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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處理與補償法草案審查:聚焦定義、程序及國賠競合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1-03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勞保年金改革、社會救助法修正案及多項醫療糾紛相關法案。會議重點討論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的法案名稱、總則與名詞定義,特別針對「醫療事故」的範圍、是否涵蓋公權力行為(如國賠)引發激烈爭辯。委員們就行政院版本未正式送審、審查進度及法條定義明確性等程序與實質問題表達不同立場,最終決議部分條文保留,並要求主管機關釐清相關定義。

討論事項一

邀請行政院年金制度改革小組召集人等就「勞保年金改革之方案內容、執行進度、修法時程及年金制度改革小組之勞動政策座談會歷次會議紀錄」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報告事項二)

核心議題

本次報告與質詢聚焦於勞保年金改革的具體方案內容、執行進度與預計的修法時程,並檢視年金制度改革小組歷次勞動政策座談會的會議紀錄。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委員鄭汝芬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 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含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討論事項二

審查本院委員林佳龍等30人擬具「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0案 (討論事項)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旨在修正社會救助法,主要討論家庭總收入的計算方式、對特定弱勢群體(如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工作收入的認定比例,以及增訂相關條文以完善社會救助制度。
  • 會議亦聚焦於推動「食物銀行」的設置,以因應日益擴大的貧富差距和經濟弱勢者的急難救助需求。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簡太郎 內政部次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委員何欣純等提案第四條之一條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 委員蔡其昌等及委員何欣純等提案第五條條文,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 第五條之一,照委員陳節如、吳宜臻等7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明確定義家庭總收入的計算方式,並針對原住民、特定年齡層及身心障礙者調整計算比例。
  • 委員楊瓊瓔等提案第五條之二條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 委員林佳龍等提案第十一條條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 委員林佳龍等提案第十一條之一至第十一條之三條文,均不予增訂。
  • 委員盧秀燕等及委員姚文智等提案第十三條條文,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 第十六條之一,照委員鄭天財等提案第十六條之一條文通過。
  • 本10案已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劉建國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 通過附帶決議1項: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等應積極推動「食物銀行」之設置,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社會救助法之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三

併案審查「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等11案及「醫療法增訂第八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等8案 (討論事項)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併案審查多項關於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的法案,核心議題包括法案名稱的合併或切割、法案第一條的立法目的,以及第三條中「醫療糾紛」、「醫療事故」、「當事人」及「系統性錯誤」等關鍵名詞的定義與適用範圍。
  • 討論深度聚焦於醫療事故是否應涵蓋公權力行為(如國軍救災醫療行為)及其與國家賠償法的競合問題,以及如何確保病人權益與改善醫療執業環境的平衡。

相關爭議

  • 行政院版本未正式送審:徐少萍委員堅持無行政院版本不參與審查;田秋堇委員、陳歐珀委員、趙天麟委員則認為行政院版本已公開且無復議爭議,應立即審查。
  • 法案名稱合併與切割:吳宜臻委員主張將「醫療糾紛處理法」與「醫療事故補償法」切割處理,認為能給予病人更多選擇權利;衛生署及多數委員則主張合併處理,認為兩者為相輔相成的配套措施,可確保病人權益完整性,並避免補償法案無法通過的風險。
  • 審查進度與會期限制:楊曜委員、柯建銘委員認為法案茲事體大,不應急於本會期通過,應審慎討論以確保制度完善;蘇清泉委員、蔡錦隆委員則提出透過密集排審、朝野共識,有望在本會期三讀通過。
  • 「醫療事故」定義:陳節如委員建議將「殘廢」改為「障礙」以符合身權法用語;衛生署則定義為「死亡或重大傷害之結果」,並明確「重大傷害」指中度以上身心障礙。
  • 「系統性錯誤」定義:衛生署提案增列此定義,以涵蓋醫療機構組織、制度等機構性問題,而非僅歸責醫事人員個人錯誤。
  • 公權力行為與國家賠償競合:司法院梁法官及法務部陳參事指出,法案中「醫療糾紛」及「醫療事故」的定義未明確排除公務員執行公權力所致的醫療行為,恐與國家賠償法產生競合,建議將排除條文提升至法條位階以明確化;衛生署則認為立法說明已足夠,或可於後續條文處理重複補償問題,但最終同意將說明內容拉到條文,讓它明確化。
  • 「當事人」定義:司法院梁法官建議刪除第三條對「當事人」的定義,認為其範圍不固定,由各條文各自解釋較為妥適;衛生署亦表贊同,認為可避免解釋上的落差。

