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中科四期水資源與廢水排放爭議:環評承諾、產業轉型及地方影響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12-19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中科四期開發案的水資源調配與廢水排放影響。會議聚焦於園區產業轉型後的用水量大幅減少、廢水排放標準及地點爭議,以及對農業灌溉、養殖漁業和地下水的潛在衝擊。多位立法委員、環保團體與地方代表提出質疑,要求嚴格監測與零排放,並關注環評承諾的履行。最終通過多項臨時提案,要求相關單位檢討並加強監督,部分提案經修正後通過。

討論事項一

邀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潘世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沈世宏、經濟部次長等就「第一屆全國產業發展會議結論報告(共同意見)之可行性與否准評估意見」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評估第一屆全國產業發展會議共同意見的可行性與否,特別是其中關於引進外勞程序簡化、勞工權益保障、環境資源運用及灌排分離等議題。
  • 檢討該會議籌備與進行方式的透明度與公正性,避免「先射箭再畫靶」的觀感。

相關爭議

  • 國內求才程序瑕疵:部分事業單位以外勞薪資標準壓低國內求才薪資,或未確實通知錄取,地方主管機關未嚴格查核,導致國內求職者權益受損。
  • 全國產業發展會議公正性:經濟部籌辦會議時未邀相關單位,未給列席單位充分發言機會,主持人不處理程序問題,甚至直接發放「預擬結論」,引發民間團體不安。
  • 會議結論與勞動權益及環境趨勢衝突:會議最終「共同意見」內容被指與現行政策及國際人權、環境趨勢相左。

立法委員發言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要求檢討簡化並縮短引進外勞前國內求才程序的問題,指出部分事業單位未落實就業服務法第47條,以低薪壓低求職意願,地方主管機關未確實查核。
  • 要求勞委會提供93至97年「全國層級社會對話圓桌會議」會議紀錄,以避免黑箱作業質疑。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全國產業發展會議籌備與進行方式混亂,未邀請相關單位,不給充分發言機會,主持人不處理程序問題,甚至發放「預擬結論」,造成民間團體不安。
  • 指出會議結論內容對於勞動權益及環境資源運用與現行政策及國際趨勢相左。
  • 建議研議取消欠繳勞工保險費者無法申請紓困貸款的規定,只需勞保年資達15年即可申請,並於撥貸時代扣欠繳保費。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建議研議取消欠繳勞工保險費者無法申請紓困貸款的規定,只需勞保年資達15年即可申請,並於撥貸時代扣欠繳保費。

相關人員回應

潘世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沈世宏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杜紫軍 經濟部次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及質詢委員。
  • 會議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含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及質詢委員。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2週內檢討地方政府核發國內求才證明之標準作業程序,並於1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
  • 經濟部應於1個月內提供全國產業發展會議企劃書與經費核銷細目,並就會議混亂情況提出檢討報告。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就全國產業發展會議共識中有關勞工權益部分,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並於2星期內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公開於網站。
  • 經濟部與相關部會應於3個月內提出解決灌排分離問題的具體方案,以兼顧環境與產業發展。
  • 建請研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公告只需勞工保險年資達15年,仍接受欠繳保費者提出申請,只要於核准撥貸時,代扣除欠繳保費即可。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於10日內提供93年至97年「全國層級社會對話圓桌會議」之會議紀錄。

討論事項二

邀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沈署長世宏、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經濟部水利署署長等就「中科四期開發案之水資源調配及廢水排放之影響」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四期(二林園區)開發計畫轉型後,其水資源調配、廢水排放方案(濁水溪方案)對環境(特別是農漁業、地下水)的影響評估與因應對策。
  • 探討園區轉型後大幅降低用水量與排放量的可行性,以及零排放技術的應用與挑戰。

