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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權益、醫療糾紛與二代健保爭議審查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12-24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針對「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多項法案進行審查與質詢。會議聚焦於醫療糾紛處理、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及停復保制度的爭議,以及兒少家庭照護、兩性教育、性侵害與毒品防治政策的執行成效與修法方向。多項臨時提案獲通過,部分法案條文經修正通過,部分預算解凍,但關於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及施行細則爭議的提案則未獲通過。

討論事項一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及醫療法第82條之1修正草案列席報告及備質詢 (報告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行政院衛生署、法務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司法院就「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與「醫療法第82條之1修正草案」進行報告,並接受委員質詢,討論其條文內容、要旨與修法歷程。

相關爭議

  • 鑑定報告獨立性:委員要求於草案中明訂中央主管機關需設置「醫療傷害審議委員會」獨立辦理醫療傷害過失鑑定,以減少訴訟。
  • 修法前公聽會不足:委員指出行政院衛生署未針對草案舉辦公聽會廣徵各界意見,要求審議前召開數次公聽會。
  • 電子病歷提供時限:委員建議針對電子病歷檔案傳輸快特性,研議醫療機構應於12小時內提供電子病歷,強化證據取得。
  • 調解程序與追償制度SOP:委員建議行政院衛生署建立完整、統一的調解程序與追償制度SOP,避免各醫療院所各自為政。
  • 醫護人員勞動條件改善:委員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持續積極改善醫護人員勞動環境,並定期提出改善成果報告。
  • 醫療事故補償金標準:委員建議訂定補償辦法時,應考量被害者年齡、經濟能力、家庭背景等因素,給予不同賠償金。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應於「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中明訂中央主管機關設置「醫療傷害審議委員會」,獨立辦理醫療傷害過失鑑定。

林世嘉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行政院衛生署應於「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及「醫療法增訂第八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審議前,召開數次公聽會,廣徵各界意見。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於聘任全民健康保險會委員時,給予具有兒童福利思維的代表席次,以提升兒童健康與醫療品質。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行政院衛生署針對電子病歷檔案傳輸快特性,研議醫療機構應於12小時內提供電子病歷。
  • 提案建議行政院衛生署將醫療糾紛調解程序、追償制度等建立完整、統一的SOP流程。
  • 提案建議行政院衛生署持續積極改善醫護人員勞動環境,並定期提出改善成果報告,同時發動醫界自律行動。

相關人員回應

邱文達 署長 行政院衛生署

無相關發言紀錄

吳陳鐶 次長 法務部

無相關發言紀錄

鹿篤瑾 副主計長 行政院主計總處

無相關發言紀錄

周舒雁 法官 司法院民事廳

無相關發言紀錄

梁哲瑋 法官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日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楊曜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 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 通過臨時提案7項。

討論事項二

審查全民健康保險法及施行細則,並處理行政院衛生署預算解凍案 (討論事項第一至三案)

核心議題

  • 審查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法」自102年1月1日施行案,及行政院衛生署函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案。同時處理行政院衛生署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2案預算解凍案。
  • 討論焦點集中於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制度的公平性、效率與便民性,以及施行細則中關於補充保費定義和出國停復保規定的合法性與合理性。

