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基金預算審查:聚焦大學校務、附醫與運動發展基金之財務與政策爭議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1-07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中教育部主管的各項基金,包括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附設醫院作業基金、社教機構、高中校務基金、學產基金及運動發展基金。會議聚焦於各基金的財務短絀、預算編列浮濫與執行效率不彰、學術研究經費核銷爭議、大學自主與社會責任、以及運動彩券銷售困境等核心議題。多項提案經討論後通過,要求行政部門提出檢討報告或修正相關辦法,部分預算予以凍結或減列。
討論事項一
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關於教育部主管各基金審查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教育部所屬各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附設醫院作業基金、社教機構作業基金、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學產基金及運動發展基金的102年度預算案。
- 核心議題涵蓋大學財務自主性、預算編列與執行效率、學術研究經費核銷、高等教育人才培育與產業落差、大學評鑑制度、校園土地與空間運用,以及運動發展基金的財源穩定性與效益評估。
相關爭議
- 大學校務基金連年短絀,政府補助未減,與基金自籌經費、減少國庫負擔之宗旨相違。
- 國立大學附設醫院預算編列保守,被質疑低估收入及過度依賴政府補助;同時,醫療折讓與用藥習慣導致的醫療資源浪費亦受關注。
- 部分大學公共關係費、用品消耗費等行政開支被質疑浮濫,尤其「邁向頂尖大學計畫」經費的運用效益與透明度引發爭議。
- 大學教授研究經費核銷屢傳不實發票情事,凸顯監管機制缺失與學術倫理問題。
- 大學校長及副校長兼職過多,被質疑影響校務專注度,且部分研究中心收支未納入校務基金,有違法規。
- 國立大學學生獎懲辦法中,對學生言論與集會自由的限制條款,被認為違反大學自治精神與憲法保障。
- 運動發展基金銷售狀況不佳,實際盈餘未達目標,影響基金財源穩定;基金管理會成員組成亦被質疑實務性不足。
立法委員發言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國立大學校務基金多項補助收入、公共關係費、建教合作成本、育成中心預算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預算,認為應督促教育部及各大學檢討改進。
- 提案要求教育部提出國內大學整併與退場機制規劃,並全面檢討大學校務基金政策實施成效。
- 提案停止實施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認為其將商業邏輯導入校園,使公共財成為營利工具不當。
- 質疑臺大公共關係費及頂大計畫經費使用浮濫,並要求教育部檢討運動彩券發行困境及人才培育政策。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連署多項提案,質疑國立大學校務基金各項費用(如用人費用、公共關係費、會費、捐助、補助等)預算編列的合理性與成長幅度,要求學校提出詳細說明或凍結部分預算。
- 特別關切臺大公共關係費與二代健保、電費調漲的關聯性,認為大學應撙節非必要開支。
- 支持孔文吉委員對臺大實驗林與原住民土地爭議的立場,要求臺大撤告並考量歷史因素。
- 質疑臺大校務基金業務外費用中「聘僱及兼職人員薪資」預算暴增2.11倍的合理性。
- 提出凍結學產基金外包人力經費,認為其流動率大且專業知能不足,影響業務控管。
- 要求教育部針對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特教班助理人員人力不足及薪資過低問題進行檢討與經費補貼。
- 要求教育部針對運動發展基金「培訓體育運動人才計畫」等多項計畫執行成效不佳、預算浮編等問題提出改善報告。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提案刪減臺灣大學用人費用及教學研究訓輔成本,質疑其校務基金短絀下仍發放高額人事費用,且人才培育與企業需求脫節。
- 質疑國立大學附設醫院醫療收入編列保守,應增列;同時關切醫療折讓、藥品浪費及醫護人員薪資法制化問題。
- 質疑多所國立大學及社教機構預算編列浮濫或執行效率不彰,如中興大學消耗性支出超支、中央大學旅運費增幅過大、海洋大學服務費用浮編、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水電費超支等,要求撙節或減列。
- 提案刪減或凍結運動發展基金多項計畫預算,指其執行率偏低、績效不彰、預算浮編,尤其質疑將世大運經費編列在體育署公務預算中,排擠基層運動教練及運動傷害預算。
- 對臺大醫院業務外費用「申辦專利權」科目提出質疑,認為預算編列錯誤且不實,要求凍結並提出報告。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或減列臺大校務基金中「邁向頂尖大學計畫」下的用品消耗費,質疑其浪費公帑,如高額碳粉匣費用與園藝美化費用,認為應將經費投入學術研究而非行政耗材。
- 提案要求教育部檢討大學整併與退場機制、學用落差、高等教育評鑑制度、大學土地閒置問題,並探討高等教育未來發展方向。
- 質疑高等教育資源分配不均,造成「強者恆強、弱者恆弱」的反重分配現象,要求教育部提出學雜費調整方案應紓解此問題。
- 提案要求清華、中央、陽明、臺北大學及臺灣藝術大學修正學生獎懲辦法中限制言論自由的「校內戒嚴」規定。
