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債務、財政劃分法修正與國有財產活化審查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1-03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多項重要法案,包括「公共債務法修正草案」及「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並審核「10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會議聚焦於公共債務限額、財政劃分原則、國有財產活化與被占用問題,並對國營事業獎金制度、證所稅影響及多項政府施政缺失進行質詢。部分法案修正通過,部分保留擇期再審,並通過多項附帶決議要求行政機關檢討改進。
討論事項一
審查「公共債務法修正草案」計14案 (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公共債務法的多項修正提案,核心議題包括中央與地方各級政府的債務舉借限額、自償性債務的定義與管理、舉債目的的規範、以及債務管理委員會的組織與職權。
- 會議也討論了債務改善計畫的訂定與審查機制,以及超額舉債時的限制與相關罰則,旨在強化財政紀律與透明度。
相關爭議
- 委員李應元等人提案新增第3條之1及第3條之2條文,但委員會決議不予增訂。
- 親民黨黨團提案新增第5條至第8條條文,但委員會決議不予增訂。
- 針對第5條修正草案,有委員提出復議,指出原行政院版第9項(未滿1年債務債限)及第10項(超限不得再舉債)規定因作業問題被誤刪,主張應予增訂以落實財政紀律。
- 第5條第4項關於縣市與鄉鎮市舉債比率的上限,從45%修正為48%,可能引起不同意見。
- 第5條第5項關於自償性公共債務,新增需經「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評估通過」的條件,並要求充分揭露向基金調度周轉金額,顯示對債務管理的審慎態度。
立法委員發言
李應元 立法委員
- 提案新增第3條之1及第3條之2條文,但未獲通過。
- 與其他委員共同提案要求財政部按月揭露政府多項國際標準債務金額,並納入社會保險基金及非營業基金債務餘額。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提案新增第6條條文,規範債務未償餘額達債限90%時應訂定債務改善計畫及時程表,並獲修正通過。
- 與其他委員共同提案要求財政部按月揭露政府多項國際標準債務金額,並納入社會保險基金及非營業基金債務餘額。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與其他委員共同提案要求財政部按月揭露政府多項國際標準債務金額,並納入社會保險基金及非營業基金債務餘額。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與賴士葆、盧秀燕、林德福、李應元委員共同提案復議,要求在第5條第9項後增訂原行政院版第9項及第10項條文,以規範未滿1年債務債限及超限不得再舉借的規定。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與費鴻泰、盧秀燕、林德福、李應元委員共同提案復議,要求在第5條第9項後增訂原行政院版第9項及第10項條文。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與費鴻泰、賴士葆、林德福、李應元委員共同提案復議,要求在第5條第9項後增訂原行政院版第9項及第10項條文。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與費鴻泰、賴士葆、盧秀燕、李應元委員共同提案復議,要求在第5條第9項後增訂原行政院版第9項及第10項條文。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公共債務法修正草案」審查結果,李應元等人提案新增第3條之1及第3條之2條文均不予增訂。
- 第4條條文依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增訂第3項規範舉債目的以調節資本支出為原則。
