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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四期環評、醫療糾紛法案及二代健保實施爭議審查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12-20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多項重要議題,包括中科四期開發案的水資源與廢水排放影響及環評承諾落實;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與醫療法修正案,聚焦醫療刑責合理化、補償基金運作與病歷取得;以及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制度實施的爭議,討論其合法性、公平性、效率及便民性,並對社福團體負擔與旅外人員停復保制度提出質疑與決議。

討論事項一

邀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等就「中科四期開發案之水資源調配及廢水排放之影響」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中科四期開發案的水資源調配與廢水排放對環境的影響,特別是其環境影響評估承諾的執行狀況。
  • 審查不同產業廢水淨化技術的適用性,並檢視濁水溪流域的監測與長期用水規劃方案。

相關爭議

  • 中科四期由光電產業轉型精密機械園區,友達光電的廢水淨化技術不完全能套用,需擇優排放方案。
  • 開發單位遲未履行環評承諾,且屢次以環境差異分析規避原承諾,有放鬆管制之虞。
  • 環保署被動審查開發單位書件,未積極從源頭把關,導致環評制度爭議不斷。
  • 中科四期用水計畫缺乏具體詳細規劃,引發地方民眾對未來搶水事件的擔憂。
  • 濁水溪下游枯水期稀釋污染能力低,排水口位於地下水補注區,恐造成地下水污染。
  •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已判決撤銷中科四期開發許可,訴訟期間招商可能引發國家賠償糾紛。
  • 海洋放流方案的成本效益考量,與吳敦義前院長承諾的環評結論排放方案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建議環保署與國科會針對舊濁水溪及濁水溪排放方案擇優,兼顧環保與經濟。
  • 要求環保署監督國科會及中科管理局落實環評結論,成立監督小組並納入居民代表。
  • 建議針對濁水溪流域中科四期排放路線設置監測站並明訂處罰規定。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要求環保署監督國科會及中科管理局執行環評結論,落實當地居民代表參與監督放流水影響。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指出中科四期環評爭議不斷,開發單位未履行承諾且屢以環差分析規避。
  • 要求國科會與中科管理局於3個月內組成環評監督小組,並於1年內完成健康風險評估。
  • 要求環保署檢討現行環評制度,加強監督已通過開發行為,並審慎審查變更環評承諾案件,於2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要求國科會於訴訟定讞前慎重考量中科四期招商,以免發生國家賠償糾紛。
  • 要求國科會會同水利署於1星期內提出長期用水規劃方案,納為環差分析資料。
  • 要求環保署專案小組召集人考量成立專家會議,釐清中科四期污染稀釋能力與地下水補注水質影響。
  • 要求國科會尊重吳敦義前院長承諾,遵守環評結論之放流水排放方案,以20億元成本進行海洋放流。

相關人員回應

沈世宏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賀陳弘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張敬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處處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楊偉甫 經濟部水利署署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林田富 彰化縣政府副縣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施月英 彰化環保聯盟總幹事

無相關發言紀錄

林連宗 彰化縣芳苑鄉反污染自救會總幹事

無相關發言紀錄

蔡雅瀅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律師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日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書面質詢列入紀錄,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書面答復。
  • 臨時提案1項通過:要求衛生署於「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中明訂中央主管機關須設置「醫療傷害審議委員會」,獨立辦理醫療傷害過失鑑定。
  • 臨時提案8項通過,內容涉及中科四期環評承諾落實、監督小組組成、健康風險評估、環評制度檢討、招商考量、長期用水規劃、監測站設置、污染稀釋能力評估及海洋放流方案等。

討論事項二

邀請行政院衛生署等就「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及「醫療法第82條之1修正草案」之條文內容、要旨與修法歷程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審查「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及「醫療法第82條之1修正草案」,旨在解決醫病關係緊張、防禦性醫療問題,並建立醫療糾紛處理與補償機制。
  • 討論醫療行為刑事責任的合理化與明確化,以及醫療事故補償基金的財源、補償範圍與運作方式。