- 提案要求臺大提出校總區及大臺北地區校地空間運用整體規劃,並完備臺大博物館建制。
- 質疑運動發展基金計畫執行效率與預算編列合理性,尤其對「培訓體育運動人才計畫」與「辦理大型國際體育運動交流活動計畫」提出凍結或減列建議。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提出學用落差檢討報告、高等教育評鑑退場機制座談會、畢業生流向調查系統利用及大學土地閒置清查檢討報告。
- 提案要求教育部研議破除獨尊論文發表篇數迷思,轉向多元指標評估高等教育發展。
- 提案要求教育部增加對社教機構經費挹注並鬆綁法令限制。
- 提案凍結運動發展基金「培訓體育運動人才計畫」與「健全體育運動人才培育之運動產業環境改善支出計畫」經費,質疑其執行成效與預算浮編。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強烈質疑臺灣大學對「新竹生醫園區急重症醫學中心」籌設的態度與承諾,認為臺大反悔影響地方發展,提案凍結其校務基金及附設醫院作業基金部分預算,要求臺大提出負責任的報告。
- 質疑臺大公共關係能力薄弱,提案刪減其公共關係費。
- 連署要求臺大修正學生獎懲辦法中限制言論自由的規定。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臺大校務基金中實驗林辦公廳舍重建案的預算,強烈抗議臺大實驗林與原住民土地爭議多年未解,且與民興訟、漠視原住民權益及政府土地政策。
- 提案凍結國立中興大學新化林場土地改良物折舊預算,要求其與當地西拉雅族人共生共榮,保障權益。
- 提案凍結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建教合作成本,要求其進用具博士學位原住民教師,加強原住民議題研究。
- 提案凍結國立臺東大學教育部補助收入,質疑其原住民教師培育成效不彰及未積極遴聘原住民教授。
陳碧涵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提出國內大學整併與退場機制初步規劃,以因應少子化衝擊。
- 提案要求教育部檢討邁向頂尖大學及大學評鑑方式,改善大學重研究輕教學現象。
- 提案要求教育部提出『高等教育革新方案』專案報告,引導大學多元發展。
- 提案要求教育部檢討學產基金追繳呆帳效率,加強監督考核。
- 提案要求體育委員會檢討運動彩券發行困境並提出改善計畫。
呂玉玲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檢討臨時人員進用與營運狀況,逐年降低臨時人員需求。
- 提案要求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研提有效增加參觀人次及門票收入策略,改善大銀幕電影院長期虧損。
- 提案要求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積極催化研究成果與市場結合,提升營運收益。
- 提案要求國立臺灣圖書館儘速實施活化陽明山中山樓方案,充裕基金收益。
- 提案要求教育部妥謀因應國立高級職業學校招生欠佳對策,並協調新4都國立高中職移撥改隸地方問題。
- 提案要求教育部督促特殊教育學校配置足額教師,保障特教生受教權益。
- 提案要求主管機關檢討運動彩券發行困境,規劃下屆發行機構遴選,並檢討「培訓體育運動人才計畫」等基金業務。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提案增加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多項自籌收入預算,認為臺大低估歲入,應善用校友人脈資源開拓財源。
- 提案要求教育部提出臺灣大學校務基金開源節流具體改善報告書,並要求臺大自籌增加約5%總預算經費。
- 提案要求教育部檢討臺大研究中心收支未納入校務基金問題,以及校長及副校長兼職過多現象。
- 提案要求教育部檢討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國庫撥補比率居高不下問題,並儘速協調新3都國立高中職移撥改隸地方。
- 提案增加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資產使用及權利金收入」預算,認為其歷年決算數均超出預算數甚多。
- 提案凍結學產基金外包人力經費,質疑其專業知能不足及管理缺失。
- 提案凍結學產基金「獎助教育支出計畫」預算,質疑其執行效率、核銷缺失及重複請領疑慮。
- 提案要求教育部提出「學產基金資產清查、估價、活化、用途等」及「不動產租金有效催收以降低呆債比率」的計畫報告書。
- 提案刪減運動發展基金多項計畫預算,質疑其執行率偏低、預算浮編,且奧運成績每況愈下,要求教育部提出「運動彩券銷售具體改善計畫」及「培訓體育運動人才計畫改善」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蔣偉寧 教育部部長
- 回應國立大學校務基金帳面短絀主因是折舊攤銷,若扣除則現金為正數,各校已努力自籌經費。
- 承諾將針對大學教授研究經費核銷問題積極設法因應,並就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對碩博士生的影響進行討論與協商。
- 同意針對五年五百億計畫的經費使用情形、績效等提出專案報告,並要求學校檢討經費編列與使用效率。
- 承諾積極協調臺大實驗林與原住民土地爭議,尋求情理法兼顧的解決方案。
- 承諾積極支持金門大學發展,並協助臺南大學與地方政府溝通擴校計畫。
- 同意配合辦理多項委員提案,包括大學整併、學用落差、評鑑機制、土地閒置、人才培育、學產基金管理、運動彩券改善等,並提出相關檢討或改善計畫。
- 解釋國立大學每位學生基本需求經費約11萬元,其餘為競爭性專案及自籌收入,強調學雜費調整方案將紓解反重分配、扶助弱勢並反映教學品質與成本。