- 第5條條文依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調整中央、直轄市、縣市債務比率,並修正直轄市可舉借數額計算方式,新增第10項關於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的訂定。
- 新增第6條條文依李桐豪等人修正動議通過,規範債務達90%債限時應訂定債務改善計畫。
- 第7條、第8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條文均依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現行法第11條條文刪除。
- 通過1項附帶決議,要求財政部按月揭露政府依國際標準定義的7項債務金額,並納入社會保險基金及非營業基金債務餘額,且各國際債務標準內容需經財政委員會同意後公布。
- 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由費鴻泰召集委員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二
審查「公共債務法」第5條復議案
核心議題
- 此議程處理針對101年12月24日審查「公共債務法修正草案」第5條的復議案,核心問題為原行政院版第9項及第10項條文因作業問題遭誤刪,該兩條文涉及中央及地方政府未滿1年債務債限,以及超限者不得再舉借的規定,被視為落實財政紀律的重要條文。
- 復議案旨在建議在第5條第9項後增訂原行政院版第9項及第10項條文,以恢復對短期債務和超限舉債的規範。
相關爭議
復議案本身即代表對先前審查結果的異議,認為原行政院版中關於未滿1年債務債限及超限不得再舉借的規定被誤刪,有損財政紀律,因此提案恢復。
立法委員發言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與賴士葆、盧秀燕、林德福、李應元委員共同提案,要求恢復原行政院版第5條第9項及第10項條文,以規範中央及地方政府未滿1年債務債限,以及超限者不得再舉借的規定,強調其為落實財政紀律的重要規定。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與費鴻泰、盧秀燕、林德福、李應元委員共同提案,要求恢復原行政院版第5條第9項及第10項條文。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與費鴻泰、賴士葆、林德福、李應元委員共同提案,要求恢復原行政院版第5條第9項及第10項條文。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與費鴻泰、賴士葆、盧秀燕、李應元委員共同提案,要求恢復原行政院版第5條第9項及第10項條文。
李應元 立法委員
- 與費鴻泰、賴士葆、盧秀燕、林德福委員共同提案,要求恢復原行政院版第5條第9項及第10項條文。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復議案照案通過,即在第5條第9項後增訂原行政院版第9項及第10項條文,恢復對未滿1年債務債限及超限不得再舉借的規定。
討論事項三
審查「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計20案 (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旨在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核心議題為中央與地方政府間財政收支的劃分原則、補助款的分配方式、以及相關條文的增修與刪除,以期建立更公平合理的財政體制。
- 會議討論了多項修正提案,涉及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權責劃分,以及確保各級政府財政自主與健全發展。
相關爭議
- 委員張嘉郡等人、李應元等人及親民黨黨團提案新增第30條之1條文,均一併保留,與行政院提案第26條併案討論,顯示對該條文內容存在較大分歧。
- 第35條、第35條之1、第37條、第38條及新增第39條條文,行政院與多位委員的提案均一併保留,反映出財政劃分的核心爭議尚未達成共識,需進一步協商。
- 委員李昆澤等人、趙天麟等人提案新增第43條及第44條條文,均不予增訂,表明部分擴大財政權限的提案未獲支持。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委員張嘉郡等人、李應元等人及親民黨黨團提案新增第30條之1條文,均一併保留,與行政院提案第26條條文併案討論。
