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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審查涉外人士收容法案與兩岸議題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12-27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濕地法草案、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等修正草案。會議核心討論涉外人士強制出境與收容的人權保障、程序合法性,以及中國新版護照加註台灣景點的主權爭議。部分法案達成共識,包括審查會組成和特定收容期限,其餘條文則保留待黨團協商或專案會議研議。

討論事項一

審查「濕地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及第二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併案審查行政院及委員所提濕地法草案,以行政院提案條次為準,並討論部分修正動議。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兩案併案審查,以行政院提案條次為準,逐條審查。
  • 第二條條文,除後段中「法令」修正為「法律」及刪除「保育」二字外,餘照委員邱文彥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 第三條條文(含委員林淑芬等33人提案第十八條),保留。
  • 第四條及其以下條文,另定期舉行會議,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二

審查「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六案)

核心議題

  • 強化大陸地區人民及港澳居民強制出境前之程序保障,包括審查會召開、收容要件與期限、救濟權益等,以符合人權公約精神。
  • 檢討逾期停居留罰鍰規定,並討論中國大陸新版護照加註台灣景點所引發的主權爭議及應對措施。

相關爭議

  • 收容處分是否需經法院裁定 (法官保留原則):尤美女委員等提案要求移民署應於收容起24小時內向法院聲請裁定收容,以保障人身自由;內政部移民署及司法院認為收容屬行政處分,與刑事羈押有本質差異,且考量司法資源衝擊及他國制度,不宜採嚴格法官保留。
  • 收容期間長短:尤美女委員等提案將收容期限由60日縮短至30日,並延期以1次為限,強調保障人權;內政部移民署及法務部認為30日可能影響刑事偵審程序及證件辦理時程,建議維持60日。
  • 強制出境審查會組成:尤美女委員等提案要求審查會成員中移民團體、人權組織及專家學者比例不得少於2/3;內政部建議比例為1/2,認為2/3可能導致出席困難。
  • 中國新版護照加註台灣景點:多位立法委員嚴厲質詢陸委會及海基會,認為此舉侵犯台灣主權及治權,批評政府應對軟弱無力;陸委會主委王郁琦及海基會董事長林中森強調已嚴正抗議,並說明台灣不承認大陸護照,入境以入台證為準。
  • 中國黨政人士來台資格與言論:段宜康委員質疑國台辦副主任孫亞夫以學術身分來台,卻發表批評台灣政策、宣揚中共十八大思想的言論,要求陸委會應嚴格規範;陸委會主委王郁琦表示孫亞夫以專業人士身分入境,發言雖有不妥但台灣保障言論自由。
  • 台商擔任中國政協委員:委員們詢問陸委會對台商擔任中國政協委員的立場及懲處進度;陸委會主委王郁琦表示政協具統戰成分,不符中華民國憲政體制,現階段不宜擔任,但懲處名單仍在調查中。
  • 兩岸關係定位與發言權:立法委員質疑馬總統提出的「非國與國的特殊關係」及「和解制度化」定義模糊,並認為陸委會應更積極掌握兩岸議題發言權;陸委會主委王郁琦則解釋為「中華民國政府與大陸地區有效統治當局的關係」,並強調「互不承認主權、互不否認治權」。