李嗣涔 國立臺灣大學校長
- 說明校務基金預算已逐年成長,但帳面短絀主因是折舊攤銷及募款大樓收入無法編入收入項下。
- 解釋高額碳粉匣費用是因17,000名研究生大量印製論文所致,學校已推動節約措施。
- 表示臺大每年接待大量國際訪賓,公共關係費為必要支出。
- 回應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對學校及師生造成困擾,承諾將努力解決。
- 表示臺大醫學院及臺灣大學一定會配合國家政策,承擔新竹生醫園區急重症醫學中心籌設責任,但面臨經費與員額問題需政府協調。
- 澄清實驗林利息支出為學校整體貸款利息,凍結將影響學校誠信,並強調實驗林有教學研究功能。
陳明豐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院長
- 說明臺大醫院經營以教學、研究、研發及服務重症病人為主要任務,非以賺錢為目的,收入成長率約3%至4%已是努力成果。
- 表示健保醫療給付總額增加對臺大醫院收入影響有限,且醫院承擔許多賠錢的醫療服務。
- 強調醫護人力不足是血汗醫院問題,臺大醫院努力增聘護理人員,希望委員支持相關預算。
- 承認臺大醫院預算編列可能存在疏忽或筆誤,但承諾按部就班執行,並提供詳細資料澄清疑問。
- 表示雲林分院論文發表數降低是因認定標準趨嚴,旨在鼓勵在地研究,提升研究品質。
- 希望委員不要凍結預算,以免影響醫院正常運作和醫療服務,尤其新竹生醫園區案,臺大醫院有誠意配合,但需政府協助解決經費與員額問題。
楊敏修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會計主任
- 解釋臺大醫院醫療收入預估已考量淡旺季因素,102年度預算編列符合實際推估。
- 說明醫療折讓是健保給付核減點數,隨醫療收入變動,約占8%,低於部分其他醫院。
- 解釋雜項業務收入(實習代訓等)編列下修是因101年樂觀預估未達,且臺大學生代訓不收費。
- 說明專業服務費增加是因增聘護士及薪資調整,商品及醫療用品支出比率穩定在43%至44%。
- 說明旅運費包含國內及國外(含中國大陸)會議與合作案,編列於教學成本項下,且有報部核定。
- 澄清第八十一案「申辦專利權」為筆誤,實為「其他專業服務」,用於衛生署教學補助計畫及合作醫院訓練費用,並非實際支付專利費用,但承認醫院有3項專利未編列維護費。
徐堯輝 國立中興大學副校長
- 說明學校已訂定節能減碳管理辦法,預計每年縮減5%用電費用。
- 解釋宿舍工程因古蹟遺址問題延宕,學務處將增加校外賃居認證空間,預計102年6月後住宿率可達40%。
- 說明國農中心新建工程延宕亦因平埔文化遺址問題,預先付款已報部核定。
- 強調中興大學預算相對緊迫,per student經費僅32萬元,希望委員諒解。
李誠 國立中央大學代理校長
- 說明中央大學預算編列保守,決算數高於預算數是因爭取到較多外部經費(如丁肇中計畫、歐盟環保計畫),用於學生國外發表論文及國際合作。
- 強調中央大學在國際合作論文方面為全國第一,且積極招收國際學生,這些活動都需要旅運費支持。
- 承諾所有經費都用在老師和學生身上,若有不實願受處分。
張清風 國立海洋大學校長
- 說明業務外服務費用增加是因學生宿舍老舊,需投入較高維護費進行大規模整修,包括漏水、電氣、土木、油漆及窗戶更換等。
- 強調海大per student經費僅23萬元,屬於後段學校,希望委員支持預算。
- 說明宿舍整修費用屬於收支並列的業務外費用。
劉金源 國立臺東大學校長
- 說明工作報酬福利金、獎金增加是因調薪及二代健保支出,折舊耗損增加是因有新建築攤提。
- 強調臺東大學經費拮据,用錢非常小心,承諾會努力撙節預算。
- 解釋福利費增加是因二代健保及人員出缺補實後的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費增加,且之前預算編列可能較保守。
李金振 國立金門大學校長
- 說明金門大學per student經費僅13萬元,是因學校改制時承諾不增加人與錢,自籌款占總預算約40%。
- 解釋業務費增加是因新建體育館、游泳館等將於6月完工,預計增加電費需求。
- 說明地方政府建校基金補助因議會開會時間不定,不敢編列預算,但會併決算執行。
- 強調學生人數大幅成長,主要是發展醫護學院,希望委員支持學校發展。
張新仁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校長
- 說明公共關係費編列已自行短編,並遵循中央政府預算規範,強調學校收支相抵為正數。
- 解釋材料及用品費預決算差異大,是因編列保守,且100年度因校務評鑑及教學大樓設施更新導致支出增加,承諾將檢討預算編列方式以反映實際需求。
- 表示上任5個月,將積極檢討預算控管問題,承諾撙節使用經費。
黃秀梨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校長
- 說明101年度水電費決算已降至2,366萬元,較前年減少,且102年度預算未增加,承諾將持續努力降低水電費支出。
- 解釋水電費超支部分原因為臺大北護分院及托兒所水療設施的水電費納入學校,但目前已收回部分業務,對未來撙節有信心。
- 強調學校在政府機關節能減碳評估中表現良好,並有新增系所及學生人數成長,預算已努力減少,不宜再刪減。
- 承諾將積極推動節約能源措施,並要求每三個月檢討一次水電費支出。
楊俊佑 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院長
- 說明102年度業務收入預算建議增列2億元有困難,原因包括南部地區點值偏低、中國醫藥大學安南分院營運分食病患、及資深主治醫師退休導致產值流失。
- 解釋門診成本增加是因新門診大樓啟用後開始編列折舊攤提,每月300萬元,每年3,600萬元,門診成本已盡力控制。
- 尊重委員對斗六分院預算編列的意見,但指出斗六分院不符獨立機關設置條件,無法單獨編列預算,將詳加說明其營運狀況。
