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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組織法及所屬機關組織法草案聯席審查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12-20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會議繼續審查勞動部及其所屬勞工保險局、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基金運用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職業安全衛生署等組織法草案。會議聚焦於員額編制、專業人員待遇、派遣人力、勞動檢查權限劃分、勞保基金催繳及原住民族就業促進等議題,並針對部分條文及提案進行修正、保留或送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勞動部組織法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勞動部組織法草案,主要討論勞動部的職掌事項、組織架構、人員編制及原勞保監理會移入人員的員額認定與權益保障問題。
  • 尤美女委員提案刪除職業安全衛生署作為勞動部次級機關,認為勞動部應僅負責政策,檢查工作交由地方政府。

相關爭議

  • 原勞保監理會移入人員員額認定:行政院函送版本認定移入27人,廖正井等委員修正提案為39人,以符合實際人力運用狀況。
  • 勞動部次級機關設置:鄭天財等委員提案刪除「職業安全衛生署」作為勞動部次級機關,主張勞動部應專注政策,檢查業務下放地方,但此建議最終被保留送行政院黨政協商,並獲多數委員支持行政院版本。
  • 金融雇員轉任公務人員資格:銓敘部堅持原勞保監理會金融雇員不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反對藉組織改造大開方便之門,並指出可能增加逾53億元財政負擔。勞委會則強調這些人員經國家考試進用,具專業性,且為配合機關改制,希望維持行政院版本以避免「一局兩制」及影響士氣。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刪除勞動部組織法草案第五條中的「職業安全衛生署」,認為這麼龐大的基金由三級機關處理且不具獨立性非常危險,應保留讓行政院專案小組通盤研究。
  • 就勞動部組織法草案第八條,認為應一併處理各部會類似情況,而非僅針對勞保局,故對行政院版本持保留意見。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提案刪除勞動部組織法第五條中的「職業安全衛生署」,認為中央檢查單位專業不足,檢查工作應交由地方政府。
  • 質疑勞委會對承攬商提供不符規定的高空工作車導致勞工死亡案件的處理方式,認為應移送承攬人而非再承攬人,顯示中央專業不足。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質疑銓敘部對勞保局人員轉任問題的態度,認為是行政院與考試院之間的問題,不應將責任歸咎於立法委員。
  • 建議第八條關於金融雇員轉任公務人員的爭議應保留協商,並要求人事行政總處提供各部會因組織改造增加的人事、主計、政風員額資料,以利精簡幕僚單位、增加專業人力。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為勞保局同仁叫屈,認為他們是配合機關改制,且業務辛苦,應肯定其專業並解決問題。
  • 指出行政院版本提出前應已與考試院溝通,不應「半瞑反症」,建議將此部分送朝野協商,並支持勞保局同仁享有同樣待遇。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認為政府推動組織改造應一併改造五院,批評行政、考試兩院無法搞定問題卻丟給立法院仲裁。
  • 支持勞保局同仁應享有公平待遇,不應同工不同酬。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質疑銓敘部和考試院是亂源,批評其對公務員考績法等議題的處理。
  • 指出過去許多對內考試(如國防部退除役官兵)的公務人員資格未被質疑,且公營銀行民營化後金融人員仍享優存,認為應妥善處理勞保局人員轉任問題,建議送朝野協商。

謝國樑 立法委員

  • 提案為職業傷殘勞工爭取年終補助,認為應照顧弱勢勞工朋友,即使取消公務員慰問金,弱勢部分仍應保留。

相關人員回應

吳聰成 銓敘部次長

  • 強調考試院院會曾兩度決議金融雇員不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應支持刪除轉任規定。
  • 指出若讓金融雇員轉任,將愧對過去審定所有金融雇員均不得轉任的規定及1萬5千多名未通過者。
  • 援引健保局、能源局改制案例,強調過去大院均決定不得轉任,不應藉組織改組大開方便之門。
  • 估算500名金融雇員轉任將增加53億元負擔,加上健保局雇員將達104億元,社會觀感不佳。
  • 建議可在第三項增加「其原有權益應予保障」,以維持現職待遇、退休及升遷,但不給予轉任資格。