相關爭議

  • 廢水排放地點與影響:中科四期將廢水改排至濁水溪(自強大橋附近岸際),引發對下游農漁業(養殖魚塭、牡蠣養殖)與地下水(濁水溪沖積扇扇央為重要地下水補注區)污染的疑慮,尤其在枯水期稀釋能力不足的情況下。
  • 零排放可行性與成本:國科會認為園區多廠商、多製程的零排放技術不成熟,成本過高(每噸超過80元),恐淪為「蚊子園區」;環保團體及部分委員則引述國外案例及廠商承諾,認為零排放是國際趨勢且技術可行,應積極推動以保護環境。
  • 環評承諾與政策一致性:吳敦義前行政院長曾公開承諾中科四期廢水將採海洋放流(至少3公里外),但現行環評結論及國科會規劃卻傾向濁水溪排放,引發政策前後不一及環評承諾未履行的質疑。
  • 水源供應排擠農業用水:儘管園區轉型後用水量大幅減少,但中期仍需調度農業用水,仍有枯水期排擠農業灌溉用水的潛在疑慮,以及自來水公司供水來源是否明確。
  • 地層下陷與開發適宜性:中科四期選址位於地層嚴重下陷中心點,且部分用水來自抽取地下水,開發計畫恐加劇地層下陷問題,其選址適當性持續受質疑。
  • 環評監督小組的組成與效力:環評結論要求成立由居民、公正人士、開發單位代表組成的監督小組,但其組成進度緩慢,且對放流水影響及健康調查的執行狀況未明。
  • 開發許可撤銷與招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已判決撤銷中科四期開發許可,國科會雖已上訴,但仍持續招商,引發未來可能面臨國賠問題的擔憂。

立法委員發言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質疑中科四期廢水排放對農民引濁水溪水灌溉及出海口養殖漁業的影響,要求監測重金屬含量是否達國家標準。
  • 建議水利署在濁水溪沿岸設置水質監測站並公告資訊,確保農民與漁民用水安全。
  • 關切中科四期調度農業用水是否會排擠農民灌溉用水,要求確保農民權益不受影響。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疑友達不進駐後,中科四期為何仍要繼續開發,並詢問目前實際進駐廠商數量。
  • 質疑國科會為何宣稱零排放不可能,並以德國萊因河畔工廠為例,要求國科會學習並實現零排放。
  • 質疑中科四期每天排放的有毒物質對農作物影響巨大,要求國科會解釋其必要性。
  • 批評台灣閒置工業區眾多,政府卻仍徵收農地開發科學園區,造成環境污染與土地浪費。
  • 要求釐清綠能產業與積體電路產業的污染程度,並確認高污染製程是否已排除。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質疑中科四期轉型後用水量規模(每日2萬噸,原16萬噸)大幅縮減是否符合產業界要求,並擔憂長期水源供應不明確恐重演搶水問題。
  • 要求環保署督導地方政府規劃濁水溪生態環境復育計畫,並要求廠商就排放污染提供一定比例的回饋金成立基金。
  • 建議中科四期應要求廠商以污水零排放標準處理廢水,並強調工業發展不能以犧牲農業發展為代價,若造成農業損失應要求廠商賠償。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肯定中科四期轉型精密機械園區對中台灣經濟動能與就業機會(預估3千億產值、2萬人就業)的貢獻,但強調需審慎評估環境與農業影響。
  • 關切中科四期用水量大幅降低後,與農民搶水問題是否仍存在,並要求水利署與農委會思考枯水期因應方案。
  • 要求中科管理局對排放廢水加強監測、增加監測點,並清楚公布廢水內含物,確保農漁民權益與產品安全。