羅世薰 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院長
- 說明醫院負有教學研究責任,需派員外地受訓,預算編列具彈性,希望保留彈性空間,承諾好好運用經費。
王崇禮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院長
- 說明雲林分院論文發表篇數較低是因認定標準趨嚴,旨在鼓勵在地研究,提升研究品質,並已與在地大學合作大型研究計畫。
- 解釋預算減列是因為改變認定標準,不再將非雲林當地研究成果納入,以獎勵在地研究發展。
蔡克嵩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北護分院院長
- 說明用人費用增加是因應政府防止「血汗醫院」政策,將陸續納編聘僱醫事人員為正式員工,預計102年納編十餘位,每位薪水約6萬元,導致預算增加約1,000萬元。
- 解釋101年用人費用較低是因奉指示少編年終獎金,若與100年及102年比較,用人費用穩定在1億8,000萬元。
- 強調醫院經營勉強打平,增加業務成本隨之增加,但人事費用實質上並未增加,而是將非正式編制人員轉為正式員工。
陳慧娟 會計處處長
- 說明臺大與臺大醫院部分提案有連動關係,建議先處理較小案件再回頭處理大型案件,以利協商。
- 建議成功大學斗六分院因不符獨立機關設置條件,預算無法單獨編列,文字修正為「其預算允宜詳加說明」。
黃雯玲 高教司司長
- 說明教育部將邀集原民會與農委會討論臺大實驗林與原住民土地爭議,尋求解決方案。
- 說明臺南大學七股及文化校區設置計畫進度,指出文化校區小巨蛋興建面臨市政府同意函及財務規劃問題,教育部已核定6億元補助6,000人規模,但需與市政府協商1萬5,000人規模的財務承擔。
- 表示會積極協助臺南大學與地方政府溝通,促成擴校計畫,並評估其財務規劃。
- 澄清金門大學每位學生經費應約17.2萬元,並非13萬元,教育部對離島學校有特別考量與支持。
王亞男 國立臺灣大學實驗林管理處處長
- 說明臺大實驗林山地農場為臺大附屬單位,所有公務員均依法行政,處理國有林地上違法濫建問題。
- 解釋原住民族土地增劃編有程序規定,並非臺大不同意,而是相關規定尚未完備。
- 澄清1,430萬元預算主要為學校貸款利息,凍結將影響學校信用。
- 強調實驗林有教學研究功能,並非只用於觀光,且已推動混農林業以解套林農生計問題。
- 為態度上可能存在的本位主義向孔文吉委員道歉,但堅持依法行政,並表示會提供研究成果資料。
相關後續
-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學校教學研究補助收入」及「其他補助收入」預算凍結20%,俟教育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公共關係費」減列20%,以撙節政府支出。
-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建教合作成本」預算凍結20%,俟教育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辦理「育成中心」之相關預算凍結20%,俟教育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預算凍結20%,俟教育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教育部應於102年5月前提出國內大學整併與退場機制初步規劃,並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 教育部應於6個月內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學用落差檢討報告,並具體提出因應方式。
- 教育部應於6個月內邀集各大專院校代表、專家學者,召開高等教育評鑑退場機制座談會,收集意見、尋求共識,並逐年減少對各大學評鑑之種類與次數。
- 教育部應函示各校,妥善積極利用畢業生流向調查資料庫,做為檢視系所設置合宜性及掌握產學落差改善情形。
- 教育部應全面清查檢討各校土地閒置情況,若無法短期開發應歸還地方政府或盡速處理。
- 教育部應邀集各大專院校代表進行高等教育未來發展方向討論,並研議破除獨尊論文發表篇數迷思,改以多元指標重質發展。
- 教育部應於102年5月前提出國內大學整併與退場機制初步規劃,並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 國立大學附設醫院醫療優待免費對象與金額,建請教育部與三家大學附設醫院研議,並將會議結論呈委員會備查。
- 教育部應立即停止國立大學自主治理方案,並以更合理的稅制徵收和預算分配制度,增加對高等教育的公共資源投入。
- 教育部應於3個月內針對大學校務基金政策實施進行總檢討,包括各國立大學籌募經費方式、利益損害及內部控制健全性。
- 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教學收入」之子收入「建教合作收入」原列數照列。
- 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教學收入」之子收入「推廣教育收入」原列數照列。
- 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業務外收入」之子收入「財務收入」原列數照列。
- 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業務外收入」之子收入「資產使用及權利金收入」原列數照列。
- 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業務外收入」之子收入「受贈收入」原列數照列。
