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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與衛福部組織法聯席審查:聚焦人事制度、風險評估與兒少權益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1-03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審查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相關組織法草案。會議重點包括勞動部所屬機關的人事待遇與員額編制、衛福部各署的名稱與職掌定位、食品藥物風險評估獨立性、健保局金融雇員轉任公務員資格,以及兒少福利權益的跨部會整合。多項條文經討論後通過、修正或保留送院會協商,並通過多項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成立兒少權益促進委員會。

討論事項一

勞動部組織法草案及相關組織法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六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勞動部及其所屬機關(勞工保險局、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基金運用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職業安全衛生署)的組織法草案,重點在於組織架構、人員編制、專業人員聘用與薪資待遇,以及基金運用監理等議題。
  • 討論聚焦於勞動基金運用局專業人才的招募與薪資問題、勞動力發展署非典型人力過多的隱憂,以及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與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的組成與監管效益。

相關爭議

  • 勞動部組織法草案第五條第三款及第八條保留送院會處理,尤美女委員對第八條處理方式不贊成,涉及勞保監理會的處理標準。
  • 勞動基金運用局人員專業加給問題:委員建議比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標準支給,以吸引金融專業人才,因其業務範圍及性質屬金融範疇,且現行待遇造成招募不易及人員流動率高。
  • 勞動基金運用局編制員額問題:委員建議將編制員額增至180人,並視業務成長酌予增加預算員額,以因應基金規模快速成長及避免影響基金操作效益。
  • 勞退監理會運用派遣人力問題:尤美女委員質疑派遣人力涉及核心機密業務的妥適性,建議研擬避免派遣人員增加及涉及機密業務的措施。
  •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及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組成問題:尤美女委員指出委員組成缺少熟悉資本市場的實戰專家,建議研擬監理委員的組成方式,包括比例、任期及專業知識背景。
  • 職訓局非典型人力過多問題:尤美女委員指出勞動力發展署非典型人力達正式人力3倍,且涉及核心業務及公權力行使,建議研擬避免非典型人力過多及涉及核心業務的措施。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出多項附帶決議,關注勞動基金運用局派遣人力運用、監理委員會組成及職訓局非典型人力過多問題。
  • 對勞動部組織法草案第八條的處理方式表達不贊成意見。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建議研議勞動基金運用局人員專業加給比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標準支給。
  • 建議勞動基金運用局應有多元化進用管道及彈性化薪資結構,以聘用財金專業人員。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建議勞動基金運用局人員專業加給比照金管會標準支給,並應賦予多元進用管道及彈性化薪資結構。
  • 建議勞動基金運用局編制員額為180人,預算員額視業務成長酌予增加,以因應基金規模成長。
  • 提案指出勞動基金運用局薪酬若難以吸收優秀財金專業人才,恐影響勞工退休權益。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處務規程增列「辦理促進原住民族就業之規劃、推動及督導」業務項目。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多項勞動部所屬機關組織法草案名稱、部分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勞動部組織法草案第五條第三款、第八條保留送院會處理,尤美女等3人所提草案第五條修正動議亦保留送院會處理。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組織法草案第六條保留送院會處理,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於處務規程中明定加強勞工退休金欠費催繳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追償業務。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組織法草案第二條部分條文修正通過,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於處務規程增列促進原住民族就業之規劃、推動及督導業務。
  •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組織法草案保留送院會處理,草案第五條增列聘用財金專業人員上限,第六條保留送院會處理。同時通過8項附帶決議,涵蓋專業加給、薪資結構、編制員額、派遣人力及監理委員組成等議題。
  •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組織法草案通過。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組織法草案第六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 以上各案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除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組織法草案外,其餘均須交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組織法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審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的組織法草案,主要討論研究人員的聘任資格與權益保障問題。

相關爭議

尤美女委員提出修正動議,旨在保障原聘任研究人員權益,但衛生署認為此修正可能影響未來新聘人員進用及與現行法規草案的銜接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動議,希望保障原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組織條例第13條規定聘任之研究人員權益。

相關人員回應

張峰義 疾病管制局局長

  • 說明尤委員修正動議若通過,未來疾病管制署將無法進用新的聘任人員,且聘用人員任用條例草案仍在考試院審議中。
  • 建議修正第七條,以保障原組織條例規定聘任之研究人員,而第五條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

