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與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草案聯席審查:聚焦職掌劃分與組織架構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1-03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聯席審查「農業部組織法草案」及「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草案」及其附屬機關組織法。會議就農業部林務、水土保持、農田水利、動保業務歸屬,以及經濟及能源部水利、氣候變遷、產業園區整合等職掌爭議進行激烈討論。多項關鍵條文因委員間分歧嚴重,最終決議保留送院會黨團協商處理。
討論事項一
繼續併案審查「農業部組織法草案」及相關附屬機關組織法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十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農業部及其附屬機關的組織架構與職掌範圍,特別是關於林業、水土保持、農田水利與動物保護等業務的歸屬問題,以及各委員提出的不同版本草案。
- 核心議題包括農田水利業務應獨立成司或併入農村發展署,林務局與水土保持局應歸屬農業部或環境資源部,以及動物保護業務的層級與專責性。
相關爭議
- 林務局與水土保持局歸屬爭議:鄭天財委員主張林務局與水保局應留在農業部,符合國際潮流且有利林農輔導;田秋堇、林淑芬委員則認為台灣森林應以保育為主,且行政院版本已將其劃歸環境資源部,不應反覆。
- 農田水利業務層級爭議:丁守中、吳宜臻等委員主張應獨立成立「農田水利司」,認為農村發展與農田水利業務性質不同不宜合併;農委會陳主委則解釋「農村及農田水利署」能一併管理灌區內外業務,且層級不低於司。
- 動物保護業務層級爭議:丁守中委員等提案成立「動物保護司」,認為畜產與動保本質矛盾;農委會則建議成立「動物保護會」,層級與部長同級以示重視。
- 農產品行銷與安全職掌:尤美女、林淑芬委員主張在農產品行銷職掌中明確納入「安全」管理,以提升農產品品質及消費者健康。
- 組織法審查程序爭議:林淑芬、尤美女委員多次質疑主席以修正動議為主、包裹協商的審查方式,要求逐條充分討論並與衛環委員會聯席審查涉及環資部的法案,避免委員會審查失去意義。
立法委員發言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主張農業部應主管農林漁牧,林務單位應繼續留在農業部,符合美國、日本、瑞典等先進國家做法,且不影響森林法與水土保持法。
- 批評環保團體未事先溝通即召開記者會批評立法委員提案。
- 強調立法委員有權依法提案,執政黨委員亦非必須支持行政院版本,應反映民意。
- 建議爭議條文保留,其他無爭議條文先行通過,遵循立法院審查慣例。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農委會政策大轉彎,將林產、林農業務納入農業部,認為台灣森林應以保育為主,而非產業利用,並指控此舉與特定原墾農利益相關。
- 反對將農田水利業務與農村發展合併,主張農田水利會應直屬農業部管理,以解決其畸形單位問題。
- 批評主席的審查方式,主張應逐條充分討論,並與衛環委員會聯席審查涉及環境資源部的法案,反對未經充分討論即送黨團協商。
- 質疑農委會主委在談論林業自給率時,卻不談農業自給自足率的國家糧食安全問題,認為其說法荒謬。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主張農田水利與農村再生業務應分開,建議農田水利司單獨成司,並強調農村再生應重視人才培育與產業活化,而非僅工程開發。
- 質疑行政院版農業部組織法將國際行銷增列「兩岸」二字,認為無必要且應先強化台灣農產品品牌與生產履歷。
- 對審查程序提出質疑,認為涉及跨部會職掌的提案應召開相關委員會聯席會議,避免決議影響其他部會法案審查效率。
- 建議將其提案中關於農產品品牌、行銷、產銷通路及產地直銷的具體內容納入立法理由說明欄。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堅決反對將林務局、林試所等林業相關業務留在農業部,強調「山、林、水、土一家」是國際潮流,台灣森林應以保育而非產業利用看待,支持行政院版本將其劃歸環境資源部。
- 質疑農委會主委對行政院版本有意見應循正式管道撤回重提,而非口頭說明。
- 建議針對林業歸屬問題舉辦公聽會,進行專業辯論,並強調若農業部組織法影響環資部,應合併審查。
- 質疑農委會主委提及的經濟造林價值,認為台灣山高水急,現行造林多依賴補貼,且養菇業砍伐林地對環境造成負擔。
丁守中 立法委員
- 主張應獨立成立「動物保護司」,認為畜產與動保本質矛盾,將不利動保工作推動,且現行動保科層級過低、資源不足。
- 主張農田水利應單獨成立農田水利司,認為農村發展與農田水利是兩碼事,不應合併,此為妥協產物,將導致限水時農業用水讓步。
- 同意主席將農田水利會納入第二款,並暗示此舉可為未來農田水利司的成立鋪路。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建議將農田水利業務比照現行農委會農田水利處業務,置於農業部掌理事項,並應設農田水利司輔導農田水利會。
- 建議農業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刪除「漁會」文字,讓漁會政策由漁業署執掌以符合實際。
- 呼籲審查應儘快進入實質討論,有爭議部分送院會協商,無爭議部分先行通過,以彰顯立法效率。