相關爭議

  • 醫療法第82條之1修正草案中「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偏離醫療常規」的定義是否能有效降低防禦性醫療,以及與現行過失責任的差異。
  • 補償機制中,司法院對「責任三分法」的疑慮,認為法院判斷只有「有過失」或「無過失」的二分答案,中間的「灰色地帶」可能導致補償決定不合法。
  • 醫療糾紛基金的財源是否充足,政府撥補30%的比例是否合理,以及錢不夠用時的應對措施(如保險制度)。
  • 病歷即時交付制度中,2個工作天期限是否過長,以及如何確保病歷真實性與防止竄改。
  • 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第31條規定「未提起訴訟者才給付補償金」的條文,被質疑是為醫師解套,限制病人訴訟權,而非以病人為中心。
  • 生產風險補償基金的納入方式與立法精神,被質疑僅以一條文列入,未正面回應生產風險的不可究責性。
  • 腦死判定放寬至足月出生至3歲幼兒的觀察時間,以及3歲至15歲由神經科醫師判定的適當性,擔憂誤判剝奪生命權。
  • 食品安全方面,水果切片添加糖精與速食店肉品施打抗生素等問題,質疑政府把關機制。

立法委員發言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質疑醫療法第82條之1修正草案能否有效降低防禦性醫療,並要求衛生署及法務部提供評估資料。
  • 關切醫療糾紛基金的財源,建議不足部分應透過保險制度支應。
  • 認為病歷即時交付的2個工作天期限過長,應縮短。
  • 強調立法核心價值應是人命保障,而非僅替醫師除罪,應要求醫師提升醫術與責任心。
  • 質疑醫糾法與醫療法修正案可能淪為醫療機構、醫師及政府之間的「搓湯圓」,未能真正解決問題。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肯定衛生署、法務部在醫病關係改善上的努力,並希望修法能減少防禦性醫療與健保過度支出。
  • 呼籲醫界應有自律、寬容的仁德心意,不要再拘泥於不道歉即必輸的舊觀念。
  • 關切醫療事故補償基金的科別配比,並確認醫師公會是否願意共同承擔。
  • 要求強制調解程序應建立完整統一的SOP流程,避免各地各行其道。
  • 提醒補償金額200萬元未考慮年齡、經濟能力等因素,以及責任三分法可能造成的追償問題。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肯定醫糾法與醫療法修正案的用心,但質疑法案送達立法院時程過慢,恐影響本會期審查。
  • 關切補償機制採「三分法」而非二分法,可能在實務執行上造成困難或認定問題。
  • 質疑補償基金比照藥害救濟金,但政府挹注30%經費缺乏法規明確說明,恐造成賞罰不明。
  • 強調醫療上可容許風險應明確告知病人,否則仍有爭議。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肯定醫療法第82條之1及醫糾法同步送審是劃時代工程。
  • 質疑醫療法第82條之1中「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偏離醫療常規」的定義,是否僅為過失的明確化,而非實質改變。
  • 詢問「可容許風險」和「客觀情況」的界定標準,並強調醫糾法與醫療法應配套審視。
  • 質疑補償機制「不採無過失制度」的灰色地帶補償原則,及其運作方式。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希望醫糾法及醫療法第82條之1能盡快通過,改善醫療環境。
  • 建議縮短病歷證據取得期限,電子病歷應在12小時內提供,紙本病歷2天內,甚至隨救護車提供。
  • 關切安眠藥濫用問題,建議健保局加強管控,並檢討健保給付制度。
  • 建議衛生署建立藥品回收管控機制並加強宣導,以減少環境污染。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肯定醫糾法與醫療法修正案的協商成果,並希望調解會能兼顧平衡性與多元性。
  • 建議死亡個案應優先處理,並明確界定「重大傷害」的範圍。
  • 關切幼兒腦死判定放寬可能帶來的誤判風險,要求嚴謹把關,並延長觀察時間。
  • 要求食品藥物管理局加強對水果切片添加糖精及速食店肉品施打抗生素等食品安全問題的把關。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版本未能建立完整機制協助病人取得真相,關懷小組介入時間與病歷取得方式不夠明確。
  • 認為草案只是替醫界解套,唬弄病家,補償基金來源與時程不明確。
  • 質疑補償與刑事責任的關係,認為補償不應限制刑事告訴權,且兩者選一欠缺合理性。
  • 指出醫糾法草案第51條分階段實施生育補償計畫,質疑103年以前事故的補償空白,以及其他科別的規劃不確定性。
  • 要求召開公聽會,廣徵各界意見,認為目前的專案報告無法充分討論細節。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肯定醫糾法修正案的努力,希望達成醫病三贏,並強調配套措施的重要性。
  • 澄清調解時仍可告刑事,補償機制是希望透過和解減少訴訟。
  • 質疑醫療過程無過失但有因果關係是否不賠償,以及告知義務的責任。
  • 關切關懷小組組成與運作,以及病歷取得時限與防止竄改問題,建議推動電子病歷以留下紀錄。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質疑補償制度「醫事人員無過失不補償、有過失也不補償」的設計,恐導致爭辯不休,無法達成不責難補償的原意。
  • 主張應推行北歐式的不責難補償制度,由基金先賠付,再追償醫師或病人責任。
  • 認為調解委員應經訓練並取得認證,建立全國性調解人才庫,提升調解品質。
  • 建議提高補償上限金額,並將健保部分經費納入補償基金,以降低防衛性醫療並鼓勵年輕醫師投入救命科別。
  • 指出本土性研究缺乏,應加速進行。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詢問醫療事故補償基金的初期規模、財源及補償範圍,並質疑草案第25條但書規定「國家財政困難時可不實施或不撥補」的合理性。
  • 質疑草案第31條「未提起訴訟者才給付補償金」的規定,認為其限制病人訴訟權,是替醫師解套的「買路財」。
  • 要求修正具爭議的條文,以真正體現以病人為中心的精神。
  • 追問生產風險補償基金的推動進度,並質疑其未以專章處理,僅列入一條文,未能體現不究責精神。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關切健保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的補助經費是否被挪用,要求衛生署調查並確保款項用於護理人員。
  • 質疑公費流感疫苗接種率偏低,要求衛生署加強宣導,特別是針對幼兒。
  • 關切高雄市學童疑似感染諾羅病毒事件,要求衛生署加強食物中毒預防與調查。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質疑醫生醫療自主權缺乏制衡機制,導致亂開刀、誤診等不當醫療行為。
  • 建議醫療SOP應更細膩設計,並有雙重或多重交互制衡功能。
  • 呼籲衛生署規範哪些病況必須會診,以確保病患公平處遇,避免因醫生素質、經驗差異造成不當醫療。