潘世偉 勞委會主任委員

  • 希望維持行政院版本,認為勞保局改制為行政機關是國家整體政策考量。
  • 指出勞保局同仁當初經國家考試進用,國家對他們有承諾,擔心轉為行政機關後會導致「一局兩制」。
  • 回應謝委員關於職業傷殘勞工年終補助的提案,表示勞工年終補助無法在預算中編列,且勞保財務需考量機制問題,退休人員已離開勞保機制無法運用。
  • 強調行政院跨部會已達成共識,以行政院版本處理較恰當。

顏秋來 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

  • 解釋總員額法規定,強調組改後所有機關編制員額普遍下調,目標是5年內降至16萬人。
  • 表示人事行政總處已儘可能精簡幕僚人力,並成立專案小組研議政府基金運用效能、人才延攬及待遇調整等事項。
  • 承諾將統計各部會因組織改造增加的人事、政風、主計員額資料,並於2週內提供給委員。

相關後續

  • 勞動部組織法草案第七條關於原勞保監理會移入員額從27人修正為39人,並通過。
  • 勞動部組織法草案第八條關於金融雇員轉任公務人員資格的爭議,在多數委員支持行政院版本(即同意轉任)下,保留送黨政協商,並將加註「希望在協商時,各部會能夠採取一致的標準」。
  • 勞動部組織法草案第五條關於勞動基金運用局的設置,因尤美女委員質疑其獨立性與基金規模,保留送行政院黨政協商,要求行政院專案小組作通盤研究。

討論事項二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組織法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組織法草案,主要討論其職掌事項,特別是勞工退休金欠費催繳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追償業務的明確性。
  • 討論勞保局移入人員的員額總數認定與權益保障問題。

相關爭議

  • 勞保局催繳業務明確性:尤美女委員提案增列第六款,明確規定勞保局掌理「就業保險費、勞工退休金應提撥金、積欠工資提繳金之催款及欠費處理」,質疑行政院版本第五款「墊償」未包含催繳,且勞保局追償不力,甚至註銷呆帳。
  • 勞保局對催繳業務的回應:勞保局代表表示一直有在催收,且第五款「墊償」已包含「墊付與追償」,並解釋勞工退休金收繳率高達99.75%,註銷是帳務處理而非放棄債權。主席及其他委員則認為催繳可移送行政執行署,不需在組織法中詳列,避免立法過於瑣碎。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組織法草案第二條增列第六款,明確勞保局應負責「就業保險費、勞工退休金應提撥金、積欠工資提繳金之催款及欠費處理」。
  • 質疑勞保局追償不力,累積高達35億元的未催收金額,甚至頒布轉銷呆帳規定,用全民的錢提撥呆帳,恐導致勞保破產。
  • 認為第五款僅提及「墊償」,未明確涵蓋勞工退休金應提撥金的催繳責任。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不認為應將催繳單獨列項,贊成行政院版本將其規範在第五款內,認為執掌與後續執行(如移送行政執行署)應區分。
  • 認為第五款辦理就業保險相關業務已包括相關費用或催繳等工作。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從立法體例或技術考量,認為組織法不應規定過於詳細,尤委員提案新增的第六款與第五款內容重複且瑣碎。
  • 建議催繳等業務可透過處務規程或施行細則處理,不需列入組織法,以維持立法品質。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建議將催繳擺到第五款,修正為「提繳、催繳及墊償」,以明確其職掌。

相關人員回應

勞保局 在場人員

  • 表示勞工退休金應收入7千多億元,已收到99.75%,僅剩8億元未收,收繳比例非常高。
  • 解釋註銷欠費是依主計處、審計部規定進行帳務處理,並未註銷債權,仍可繼續催繳。
  • 指出第五款「墊償」已包含墊付與追償,且涉及就業保險法、勞工退休條例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等三個法規。
  • 承認積欠工資墊償因業者關廠歇業,追償困難,但催收率已達9%(約2、3億元),已屬不易。