- 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附屬單位預算用人費用原列數照列。
- 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教學研究及訓輔成本減列200萬元。
- 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業務外費用」中「聘僱及兼職人員薪資」原列數照列。
- 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教學成本」項下「教學研究及訓輔成本」之「服務費用」凍結100,000千元,待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教學成本」項下「教學研究及訓輔成本」之「材料及用品費」凍結20,000千元,待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中「教學成本」科目下以「邁向頂尖大學計畫」編列用品消耗費4億1千萬元,刪除十分之一,凍結五分之一,俟臺灣大學自行調整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可動支。
- 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教學成本」中「建教合作成本」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凍結300萬元,待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研究發展及訓練費用」中「研究發展費用」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減列200萬元。
- 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業務外費用項下「財務費用」科目預算凍結四分之一,俟教育部及國立臺灣大學檢討改進與原住民土地爭議問題並向本院說明執行成效及提出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 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業務外費用」中「雜項費用」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原列數照列。
- 教育部應於3個月內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臺灣大學校務基金開源節流具體改善報告書。
- 教育部應於3個月內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臺灣大學再自籌增加約5%總預算之具體計畫書。
- 教育部應於3個月內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臺灣大學校務基金用人費用合理性及撙節支出之具體改善報告書。
- 教育部應於3個月內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臺灣大學研究中心收支未納入校務基金問題之具體改善報告書。
- 教育部應於3個月內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臺灣大學校長及副校長兼職之必要性及對校務影響之具體改善報告書。
- 國立臺灣大學校長與三位副校長應考量減少兼職,俾專注於校務之管理與發展。
- 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應積極妥謀有效改善收支失衡對策,並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應積極檢討相關支出之合理性,俾有效改善校務基金短絀情形。
- 國立臺灣大學應在取得校內最大共識之前提下,於6個月內就包括校總區在內之大臺北地區所有校地的空間運用提出整體規劃,並將規劃報告以書面提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國立臺灣大學應在3個月內,就臺大博物館群辦理現況、擬推動之工作目標、與健全臺大博物館所會遇到的困難與需爭取的資源,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國立臺灣大學校方應在顧及校園空間規劃與確保臺大校門區建築景觀不受破壞之原則下,積極協助解決文學院人文大樓新建爭議,並預先規劃因應環境影響評估與都市計畫審議結果所可能衍生之額外支出,必要時於校總區用地上予以特別支持,不受用地需「公開競爭」之原則拘束。
- 國立政治大學校務基金「教學成本」項下「教學研究及訓輔成本」之「服務費用」及「材料及用品費」提案撤案。
- 國立清華大學應於1個月內就共同管道與道路改善等相關工程已完成、施工中、計劃施作部分、各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相關工程預計全面完工時間等,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國立中興大學校務基金管理及總務費用原列數照列,委員提案列入紀錄。
- 國立中興大學校務基金附屬單位預算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土地改良物折舊」原列數照列,委員提案列入紀錄。
- 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建教合作成本」之「旅運費」原列數照列,委員提案列入紀錄,責成行政單位將預算如實執行。