- 第31條、第32條、第2章第9節節名、第33條、第3章章名、第34條、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第4章章名、新增第42條、第43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現行法第32條條次、現行法第38條之2條文、附表一、附表二,均照行政院及委員提案刪除。
- 第35條、第35條之1、第37條、第38條及新增第39條條文,所有提案均一併保留。
- 委員李昆澤等人、趙天麟等人提案新增第43條及第44條條文,均不予增訂。
- 本案另擇期再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四
審查「中華民國10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 (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 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針對10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及附屬單位決算進行審核,涵蓋主計處、金管會、審計部、財政部等單位決算,以及中央銀行、中國輸出入銀行、臺灣金融控股公司等營業基金,和地方建設基金、中央政府債務基金等非營業特種基金。
- 質詢內容廣泛,包括政府機關節能減碳成效、災害防救預算執行、金融監理與IFRS接軌、外國保險業撤台、不動產放款風險、稅制缺失、行政救濟品質、國有財產活化與占用問題,以及公股金融事業轉投資績效等。
相關爭議
- 部分執行單位節能減碳成效不彰,評鑑機制未落實,且管考及獎懲制度不健全。
- 政府投入災害防救經費高,但成效亟待提升,尤其質疑災後搶修多採限制性招標,易生貪瀆且工程品質低劣。
- 金管會業務局對同一項目要求不同,內控準則版本過多,不利IFRS可靠財務報導。
- 外國保險業撤出台灣市場情形嚴重,利差損問題影響業者清償能力,金管會應強化監理。
- 本國金融機構不動產放款過度擴張,監理改善欠佳,助長房價,增加銀行授信風險。
- 綜合所得稅占全國賦稅收入比重逐年增加,薪資所得稅收占比過高,稅制有待檢討以達量能課稅目標。
- 國稅行政救濟案件撤銷及變更原核定件數逐年增加,顯示稽徵機關查核作業仍待加強。
- 國有財產局列管大面積或高價值被占用未結案件仍多,活化處理效率不彰。
- 財政部所屬部分金融事業轉投資民營事業經營績效不彰,閒置土地及房舍活化成效欠佳。
-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啤酒工場房地長期低度利用,未積極活化,人力資源運用欠經濟。
立法委員發言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提議金管會應依ISO四階文件觀念,整合內控準則,以達成IFRS可靠財務報導。
- 關切外國保險業撤出臺灣市場,建議金管會審慎審查資本適足性報告,強化風險管理,提升業者投資效益。
- 關切本國金融機構不動產放款過度擴張,建議金管會加強個案監理及風險控管。
- 建議財政部檢討稅制缺失,使稅源與納稅人所得能力相結合,以達量能課稅目標。
- 建議財政部分析行政救濟撤銷或變更原核定案件原因,提升審核品質。
- 關切財政部所屬金融事業轉投資民營事業經營績效不彰及土地房舍閒置問題,要求積極改善。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關切證所稅實施後股市量能未擴大,對財政部設定的證交稅收目標能否達成表示疑慮。
- 質疑總統關切國有土地活化是否因行政團隊不積極,要求財政部提出具體行動計畫與成效。
- 關切促參業務移撥財政部後,國有土地活化能否排除打房措施,有效引導民間資金。
- 要求財政部強制要求各機關將閒置未用500坪以上公用土地移交國產署管理,並全面清查,提升行政效率。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質疑國有土地被占用者可租用,未占用者卻不行,此政策邏輯不符公平性。
- 質疑國有土地清理活化督導小組會議成效不彰,會議紀錄內容空泛。
- 質詢國防部眷改基金融資缺額高達700億元,每年利息支出4億多元,質疑彌平計畫與償債能力。