相關後續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組織法草案第二條,尤美女委員關於催繳業務的提案,改為附帶決議通過,要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於處務規程中明定勞工退休金之欠費催繳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後之追償業務項目。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組織法草案第五條關於員額總數從1,757人改為1,915人,並通過。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組織法草案第六條關於移入人員薪給待遇比照勞動部組織法第八條的決議,送黨政協商。

討論事項三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組織法草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組織法草案,主要討論其職掌事項,特別是關於原住民族就業促進、青年就業規劃及跨國勞動力引進評估等業務的明確性。
  • 討論發展署非典型人力過多的問題。

相關爭議

  • 原住民族就業促進業務列示:林正二委員建議在職掌中明確列出「原住民族」就業推動,勞委會建議修正為「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與原住民族等特定對象就業之推動及督導」,以符合就業服務法規定,但林委員認為應更明確設置專責單位。
  • 非典型人力過多問題:尤美女委員指出勞動力發展署非典型人力達正式人力3倍,且涉及核心業務及公權力行使,違反政府減少派遣人力政策。

立法委員發言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提案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組織法草案第二條第四款加列「原住民族」就業促進業務。
  • 堅持應在「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組」下設專責科處理原住民就業,而非僅指派專人,強調不應因原住民人口少而邊緣化。
  • 提案將「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組」名稱改為「多元就業組」,認為更中性,但未獲採納。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組織法草案第二條,將第二款修正為「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計畫」,第四款增列「青年就業之規劃、輔導、推動及督導」,第七款前段修正為「跨國勞動力引進之規劃、評估與督導」。
  • 指出勞動力發展署非典型人力過多,達正式人力3倍,且部分涉及核心業務及公權力行使,違反政府減少派遣人力政策,要求研擬避免措施。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支持林委員關於原住民族就業促進的意見,建議勞委會應在處務規程中將促進原住民族就業專責事項明確寫入,而非僅作附帶決議或列為其他項目。
  • 提醒勞委會派遣人力逐年增加已違反政府減少人力政策,勞動力發展署的派遣人力應減少,不只涉及保密問題。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希望勞委會能讓原住民朋友感受到政府的照顧,支持在處務規程中專款列出促進原住民族就業事項,但在組織法層面則不作調整,因就業服務法已明定原住民部分。

相關人員回應

郭芳煜 勞委會副主任委員

  • 解釋「多元就業組」是階段性措施,不適合作為組名,而「身心障礙及特定對象就業組」名稱是因應立法院制定的就業服務法及身權法。
  • 承諾會將「促進原住民就業措施」增列於處務規程第八條第十款,並指派專科或專人辦理,以回應委員對原住民就業促進的關切。

相關後續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組織法草案第二條第四款修正為「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與原住民族等特定對象就業之推動及督導」,並通過。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組織法草案第二條第二款修正為「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計畫」,第四款增列「青年就業之規劃、輔導、推動及督導」,第七款前段修正為「跨國勞動力引進之規劃、評估與督導」,並通過。
  • 關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組織擬設置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組」,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應於該署處務規程第八條下增列第十款「辦理促進原住民族就業之規劃、推動及督導」,並指定專科或專人辦理。
  • 關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非典型人力過多問題,通過附帶決議,要求組織改造後之勞動部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研擬避免非典型人力過多、涉及核心業務及公權力之措施。

討論事項四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組織法草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組織法草案,核心討論勞動基金運用局人員的專業加給待遇、專業人才聘用彈性及員額編制,以及派遣人力運用與監理委員會組成等議題。
  • 關注基金規模龐大與專業人才招募不易的問題。