林世嘉 立法委員

  • 主張關懷小組應設為常設性機構並納入評鑑,以提升其認真度。
  • 建議醫事人員在調解或過失判斷時的陳述或文件不得作為訴訟證據,以鼓勵其道歉。
  • 反對將醫療糾紛諮詢放在地方政府,主張由中央設立獨立的第三方專業機構。
  • 建議醫療事故補償基金應由醫院負擔7成,政府負擔3成,且無過失不補償,但保障行政訴願權利。
  • 質疑醫療事故補償基金的財務規劃,並指出本土研究的缺乏。
  • 強調社福團體接受政府補助或委託案件,因補充保費增加的負擔應由政府協調解決。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關切疫苗受害基金的補償情況,並詢問醫療事故補償基金的預估金額與範圍。
  • 指出醫師在醫療糾紛中不敢輕易認錯的困境,認為台灣已到必須處理醫療糾紛的階段。
  • 強調城鄉醫療資源不對等,重症科醫師流失嚴重,支持醫療法第82條及第82條之1應盡快通過。
  • 建議醫療事故補償基金應先從中間地帶(灰色地帶)開始實施,而非一步到位無過失賠償。

相關人員回應

邱文達 行政院衛生署署長

  • 醫療法第82條之1修正草案有助於刑責明確化,應能減少防禦性醫療。
  • 醫療糾紛基金主要來自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及政府預算撥充,政府負擔約30%。
  • 考量美國保險制度問題,各國傾向補償制度,台灣預估每年約10至12億元。
  • 病歷即時交付期限從7天縮短至2天,電子病歷資料轉換需時間。
  • 腦死判定放寬至幼兒,將延長觀察時間(足月至1歲24小時,1至3歲12小時)以避免誤判。
  • 強調醫糾法案所有條文都與法務部、司法院討論過,以病人為中心設計,並設有錯誤追溯與改正措施。
  • 同意醫療事故補償法案是階段性措施,先處理中間模糊地帶,未來再努力朝無過失責任邁進。
  • 承諾會全力趕辦醫糾法案送審程序,並拜託委員支持。