- 表示行政院已就林產及林農部分回歸農業部與相關部會進行溝通,認為此為單純調整。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支持主席儘快進入實質審查,認為台灣以農立國,農業部組織再造期待已久,不應再耽擱。
- 強調應在公開透明情況下討論,並建議無爭議部分先行通過,有爭議部分留在委員會討論。
林國正 立法委員
- 認同主席意見,無爭議部分應先通過,有爭議部分留在委員會繼續討論。
- 批判農委會主委,質疑行政院將林務局、林試所歸環資部主管時,林務局為何無意見,要求檢討。
- 提案要求經濟部於3個月內修正「經濟部及所屬機關事業機構遴派公民營事業與財團法人董監事及其他重要職務管理要點」,使其對人員遴派資格條件及管理規定更為嚴謹,並在修訂後6個月內重新遴選不適任人員,送立法院備查。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農業部組織法第二條,增列「農產品保險」以強化農民所得安全網,並將漁會輔導業務納入漁業署職掌。
- 提案修正農業部農糧署組織法第二條,增列「安全用藥」以確保農產品品質及消費者健康。
- 提案修正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第二條,將漁會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納入漁業署職掌。
- 提案修正農業部農村及農田水利署組織法,將名稱修正為「農業部農村發展署」,並將農田水利業務移出,由農業部設置「農田水利司」專責。
- 提議將所有爭議法案及修正動議一併送院會黨團協商,以加速審查進度。
簡東明 立法委員
- 回應田秋堇委員關於造林補貼的說法,指出有將近10萬公頃林地在政府沒有補助的情況下仍有人造林,批評現行造林政策不公平,且林務局經費編列不均。
- 強調造林若無生活支持,難以良好保護。
相關人員回應
陳保基 主任委員 農委會
- 同意將林產和林農政策規劃部分回到農業部,但森林保育仍歸環境資源部,強調全球90%林業部門在農業部,且有8萬多林農需輔導。
- 說明提高動物保護業務層級,將成立「動物保護會」,由部長擔任召集人,並設專職人員,層級高於司。
- 解釋「農村及農田水利署」可一併管理灌區內外水利,擴大經費,避免農村僅成別墅區而無農業功能。
- 同意將農產品行銷職掌中納入「安全」二字,並將品牌、通路等細項納入立法理由說明。
- 強調農民對農業部成立期待已久,組織再造應兼顧效率,並反駁台灣森林已無經濟價值之說法,指出菇蕈用材仍需進口,發展經濟造林可提升自給率。
劉彥麟 主任秘書 立法院
- 說明聯席審查是由院會交付,委員會無權要求與其他委員會聯席,須提報院會決定。
- 澄清今天討論事項各案皆涉及農業部組織法的次級機關,上次聯席會議已詢答結束。
顏秋來 副人事長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建議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研究所組織法第3條中,所長聘任資格「比照教授以上」的「以上」二字應刪除,因教授已是最高等。
其梅 常務次長 銓敘部
- 說明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署組織法第6條第三項,將「繼續任用」修正為「繼續任原職」,以確保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權益不受影響。
- 說明第6條第五項考績(核)中的「核」字應刪除。
相關後續
- 「農業部組織法草案」及各相關提案(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十二案)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 「農業部組織法草案」第二條第一款「農業與農地政策」修正為「農業與農地利用政策」,第三款修正為「農產品安全及行銷之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並將吳宜臻委員提案中關於行銷的具體內容納入立法理由說明欄。
- 謝國樑委員的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行政院儘速提出因應辦法及政策,以避免台灣農業空洞化、人才斷層、技術外流等問題。
討論事項二
繼續併案審查「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草案」及相關附屬機關組織法草案 (討論事項第十三案至第二十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聚焦經濟及能源部及其附屬機關的組織架構與職掌劃分,特別是關於水利署與自來水事業歸屬、氣候變遷在能源政策中的定位、產業園區管理與產業發展業務的整合,以及能源研究所職掌範圍等議題。
- 核心問題包括如何平衡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確保能源政策能有效因應氣候變遷,並優化各次級機關的職能分工,以提升行政效率。
相關爭議
- 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退回行政院重提案:潘孟安等委員提議將草案退回重提,但經表決後未通過。
- 水利署及自來水事業歸屬爭議:廖正井等委員主張將水利署及自來水事業回復納入經濟及能源部,認為其與經濟發展及供水事業經營息息相關;施部長則解釋行政院版本將其劃歸環境資源部,以實現「一條龍」管理,且水利署與水公司應一併歸屬。
- 氣候變遷在能源政策中的定位爭議:田秋堇、尤美女委員堅持在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第一條或第二條中明確納入「因應氣候變遷」作為能源政策的上位思維,強調其源頭管理角色;施部長則認為主旨應精簡,相關內容可置於能源署職掌或第二條某款,且氣候變遷影響範疇廣泛,非單獨影響能源政策。