相關後續

  • 名稱、第一條至第四條、第六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五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七條照尤美女等委員所提再修正條文通過,保障原疾病管制局聘任研究人員權益。

討論事項三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組織法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的組織法草案,主要討論機關名稱、職掌內容(特別是食品風險評估機制)以及研究人員聘任資格。
  • 討論聚焦於「局」改「署」的定位爭議,以及如何確保食品風險評估的獨立性與公正性。

相關爭議

  • 機關名稱「局」改「署」的爭議:呂學樟委員質疑衛福部全部改署的必要性,認為「署」應兼具政策規劃與執行,擔心其他部會比照辦理。江惠貞委員則支持改署,認為衛福部升格後,其下屬機關應負責政策規劃。
  • 食品風險評估獨立性問題:尤美女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要求設立獨立性風險評估審議小組,並規範其組成、決議機制及委員利益迴避,以防止利害相關者影響科學評估與審議的獨立性。衛生署則回應三級機關不能設委員會,但會設置風險評估小組。
  • 研究人員聘任資格問題:尤美女委員原提案欲刪除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研究員的條文,希望回歸公務人員任用制度,但最終不堅持,維持行政院版本。

立法委員發言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質疑將所有機關名稱從「局」改為「署」的必要性,認為「署」應兼具政策規劃與執行,擔心其他部會比照辦理。
  • 建議研考會說明「局」與「署」的定位差異,並建議名稱部分保留協商。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醒委員衛福部組織法中次級機關名稱部分仍暫保留,可能隨之變動。
  • 建議食品藥物管理局與勞保局的人員處理方式應一致,若勞保局保留送協商,此案亦應保留送協商。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支持將「局」改為「署」,認為衛福部升格為大部後,其下屬機關應負責政策規劃,而非僅是業務執行單位。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動議,要求食品藥物管理署掌理之食品風險評估應設立獨立性風險評估審議小組,並規範其組成與利益迴避機制。
  • 要求食品藥物管理局於2個月內研擬完成啟動食品安全健康風險評估之要件。
  • 要求食品藥物管理局參考歐盟做法,要求各專家諮議委員會成員主動揭露相關利益關係並公開於網站。

相關人員回應

賴進祥 衛生署副署長

  • 說明組織改制將所有原「局」級附屬機關改為「署」,此已在衛生福利部組織法中規定並通過協商。
  • 同意尤美女委員所提附帶決議2-D案,關於食品風險評估審議小組成員利益迴避事項的研擬。

戴豪君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署」的定位是本身必須同時負責政策規劃及執行,食品藥物管理署的職掌兼具此性質,故列為「署」符合規定。

康照洲 食品藥物管理局局長

  • 回應關於食品風險評估審議小組,表示依例屬任務編組,三級機關不能設委員會於組織法中明定,但會設置風險評估小組。
  • 同意於2個月內研擬完成啟動食品安全健康風險評估之要件。
  • 希望維持行政院版本中研究員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的條文。

相關後續

  • 名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組織法」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二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尤美女委員所提修正動議第七款(國內膳食調查)不予增列。
  • 第五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六條第二項「或級別」三字刪除後修正通過。
  • 第七條通過,現行條文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照行政院提案刪除。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食品藥物管理署於2個月內研擬完成啟動食品安全健康風險評估之要件,並參考歐盟規範,於2個月內研擬完成風險評估審議小組成員之利益迴避事項。

討論事項四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法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審查中央健康保險局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的組織法草案,核心議題是關於機關名稱、人員職稱與員額編制,以及金融雇員、技術人員、專技人員等特定身分人員轉任公務人員的資格問題。
  • 討論聚焦於保障特定身分現職人員權益與公務人員任用制度公平性之間的權衡。

相關爭議

  • 金融雇員、技術人員及專技人員轉任公務人員資格問題:銓敘部堅決反對開放這些人員改任,理由是他們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開放將造成財政負擔,且對其他公務人員不公。委員則認為機關改制非員工意願,應保障其權益,並質疑行政院與考試院溝通不良。
  • 銓敘部估算開放轉任將增加國庫及退撫基金51億元財政負擔,但有委員質疑此數據,認為總額僅40餘億元。
  • 勞保局與健保局人員處理方式應一致的原則:有委員主張健保局人員的處理方式應比照勞保局,一同保留送協商。

