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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犯保法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修正案審查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12-27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個人資料保護法」、「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修正草案。會議聚焦於個資法中敏感性資料的保護範圍、公共利益定義、行政院分階段實施的合憲性、以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中境外被害人扶助金制度、補償金計算與媒體報導責任等議題。最終,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修正案獲通過,個資法相關提案交付法務部研議並限期報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條文經協商後修正通過,並要求法務部於102年9月1日前全盤檢討並提出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一

審查委員吳宜臻等28人擬具「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及第一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1及第1條之2進行修正,旨在使其與先前已通過的第1條之3在繼承人負清償責任的舉證責任轉換及範圍限制上保持一致,以避免法律適用上的割裂問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案旨在補正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1及第1條之2,使其與已通過的第1條之3在舉證責任轉換及清償責任範圍上保持一致。
  • 修正可避免因法條割裂造成不同的繼承人責任標準,確保體例完整性與標準一致性。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吳宜臻委員所提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1及第1條之2修正案,無異議通過。
  • 本案不需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尤美女召集委員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會議主要討論個人資料保護法中敏感性個人資料的定義與保護範圍(特別是病歷資料)、非意圖營利行為的除罪化、告知義務的時限,以及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在個資處理上的權限與規範差異。
  • 核心問題還包括個資法與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間的界線、專責機關的設立,以及如何平衡個人資訊自主權與公共利益,避免法律窒礙難行或造成社會成本增加。

相關爭議

  • 個資法實施狀況與社會衝擊:李貴敏委員指出個資法實施後企業與民眾聞法色變,造成社會成本增加,批評法務部解釋模糊且規範離譜;法務部陳次長則認為並非「一塌糊塗」,並強調有專線服務。
  • 特定目的規範:李貴敏委員質疑法務部所訂182項特定目的籠統且不合實際,導致企業不知如何登載;陳次長澄清該清單僅供參考,企業可自行填寫符合業務目的之特定目的。
  • 敏感性個資的保護原則:尤美女委員主張敏感性個資應以「當事人書面同意」為最高原則,例外情況再排除;法務部陳次長則認為若全部採當事人同意,可能導致實務窒礙難行,建議在書面同意原則下逐步放寬。
  • 公共利益條款的定義與限制:李貴敏、廖正井及尤美女委員批評法務部版本中「公共利益」定義過於籠統,未如歐美日等國明確限制,恐導致行政權濫用,侵害個人隱私;陳次長承諾將來會考慮限制性除外條款。
