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審查港澳關係、兩岸人民關係、入出國及移民法、都市計畫法與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1-02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多項重要法案修正草案,包括「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等,這些法案條文皆保留送黨團協商。會議也討論了人民請願案、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程、土地徵收收回權與優先權、國土規劃、行政區劃以及「幸福保衛站」與「以房養老」等政策議題。部分修正案建議保留送黨團協商,並請內政部就相關議題於半年內提出具體結論供審查參考。
討論事項一
審查「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及第二案 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此議程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與委員擬具的「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相關條文修正草案,主要涉及居留許可遭強制驅離之外國人或港澳居民的審查程序,以及收容異議期間的放寬。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相關人員回應
王郁琦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並即席答復質詢。
簡太郎 內政部政務次長
- 說明提案要旨並即席答復質詢。
許辰舟 司法院刑事廳調辦事法官
- 對提案內容表示意見。
林中森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
- 即席答復質詢。
相關後續
-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4條、第14條之1、第47條之1均保留,送黨團協商。
- 已取得居留、永久居留許可遭強制驅離之外國人或進入台灣地區已取得居留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於強制出境前應召開審查會,成員應由主管機關遴聘各有關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共同組成,其中單一性別不得少於1/3,且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之席次比例不得少於1/2。
- 受收容人所持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或失效者,得延長收容至有效證件備齊訂妥機(船)位後7日止。
- 收容異議期間由7日放寬為收容期間。
- 其餘修正條文請內政部召集法務部及其他相關單位於明年7月前,就提審、收容、責付、羈押等相關問題,研商具體結論供朝野協商時參考。
討論事項二
審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八條、第十八條之一及第八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及第四案 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此議程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與委員擬具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條文修正草案,主要涉及居留許可遭強制驅離之大陸地區人民的審查程序,以及收容異議期間的放寬。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相關人員回應
王郁琦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 即席答復質詢。
簡太郎 內政部政務次長
- 即席答復質詢。
許辰舟 司法院刑事廳調辦事法官
- 對提案內容表示意見。
林中森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
- 即席答復質詢。
相關後續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第18條之1、第87條之1均保留,送黨團協商。
- 已取得居留、永久居留許可遭強制驅離之外國人或進入台灣地區已取得居留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於強制出境前應召開審查會,成員應由主管機關遴聘各有關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共同組成,其中單一性別不得少於1/3,且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之席次比例不得少於1/2。
- 受收容人所持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或失效者,得延長收容至有效證件備齊訂妥機(船)位後7日止。
- 收容異議期間由7日放寬為收容期間。
- 其餘修正條文請內政部召集法務部及其他相關單位於明年7月前,就提審、收容、責付、羈押等相關問題,研商具體結論供朝野協商時參考。
