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組織法與組改爭議:海洋部會與氣候變遷委員會之辯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1-02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在102年1月2日召開會議,主要審查「個人資料保護法」、「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等多項法案。會議重點聚焦於行政院組織改造,特別是關於是否應將「海洋委員會」升格為「海洋部」或「海岸巡防部」,以及增設「氣候變遷暨能源發展委員會」的提案。委員與行政部門就組織位階、職能整合、預算配置及國際趨勢等議題進行激烈辯論。最終,多項法案完成審查並送院會公決,而行政院組織法相關修正草案則送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提案 (討論事項一)
核心議題
- 討論現行個資法未明訂專責主管機關導致解釋適用不一,並檢討歐盟個資法令改革方案對個人資訊自主權的強化。
- 探討特種個人資料相關法規與個資法扞格問題,以及敏感性個資保護空窗期,並釐清個資法與政府資訊公開法在公務機關資訊公開上的適用分界。
相關爭議
- 專責主管機關設置:委員建議參考歐盟及多國經驗設置個資保護專責單位,法務部需研議可行性。
- 個人資訊自主權落實:委員質疑現行個資法因正當理由開啟例外狀況,架空個人資訊自主精神,要求全面檢討修正。
- 敏感性個資保護空窗期:委員指出行政院分階段施行導致敏感性個資保護不足,要求研議公務機關處理敏感性個資的行政作業要點。
- 法規適用爭議:委員指出特種個資相關法規與個資法發生扞格,要求法務部召開會議檢視並提出修法。
- 政府資訊公開與民意代表職權:委員指出公務機關以個資法為由拒絕提供問政資料,要求法務部明確釋義兩法適用範圍及民意代表職權行使。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法務部參考歐盟經驗,研議於法務部編制內或另設置個資保護專責單位。
- 要求法務部納入歐盟最新個資法令改革方案,肯認個人資訊自主權精神,全面檢討個資法並於1年內提出修正草案。
- 關切敏感性個資保護空窗期問題,建請法務部函請各機關研議公務機關處理敏感性個資相關文件之行政作業要點。
- 建請法務部釐清個資法與政府資訊公開法在公務機關公開政府資訊時的適用分界。
- 建請法務部明確釋義個資法、政府資訊公開法與民意代表職權行使法規的適用範圍。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法務部於6個月內研議設置個資保護專責機關之可行性。
- 建請法務部邀請相關主管機關召開會議,檢視各法規與個資法之適用範圍後,於1年內提出相關法規修法。
- 建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針對個資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及民意代表職權行使法規,明確釋義適用範圍。
李貴敏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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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正井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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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天財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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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正二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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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守中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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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學樟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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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建銘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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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國正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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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佳龍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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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添財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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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惠貞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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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國樑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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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法務部需參考歐盟經驗,研議於法務部編制內或另設置個資保護專責單位之可行性,並於6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送交委員會。
