天財委員提案將原住民族博物館列入原民會組織法,以保障原住民族文化資產。文化部李司長表示,若原民會單獨成立博物館且行政院同意,文化部不表示意見,但若涉及改隸問題則不贊同。

立法委員發言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提案設置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發展局,希望其成為機關,專門用於原住民文化的發展,並處理文化方面的法律問題,因其需要公權力。
  • 認為原民會文化方面的預算不足,且文化部未針對原住民事務編列預算。
  • 同意採用鄭天財委員關於原住民族博物館的版本,並加上「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提案將原住民族博物館列入原民會組織法,強調台灣缺乏原住民族博物館,希望透過更名或新設來保障原住民族文獻及文物。
  • 認為博物館不一定要組織條例,可邊蓋博物館邊擬定組織條例,或先成立籌備處,不會有問題。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對於原住民族博物館的設置,堅持不送政黨協商,希望直接通過進行二讀,認為行政院會阻撓。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認為龍部長對原住民博物館並非反對,而是需再研究,並建議先通過再送政黨協商。
  • 強調研考會可能有意見但不敢講,應先通過。

相關人員回應

戴豪君 副主任委員

  • 說明文化園區發展局提升為三級機構的優點,包括可執行公權力、用人彈性較大、可設作業基金,且與地方政府溝通更順暢。
  • 強調機構在用人方面確實有較多彈性,可比照教育人員或大學教授聘任首長。
  • 表示未來業務增加後,研考會也會支持增加合理預算員額。

李連權 司長

  • 文化部代表表示,若原民會單獨成立原住民族博物館且行政院同意,文化部不表示意見。
  • 若涉及台灣史前文化博物館名稱問題,龍部長已同意召開諮詢委員會徵詢意見。
  • 若涉及從文化部改隸為原民會的問題,文化部不表贊同,因其涉及組織法及文化完整性。

相關後續

  • 高金素梅委員所提的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發展局組織法草案一併納入協商。
  • 附帶決議通過,關於原住民族文化發展局員額調整至92人的提案。
  • 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020301
卷/期/冊
102/3/1
發布日期
201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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