楊曜 立法委員

  • 質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中科二林園區許可判決後,國科會為何不暫緩開發,並批評其對法令未生效部分不能處置的說法。
  • 指出判決理由書提及台灣科學園區閒置土地眾多(已獲許可未開發1,500公頃,已開發閒置330公頃),以及彰濱工業區有1,200公頃閒置土地,質疑中科四期選址不當。
  • 關切二林基地內大型畜牧場對高科技廠房(無塵室)進駐的影響,以及台電高架線路穿越問題,要求國科會協調遷移或地下化。
  • 提醒國科會若上訴敗訴,可能面臨國家賠償問題,並質疑其對此未充分思考。
  • 批評國科會花費80億土地徵收費用於二林基地,而放棄成本更低的彰濱工業區閒置土地,浪費民脂民膏。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指出中科四期二林園區位於地層下陷中心點,濁水溪為台灣三大污染源之一,廢水排放恐加劇污染,影響雲彰地區糧食生產。
  • 質疑吳敦義前院長承諾海洋放流後,現卻改排濁水溪,認為環評附帶條件(牡蠣體內銅濃度超標應海洋放流)遭漠視。
  • 批評國科會宣稱零排放不可能,但有廠商(愛民衛材)表示可做到百分之百回收再利用,質疑國科會便宜行事、曲意配合廠商,未積極要求高標準。
  • 強調農業用水不僅是消耗,更是涵養水源,農業產值不應成為犧牲農業的藉口,反對「滅農論調」。
  • 主張應投入更多經費(如200億元)實現零排放或海洋放流,以換取後代子孫永續經營的環境,認為這是錢能解決的問題。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質疑國科會對零排放技術可行性的觀點與環保團體研究南轅北轍,詢問有無對話空間。
  • 指出國科會考慮成本時,不應只停留在商業發展,而需納入溪流、河川污染或農業污染造成的相對成本與機會成本。
  • 關切濁水溪排放方案對環境的影響,特別是枯水期稀釋能力與地下水滲透問題,強調濁水溪已是乙類水體,再排放恐更嚴重。
  • 質疑為何中科四期一定要選在地方強烈反彈、環境有隱憂且位於魚米之鄉的地區開發。
  • 詢問海洋放流方案為何未被採納為選項,並建議環保署加快海洋底質監測標準的制定。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質疑中科四期轉型為低污染精密機械業後,環評通過應更容易,不理解為何仍有海洋放流的爭議。
  • 批評環保團體對地層下陷問題與養殖業的矛盾態度,認為應以科學標準和總量管制來解決問題。
  • 要求國科會以民眾聽得懂的語言,耐心說明精密機械業與友達光電排放廢水的差異,解除民眾疑慮。
  • 要求國科會針對溪床高於農地、蓄洪池問題等作出回應,並承諾若監測到問題要有處罰機制。
  • 要求國科會說明中科前三期廢水排放處理方式與監測結果,證明其環保信用良好。
  • 指出環保團體主要疑慮是擔心國光石化回台設廠,深管未埋設恐再造成污染,要求國科會澄清。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要求國科會說明雲林虎尾科學園區的廢水排放方式與產業屬性,並要求彰化縣政府以同樣標準監督二林園區。
  • 強調中科二林園區的環保排放標準比虎尾園區更嚴格,質疑雲林縣反對中科二林園區的正當性。
  • 要求水利署保證中科四期營運後絕對不會讓農民缺水,並需確實做到。
  • 希望環評委員能尊重專業,不影響環評評估,同時創造GDP,並要求國科會尊重民眾反映並解釋疑慮。