討論事項三
審查「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五案及第六案 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此議程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與委員擬具的「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主要涉及居留許可遭強制驅離之外國人的審查程序,以及收容異議期間的放寬。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相關人員回應
王郁琦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 即席答復質詢。
簡太郎 內政部政務次長
- 即席答復質詢。
許辰舟 司法院刑事廳調辦事法官
- 對提案內容表示意見。
林中森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
- 即席答復質詢。
相關後續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及第38條均保留,送黨團協商。
- 已取得居留、永久居留許可遭強制驅離之外國人或進入台灣地區已取得居留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於強制出境前應召開審查會,成員應由主管機關遴聘各有關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共同組成,其中單一性別不得少於1/3,且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之席次比例不得少於1/2。
- 受收容人所持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或失效者,得延長收容至有效證件備齊訂妥機(船)位後7日止。
- 收容異議期間由7日放寬為收容期間。
- 其餘修正條文請內政部召集法務部及其他相關單位於明年7月前,就提審、收容、責付、羈押等相關問題,研商具體結論供朝野協商時參考。
討論事項四
審查相關人民請願案五案 (討論事項三)
核心議題
此議程審查5項人民請願案,主要關切土地徵收條例修法未能落實市價補償、土地徵收改採市價徵收補償的城鄉差距、徵收補償費若遭阻擋的修法需求,以及機關用地保留未取得期限的修法建議。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以上5案不成為議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之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 請委員於審查「都市計畫法」及「土地徵收條例」時參考請願內容。
討論事項五
審查「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與 「土地徵收條例第九條之一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及第二案 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 此議程併案審查「都市計畫法」與「土地徵收條例」相關條文修正草案,核心議題包括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程、個案變更法源、土地徵收後收回權期限,以及被徵收土地處分時原所有權人的優先權益。
- 會議中亦廣泛討論國土規劃、行政區劃、抑制房價、社會住宅、幸福保衛站及以房養老等內政部相關業務。
相關爭議
-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程:張慶忠委員提案將通盤檢討作業期間限定為2年,認為現行3至5年規定實務上過長,不利都市更新與人民權益;內政部則認為限定2年恐因案件複雜性導致重新辦理或逕為通過的困擾,建議不宜訂定硬性時限。
- 都市計畫個案變更法源:張慶忠委員提案增列第27條第1項第5款「為配合法令之人民申請案」以解決人民申請個案變更缺乏法源的問題;內政部認為現行第27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已足夠處理,增列恐造成縣長劃地炒作土地的弊端。
- 土地徵收收回權期限:陳超明委員提案修正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之1,將原徵收計畫使用5年以上不繼續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仍可收回土地;內政部認為此舉將造成土地徵收登記安定性問題,與都市計畫5年通盤檢討精神不符,且恐產生龐大社會成本,建議不宜修正。
- 被徵收土地處分優先權:陳超明委員提案修正土地徵收條例第59條,將「標售」改為「處分」,「優先購買權」改為「優先權」,以涵蓋更多元的政府土地處分方式,保障原土地所有權人權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則認為「處分」定義過於寬鬆,且恐與收回權競合,增加行政負擔,建議維持原條文。
- 「幸福保衛站」政策效益與公平性:多位委員質疑新北市「幸福保衛站」政策的實際效益、是否會造成價值觀紊亂、是否排擠小商家商機,以及中央與地方在社福政策推動上的溝通協調問題。內政部表示需3個月評估期,並強調後續社工輔導的重要性。
- 「以房養老」政策限制:委員建議放寬以房養老政策的限制,例如不限單身、不限無繼承人、不限都市地區,以擴大適用範圍;內政部回應目前為試辦階段,條件較嚴謹,未來會再檢討。