- 關切眷改餘戶價購給現役官兵時,土地成本以公告現值計價,涉嫌圖利官兵,尤其在精華區地段。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質疑經濟部將國營事業員工績效獎金與GDP、失業率、家戶所得掛鉤的合理性,認為是亂整、轉移焦點,應以本業績效評估。
- 關切證所稅對股市量能的影響,特別是2年後對大戶資金來源的查稅疑慮,要求財政部安撫投資人。
- 詢問美國經濟是否已走向復甦,以及財政部對股市突破8,500點的信心。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質疑經濟部將國營事業年終獎金與經濟成長率、失業率連動的政策,認為若要連動,總統、行政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更應率先連動,而非只要求基層。
- 關切募兵制下兵源過剩導致役男等兵單時間過長,建議國防部與內政部推動中低收入戶役男免服兵役或簡單操訓,提早投入就業市場。
- 批評財政部及八大行庫資產活化績效不佳,尤其精華地段土地未能有效利用,要求財政部以身作則,加強督導。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建議財政部長謹慎發言,避免媒體斷章取義造成誤解。
- 關切股市交易量衰弱,建議財政部在租稅上協助,例如降低證交稅,指出證交稅影響交易效率,導致市場萎縮。
- 質疑國有土地設定地上權年限僅50年或70年的合理性,建議進行全盤研究,並確保制度執行的一致性,避免未來造成政府損失或社會問題。
- 認為證交稅是交易稅,並非所得稅,不應混淆。
李應元 立法委員
- 肯定經濟部將國營事業績效獎金與經濟指標連動的精神,認為應有有效的激勵與處罰制度,並鼓勵經濟部勇於辯護。
- 關切美國財政懸崖解決對台灣經濟發展的正面影響,希望把握時機。
- 質疑行政院國有不動產清理活化計畫績效不彰,要求財政部長主動協調各部會,並針對重要精華地段(如空軍總部舊址)提出明確活化時間表與方案。
- 要求國有財產署針對優先順序的精華區土地,儘速提出清理與活化方案,展現績效。
薛凌 立法委員
- 質詢國防部仁愛路空軍總部營區及松山機場軍用土地的活化處理時程與方式,要求國防部明確表態配合政策釋出土地。
- 質疑國防部作為大地主,其營地、眷地活化案的總價值與運用計畫,並要求提供詳細數據。
- 質疑國有財產署編列被占用國有土地處分預算逐年增加,但案件數與價值卻未明顯減少,質疑預算使用效益。
- 關切救國團占用國有土地且享有租金折扣,質疑其公益性質與建築物是否符合消防法規,要求內政部查核。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關切美國QE3及各國貨幣競貶,建議財政部考慮新台幣貨幣寬鬆政策,以補足國庫。
- 質詢空軍總部舊址土地的規劃與活化時程,建議規劃為商業用途,並要求加快速度,預估可為國庫增加千億以上收入。
- 關切財政人員訓練所土地兩次流標,建議檢討附帶條件及奢侈稅的影響,以利地上權設定。
- 建議各公營事業(如中油、中華電信、台電)活化閒置資產,例如加油站可改建為複合式大樓,以增加收益。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要求國防部提供新城鄉閒置營房的活化計畫,並關切當地回饋不足問題。
- 詢問退輔會福壽山農場土地作為原住民翠巒部落遷村預定地的處理進度。
- 關切交通部鐵路局弊案處理情形,並要求處理東澳火車站旁閒置宿舍與土地歸還原住民的問題。
- 批評林務局對原住民增劃編保留地進度緩慢,且對原住民興訟,要求區分原住民與原墾農,並以協商代替訴訟,同時要求國有財產署積極活化原住民土地。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質疑民國50年土地總登記導致原住民祖先使用土地變為國有財產局管理,要求還原歷史真相,尊重原住民土地權益。
- 以臺東馬蘭部落聚會所被國防部占用為例,指出國防部向臺東鎮公所租借後未歸還,卻要求原住民有償撥用,批評此舉不公。
- 強調原住民族基本法應作為處理原住民土地問題的依據,要求國防部召集相關單位協調,並尊重原民會立場,無償撥用原住民土地。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強調國家資產活化目的不應只為賣地還債,應以土地最佳利用為目標。
- 建議行政院長應親自主持國家資產活化督導小組會議,提高層級,以利各部會配合。
