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債務法修正與國華人壽專案報告:聚焦財政紀律及債限分配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12-24會議日期:2012-12-26會議日期:2012-12-27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公共債務法修正草案,並聽取國華人壽保險公司標售案專案報告。公債法討論聚焦於中央與地方債限比例調整、舉債目的規範、債務計算標準(GNP改GDP)、年度流量管制及財政紀律強化。國華人壽報告則檢討標售因素、賠付金額與後續監理。最終公債法在債限分配、管理機制與揭露等方面達成協商結論,國華人壽案則提出加強監理與償債要求。
討論事項一
邀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首長就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標售案提出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標售案進行專案報告,檢討前三次流標因素、本次投標及決標情形、大股東適格性、契約簽定內容、賠付金額及其償債計畫,並討論如何確保保戶與員工權益及後續監理計畫。
- 會議也關注政府處理問題金融機構所耗費的龐大公帑,並要求加強保險業監督機制,防範「管制套利」與道德危機。
相關爭議
國華人壽標售案創下政府處理國內問題金融機構的最高賠付金額 883.68 億元,耗費龐大國家公帑與資源,引發對政府處理效率與財政負擔的疑慮。
立法委員發言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加強完備保險業監督機制,防範「管制套利」與道德危機,並確保全球人壽經營國華人壽 20 年期間不得再對國家財政造成虧損。
- 提案要求政府協助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儘速清償因接管國華人壽所生債務,避免全體投保人風險增加。
- 提案要求保險安定基金應依法籌措充足財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不得出函保證償還保險安定基金之債務,以免增加國家或有債務。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共同提案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加強完備保險業監督機制,防範「管制套利」與道德危機,並確保全球人壽經營國華人壽 20 年期間不得再對國家財政造成虧損。
- 共同提案要求政府協助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儘速清償因接管國華人壽所生債務,避免全體投保人風險增加。
- 共同提案要求保險安定基金應依法籌措充足財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不得出函保證償還保險安定基金之債務,以免增加國家或有債務。
薛凌 立法委員
- 共同提案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加強完備保險業監督機制,防範「管制套利」與道德危機,並確保全球人壽經營國華人壽 20 年期間不得再對國家財政造成虧損。
- 共同提案要求政府協助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儘速清償因接管國華人壽所生債務,避免全體投保人風險增加。
- 共同提案要求保險安定基金應依法籌措充足財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不得出函保證償還保險安定基金之債務,以免增加國家或有債務。
相關人員回應
陳裕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 就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標售案提出專題報告並答復委員質詢。
張盛和 財政部 部長
- 就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標售案提出專題報告並答復委員質詢。
石素梅 行政院主計總處 主計長
- 就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標售案提出專題報告並答復委員質詢。
陳守煌 法務部 政務次長
- 就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標售案答復委員質詢。
