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會與海洋委員會組織法審查:聚焦職權、編制與海洋戰略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1-02
本次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聯席會議,主要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及「海洋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與「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草案」。會議就原民會的組織架構、員額配置,以及海洋委員會的名稱定位、職權範圍(尤其是否納入漁業與水下文化遺產)、人員組成比例等議題進行深入討論。部分條文通過,但多數關鍵爭議點及相關提案皆保留並送交院會黨團協商,另通過一項要求行政院提供派遣員工資料的臨時提案。
討論事項一
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及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發展局組織法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及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討論聚焦於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的組織架構調整、業務職掌範圍、人員編制與員額增補,以及其下屬機關原住民族文化發展局的設立與職能。
- 核心議題包括保障原住民族權益、文化發展、產業推動等,並確保組織調整後能有效執行相關政策。
相關爭議
- 人員編制與預算員額:儘管原民會預算大幅成長,但人力未隨業務增加,導致業務執行困難,決議要求初期員額不得少於185人,並於2年內調足至280人。
- 主任委員職位定位:草案第三條關於主任委員職務為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且由原住民擔任的條文,保留送院會處理,顯示可能存在不同意見。
- 次級機關設置:原住民族文化發展局及原住民族博物館的設立與業務範圍,特別是文化發展局的名稱與員額調整。
- 法條細節與條文保留:草案第二條部分款項及第七款、第八款修正動議,以及草案第三條、第六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顯示部分條文仍有爭議或需進一步協商。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草案之草案名稱、第四條、第五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草案第一條修正通過為「行政院為統合原住民族政策,保障原住民族權益,辦理原住民族業務,特設原住民族委員會」。
- 草案第二條部分款項修正通過,其中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文字修正,第七款保留送院會處理。
- 草案第七條修正通過,明定各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且簡任、薦任、委任各官等人員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低於60%,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公務人員出缺後再補足。
- 草案第八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通過2項附帶決議,要求原民會配合組織修正,初期實際員額不得少於185人,2年內調足至280人,並調整原住民族文化發展局實際員額為92人。
- 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發展局組織法草案之草案名稱、第一條至第七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 以上2案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海洋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及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討論主要針對「海洋委員會」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的組織法草案進行審查,核心議題涵蓋海洋委員會的名稱定位、職權範圍(特別是是否納入漁業、水下文化遺產、海洋保育執法等業務),以及人員組成(軍警關務人員比例與文職化)等。
- 會議旨在確立國家海洋事務的統籌規劃、推動與協調機制,並強化海域及海岸巡防執法功能。
相關爭議
- 機關名稱與定位:委員們對於海洋事務主管機關的名稱(海洋委員會、海洋部、漁業及海洋部、海岸巡防部)存在分歧,影響其職權範疇與政策主導性。
- 漁業業務納入爭議:林國正委員強調台灣遠洋漁業產值世界領先,主張應明確將漁業業務納入海洋委員會,以彰顯海洋立國精神;鄭天財委員則擔憂若漁業署移出將導致農業部無法成立。
- 水下文化遺產保護職責:邱文彥委員與尤美女委員主張海洋委員會應協助監管與保護水下文化遺產,海巡署應負責執法,以防止盜採。
- 人員組成與文職化:丁守中委員提案將民國89年隨業務移撥的關務人員納入任用保障;姚文智委員、田秋堇委員、吳宜臻委員則主張設立4年落日條款,逐步降低軍職人員比例,最終實現文職化,以符合憲法規定。
- 委員會功能與效率:邱文彥委員、姚文智委員質疑僅設「委員會」而非「部」將導致其無法有效主導、審議海洋政策,僅能協助執法,不利於成為強而有力的主管機關。
- 組織改造程序與立委提案權:對於81位立委連署支持成立「部」的提案,主席廖正井委員表示應尊重各方意見,將所有版本送黨團協商,引發邱文彥委員對立法院尊嚴的疑慮。
立法委員發言