- 產業園區管理局與產業發展局合併爭議:田秋堇委員主張將「產業發展局」與「產業園區管理局」合併,以精簡組織並為能源業務騰出更多三級單位空間;施部長則解釋兩者業務性質不同,分開設置可確保管理專業與效率。
- 能源研究所職掌爭議:田秋堇委員質疑能源研究所將「原子能、核安管制」納入職掌,認為與非核家園政策衝突且與核安署業務重疊;施部長同意刪除「核安管制」,並解釋「原子能」涵蓋核醫等應用,且核電廠運轉期間仍需維護技術研發。
立法委員發言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第一條,主張應納入「因應氣候變遷、規劃國家能源安全戰略、最適化能源使用管理」等文字,強調其源頭管理角色。
- 質疑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中能源業務的地位,認為能源部門的三級單位比例過低,且產業發展局與產業園區管理局應合併,以提升能源業務的地位。
- 質疑能源研究所職掌中納入「原子能、核安管制」,認為與非核家園政策衝突且與核安署業務重疊,建議刪除或修正。
- 指出英國已通過能源法、氣候變遷法並成立相關部會,強調將「因應氣候變遷」納入母法第一條具國際宣示效果。
- 建議將水利署及自來水事業留在經濟及能源部,而非環資部,以確保水資源的經濟發展功能。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議將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草案退回行政院重提,但未獲通過。
- 主張將「因應氣候變遷」明確納入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第一條或第二條,認為這是整個國家能源發展的重要宗旨,特別是為發展最適化能源。
- 提案要求經濟及能源部應採納電力需求零成長的結論與建議,並研擬達成「電力需求零成長」的具體措施。
- 質疑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第五條中,產業園區管理局與產業發展局應合併,以精簡組織並提升能源業務的三級單位數量。
- 建議能源研究所第一條修正為「經濟及能源部為辦理能源、環境之相關科技研發及應用業務」,並保留第二條中涉及核能材料科技等爭議條文。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議將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草案退回行政院重提,但未獲通過。
- 提案將經濟及能源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加工出口區工廠設置、勞動檢查及勞工行政業務」刪除,主張勞動檢查應回歸勞政主管機關,以實現事權統一。
- 提醒氣候變遷議題應由跨部會組織處理,不應僅由經濟及能源部單獨承擔。
- 質疑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中能源部門次級機關佔比過低,認為應調整設計以符合「經濟及能源部」的名稱。
- 同意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業管業務保留在經濟及能源部,不移撥至科技部。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將水利署及自來水事業回復納為經濟及能源部掌理事項,認為此與經濟發展相關。
- 提案要求能源局研擬未來LED路燈統一採購方式,以降低成本、確保品質並提升執行效率。
- 提案修正經濟及能源部中小企業局組織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將「地方特色產業發展」增列「及民族」。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第二條第六款,增列「投資爭議之調處」業務。
- 提案要求經濟部就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草案所列掌理事項與其他部會可能重疊之處,於一週內提出報告說明權責劃分。
- 提案要求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應定期將經營績效改善委員會會議紀錄公告於網站,以利人民監督國營事業經營績效改善進度。
- 提案修正經濟及能源部產業發展局組織法第二條,增列「產業創新、研發、改善、行銷及推廣之獎勵、補助及輔導」等內容。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經濟及能源部貿易商務局組織法及標準檢驗局組織法,將「商品標示」業務由貿易商務局移至標準檢驗局,以實現源頭管理與職能歸併。
- 建議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第一條應精簡,可規定「行政院為辦理全國經貿行政、經濟建設、國家能源之規劃、管理等業務,特設經濟及能源部」,並將氣候變遷等細項放在說明欄或能源署組織法中。
- 提案修正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研究所組織法第3條,明定所長「必要時得比照教授以上之資格聘任」。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認為氣候變遷與環境資源部比較相關,不應將其議題放在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中,否則會造成職掌混淆。