朱雲鵬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董事長
- 就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標售案提出專題報告並答復委員質詢。
相關後續
- 委員林佳龍、李應元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主管機關於 1 週內以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 1 週內送交本委員會,並分送相關委員。
- 通過臨時提案 1 案,要求金管會加強保險業監督機制、防範管制套利,確保全球人壽經營國華人壽 20 年期間不得再對國家財政造成虧損。
- 通過臨時提案 1 案,要求政府協助保險安定基金儘速清償因接管國華人壽所生債務,避免全體投保人風險增加。
- 通過臨時提案 1 案,要求保險安定基金應依法籌措充足財源,金管會不得出函保證償還保險安定基金之債務,以免增加國家或有債務。
討論事項二
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共債務法修正草案」暨本院親民黨黨團、委員盧秀燕等 22 人及委員江啟臣等 26 人分別擬具「公共債務法修正草案」等計 14 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繼續併案審查公共債務法修正草案,核心議題涵蓋中央與地方政府的債務上限分配、舉債目的規範、債務計算標準(GNP 改 GDP)、年度舉債流量管制,以及財政紀律的強化與監督機制建立。
- 討論重點在於如何平衡各級政府的財政需求與國家整體財政穩健,並解決升格直轄市與非直轄縣市在舉債空間上的不公平問題。
相關爭議
- **中央與地方債限分配**:嘉義縣長張花冠主張中央應下放 1.2% 債限給非直轄市縣市,以解決其財政困境。賴士葆委員則提議中央下放 0.4% 給直轄市,以因應其建設需求。李應元委員建議中央債限降至 40%,多出的 1.2% 給農業縣市。最終協商結果為中央債限 40.7%、直轄市 7.65%、縣市 1.53%。
- **台北市債限縮減**:賴士葆、蔡正元委員質疑行政院版本大幅刪減台北市舉債額度,嚴重影響市政建設,認為此為「欺負台北市」的作法。
- **舉債目的**:李桐豪委員主張各級政府舉債應以「增加固定資本形成」為目的,以避免基金挪用,強化財政紀律。財政部則認為現行預算法已規定經常門不得赤字,舉債理論上用於資本門,但實務上難以指定用途。最終協商為「應以調節資本支出為目的」。
- **債務計算標準與範圍**:李桐豪委員質疑將 GNP 改為 GDP 並非完全與國際接軌,並主張應將非營業基金納入債務計算範圍。曾巨威委員也提到自償性債務是現行辦法的大漏洞。
- **年度流量管制**:盧秀燕委員為新升格直轄市爭取在 5 年內將年度舉債額度從 15% 提高至 20%,以因應建設需求,最終獲協商通過。
- **債務管理機制**:許添財委員提出「反避債條款」和「限速條款」,要求將向基金調度的周轉金計入債務數,並限制每年債務增加數不得超過尚可舉債數的五分之一,以堵塞漏洞並強化財政紀律。最終協商結果為周轉金應「充分揭露」。
- **懲戒機制**:對違反債限規定的首長處以懲戒(撤職),許添財委員以自身經驗說明其嚴厲性與必要性,但有委員質疑其合憲性與實務操作困難。最終協商維持現行條文精神,但將「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改為「統籌分配稅款」。
立法委員發言
張花冠 嘉義縣長
- 懇請中央下放 1.2% 的債限給 16 個非直轄縣市,將其債限從 1.43% 調整為 2.63%,以解決財政困境。
- 認為現行財政劃分造成城鄉矛盾,非直轄市縣市舉債額度幾乎為 0。
- 建議個別縣市的債限比率應由預算數的 45% 鬆綁為 80%。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主張各級政府舉借公共債務應以「增加固定資本之形成」為目的,並將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以加強財政紀律。
- 質疑將債務計算標準從 GNP 改為 GDP 並非完全與國際接軌,且現行債務計算方式有漏洞,應將非營業基金納入。
- 提出「財政紀律」概念,認為應建立機制,讓地方政府在接近債限時能「踩煞車」,而非僅靠提高上限。
- 建議中央政府的預警標準應與地方政府一致,並將中央政府的債務改善計畫送立法院審查。
- 提議將向政府設立各項基金調度周轉金額應計入債務數,以堵塞漏洞。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為新升格直轄市爭取在修正施行 5 年內,每年度舉債額度從 15% 提高至 20%,以因應轉型期的建設需求。