相關爭議

  • 補充保費制度的四大缺失:劉建國等委員認為補充保費制度違反公平正義、財政永續、行政效能,並列舉「亂法紀、不公平、無效率、不便民」四大缺失,要求暫緩實施並提出修正案。
  • 施行細則第55條逾越母法授權:陳節如等委員認為該條文將「薪資所得總額」擴大解釋涵蓋非受僱者薪資,導致社福團體額外負擔,逾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4條授權範圍,要求刪除。
  • 施行細則第37條與第39條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劉建國等委員認為該條文訂定「出國停保回國復保」規定,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立法意旨,破壞納保公平性,要求刪除。
  • 補充保費費率問題:陳節如等委員認為補充保費費率遠低於一般保費,恐導致雇主調整薪資結構規避,影響健保永續發展,要求暫緩實施並重新研議費率。
  • 社福團體補充保費負擔:王育敏委員提案要求衛生署會同內政部研議將社福團體受政府委託或補助案件所產生的補充保費納入經費考量,以減輕負擔。
  • 停復保制度公平性:江惠貞委員提案建議衛生署延長復保至少3個月方能停保的期限,以達成費保費與醫療支出平衡,杜絕不公。
  • 國人未用健保卡停繳保費:田秋堇委員提案要求衛生署研議比照「出國停保、回國復保」精神,讓半年以上未使用健保卡者可申請停繳保費,生病再補繳1個月即可復保。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立即暫緩實施補充保費制度,儘速向立法院提出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案,並函請行政院更正或廢止違法亂紀的補充保費辦法。
  • 提案指出「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7條與第39條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與第2項立法意旨,要求刪除並函請行政院衛生署更正或廢止。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衛生署將「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限於「該投保單位之被保險人之薪資總額」,以符立法意旨,並要求刪除「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55條。
  • 提案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應先暫緩實施補充保費制度,重新研議補充保費之費率。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行政院衛生署會同內政部研議社福團體受政府委託或補助案件所產生之健保補充保費,應協調由各級政府納入經費考量,以減輕社福團體負擔。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行政院衛生署延長復保至少需3個月方能停保的期限,精算出停復保者繳交之健保費與所使用醫療支出達成平衡之時點,作為復保後再次停保之期限。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衛生署研議比照「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7條至第39條中「出國停保、回國復保」之精神,規定「國人(半年以上未使用健保卡者)可申請停繳保費,若生病再補繳1個月即可復保」。
  • 提案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應研議是否暫緩實施施行細則內有關「出國停保、回國復保」之規定,若有需要應回歸「全民健康保險法」之修法,以法律定之。

相關人員回應

邱文達 署長 行政院衛生署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審查行政院函「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案:報告及詢答完畢,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第2項規定,由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劉建國等委員要求暫緩實施補充保費制度的提案,表決不通過。陳歐珀委員提議送朝野黨團協商,表決不通過。
  • 審查行政院衛生署函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案:報告及詢答完畢,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第2項規定,由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劉建國及陳節如等委員要求刪除施行細則相關條文的提案,表決均不通過。
  • 處理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衛生署預算解凍案:第8目「醫政業務」項下「健全醫療衛生體系-辦理醫院評鑑相關委辦計畫」預算凍結1/12,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另一預算凍結350萬元預算,繼續凍結並提報院會。
  • 通過臨時提案4項,未通過臨時提案1項。
  • 委員鄭汝芬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 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討論事項三

審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行動應用程式(App)的分級管理、兒童優惠措施應以年齡而非身高為標準,以及公私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收費規範。
  • 討論亦涵蓋兒少家庭照護、兩性教育推展、性侵害與毒品防治政策的執行成效與修法方向,特別關注校園毒品氾濫、性侵案件增加及社工人力不足等問題。