林滄敏 立法委員

  • 質疑中科四期作為國家重大政策,經過中央部會核准、環評程序完備、行政院核定預算,為何政策可以任意更改,違反信賴保護原則與依法行政精神。
  • 指出中科四期預算已編列586億元(後改為3百多億),已執行111億元,若政策變更導致剔除、繳還或賠償,將構成違法,並要求追究公務人員責任。
  • 質疑環保署對中科四期大幅縮減排水、改變廠商性質後,環差審查耗時4個月,效率低下,拖延國家競爭力。
  • 強調法律全國一體適用,要求所有科學園區應以同樣標準檢測,並指責環保署藐視彰化,威脅將依審計法提告公務人員瀆職。
  • 質疑水利署楊署長關於彰化二林、大城地區缺水的說法,認為是誤導社會,目的是遏止彰化發展,要求提出事證澄清。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強調無論廢水排到濁水溪或舊濁水溪,都絕對反對,因會影響雲林、彰化及全國農作物安全,可能造成不可回復的損害。
  • 指出吳敦義前院長曾承諾海洋放流,質疑為何現在地方政府仍爭議排放至濁水溪或舊濁水溪,認為格局太小。
  • 質疑中科管理局在環差會議中未模擬濁水溪排放廢水後的情境報告,以及當地居民對水流方向與污染的擔憂。
  • 批評國科會宣稱廢水排放後可達飲用水標準,卻無法實現零排放,認為其有失格調,應與行政院溝通,將精密園區打造成台灣排放水示範園區。
  • 指出彰化縣官員曾反對廢水排放至舊濁水溪,質疑其現在對濁水溪排放的態度,並強調雲林縣仍反對排放至濁水溪。
  • 提醒農田水利處在監測問題上應注意霄裡溪事件的教訓,避免同意僅增加監測點而無實質保障。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年降雨量900億噸,僅利用180億噸,農業用水佔70%,但農業產值僅佔GDP的1.6%,認為農業用水效率不高。
  • 批評台灣農產品豐收時價格低迷,災害時需補助,認為農業發展面臨困境,應支持精密機械等高產值產業發展。
  • 強調精密機械產業產值將達兆元,對台中、彰化經濟貢獻重大,不應因反對而錯失發展機會。
  • 指出中科四期環評結論並未包含海洋放流,而是舊濁水溪和濁水溪方案均可接受,國科會是依環評結論進行規劃。
  • 呼籲在台灣經濟與環保兼顧下,應找到平衡點,並要求國科會堅守最高環保標準,有條件開發,做出最好的成績。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批評環保署環差審查效率低下,中科四期用水量大幅減少後,環差仍耗時4個月,擔憂國家競爭力受損。
  • 質疑中科四期廢水排放至濁水溪對周邊養殖及生態的影響,特別是農業用水取自濁水溪的擔憂。
  • 要求國科會宣示朝向零排放方向努力,或至少達到接近零排放的標準,並對環境永續經營做出承諾。
  • 建議中科四期應比照霄裡溪案例,對排放路線進行24小時自動監測,並保證排放水質能與濁水溪現有水質標準完全一致。
  • 指出吳敦義前院長曾提海洋放流,質疑為何此次未採行,並呼籲國科會要體諒環保人士對土地的熱愛。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指出環保署第185次環評審查委員會附帶決議提及開發單位承諾依行政院政策指示將廢水排放至海洋延伸至少3公里,要求務必遵守行政院政策指示,具備連續性和一致性。
  • 質疑中科四期開發許可被高等行政法院撤銷,國科會卻未完成上位政策環評即進行環差審查,認為此舉不當。
  • 關切環差會議是否欲變更原環評承諾,放鬆管制,例如允許廠商在放流專管未完成前營運,以及化學品管制(歐盟REACH制度)是否會鬆綁。
  • 質疑水利署在鳥嘴潭計畫環評中聲明不供應工業用水,卻核定中科四期使用,認為水資源規劃前後矛盾。
  • 批評國科會關於彰化用水的說法似是而非,指出彰化自來水公司和水利會部分水源來自抽取地下水,擔憂開發案加劇地層下陷。
  • 反對「滅農論調」,強調農業用水涵養水源且養活全台灣人,工業發展不應犧牲農業,並主張應投入經費實現零排放或海洋放流以降低污染風險。

相關人員回應

沈世宏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 說明中科四期與霄裡溪案差異:濁水溪排放點位於下游,水量大,用途為乙類水體,排放量少於友達與華映總和,且環評訂定更嚴格排放標準。
  • 指出排放廢水必須符合乙類水體標準及海域水體水質標準,並符合水體涵容能力,將持續監測。
  • 表示濁水溪目前最嚴重污染是粒狀污染物(泥沙),而非重金屬,且排放水質標準遠高於現行規定。
  • 說明廢水處理廠設計可在異常時24小時內調整改正,並透過隨時監測確保符合標準,否則將受處罰。
  • 澄清吳敦義前院長關於海洋放流的承諾並非環評結論,而是政治決定,且海洋放流施工與管線安全性不穩定,對環境影響不確定性高,公帑耗費大。
  • 說明環差審查程序需澄清事實,補正資料後才能審查,強調環評是專業審查,應尊重專家結論。
  • 指出海洋放流方案曾多次送審,但因抗爭和疑慮未獲通過,且環評審查發現需排至黑潮(十幾公里外、水深限制)不可行。
  • 澄清環評結論第一項第一款針對廢水量高於6萬CMD或牡蠣含銅量超標時才需採海洋放流,現園區廢水量已低於2萬CMD,故不需採海洋放流。