丁守中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海洋委員會組織法第七條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第八條,將民國89年隨業務移撥至海洋巡防署的關務人員明確納入相關條文,保障其派充權益。
- 認為海洋部應已包括漁業,且海洋委員會的功能職掌應儘量納入各委員意見,使其功能更完整。
- 主張將海洋委員會組織法第七條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第八條修正案通過。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海洋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建議新增海洋知識資訊出版、強化民間參與及兩性平權、設立委員會會議運作機制,並增設海洋產業署、海洋保育署、海洋研究中心、海洋人力發展中心、海洋資訊中心等次級機關。
- 提出海洋委員會人員任用應設立4年落日條款,將軍職人員全數完成文職任用,以符合憲法規定。
- 呼應林國正委員關於漁業納入海洋部的觀點,並強調台灣應成立海洋部而非僅委員會,以因應國際情勢和國家發展,避免在枝節上打轉。
- 認為83位立委連署的提案不宜再交付協商,應直接表決。
- 主張臨時提案要求行政院提供派遣員工資料,並譴責行政院推諉責任。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海洋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調整條文用語以反映決策至執行的程序,並依海洋事務內涵修正文字,強調海洋環境及生態保護執法功能。
- 主張海洋委員會應協助監管與保護水下文化遺產,海巡署負責執法,因文化部缺乏船隻等執法工具。
- 建議將「推動及協調」改為「協調及推動」,並在「統合」之前加上「政策」,以明確海洋委員會的主導地位。
- 認為81位委員連署支持成立「部」的提案,若仍送黨團協商將漠視委員民意,有損立法院尊嚴。
- 建議將海洋委員會提升為「海洋部」,並可採縮小版或統合版方式成立,以兼顧海洋產業發展、文化資產保護及資源保育等綜合性功能。
- 建議停止討論細節,將所有版本合併進行更審慎的討論與協商,並願意提出海洋部組織法草案。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海洋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增訂海洋委員會宗旨、副主任委員任命應衡平考量專業,並要求委員組成中海洋事務專家學者及保育團體代表不得少於1/2,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1/3。
- 支持邱文彥委員關於水下文化遺產保護的觀點,並建議增設獨立條款來處理。
- 支持將海洋國際公約內國法化條文納入。
- 支持臨時提案要求行政院提供派遣員工資料,並同意將「譴責」字眼刪除,改為要求行政院尊重委員會決議並立即提供資料。
林國正 立法委員
- 強調漁業在台灣海洋事務中的重要性,認為海洋委員會組織法應明確納入漁業,包括遠洋、近海、沿岸及箱網養殖等,否則對漁業產業不公平。
- 質疑海洋委員會的成立目的不應只是將海巡署就地正名,而是要宣示海洋立國,並將漁業位階拉高。
- 建議應儘速進行朝野協商,先確定海洋事務主管機關的名稱,再討論條文細節。
- 認同召委將名稱送交協商,但認為未來審查應以邱文彥委員81人連署的版本為討論方向。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認為若將漁業納入海洋部,則農業部可能不需成立,並指出行政院組織法版本已將許多三級機關移撥,若漁業署也離開,農業部將名存實亡。
- 建議先考量行政院組織法,並支持將所有版本併案協商。
- 認為臨時提案關於勞務派遣人員的部分,應在內政委員會的業務報告或預算審查時提出,而非在司法委員會審查組織法時提出。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第八條,建議軍警人員不得逾編制員額的2/3,並設立4年落日條款,逐步完成文職任用。
- 提案修正海洋委員會組織法第七條,建議軍警人員不得逾編制員額的1/4,並設立4年落日條款。
- 支持臨時提案要求行政院提供派遣員工資料,並認為行政院不尊重委員調閱資料的行為不可長。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建議基於立法效率和立法經濟考量,可採用海洋委員會的方式進行,並充實其功能,而非堅持改為「部」,以避免影響上位法及造成更大的組織改造工程。
- 指出教育部組織法在委員會討論後也有新增機關,顯示委員會仍能進行創新。
- 建議臨時提案的提案人應改為本委員會的委員,並刪除譴責字眼,直接要求行政院提供資料,以符合程序適格性。
相關人員回應
顏秋來 副人事長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說明人事行政總處不屬內政委員會管轄,而是司法委員會所管。
- 表示人事行政總處從未收到內政委員會要求提供派遣人員資料的附帶決議。
- 承諾若收到要求,會在一定期間內提供資料。
相關後續
- 海洋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第七條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草案第八條,照丁守中委員所提修正意見通過,即將民國89年隨業務移撥的關務人員納入派充範圍。
- 海洋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草案的其餘條文(含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廖正井委員說明。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行政院尊重委員會決議,並在本週內提供行政院各單位正式編制及派遣員工的員額情形。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0505
- 卷/期/冊
- 102/5/5
- 發布日期
- 2013-01-24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