相關爭議

  • App分級管理可行性:王育敏委員主張將App納入分級管理,以保護兒少免受不當內容影響;內政部兒童局及NCC則認為App屬網路內容,現行第46條已涵蓋,且強制分級在實務上有困難,建議先由內容防護機構自律。
  • 兒童優惠標準:王育敏委員及多位委員主張將兒童優惠標準從身高改為年齡,認為身高標準不合時宜且不公平;內政部對此表示贊成,但對「未滿一定年齡免費」的強制性有疑慮。
  • 公、民營事業免費優惠範圍: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案要求未滿6歲兒童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進入文康場所應免費,6歲以上12歲以下半價;內政部認為此涉及公民營事業營運成本,施行有困難。
  • 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收費規範:江惠貞委員提案要求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訂定公私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之收費項目、用途及數額上限;教育部表示尊重,並建議將「數額」改為「基準」。
  • 毒品防制宣導成效:王育敏委員質疑教育部反毒宣導流於口號,學生對實質危害不了解,且通報學校擔心校譽受損而知而不報。
  • K他命毒品分級爭議:法務部與教育部對K他命是否從三級毒品改列二級毒品立場不同,教育部持保留態度,擔憂學生留下案底影響未來,法務部則權衡利弊得失,尊重毒品審議委員會決定。
  • 社工人力與兒虐防制:委員質疑社工人力嚴重不足,高風險家庭個案量過高,且兒虐致死案及照顧疏忽問題日益嚴重,要求內政部加強社工人力並定期公布兒童死亡報告。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兒少福利法第44條及第92條,增列「行動應用程式」應由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予以分級,以保障兒少資訊使用權益。
  • 提案修正兒少福利法第33條,規定政府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提供兒童優惠措施應以年齡為標準,並對未滿一定年齡之兒童提供免費優惠。
  • 質疑教育部反毒宣導流於表面,教材內容老舊,應加強實質危害宣導,並研議獎勵學校主動通報毒品案件。
  • 提案要求教育部發函全國各縣市中小學,加強學生教育及對家長宣導,導正學生價值觀,避免高價購買、交易遊戲卡或扭蛋公仔。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兒童局「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過於倉促,造成各縣市實施困難且預算不足,要求檢討並將親屬保母與社區保母訓練脫鉤。
  • 反映偏遠地區社工在處理兒虐案件時,警察未全程陪同導致社工安全疑慮,要求內政部確實要求警察同仁陪同。
  • 質疑早療業務缺乏主責單位,兒童局通報系統與其他部會未連線,建議在行政院底下設早療推動委員會,並要求兒童局提出資訊系統整合時間表。
  • 質疑聯評中心移至醫院後,特教老師無法進駐,導致評估不精密,且醫院可能自轉個案,要求部長重視並檢討。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兒少福利法第76條,要求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訂定公私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之收費項目、用途及數額上限之規定。
  • 質疑教育部對校園毒品個案管理成效不彰,對K他命成癮性認知有誤,並反對將K他命從三級列為二級的立場。
  • 批評校長在學校發生問題時不願出面,建議教育部應重視校園封閉問題,並建立保護機制讓孩子能說實話。
  • 質疑教育部對App分級管理的態度,認為應明確將App納入兒少福利法第44條分級管理義務,而非僅依第46條軟性規範。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關切死刑犯器官捐贈問題,認為國際移植醫學會規定對台灣不公,建議行政院召開公民會議並向國際爭取。
  • 質疑教育部校園毒品防制宣導與通報失靈,認為學校出事後僅責罰個人而非檢討系統性問題,應學習醫界的TPR系統,改善錯誤缺失。
  • 建議兒童優惠措施應以年齡為標準,並考慮實務上未帶證件時的彈性做法。
  • 認為台聯黨團關於未滿6歲兒童免費搭乘大眾運輸及進入文康場所的提案,未考量公民營事業營運成本,施行有困難。

薛凌 立法委員

  • 質疑教育部對「新好男人」定義不清楚,且校園性侵案件數據成長,教師法修正後仍有黑數,要求提供老師、學生及校外人士犯案比率。
  • 關切校園毒品氾濫及黑幫問題,指出學生間流行「你今天K了沒有」、「你這個月領幾K」等術語,要求內政部、教育部、法務部建立平台防範。
  • 質疑教育部對校園毒品防制態度消極,對學生間新興黑幫用語不了解,要求務必正視問題。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質疑兒少家庭照護教育失敗,導致父母攜子尋死觀念,要求教育部加強生命教育。
  • 關切校園兩性教育問題,指出高職情侶校園活春宮事件,認為兩性教育失敗,要求教育部會同NCC、警政署、法務部共同討論因應。
  • 建議將K他命等三級毒品提升為二級毒品,以達嚇阻作用,並質疑法務部對此問題的消極態度。
  • 質疑NCC對App分級管理推卸責任,要求內政部召集各單位,儘速對App內容進行分級管理。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指出高雄地區青少年毒品犯罪嚴重,校園藥物濫用通報件數倍增,要求法務部提出更具體有效的防制措施。
  • 建議法務部與教育部加強合作,支持紙風車文教基金會的「拯救浮士德計畫」反毒教育劇場工程。
  • 要求衛生署國民健康局重視兒童醫療,在推動私立醫院轉型兒童醫院時,應確保實質效益而非僅流於形式掛牌。
  • 質疑K他命改列二級毒品的爭議,認為各部會應有明確立場,而非僅尊重審議委員會決定。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質詢教育部、法務部、衛生署、內政部及刑事局對K他命從三級毒品改列二級毒品的立場,批評行政部門態度保留或無立場。
  • 要求刑事局提供查獲拉K犯的最小年紀、各縣市嚴重程度、年齡層分布、都會區與非都會區及性別比例等數據。
  • 關切亂倫悲劇日益增加,要求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與法務部檢察司提出具體防制作為與修法建議,加重直系血親性侵子女的刑責。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關切青少年毒品犯罪率高,質疑學校導師與學生關係不如以往密切,家庭拜訪制度取消,導致難以發現學生毒品問題。
  • 建議兒童優惠措施應以年齡為標準,並在施行細則中訂定未帶證件時的判斷方式。
  • 認為台聯黨團提出的兒童免費搭乘大眾運輸及半價優惠提案,未考量公民營事業營運成本,不合理。
  • 質疑安親班師資與環境管理問題,要求內政部兒童局對私立安親班收費標準進行統一規範。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指出兒少被性侵人數、未成年被性侵人數及被親屬性侵比率逐年升高,質疑內政部與教育部通報系統失靈。
  • 要求教育部加強教育人員專業訓練,並在3個月內建立具體的兒童、學生性侵通報系統。
  • 要求法務部檢討刑法修正,加強對兒童性侵案件的刑責,以保障兒童權益。

