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審查兩岸關係條例修正案與文化交流議題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1-07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25次全體會議,主要審查了「都市計畫法」與「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並針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之四及第七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會議聚焦於兩岸影視音樂文化產業交流現況、文化部投資電影「花漾」案、如何避免文化統戰,以及海基會等受託處理兩岸事務人員的離職後利益迴避(旋轉門條款)與保密義務。儘管部分修正案未獲通過,但委員會通過多項臨時提案,要求行政部門檢討並呼籲中國尊重文化創作自由,同時將持續關注兩岸文化交流中的主權矮化問題。
討論事項一
審查相關人民請願案五案
核心議題
請願案主要涉及「土地徵收條例」修法,關切徵地補償標準、城鄉差距實務性、補償費領取爭議、政府撤銷徵收後的利息賠償問題,以及機關用地保留期限的修法需求。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請願案不成為議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 委員於審查「都市計畫法」及「土地徵收條例」時參考請願內容。
討論事項二
審查「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土地徵收條例第九條之一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旨在回應都市快速變化的需求,解決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程序冗長及個案變更申請的不確定性問題。
- 「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則關切徵收制度的合理性與公平性。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張慶忠 立法委員
- 說明「都市計畫法」修正草案提案要旨。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說明「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提案要旨。
相關人員回應
李鴻源 內政部部長
- 對提案內容表示意見並即席答復說明。
邊子樹 財政部副署長
- 對提案內容表示意見並即席答復說明。
相關後續
- 「都市計畫法」修正草案另定期舉行會議繼續審查。
- 請內政部儘速邀集各級都市計畫主管機關,研議加速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作業及人民申請個案變更都市計畫之認定要件,並於半年內提出具體結論供委員審查參考。
- 「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保留,送黨團協商。
- 請內政部儘速邀集各縣市政府、需地機關審慎研商,於半年內提出具體結論,供朝野協商時參考。
- 「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張慶忠召集委員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三
兩岸影視音樂文化產業與人員交流現況專題報告及審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之四及第七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就中國歌曲排行榜來台、文化部投資電影「花漾」等案例,探討兩岸影視音樂文化產業與人員交流現況,並討論如何避免中國遂行文化統戰。
- 同時審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旨在增訂受政府委託處理兩岸事務的民間機構人員,其離職後的利益迴避(旋轉門條款)與保密義務規範。
相關爭議
- 「內地」稱謂爭議:多位委員質疑台灣藝人及官方使用「內地」稱呼中國大陸,認為此用語帶有宗主國意涵,有矮化台灣主權之虞。文化部次長許秋煌雖表示不認同,但未明確承諾具體作為,陸委會主委王郁琦則同意發新聞稿呼籲不妥。