立法委員發言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不滿銓敘部不斷重複同樣的官制、官規論點,建議比照勞保局方式送朝野協商,不應再談。
  • 質疑銓敘部對增加經費的估算(51億元)有誤,認為實際僅40餘億元,且包含人員繳費部分。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主張健保局與勞保局的人員處理方式應一致,建議本條保留送協商,與勞保局人員一同適用。
  • 強調立委有把關的責任,不應完全遵照行政院版本。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對行政院與考試院在法案送審前溝通不良表示遺憾,認為不應再發生院際溝通斷裂情況。
  • 認為健保署是組改最大受益單位,其員工經國家考試肯定,且改制非員工意願,應保障其權益。
  • 建議尊重行政院版本,因其應已與考試院會銜過。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指出自身為公務員考試及格者,原則上無法同意走捷徑,但因組織改造的特殊環境,可利用此機會解決長期問題。
  • 強調尊重銓敘部維持體制的立場,但也需考量行政院為解決問題的用意。
  • 重申上次會議決議:尊重銓敘部發言,保留送協商,但協商時應參考在場委員意見。

相關人員回應

吳聰成 銓敘部政務次長

  • 建議刪除第六條第四項、第五項及第六項,反對金融雇員、技術人員及專技人員改任公務人員。
  • 說明金融雇員考試及格人員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開放改任將對其他人不公,且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亦認定其未具公務人員資格。
  • 表示開放金融雇員改任將增加國庫及退撫基金總計51億元的財政負擔。
  • 指出技術人員任用條例已廢止,且專技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有嚴格限制。
  • 建議在第三項句末「退休時為止」後面加上「其原有權益應予保障」,以周妥保障現職人員權益。

相關後續

  • 名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組織法」通過。
  • 第一條至第四條通過。
  • 第五條第二項「或級別」三字刪除後修正通過。
  • 第六條保留送黨團協商,但會將贊成及反對行政院版本的委員意見列入紀錄,供黨團協商時參考。
  • 第七條通過,現行法第七條、第八條照行政院版本刪除。

討論事項五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組織法草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組織法草案,主要討論其職掌內容,特別是口腔衛生政策的規劃與執行,以及研究人員的聘任資格。
  • 討論聚焦於口腔衛生業務應由國民健康署負責預防保健,而部本部應成立心理及口腔健康司以進行整體政策規劃,避免業務區隔不清。

相關爭議

  • 口腔衛生政策規劃與執行職掌區隔問題:吳宜臻委員質疑國民健康署與部本部在口腔政策規劃上的區隔,建議在國民健康署職掌中明確加上「預防」二字。尤美女委員則關切部本部口腔健康會的任務編組性質,認為應成立司級單位。
  • 部本部應否成立「心理及口腔健康司」:委員們主張應依上會期呂學樟委員的主決議,於部本部成立「心理及口腔健康司」,而非僅以任務編組的「口腔健康會」處理。
  • 研究人員聘任資格問題:銓敘部尊重現有機關聘任職務,但建議新增聘任職務若不符合學術研究機構或社教機構規定,應盡量不予增設。

立法委員發言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質疑國民健康署與部本部在口腔政策規劃上的區隔,建議在國民健康署職掌的「保健」前增列「預防」二字,使職掌更明確。
  • 強調上次部本部組織法審查時,許多委員爭取在部下設置口腔司,而非任務編組的「會」。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部本部口腔健康會的任務編組性質,認為口腔業務應併入司級單位。
  • 認為心理健康司很重要,不應為了擠入口腔業務而壓縮其空間,應由衛生署整體考量。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提出主決議,要求衛生署將衛生福利部中的「心理健康司」改設為「心理及口腔健康司」,並於1週內送委員會。

相關人員回應

邱淑媞 國民健康局局長

  • 說明口腔衛生的規劃涉及跨司、署業務,預防部分由國民健康署負責,整體政策討論則在部的口腔會進行。
  • 同意在第二條第七款「保健」前增列「預防」二字,使條文意思更明確。
  • 希望維持行政院版本中研究員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的條文,比照疾管署及食藥署的組織法。