吳陳鐶 法務部次長

  • 認同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建立多元紛爭解決機制及補償制度,引導民眾選擇訴訟外救濟。
  • 病歷即時交付制度有助於化解病患疑慮,維護病患權益。
  • 支持刑事程序採取強制調解而非調解先行,兼顧民眾訴訟權保障及醫病溝通機會。
  • 醫療行為刑事責任修法旨在過失責任具體明確化,引進可容許風險概念,並強調個案考量當時情況。
  • 認為醫療法第82條之1的修正可以讓刑責更明確化,減少防禦性醫療,並將現行刑法過失責任具體呈現。
  • 解釋「必要之注意義務」即刑法應注意之義務,判斷是否依醫療常規;「可容許風險」與「客觀情況」則避免不必要刑事案件。

鹿篤瑾 行政院主計總處副主計長

  • 說明近年政府財政狀況艱困,歲入偏低,法律義務支出逐年攀升,歲出結構僵化。
  • 指出102年底中央政府債務未償餘額與公共債務法規定上限僅差2.8個百分點,財政空間有限。
  • 說明政府已於101年辦理「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並於102年度賡續編列預算作為醫療事故補償制度先驅。
  • 表示醫療事故補償基金財源由醫療機構、醫事人員繳納、政府預算撥充(不超過30%)及捐贈收入等組成。

周舒雁 司法院民事廳法官

  • 對主管機關政策決定無意見,過去在行政院審查會已充分表達意見。
  • 就民、刑事訴訟程序、調解程序目前無重大意見,部分條文文字修正將於逐條審查時提出。
  • 說明行政院版草案第10條為民事訴訟調解前置程序,但未限制刑事告訴,第32條則規定受領補償後提起訴訟應返還補償,對此有疑慮。

梁哲瑋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法官

  • 關切醫療事故補償要件問題,特別是「責任三分法」對行政法院裁決判斷可能造成的困擾。
  • 認為法院判斷只有「有過失」或「無過失」的二分答案,難以理解中間的「第三種責任」。
  • 擔憂若無「灰色地帶」存在,每個補償決定可能都被認定不合法而撤銷,造成人民空歡喜。
  • 建議主管機關審慎考量責任三分法,並將補償要件盡量明確化,以利司法機關理解。

許銘能 衛生署醫事處處長

  • 解釋補償基金是針對灰色地帶的責任不明情況給予補償,非黑即白(有明顯過失或無過失)則不補償。
  • 強調醫療糾紛發生時,醫院應指派關懷小組提供協助,包括法律人、社工及心理人員。
  • 說明病歷即時交付期限從7天縮短至2天,電子病歷未來將有更大規模進展。
  • 表示補償上限200萬元是比照藥害、疫苗補償,委員會討論時會考慮年齡、經濟能力等因素。
  • 說明補償基金預計103年上路,初期規模約10至12億元,由健保支付部分提撥千分之一,政府預算撥充及其他收入組成。
  • 指出補償機制是多元管道,希望民眾拿到補償後,能減少後續訴訟,縮短爭議解決時間。
  • 解釋「醫療上可容許之風險」是指病人疾病發展過程中可能產生的風險,而非醫師過失。

林奏延 衛生署副署長

  • 說明病歷提供期限考量醫院大小及工作人員負擔,電子病歷未來將有更大規模進展。
  • 表示成人及醫護人員流感疫苗接種率高,幼兒接種率較低可能與女嬰死亡事件有關,但已釐清死因無關疫苗。
  • 強調流感疫苗時效約6至9個月,需每年接種,衛生署正加強宣導。
  • 說明藥品回收將與環保署配合,透過藥師公會集中回收並加強宣導。

