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改革與社會救助法修正:聚焦勞保財務、兒少權益及弱勢扶助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1-02
本次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議主要針對我國兒少家庭照護、兩性教育、性侵害與毒品防治政策及勞保年金改革進行專案報告與質詢,並審查多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與「社會救助法」修正草案。會議核心討論年金制度財務永續性、社會公平性及世代包容性,以及社會救助對象資格放寬、食物銀行設立等議題。部分提案經審查通過,部分則維持現行條文或交付研議,勞檢權爭議亦為焦點。
討論事項一
我國兒少家庭照護、兩性教育推展、性侵害與毒品防治等政策報告與勞保年金改革專案報告
核心議題
- 本次報告涵蓋兒少家庭照護、兩性教育推展、性侵害與毒品防治等政策執行成效與修法方向,但會議核心聚焦於勞保年金改革方案內容、執行進度、修法時程及座談會紀錄。
- 勞保年金改革主要探討制度的財務健全、社會公平、世代包容等原則,檢討所得替代率、保險費率、給付條件、基金運用效率及政府責任等五大面向。
相關爭議
- 年金改革必要性與急迫性:勞委會與經建會強調人口老化對基金財務的衝擊,需及早改革;郭明政院長則質疑精算報告基礎,認為勞保無立即破產危機,改革步調過急製造恐慌。
- 信賴保護原則適用範圍:吳育仁委員質疑軍公教年金改革是否適用信賴保護原則;經建會陳副主委表示法律規定範圍內應遵循,非法律規定部分有考量空間。
- 政府撥補與財政負擔:潘主委認同國庫撥補入法,但主計總處鹿副主計長指出政府財政困難,舉債空間有限,歲入偏低。
- 勞保所得替代率調整:蔡錦隆委員及勞工團體擔憂降低所得替代率影響勞工基本生活,要求不應降低;潘主委則表示需衡平考量費率提高與世代差異。
- 年金改革溝通與透明度:陳節如委員質疑勞委會拒絕提供勞工座談會紀錄,且未廣泛拜訪衛環委員會委員;潘主委則稱資料尚在彙整。
- 勞檢權授權與勞動部組改掛鉤:趙天麟委員強烈抗議勞委會將高雄市勞檢權授權與勞動部組織法通過掛鉤,認為是自毀承諾,導致高雄市「一市兩制」。
- 勞保一次性請領潮責任歸屬:劉建國委員指出政府資訊揭露不清,導致勞工恐慌性一次性請領勞保退休金近800億元,要求政府負責任;潘主委歸咎媒體誤導。
立法委員發言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質疑軍公教年金改革適用信賴保護原則的範圍。
- 關切軍公教勞年金不平問題的解決方案。
- 詢問國庫撥補入法及財源問題,以及總統提出的「全面、務實、漸進、透明」四大原則的內涵。
- 關切大學生失業率高於國中畢業生問題,認為解決之道在教育制度與技能訓練。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質疑主計總處報告中歲入偏低的原因,要求具體說明。
- 關切政府特別預算執行率與保留款過高問題。
- 詢問政府年金改革在第一層法定公共年金的公平性調整方向。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委會拒絕提供勞工座談會紀錄,批評其藐視委員。
- 關切勞工紓困貸款制度是否為「陷阱」,導致勞工老年給付被扣減,要求檢討。
- 批評勞委會向勞工追討關廠貸款,而非向企業主追償。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質疑馬總統為何在此時推動年金改革,認為可拖延。
- 關切軍公教年終慰問金爭議,認為不應只挑在今年取消。
- 建議勞保基金應更靈活操作,提高收益,為勞工創造更多保障。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關切勞工最擔心的勞保破產、所得替代率降低及費率提高問題。
- 強烈要求年金改革不能降低勞保所得替代率,認為勞工基本生活將受影響。
- 建議提高勞保基金收益,借鏡新加坡主權基金經驗,讓勞工更有保障。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澄清信賴保護原則並非法律,應隨背景改變而溝通取得共識。
- 強調年金改革應兼顧基礎年金的公平性與人口政策的關聯性。
- 肯定馬總統推動年金改革的擔當與責任,認為愈早改愈好。
- 認同勞委會主委提出的「潛藏債務」為流量與存量問題,不應過度恐慌,並建議修法減少全額提存準備。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認為年金改革若導致加稅,將引發「革命」。
- 要求勞委會主委明確說明年金改革是否降低勞工所得替代率及提高勞工保費。