王宗曦 衛生署醫事處副處長

  • 說明部裡由口腔健康會負責相關政策,該會屬任務編組,但政策層級高,未來職掌者將是較高層級。

賴進祥 衛生署副署長

  • 報告上次討論衛福部組織法時,已通過設立口腔健康會,心理衛生部分設司。

吳聰成 銓敘部政務次長

  • 原則上尊重現有機關聘任職務,但對於新增的聘任職務,若不符合學術研究機構或社教機構規定,建議盡量不予增設。
  • 建議第六條第一項「本署各組組長」中增列「有關醫事業務」六字,修正為「本署有關醫事業務各組組長」,以避免浮濫。
  • 建議第六條第二項「或級別」三字刪除,因為已無醫事職稱。

相關後續

  • 名稱、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通過。
  • 第二條第七款在「保健」前增列「預防」二字後通過。
  • 第五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尤美女委員修正動議不予採納。
  • 第六條第一項增列「有關醫事業務」六字,第二項刪除「或級別」三字後修正通過。
  • 第七條通過。
  • 通過主決議,要求衛生署將衛生福利部中之「心理健康司」改設為「心理及口腔健康司」,並將處務規程草案於1週內送委員會。

討論事項六

衛生福利部中醫藥研究所組織法草案 (討論事項第五案)

核心議題

審查衛生福利部中醫藥研究所組織法草案,主要討論是否在機關名稱中增列「國家」二字。

相關爭議

劉建國委員建議在「中醫藥研究所」前增列「國家」二字,改設為「國家中醫藥研究所」,以提升其學術地位。但因衛生福利部組織法已通過且未含「國家」二字,此修正需與部本部於院會黨團協商時一併處理。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建議在第一條「中醫藥研究所」前增列「國家」二字,改設為「國家中醫藥研究所」,以符合學術界與中醫中藥界期待。

相關人員回應

黃怡超 中醫藥研究所所長

  • 表示學術界與中醫中藥界均支持成立「國家中醫藥研究所」,並已向署本部報告。

相關後續

  • 名稱、第二條至第七條通過。
  • 第一條保留院會黨團協商,待衛生福利部於院會黨團協商時,若部本部名稱通過增列「國家」二字,此條文亦隨之通過。

討論事項七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組織法草案 (討論事項第六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組織法草案,主要討論機關名稱、職掌內容(特別是福利人口群的排序及婦女福利業務的獨立設置),以及兒少權益保障問題。
  • 討論聚焦於兒童局裁撤後,如何確保兒少權益不被邊緣化,以及長期照顧服務的業務分工與事權統一問題。

相關爭議

  • 機關名稱爭議:王育敏委員建議修正名稱為「家庭福利署」,並主張保留協商,而陳節如委員則支持行政院版本。
  • 福利人口群排序爭議:蔡錦隆委員版本為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王育敏委員建議調整為兒、少、婦、老、殘的順序。尤美女委員則認為應依需求訂定,支持行政院版本。
  • 兒少業務獨立性爭議:趙天麟委員堅決反對現有條文,主張應單獨設立「兒少署」,認為兒童局裁撤後兒少權益可能被邊緣化。陳節如委員反對單獨成立兒少署,認為若要獨立,則老人、婦女、身心障礙者也應各自成立署,否則不公平。
  • 婦女福利業務獨立組別爭議:吳宜臻委員提案將婦女福利獨立為婦女福利組,避免人力、預算不足導致權益受損。社會司則考量婦女業務多數已移撥性平處,建議與綜合規劃合併為「婦女及綜合規劃組」,但吳委員認為人力不足且業務性質不同。
  • 長期照顧服務業務分工爭議:吳宜臻委員原提案將老人照顧與長照業務拉至照護及長照司,後經社會司建議修正為附帶決議,要求衛福部於成立後3年內,對長期照顧服務業務分工進行通盤檢討,並朝事權統一方向努力。