- 主張能源政策應聚焦國家整體能源,而非單純因應氣候變遷,強調組織應簡單、清楚以提高效率。
- 提案要求能源局統一採購LED路燈,降低成本、確保品質並增加執行效率。
相關人員回應
施顏祥 部長 經濟部
- 解釋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第一條應精簡,只列大項目,並認為「因應氣候變遷」可放在第二條或能源署職掌中,而非宗旨。
- 說明水利署及自來水事業劃歸環境資源部是為實現「一條龍」管理,若切割將導致管理困難。
- 強調產業發展局與產業園區管理局業務性質不同,分開設置可確保管理專業與效率,合併將使單位過於龐大。
- 同意將「電力需求零成長」相關建議修正為「應研議採納」,並承諾一年內研擬具體措施。
- 同意將國營事業委員會會議紀錄修正為「經營績效改善委員會的會議紀錄」定期公告於網站。
- 同意將「商品標示」業務由貿易商務局移至標準檢驗局。
- 說明LED路燈統一採購因各縣市已在執行中,建議修正為「研議未來LED路燈統一採購」。
- 解釋能源研究所職掌中「原子能」涵蓋核醫藥物等特殊應用,且電廠運轉期間仍需維護技術研發,同意刪除第一條中「核安管制」文字,以避免誤解。
顏秋來 副人事長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建議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研究所組織法第3條中,所長聘任資格「比照教授以上」的「以上」二字應刪除,因教授已是最高等。
其梅 常務次長 銓敘部
- 說明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署組織法第6條第三項,將「繼續任用」修正為「繼續任原職」,以確保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權益不受影響。
- 說明第6條第五項考績(核)中的「核」字應刪除。
相關後續
- 潘孟安等委員提議將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草案退回行政院重新提出,經表決後不通過。
- 「經濟及能源部中小企業局組織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修正為「地方及民族特色產業發展」,修正通過。
- 「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研究所組織法」第3條,將所長聘任資格「比照教授以上之資格聘任」修正為「比照教授之資格聘任」,修正通過。
- 「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九款、第十款保留送院會協商。
- 「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第二條第六款修正為「國際經濟與貿易合作事項之規劃、訂定、審查、執行及投資爭議之調處」,修正通過。
- 「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一款、第十二款、第九條、第十條通過。
- 「經濟及能源部產業發展局組織法」名稱、第一條、第三條至第六條通過,第二條第三款照李貴敏委員修正動議通過。
- 「經濟及能源部貿易商務局組織法」名稱、第一條、第三條至第七條通過,第二條照呂學樟委員修正動議通過。
- 「經濟及能源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名稱、第一條至第九條通過。
- 「經濟及能源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名稱、第一條、第三條至第八條通過,第二條第九款送黨團協商。
- 「經濟及能源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名稱、第一條、第三條至第八條通過,第二條照修正動議通過。
- 「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署組織法」第六條部分條文依銓敘部修正意見通過,其餘保留送院會黨團協商。
- 「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研究所組織法」第一條修正為「經濟及能源部為辦理能源、環境之相關科技研發及應用業務」,修正通過;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依尤美女委員修正動議通過,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款及第八款保留協商;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通過。
- 吳宜臻等委員所提「氣候變遷暨能源發展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因已併行政院組織法和基準法一起送院會黨團協商,本次會議不進行逐條審查,一併送院會黨團協商。
- 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十二案均保留送院會處理;第十三案、第十八案、第二十案、第二十一案、第二十二案須交由黨團協商,其餘均不須交由黨團協商,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0506
- 卷/期/冊
- 102/5/6
- 發布日期
- 2013-01-24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