- 主張此舉對各直轄市與國家總債限無影響,僅是年度流量調整,且不排擠中央及其他縣市。
- 建議主計總處公布歷任總統及城市首長的舉債、還債排行表,以讓國民了解並對首長形成壓力。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提議中央應將部分舉債額度釋出給地方政府,建議中央債限從 41.2% 降至 40.8%,多出的 0.4% 給直轄市。
- 認為行政院版本大幅刪減台北市舉債空間,嚴重影響市政建設,質疑此為「欺負台北市」的作法。
- 主張公債法應採小修,主要因應 6 都升格,並強調中央與地方應是夥伴關係,而非父子關係。
- 建議成立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負責審議自償性問題及預防弊端。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強調借債不是問題,如何保證還債才是關鍵,並提出「反避債條款」和「限速條款」以強化財政紀律。
- 建議將向政府設立各項基金調度周轉金額計入債務數,以堵塞基金被濫用為借錢道具的漏洞。
- 提議中央及各地方政府每年公共債務未償餘額的增加數,不得超過上一年度決算後尚可舉債數的五分之一。
- 以自身擔任台南市長經驗說明,財政紀律的貫徹與執行至關重要,不能只看表面數字,要考慮實質建設與經濟成長。
- 主張城鄉差距與長期公共支出絕對相關,中央應公平分配資源,台北市不應佔盡便宜,應為鄉村地區留出舉債空間。
蔡正元 立法委員
- 強烈反對行政院版本對台北市債限的大幅刪砍,認為這是「欺負台北市」的作法,將台北市的額度重分配給其他縣市。
- 質疑將 GNP 改為 GDP 後,中央債限仍高於原先比例,主張中央應率先遵守財政紀律,將其債限降至 40%。
- 認為借錢並不能直接改善城鄉差距,關鍵在於支出面的適當分配以及地方政府積極招商與調整稅收基礎。
- 支持將向基金調度周轉金充分揭露,以避免以短支長或預算外操作,但認為不應全部計入債務數。
- 建議將財政部長改為行政院主計長作為懲戒對象,因為主計長負責花錢,而非財政部長負責收錢。
李應元 立法委員
- 建議將中央債限從行政院版的 41.2% 降為 40%,多出的 1.2% 應分配給農業縣市,以解決其財政困境。
- 強調即使只差 1 年,也必須面對財政問題,公共債務法和財政收支劃分法應在本會期完成修正。
- 支持將向政府設立各項基金調度周轉金額充分揭露,並主張自償性財源喪失時所舉借的債務應計入。
- 認為強制還本的精神必須維持,否則財政紀律將蕩然無存,建議將縣市強制還本比率從 1.6% 降至 1%。
曾巨威 立法委員
- 主張本次公債法修正不宜動債限總額,認為每次觸頂就提高比例,無法測試政府維持財政紀律的決心。
- 建議將條文中「扣除…本條文施行前一個月最後一日未償餘額後之數額…」等不確定文字明確化,直接以 101 年度為標準。
- 指出現行制度下,縣市政府若都以歲出 45% 舉債,加總會超過 GDP 比例的限制,形成矛盾,建議解決此問題。
- 認為自償性債務是現行辦法的大漏洞,應設法給予更明確的約束或納入公共債務定義範圍。
- 質疑「不能履行償債義務之虞」的定義不清楚,將來中央與地方可能因此產生爭議。
相關人員回應
張盛和 財政部 部長
- 回應李桐豪委員關於舉債目的的提案,表示理論上舉債應用於投資建設,現行預算法也規定經常門不得赤字,觀念上是一致的。
- 說明財政部對各縣市債限的管制是有效的,目前有 8 個縣市財政狀況良好,僅宜蘭縣、新竹市和苗栗縣 3 個縣市瀕臨破表,且正按計畫還款中。
- 表示中央釋出債限空間有限,若大幅釋出將使中央財政面臨困難。
- 建議與其增加空泛的舉債額度,不如透過財政收支劃分法調整營業稅等統籌分配稅款或補助款,將更多資源分配給偏鄉或有實質需求的縣市,以真正縮短城鄉差距。
- 同意將縣市強制還本比率從 1.6% 降至 1%,以降低對鄉鎮的衝擊。
凌忠嫄 財政部國庫署 署長
- 說明公共債務法修正案將債限計算標準從 GNP 的 48% 調整為 GDP 的 50%,總額度微幅增加約 25 億元,主要增加在中央。
- 說明為配合 6 都改制,直轄市債限重新調整,並考量未來償債能力與財政努力程度進行分配。
- 說明年度流量管制增加對地方政府自有財政努力程度的調節機制,自籌財源成長可增加舉債額度,反之則調減。
- 報告中央目前舉債空間約 3,970 億元,若釋出 0.4% 給直轄市,中央債限將減少 550 億元,約可支應至 103 年度。
- 說明中央願意釋出 0.4% 債限給直轄市,並因直轄市與縣市債限比例約 5 比 1,故願意釋出 0.1% 給縣市,使縣市債限從 1.43% 調整為 1.53%。
- 說明縣市債限上限從歲出總額的 45% 提高到 48%,可增加縣市舉債空間。
- 說明債務基金未來將統籌辦理年度舉借、舊債償還及利息支付,以強化債務管理功能。