立法委員發言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堅持沒有行政院版本就不參與法案審查,認為行政院版本應作為審查中心。
  • 強調重大法案應有行政院版本,審查時才能有所依循,避免混亂。
  • 表示若行政院版本在下週提出,將會從頭到尾參與審查。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贊成今天下午開始逐條審查,反對拖延,認為會期將盡,醫糾法已等多年。
  • 指出行政院版本實質上已公開並經多次討論,國民黨團林鴻池委員未簽署不復議導致行政院版本延遲正式進入議程。
  • 接受將醫療糾紛處理與補償法合併處理,因衛生署擔心分開可能導致補償法無法通過。
  • 建議即使行政院版本未正式進來,也可一併討論,不應因此阻礙逐條審查。
  • 強調所有爭議應進入逐條討論,避免口頭承諾與實際條文不符。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期望今天能開始審查醫糾法,認為這是委員會的職責,不應耽擱。
  • 強調社會對醫糾法有很大期待,特別是醫療法第八十二條之一,應盡速踏出救命第一步。
  • 認為即使審不完,也應開始審查,下週可由其他召委接續主持。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支持醫療法第八十二條之一及醫糾法的修法方向,認為是朝野共同拯救醫療環境的難得機會。
  • 建議今天開始審查,即使本會期無法完成,也能有所進展,避免議事空轉。
  • 肯定衛生署的努力,但也提醒其動作太慢,導致委員間需動員討論。
  • 認為行政院版本已進來且無偷襲問題,不應再因程序問題阻礙審議。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贊同趙天麟委員的看法,但認為本會期仍有機會完成二讀、三讀,若能密集排審。
  • 提出協商建議:立即逐條審查但今天不出委員會、審查至下午5時30分、後續由蔡召委接力審查、四黨團努力在本會期完成3個案子審查。
  • 質疑醫療糾紛基金是否會與其他補償(如強制險、藥害)重複,強調應釐清扣除機制。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感謝大家對醫療法案的關心,但強調審查仍需維持程序正義。
  • 建議今天充分討論彙整意見,下週待行政院版過了復議期後,併案審查完成送出委員會。
  • 認為若朝野達成共識,可免朝野協商,有望在本會期三讀通過,兼顧程序圓滿與醫護權益。
  • 質疑若無行政院版併案審查,最終依哪個委員版本通過將造成困擾。

楊曜 立法委員

  • 認為不應急於讓法案出委員會或在本會期通過,強調制度創設不易,法條訂定須嚴謹。
  • 主張應慢慢審、好好談,確保法律能有效解決醫師困境,同時保障醫療事故當事人權益。
  • 以澎湖醫療糾紛為例,說明法律不周嚴可能衍生更複雜問題,不應將法案審查視為「拚業績」。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強調法案審查重點應在於版本內容如何正確通過,而非召委的爭奪。
  • 建議好好審查醫糾法和醫療法,維持消費者的權益與公平正義,不應有任何預設立場。
  • 指出若立法不周延,恐招致社會反彈;法案應協商出共識才能三讀通過,而非強行表決。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提案旨在維護病人權益,要求醫療糾紛處理程序應找出真相,並提供必要保障。
  • 主張醫院應在2天內聯繫病人說明溝通,並免費提供完整資料,且應成立常設獨立專案調查小組處理重大醫療事件。
  • 反對限縮刑事告訴權益,認為調解不應剝奪病人提出刑事訴訟的權利。
  • 建議調解應有至少3位背景不同委員參與,並建立醫糾爭議事件資料庫供檢討改進。
  • 主張補償案件審查應涵蓋醫療倫理學家、病人權益促進團體。
  • 建議將第三條第二款「殘廢」改為「障礙」,以符合身權法用語。
  • 質疑行政院版「醫療事故」定義僅限於死亡與重大傷害,且「重大傷害」定義不明確。
  • 關切公權力行為與醫療事故競合,擔心民眾可能重複求償,或因定義不清導致權益受損。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案考量醫療糾紛處理與補償應切割處理,而非綁在同一部法中。
  • 主張醫糾處理程序應強化專業介入,但不能強迫病人先走調解途徑,以免影響訴訟權。
  • 強調醫療糾紛補償應是無究責的先行補償,讓病人重新生活,而非醫生留下買路錢。
  • 認為生產風險補償機制應獨立處理,因其不涉及醫療人員疏失,且法律適用上有問題。
  • 反對將兩者綁在一起,認為這會讓病人懷疑補償與訴訟權的關聯性,應切割處理以展現誠意。
  • 提案第一條將立法目的順序調整為「為保障病人就醫權益,增進醫病關係和諧,妥適處理醫療糾紛,改善醫療執業環境特制定本法」,獲委員會採納。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提案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旨在解決醫病對立衝突,對病人及家屬給予更多尊重。
  • 主張將醫療糾紛處理與補償法合併處理,認為兩者應有完整配套模式,以利前後呼應。
  • 承認台灣財源限制下,難以全面導入國外無過失補償制度,但肯定行政院版成立基金補償的努力。
  • 建議第一條採吳宜臻委員版本,將保障病人權益置於優先順序。
  • 具體提出修正動議,將第三條第二款修正為「醫療事故:指病人因接受醫療行為而發生死亡或重大傷害之結果。」,並增列第四款「系統性錯誤:指因醫療機構之組織、制度、決策或設備設施等機構性問題,致醫療行為發生之不良結果。」
  • 建議第三條因涉及多項名詞定義爭議,且行政院版未併案審查,應先行保留,待幕僚整理完整對照版後再審。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認為生產的醫療風險與一般疾病風險不同,應採取無過失責任主義,建議第三條名詞定義中增列「生產醫療事故」。
  • 質疑衛生署對公權力行使下醫療行為的排除標準不一,例如SARS期間的緊急醫療行為是否適用國家賠償。
  • 認為將醫療糾紛處理和醫療事故補償並列,在邏輯和技術上存在問題,應拆開處理。
  • 關切公立醫院或軍方醫院在執行職務時發生醫療糾紛,是否適用國家賠償,以及如何區分公、私醫療行為。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認為法案審查因行政院版未正式付委,導致委員需提修正動議,程序不合理。
  • 贊成應以行政院版本為主,整理出完整對照版,以便順利審查。
  • 對於司法院建議將「排除國家賠償適用」的說明文字提升至法條位階,認為若能更明確且不與政策立場相扞格,並無不妥。