相關爭議

  • 專業加給待遇標準:蘇清泉等委員提案建議勞動基金運用局人員專業加給比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標準支給,以解決招募人才不易及流動率高問題。人事行政總處原則同意,但建議文字修正,強調考量工作績效。
  • 專業人員聘用員額上限:鄭天財等委員提案建議聘用財金相關專業人員以編制員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人事行政總處建議不採百分比,直接規定上限為30人,且需在現有預算員額內調度,不能另增員額。
  • 編制員額與預算員額:委員質疑基金規模成長2.34倍,但編制員額卻從200人減至180人,預算員額僅80人,人力嚴重不足。人事行政總處解釋是因組改後總員額下調,並同意預算員額可視業務成長情形酌予增加。
  • 派遣人力運用與機密性:尤美女委員質疑勞動基金運用局使用派遣人力辦理涉及國內外基金資產配置、委託經營等核心機密業務,恐有洩密風險,且派遣人力逐年增加違反政府政策。

立法委員發言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勞動基金運用局人員之專業加給比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待遇支給標準,以解決招募人才不易及人員流動率偏高的問題。
  • 認為勞退基金監理會同仁付出不亞於其他政府金融單位,應基於金融專業、職務對價、同工同酬、公平合理原則給予合理待遇。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勞動基金運用局因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聘用財金相關專業人員,以編制員額百分之二十為限。
  • 提案建議勞動基金運用局編制員額應依勞退基金監理會原有編制員額為180人,其預算員額並視業務成長情形酌予增加。
  • 質疑為何原勞保局移入的51人是固定數字,而非彈性員額。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質疑人事行政總處精簡人力卻多在人事、主計、政風等幕僚單位,而非專業人員,認為勞動基金運用局是幫勞工賺錢的專業單位,應適度增加精良人力。
  • 要求人事行政總處應增加勞動基金運用局的預算員額,並建議3年內預算員額不低於150人。
  • 批評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對員額問題的態度傲慢,並要求提供各部會因組織改造增加的幕僚員額資料。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基金運用局使用派遣人力辦理國外基金資產配置、委託經營等核心機密業務,恐有洩密問題。
  • 指出勞退基金監理會派遣人力在勞退基金監理業務中高達5人,而非一般行政,認為其工作性質需專業知識及判斷能力,不適宜由派遣人力執行。
  • 提案要求研擬監理委員的組成方式,包括適當比例、任期及專業知識背景,以提升監管績效。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建議勞動基金運用局編制員額尊重人事總處建議的180人,但應加上「其預算員額並視業務成長情形酌予增加」,以確保人力彈性。
  • 支持減少政府派遣人力,認為派遣是剝削勞工,應改用聘用人員。
  • 建議勞動基金運用局應學中央銀行總裁彭淮南,為國庫賺錢,而非限制其人力。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醒勞動基金運用局派遣人力應減少,不只是保密問題,也違反政府減少人力政策。
  • 建議關於監理委員的組成,應將「保障」二字拿掉,僅保留「任期」即可。

主席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對勞動基金運用局的操盤方式表示疑慮,認為其專業性不足,且真正優秀的專業人員不會留在政府單位,因外界獎金制度更優渥。
  • 強調員額應由人事行政總處控管,不應各單位都要求增加,否則會天下大亂,並呼籲委員應支持精簡組織及員額的政策。
  • 質疑勞動基金運用局操盤人員7點半上班,股市9點開盤,時間是否來得及,且若未買股票,增加人力意義不大。

相關人員回應

勞委會 在場人員

  • 同意專業加給的精神不變,但建議文字修正為考量工作績效。
  • 解釋金管會僅業務單位人員適用專業加給,運用局也將比照此原則。
  • 說明勞退基金監理會成立時編制員額為200人,預算員額80人,受限於預算員額導致人力不足,目前管理基金規模已達2兆多元,希望爭取更多人力。
  • 表示派遣人員僅做事務性工作,不涉及業務機密,且人力確實不足,過去人事行政總處同意10個派遣人員,實際只用到6位。
  • 說明監理委員會是任務編組,由部長或次長兼任主任委員,其下幕僚單位處理,沒有專任委員,但委員中有部分是專家。