- 質疑勞委會未能具體說明改革方向與原則,且與孫友聯秘書長提出的改革原則不符。
- 指出因政府資訊揭露不清,導致勞工恐慌性一次請領勞保退休金,要求政府負責任。
- 批評政府未能及時澄清勞保潛藏負債觀念,造成勞工損失近800億元。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對勞委會報告內容空洞感到遺憾,要求具體方案。
- 關切所得替代率調整、延後退休是否增加勞工負擔,並強調勞工反對延退、降低給付。
- 要求勞委會主委承諾為勞工加薪,並提高整體勞工所得。
- 批評勞委會對關廠失業勞工的處理方式,要求積極協助。
- 強調年金改革應拉平不同職業別待遇與年金,堅定照顧弱勢勞工立場。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委會主委對「隨收隨付」概念的理解遲緩,指出郭明政院長早有建言。
- 引用國際學者觀點,強調社會保險與私人保險精算方式不同,不應過度提存準備金。
- 認為本次年金危機是「知識危機」,指控部分人士有「動機、詭計」,圖謀不法利益。
- 主張因政府資訊錯誤導致勞工一次性請領退休金,勞工應可提國賠訴訟。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質疑郭明政院長的觀點與多數專家學者相左,認為台灣無法做到隨收隨付。
- 強調年金改革應追求永續經營,避免下一代領不到錢,而非謀個人私利。
- 建議第一層基礎年金應使計算公式趨近公平,如統一薪資計算基準。
- 主張應檢視年金改革過程,確保公平性,而非只看結果。
- 呼籲年金改革應放下朝野對立,為國家永續經營訂定制度。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批評勞委會對勞保年金改革方案缺乏明確方向與數據。
- 提醒勞委會在計算所得替代率時,不應高估與美化數據,應考量勞工平均工作年資。
- 關切勞退舊制勞工人數及雇主提撥狀況,要求提供縣市政府清查結果與交叉比對資料。
- 針對勞基法第56條提出修正案,建議將雇主提撥勞退準備金比例入法,並計算一次提撥差額。
楊曜 立法委員
- 對勞委會專案報告內容空洞感到失望。
- 質疑勞保條例第58條第5項關於退休年齡延後至61歲的解釋,認為應適用55歲提前請領,並應對當事人做最有利解釋。
- 呼籲勞委會在解釋法律時,應看過前後條文,並做最有利於當事人的解釋。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質疑年輕世代對年金改革「世代包容」說法的不買單,認為薪資不高是主因。
- 指出大學畢業生缺乏技術能力導致就業困難,認為教育制度改革是關鍵。
- 關切勞委會與教育部在技職教育改革上的進度緩慢與資源重複浪費問題。
- 詢問本次年金改革是否會推翻2008年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規定的費率調整機制。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關切政府機關勞務外包與人力派遣的差異,以及小型企業承攬政府工作可能規避勞健保的問題。
- 要求勞委會與工程會協調,確保所有公部門勞務承攬者皆納入勞健保。
- 關切關廠失業勞工貸款案,建議降低滯納金或免收,並尋求制度性解決方案。
- 要求勞委會加強稽查基本工資時薪調整的落實情況。
- 要求提供外勞因雇主不合理要求而更換雇主的數據資料,保障外勞人權。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強烈抗議勞委會將高雄市勞檢權授權與勞動部組織法通過掛鉤,認為是自毀承諾,導致高雄市「一市兩制」。
- 批評勞委會藐視衛環委員會與立法院的決議,並威脅將強力監督、杯葛預算。
- 強調勞檢權與勞動部組改應脫鉤處理,不應以組改為條件延宕授權公告。
- 質疑勞委會主委言行不一,缺乏誠信,認為其所提勞保改革方案不可信。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關切勞工紓困貸款扣繳比例過高,導致基層勞工生活困境,建議降低扣減額度並延長還款期限。
- 強調紓困貸款政策原為雪中送炭,應朝正面研議,讓勞工有感。
- 建議勞保基金應提高收益,借鏡新加坡主權基金經驗,讓勞工更有保障。
相關人員回應
潘世偉 主任委員 勞工委員會
- 勞保制度開辦逾60年,因人口老化及少子化影響,財務面臨衝擊,需檢討制度。
- 年金改革秉持財務健全、社會公平、世代包容、務實穩健四大原則,預計1月中旬提出方案。
- 改革將從所得替代率、保險費率、給付條件、基金運用效率、政府責任五大面向綜合檢討。
- 已辦理31場座談會徵詢學者專家及勞資團體意見,相關紀錄彙整後將公布。
- 政府宣示將「政府撥補」及「政府負最終支付責任」入法,以安定民心。
- 不贊成加稅,認為年金改革是漸進調整,非一步到位。