蔡淑鈴 衛生署健保局組長

  • 說明健保局已採取管控措施,訂定安眠藥每日及每月使用量,並要求醫師上網查詢病人用藥情況,超量不予給付。
  • 表示健保局要求醫院每年回報護理費使用情況並公開資訊,將專案調查護理補助經費挪用個案。
  • 說明國人平均就醫次數14至15次,健保局正追蹤異常就醫者,並管控用藥浮濫情況。
  • 解釋停復保修正後,健保費收支將從透支轉為盈餘。

康照洲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局長

  • 說明台灣對飼料抗生素及生長激素有嚴格管控,未發現速食店肉品異常,大陸雞肉未進口。
  • 解釋水果切片添加糖精或甜精,若作為添加物應有殘留量規定,但直接添加難以稽查,已請地方加強。
  • 說明感冒糖漿提煉安非他命問題,已從麻黃素原料端管控,並與檢調合作遏止不法。

曲同光 衛生署全民健康保險小組參事

  • 說明健保法第34條雇主補充保費旨在規範雇主薪資總額中非經常性薪資的保費負擔。
  • 解釋施行細則第55條納入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是為補充母法原則性規定。
  • 表示社福團體因二代健保增加的成本,正與內政部協調,希望未來補助或委辦費用能納入考量。
  • 說明停復保制度自健保開辦即有,旨在考量旅外學生及駐外人員無法享受國內健保資源的特殊性。
  • 解釋停保期間仍屬納保狀態,只是不繳保費也不享權利,修正後復保至少需3個月以平衡收支。
  • 承諾會與勞政單位協同處理雇主轉嫁補充保費給勞工的問題。

黃三桂 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局長

  • 表示有信心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每年可收到200億以上。
  • 說明健保局已舉辦超過3,000場說明會,基本架構宣導不變,細節調整後會持續宣導。
  • 指出二代健保實施後,健保財務可撐到民國105年底,若未實施則僅能撐到103年底。
  • 說明健保局已針對不正常就醫者及用藥浮濫者進行輔導及即時管控。
  • 表示針對房東或攤販繳納補充保費,可臨櫃繳費或電洽健保局協助列印全年繳費單。

梁哲瑋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法官

  • 重申補償機制採「三分法」對法院判斷會造成困擾,因為法院判斷只有「有過失」或「無過失」兩種,沒有「灰色地帶」。
  • 擔憂每個補償決定可能因無法判定灰色地帶而變成不合法,導致撤銷補償並追回款項。

高宗賢 衛生署法規委員會參事

  • 解釋法律保留原則,指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應以法律定之或法律授權法規命令制定。
  • 針對施行細則中停復保制度的創設,承認其確實是一個問題,但認為這是政策面問題而非單純法制面。
  • 表示授權確實要明確,施行細則逾越母法授權範圍可以討論。

戴桂英 衛生署副署長

  • 說明全民健康保險會的35位委員組成,其中一半為付費者代表,另有專家及公正人士名額,將衡酌兒少福利專家代表。
  • 說明停復保制度已實施17年,母法未禁止,但為平衡收支已將復保後再次停保的等待期從1個月延長至3個月。
  • 反對將「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限於「該投保單位之被保險人之薪資總額」,認為會導致雇主不需為兼職員工負擔補充保費。
  • 承諾將積極處理社福團體因補充保費增加負擔的問題,並與相關部會協調經費考量。
  • 說明勞工負擔比例從5.17%降至4.91%後有所減少,但雇主負擔補充保費增加,強調需加強溝通宣導。

賴進祥 衛生署副署長

  • 強調法律保留原則,認為補充保費徵收辦法有母法明確授權,並未逾越母法。
  • 承諾會全力以赴達成補充保費的預估徵收目標。

羅吉方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主任秘書

  • 說明藥品回收將與環保署合作,透過藥師公會集中回收,並加強宣導。

邱千芳 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簡任技正

  • 說明疫苗受害基金由獨立的預防接種受害基金負責,與疫苗無關的死亡個案補助30萬元喪葬費。
  • 說明疾管局以保險套打造諾亞方舟活動,旨在宣導安全性行為,預防愛滋病及其他傳染病。