賀陳弘 國科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中科四期轉型後,用水量降低8倍、用電降低4倍、UAC排放降低4倍,是史無前例的園區轉型案例。
  • 指出園區用水總量為2萬噸,中期調用農業用水從每日66,500噸大幅減少至15,200噸,並將透過流量計和環境監督小組嚴密監控。
  • 強調原環評已通過「濁水溪方案」及「舊濁水溪方案」均屬可接受方案,並已向環差專案審查小組分析零排放方案。
  • 說明廢水全回收零排放在技術面(多廠商多製程薄膜技術不成熟、結晶鹽類處理困難)、行政管理面(回收水處理成本高、廠商對回收水質疑慮、前處理缺乏法令依據)及法令執行面(缺乏法定水質標準、強制性不足)存在困難,認為不可行。
  • 指出精密機械產業產值已達9,500億元,是下一個兆元產業,中科四期轉型精密機械園區對台灣經濟發展有重大貢獻,預估可創造3千億元產值與2萬人以上就業機會。
  • 說明廠商因排放專管未完成前不得營運的環評結論約束,對進駐設廠有極高的不確定性,導致目前廠商進駐意願受影響。
  • 強調國科會服從國家環保法令及環評委員審議結論,並已將高污染製程(如積體電路晶片製造、平面顯示器製造)排除在外,降低污染。
  • 澄清高等行政法院撤銷開發許可與環評無關,而是與區域計畫法有關,且已提出上訴,在法院定讞前不能做任何處置。
  • 說明中科四期選址已考量彰濱工業區的鹽害等不利因素,且已處理相思寮問題,並承諾協調台電遷移或地下化高架線路。
  • 承諾會達到最佳水質,使排放水質與濁水溪現有水質標準完全一樣,並朝零排放價值觀念努力,將進行24小時自動監測。
  • 澄清環評結論第一條第一款已將海洋放流納入,但其適用條件為廢水量高於6萬CMD或牡蠣體內銅濃度超標,且海洋放流方案曾因抗爭和疑慮未獲通過。

張敬昌 農委會農田水利處處長

  • 說明中科四期轉型後,整體用水量降至每日2萬噸,中期最大調用農業用水量降至每日1.52萬噸,對農業灌溉用水衝擊已降低。
  • 承諾將持續監督彰化農田水利會調度用水作業,確保農民灌溉用水需求及權益不受減損。
  • 指出中科四期中期用水調度農業用水量佔農業用水比例極低(0.07%~0.76%),透過加強管理、夜間調配用水、設置蓄水池及改善輸配水設施等方式可克服困難,不影響農民日間用水。
  • 表示將來彰化農田水利會收取的調度用水費將用於改善輸配水設施,提升灌溉用水效率。
  • 強調農業用水以農用為優先,調度供工業使用以短期性、暫時性為原則,若遇枯旱導致停灌休耕,將依規定給予農民合理補償。
  • 建議中科管理局將製程廢水中具污染風險物質納入環境監測,並於自強大橋至河口增加環境監測點及檢討環保對策。
  • 說明農民一般不引濁水溪水灌溉,但會抽取地下水,承諾農委會將監督中科管理局提供監測資料,並主動配合縣市政府加強監測當地農作物。