顏秋來 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

  • 建議專業人員聘用不採百分比,直接規定上限30人,且不能另增員額,需在勞動基金運用局預算員額內調度。
  • 解釋編制員額下調是因組改後所有機關總員額普遍縮減,目前預算員額80人,編制員額若按預算員額加5%為151人,同意將編制員額增加到25%(即180人)。
  • 表示聘用人員為一年一聘,用人上較彈性,但契約中須明定退場機制。
  • 強調行政院已成立專案小組研究政府基金運用效能、人才延攬、員額及待遇調整等事項,待研究完成後再視狀況處理。
  • 承諾政府會持續努力減少派遣人力,從99年的1萬5,514人已控管至101年6月的1萬738人。

相關後續

  • 勞動基金運用局人員專業加給待遇,通過附帶決議,建議研議其專業加給,考量工作績效比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專業加給數額支給。
  • 勞動基金運用局組織法草案第五條修正為「因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財金相關專業人員,並不得超過30人」,並通過。
  • 勞動基金運用局編制員額,通過附帶決議,建議編制員額為180人,其預算員額並視業務成長情形酌予增加。
  • 關於勞動基金運用局派遣人力問題,通過附帶決議,要求組織改造後之勞動部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研擬避免派遣人員增加及涉及機密業務之措施。
  • 關於勞動基金運用局監理委員會組成,通過附帶決議,建議勞動部研擬監理委員會之組成方式,包括適當之比例、任期及專業知識背景等措施。
  • 勞動基金運用局組織法草案第六條關於薪給待遇比照勞動部組織法第八條的決議,送黨政協商。

討論事項五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組織法草案 (討論事項第五案)

核心議題

審查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組織法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組織法草案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六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組織法草案 (討論事項第六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組織法草案,主要討論中央與地方勞動檢查權限分工的政策方向。
  • 探討勞動檢查是否授權直轄市辦理的爭議。

相關爭議

  • 勞動檢查權限分工:修正動議6-1指出行政院版草案第2條說明欄中「中央安全衛生檢查、地方勞動條件檢查」的分工論述與勞委會與五都已達成參照台北市、高雄市授權模式的共識原則不符,建議刪除該說明。
  • 勞動檢查權限應否收歸中央:廖正井等委員提案6-A建議將勞動檢查權收歸中央,朝中央一元化方向推動,以避免地方民意干擾及建立一致標準,但該案最終撤案。

立法委員發言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組織法草案」第二條條文說明,認為行政院版草案關於中央與地方勞動檢查分工的論述,與勞委會和五都已達成的共識原則不符,建議刪除相關說明。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將勞動檢查權收歸中央,朝中央一元化方向推動,以落實勞動檢查成效、保障勞工權益,避免地方民意因素干擾,且不易建立一致的勞動檢查標準。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認為即使勞委會處理個案有疏失,職業安全衛生署仍應存在,若不存在恐會導致更嚴重問題。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強調勞工安全衛生法規中承攬人告知義務的重要性,並再次質疑勞委會對承攬人提供不符安全規定設備導致勞工死亡案件的處理,認為應移送承攬人而非再承攬人,顯示中央檢查單位專業不足。

相關人員回應

勞委會 在場人員

  • 行政院版草案說明欄提及「中央安全衛生,地方勞動條件」的分工新方向,理由包括國際趨勢、安全健康全國一致性、勞動條件檢查地方化符合機關功能最適原則,以及分工清楚避免資源重複。
  • 解釋依現行勞動檢查法,勞動檢查屬中央主管機關權限,北高兩直轄市授權有其時代背景,但因環境變遷,建議新分工模式。

相關後續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組織法草案第二條說明欄第二點刪除,並通過。
  • 廖正井等委員所提6-A案關於勞動檢查權收歸中央的提案撤案。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組織法草案第六條有關待遇部分,比照勞動部組織法第八條的決議,送黨政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020303
卷/期/冊
102/3/3
發布日期
201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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