相關後續

  • 本日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書面質詢列入紀錄,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書面答復。
  • 臨時提案1項通過:要求衛生署於「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中明訂中央主管機關須設置「醫療傷害審議委員會」,獨立辦理醫療傷害過失鑑定。
  • 臨時提案1項通過:要求本委員會及衛生署應於「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及「醫療法第82條之一」草案審議前,召開數次公聽會,以廣徵各界意見。
  • 臨時提案1項通過:要求衛生署於聘任全民健康保險會委員時,給予具有兒童福利思維的代表席次,以提升兒童健康與醫療品質。
  • 臨時提案1項通過:建請行政院衛生署針對電子病歷檔案傳輸快特性,研議醫療(事)機構應於12小時內提供電子病歷。
  • 臨時提案1項通過:建請衛生署建立醫療糾紛調解程序、追償制度等完整、統一的SOP流程。
  • 臨時提案1項通過:建請衛生署持續積極改善醫護人員勞動環境,並定期提出改善成果報告,同時發動醫界自律行動。
  • 臨時提案1項通過:建請行政院衛生署於訂定醫療事故補償辦法時,應考量被害者年齡、經濟能力、家庭背景等因素,給予不同的醫療事故賠償金。

討論事項三

審查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法」,除已施行之條文外,定自102年1月1日施行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全民健康保險法於102年1月1日施行的相關準備與影響,特別是補充保費制度的合法性、公平性及效率問題。
  • 討論二代健保實施後對社福團體負擔、旅外人員停復保制度的衝擊,以及健保財務的永續性。

相關爭議

  • 補充保費制度被質疑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起徵點5,000元與18歲繳費年齡門檻以行政命令設定。
  • 補充保費制度被指不公平,職業工會兼職薪資免扣,打工族薪資須扣繳,以及執行業務所得、租金收入的水平不公平。
  • 補充保費制度被認為無效率,因利息所得拆單規避、股利所得移轉規避,導致行政成本高且難以達到預期徵收目標。
  • 補充保費制度被指不便民,就源扣繳且單筆計算導致拆單潮,收取項目混淆不清,誘使民眾規避。
  • 健保費率從5.17%調降至4.91%導致短收200多億元,與補充保費預估收入相抵,質疑制度效益。
  • 旅外僑胞及外交部人員停保、復保制度被指逾越母法授權,違反公平正義,且對國內納保人產生相對剝奪感。

立法委員發言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疑健保法第34條及施行細則第55條對社福團體及企業的補充保費計算方式不合理,要求修改施行細則。
  • 批評二代健保決策匆忙,說明會通知不周,導致顧問公司趁機收費,擾民。
  • 質疑費率調降與補充保費收入相抵,制度效益有限,且有亂法紀、不公平、無效率、不便民等問題。
  • 要求行政院立即暫緩實施補充保費制度,並提出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案。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質疑補充保費制度效益,認為費率調降與補充保費收入相抵,對健保總收入幫助不大。
  • 指出顧問公司開設課程教導規避補充保費,顯示制度存在漏洞。
  • 批評停復保制度不合理,雙重國籍者可自由停復保,而國內健康民眾卻無此權利。
  • 要求行政院立即暫緩實施補充保費制度,並提出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案。
  • 提案要求研議國人半年以上未使用健保卡者,可申請停繳保費,生病再補繳1個月即可復保。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批評二代健保實施時程過於倉促,質疑其制定過程缺乏充分討論與規劃。
  • 指出補充保費制度存在亂法紀、不公平、無效率、不便民四大缺失。
  • 質疑健保局預估208億補充保費收入能否達成,並要求署長承擔政治責任。
  • 強調停復保制度逾越母法授權,應透過修法解決,而非以施行細則便宜行事。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質疑二代健保實施可能造成的紛爭大於利益,且雇主可能將補充保費轉嫁給勞工,房東轉嫁給房客。
  • 要求政府應有強制手段確保資本利得者繳納保費,而非僅依賴「企業倫理」。
  • 建議對出國者停復保制度進行區隔,要求移民或雙重國籍者多繳幾個月保費,而非僅3個月。
  • 呼籲政府應在政策形成前充分設想各種態樣及應對方針,避免事後研議造成民怨。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質疑補充保費制度逾越母法,且可能徵收不足,造成行政資源浪費。
  • 關切二代健保實施後健保財務的永續性,以及未來新的健保方案規劃。
  • 建議應暫緩實施補充保費制度一年,重新規劃更完善的「新一代健保」。
  • 要求健保局提供完整的宣導計畫、各地窗口及輔導機制資料,以應對民眾諮詢需求。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質疑高雄市總工會抗爭二代健保是壓榨勞工,圖利財團的說法,認為費率調降後勞工負擔實質減少。
  • 批評政府在溝通宣導上太過學術、政治化,未能以白話方式向民眾解釋。
  • 支持停復保制度修正後對在台繳費者較公平,並認為台灣健保便宜,出國者不應輕易停保。
  • 要求政府在執行二代健保後,如有問題應隨時修改、調整施行細則。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肯定二代健保實施不易,認為補充保費是為彌補健保虧損。
  • 指出停復保制度已實施17年,雖母法無明文規定,但法未禁即可做,且修正後可彌補健保財務缺口。
  • 呼籲立委同仁讓新制先上路,未來再修法完善母法。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關切社福團體因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增加負擔,要求衛生署與內政部協商解決,將補充保費納入補助或委辦經費考量。
  • 要求全民健康保險會委員比例代表中應有兒少福利或醫療專家,為兒少族群爭取權益。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詢問署長如何向民眾說明二代健保,以減少民怨。
  • 質疑二代健保僅能支撐5年,未來是否需再次調整。
  • 要求衛生署提出醫療資源節省配套措施,如管控就醫次數、用藥浮濫及管制用藥。
  • 關切停復保制度導致健保透支,要求研究如何達到損益平衡,並對復保條件進行研究。

