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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保險法與考試院組織法修正案審查:聚焦保費補助、人數與改革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12-24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本次會議併案審查多項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及考試院組織法修正草案。討論核心圍繞在公教人員年資滿30年後之公保與健保費補助存廢、考試委員人數及資格條件的合理性,以及年金制度改革方向。會議中,委員與官員就信賴保護原則、財政負擔與社會公平正義等議題進行激烈辯論,最終決議詢答完畢後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公教人員保險法增訂、刪除及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主要討論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1條關於年資滿30年公教人員免繳公保與健保費,改由政府補助的規定,探討其存續必要性、對國家財政的影響以及社會公平正義問題。
  • 審視多位立法委員提案,旨在透過增訂落日條款或直接刪除相關條文,以期建立更公平合理的社會保險制度。

相關爭議

  • 政府是否應繼續補助年資30年以上公教人員的公保及健保費:多位委員主張應取消補助以節省國家財政並實現職業別公平,銓敘部則建議取消健保補助但保留公保補助。
  • 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性:部分委員認為修法不應受信賴保護原則限制,應優先考量國家財政與社會公平;銓敘部則強調已成就條件者有信賴保護,尤其在公保部分。
  • 不同職業別福利待遇的公平性:委員質疑公教人員享有優於勞工的福利待遇,造成社會相對剝奪感,主張建立單一且公平的制度。
  • 銓敘部報告的完整性與尊重立法院:有委員批評銓敘部提交的報告過於簡略,缺乏數據分析與詳細說明,是對立法院的藐視,甚至提出散會動議。
  • 年金改革的全面性與時程:有委員認為公教人員保險法應與行政院、考試院的整體年金改革方案併案審查,不應單獨處理敏感條文,以避免頭痛醫腳的立法問題。
  • 資深公務員薪資與福利的合理性:委員指出年資30年以上者多為高階文官,薪資待遇已高,政府再補助其保費形同錦上添花,不符資源合理配置。
  • 公務人員年資結清與補助不一:有委員質疑部分轉任政務人員因未結清年資仍獲政府補助公保費,造成有結清者未獲補助的不合理現象。

立法委員發言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1條之1落日條款,主張修法通過後,年資滿30年的公教人員仍需繳納公保及健保費。
  • 強調勞保面臨破產危機,國家不應存在兩種不同制度和職業別差別待遇,應追求職業及世代公平正義。
  • 指出政府每年為約4萬名資深公務員補助公保及健保費高達12億元,是國家資源錯置,應將經費轉用於弱勢補助或營養午餐等更有意義的項目。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認為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案旨在解決公平正義問題,因時空背景改變,公務員待遇已顯著改善,過去補助理由已不復存在。
  • 質疑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性,認為政府加薪時未提信賴保護,調整福利時不應以此阻礙改革。
  • 強調國家財政困窘,11億多元的公保、健保補助支出有檢討空間。