- 澄清勞保制度穩定,目前作為只是希望制度延續,變動不會太大。
- 認為勞保是第一層保障,目的在於提供國民最基本的退休保障。
- 承諾會將不降低所得替代率的意見納入改革考量,但需衡平各世代勞工需求。
- 已同意授權高雄市勞檢權,但程序需配合勞動部組織法案確認,並非自毀承諾。
陳小紅 副主任委員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 我國老年經濟安全保障制度已建構多層次模式,但面臨人口老化、費率提撥不足、基金不足20年給付、職業別保障差異大、未來世代負擔沉重等問題。
- 年金改革規劃原則包括財務健全、社會公平、世代包容、務實穩健。
- 改革將從所得替代率、保險費率、給付條件、基金運用效率、政府責任五面向著手。
- 已成立院級「年金制度改革小組」並運作,辦理117場座談會及拜會立法院黨團與委員。
- 學者專家對基金管理、世代責任、職業別差距、政府責任及改革衝擊評估有不同意見。
- 強調改革應分階段逐步漸進,維持或確保低收入者現有所得替代率。
- 回應軍公教年金改革適用信賴保護原則,表示法律規定範圍內當然遵循,非法律規定部分有考量空間。
- 指出政府責任在第一層基礎年金,應朝平均發展,並考慮職業別間提撥率差異。
- 認同人口政策與年金改革相關,除生育鼓勵外,移民也是重要人口政策。
- 強調改革是因已見危機,有責任提早做,而非任其惡化。
鹿篤瑾 副主計長 行政院主計總處
- 報告勞工保險基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的財務狀況,均有大量未提存責任準備。
- 指出近年政府財政問題關鍵在歲入偏低,賦稅負擔率低於過去及國際水準。
- 說明因應金融海嘯等事件,政府提出特別預算,導致歲出歲入差短與債務擴增,舉債空間有限。
- 強調政府致力控制歲出規模,但依法律義務支出逐年攀升,歲出結構僵化。
- 表示若國庫撥補為優先項目,需在所有經費中檢討,但加稅問題需行政院與財政部考量。
- 說明中央政府債務餘額為5兆2,691億元,地方政府約八千多億元,主要因金融海嘯後借款較多。
- 強調政府預算執行率約96%,但包括保留款,法律規定可保留4至5年。
- 回應年金改革需考量用在何處,若對國家建設有幫助,舉債有其必要性。
羅五湖 總經理 勞工保險局
- 勞工紓困貸款條件為參加勞保15年以上且有需求,金額只有10萬元,目的為救急。
- 自2003年迄今貸出104萬件,四分之三已還款,四分之一過期未還。
- 說明若勞工未還清紓困貸款,將從其老年給付中扣除一半。
- 報告2012年10月勞保一次性請領件數為33,000件,金額436億元;11月為25,000多件,金額332億元,總計約768億元。
- 解釋勞保精算報告目的在於提醒制度可能面臨的影響,是法規要求必須做的。
- 表示目前勞保一次給付佔三分之一,年金部分佔三分之二,仍需努力推廣年金化。
- 回應勞保與國保已有合併計算,但與公保無合併計算年資。
郭明政 院長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
- 認為台灣勞工年金制度已取得顯著成就,應珍惜。
- 質疑勞委會精算報告基礎錯誤,將社會保險誤用商業保險概念,導致不必要的恐慌。
- 指出德國社會保險採隨收隨付制,準備金僅為1個月支出,美國亦有大量結餘,不需全額提存。
- 批評政府官員對年金制度知識不足,導致「知識危機」,浪費公帑。
- 認為將年金財源投入股市存在幣值、市場及管理風險,可能導致不法利益。
- 強調年金風暴是「起風者」有動機、詭計,意圖從基金管理中獲取私利。
- 主張社會保險基金只能做非市場投資,如購買國債,不能投入高風險市場。
- 呼籲政府應重新精算,用大家能接受的標準來做精算報告,並重視學術界建言。
石發基 處長 勞工保險處
- 台灣國情與德國不同,無法做到隨收隨付,因長期低保險費率導致給付支出龐大。
- 強調基金餘額是為未來龐大支出做準備,否則將來社會將無法解決財務危機。
- 說明勞保條例設計機制,退休年齡將逐步延後,減額年金和增額年金有其配套設計。
- 解釋勞保條例第58條第5項規定,全額年金從60歲逐步調整至61歲,提前5年領取亦需相應調整。
林三貴 局長 職業訓練局
- 職訓局已推動與產業、學校結合,提供大專就業學程、產學訓雙軌等,並提供年輕人訓練35,000多人次。
謝倩蒨 副處長 勞動條件處
- 目前全國約有167萬勞工擁有勞退舊制年資,其中57萬人單純適用舊制,110萬人選擇新制保留舊制年資。
- 舊制退休金制度困難點在於企業經營存活期不確定,難以估算符合足額退休金人數。
- 雇主提撥勞退準備金比例為2%至15%,只要符合規定即合法。
- 地方政府會對轄區事業單位進行清查,大多數事業單位已提撥,開戶率約59%。
- 若事業單位提存不足,依勞退條例第50條規定按月處罰。
吳世雄 處長 勞動檢查處
- 勞委會已於12月7日開會同意授權高雄市政府勞檢權,會議紀錄已送達,但仍需跑程序。