  • 個資法與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衝突:尤美女、王惠美委員指出公務機關常以個資法為由拒絕提供政府資訊,形成政府黑幕,違反政府資訊公開原則;法務部陳次長承認有此現象,並表示會加強宣導。
  • 行政院分階段實施個資法的合憲性:柯建銘委員強烈批評行政院分階段實施個資法,特別是暫緩敏感性個資條文,此舉嚴重破壞憲政體制、權力分立原則,並藐視立法院。
  • 非意圖營利除罪化與告知義務:柯建銘委員質疑非意圖營利除罪化恐難界定「意圖」,且完全免罰不妥;對第54條修正為「使用前告知」則認為可能造成無限期不告知,無法有效監督個資濫用。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認為現行個資法架構缺乏「當事人同意最高性」與「資訊自主權」核心精神,導致敏感性個資保護不足。
  • 指出政府單位動輒以個資法為由拒絕提供資訊,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要求法務部釐清兩法界線。
  • 主張敏感性個資應以當事人同意為最高原則,公共利益應有明確限制,避免侵害個人隱私。
  • 提案要求法務部研議設置個資保護專責單位,並全面檢討個資法,納入歐盟最新改革方案。
  • 提案要求法務部研議公務機關處理敏感性個資的行政作業要點,並函發各級行政單位謹慎處理。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批評個資法實施以來「一塌糊塗」,造成企業和老百姓無所適從,行政單位對特定目的的規範「離譜」和「可笑」。
  • 質疑法務部引用歐盟條文只取前半段「維護公共利益」而省略後半段「合理措施保障個人資料」,對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採不同標準。
  • 認為個資法增加社會成本,阻礙經濟發展,並質疑刪除權條文形同虛設,因為只要在特定目的範圍內仍可使用資料。
  • 要求法務部用務實態度檢視個資法,釐清是保障法還是保密法,並提供24小時諮詢專線。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質疑個資法中「維護公共利益」定義過於輕率籠統,恐遭行政機關濫用,並引用歐美日等國立法例,強調公共利益應有明確限制。
  • 關切法務部執行死刑的標準與壓力,質疑選定6名死刑犯執行的考量,以及對國際人權團體的應對。
  • 強調對被害人家屬的保護不足導致人權指標落後,呼籲法務部重視被害人權益。
  • 建議將死刑執行回歸司法體系,並研議終身監禁制度以避免死刑犯特赦後再危害社會。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質疑個資法第6條將病歷列為敏感性資料,認為醫療法已有相關處理,法務部不應包山包海。
  • 關切個資法與保險法等特別法的競合問題,質疑當事人同意權與法律明文規定何者優先。
  • 批評法務部對於「吹哨者保護法」的推動進度緩慢,承諾年底提出草案卻仍停留在初稿階段,且未與其他部會會商。
  • 建議吹哨者保護法應適用公私機關,並考量基層公務人員揭弊後轉職、調職的協助機制。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質疑個資法對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如立法委員)的規範不對等,公務機關可因「有利於當事人權益」而利用個資,非公務機關則無。
  • 指出立法委員進行選民服務時,間接蒐集個資可能面臨法律問題,要求法務部釐清「間接蒐集」與「代理人」的認定。
  • 質疑「公共利益」定義模糊,未來恐由行政、司法機關認定,缺乏明確性。
  • 確認立法委員寄送問政成果、選舉文宣屬於個人或家庭活動,不適用個資法,但提醒蒐集住址時仍需慎重。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刪除個資法第6條第2項,改以行政規則要求公務機關自我管制,認為此舉逾越法律層次,有違程序正義。
  • 認為「準用」一詞可能限縮法律適用範圍,建議將個資法中的「準用」改為「適用」,以避免疑慮。
  • 質疑法務部執行死刑的數量與時間點,認為讓死刑犯寢食難安不符人權,並懷疑與馬雅末日預言有關。
  • 指出死刑犯器官捐贈在實務上遭遇醫院拒絕或時間限制等困難,呼籲法務部應正視。
  • 建議個資法應將「種族及血緣」列入敏感性資料保護範圍,避免基因歧視,參照歐盟重要概念。