潘孟安 立法委員

  • 提案刪除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1條,認為高階文官退休後公保、健保費由全民買單極不公平,尤其相對於即將增加的補充保費。
  • 主張應全面檢討不合時宜的法條,重新制定符合社會公平正義的法律。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1條,認為年資滿30年公教人員免繳保費與一般民眾全薪投保且終身繳費極不公平。
  • 主張應刪除健保費補助,並提出以修法施行前後是否已滿30年作為區別的落日條款,保障已確定取得既得利益者的信賴利益但不溯及既往。
  • 指出政府每年編列4至5億元補助高薪資深公務員,卻對經濟弱勢勞工補助甚少,顯示資源分配不公。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聲明本次修法與年金改革無關,僅涉及政府預算撥補補助現任公務人員的公保與健保費用。
  • 認為補助久任、年資滿30年軍公教人員的邏輯不存在,尤其在實施優退政策後更顯不合時宜。
  • 批評此補助是「公平正義逆轉」,將11.5億元用於補貼高薪資深者而非弱勢,且強調修法可明文規定,信賴保護原則不應成為阻礙。
  • 指出政府在護照費用和驗車費上斤斤計較小額預算,卻不願刪除11.5億元的公教保費補助,顯示財政運用缺乏原則。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對銓敘部提交的報告表達強烈不滿,認為報告簡略、缺乏分析,是對立法院的藐視,並提出散會動議以維護立法院尊嚴。
  • 指出公教人員保險法應全面修正,不應僅針對敏感條文,且考試院與行政院會銜版本已送立法院,應併案審查。
  • 強調支持財政改革與公務員制度改革,但不接受行政機關未提出充足理由說服委員。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反對散會動議,認為應積極審查法案以展現立法院改革態度,並對考試院報告提出譴責。
  • 主張公保沒有所謂信賴保護原則,只有情勢變更原則,應面對國家財政現況,將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1條全數刪除。
  • 批評國民黨以散會動議杯葛議事,是假改革之名行護航之實,呼籲委員應勇敢面對改革,不應以選票利益考量。
  • 認為考試院與行政院會銜的公教人員保險法版本已不符時空背景,應退回重擬,並同步考量退休法修正。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支持散會動議,認為議程只安排審議個別委員提案,未納入考試院與行政院會銜的全面修正版本不符立法效益。
  • 主張公教人員保險法應全面檢討,不應只針對敏感條文,且應將兩院會銜版本併案審查,以確保立法品質。
  • 指出刪除第11條可能涉及對88年5月31日前加保者信賴保護原則的違反,需深入討論。
  • 強調支持理性改革,但反對「頭痛醫痛腳痛醫腳」的方式,建議擇期全面審查。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認為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1條修正的核心應處理已繳費超過30年者的保費補助問題,並非犧牲公務人員。
  • 援引大法官解釋,指出本案有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但可在權衡政策目的、財政負擔與信賴利益輕重下合理調整。
  • 質疑考試院僅刪除健保補助、保留公保補助的政策目的與衡量基礎,要求提供詳細評析。
  • 主張公保養老給付類似終身保障的定額保險,繳費30年已足額,不應在30年後仍要求繳費,否則形同「有執照的土匪」。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質疑考試院去年反對取消健保補助、今年卻贊成的理由,認為其信賴保護原則的論述自相矛盾,並指出國家利益高於信賴保護原則的邏輯也適用於18%優惠存款利率的改革。
  • 批評部分常任文官轉任政務人員未結清年資仍獲公保補助,造成與已結清年資者待遇不一,極不合理,應比照健保取消公保補助。
  • 指出考試院政務人員法中延長請求權時效、年資併計等規定有「自肥」之嫌,質疑其社會公平正義立場。
  • 詢問考試院對不同職業別年資併計的立場,認為應納入考量以實現社會公平,不應排除此改革方向。

相關人員回應

吳聰成 銓敘部次長

  • 說明現行公保滿30年補助制度有其法源與歷史背景,88年修法已設落日條款,新進人員不再享有。
  • 表示考試院會同行政院的修正草案基於財政困窘與社會輿論,同意刪除健保費補助(每年減輕6億元負擔)。
  • 建議公保費補助應予保留,因每年僅約4萬人獲補助,人數將日漸減少,且基於信賴保護考量。
  • 強調銓敘部推動改革秉持「安定公教人員生活本旨,配合社會保險政策,兼及國家資源公平合理分配」原則。
  • 承認考試院與行政院會銜版本已送立法院,但因年金改革涉及所得替代率等問題,尚未向立法院提出詳細說明。
  • 表示將檢討18%優惠存款利率,並以緩和漸進方式處理,預計元月份提出版本。
  • 坦承公務人員退休制度複雜,銓敘部會檢討本俸乘以2的計算方式,並廣泛徵詢意見。
  • 承諾將檢討法規衝擊影響評估,並改進報告內容,提供更詳細數據與分析。
  • 說明公務人員報考人數創新高可能因公部門生活較安定穩定。
  • 同意提供年資30年以上公務人員的機關與職等分布資料,但不涉個資。