林國正 立法委員

  • 質疑刑事局長對青少年毒品問題的數據掌握不清,並指出其任內少年毒品犯罪比率大幅增加。
  • 批評刑事局長對毒品防制態度官腔官調,未主動與教育部建立聯繫窗口,且未落實行政院長指示的跨部會掃毒機制。
  • 指出教育部校安中心公布的學生吸毒人數與警政署查獲數據落差過大,再次強調建立教育部與警政署平台的重要性。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肯定教育部三級預防毒品防制政策,但建議除了宣導講習外,應加強學校對可疑學生驗尿的權力與人權保障平衡。
  • 肯定中正大學與亞洲大學成立藥物濫用研究單位的創新做法,建議法務部調查局提供本土個案圖片,增加宣導威脅感。
  • 呼籲內政部兒童局與法務部、教育部合作,鼓勵民間社團參與防制藥物濫用宣導,並編列預算進行社會教育宣導。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質疑K他命若改列二級毒品,可能出現替代品,要求法務部審慎考量,並呼籲法務部斬斷毒品源頭。
  • 要求法務部在3個月內與大陸當局協商,共同打擊毒品走私,嚴懲藥頭。
  • 建議教育部加強對家長的毒品危害宣導,透過家庭聯絡簿等方式,讓家長了解毒品樣貌及孩子接觸毒品後的狀況。
  • 建議內政部鼓勵並規範全台寺廟扮演社會教化角色,將毒品防制、性侵害防治等納入其活動,成為人民的守護神。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建議內政部與教育部推廣電影「陣頭」,並研議如何輔導、鼓勵廟會從事正面活動,引導參與陣頭的青少年。
  • 質疑社工人力嚴重不足,要求內政部承諾增加編制內社工人員,並清查地方政府專業輔導人力是否為外加名額。
  • 提案要求內政部協調NCC研議,結合民間力量,建置「有害兒少身心健康內容過濾機制」,並要求網路服務業者提供免費「不當資訊過濾」服務。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校園毒品氾濫嚴重,源頭處理問題大,法律不符現狀,要求法務部提出具體方案根絕源頭,並對中國強力宣示打擊毒品走私。
  • 質疑政府對兒虐致死案及照顧疏忽問題的預防與通報機制失靈,要求內政部提出具體解決之道,並公布兒童死亡報告。
  • 關切南部特教學校性侵害案,質疑教育部長期未依法查核追蹤,導致案件不斷發生,要求教育部擔負責任並檢討。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生署及教育部召集相關部會比照美國經驗成立網路平台,於線上提供匿名諮詢服務,增加青少年對毒品危害的認識及自我保護。
  • 批評反毒宣導廣告白目、無恐怖感,建議應像吸菸廣告一樣,無所不在地呈現吸毒對身體的實質危害,如腦萎縮、性無能等。
  • 質疑教育部對學生驗出毒品後,需經3個月輔導不成才告知家長,導致延誤,建議應立即告知家長並建立家長與老師連結機制。
  • 建議內政部與教育部應共同建置青少年專屬的網路諮詢平台,提供匿名求助管道,並符合年輕人心理的宣導方式。

相關人員回應

李鴻源 部長 內政部

  • 承諾檢討「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並要求警察同仁確實陪同社工處理兒虐案件。
  • 對於App分級管理,表示這是NCC業務,行政院有資安小組統籌,內政部會將意見提供張政委。
  • 贊成兒童優惠措施改以年齡為標準,並將在施行細則中訂定具體辦法。
  • 認為台聯黨團提出的兒童免費搭乘大眾運輸及半價優惠提案,涉及公民營事業營運成本,施行有困難。
  • 同意將廟宇納入社會教化功能,會主動與教育部聯絡並組成小組研究,鼓勵寺廟扮演更正面角色。
  • 承諾從100年到105年,六年內將增加1,462名編制內地方社工人員。
  • 認同毒品防制需要各部會聯合行動,表示會將委員意見報告給院長,並在行政院毒品防制委員會上提出討論。
  • 對於K他命改列二級毒品,內政部作為查緝單位,會配合主管機關的決定,並克服可能增加的警力負擔。