林國正 立法委員

  • 指出個資法實施後,基層民眾對日常行為如簡訊拜年、寄卡片、參加婚喪喜慶等產生疑慮,甚至不敢進行,認為是誤解與過度恐慌。
  • 舉例車禍調解、冬令救濟、好市多寄發優惠卡等情境,說明個資法導致實務運作困難,增加社會成本,呼籲法務部儘速修正。
  • 質疑個資法第54條「首次利用時併同告知」的執行細節,包括告知方式、當事人不同意後的處理、以及證明告知的成本問題。
  • 批評個資法造成守法者不敢作為,不守法者卻不受影響,且有心人士利用法律漏洞牟利,要求法務部蒐集實務問題並提供Q&A。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認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實施15年來空有其法,保障不足,特別是境外被害人,呼籲法務部應在明年度9月會期前提出更完整的修法版本。
  • 肯定行政院創設境外被害人扶助金制度,但建議應擴大適用對象,不限於加害人為中華民國國民。
  • 建議增列駐外單位在保護措施中的協助與告知義務,並賦予犯保機構協調駐外單位提供緊急協助的法源。
  • 建議明確化媒體錯誤報導犯罪被害人案件的罰則,參考性侵害防治法,處以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避免被害人遭受二度傷害。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強調偵查不公開的重要性,但指出偵查過程中司法單位向銀行調取資料時,若洩漏案情可能導致被調查者信用受損甚至破產,呼籲法務部研究內規規範。
  • 關切政府合法蒐集人民個資後,若資料庫遭駭客入侵或被委外民間機構不當利用,可能造成嚴重人權侵害,要求法務部審慎研究。
  • 指出個人電話號碼等個資容易被洩露,要求法務部應深入研究國際個資保護最嚴謹的國家,主動提出更完善的修法方案。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批評個資法立法過程因朝野版本扞格導致延宕,最終勉強通過,預見實施後會出問題,責任歸咎於行政部門。
  • 強烈抨擊行政院分階段實施個資法(特別是暫緩第6條敏感性個資),認為此舉嚴重破壞憲政體制、權力分立原則,並藐視立法院。
  • 質疑法務部在個資法第6條增設「為維護公共利益所必要」條款,認為其為「帝王條款」,將使其他限制條款失效。
  • 認為個資法第6條「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條款在憲法層次上不通,因為人格權非個人可拋棄。
  • 批評行政部門利用個資法與政府資訊公開法玩兩手策略,拒絕提供資料,並要求法務部提供個資法實施以來處理案件的資料。
  • 質疑個資法第54條修正為「使用前才告知」可能導致無限期不告知,且第41條非意圖營利除罪化恐難界定「意圖」。
  • 建議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應刪除扶助金對象限於「國人殺害國人」的文字,擴大保障範圍,並要求法務部在9月前提出完整修法版本。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支持丁守中委員對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修正,批評法務部行政效能不彰,過於保守,不應再拖延一年。
  • 認為犯罪被害人補償應基於特別法精神,不應受限於時效或國賠法,且應儘速補償,避免二次傷害。
  • 指出個資法被戲稱為「殭屍法案」,實施後部分條文窒礙難行且擾民,原因在於宣導不足與民眾教育不夠。
  • 批評行政院個資法修正版本僅處理少數條文,未能全面檢討,且對公共利益定義模糊。
  • 建議法務部應參考日本個資法設置門檻限制,並加速檢討現行個資法中窒礙難行之處,同時參考歐盟最新規定。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承認個資法實施後外界反應激烈,法務部已針對第6條及第41條等提出修正版本,並將在1年內提出整體修正版本。
  • 解釋個資法修正重點,包括將病歷增列為敏感性資料、非意圖營利行為除罪化、修正告知期限等。
  • 回應關於特定目的,表示182項清單為參考性質,企業可自行填寫符合業務目的之特定目的。
  • 承認「公共利益」定義抽象,將來修正時會設限,並表示公務機關會自行訂定行政規則自我管制。
  • 表示法務部一再要求各機關不能將個資法變成「保密法」,並已展開講習調訓,會加強宣導。
  • 原則贊成敏感性個資以當事人同意為最高理念,但認為若全部要當事人同意,實務上將窒礙難行。
  • 說明個資法與特別法競合時,特別法應優先適用,且第6條各款為擇一適用。
  • 回應吹哨者保護法進度,表示初稿將於年底前送出,但仍需徵詢各機關意見,預計明年9月前提出完整版本。
  • 澄清簡訊拜年等屬於單純個人活動,不適用個資法;農會選舉名冊公告亦屬合法,是基層誤解。
  • 承諾會注意個資法造成的社會成本增加問題,並將參考日本筆數限制、歐盟最新趨勢等,修出更理想的法案。

吳青蓉 司法院民事廳調辦事法官

  • 肯定尤美女委員提案注重「當事人資訊自主決定權」的保障。
  • 指出草案第6條第2項規定公務機關蒐集敏感性個資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但若包含司法機關,恐造成審判職權困擾,如法官量刑需參考犯罪前科資料。
  • 擔憂法院審判中調取病歷、醫療資料若須當事人書面同意,恐影響真實發現,例如性侵案件。
  • 認為家事事件法採職權探知主義,若調取敏感性資料需當事人同意,恐妨礙妥當處理。
  • 表示尊重主管機關法務部及立委職權,但提醒影響國家公權力行使的妥適性。

石村平 衛生署醫事處科長

  • 表示醫療法有病歷使用規定,個資保護則有相關規定。
  • 未直接回應為何病歷保護不納入醫療法修正,僅表示會將委員意見帶回。

相關後續

  • 尤美女、吳宜臻委員所提「個資保護專責單位」相關提案 (第1-A案、第1-F案),併案處理,要求法務部於6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
  • 尤美女委員所提「全面檢討個資法並納入歐盟最新改革方案」提案 (第1-B案),無異議通過。
  • 尤美女委員所提「公務機關處理敏感性個資行政作業要點」提案 (第1-C案),修正文字後通過,要求法務部函請各機關研議並於6個月內彙整報告。
  • 尤美女、吳宜臻委員所提「釐清個資法與政府資訊公開法適用分界」提案 (第1-D案、第1-G案),併案處理,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
  • 吳宜臻、呂學樟委員所提「檢視各特別法規與個資法適用範圍並提出修法」提案 (第1-E案),與第1-B案併案處理,要求於1年內提出相關法規修法。
  • 其餘條文另定期審查。