楊曜 立法委員

  • 質疑停復保制度以施行細則創設,逾越母法授權範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 認為停復保制度對旅外人員有利,但對國內納保人不利,應回歸母法修法處理。
  • 強調全民健保法第8條強制納保精神,停保期間仍屬納保狀態的說法不合理。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指出停復保人數統計數據顯示其繳費與醫療支出間存在差額,要求精算出損益平衡點作為停復保期限。
  • 強調健保自助助人精神,不應讓少數人濫用導致黑洞,建議逐步上修異常就診量輔導標準。
  • 建議政府應面對停復保制度的瑕疵與爭議,考慮全面修法,或研議國內民眾停復保權利。
  • 澄清補充保費是針對個人單次所得扣繳,非針對團體增加2%負擔,但承辦單位仍需扣繳。

相關人員回應

邱文達 行政院衛生署署長

  • 說明二代健保補充保費預估收入為206億元,有信心達成。
  • 解釋起徵點5,000元是考量弱勢層面,且由法律授權,符合民意。
  • 強調二代健保是歷經多任署長規劃的制度,旨在使健保更公平。
  • 承諾會努力將制度做得更好,並隨時準備討論執行後可能出現的問題。
  • 說明停復保制度已實施17年,考量學生與駐外人員,將復保等待期延長至3個月以增加責任。
  • 表示健保局已推出多項節約醫療資源措施,包括管控就醫次數、用藥浮濫及管制用藥。
  • 同意將社福團體因補充保費增加負擔的問題深入了解,並協商從管理費或編列預算支應。
  • 承諾全民健康保險會委員比例代表中會考慮兒少福利或醫療專家。
  • 說明藥價黑洞已歷經7次調降,未來將定支付目標(DET),避免過度砍價導致換藥問題。

曲同光 衛生署全民健康保險小組參事

  • 說明健保法第34條旨在計算雇主應負擔的補充保險費,施行細則第55條是依立法本意補充細節。
  • 解釋若一般企業員工薪資結構中經常性薪資比例高,補充保費相對少,反之則多。
  • 表示已與內政部協商社福團體因補充保費增加的成本,希望未來補助或委辦費用能納入考量。
  • 說明停復保制度自健保開辦即有,考量旅外人士無法隨時使用國內健保資源,故有此設計。
  • 指出停保者仍屬納保狀態,只是不繳保費不享權利,修正後復保至少3個月可平衡收支。
  • 強調雇主轉嫁保費行為不允許,將協同勞政單位嚴格處理。
  • 解釋健保法第8條強制納保,停復保是考量特殊群體,並非強制約束個人權利義務。