- 關切凍省後中興新村等省府宿舍群資產未能妥善定位與活化,建議成立跨部會專案小組,以文化、教育、行政及文創產業方向發展,並避免拆除具歷史文化價值的建築。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質疑財政部長對國有非公用財產的認知,強調無體財產權(如專利權)亦屬國有財產,不應只關注不動產。
- 批評財政部長對國有財產活化決策過程的說明態度,認為不應僅由國產署簽呈、部長批示,而應從國家整體經濟面考量,採取top-down的決策模式。
- 關切國有財產開發基金與國產署職責是否重疊,以及國產署500名人力是否足以處理全國非公用財產,並要求說明活化政策的判斷依據。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質疑國有財產署對被占用國有土地的處理過於消極,除訴訟外缺乏積極作為,導致土地長期被占用,影響地方都市計畫。
- 以高雄市大寮區眷村改建案為例,批評國有財產署對違法占用戶續租,且在地方政府明確要求重劃時,仍以公文未實質提及「停止續租」為由拒絕配合,導致土地荒廢十年以上。
- 要求國有財產署停止對違法占用戶續租,並由財政部協調安置問題,而非將責任推給地方政府。
- 批評國防部大寮眷區改建進度延宕,未達成承諾的清運時程。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質疑國防部報告篇幅過短,未能充分說明其數千筆被占用、閒置或低度利用土地的處理情況,要求提出明確時程表與積極作為。
- 建議國防部與內政部合作,將眷村改建後閒置的公共空間釋出,設立平價公托中心,以幫助年輕夫婦。
- 質疑經濟部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偏低,每平方公尺僅130元,要求提供詳細收益標準。
- 關切教育部主管的台灣大學與嘉義大學在精華區擁有的住宅用地卻低度使用,要求教育部督促活化以增加收益。
- 質詢國有財產署針對500坪以上國有地禁售政策,專案讓售價格是否過高,且未能有效排除占用違建,影響廠商投資意願,要求檢討讓售價格與協助排除障礙。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關切國營事業年終獎金改革方向,認為應重新省思考成甲等比例及核發月數,以符合民眾觀感,避免「統統有獎」。
- 質疑國有土地被占用問題治絲益棼,越查越多,且清理效率不高。
- 建議財政部與法務部跨部會合作,檢討對竊占國土案件是否應更積極地運用刑事訴究手段,而非僅限於民事訴訟,以有效遏止占用行為。
翁重鈞 立法委員
- 認為國有土地被占用問題不應僅從法律層次解決,應考量歷史因素與居民生計,不應針對弱勢居民開刀,而應優先處理具高利用價值的大面積土地。
- 建議財政部延長扣繳憑單申報期限至2月底或3月底,以避開年關,便民利民。
- 關切鰻苗走私問題嚴重,導致台灣鰻魚養殖業苦無鰻苗,要求農委會與海關加強查緝,並檢討查獲鰻苗處置方式,確保台灣鰻魚養殖業生存。
- 質疑內政部海安路地下街公共設施閒置,卻動支3億多元城鄉新風貌經費進行補助,質疑經費核定與流用合法性及效益,要求內政部檢討。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質疑國有財產法與土地法將未登記土地視為國有,導致原住民祖先土地被劃為國有,不符原住民族土地正義,要求國有財產署配合重新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
- 批評林務局對原住民增劃編保留地進度慢,且對原住民興訟,應以協商解決。
- 質疑部落聚會所、豐年祭場地等長期由部落使用之國有土地,因被編定為建築用地而須有償撥用,要求內政部與財政部檢討有償無償撥用原則,並支持修改規定以利部落無償使用。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肯定台北市、財政部及國防部對閒置土地綠美化工作。
- 認為對中油、台電員工年終獎金的苛責過度,應從制度面解決,並要求主管機關果決處理弊案,提升效率,再向社會大眾說明。
- 重申證所稅對股市8,500點並非天險,因課稅金額微小。
- 關切中實戶轉為假外資下單,導致本土券商生意流失,要求財政部與金管會瞭解狀況,並破解錯誤的政策論述。
相關人員回應
張盛和 財政部部長
- 證所稅對股市影響不大,股市表現與美國財政懸崖解決有關,預計信心恢復後量能會增加。
- 對於國有土地活化,已向總統報告並提出行動計畫,將成立輔導小組,結合工程會促參司平台,排除投資障礙。