相關後續
- 委員楊曜、潘維剛、鄭汝芬及陳歐珀等4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 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含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討論事項二
審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條、第九十二條、第七十六條、第三十三條、第九十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聚焦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修正,主要討論兒童優惠措施、收費項目管理、以及行動應用程式內容分級管理等議題。
- 核心議題包括公、民營事業應提供兒童優惠措施,並以年齡為標準;以及行動應用程式內容的管理與防護機制。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節如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蔡錦隆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徐少萍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鄭汝芬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王育敏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蘇清泉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江惠貞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李鴻源 部長 內政部
無相關發言紀錄
黃月麗 副司長 教育部社會教育司
無相關發言紀錄
黃文哲 專門委員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無相關發言紀錄
羅達生 組長 經濟部工業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案增訂第24條之1,不予增訂;第90條條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 第33條,照委員王育敏等提案通過,修正第3項文字為:「交通、醫療、文教等公營、公辦民營及民營事業應提供兒童優惠措施,並以年齡為標準,且應提供未滿一定年齡之兒童免費優惠。」
- 委員王育敏等提案第44條及第92條條文,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 第76條,照委員江惠貞等提案通過,修正第3項句中「收費項目、用途及數額、管理」為「收費項目、用途及基準、管理」。
- 第90條之1,照委員王育敏等提案通過。
- 本4案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蔡錦隆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 通過附帶決議1: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主動蒐集提供兒童免費優惠之公、民營事業名單及優惠內容,定期交由內政部彙整並廣為周知,公告於官方網站。
- 通過附帶決議2:通訊傳播主管機關應於6個月內委託民間團體成立行動應用程式內容防護機構,如未能成立,則應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4條條文,將行動應用程式納入分級管理。
- 委員楊曜、江啟臣及劉建國等3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 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含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 通過臨時提案1:教育部應發函全國各縣市中小學,加強學生教育及家長宣導,導正學生價值觀,避免高價購買、交易遊戲卡或扭蛋公仔;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應加強稽查校園周邊商家有無販售違反民法第77條規定商品。