陳德華 次長 教育部

  • 承認反毒宣導在大學部分做得較不好,實質內涵缺乏,承諾加強實質內容宣導,並將反毒教育融入健康課程。
  • 表示對反毒春暉專案執行績效良好的學校有獎勵,不會懲罰通報多的學校,將強化學校通報落實度。
  • 承諾通令全國各級學校關注學生高價購買遊戲卡問題,並加強宣導。
  • 表示校園性侵案件通報數量增加是好現象,教師法修正後應已減少隱匿,但承認教師對學生性侵比例仍有200個左右。
  • 同意與內政部、法務部建立平台,共同防範校園毒品、黑幫、性侵等問題,並承諾在3個月內建立保護兒童、學生的通報系統。
  • 對K他命從三級毒品改列二級毒品持保留態度,主要考量學生留下刑責紀錄。
  • 表示教育部毒品防制採三級預防,教育宣導是重點,並強化教育人員辨識毒品能力,將毒品相關資訊透過家庭聯絡簿送給家長。
  • 承認反毒宣導廣告不理想,將把家長與老師連結作為未來推動重點,並將毒品危害資訊納入學生寒假作業簿。
  • 表示兩性教育需加強,承諾將兩性教育列入重點工作,並找相關部會討論。
  • 表示教育部對學生驗出毒品陽性反應後會告知家長,並非等待3個月輔導期滿。
  • 承諾將加強教育人員的教育和宣導,讓所有老師知道如何處理性侵案件。
  • 表示教育部要求地方政府設置的專業輔導人力是外加名額,將清查地方政府是否以現有編制內人員申請。

張秀鴛 局長 內政部兒童局

  • 說明101年托育費用補助預算充足,目前執行上無問題,但會檢討公聽會資料,並承諾針對偏鄉親屬保母開課問題另行處理。
  • 表示兒保工作上與警察合作綿密,若有社工反映警察未全程陪同的實際案例,可提供個別開會處理。
  • 說明早療業務由內政部主責,設有早推會定期開會,但承認資訊系統未與其他部會連線,需時間研議整合。
  • 承認聯評中心移至醫院後,特教專業人員無法進駐,且醫院可能自轉個案,導致評估問題。
  • 表示兒童優惠措施應以年齡為標準,但對「未滿一定年齡免費」的強制性有疑慮,建議文字修正。
  • 認為App分級管理可併入兒少福利法第46條處理,該條文精神已涵蓋,且罰則可依第94條處罰。
  • 說明全國約有787家專辦課後安親班,師資與環境由社政單位查核,收費無統一標準但有契約範本,並將於103年5月後移交教育部主管。
  • 說明對中低收入戶以下兒童提供生活費補助至18歲。
  • 表示會配合縣市政府,補助民間社團到學校、社區做毒品防制宣導。

陳守煌 次長 法務部

  • 說明法務部對死刑執行慎重,並無冤獄可能,死刑犯器官捐贈為自願贖罪,與極權國家不同。
  • 表示廢除死刑是長遠目標,需待民意共識,並認為死刑存在可備而不用,具嚇阻作用。
  • 說明K他命成癮性相對較低,毒品審議委員會將於12月27日開會決定是否改列二級毒品,法務部無特定立場。
  • 表示法務部已提出防毒、拒毒、緝毒、戒毒連線行動方案,並動員校園掃毒,拍攝宣導影片。
  • 承認K他命毒品大部分從大陸進來,約占50%以上,已透過「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平台要求大陸當局協助。
  • 承認青少年吸食K他命氾濫,但考量若改列二級毒品,青少年將有前科,影響其未來一生,這是毒品審議委員會未通過改列的重要原因。
  • 承諾針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修正草案,提高製造、運輸、販賣三級、四級毒品刑度,並研擬解決K他命問題的法令及處遇措施。
  • 對於亂倫家庭悲劇,表示刑法對被害人為14歲以下案件有加重刑責規定,但會交給刑法審議小組研究修法。