立法委員發言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改三項法律旨在符合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第四項關於人身自由保障的規定,主張收容應經法院提審。
  • 要求將收容時間定為30天為限,若因證件未齊可延長至證件備齊日止,避免無條件長期羈押。
  • 質疑國台辦副主任孫亞夫以學術身分來台卻發表政治性言論,要求陸委會應依規定嚴格約束此類黨政人士來台。
  • 批評陸委會對中國新版護照爭議及孫亞夫言論的應對軟弱,未能明確宣示立場並採取有效反制措施。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詢問陸委會對中國新版護照加註台灣景點的應對措施,強調應讓國人清楚了解大陸人民入台的證明文件。
  • 關切總統將「互不否認治權」口誤為「互不否認政權」,要求陸委會釐清「治權」與「政權」的差別,並建議簡化為「一中各表」。
  • 詢問陸委會對台商擔任中國政協委員的立場,並建議陸委會應研議除政協外,還有哪些平台可保障台商權益。
  • 建議陸委會處理兩岸議題時應循序漸進,並多方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包括對大陸學歷採認的社會共識。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馬總統提出的「兩岸和解制度化」及「非國與國的特殊關係」等名詞缺乏實際內涵,難以被國人理解。
  • 質疑陸委會將「外交休兵」歸類為「和解制度化」的一部分,並以宏都拉斯將與中國互設辦事處為例,指出兩岸關係模糊化可能導致國際混淆。
  • 要求陸委會對中國新版護照加註台灣景點、大陸人士來台言論不當及置入性行銷等問題,負起主管機關責任,而非僅解釋名詞。
  • 主張台灣與中國應面對現實,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也是,不應創造模糊性名詞。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支持陸委會未來工作重點,包括擴大兩岸交流、通盤檢討兩岸法規及加速互設辦事機構。
  • 批評民進黨阻擋陸生納入健保法案,認為其言行不一,並強調國民黨將在院會處理此案。
  • 支持收容期間維持60日,認為此規定未引起國際人權團體抗議,且能給予行政部門足夠時間處理,反而更能保障人權。
  • 關切兩岸互設辦事機構涉及的人員豁免權及法律適用問題,強調需在協商中爭取保障,並建議辦事處不應僅設於單一地點。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嚴厲批評海基會董事長林中森對中國新版護照加註台灣景點的抗議軟弱無力,未明確表達台灣主權與領土立場。
  • 質疑陸委會對中國黨政人士來台言論不當的雙重標準,並指出多項法規允許大陸人士持護照入境,陸委會卻未能有效反制。
  • 要求陸委會立即提出台商擔任中國政協委員的懲處名單,批評陸委會拖延調查且對政協成員的定義有爭議。
  • 認為陸委會對兩岸關係的處理證明馬政府顢頇無能,未能有效捍衛國家主權和尊嚴。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批評陸委會對中國新版護照加註台灣景點爭議的處理,認為僅發函抗議是「嘴巴說說」,未能提出具體反制措施,如同「斯德哥爾摩症候群」。
  • 質疑海基會董事長林中森在與陳雲林會面時,未明確提及「中華民國」領土,且對中方「趕時髦」的說法未能有效反駁。
  • 主張應限制中國新版護照作為身分證明文件,以表達實質抗議。
  • 批評陸委會對陸生健保議題的立場,並認為行政機關處理事務效率慢,應壓縮時間加速處理。

黃文玲 立法委員

  • 質疑陸委會對中國新版護照爭議,遲至12月24日才發出正式函文,批評其處理緩慢且抗議無效。
  • 不滿海協會回函內容,認為對方根本不甩台灣的抗議,要求陸委會提出具體反制方式,而非僅止於「非常遺憾」。
  • 關切中國「中歌榜」來台活動,要求陸委會應派員現場監督,防止出現矮化台灣主權的言行。
  • 認為陸委會應與外交部等單位召開國際記者會,共同解決中國護照問題。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批評陸委會對中國護照爭議的處理是「空砲彈」,未能有效捍衛國家尊嚴,反而造成國際誤解台灣承認自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分。
  • 建議在台灣發給大陸人民的入台證上印製台灣海峽中線地圖,標明「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以符合「互不否認」的現實。
  • 認為陸委會不承認大陸護照卻任其為所欲為,是邏輯不通,並指責其為「為匪宣傳」。
  • 主張台灣應成為國際承認的獨立自主國家,才能真正維護民主自由,批評國民黨政策是「自欺欺人」且造成內亂。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認同陸委會關於中國將加大政治促談壓力的分析,並認為馬總統在兩岸關係上的陳述可能釋放錯誤訊息。
  • 指出中國護照事件及中國學者來台標準放寬,顯示中國對台政治意圖日益明顯,政府應思考如何因應。
  • 詢問海基會董事長林中森,在面對大陸官員時能否堅持台灣立場,並以辜振甫前董事長為例,強調堅持風範和立場的重要性。
  • 關切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居留人數相較外國人偏低現象,要求內政部移民署加強查緝,因涉及經濟與國安問題。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移民署對外國人收容的審查會召開次數與驅離人數不符,並關切收容所內外國人的人權狀況,包括居住環境與活動自由。
  • 主張收容應由法院裁定,將收容期限縮短至30日,並強調若涉及刑案應移交司法機關處理,行政機關不應承擔司法責任。
  • 批評移民署以收容代替羈押,且未依照羈押法程序保障人權,要求司法院、法務部與移民署協調解決此長期問題。
  • 強調收容期限縮短可促使行政機關加速處理,避免因時間寬鬆而怠惰,並要求將「機票」納入有效證件備齊後的收容期限考量。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建議移民署邀請尤美女委員到署內了解行政作業過程,以釐清收容議題的實務困難,避免將個案作為立法基礎。
  • 呼應尤美女委員對人權的關切,但認為收容期限的調整需考慮行政作業上的特例和困難,建議將相關條文保留待進一步協商。