- 法務部需於6個月內研議設置個資保護專責機關之可行性,並向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法務部應納入歐盟最新個資法令改革方案並肯認個人資訊自主權之精神,全面檢討個資法並於個資法屆滿1年(2013年10月1日)前提出修正草案。
- 法務部應邀請相關主管機關召開會議,檢視各法規與個資法之適用範圍後,於1年內提出相關法規修法,並送交立法院審議。
- 法務部應函請各中央及地方行政機關研議公務機關處理敏感性個資相關文件之行政作業要點,並於6個月內彙整送交委員會。
- 法務部應就公務機關公開政府資訊時如何釐清個資法與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分界,並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送交委員會。
- 法務部應於3個月內針對個資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及民意代表職權行使之法規,明確釋義適用範圍。
- 「個人資料保護法」等修正草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二
審查「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提案 (討論事項二)
核心議題
- 逐條審查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條文,討論補償金申請資格與數額、其他給付減除原則、保護及扶助對象的協助與權益告知,以及保護措施的具體內容。
- 檢討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實施成效,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的運用透明度,並評估補償金審議時間與扶助金核撥金額的合理性。
相關爭議
- 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運用透明度:委員指出相關財團法人未公開運用資訊,且法務部未訂定執行作業規範及完整統計,要求法務部責成公開資訊並訂定規範。
- 補償金審議時間與扶助金核撥金額:委員認為補償金審議時間過長,扶助金金額過少,難以達到雪中送炭目的,要求法務部研擬縮短審議時間及提高核撥金額。
立法委員發言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全盤檢討修正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並於102年9月1日前將草案送立法院。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責成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等財團法人於1個月內公開緩起訴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之運用資訊,並訂定認罪協商判決金之執行作業規範。
- 提案要求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於下個會期提出擴大保護業務之規劃及成效評估措施報告。
- 提案要求法務部研擬縮短補償金審議時間、提高扶助金核撥金額,以符合實際狀態,使被害人家屬獲得適度補償。
謝國樑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全盤檢討修正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並於102年9月1日前將草案送立法院。
丁守中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全盤檢討修正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並於102年9月1日前將草案送立法院。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全盤檢討修正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並於102年9月1日前將草案送立法院。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研擬縮短補償金審議時間、提高扶助金核撥金額,以符合實際狀態,使被害人家屬獲得適度補償。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研擬縮短補償金審議時間、提高扶助金核撥金額,以符合實際狀態,使被害人家屬獲得適度補償。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研擬縮短補償金審議時間、提高扶助金核撥金額,以符合實際狀態,使被害人家屬獲得適度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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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等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由尤召集委員美女出席院會說明。
- 法務部應全盤檢討修正「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並於102年9月1日前將修正草案送立法院。
- 法務部應責成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更生保護會、福建更生保護會於1個月內公開緩起訴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之運用資訊,並訂定認罪協商判決金之執行作業規範。
-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應於下個會期提出擴大保護之性侵害、家庭暴力、人口販運、兒童及少年、外籍配偶或勞工等被害人保護業務之規劃及相關成效評估措施報告。
- 法務部應研擬縮短補償金審議時間、提高扶助金核撥金額,以符合實際狀態,使被害人家屬獲得適度之補償。
討論事項三