- 文化統戰疑慮:委員擔憂中國藉由影視作品、文化活動及商業合作對台灣進行文化統戰,透過市場機制影響台灣文化主體性與言論自由。陸委會主委王郁琦認為台灣自由民主環境可抵禦統戰,但委員認為政府應更積極捍衛。
- 「花漾」電影投資爭議:文化部投資電影「花漾」遭質疑票房不佳、圖利中資,且其「包底分紅」模式被指對台灣不利。委員批評文化部投資策略及對國發基金的運用不當,未能有效扶植台灣本土文創實力,反而配合中國市場。
- 兩岸資訊傳播不對等:委員江啟臣指出,中國大陸限制台灣網站進入,導致台灣文化內容無法有效輸出,而台灣民眾卻可自由觀看大陸節目,造成兩岸文化交流不對等,呼籲陸委會應積極爭取開放。
- 海基會人員「旋轉門條款」適用性:蕭美琴委員提案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增訂海基會等受託機構人員離職後利益迴避與保密義務,比照公務員規範。陸委會主委王郁琦認同精神,但反對僅針對海基會,認為應通盤考量所有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且修正草案的「間接相關」比公務員規定更嚴格,恐影響人才招募。
- 海基會年終獎金合理性:委員陳其邁質疑海基會非營利單位卻發放高於公務員標準的年終獎金,認為有自肥之嫌,要求陸委會檢討。
- 中國新版護照納入台灣景點:委員陳其邁要求陸委會提供海基會就中國新版護照納入台灣景點一事的抗議函及海協會回函,以利國會監督,陸委會則以無前例為由拒絕公開,引發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強化海基會等受託機構人員離職後的保密義務與利益迴避(旋轉門條款)。
- 強調海基會業務涉國家安全,應比照公務員受較高標準規範,不應等待《財團法人法》通過。
- 擔憂台灣文化優勢在兩岸交流中被邊緣化,政府未能積極捍衛藝人創作自由與言論空間,反而受制於中國標準。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文化部投資電影「花漾」的商業模式不合理,可能圖利中資,且王偉忠身兼評審與投資者角色,有利益輸送之嫌。
- 批評政府平台容許特定人士運用兩岸關係謀取特權,並質疑陸委會對此現象毫無警覺與對策。
- 支持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增訂海基會人員旋轉門條款,認為海基會地位特殊,有必要進行特殊規範,且現行公務員服務法已有類似規定。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認同兩岸文化交流無法避免且應鼓勵,台灣文化軟實力強,但擔憂中國文化統戰企圖。
- 指出兩岸資訊傳播不對等,中國大陸限制台灣網站,導致台灣文化內容難以輸出,要求陸委會積極促成資訊對等流通。
- 對海基會人員旋轉門條款的適用範圍與比例原則提出疑慮,認為應慎重討論,避免過度限制。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批評文化部次長許秋煌對「內地」稱謂的歷史定義不了解,並指出文化部雖不認同該稱謂卻仍接受「中歌榜」變相頒獎活動。
- 質疑文化部兩岸文化交流預算大幅成長,且投資「花漾」等古裝片,未能展現台灣本土軟實力,反而配合中國統戰意圖。
- 強烈支持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增訂海基會人員旋轉門條款,認為海基會身分特殊,應比照公務員受規範。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質疑文化部對「花漾」電影投資成敗與社會質疑無感,批評其鴕鳥心態,未能回應民怨。
- 擔憂台灣內部有人藉國際交流之名,實則進行兩岸交流,並投機取巧謀取個人利益,罔顧國家前途。
- 呼籲政府應提升台灣文化視野,以國際化取代中國化,避免被中國綁架,並應注意中國經濟危機對台灣的潛在影響。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質疑文化部對「花漾」電影的包底分紅模式過於保守,未能有效協助台灣影片開拓中國大陸市場,相較韓國政府推動文化輸出顯得消極。
- 建議陸委會應與文化部整合,積極協助台灣文創業者打開中國大陸市場,並在兩岸交流中彰顯台灣自由民主價值。
- 關切中國大陸「南方周末」事件,要求陸委會應對中國大陸打壓言論自由的行為採取更強硬的譴責立場。
紀國棟 立法委員
- 對陸委會民調顯示僅1.9%民眾對兩岸和平現況「無感」表示存疑,認為數字偏低,建議陸委會應做更客觀、具公信力的民調。
- 擔憂中國大陸對台讓利腳步趨緩,以及日本學者對中共可能對台不利行為的評估,要求陸委會應負責任地向民眾說明現況,並在適當場合呼籲中國撤除對台飛彈。