相關人員回應

王郁琦 陸委會主任委員

  • 說明陸委會與內政部會同相關機關,依據兩公約精神,共同擬具兩岸條例與港澳條例修正草案,以保障大陸地區人民及港澳居民人身自由與正當法律程序。
  • 強調修法重點包括強化強制出境前程序保障(審查會)、明定收容要件與期限、保障救濟權益、增訂逾期停居留罰鍰,並檢討相關子法。
  • 表示提高扣除額上限會造成稅損,稽徵程序簡化已研議,離島稅賦優惠可再檢討。
  • 回應中國新版護照爭議,表示已透過海基會向陸方嚴正抗議,並說明台灣不承認大陸護照,入境以入台證為準,但陸方回函認為此為台獨政黨炒作。
  • 解釋對中國黨政人士孫亞夫來台,其以專業人士身分入境,發言雖有不妥但台灣保障言論自由,且其言論並未產生實際效果。
  • 說明陸委會對台商擔任中國政協委員的立場,認為政協具統戰成分,不符中華民國憲政體制,現階段不宜擔任,但懲處名單仍在調查中。
  • 解釋「兩岸和解制度化」是指兩岸協商制度化,「非國與國的特殊關係」是指中華民國政府與大陸地區有效統治當局的關係,並強調「互不承認主權、互不否認治權」。
  • 提出陸委會2013年三大工作重點:擴大深化兩岸交流、通盤檢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加速促成兩岸兩會互設辦事機構。
  • 承諾會持續關注陸生納保議題,並與教育主管機關保持聯繫,加速推動兩岸辦事處設立,並在協商中爭取我方駐地人員權益保障。
  • 針對置入性行銷報導致歉,表示已移送63個案件給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並將提供報告。

簡太郎 內政部次長

  • 說明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草案的意見,包括審查會成員組成比例應為1/2、收容無須由法院裁定、收容期間維持60日,以及修正收容異議期間為收容期間內。
  • 解釋收容無須法院裁定的理由,包括收容目的在確保強制驅逐、與刑事犯有本質差異、已有行政救濟途徑,且多數國家亦非由法院裁定。
  • 強調收容期間縮短至30日可能影響刑事偵審程序,且部分受收容人涉及刑案或證件辦理需時,故建議維持60日。
  • 說明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居留人數較少的原因是早期偷渡及非法婚姻減少,且與大陸方面有定期遣返機制。
  • 回應審查會組成,同意將「不得少於三分之二」調整為「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將「移民團體、人權組織及專家學者」改為「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
  • 表示如果涉及刑案的收容人能完全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移民署可考慮縮短行政收容期間,但仍需考慮少數因勞資糾紛或證件不齊的特殊案件。
  • 同意將「有效證件備齊後30日止」的收容延長期限縮短為「有效證件備齊後15日止」。