楊偉甫 經濟部水利署署長

  • 說明中科四期用水計畫已大幅調降至每日2萬噸,包含民生用水4,800噸及工業用水1.52萬噸,並已於101年11月2日同意核定修正。
  • 指出短期工業用水及各期程民生用水由台水公司供應,中期工業用水於不影響農業灌溉原則下由集集攔河堰系統調度,長期水源將協調台水公司調度系統水量供應。
  • 要求中科管理局控管全廠用水回收率達70%以上,加強輔導廠商節約用水,並設置5日蓄水設施。
  • 承諾將依「用水計畫書審查作業要點」查核中科管理局用水情形,監督其落實辦理。
  • 表示濁水溪在豐水期稀釋能力高,枯水期稀釋能力較低,但廢水排放需符合環保署水質標準及防洪需求,目前量體對防洪影響不大。
  • 說明目前濁水溪沿岸水質監測非水利署直接業務,但未來環境資源部成立後將與環保署合作辦理。
  • 表示中科四期調度農業用水量佔農業用水比例極低,評估對農民灌溉用水影響不大,但枯水期需更精準評估。
  • 澄清鳥嘴潭計畫目前仍在環評中,水源用途不包含工業用水,中科四期長期水源將由中部地區多個水源計畫(如大甲溪、大安溪聯合運用)支援,而非單一鳥嘴潭。

葉德惠 雲林縣環保局局長

  • 指出若監測發現排放水重金屬超標,現有作物可能需耕鋤,農民希望決策官員能保證監測結果無問題。
  • 表達地方環保局希望能做到全回收,若海洋放流成本過高,應比較全回收方案。
  • 擔憂每日2萬噸排放水中有2,000噸下滲地下水層,農民抽取地下水灌溉可能將重金屬抽取上來,長期影響農作物安全尚未評估。
  • 針對彰化縣副縣長質疑虎尾園區排放標準較低,解釋虎尾園區環評較早(93年),但每次更換許可證時,雲林縣環保局會要求比照最新標準加嚴,並同意若國科會接受,可將虎尾園區排放標準(BOD、COD、SS)減半,與彰化園區標準一致。
  • 澄清麥寮被評為全國第一髒亂是因為有全國最大工業區(六輕),垃圾留置問題造成,並非整個雲林縣皆如此;斗南則因鎮長政見導致,不代表普遍狀況。
  • 指出濁水溪枯水期長,稀釋能力不足,容許排放標準下仍可能造成污染物滯留累積,影響農作物,且農作物監測標準(30項)目前未全面做到。

林連宗 彰化縣芳苑鄉反污染自救會總幹事

  • 認為中科四期爭執在於排放水問題(造成雲彰戰爭)和水源供給問題,贊成百分之百零排放,並建議由國科會專設機構處理廢水問題,成本由國科會承擔。
  • 指出即使做到零排放,產生的結晶鹽類仍無法處理,證明其有毒害,因此更應實現零排放。
  • 建議中科四期應利用剩餘土地設置50公頃蓄水池,蒐集彰化縣淹水地區水源。
  • 批評政府開發案決策考量的是團體利益而非國家經濟貢獻,並呼籲停止開發中科四期,利用閒置工業區而非徵收農地。

施月英 彰化環保聯盟總幹事

  • 指出彰化沿海牡蠣銅含量曾超過300ppm,遠超環評附帶條件100mg/kg的海洋放流標準,質疑國科會為何仍執意內陸排放。
  • 擔憂廢水排到自強大橋下,位於濁水溪沖積扇扇央,是重要的地下水補注地點,恐污染地下水,而農民多抽地下水灌溉,將嚴重影響農作。
  • 指出濁水溪已是乙類水體,再排放廢水將更嚴重,且河道高於農地,水會下滲,反駁官員稱不影響農民灌溉的說法。
  • 提及中國大陸豐田汽車等廠商可做到廢水百分之百回收再利用,認為這是國際趨勢,國科會作為最高研究單位應做先鋒。
  • 指出今年2月廢水專家會議結論建議海洋放流要延到黑潮線以外才能帶走廢水,質疑環保署長未注意此結論。
  • 擔憂中科四期位於地層嚴重下陷管制區,缺水且易淹大水,一旦廠商進駐淹水,政府將面臨鉅額賠償,建議暫緩開發。