黃雅榜 考試院秘書長

  • 感謝委員對考試院施政與法案的支持,並就考試委員人數及任期、資格條件等委員提案提出說明。
  • 說明考試院會同行政院版本同意刪除健保補助,但基於信賴保護考量希望維持公保補助。
  • 解釋考試院政策有時需考量行政院處境、國家財政、政治目的及各族群和平相處,會依國家利益與社會正義做決策。
  • 承認信賴保護原則在法律上存在,但當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為最上位考量時,可做衡平處理。
  • 表示政務人員法中常任文官與政務人員年資合併、請求權時效延長等案尚未提到院會,由銓敘部判斷。
  • 贊成不同職業別年資併計的理念,但認為需由整個國家整合,考試院無此能力,目前無此規劃。
  • 同意將委員提出的考試委員兼職問題,包括醫院評鑑委員兼任與兼課超時問題帶回檢討並了解。
  • 承諾會向關院長轉達委員的改革精神與對考試委員表現的意見。
  • 承認考試委員人數規定在組織法而非憲法,故可變動,但認為目前19人及6年任期較為妥適,可維持多元性與穩定性。
  • 同意親民黨團關於婦女名額不低於1/4的提案,認為符合兩性平等精神。

相關後續

  • 本次會議就各案進行詢答完畢。
  • 各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 銓敘部需回去檢討,針對任何法規都要做法規衝擊影響評估,不能草率提出報告。
  • 考試院黃秘書長承諾將檢討考試委員人數問題,並了解兼職兼差情況。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考試院組織法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主要討論考試院組織法中考試委員人數、任期及資格條件的合理性,以提升考試院的運作效率與專業性,並避免政治酬庸。
  • 探討考試委員的職權與功能,以及是否能真正超出黨派獨立行使職權,以符合憲法精神並回應社會期待。

相關爭議

  • 考試委員人數的合理性:考試院主張維持現行19人,認為可維持多元性、合議制功能及因應繁重考銓業務;多位委員則認為19人過多,應精簡至5至7人,並指出其兼職兼課、開會效率低等問題,質疑其必要性。
  • 考試委員任期的合理性:考試院主張維持6年任期以確保文官法制穩定發展;委員則建議改為4年,使其能與政權移轉銜接,落實責任政治。
  • 考試委員資格條件的修訂:委員質疑現行「曾任考試委員聲譽卓著者」、「曾任典試委員長而富有貢獻者」及「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等規定是「自肥條款」或「政治疏洪道」,應予以刪除;考試院則認為可擴大選才範圍,有利多元化發展。
  • 考試委員是否能超出黨派獨立行使職權:有委員質疑政治任命的考試委員難以脫離政黨運作,要求增列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的規範;考試院則表示已有自律規範及行政中立法約束,無需增列。
  • 考試院的改革決心與主動性:委員批評考試院在組織改革上過於被動,未主動提出組織法修正草案,且對歷史決議(精簡人數)迴避不談。
  • 考試委員兼職兼課問題:委員指出多位考試委員兼職兼課,質疑其業務是否真如考試院所稱繁重,並要求檢討兼職兼課規範及審查程序是否標準不一。
  • 考試院院會運作效率:委員質疑考試院院會合議制下,19位委員意見難以整合,導致法案審議效率低下,且多數委員不發言,少數專業委員主導,未能發揮多元功能。