審查「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及第一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三)
核心議題
審查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中關於繼承相關條文的修正草案,確保其符合現行法律精神與社會需求。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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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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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及第一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照案通過。
-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等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由尤召集委員美女出席院會說明。
討論事項四
審查「法院組織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及「提審法」等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一、二、三)
核心議題
討論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實施爭議、少年及家事法院資源整合、原住民族刑事案件專責檢察官制度,以及原住民族專業法庭的設置範圍。
相關爭議
- 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社會對此制度存在歧異,司法體系配套未臻完善,建議審查法案前應召開公聽會討論,待社會有共識、政府擬好配套後再行討論。
- 原住民族刑事案件認定與專責檢察官:地方法院檢察署無法明確認定原住民所涉案件是否涉及傳統習俗,法務部與司法院對原住民案件處理不一致,建議法務部研議將被告為原住民之刑事案件均由專責檢察官辦理。
- 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設置範圍:司法院已指定9所地方法院設立專業法庭,建議未設專業法庭之地方法院應設置專股審理原住民相關民事、刑事案件,編制員額較少法院除外。
立法委員發言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委員會於審查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法案前召開公聽會,討論終局決議權、適合案件及行政機關配套等問題,待社會有共識後再行討論法案。
- 提案要求司法院依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19條之1擬具資源整合連結服務處所之補助辦法時,應邀請相關單位與民間團體共同研議。
- 提案建議法務部研議將被告為原住民所涉之刑事案件,均由各檢察機關指定之專責檢察官辦理。
- 提案建議司法院於未設原住民族專業法庭之地方法院,設置專股審理原住民相關民事、刑事案件。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委員會於審查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法案前召開公聽會,討論終局決議權、適合案件及行政機關配套等問題,待社會有共識後再行討論法案。
- 提案要求司法院依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19條之1擬具資源整合連結服務處所之補助辦法時,應邀請相關單位與民間團體共同研議。
- 提案建議法務部研議將被告為原住民所涉之刑事案件,均由各檢察機關指定之專責檢察官辦理。
- 提案建議司法院於未設原住民族專業法庭之地方法院,設置專股審理原住民相關民事、刑事案件。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委員會於審查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法案前召開公聽會,討論終局決議權、適合案件及行政機關配套等問題,待社會有共識後再行討論法案。
- 提案要求司法院依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19條之1擬具資源整合連結服務處所之補助辦法時,應邀請相關單位與民間團體共同研議。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司法院依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19條之1擬具資源整合連結服務處所之補助辦法時,應邀請相關單位與民間團體共同研議。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法務部研議將被告為原住民所涉之刑事案件,均由各檢察機關指定之專責檢察官辦理。
- 提案建議司法院於未設原住民族專業法庭之地方法院,設置專股審理原住民相關民事、刑事案件。
謝國樑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法務部研議將被告為原住民所涉之刑事案件,均由各檢察機關指定之專責檢察官辦理。
- 提案建議司法院於未設原住民族專業法庭之地方法院,設置專股審理原住民相關民事、刑事案件。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法務部研議將被告為原住民所涉之刑事案件,均由各檢察機關指定之專責檢察官辦理。
- 提案建議司法院於未設原住民族專業法庭之地方法院,設置專股審理原住民相關民事、刑事案件。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委員會應召開公聽會,針對終局決議權、人民參與審判制度適合之案件及行政機關應有之配套等問題逐一討論。
- 司法院依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19條之1擬具資源整合連結服務處所之補助辦法時,應邀請相關單位與民間團體共同研議。
- 法務部應研議將被告為原住民所涉之刑事案件,均由各檢察機關指定之專責檢察官辦理。
- 司法院於未設原住民族專業法庭之地方法院,設置專股審理原住民相關民事、刑事案件,但編制員額較少之法院除外。
- 「法院組織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及「提審法」等修正草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五