- 通過臨時提案2:要求內政部協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研議,建置「有害兒少身心健康內容過濾機制」,並要求ISP提供父母免費「不當資訊過濾」服務。
- 通過臨時提案3:要求內政部召集社政、司法及衛生等專家學者與政府官員,定期召開兒少保護協調會,並每年定期公布兒童虐待及意外事故死亡報告。
- 通過臨時提案4:要求行政院衛生署及教育部召集相關部會,成立網路平台,提供匿名諮詢服務,增加青少年對毒品危害的認識及自我保護。
討論事項三
審查「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0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聚焦於「社會救助法」的修正,主要討論中低收入戶的認定標準、家庭總收入計算、食物銀行設置,以及住宅補貼對象的擴大等議題。
- 核心議題包括放寬不動產限額、建教生生活津貼排除於家庭收入計算、自用住宅貸款利息列為減項,以及將中低收入戶納入住宅補貼對象。
相關爭議
- 中低收入戶不動產限額放寬:提案建議中低收入戶唯一房屋扣除300萬元,內政部認為將使不動產限額過於寬鬆;另對低收入戶資格不隨公告土地現值調整,內政部認為不符社會公平。
- 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提案建議排除無工作能力、無扶養能力之特定身心障礙者直系血親尊親屬,內政部認為可能導致有能力者免除扶養責任。
- 村里幹事訪視專業性與政治干預:蔡其昌委員建議由社工訪視,避免村里幹事專業不足或因政治、私怨影響認定;內政部則認為社工人力有限,村里幹事熟悉社區狀況,可透過複審機制彌補。
- 建教生生活津貼計入家庭總收入:吳宜臻委員提案排除建教生生活津貼,避免弱勢家庭學生因津貼喪失救助資格;內政部建議增訂但書,但對「未成年」定義有討論。
- 自用住宅貸款利息列為家庭所得減項:邱志偉委員提案將一般房貸利息列為減項,以照顧未享優惠利率的中低收入戶;內政部認為可能產生不公平,並建議透過第16條之1實質補貼。
- 食物銀行設置入法:林佳龍委員提案將食物銀行設置入法,並建議強制性設立及建立國家級資訊系統,賦予法源依據與節稅保障;內政部則認為目前地方已有多元措施,入法可能僵化,且其功能不應涵蓋所有救災。
- 社會救助調查報告週期:提案建議將每5年調查縮短為每3或4年,內政部表示尊重縮短意見,但認為縮短至4年較為適當,避免過於頻繁。
立法委員發言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質疑社會救助法放寬貧窮線後,中低收入戶預估人數與實際人數差距過大,可能是高估或宣導不足。
- 認同食物銀行立意良善,但質疑入法後可能僵化,產生人力物力問題及食物中毒責任歸屬,建議透過地方自治或善心人士主持。
- 強調現金給付比實物救助更方便,且實物銀行若採國家級模式,可能面臨管理困難與食物安全問題。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強調社會救助法精神不應僅在放寬資格,更應著重「協助其自立」,避免福利依賴。
- 指出政府財政負擔近七成為法定支出,其中社福佔九成,應思考如何幫助弱勢者脫貧而非長期補助。
- 建議社會救助體系應區分不可回逆(老、殘)與可工作者,對後者設定年限,培養技能,鼓勵就業,並搭配工作獎勵。
- 贊成將村里幹事社工化,提升其專業知識,作為初審把關機制。
- 認為社會救助體系的門不宜越開越大,整體財政與社福方向不應再往此方向前進。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批評內政部在油電雙漲、人民生活困苦時調高國民年金費率,質疑精算報告的準確性及調漲時機。
- 認為國民年金精算未將流量、存量納入,導致錯誤判斷,要求收回調高費率命令。
- 質疑低收入戶資格不隨公告土地現值調整可能產生不公。
- 贊成建教生生活津貼不列入低收入戶所得,以協助脫貧。
- 質疑購屋貸款利息作為家庭總收入減項可能造成利分配不公,建議透過第16條之1實質補貼。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關切國民年金第31條修正後,18,000多名受惠者補發基本保障年金的進度,要求農曆年前補發。
- 肯定新北市「幸福保衛站」政策,建議內政部關注並推廣至其他縣市。
- 建議將低收入戶接受職業訓練或建教訓練所領生活津貼,不計入家庭收入,避免喪失低收入戶資格。
- 指出村里幹事訪視可能因人情壓力產生弊病,但考量社工人力不足,建議提升村里幹事社工知識。
- 支持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2維持原條文,但呼籲政府解決因產權糾紛導致的都市發展阻礙問題。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社會救助法第11條,增訂第11條之1、第11條之2及第11條之3,為食物銀行賦予法源依據。