- 促參業務與打房無關,旨在引進民間資金參與公共建設,活絡經濟。
- 國有土地活化將透過行政院督導小組,要求各機關檢討公用需求,無用者轉為非公用移交國產署,低度利用或閒置者需提出活化計畫。
- 澄清媒體對其「十萬月薪不會感受不公平」及「8,500點非天險」言論為斷章取義,強調證所稅非股市漲跌主因。
- 表示財政部在活化股市方面曾提出降低權證課稅,並會研究證交稅對交易量的影響。
- 國有財產署管理的非公用財產總價值約7,308億元,主要為土地。
- 財政部管理的國有財產活化決策過程,由國產署規劃簽呈,部長批示,但涉及跨部會者則經行政院活化督導小組討論。
- 表示對於占用國有土地,目前主要透過訴訟排除,刑事追訴手段嚴厲,需慎重研究。
- 同意配合內政部檢討有償無償撥用原則,尤其是原住民部落長期使用的土地。
- 表示公營事業績效獎金核發應看考成辦法,若無政策任務則看績效與盈餘,會再研究。
周後傑 財政部國產署署長
- 國有土地被占用者,87年以前佔用者可租用,87年以後佔用者則需清理或徵收補償金。
- 國有土地清理活化督導小組會議有追蹤成效,但會議紀錄較簡要。
- 國有非公用財產總價值約7,090多億元,包括土地、房舍、股票及專利權等權利。
- 國有財產活化方式包括參與都市更新、設定地上權、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發、與民間合作開發,並已透過降低地上權權利金底價及租金率提升標脫率。
- 國有公用被占用土地仍有16,459筆、9,263公頃未處理結案,將要求各機關每年處理10%目標,並加強檢核與輔導。
- 閒置、低度利用大面積國有建築用地已列管6,783筆、1,743公頃,有使用計畫者約12%執行,擬變更非公用者約25%執行。
- 國有財產署處理被占用土地,優先協談和解,訴訟為最後手段。
- 500坪以上國有地自98年10月起禁止標售,但專案讓售未被禁止。
- 對於原住民增劃編保留地,國產署一向配合原民會,只要劃為保留地即可提供原住民使用。
- 對於部落長期使用的土地,因編定為建築用地而須有償撥用,表示因內政部劃分原則所致,但可配合檢討。
廖榮鑫 國防部次長
- 國防部列管土地分營產、營改及眷改三類,配合兵力精簡檢討營區整併,非必需用地逐步調整騰空,委託財政部國產署活化。
- 自98年起已排除收回83.09餘公頃被占用營地,符合行政院處理原則,將持續處理並訂定每年10%目標。
- 列管空置營區207處,已核定活化146處,將持續依規定辦理活化。
- 眷改基金目前融資約700億元,每年利息支出約4到5億元。
- 同意仁愛路空軍總部營區活化,配合經建會主導規劃,松山機場軍用土地也配合交通部與台北市整體規劃,朝軍事需求極小化原則處理。
- 國防部營地、眷地活化案約162處,總價值估計五百多億,將配合都市更新或地上權標售,部分請財政部協助標售。
- 對於新城鄉閒置土地活化,表示會提供相關資料與規劃。
- 承諾將與內政部部對部協調,釋出眷改後閒置公共空間,設立公托中心。
許俊逸 交通部次長
- 交通部所屬7個機關列管閒置及低度利用國有建築用地435筆,其中14筆已無公用必要,正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國產署處理;其餘有公用必要者已擬具使用計畫。
- 截至101年12月底,交通部暨所屬被占用國有公用不動產計1,241筆,其中政府機關占用佔86.22%。
- 每半年召開檢討會,督促所屬機關每年處理10%的被占用不動產目標,100年度收回約20%,101年度收回約10%。
- 對於東澳火車站旁鐵路局宿舍,表示只要是違規使用,都會強制收回。
- 表示桃園國際航空城計畫中,交通部主管的「蛋黃區」部分,公有土地主要為原有機場範圍及徵收土地,國防部海軍機場用地亦用於區段徵收,並無用到交通部代管的土地。
簡太郎 內政部次長
- 內政部暨所屬經管國有土地多供辦公廳舍使用,活化多透過OT或出租方式,國家公園管理處成效顯著。
- 規劃以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方式,新建辦公廳舍及檔案大樓,解決辦公空間不足問題。
- 截至101年6月,內政部暨所屬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土地計2,685筆,多為河川地或已申請變更非公用財產移交國產署,目前僅餘60餘筆。
- 閒置大面積國有建築用地計29筆,多因都市計畫檢討中或已移撥國產署,低度利用者則因歷史建築或工程延宕。
- 對於救國團建築物未符消防法規問題,表示公共建築必須符合法規,會去查核。