審查「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等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四、五)
核心議題
繼續審查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探討相關法律條文的適用與調整,以完善刑事訴訟程序。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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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等修正草案,均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
討論事項六
審查「行政院組織法」及「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一、二)
核心議題
- 討論行政院組織法中關於海洋事務專責機構的設置位階,即應維持現有「海洋委員會」或升格為「海洋部」或「海岸巡防部」。
- 探討行政院組織改造是否應增設「氣候變遷暨能源發展委員會」,以因應全球暖化及能源安全等跨部會議題。
- 檢討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對部會總數、三級機關上限、機關與機構區分、裁撤機關處理及機關整併等規定的合理性與執行問題。
相關爭議
- 海洋事務專責機構位階:林郁方委員與邱文彥委員提案將「海洋委員會」升格為「海岸巡防部」或「漁業及海洋部」,認為現行委員會功能不足,無法因應東海、南海情勢,且台灣應重視海洋。研考會則堅持維持「海洋委員會」,認為其政策統合功能更利於跨部會協調,且變動過大將影響其他部會運作。
- 是否增設「氣候變遷暨能源發展委員會」:吳宜臻委員提案增設此委員會,認為氣候變遷與能源發展為跨部會重要議題,應有獨立委員會統籌。研考會則回應相關職掌已分由經濟及能源部、環境資源部掌理,且行政院設有永續發展委員會進行跨部會協調。
- 行政院組織改造的整體性與效率:多位委員批評行政院組改缺乏前瞻性、各部會本位主義過強、規劃不當,導致組織龐大、效率不彰,且有多項機關設置不符基準法規定或未一併處理裁撤問題,認為組改已成「拼裝車」。
- 海巡署人員文職化與軍警並用:委員質疑海巡署組織草案一方面要求文職化,另一方面又規定兵役人員充任,存在矛盾。研考會回應為兼顧實務及未來發展,採軍警文並用且設有比例限制。
- 海洋委員會職能與資源配置:委員質疑海洋委員會僅設海巡署,無法有效推展海洋發展、資源研究等業務,且其協調功能受限於位階。研考會則強調委員會將有百餘人負責政策規劃與推動,並透過國家海洋政策綱領統合各部會業務。
立法委員發言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未併案審查其所提之「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及「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一條」修正草案,主張應併案處理以提高議事效率及整體考量組改架構。
- 建議於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增設「氣候變遷暨能源發展委員會」,認為氣候變遷議題涉及核能安全、海洋組織及跨部會整合,應拉高層級處理。
- 支持將海洋委員會升格為部,認為現行海洋委員會僅設置海巡署,功能不彰,無法真正做到海洋資源管理與保護。
- 批評行政院對本院三讀主決議(關於能源專責機關組織功能強化)不遵守,質疑行政院「帶回去研議」等於「石沉大海」。
- 提案要求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併案審議其所提之「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修正草案」及「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林郁方 立法委員
- 提案將海岸巡防署升編為「海岸巡防部」,認為海巡署功能不應低估,且其在打擊走私、護漁、守護東沙島及太平島等任務日益吃重。
- 批評行政院將海巡署降編為三級單位是送出錯誤訊息,不重視海洋,與中共、日本、越南等國積極發展海洋力量趨勢相悖。
- 認為將海巡署維持二級單位有利於與國防部、外交部協調,降編後由海洋委員會副主委兼任署長,更顯其不重要。
- 主張應務實推動組改,現階段成立「海岸巡防部」阻力較小,可一步步到位,最終再考慮擴大為「海洋部」。
- 建議將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相關提案送朝野協商,讓各黨團整合,同時讓行政部門仔細思考。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提案將原行政院版的海洋委員會提升為「漁業及海洋部」,強調海洋設部是從陳水扁總統時期即有構想,馬總統亦曾提出「海洋興國、藍色革命」政見。
- 指出國際趨勢顯示多國已成立海洋相關部會(如加拿大、馬來西亞、印尼、挪威等),且APEC已成立「海洋及漁業工作組」,中國大陸亦考慮成立海洋部。
- 認為漁業與海洋結合是一種永續海洋的概念,漁業應從農業剝離,因其本質為保育與永續利用。
- 批評將海巡署降編後,一個三級單位難以爭取大型船艇興建經費,且海洋委員會的格局無法成為強而有力的國家。
- 主張海洋部應具備主導、統籌功能,不應僅限於協調,並應提升海巡署職能,統籌海洋污染防治、科研等事務,以實現台灣海洋大國願景。
- 建議若「漁業及海洋部」名稱不佳,可直接稱為「海洋部」以統籌相關機制,並應涵蓋海域利用管理、海洋環境、海巡、海洋科研單位等。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認為台灣四面環海,應設立海洋部統籌所有海洋事務,尤其近期釣魚台與南海主權爭議更凸顯其必要性。
- 質疑行政院規劃的海洋委員會僅有一個三級的海巡署,無法應付龐雜的海洋發展及資源研究業務,且海巡署降級恐影響縱向及橫向聯繫效率。
- 建議研考會和海巡署應考慮增設海洋研究及對外合作的附屬機構,或移撥相關機構,避免海洋委員會過於單薄。
- 主張若海洋委員會無法有效推展業務,則不如支持林郁方委員的提案,直接改為「海岸巡防部」。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指出海巡署在護漁及維護釣魚台、太平島主權方面發揮巨大功能,降為三級單位對海巡署不公平。
- 強調中國大陸已宣布要成立海洋部,台灣將海巡署降編是逆國際趨勢,且不符因應東南亞危機情勢的需求。
- 質疑海洋委員會在設計上存在問題,海巡署作為主要預算編列機關,卻由海洋委員會副主委兼任署長,顯得荒腔走板。
- 批評行政院組織編制好高騖遠、不切實際,未精簡組織、提升效率,導致各部會反彈,是「反智的做法」。
- 主張應成立「部」級單位以宣示主權,並維護我國海洋權益,支持委員們的意見。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提醒行政團隊應摒除本位主義,透過跨部會合作解決台灣面臨的四大挑戰(調整產業結構、加入區域自由貿易、解決人才與產業需求失衡、挑戰少子化與高齡化)。