- 建議陸委會應關切中國大陸對台企的重罰,可能釋放的訊息,並對撞球選手吳珈慶轉籍大陸又轉回台灣服兵役的個案提出因應思考。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要求陸委會對台灣藝人使用「內地」稱呼中國大陸的行為公開表態,並堅持台灣主權立場,拒絕中國官方的矮化稱謂。
- 質疑文化部文創補助政策,認為過多資源投入兩岸合拍電影,且題材缺乏台灣特色,恐淪為中國文化統戰的工具。
- 強烈批評海基會年終獎金發放高於公務員標準,有自肥之嫌,要求陸委會檢討並比照公務員標準。
- 要求陸委會提供中國新版護照納入台灣景點的抗議函及回函,以利國會監督,並對陸委會拒絕公開表示不滿。
張曉風 立法委員
- 認為「內地」一詞在中文語境中並無貶義或殖民意涵,僅指相對沿海的內陸地區,呼籲陸委會應站在真實立場辨別字義,不必過度恐慌,但台灣有權表達不習慣此稱謂。
- 建議政府應督促民間團體關懷國際人權議題,但官方不宜過度介入,避免雙重標準。
- 支持臨時提案修改「內地」相關文字,將「應」修正為「宜」,並刪除「以免自我矮化」等強烈字眼。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譴責中國大陸對「南方周末」言論自由的打壓,要求陸委會應立即發表強烈聲明,而非被動回應或僅「希望」改善。
- 強調台灣是一個國家,反對藝人為商業利益使用「內地」、「台灣島內」等矮化主權的稱謂,要求陸委會應教育宣導,端正視聽。
- 質疑馬政府「互不承認主權、互不否認治權」的兩岸論述過於迂腐過時,建議陸委會應嘗試「主權互不否認、治權相互承認」的新論述,以更務實地確保台灣主權。
張慶忠 立法委員
- 認為兩岸文化交流應有信心,不應將中國歌曲排行榜來台視為洪水猛獸,批評過度反應如同新聞局早年審查心態。
- 主張「花漾」電影投資為商業行為,不應僅因票房不佳就妄下斷言圖利中資,應考量合約是否顧及我方利益。
- 反對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海基會人員旋轉門條款,認為對海基會人員不公平,恐影響人才招募,且海基會業務已受陸委會及立法院監督,不需額外限制,應將此類規範納入《財團法人法》而非《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要求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儘速通盤審慎研議所有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人員的旋轉門條款,以避免利益糾葛。
- 認為「內地」一詞的文字應調整,但陸委會發布新聞稿的精神不變。
- 支持內政委員會作成決議,要求陸委會就中國不當干預新聞媒體編輯自主發表新聞稿,並在兩岸交流場合關切中國言論自由。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支持蕭美琴委員提案中離職後利益迴避的精神,但認為應通盤考慮所有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而非僅針對海基會,並要求陸委會半年內提出具體說明或法案架構。
- 關切國發基金在文創領域的運用方向與成效,認為應做更周延考量,並請文化部帶回研究。
- 建議將環境保護與生態議題,例如空氣品質監測合作及紫水雞復育,納入兩岸協商主要議題,以增進兩岸人民健康福祉。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質疑文化部投資「花漾」電影的決策,認為其票房不佳且市場鎖定中國,投資模式對台灣不利,恐賠上藝人聲譽。
- 批評金馬獎主持人使用「內地」稱謂,以及電視台剪輯藝人反核言論,顯示台灣文化主體性與言論自由受到中國標準影響。
- 要求陸委會與文化部聯名發表聲明,呼籲台灣藝人停止使用「內地」一詞,並捍衛台灣文化創作自由。
- 對海基會人員旋轉門條款的必要性提出支持,認為其執行國家公務,應受特殊規範。
相關人員回應
王郁琦 陸委會主任委員
- 認同兩岸文化交流應秉持對等、尊嚴、正面、良性態度,並支持台灣流行音樂進入大陸市場,以提升商機與競爭力。
- 就「中歌榜」活動,表示已要求主辦單位回歸純民間演唱會性質,不得有頒獎典禮及矮化台灣用語。
- 針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認為現行法已有保密義務規範,但離職後利益迴避(旋轉門條款)應通盤考慮所有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而非僅針對海基會,且草案「直接或間接相關」比公務員服務法更嚴格,建議再酌。
- 不認同藝人使用「內地」稱呼中國大陸,認為不妥當,並承諾將公開呼籲。
- 強調陸委會政策為促進兩岸資訊對等流通,將持續努力,並鼓勵大陸公民團體來台了解台灣自由民主環境。