- 表示役男等兵單時間有時會超過3個月,同意檢討免除中低收入戶替代役的政策,並朝修改法令方向處理。
- 對於部落聚會所、豐年祭場地等國有土地因編定為建築用地而須有償撥用,表示有償無償撥用原則為行政院核定,但的確有檢討空間,會儘快在3個月內檢討完成。
胡興華 農委會副主任委員
- 對於鰻苗走私問題,承認是問題,因鰻苗數量少價格高,將與海關、海巡署加強查緝。
- 表示已與財政部海關協調,查獲鰻苗不可再買回,並可放流入海或做實驗研究,以增加鰻苗量或改善養殖方式。
梁國新 經濟部次長
- 100年度國營事業績效獎金將按原有制度核發,但正研議新制度,未來會納入環境因素,如總體經濟成長、GDP、失業率、家戶所得等作為參考指標,以反映民間企業績效獎金核發額度,並將與工會及各界溝通。
- 澄清國營事業虧損部分是因凍漲、緩漲等政策性因素造成,而非員工不努力。
- 表示國營事業不以賺錢為目的,政策性因素導致的虧損應被釐清。
- 承諾將積極活化國營事業閒置資產,例如中油加油站,並研究國外複合式高樓利用模式,但需考量安全問題。
- 表示經濟部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偏低,主要因多為行政辦公室及公益性使用,會提供書面資料說明收益標準。
林耀宗 國防部政戰局眷服處處長
- 眷改基金融資計畫已奉行政院核定,預計在108年分期償還,將採公辦都市更新、設定地上權及部分標售等多元方式活化土地,資產大於負債,可彌平缺額。
- 澄清眷改餘戶價購給現役官兵並非以公告現值計價,而是以房地興建總成本(包含土地及工程建築費用)全額價購。
- 表示台北市精華區的眷改餘屋目前不提供官兵價購,主要用於安置原眷戶,部分可能進行標售。
- 高雄大寮眷區改建進度,嘉新新村及宣武新村已圍籬,商協新村農曆年前完成圍籬,果協新村因公司倒閉仍在處理,希望年後儘快拆除並運送土方,並會保持與委員辦公室聯繫。
劉國傳 退輔會副主任委員
- 表示退輔會願意配合政府政策,將福壽山農場20公頃土地提供作為原住民翠巒部落遷村預定地,後續將與南投縣政府及原民會協調評估。
吳陳鐶 法務部次長
- 對於竊占國有土地,民事請求返還土地與刑事訴追可並行不悖。
- 說明竊占國有土地構成刑事責任需符合要件,若無法律權源占有則構成竊占,且為非告訴乃論罪。
- 建議財政部與法務部跨部會合作,對占用國有土地案件進行細緻分類,以決定是否採取刑事訴追手段,並劃出紅線。
周以順 教育部秘書處處長
- 表示台灣大學與嘉義大學在精華區的住宅用地有提出使用計畫,教育部會積極檢視其計畫內容,並督促活化以創造收益。
楊宏志 農委會林務局副局長
- 林務局配合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增劃編保留地,只要符合77年2月1日以前的規定都會配合釋出土地。
- 對於原住民在增劃編保留地辦理期間被提告的情況,已去函原住民族委員會詢問是否可暫停興訟,並承諾尊重原民會立場。
許文龍 內政部營建署副署長
- 說明海安路地下街案是在96或97年核定,採兩階段補助經費,第一階段完成主體工程後進行招商,後續再裝設管線,並非主體工程完工後追加預算。
- 承認內政部有補助3億多元,但否認挪用城鄉新風貌計畫經費,表示該經費是行政院核准的補助款項。
相關後續
- 「中華民國10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案」審查完畢,均照案通過。
- 通過12項決議,要求行政院督促相關主管機關檢討改進節能減碳成效、災害防救計畫執行、金融監理與IFRS接軌、外國保險業撤台因應、不動產放款風險控管、稅制缺失、行政救濟品質、國有財產處理、公股金融事業經營績效及台灣菸酒資產活化等問題。
- 委員李應元、潘維剛、翁重鈞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1週內送交本委員會,並分送相關委員。
- 針對國防部土地閒置活化問題,要求國防部於1週內提交書面報告給邱志偉委員及財政委員會所有委員。
- 主席表示若今日出席部會首長不足,將擇期再開會邀請相關部會首長完整列席。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0506
- 卷/期/冊
- 102/5/6
- 發布日期
- 2013-01-24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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