立法委員發言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考試院組織法,主張考試委員人數應從19人減至7人,任期改為4年,並刪除「富有政治經驗」或「有卓越貢獻」等資格條件。
  • 認為考試委員人數過多是因應大中國幅員所設,現已不具必要性,且許多委員兼職兼課,職責並不繁重。
  • 批評考試院已淪為「政治疏洪道」或「養老院」,考試委員成為阻礙文官制度改革的最大阻力,曾擋下「黨職併公職」等法案。
  • 指出考試院院會中多數委員不發言,少數專業委員主導,未能有效發揮合議制功能。
  • 強調考試委員人數、任期及資格條件皆可討論,應嚴肅面對外界對考試委員風評不佳的問題。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代表親民黨黨團提案修正考試院組織法第3條及第4條,主張增列「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 建議考試委員人數可酌予減少,但非極端數字,可調整為15或17人,並認為政務委員人數較少可作為參考。
  • 支持增列婦女名額不得低於1/4,但對「具有特定資格條件的考試委員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1/4」有疑慮,認為應尊重總統提名權及選才多元化。
  • 強調應明文規範考試委員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活動,以符合憲法超出黨派的精神。
  • 呼籲考試院應主動提出組織法修正草案,展現積極改革態度,而非被動接受立法院修正。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支持修正考試院組織法,主張考試委員人數應降低至5至7人,由院長、副院長及3位部會首長兼任,再加2位政務委員。
  • 建議考試委員任期改為4年,使其能與政權移轉銜接,落實責任政治。
  • 批評現行考試委員資格條件中的「曾任考試委員」、「曾任典試委員長」及「富有政治經驗」為「自肥條款」或「政治酬庸」,應予刪除。
  • 指出考試委員兼職兼課普遍,開會效率低,缺乏監督機制,導致有權無責,影響考試院運作。
  • 要求考試院提供本屆考試委員出席院會及委員會情況,以及兼職兼課資料,並呼籲其徹底改革。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認為考試院應確立改革方向,不應隨輿論起舞,並主張考試院最應改革的是考試委員人數過多問題。
  • 指出行政院政務委員僅9位,業務量遠大於考試院,考試院應以此為基礎檢討人數。
  • 批評關院長不應在不該發言時發言,且發言內容彷彿非考試院院長,應優先推動政務官薪資待遇法制化,而非僅談考績法。
  • 質疑考試委員的專業性,舉例原民特考案中仍有委員反對原住民身分資格,顯示對公務人員任用法基本原則理解不足。
  • 要求考試院檢討考試委員人數,並積極安排政務官薪資待遇法制化,停止不斷針對公教人員進行改革。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支持考試院繼續存在,認為其透過公平考試選拔人才的立意良善,且獨立於政黨之外有其必要性。
  • 主張考試委員任期不宜降低,應維持6年以確保制度穩定性,並可比照司法院大法官推動任期交錯制。
  • 認為考試委員人數設置19人有其考量,因涉及多方面專業領域,需要多元人才,不應驟降人數或以「菜市場喊價」方式討論。
  • 批評以業務量減少為由降低人數的邏輯不通,應從功能與角色思考,而非為減少而減少。
  • 建議將行政院版公保法併案討論,以提升立法效益,並強調立法委員應嚴謹審查,必要時可提出修正動議。

林國正 立法委員

  • 認為考試委員表現不符社會期待,批評其兼職、兼差、開會效率低及發言無實質內容等問題。
  • 指出考試院應將立法院的意見視為助力,轉達給考試委員,並提振文官體系,而非僅靠少數高層運作。
  • 提及立法院曾於83年決議要求考試院精簡考試委員人數,考試院專案小組也曾提出11至15人方案,但至今未見具體行動。
  • 質疑考試院未就考試委員人數問題舉辦公聽會,缺乏與社會大眾溝通,且報告內容不如考試院院會報告清楚。
  • 批評考試委員缺乏評鑑機制與退場機制,領取部長級薪水卻無相應責任與監督,導致實務上權力過大。
  • 指出考試委員資格條件中「高考及格滿20年」等規定有待檢討,應修改以符合多元選才需求。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指出考試委員人數並非憲法規定,而是由考試院組織法規定,故可變動,並曾要求考試院研議最適當人數。
  • 質疑考試委員職掌不明確,除參加院會、擔任典試委員外,其餘行政業務由考選部、銓敘部負責,決策功能被誇大。
  • 揭露考試院院會每年僅開51次,審查會採輪流出席,且典試委員職務分攤後每人每年僅擔任2至3次,顯示考試委員業務並不繁重。
  • 批評考試委員普遍兼職兼課,證明其時間分配允許,反駁考試院稱其業務繁重的說法。
  • 主張考試院委員人數應精簡,以符合政府精實方向,尤其行政院部會精簡後部長人數與考試院委員人數差距不大,但業務量差異巨大。
  • 支持親民黨團提案,希望考試委員單一性別比例不低於1/4,並建議可朝1/3邁進。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質疑考試院報告中「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的資格條件與憲法要求考試委員「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的精神相悖。
  • 指出考試院對考試委員參與政黨活動缺乏明確規範與管控機制,僅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約束,建議研議建立類似日本的嚴格審查機制。
  • 認為考試委員任期制度應採參差制而非齊一式,以確保其獨立性,避免被視為總統的護航者或打手。
  • 揭露部分考試委員兼職兼差問題,與銓敘部函釋對公務員兼職的態度不符,質疑標準不一,要求考試院檢討並明確規範。
  • 指出考試委員兼課時數超過規定,且其忙碌非因公務,顯示考試委員業務不忙,人數過多是浪費公帑,應重新檢討人數。