黃三桂 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局長

  • 表示有信心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每年可收到200億以上。
  • 說明健保局已舉辦超過3,000場說明會,並持續宣導,開放免費上網報名。
  • 指出健保財務狀況預計可撐到民國105年底。
  • 說明健保局正管控國人就醫次數,追蹤異常就醫者,並透過即時管控系統處理管制用藥。
  • 表示已要求醫院每年回報護理費使用情況並公開資訊,將專案調查護理補助經費挪用個案。
  • 解釋停復保修正後,健保費收支將從透支轉為盈餘。

高宗賢 衛生署法規委員會參事

  • 解釋法律保留原則,指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應以法律定之或法律授權法規命令制定。
  • 承認施行細則創設停復保制度確實是個問題,但認為這是政策面而非單純法制面問題。
  • 表示授權明確性可以討論,但健保法已授權制定徵收辦法及下限。

戴桂英 衛生署副署長

  • 說明勞工(受僱者)負擔健保費3成,雇主6成,費率調降後勞工負擔減少。
  • 指出補充保費中民營雇主負擔97億元,政府雇主負擔28億元,總計125億元。
  • 說明停復保制度已實施17年,母法未禁止,修正後復保至少3個月,使收支平衡。
  • 反對將「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限於「該投保單位之被保險人之薪資總額」,認為會導致雇主不需為兼職員工負擔補充保費。
  • 承諾將積極處理社福團體因補充保費增加負擔的問題,並與相關部會協調經費考量。
  • 說明全民健康保險會委員名單尚未確定,會衡酌兒科醫師或兒少領域專家代表。
  • 解釋停復保制度是考量旅外學生及駐外人員,其接受健保資源機會與國內民眾不同。
  • 強調健保局會加強與勞工團體的溝通及宣導,解釋二代健保的效益。

賴進祥 衛生署副署長

  • 強調法律保留原則,認為補充保費徵收辦法有母法明確授權,並未逾越母法。
  • 承諾會全力以赴達成補充保費的預估徵收目標。

相關後續

  • 臨時提案1項不通過:要求行政院立即暫緩實施補充保費制度,儘速向立法院提出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案。
  • 臨時提案1項不通過:要求衛生署將「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限於「該投保單位之被保險人之薪資總額」,並刪除施行細則第55條。
  • 臨時提案1項不通過:要求衛生署刪除「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7條與第39條有關「出國停保回國復保」之規定。
  • 臨時提案1項不通過:要求衛生署應先暫緩實施補充保費制度,重新研議補充保費之費率。
  • 臨時提案1項通過:要求衛生署會同內政部儘速研議社福團體受政府委託或補助案件所產生之健保補充保險費,應協調由各級政府納入經費需求考量。
  • 臨時提案1項通過:建請衛生署精算出停復保者繳交健保費與使用醫療支出達成平衡之時點,作為復保後再次停保之期限。
  • 臨時提案1項通過:要求衛生署研議比照「出國停保、回國復保」精神,規定國人半年以上未使用健保卡者可申請停繳保費,生病再補繳1個月即可復保。

討論事項四

處理中華民國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衛生署預算解凍案,計2案。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院衛生署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關於「健全醫療衛生體系-辦理醫院評鑑相關委辦計畫」及另一筆350萬元預算凍結案的解凍事宜。

相關爭議

對於「醫政業務」項下「健全醫療衛生體系-辦理醫院評鑑相關委辦計畫」預算解凍,田秋堇委員質疑葉金川署長簽訂兩岸食品安全協議後,對三聚氰胺事件受害廠商求償進度為零,且衛生署未提供相關說明,認為不應解凍。

立法委員發言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質疑葉金川前署長簽訂兩岸食品安全協議後,三聚氰胺事件受害廠商求償進度為零,且衛生署未提供任何進度說明。
  • 批評衛生署在求償無果的情況下,仍編列相關預算,質疑其解凍的正當性。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行政院衛生署第8目「醫政業務」項下「健全醫療衛生體系-辦理醫院評鑑相關委辦計畫」預算凍結1/12案予以解凍。
  • 行政院衛生署預算凍結350萬元案繼續凍結。

原始資料

公報
1020302
卷/期/冊
102/3/2
發布日期
2013-01-17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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