討論事項三

繼續併案審查「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中,關於境外被害人保護的範圍與扶助金制度、補償金的計算與扣減原則、申請時效的延長、以及媒體報導犯罪案件時對被害人名譽與隱私的保護。
  • 核心爭議還包括政府對被害人的告知義務、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的職能強化、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判決金的運用透明化,以及如何全盤檢討現行法規,提升行政效能,確保被害人獲得實質補償。

相關爭議

  • 境外被害人扶助金的適用範圍:行政院版本限制被害人與加害人皆為中華民國國籍才適用;林佳龍、柯建銘等委員主張應擴大至只要被害人具中華民國國籍即可,不應以加害人國籍為限。
  • 補償金與社會保險金的扣減:丁守中委員主張刪除第11條,認為犯罪被害人補償與其自行繳納保費的社會保險金性質不同,不應扣減;法務部則考量避免雙重受益,且補償金額度高。
  • 補償金申請時效:丁守中委員認為現行2年時效過短,導致許多被害人家屬錯失申請機會,呼籲延長;法務部則表示會參考國賠法等規定,需時間研議。
  • 殯葬費核銷與金額:丁守中委員建議20萬元以內殯葬費免檢具憑證,簡化行政程序;法務部則擔心影響求償權及核銷問題。
  • 媒體報導責任與罰則:林佳龍、柯建銘等委員認為行政院版本對媒體錯誤報導責任不夠明確,建議參考性侵害防治法,增設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以避免被害人二度傷害。
  •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全盤檢討時程:丁守中、呂學樟、林佳龍等委員批評法務部推動修法進度緩慢,一再承諾「1年內」提出,導致許多受害者權益受損;法務部則表示需要時間整合各方意見並考量配套措施。

立法委員發言

丁守中 立法委員

  • 作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原始推動者,批評法務部扭曲立法精神,導致補償機制形同虛設,每年預算僅發出少數。
  • 主張修正第6條,明確第一款遺屬(父母、配偶、子女)無論是否依賴被害人扶養,均可申請補償金。
  • 建議第9條殯葬費20萬元以內免檢具憑證,簡化行政程序,並指出現行殯葬費遠超此數。
  • 要求刪除第11條,認為被害人自行購買的保險金不應從犯罪被害補償金中扣除,兩者法理不同。
  • 主張延長補償金申請時效,批評政府宣導不足、審核從嚴,導致大量被害人家屬無法獲得補償。
  • 呼籲法務部立即修正現行法規缺陷,不應再拖延一年,因每年有大量家庭受害。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部長未出席,由常務次長代表行政院備詢,認為此舉輕視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不符責任政治常規。
  • 提案修正第4條之2,要求地檢署在偵查及起訴時主動告知被害人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的權益,並寄送申請書。
  • 指出許多被害人因檢察單位告知不力而錯失申請補償金的機會,例如性侵案件僅3%提出申請。
  • 以邱姓受刑人遭性侵案為例,說明被害人即使獲判賠償,也可能因加害人無財產而無法實際取得,凸顯代位求償與告知義務的重要性。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30條,增列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應提供職業訓練協助,以確保被害人及其遺屬生活重建。
  • 提案修正第3條、第6條、第11條,旨在擴大境外被害人補償範圍,取消遺屬補償金對扶養維持生活的限制,並限縮補償金扣減範圍,排除社會保險金。
  • 質疑第30條第2項第3款、第4款在協商結論中是否增列,以確保對扶助金遺屬的保護措施。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批評犯保法保障不足,特別是境外被害人,呼籲法務部在明年9月會期前提出更完整的修法版本。
  • 支持創設境外被害人扶助金制度,但建議應擴大適用對象,不限於加害人為中華民國國民。
  • 建議修正第29條之1,增列駐外單位在保護措施中的協助與告知義務,並賦予犯保機構協調駐外單位提供緊急協助的法源。
  • 建議明確化媒體錯誤報導犯罪被害人案件的罰則,參考性侵害防治法,處以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建議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應刪除扶助金對象限於「國人殺害國人」的文字,擴大保障範圍,並要求法務部在9月前提出完整修法版本。
  • 提案修正第29條之1,要求相關機關與駐外單位應提供境外被害人必要協助及主動告知權益。
  • 提案修正第30條,要求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協調相關駐外單位為境外被害人提供緊急必要協助。
  • 提案修正第30條之1,建議對媒體錯誤報導侵害被害人名譽隱私者,處以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 提案修正第34條之1,取消扶助金申請條件中「加害人為中華民國國民」的限制,擴大保障範圍。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支持丁守中委員對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修正,批評法務部行政效能不彰,過於保守,不應再拖延一年。
  • 認為犯罪被害人補償應基於特別法精神,不應受限於時效或國賠法,且應儘速補償,避免二次傷害。
  • 提案修正第30條,增列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應提供職業訓練協助,以確保被害人及其遺屬生活重建。
  • 提案要求法務部研擬縮短補償金審議時間、提高扶助金核撥金額,以符合實際狀態並適度補償被害人家屬。