相關人員回應

黃雅榜 考試院秘書長

  • 說明考試委員人數規定在考試院組織法而非憲法,故可變動,但認為現行19人與6年任期為妥適。
  • 解釋考試委員職掌在於參加考試院院會,作為決策機關成員,負責文官制度與國家考試政策,考選部、銓敘部為執行機關。
  • 澄清考試院院會每週召開一次,審查會一年約100多次,部分小組審查會採輪流出席,典試委員長每年約擔任2次,總體負擔繁重。
  • 表示多數考試委員來自學界,兼課多為學校要求之義務授課且無鐘點費,並非閒暇兼差。
  • 同意將委員提出的考試委員兼職問題,包括醫院評鑑委員兼任與兼課超時問題帶回檢討並了解。
  • 承認考試委員人數部分會再檢討,但強調83年至今業務有所增加,且考試委員可維持多元社會聲音。
  • 同意親民黨團關於婦女名額不低於1/4的提案,認為符合兩性平等精神。
  • 表示考試院有考試委員自律規範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約束,確保超出黨派獨立行使職權,但承認無明確黨籍規範。
  • 同意任期參差制是好的構想,可再研議。

袁自玉 考試院副秘書長

  • 說明考試委員人數規定在組織法中,憲法僅規定「若干人」,並非固定不可討論。
  • 解釋考試院採合議制運作,政策需透過委員意見交換與討論,故不宜人數過少。
  • 表示考試院院會開會法定人數包含院長、副院長、3位部會首長及現有考試委員,部會首長有投票權。
  • 承認過去考試委員曾阻擋文官考試制度改革法案,如「黨職併公職」等,且考試院院會未通過的法案無法推動。
  • 承認考試委員不見得對每個專業領域都專精,但會從各自專業角度提供意見。
  • 說明目前年金制度改革案仍在銓敘部研議階段,尚未送院會,但已有十多位考試委員主動參與了解。
  • 同意考試委員人數是否維持19人是可以討論的,並應嚴肅面對外界對考試委員的風評問題。

相關後續

  • 本次會議就各案進行詢答完畢。
  • 各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 考試院黃秘書長承諾將檢討考試委員人數問題,並了解兼職兼差情況。

討論事項三

審查廢止「考銓處組織條例」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審查廢止「考銓處組織條例」案,以配合國家發展現況,簡化組織架構。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指出刪除第16條(考銓處組織條例)已不合時代需求,考試院應主動提出修正,而非被動接受立法院修正。

相關人員回應

黃雅榜 考試院秘書長

  • 同意廢止「考銓處組織條例」案,認為符合國家發展現況,不影響考試院業務推展。

相關後續

  • 本次會議就各案進行詢答完畢。
  • 各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原始資料

公報
1020304
卷/期/冊
102/3/4
發布日期
201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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