黃文哲 專門委員 通傳會

  • 說明網際網路管理採自律、他律到法律循序漸進,行政院已決議由文化部、教育部、經濟部、內政部、衛生署及NCC共同成立平台,由NCC擔任召集人,統籌App內容管理。
  • 表示App本身就是網際網路內容,兒少法第46條已涵蓋,且App Store已有分級制度,但需家長配合設定。
  • 說明若App業者不分級,可透過防護機制通知移除,不移除可依第94條處罰鍰,但強調強制分級在實務上具困難性。

郭玲如 科長 國民教育司 教育部

  • 說明國小課後照顧班為公立學校辦理,自願參加,收費按月計算,約700至1,000元,低收入戶等免費,目前全國58%學生參加,成效良好。
  • 說明學校校安系統與醫界TPR系統相似,採不處罰、不責難原則,重點在輔導追蹤,但承認老師打學生等同樣錯誤仍一再重演。
  • 說明學校對可疑學生驗尿有特定對象規定,包括曾使用毒品者、老師有明顯嫌疑者、校車司機、中輟復學學生,以避免人權問題。

黃月麗 副司長 社會教育司 教育部

  • 說明「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改制後將由教育部接管,目前已訂有設立管理辦法,但現行安親班仍由內政部主管。
  • 說明全國有787家有許可證的課後托育中心,其餘補習班雖有附設安親服務,但有區隔。

羅達生 組長 工業局 經濟部

  • 說明經濟部依兒少法第44條規定,訂有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違反分級辦法會依第92條處理,執行明確且良好。

陳麗娟 組長 國民健康局 衛生署

  • 承諾將委員關於兒童醫院實質效益的意見帶回相關單位研議。

邱志彥 簡任技正 食品藥物管理局 衛生署

  • 表示衛生署對K他命改列二級毒品立場中立,尊重毒品審議委員會決定,但曾建議將K他命提升為二級毒品。

林德華 局長 刑事局 內政部警政署

  • 表示對K他命改列二級毒品問題保持客觀,尊重法務部意見,配合政府政策,但承諾會後提供各縣市拉K案件、年齡層分布、都會區與非都會區及性別比例等數據。
  • 說明少年毒品犯罪率增加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將K他命列為三級毒品有關,政府重視此問題故查緝增加。
  • 說明刑事局有定期與教育部軍訓處開會,並已派專業單位到高雄整合犯罪情資,但承認未與地檢署、市調處整合。

李美珍 執行秘書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內政部

  • 說明性侵害通報系統分為責任通報與一般民眾通報,網絡合作涵蓋教育、社政、警政系統。
  • 說明今年截至7月31日,加害人為直系親屬的性侵案件有461件,平均每天1.2件,並表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已規定家內亂倫加重刑罰二分之一。

林錦村 副司長 檢察司 法務部

  • 說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特別規定,被害人是少年者,性侵刑責會加重,但對於直系血親性侵子女部分,會交給法務部刑法審議小組研究修法。

胡菊芬 軍訓教官 學生軍訓處 教育部

  • 說明學生藥物濫用個案管理系統累計約7,000個,針對嚴重個案會轉介醫療院所戒治,並強調K他命心理成癮性高於生理成癮性。
  • 說明教師研習已達24萬人次,但承認教科書中無衛生教育科目,反毒教育落實度待加強。
  • 說明國中小家庭聯絡簿將於101學年下學期開始涵蓋毒品危害資訊,向家長宣導。

相關後續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4條之1不予增訂,第33條經再修正後通過,明確規定公營、公辦民營、民營事業提供兒童優惠措施應以年齡為標準,且應提供未滿一定年齡之兒童免費優惠,相關施行細則及辦法由主管機關訂定。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6條修正通過,將第3項「數額」改為「基準」。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0條維持現行條文,第90條之1通過。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4條及第92條均維持現行條文,但通過附帶決議,要求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6個月內委託民間團體成立內容防護機構,如未能屆時成立,則修訂第44條,將行動應用程式納入分級管理。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主動蒐集提供兒童免費優惠之公、民營事業名單及優惠內容,定期交由內政部彙整並廣為周知,公告於官方網站。
  • 通過臨時提案4項,包括教育部應加強宣導學生高價購買遊戲卡問題、內政部協調NCC研議建置「有害兒少身心健康內容過濾機制」、內政部定期召開兒少保護協調會並公布兒童虐待及意外事故死亡報告、衛生署及教育部成立網路平台提供青少年毒品危害匿名諮詢服務。
  • 本日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 委員楊曜、江啟臣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 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 本案已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蔡委員錦隆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020304
卷/期/冊
102/3/4
發布日期
201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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