- 國土規劃與行政區劃的順序與執行:委員質疑現行行政區劃調整(如五都升格)未優先考量國土規劃與區域整合,導致政策順序顛倒,成效不彰;內政部承認國土規劃應為最上位,並承諾半年內提出國土計畫藍圖雛形,以科學依據推動區域整合。
立法委員發言
張慶忠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都市計畫法第26條,建議通盤檢討作業期間以2年為限,以避免曠日費時。
- 提案修正都市計畫法第27條,增列第5款「為配合法令之人民申請案」,以賦予人民申請個案變更的法源依據,解決因法令改變而產生之土地使用問題。
- 關切淡海新市鎮二期開發案的必要性,質疑在第一期進住率低的情況下,為何仍要開發農地為建地。
- 支持陳其邁委員對苗栗尚順廣場開發案的質疑,要求內政部嚴格把關,並澄清其提案增列第5款是為了解決升斗小民因政府釘樁錯誤導致土地用途變更的困擾,與大型開發案無關。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之1,主張徵收土地在依原計畫使用5年以上後若不繼續依原計畫使用,原所有權人仍應有收回權,以符合土地正義。
- 提案修正土地徵收條例第59條,將被徵收土地處分時原所有權人的「優先承購權」擴大為涵蓋更多處分方式的「優先權」,將「標售」改為「處分」,以保障人民權益。
- 強調農業縣市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困難且耗時,建議在農業縣市交流道區域編定特定區,以吸引人口移入,促進地方發展。
- 為苗栗尚順廣場開發案辯護,認為該案位於兩大鎮中心,若不開發將成為都市之瘤,且符合地方經濟發展需要。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質詢內政部在抑制房價、興建合宜住宅等政策效果有限的原因,並建議從國土規劃角度解決大台北地區人口過度承載問題。
- 呼籲內政部加速國土規劃、區域整合、行政區劃的藍圖制定,以實現台灣土地利用的平衡發展。
- 關切大區域合併可能造成的磁吸效應,並強調能力建構應與行政區劃同步進行。
紀國棟 立法委員
- 質疑總統元旦文告中「多做多對」、「不要怕圖利民眾」的呼籲流於空談,建議總統應同時呼籲檢察機關在法令解釋上不能苛刻,避免公務員因圖利罪被起訴。
- 關切新北市「幸福保衛站」政策中,高風險家庭通報件數飆升的問題,要求內政部瞭解並因應。
- 建議放寬「以房養老」政策的限制,例如不限無繼承人,以符合社會老人化需求。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程序冗長,未能充分反映現實狀況,導致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
- 強調國土規劃應為最上位,其次為區域整合,最後才是行政區劃,批評過去行政區劃調整順序顛倒。
- 確認內政部目前沒有嘉義縣市合併的規劃,並強調行政區劃應以國土規劃和區域整合為基礎,而非僅行政區劃角度。
- 建議新北、台北、基隆合併後應考慮分區治理,並做好配套措施,包括地方制度法修改。
黃文玲 立法委員
- 質疑都市計畫擴大區未能有效增加人口,以彰化縣為例,人口反而下降。
- 要求內政部研究台化廠土地若取消使用,是否應歸還當初被徵收的居民,並於一週內提出書面報告。
- 關切公共設施保留地長期未徵收、未使用的問題,要求內政部在6個月內訂出辦法,將不用的土地解編還給民眾,並研議免繳稅。
- 批評政府在處理祭祀公業土地等人民問題上不夠積極,呼籲主動解決。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建議將現行六都十六縣進一步整合為三大都及若干縣,以解決財劃法爭議及國土規劃不平衡問題。
- 質疑政府部會過多導致跨部會整合協調困難,影響施政效率。
- 高度肯定新北市「幸福保衛站」政策,建議內政部評估是否應全面推動,並提供財源支持,作為社會安全網的基礎。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對「幸福保衛站」政策提出多面向思考,包括能否達到救急目標、是否造成價值觀混亂、是否犧牲小商家商機,並建議內政部審慎評估。
- 質疑行政院在馬總統指示評估「幸福保衛站」政策後,未將評估案交由內政部處理,導致內政部狀況外,反映溝通系統問題。
- 建議內政部評估「以房養老」政策時,應思考以市價或合理方式估計不動產價值,而非僅公告現值,以縮小政策落差。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對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審定速度與地方作業時間不一的解釋,並指出地方可能夾帶個案變更。
- 反對都市計畫法第27條增列第5款「為配合法令之人民申請案」,擔憂此條款可能淪為縣長劃地炒作土地的工具,助長官商勾結。
- 以苗栗尚順廣場開發案為例,質疑地方政府審議速度過快,要求內政部嚴格把關,防止大塊土地專案變更的弊端。
- 支持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中關於徵收土地未使用的返還機制,但強調應以徵收價格返還,不應增加價格。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質疑新北市「幸福保衛站」政策的細節、是否會被濫用、以及其是否符合社會福利或社會救助概念,認為此政策僅為「善心奉茶」而非完整社會支持系統。
- 關切新北市高風險家庭數據爆增現象,要求內政部社會司積極瞭解並追蹤,釐清是否為內政部失職。
- 建議「以房養老」政策試辦範圍應擴大,放寬單身、無繼承人及都市地區的限制,讓更多有需求的老人受惠。