石素梅 行政院主計總處 主計長
- 援引預算法第 23 條規定,政府經常收支應保持平衡,資本收入、公債與賒借收入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強調政府舉債理論上應用於資本門。
- 說明中央歲出結構中,依法律義務支出佔近 7 成,減列難度極高,若大幅調整中央債限,恐影響公共建設與科技發展等經濟動能。
- 表示中央在協助地方財政方面面臨困難,但仍會努力開源節流以協助地方。
- 說明中央目前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已達債限的 90% 預警標準。
李國興 行政院主計總處 基金預算處處長
- 說明行政院版本第四條主要配合第一條文字修正及增訂準直轄市納入。
- 報告若中央釋出 0.4%、0.8% 或 1.2% 債限,將分別使中央舉債空間減少 550 億、1,100 億或 1,650 億元,可能導致 103 或 104 年度無法敷應所需。
- 說明中央歲出結構中,依法律義務支出佔近 7 成,減列困難,非依法律義務支出部分(公共建設、科技發展)僅佔 3 成,卻是經濟成長主要動能,不宜再大幅刪減。
相關後續
- 李應元委員等提案新增第三條之一及第三條之二均不予增訂。
- 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四條增列第三項,內容為「各級政府舉借公共債務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應以調節資本支出為目的。」。
- 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中央債限修正為 40.7%;第二款直轄市債限修正為 7.65%;第三款縣(市)債限修正為 1.53%。
- 第五條第二項修正為直轄市舉債額度扣除 101 年 12 月 31 日未償餘額預算數後,依臺北市 0.62%、高雄市 0.15%、新北市 0.15%、臺中市 0.10%、臺南市 0.10%、桃園縣 0.10% 等比例分配,並按各直轄市前 3 年度自籌財源占歲入比率平均數為權數再分配。
- 第五條第四項修正為縣(市)及鄉(鎮、市)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占各該政府歲出總額比率,各不得超過 48% 及 25%。
- 第五條第五項修正為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不包括經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評估通過的自償性公共債務,但自償性財源喪失時應計入,另各級政府向所設基金調度周轉金額應充分揭露。
- 增訂第五條第十項,內容為「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報請行政院核定。」。
- 第六條修正為中央、各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債務達債限 90% 時,應訂定債務改善計畫及時程表,中央送立法院審查,地方經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送監督機關審查。
- 第九條修正為對違反債限或未依規定償還者,除減少或緩撥其統籌分配稅款外,並將財政部部長、各該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移送懲戒。
- 第十條修正為財政部應彙編中央、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公共債務相關資訊,刊載於政府公報並應將依國際組織標準之債務資訊及上開資訊於政府網站公開。
- 第十二條第一項修正為縣(市)及鄉(鎮、市)應以其上年度依第五條第四項所定之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至少 1% 編列債務還本。
- 親民黨黨團提案新增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均不予增訂。
- 本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費鴻泰委員補充說明。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0403
- 卷/期/冊
- 102/4/3
- 發布日期
- 2013-01-23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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