相關人員回應

許銘能 衛生署醫事處處長

  • 認為醫療糾紛處理與醫療事故補償應定在同一部法律,以確保兩者相關連結及前後呼應,維護病人權益完整性。
  • 解釋「醫療事故」定義為病人接受醫療行為後發生死亡或重大傷害結果,其中「重大傷害」指中度及以上身心障礙。
  • 說明「系統性錯誤」指因醫院整體制度、法規、設施或決策造成傷害,非僅歸責醫事人員個人,故醫療風險補償金亦含醫療機構繳交部分。
  • 表示國防部或其他機關所屬醫事人員在緊急狀況下產生的醫療糾紛,因屬特殊救災程序,不適用本法。
  • 同意刪除第三條有關「當事人」的定義,回歸各條文依不同狀況認定。
  • 說明行政院版將國賠排除在醫療糾紛之外,是因其屬私權爭議,公權力問題應循國賠等公權力途徑處理。
  • 解釋施打疫苗等公權力行使導致的事故,因有疫苗基金處理,故未在此法排除。
  • 表示目前思考的補償僅限醫療行為產生的事故、糾紛,不論事故發生前原因。

高宗賢 衛生署法規會參事

  • 說明現行法制作業上,第一條「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等文字通常不寫,因屬當然。
  • 說明立法體例上,主管機關通常分開規定中央與地方權責。

林奏延 衛生署副署長

  • 同意將吳宜臻委員提案的第一條修正版本「為保障病人就醫權益,增進醫病關係和諧,妥適處理醫療糾紛,改善醫療執業環境特制定本法。」通過。
  • 表示衛生署曾考慮將醫療糾紛處理與補償分開,但最終合併是擔心分開後補償法可能無法通過,影響醫糾法的實質效果。
  • 承諾與司法院、法務部討論後,將公權力行為與國賠競合的說明提升至條文,讓其明確化,並訂清楚如何區分。

梁哲瑋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法官

  • 建議將行政院版立法說明中排除國家賠償的情形提升到條文本身,以求立法明確性,避免法律競合困擾。
  • 指出醫療事故補償部分是否排除國家賠償亦需審酌,不能因醫療糾紛排除就自然排除醫療事故。
  • 建議刪除第三條對「當事人」的定義,因其範圍不固定,各條文自行解讀可避免解釋上的困擾。
  • 說明公、私醫療行為的界定應從行為屬性判斷,而非機構性質,強調若將私的醫療行為概念寫清楚,可一勞永逸解決國賠競合問題。
  • 表示強制險與國賠可並行請求,但強制險領到的部分是否從國賠扣抵,需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有無特別規定。

陳文琪 法務部參事

  • 認為公務員執行公權力時產生的國賠與本法競合問題,可透過立法政策考量,若以法條明定會較明確。
  • 指出國賠法規範公務員執行公權力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屬特別法,一般而言特別法優先適用。

周舒雁 司法院民事廳法官

  • 補充說明公營醫院一般醫療行為屬私權糾紛,民事訴訟範疇,非執行公權力。
  • 指出國家因急難救助等執行公權力行為造成的醫療事故,屬國家賠償法範疇。
  • 強調醫療事故補償若為公法上義務,與國賠競合時,如何選擇是立法政策問題,但應明定。
  • 說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保險金或補償金,在請求損害賠償時會被扣除,且保險人可代位求償,不會有重複受償問題。

石村平 衛生署醫事處科長

  • 說明行政院版說明欄中強調本法所定醫療糾紛係屬私權爭議,公權力問題循國賠處理,此乃法理之當然。
  • 認為糾紛與事故不同,有事故未必有糾紛。
  • 指出公權力行使下的醫療行為,理論上應走國家賠償,與私權行為產生的事故不同。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照各提案委員版本通過。
  • 第一章章名「總則」照各提案委員版本通過。
  • 第一條照吳宜臻委員的版本,在「改善醫療執業環境」之後加上「,」修正通過。
  • 第二條照陳節如、田秋堇、徐少萍、江惠貞、蔡錦隆、吳宜臻、劉建國及蘇清泉等提案條文通過。
  • 第三條保留,針對「當事人」的定義,下禮拜審查時再做處理。
  • 本日會議到此結束,將於下週由蔡召委接力審查後續條文。

原始資料

公報
1020506
卷/期/冊
102/5/6
發布日期
2013-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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