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合法化及伴侶權益法制化公聽會:多方觀點與修法討論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12-26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辦「同性婚姻合法化及伴侶權益法制化」公聽會,會議由尤美女委員主持。當事人現身說法,多位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就修法必要性、國際趨勢、法律技術及社會影響等面向發表意見,並呼籲政府積極推動修法。法務部及相關部會對此議題回應保守,表示需進一步研究並凝聚公民共識,但承諾將持續蒐集資料並研議配套措施。
討論事項一
「同性婚姻合法化及伴侶權益法制化」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針對同性婚姻合法化及伴侶權益法制化進行討論,背景源於同性伴侶陳敬學等人的結婚登記遭拒行政訴訟案,該案已移送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
- 會議聚焦於民法親屬編修正、創設伴侶制度、保障多元家庭權益,並探討現行法律對同志伴侶權益的限制及社會歧視問題。
相關爭議
- 婚姻定義與性別限制:應否將民法中婚姻的「男女」要件修正為性別中立的「當事人」或「雙方」,以及婚姻是否應限於生殖功能。
- 立法模式爭議:應採取直接修正民法、另立特別法,或採婚姻與伴侶制度並行的雙軌制來保障同性伴侶權益。
- 社會共識與推動時機:法務部認為需更多公民共識,但民間團體及部分委員指出多數民調已顯示支持,且不應以共識不足為由拖延人權保障。
- 政府部門積極性:民間團體及委員批評法務部對修法態度被動保守,僅停留在研究階段,未能積極提出具體修法草案。
- 法律配套與影響:同性婚姻合法化不僅涉及民法,更牽動超過百部法律(如稅務、社會保險、醫療、收養等),需通盤檢討修正,而非僅修改少數條文。
- 法律效力與歧視消除:部分意見質疑即使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否能真正消除社會對同志的歧視,或反而形成新的「鎖鍊」與排他性。
- 傳統倫理與人權平等:傳統上婚姻的生殖功能和一男一女觀念,與現代人權保障、性傾向不歧視原則之間的衝突與權衡。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會議背景源於同性伴侶結婚登記遭拒案,該案已移送大法官會議解釋。
- 支持修正民法親屬編第972條,將「男女」改為「當事人」,以實現同志婚姻合法化。
- 認為法律修改能催化歧視的改善,並呼籲各部會應主動檢視並修正其主管法規中與同志權益相關的條文。
- 強調除了同性婚姻,多元家庭、多人互助家庭、同志收養子女及人工生殖等相關權益也應一併修法。
- 期待各部會能在最短時間內將相關法案送交立法院審議,以符合兩公約及「日惹原則」的人權標準。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婚姻是以兩人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包括精神與物質扶持,不應因性別而異,是基本人權保障。
- 認為社會觀念已進步,不應受傳統刻板印象(如繁衍後代、宗教道德問題)阻礙同性婚姻。
- 支持修改民法,讓兩人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即可締結婚姻,不強調性別。
- 認為這是開端,後續應包裹式檢視並修正受婚姻制度影響的廣泛法律領域。
- 堅決主張同性婚姻合法化,以保障人權並促進社會進步。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曾在2006年提出同性婚姻合法化法案,遺憾當時未經討論就被封殺,樂見本次公聽會的進展。
- 批評行政部門對此重要議題立場保守、迴避,不積極回應已發生的問題,尤其對青少年同志的負面影響。
- 指出國際社會已形成尊重多元性傾向的潮流,台灣應成為亞洲第一個尊重同志公民權益的國家,提升國際形象。
- 強調社會民調已顯示過半民眾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行政部門應從善如流,推動修法以符合國際人權標準。
- 呼籲行政部門及立法院同仁共同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及民間團體提出的伴侶制度。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同性婚姻合法化在國際上仍具爭議,台灣民風保守,傳統觀念與宗教信仰仍約束多數人。