立法委員發言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提案在第二條第四款增列「婦女」二字,使其與其他款項一致。
  • 呼籲組織法已延宕許久,應尊重所有提案但仍要審查通過,避免無限期增加署級單位。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動議,建議將名稱修正為「家庭福利署」,並調整第一條及第二條中福利人口群的排序為兒、少、婦、老、殘。
  • 強調兒少是國家未來主人翁,兒童局裁撤對兒少權益維護造成傷害,堅持捍衛兒少權益。
  • 與趙天麟委員等達成共識,同意若行政院成立兒少權益促進保障委員會並由院長主持,則不再堅持原提案。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認為福利人口群排序應依照需求訂定,支持行政院版本的老人、身心障礙、婦女、兒童、少年順序。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堅決反對現有條文,主張應單獨設立「兒少署」,認為兒童局裁撤後兒少權益可能被邊緣化。
  • 強調兒少議題複雜多元,跨及司法、教育、社福及衛生,光在衛福部下設委員會層級不足。
  • 與王育敏委員等達成共識,若行政院成立由院長主持的兒少權益促進保障委員會,則可不再堅持原提案。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反對單獨成立兒少署,認為若要獨立,則老人、婦女、身心障礙者也應各自成立署,否則不公平且不符合精簡原則。
  • 支持行政院版本,不解為何國民黨委員不支持行政院版本。
  • 認為世界各國政府組織沒有特別將單一類別拉出來成立署的道理。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建議本案交由協商處理,避免爭議持續。
  • 參與協商,達成共識要求行政院成立兒少權益促進保障委員會。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建議將婦女福利獨立為婦女福利組,避免人力、預算不足造成婦女權益受損。
  • 原提案將老人照顧和長照業務拉到照護及長照司,後同意社會司修正為附帶決議。
  • 強調性平處與婦女福利業務性質不同,婦女福利仍有許多需要執行事項。

相關人員回應

簡慧娟 內政部社會司司長

  • 表示名稱部分因要配合衛生福利部組織法,故保留朝野協商。
  • 說明蔡委員提案的排序是敬老尊賢,王委員的修正動議是常用排序,尊重委員協調結論,但「家庭福利署」名稱需配合第一條調整。
  • 說明婦女業務多數已移至行政院性別平等處,相關人力亦隨同移撥,考量人力與業務量,將婦女與綜合規劃業務整併為「婦女及綜合規劃組」。
  • 同意將吳宜臻委員所提長期照顧服務相關提案修正為附帶決議文字,要求衛福部成立後3年內對業務分工進行通盤檢討並朝事權統一努力。

楊芝青 衛生署企劃處副處長

  • 澄清沒有規定每個署都必須要有一個企劃組。

邱文達 署長

  • 同意將社會及家庭署內的「婦女及綜合規劃組」改為「婦女福利組」,將企劃職掌拿掉。

鄧素文 處長

  • 表示衛生署與內政部社會司對長期照顧服務業務分工的看法一致。

相關後續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成立「兒童及少年權益促進委員會」並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以規劃及處理跨部會兒少政策及事務執行。
  • 名稱和第一條均照蔡錦隆委員版本通過。
  • 第二條至第六條均照蔡錦隆委員版本通過。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衛生福利部成立後3年內,應針對長期照顧服務之業務分工,整體通盤檢討,並朝事權統一方向努力。
  • 通過附帶決議,建請社會及家庭署將婦女福利獨立為婦女福利組,避免因人力、預算不足造成婦女權益受損。

討論事項八

行政院各部會組織改造進度及實施狀況報告 (臨時提案)

核心議題

  • 吳宜臻委員提出臨時提案,要求行政院研考會會同人事行政總處,彙整各部會組織改造進度、改制前後員額編制、人員移撥狀況及尚未三讀組織法的爭議,並於1週內送交委員會。
  • 核心問題在於委員們希望全面掌握組織改造的最新進度與實施狀況,以利後續法案審議及避免單位浮濫。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研考會與人事總處彙整組織改造進度、員額編制、人員移撥及未三讀組織法爭議,於1週內送委員會。
  • 認為研考會應負責整理組織改造狀況,以利委員掌握資訊,避免爭議及協商時狀況不明。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建議報告內容應加上各部會司、處的單位數量。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建議報告應涵蓋所有聯席委員會的委員,而非僅限於本委員會。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支持此提案,認為研考會應在每次相關法案開會前提供資訊,讓委員掌握狀況,避免超過精簡員額。
  • 建議報告內容應修正為「組織改造前後變動的情形」,包含名稱、司、處及人員編制等詳細資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行政院研考會會同行政院人事總處,於1週內將行政院各部會組織改造的變動情形(包含名稱、司、處及人員編制)、進度、改制前後員額編制、改制前後組織人員移撥狀況以及尚未三讀組織法爭議彙整成報告,送交聯席委員會委員參考。

原始資料

公報
1020506
卷/期/冊
102/5/6
發布日期
2013-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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