- 質疑政府在處理「幸福保衛站」等政策時,缺乏契約精神,流於隨性作秀,呼籲應講制度、公開透明。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提案希望在台江國家公園重建17世紀荷蘭商館,以發展文化觀光並保護文化資產,認為此案省錢有效。
- 強調土地徵收應以市價徵收,並成立委員會審核其合理性、必要性與公益性,防止黑箱作業與貪污弊端。
- 關切公共設施保留地長期未徵收、未解編的問題,要求內政部訂出辦法,將不用的土地解編還給民眾,並應補償因凍結造成的損失。
- 批評政府施政導致經濟凋蔽、民生潦倒,與土地徵收制度有關,呼籲從制度面正本清源,建立清廉政治。
張曉風 立法委員
- 質疑淡海新市鎮二期開發案的必要性,因第一期進住率僅1成,且開發農地有損糧食安全,呼籲內政部重新檢視。
- 批評政府政策偏向建商,而非農地保護,且建設過於豪奢,呼籲社會應過簡約生活。
- 提交書面質詢,強調台灣農地急遽消失對糧食自給自足的隱憂,要求內政部檢討合理、永續的國土運用,不應僅以開發為標準。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肯定新北市「幸福保衛站」政策,建議內政部提供必要協商,並思考委託便利商店執行相關政府業務服務的可行性。
相關人員回應
李鴻源 內政部部長
- 承認大台北地區人口過度承載,抑制房價效果有限,需透過國土規劃、區域整合等中長期目標解決。
- 承諾半年內提出國土規劃藍圖雛形,以科學專業資料支撐政策,並推動行政區劃法立法。
- 對「幸福保衛站」政策持保留態度,認為其主要功能是找到需要救助的貧童,但後續社工輔導與社會支持系統的整合更為重要。
- 表示「以房養老」政策目前為試辦階段,條件較嚴謹,未來會再檢討放寬。
- 強調土地徵收應回歸市價評議委員會機制,並承諾6個月內訂出辦法,解編沒有使用的公共設施保留地。
- 對總統「多做多對」的呼籲,解讀為希望公務員勇於任事,並表示內政部會主動與法務部溝通法令解釋。
葉世文 內政部營建署署長
- 表示都市計畫案送內政部審定平均時間約3.95個月,符合法規,但地方政府處理人民陳情案耗時較長。
- 認為都市計畫通盤檢討限定2年恐有困難,建議給予半年時間研議加速作業及人民申請個案變更的認定方式。
- 說明都市計畫變更以通盤檢討為原則,迅行變更限於4種急迫情況,不宜增列「為配合法令之人民申請案」。
- 說明淡海新市鎮一期進住率低是因交通建設未到位,在輕軌捷運等建設解決後,二期開發有其必要性,且80%民眾希望開發。
- 指出特定農業區已不准徵收或改變用途,淡海新市鎮多為旱地、山坡地,與特定農業區糧食生產關係薄弱。
- 承諾會與地方政府共同努力,讓都市計畫擴大後能按規劃發展起來。
蕭輔導 內政部地政司司長
- 反對修正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之1,認為將收回權擴大至5年以上將造成土地徵收登記安定性問題,與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精神不符。
- 反對修正土地徵收條例第59條,認為現行優先購買權已足夠保障原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且將「標售」改為「處分」定義過於寬鬆,恐生困擾。
- 說明都市計畫樁的釘樁、分割屬地政機關權責,並表示會透過通盤檢討調整因釘樁偏差導致的土地使用問題。
邊子樹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副署長
- 對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之1修正案沒有意見。
- 反對修正土地徵收條例第59條,認為若增訂收回權將使優先權形同具文,且「處分」定義過於寬鬆,恐影響國產管理機制及造成行政處理負擔。
- 指出國有財產法修訂後,500坪以上土地不准標售,並說明設定地上權有其特定條件,與優先購買權行使可能產生問題。
陳興隆 內政部營建署都市計畫組組長
- 說明台灣都市計畫數量及佔地面積,並解釋都市計畫擴大區要件。
- 表示公共設施保留地約有8.5萬公頃,其中公園綠地部分會再統計提供。
- 說明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屬個案變更,需經地方都委會審議通過後報內政部。
- 解釋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可分批次公布無爭議部分,以加速作業時程。
- 對都市計畫法第27條增列第5款「為配合法令之人民申請案」有保留意見,認為其無法解決現有問題,且可能造成弊端。
相關後續
- 都市計畫法第26條及第27條修正草案,以及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之1及第59條修正草案均保留,送黨團協商。
- 內政部需儘速邀集各級都市計畫主管機關,針對如何加速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作業及人民申請個案變更都市計畫之認定要件等課題進行研議,於6個月內提出具體結論供朝野協商參考。
- 內政部需儘速邀集各縣市政府地政機關,審慎研商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之1及第59條,於半年內提出具體結論供朝野協商參考。
- 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派張慶忠召集委員作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0505
- 卷/期/冊
- 102/5/5
- 發布日期
- 2013-01-24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