- 強調食物銀行應提供糧食及生活必需品,並建議將「得」設立食物銀行改為「應」設立。
- 主張中央應建立國家級「食物銀行資訊管理系統」,並明定捐贈者善意免除民事、刑事罰責。
- 批評內政部對食物銀行制度理解不清,態度消極,呼籲以開放心胸面對並支持立法。
- 提出臨時提案,要求內政部3個月內提出社會救助法食物銀行專章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1,建議將建教生生活津貼排除於家庭總收入計算,以保障弱勢家庭學生權益。
- 質疑內政部對建教生生活津貼排除計算中「未成年」的定義,認為可能排斥18至20歲中輟生回歸校園的建教生。
- 建議不增加「未成年」等文字,以涵蓋更多有需要的建教生。
- 關切不動產價值計算是否應先扣除房屋貸款及其他債務,避免低收入戶永遠無法獲得救助。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社會救助法第16條之1,建議增列中低收入戶為各級住宅主管機關提供住宅補貼措施之對象,以達照顧弱勢之立法意旨。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以新北市「幸福保衛站」為例,詢問內政部對此政策的態度,若施行效果良好,中央是否應通令全國實施並提供支援。
- 質疑「幸福保衛站」執行上可能存在孩子自尊心、個資問題及店員認定資格的困難。
- 提醒內政部若地方政府需要中央支援,應有相關法律規範,避免政策推動無依據。
- 認同食物銀行立法規範是件好事,關鍵在於如何規定條文。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主張建教生生活津貼排除於家庭總收入計算時,不應增加「未成年」等文字,避免排除18至20歲有需要者。
- 提案將自用住宅貸款利息列為家庭總收入減項,以照顧未享政府優惠利率的中低收入戶,認為符合社會公平正義。
- 贊同將租屋租金也列為家庭總收入減項,以擴大照顧面。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對食物銀行概念的理解,認為其為一種運動而非單純機制或機構。
- 詢問現行財稅法或公益勸募條例中,對食物銀行運動是否有滯礙難行之處。
- 認為食物銀行不需立法強制,政府應活化社福,凝聚民間力量,而非科層管理。
- 強調第11條現金給付是否可修正為實物分配,以及實物捐贈的稅務認定問題是關鍵。
相關人員回應
簡太郎 次長 內政部
- 社會救助新制實施後,受照顧民眾涵蓋率增加,擴大弱勢照顧。
- 回應中低收入戶不動產限額放寬,認為範圍過於寬鬆,且低收入戶資格不隨公告土地現值調整不符社會公平,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回應蔡其昌委員關於村里幹事訪視問題,認為村里幹事熟悉社區狀況,初審後可透過縣市政府社工複審彌補專業不足,委員已理解。
- 回應建教生生活津貼排除計入家庭所得,認為立意良善,但需通盤檢討其他收入計算範圍,建議於第5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目增訂但書。
- 回應自用住宅貸款利息列為減項,認為第16條之1已提供實質補貼,且需考量租屋者公平性及政府預算負擔,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回應食物銀行設置,認為立意甚佳,但第11條僅針對低收入戶,需考量中低收入戶及急難救助,並應容納城鄉差異與多元實施方式,不一定非立法不可。
- 回應社會救助調查報告週期,尊重縮短調查期限意見,但建議縮短為4年較為適當。
- 回應鄭天財委員提案增列中低收入戶為住宅補貼對象,表示本部「整體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已提供相關措施,敬表同意入法。
- 回應新北市「幸福保衛站」政策,表示為教育局主辦,事前不知情,將後續觀察其成效與可能問題,若成功且需中央支援,中央義不容辭。
- 強調救災是政府責任,對恆春天秤颱風救災盡責,不應被誣衊。
- 指出社會福利不能無限擴張,應兼顧救急、救窮與培養自立。
- 回應日本超商丟棄食物問題,認為有食物安全與商譽考量,難以直接分發。
- 回應食物銀行入法可能僵化,應兼採集中與分散模式,且不應涵蓋所有救助,立法需審慎考慮。
簡慧娟 司長 內政部社會司