- 雖然有民調顯示55%民眾支持同性婚姻,但高達61%無法接受子女是同性戀,顯示觀念上仍受傳統禮教拘束。
- 指出目前全世界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僅11國,許多歐美國家對此仍有疑慮,台灣是否已準備好值得深思。
- 法律上不應歧視同性戀者,應給予平等地位,但立法仍需形成社會多數共識,不應僅憑一場公聽會下定論。
- 強調台灣少子化問題嚴重,如何增產報國亦為重要國安議題。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法務部並非懼怕,10年前即曾提出人權基本法草案納入同性家庭與收養,顯示其走在前面。
- 已委託臺北大學研究德國、法國、加拿大等國同性伴侶立法,旨在尋求台灣可接受的共識與方向。
- 強調「公民共識」並非絕對比例,需彙整各種意見,包括家庭社會支持度,並指出民調中支持同性婚姻與無法接受子女是同性戀的矛盾現象。
- 同性伴侶法制化不只修正結婚規定,親子關係等相關法規均需通盤檢討修正,涉及多部會主管法規,非單靠法務部可解決。
- 現行民法第1123條第2項已允許無親屬關係者以共同生活為目的組成「家」,並互負扶養義務,多元家庭已有部分保障。
- 法律是一個演進過程,法務部將持續聽取意見,凝聚共識,以負責中立的態度處理,確保法制完善。
徐麗瑩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法官
- 婚姻或家庭制度不單是法律層面問題,更是演化過程,所有族群的精神與物質依存關係應受適當規劃與保障。
- 司法院對修改民法或另立特別法沒有特定意見。
- 認為本次修正草案僅動3個條文,若要涵蓋豐富議題且無相關配套,恐需更周詳考量。
蕭鈺芳 行政院性別平等處科長
- 各國對同性婚姻普遍朝開放接納方向,議題牽涉廣泛,涉及社會共識形成與民法諸多法令檢視修正。
- 法務部已委託研究德國、加拿大、法國同性伴侶制度,行政院也召開會議,決議由法務部持續蒐集資料並研考會辦理民調。
- 行政院於100年頒布「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已納入多元性別及同志族群權益促進,包括就業、教育、婚姻家庭等面向。
- 性平處將持續追蹤法務部及研考會等部會落實工作,以提升性別人權。
翟蘭萍 內政部戶政司專門委員
- 戶政機關的登記(結婚、離婚、收養)皆需回歸民法等基本法規定。
- 若民法修正允許同性結婚或制定特別法,戶政機關將配合辦理同性婚姻登記。
陳柏誠 財政部賦稅署專門委員
- 現行稅務上配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必然是租稅優惠,且曾有違憲爭議,屬中性概念。
- 遺產稅、贈與稅、土地稅法中配偶相互贈與不計入總額、土地不課徵增值稅等為租稅優惠。
- 稅法立法意旨基於婚姻共組家庭,對配偶做特殊處理,若民法修正對配偶定義有變動,稅務將配合處理。
周道君 衛生署醫事處簡任視察
- 現行醫療法令不會刻意針對同性戀傾向有不同規定,但同志無法辦理戶籍登記確實產生問題。
- 在醫療法規中,同志無法以配偶身分簽署手術麻醉同意書,但可用關係人身分簽署。
- 精神衛生法個案中,同志可被指定為家屬保護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同志可預立醫療代理人作為間接處理方法。
-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活體器官捐贈對象須具法律上配偶地位,對同志構成障礙。
- 衛生署對開放同志婚姻沒有特別立場,若法律修正,相關問題將更清楚解決。
陳秀琴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科長
- 性別工作平等法已加入禁止性傾向歧視的規定。
- 尊重同志和不同性傾向者是良好方向,立法將更完備權益保障。
- 勞工立法中涉及「配偶」或「眷屬」的權利,將配合法務部後續修正。
相關後續
- 本次公聽會所有發言及書面意見均列入紀錄,並刊登立法院公報,製作公聽會報告送交全體委員及出席人員參考。
- 主持人尤美女委員提案修正民法親屬編,以拋磚引玉,並將伴侶盟資料列入紀錄。
- 要求法務部和衛生署針對伴侶權益、多人互助家庭、同志收養子女及人工生殖等相關法規,於最短時間內提出修法草案送交本會審議。
- 呼籲各部會不應僅等待民法親屬編修正,而應針對其主管法律,一併針對同志福利和權益採取修法措施。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0304
- 卷/期/冊
- 102/3/4
- 發布日期
- 2013-01-17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