許辰舟 司法院刑事廳調辦事法官

  • 對港澳條例、兩岸條例及移民法修正草案中涉及司法院部分,尊重大院立法裁量。
  • 對尤美女委員等提案中要求收容應經法院裁定(嚴格法官保留)表示欽佩,但提醒此舉將對法院人力資源造成巨大衝擊,估計需增置大量法官與書記官。
  • 指出釋字第690號解釋意旨,不採嚴格法官保留不必然違憲,只要能提供迅速司法救濟即可,可從整體資源配置考量。
  • 說明外國制度中僅德國採嚴格法官保留,日、韓、美等國收容決定均屬行政權行使。
  • 建議為兼顧司法資源與人權保障,可不採嚴格法官保留,僅需強化受收容人隨時請求法官救濟的機制,並加強收容處分正當法律程序。
  • 指出收容如改採嚴格法官保留,將引發裁定法院、提審法院管轄權歸屬及程序法適用等疑義,建議通盤檢討提審法,以求法制周延。
  • 表示若收容期間縮短至30日,可能導致法官更頻繁採取羈押處分,且若替代收容措施不足,可能造成受收容人逃跑或淪為人口販運被害人。
  • 說明司法院已籌組提審法研修委員會,將通盤研討相關議題,以應需要。

林中森 海基會董事長

  • 說明已當面向海協會會長陳雲林嚴正表達政府對中國新版護照加註台灣景點的立場,包括不接受此舉片面挑起爭議,並強調兩岸應正視分治現實。
  • 轉述陳雲林對護照爭議的回應是「趕流行」,但海基會仍表達不能接受,並要求陸方應有智慧地處理。
  • 表示兩岸互設辦事機構的大方向與大原則沒有改變,雙方正在緊鑼密鼓研議中,但具體期程需待兩岸溝通協商後決定。
  • 強調海基會將在陸委會指導下,在對等、尊嚴、互惠的基本原則下推動兩岸交流,並爭取駐地人員權益保障。
  • 表示歷任海基會董事長的表現都恰如其分,並認同辜振甫前董事長有值得學習之處,承諾在面對中國大陸官員時會堅持台灣立場。

陳文琪 法務部參事

  • 說明收容基本上屬於行政處分,若涉及刑事案件需拘束人身自由,則應移請檢方或法官裁定羈押或替代方式。
  • 強調若轉入司法程序,即屬司法處分,與行政收容程序不同。
  • 表示對於收容期間長短,尊重主管機關在處理收容實際作業的必要性,重點在於踐行正當法律程序與人權保障。

張琪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副署長

  • 說明強制驅離外國人前召開審查會旨在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近2年召開5次審查會,驅離1人,有5個案子經審查後獲准留下。
  • 指出目前收容所內有1,265名外國人,平均收容36.5天,最長可達120天,他們並非罪犯,僅違反行政法規。
  • 解釋收容所待遇,雖不能自由出入,但在裡面可自由活動,每天有放封時間,且設有電話供使用,與監獄有別。
  • 說明收容天數偏長原因在於部分受收容人無有效證照或涉及刑案,移民署會積極協調遣返,並無故意拖延。
  • 回應委員對收容所環境的質疑,說明南投收容所最大間可容納56人,有隔間浴室,但承認沒有隱私權。
  • 表示若收容期間縮短,將增加遣返作業困難,特別是針對逃逸外勞,且證件備齊後仍需時間辦理機票。
  • 澄清移民署並無「以收容代替羈押」情形,若涉及刑案會通知司法單位,並積極協助辦理護照及遣返事宜。
  • 邀請尤美女委員到移民署了解遣送作業流程及困難點,以促進雙方對議題的理解。

相關後續

  • 審查會的組成達成共識:由主管機關遴聘各有關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共同組成,其中單一性別不得少於1/3,且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之席次比例不得少於1/2。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關於收容期限的修正達成共識:得延長收容至有效證件備齊,訂妥機船位後7日止。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關於收容異議的修正達成共識:收容期間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修改原7日內規定)。
  • 所有修正條文全數保留,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姚召集委員文智作補充說明。
  • 內政部應於2013年7月以前召集相關單位就保留協商部分的收容、責付或羈押等相關問題研商具體方案,並將研商結果送交本委員會參酌。

原始資料

公報
1020404
卷/期/冊
102/4/4
發布日期
2013-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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