- 表示馬政府「互不承認主權、互不否認治權」的兩岸論述最務實可行,並已帶來兩岸和平穩定發展,不宜隨意改變。
- 就中國「南方周末」事件,已公開呼籲大陸當局改善新聞媒體環境並尊重新聞自由,並將持續關切中國言論自由及人權保障。
- 回應海基會年終獎金問題,認為民間財團法人與公務員體系不同,有其彈性,但可再討論。
林中森 海基會董事長
- 說明海基會作為聯審會列席單位,已對「中歌榜」來台活動提出有條件通過,要求修正名稱、使用法律用語,並派員訪視。
- 認為兩岸關係好轉有利台灣文化發展,台灣具文化軟實力,且大陸對台灣文化接受度提高,不應過度擔憂文化統戰。
- 強調兩岸交流是雙向互動,台灣應自信開放,讓大陸民眾了解台灣自由多元價值。
- 認同將環保與生態議題納入兩岸協商,已就空氣品質監測合作與對岸協商,並將擴大交流領域創造互利雙贏。
- 就海基會人員旋轉門條款,表示個人願接受監督,但擔憂過度嚴格限制會導致海基會難以找到人才,尤其基層人員。
許秋煌 文化部次長
- 說明電影「花漾」係前文建會與國發基金、台灣文創一號公司共同投資,屬國發基金「投資」而非公務預算「補助」。
- 強調「花漾」與大陸方採「包底分紅」合約,確保台灣方收益,並非圖利中資,且大陸市場以外收入歸台灣方所有。
- 承認「花漾」目前票房不佳,但認為電影是高風險產業,不能單以票房評斷成敗,並承諾檢討國發基金文創投資機制。
- 不認同中國對台灣進行文化統戰的說法,認為兩岸文化交流是趨勢,政府已編列預算補助本土電視劇,並注意到「中歌榜」爭議,已要求修正活動型態。
- 認同台灣文化軟實力的包容性,但對於藝人因政治因素在中國被限制演出,表示為早期案例,近年已減少,並稱會努力維護創作自由。
- 說明金馬獎由執委會主辦,文化部會將委員意見帶入執委會討論。
謝立功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署長
- 說明台灣麥當勞邀請2,000位中國大陸員工來台考察,已審查通過,採分批入境,為經理級內部交流培訓,與洋華案不同,會注意避免作為補充性人力。
劉德勳 陸委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海基會年終獎金發放標準不需報陸委會核定,依照內部薪資基準辦理,特優人員可領2.5個月,加上年終獎金1.5個月,最高為4個月。
- 澄清公務員考績甲等加年終獎金為2.5個月,有年功俸者最高可達3.5個月。
- 就中國新版護照納入台灣景點的抗議函,表示過去無將海協會函提供給內政委員會的前例,因其具機密性質,不便公開。
彭國華 銓敘部法規司簡任視察
- 說明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旋轉門條款僅適用具公務員身分者,海基會人員若不具公務員身分則不適用。
- 指出除公務員外,律師法、政府採購法等依專業必要性對離職人員有旋轉門條款規定。
陳文琪 法務部參事
- 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中旋轉門條款的文字表達質疑,認為「間接相關」等不確定法律概念可能引發爭議,建議需再多討論。
相關後續
- 蕭美琴委員所提「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之四及第七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中,修正動議及修正草案均未通過,維持現行條文。
- 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不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推請姚文智召集委員作補充說明。
- 通過臨時提案一:陸委會應公開呼籲於各種場合使用「內地」一詞稱呼中國大陸並不妥適。
- 通過臨時提案二:要求陸委會會同文化部等相關單位,於1個月內就「中國大陸官方對台灣文化演藝產業之限制」提出檢討報告交內政委員會,並呼籲中國大陸官方應尊重兩岸文化工作者之創作自由,停止以政治箝制文化之行為。
- 通過臨時提案三:要求陸委會將授權海基會發函中國海協會就新版護照納入我國景點之抗議函及海協會回函,於2日內提供予內政委員會(決議由內政委員會作成決議處理)。
- 通過臨時提案四:要求陸委會就中國「南方周末」事件發表新聞稿,並應於兩岸交流場合關切中國言論自由,促其落實人權保障。
- 通過臨時提案五:建請行政院於6個月內提出公設財團法人代表人及受託處理事務人員退離職後納入旋轉門條款規範之評估報告。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0601
- 卷/期/冊
- 102/6/1
- 發布日期
- 2013-01-28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