謝國樑 立法委員

  • 關切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後,國內外補償制度的主要法理差異,以及對境外被害人(如留日女學生案)的具體賠償金額。
  • 確認境外被害人扶助金為20萬元且無扣除問題,並適用於法案通過後發生的類似事件。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說明行政院版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主要參採委員意見,針對境外被害人提供扶助金制度,並增訂媒體注意義務。
  • 回應丁守中委員,表示法務部並非不支持國內補償制度修正,但希望有1年時間進行整體性修正與配套考量。
  • 說明境外被害人扶助金制度採屬地主義,但基於保護國民立場及急迫性,訂定20萬元扶助金,且不適用補償金扣除制度。
  • 表示對於扶助金適用對象(不限加害人為國人)及駐外單位協助等委員建議,法務部可以思考並同意修正。
  • 承諾會將吹哨者保護法初稿於年底前送出,並將邀集各機關會商,預計明年9月前提出完整版本。
  • 解釋補償金與賠償法理不同,但當時立法考量避免雙重受益,且補償金額度高,故有扣除機制。
  • 說明殯葬費已從寬處理,但免檢具憑證恐有求償權問題。
  • 表示會將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全盤檢討修正草案於102年9月1日前送立法院審議。

相關後續

  •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3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增訂第3條之1條文,不予增訂。
  • 第4條維持現行條文。
  • 段宜康委員等提案的增訂第4條之2,不予增訂。
  • 第6條維持現行條文,但另作附帶決議。
  • 第9條照丁守中委員等提案條文修正通過,增訂殯葬費除外,每一遺屬均可分別申請。
  • 第11條修正為:依本法請求補償之人,因犯罪行為被害已受有損害賠償給付、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得受之金錢給付,應自犯罪被害補償金中減除之。
  • 第16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第29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29條之1修正通過,增訂相關機關與駐外單位應提供必要協助及主動告知權益,檢察機關亦應告知申請補償權益。
  • 第30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修正通過,增訂第1項第6款為「生理、心理治療、生活重建及職業訓練之協助」,並增列1項規定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及政府機關、駐外單位應為緊急之必要協助。
  • 第30條之1修正通過,增訂第2項規定被害人或遺屬可要求媒體更正錯誤報導。
  • 第32條照段宜康委員等提案條文修正通過,規定本法不適用於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居民於該地區因犯罪行為被害時。
  • 第34條之1修正通過,取消扶助金申請條件中「加害人為中華民國國民」的限制。
  • 第34條之2至第34條之6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附帶決議:請法務部研提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全盤檢討修正草案,於102年9月1日前送立法院。
  • 第2-A案修正通過,要求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於下個會期內提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相關報告。
  • 第2-B案修正通過,請法務部一併研究縮短補償金審議時間、提高扶助金核撥金額。

原始資料

公報
1020404
卷/期/冊
102/4/4
發布日期
2013-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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