楊文科 國科會中科管理局局長

  • 承諾會做到委員提出的加強監測、增加監測點、公布廢水內含物等訴求。
  • 說明中科虎尾園區污水處理後排放至新虎尾溪的新庄子大排,最終入海,其用水量約3,000 CMD,產業多元化。
  • 說明中科一、二、三期廢水經處理後排放至大安溪與烏溪,均符合國家標準,且處理標準比國家標準更嚴格,未曾被開罰單。
  • 澄清520億元開發經費包含整個開發計畫,土地取得費用約80億元,取得635公頃土地算有經濟效益。
  • 說明濁水溪排放方案曾列入評估,但關於水流方向與停留問題,會針對當地議員意見進行模擬情境瞭解。
  • 澄清海洋放流管並非針對國光石化,且中科四期已埋設很長的管子,稀釋後無問題。

林田富 彰化縣副縣長

  • 指出中科二林基地是科學園區有史以來要求最嚴格的,其排放水BOD、COD、SS標準均比中科虎尾園區更嚴格。
  • 質疑雲林縣政府對虎尾科學園區未提出質疑,卻反對標準更嚴格且同樣排放入海的中科二林園區。
  • 強調中科二林園區在彰化縣受到民眾歡迎,絕大部分鄉親期待其儘速完成,對地方經濟發展有很大幫助。
  • 批評雲林縣是全台灣最髒亂、污染最嚴重的兩個地方之一,要求雲林縣政府先管好自己。

蔡雅瀅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律師

  • 指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已撤銷中科四期開發許可,判決理由是水源供應不明確,要求水源必須通過環評並取得開發許可才能確定供應。
  • 呼籲國科會應符合法院判決要求,待水源供應確定無虞後再進行中科四期開發,確保國家政策穩定性,避免再次違法。

葉俊宏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處處長

  • 說明依照環評法規定,無法杜絕執行中提出的變更申請,但這些變更都需經委員會及大會討論、把關。
  • 指出環評結論第一項第一款是針對廢水量高於6萬CMD或牡蠣含銅量超標時才需採海洋放流,現在園區產業改變,廢水量低於2萬CMD,故不需採海洋放流。
  • 澄清吳敦義前院長當時說的是低潮線以外3公里,但環評審查發現必須排到黑潮(十幾公里外、水深限制),根本不可行,因此未採用海洋放流方式。

相關後續

  •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6人擬具「勞工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3人擬具「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報告及詢答完畢,另擇期繼續審查。
  • 委員鄭汝芬及楊曜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及質詢委員。
  • 本次會議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含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及質詢委員。
  • 通過臨時提案7項:
  • 1. 建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及環境保護署針對現行已通過環評的「舊濁水溪排放方案」及「濁水溪排放方案」中,擇其最優者,以兼顧環保與經濟發展。
  • 2. 環保署監督國科會及中科管理局應執行環評第九項結論(成立監督小組),並落實當地居民代表參與,監督放流水對當地居民及環境生態影響。
  • 3. 行政院國科會與中科管理局應依環評相關規定於3個月內組成「中科四期二林園區環評監督小組」;並應依環評承諾於1年內完成「健康風險評估」研究計畫報告,將結果報告送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備查。(「放流水環境影響調查」部分刪除)
  • 4. 行政院環保署應重新檢討現行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中,環評已通過之開發行為如何加強監督,並審慎審查變更環評之案件,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 5. 國科會應慎重考量中科四期之招商,以免發生國賠糾紛。
  • 6. 國科會會同水利署於1星期內具體提出長期用水規劃方案,納為現行環境差異分析之重要資料。
  • 7. 建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及環境保護署針對濁水溪流域,整個中科四期的排放路線設置監測站並且明訂處罰規定,以安民心。
  • 8. 環保署應於審查期間建請專案小組召集人考量是否需要成立中科四期二林園區「污染稀釋/負荷能力與地下水補注、水質」相關之專家會議,以完整釐清其環境影響。
  • 9. 國科會應尊重吳敦義前院長之承諾,遵守環評結論之放流水排放方案,並進行評估。

原始資料

公報
1020302
卷/期/冊
102/3/2
發布日期
2013-01-17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