- 批評財政部等行政單位本位主義強,提供錯誤訊息或怠惰,導致決策失誤,例如對產創條例修正案未看內容即提出高額稅損報告。
- 質疑單純組織簡化能否提升行政效率,認為更重要的是如何確保正確訊息到達決策單位。
- 期許行政單位能確實摒除本位主義,統合各部門,發揮政府一體行政效能,否則組改難以成功。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贊成設置「部」級單位,認為台灣四面環海,海洋事務分散在22個機關,應直接升格為部加以統合。
- 質疑海洋委員會組織法第10條規定兵役人員充任與第8條文職化方向矛盾,詢問海巡署究竟是文官體系還是軍警體系。
- 建議海洋委員會掌理事項中的「海洋文化」應增列「民族」二字,改為「海洋民族文化」。
- 質疑海洋委員會與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在「海岸」權限上是否存在重疊,要求釐清。
- 批評行政院組改未達精簡、彈性、效能、公平目標,部會數量仍過多,且行政院以外機關未同步改造。
- 指出三級機關總數已超過基準法規定上限,且部分未涉公權力機關被列為「機關」而非「機構」,以及即將裁撤機關未一併處理等問題。
- 建議應整併法務部調查局與廉政署、交通部公路局與高速公路局、農業部農村及農田水利署與環境資源部水利署等功能重疊機關。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組織再造應建構國家一部整體法律,而非部分修正,切割討論。
- 詢問海洋委員會與海洋部兩者何者優先,以及海洋委員會的職掌和執行功能。
- 批評現行海洋事務在各部會中邊陲化,僅設統合功能的海洋委員會而無執行功能,無法因應聯合國國際海洋公約及國際趨勢。
- 指出海上油污污染事件處理權責分散,各部門缺乏專業,無法迎向海洋立國。
- 質疑憲法第140條規定現役軍人不可兼任文官,但海洋委員會軍警文並用是否違憲。
- 贊成「海洋部」名稱,認為比「海岸巡防部」更廣泛,能涵蓋更多海洋事務。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指出行政院組改受到很大挑戰,應檢討市區道路、國家公園等業務歸屬問題。
- 質疑海岸侵蝕問題因權責分散且經費投入少而未受重視,組改後仍將海岸管理與建設分散於多個機關。
- 批評行政院版本將海洋人力發展中心隸屬於海巡署不合理,因其業務範圍超越海域安全,應獨立設置。
- 指出組改後仍缺乏原住民族博物館,原住民族文物散落各處無法統合,與組改「統合性質相同事務」目的相悖。
- 主張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與第四條應併案討論,因各部會調整會互相牽連,例如漁業部會影響農業部,核安署會影響科技部。
- 強調為宣示主權,應成立「部」級單位,以維護主權。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批評馬總統民調低落與幕僚組改不力有關,質疑總統競選承諾成立海洋部卻未兌現。
- 認為組改缺乏前瞻性,未能有效整合資源、提升效率,反而將造成民眾和行政體系混亂。
- 質疑組改未能特別針對經濟提升和氣候變遷等重要議題進行設計。
- 不接受行政部門「先求有再求好」的心態,認為組改應深思熟慮,而非「拼裝車」式改造。
- 主張台灣作為海島國家,應設立「海洋部」以符合國際趨勢,而非僅設「海洋委員會」。
- 指出南海問題是未爆彈,質疑現有或未來的海洋委員會層級不足以處理。
- 建議將所有組改相關提案退回,待行政院將組織法想清楚後再處理,並調整「先求有再求好」的心態。
相關人員回應
宋餘俠 研考會主任委員
- 說明行政院組織法於第5條明訂海洋委員會為行政院政策統合需要所設之中央二級機關。
- 解釋考量海洋事務涉及諸多中央部會與地方政府職掌特性,依基準法第31條,基於政策統合需要設置統合型態之「委員會」,較利於橫向整合及縱向協調。
- 強調海洋委員會將掌理總體海洋政策、海域安全、海洋資源、科技文教、國際發展等面向之統合、協調事項,並設置海域安全處及下設海巡署落實執行。
- 回應委員關於氣候變遷暨能源發展委員會的提案,說明目前行政院組織法針對調適與減災兩部分,分別由經濟及能源部、環境資源部掌理,且行政院內部仍維繫永續發展委員會做跨部會協調。
- 指出海洋委員會為99年2月3日通過的行政院組織法八個委員會之一,是唯一新設的中央二級機關,希望能強化機關間的橫向協調與聯繫。
- 說明海洋委員會同仁絕大多數來自海巡署,並非降編,且為考慮實務需要,近半數同仁可由軍警人員派充。
- 解釋如果成立「部」級單位,需考慮其他部會業務是否要放進來,變動較大,故採取比較緩進的「委員會」方式。
- 強調海洋委員會內設有海域安全處、海洋資源處等,負責政策規劃、推動及協調,並制定國家海洋政策綱領等機制促請各部會執行。
- 指出部與部之間的職掌不能重疊、權責不能互相牴觸,故以「委員會」型態做政策統合會比較順暢。
- 重申行政院組織法是在99年2月3日通過,從今年1月1日開始施行,懇請委員支持現行條文,維持14部8個會的架構,並先將海洋委員會的設立當為第一要務,未來再做實質檢討。
黃敏恭 行政院副秘書長
- 同意總統元旦文告提出台灣面臨四大挑戰,行政院已大力推展經濟動能推升方案,涵蓋產業結構、自由經濟及人才培育等面向。
- 表示為社會公平正義,行政院江副院長正積極組成專案小組,推動年金改革。
- 同意事務官、行政團隊成員不應提供錯誤訊息,並承認行政命令不可違反法律是普通常識,無待列入法條也必須遵循。
王進旺 海巡署署長
- 證實海巡署曾成功護送蘇澳漁船進入釣魚台3海里處,甚至1.6海里處。
- 說明中國大陸的確考慮將海洋局改為海洋部。
- 表示海巡署的直升機由內政部空勤總隊負責,全世界的Coast Guard都有直升機,但台灣因空中一元化而有所不同。
- 指出南海太平島、東沙島的守備部隊由海巡署派駐,是武裝團隊型態。
- 說明將來的海洋委員會及海洋委員會的海巡署是軍警文並用,兼顧實務及未來文職化發展方向。
相關後續
- 吳宜臻委員所提變更議程的提案(併案審議「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修正草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通過。
- 所有關於「行政院組織法」及「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的修正草案(包括維持行政院版海洋委員會、成立海岸巡防部或海洋部、成立氣候變遷暨能源發展委員會等提案),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上述二案均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廖召集委員正井說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0505
- 卷/期/冊
- 102/5/5
- 發布日期
- 2013-01-24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