- 回應中低收入戶不動產限額放寬,認為將使不動產限額過於寬鬆,且低收入戶資格不隨土地公告現值調整不符社會公平,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回應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認為排除無工作能力、無扶養能力之特定身心障礙者直系血親尊親屬,可能導致有能力者免除扶養責任,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回應蔡其昌委員關於村里幹事訪視問題,認為村里幹事熟悉社區狀況,初審後可透過縣市政府社工複審彌補專業不足,因此不修正文字。
- 回應建教生生活津貼排除計入家庭所得,建議在第5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目增加但書:「但未成年之調職建教生參加建教合作計畫接受職業訓練契約期間所領取之生活津貼不予列計。」
- 回應自用住宅貸款利息列為減項,認為第16條之1已提供實質補貼,且需考量租屋者公平性及政府預算負擔,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回應食物銀行設置入法,認為第11條僅針對低收入戶,涵蓋範圍不足,且現行已有其他條文可處理類似機制,建議由內政部邀集相關單位討論,不急於設專章。
- 回應社會救助調查報告週期,認為老人、身障及婦女多數為5年一次,為求一致性,建議維持現行法條。
- 說明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的住宅貸款補貼,每月實質補貼比扣除方式更有實益。
- 解釋村里幹事初審後,申請人可向縣市政府申覆,由社工或熟悉社會救助業務人員訪視,可解決專業不足問題。
- 說明目前各地方政府處理食物發放有多種模式,不只台中,新北市範圍更廣,但這些多為民間發起,不一定需專法。
- 指出第16條「其他必要的服務措施」與急難救助法第23條已有相關規定,可處理食物銀行概念。
- 認為食物銀行作為救助項目之一,不應全部涵蓋,且強制立法可能僵化,會後將積極研議條文寫法。
- 解釋國民年金費率調漲是依法規定的精算結果,為保障下一代,且弱勢族群有政府全額或高比例補助。
李璧如 科長 內政部社會司社會救助科
- 說明低收入戶補助金額視款別而定,臺灣省第一款每人可領10,244元,第二款一戶領5,900元。
相關後續
- 何委員欣純等19人提案修正「社會救助法」第4條之1,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蔡委員其昌等26人、何委員欣純等22人提案修正「社會救助法」第5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邱委員志偉等25人、吳委員宜臻等32人提案修正「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1,照內政部社會司簡司長建議,在第5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目,加一個但書「但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參加建教合作計畫所領取之職業技能訓練生活津貼,不予列計。」修正通過。
- 楊委員瓊瓔等20人提案修正「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2,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林委員佳龍等30人提案修正「社會救助法」第11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林委員佳龍等30人提案增訂「社會救助法」第11條之1、第11條之2、第11條之3,不予增訂。
- 盧委員秀燕等38人、姚委員文智等22人提案修正「社會救助法」第13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鄭委員天財等22人提案修正「社會救助法」第16條之1,照提案條文通過。
- 本案已審查完畢,不需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劉委員建國補充說明。
- 通過臨時提案:鑑於貧富差距擴大,經濟弱勢者更需要急難救助及生活扶助,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等應積極推動「食物銀行」之設置,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社會救助法之修正草案,以完善社會救助制度。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0404
- 卷/期/冊
- 102/4/4
- 發布日期
- 2013-01-23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