- 國立中央大學應儘速修正獎懲辦法、除去「非法遊行,滋生事端者」之規定,並於修正完成後書面知會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國立海洋大學校務基金「業務外費用」之「服務費用」原列數照列,委員提案列入紀錄。
- 國立陽明大學將獎懲辦法之修正,以書面知會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校務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教學成本項下「一般服務費」原列數照列,委員提案列入紀錄。
- 國立臺北大學應儘速修正獎懲辦法、除去「擅自以學校名義在外舉行或參加集會,嚴重影響校譽者」之規定,並於修正完成後書面知會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國立臺北大學應於2個月內就民生校區土地使用提出規劃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國立臺東大學校務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其他業務收入項下項目「教育部核給年度補助」預算提案撤案。
- 國立臺東大學校務基金附屬單位預算管理及總務費用原列數照列,委員提案列入紀錄。
- 教育部應於102年6月前核定臺南大學校區設置計畫。
- 國立金門大學校務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業務成本與費用原列數照列,委員提案列入紀錄。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務基金「教學成本」項下「教學研究及訓輔成本」之「服務費用」及「材料及用品費」提案撤案。
-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校務基金「各項費用彙計」之「公共關係費」原列數照列,委員提案列入紀錄。
-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校務基金「各項費用彙計」之「材料及用品費」原列數照列,委員提案列入紀錄。
-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將獎懲辦法之修正,以書面知會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校務基金「各項費用彙計」之「水電費」原列數照列,委員提案列入紀錄。
- 國立體育大學校務基金「各項費用彙計」之「公共關係費」原列數照列,委員提案列入紀錄。
- 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本院)醫療收入原列數照列。
- 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本院)醫療折讓原列數照列。
- 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本院)雜項業務收入原列數照列。
- 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本院)業務外收入原列數照列。
- 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總院)專業服務費原列數照列。
- 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本院)商品及醫療用品原列數照列。
- 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本院)旅運費,請臺大醫院針對出國計畫詳列細目,向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 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本院)專業服務費中申辦專利權部分凍結100萬元,做出書面報告之後始得動支。
- 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雲林醫院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雲醫)醫療折讓原列數照列。
- 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雲林醫院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雲醫)專業服務費原列數照列。
- 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雲林分院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雲醫)商品及醫療用品原列數照列。
- 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雲林醫院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雲醫)教學成本原列數照列。
- 國立臺灣大學附設北護分院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北護)用人費用原列數照列。
- 臺大醫院長期接受公務預算補助,致成本與收入無法相配合,應檢討公務預算補助之妥適性,並積極推動成本會計、利潤中心制度,以有效控制醫療成本,提升營運效能。
- 臺大醫院應增列器官捐贈勸募團隊及提升移植器官技術之經費,不單為消極補助捐贈者之用,俾利該計畫之推動與成長。
- 臺大醫院會計主管單位應會商主計總處,儘速更正「福利費」科目中「分擔退休人員及其配偶暨員工眷屬保險費」之不實名稱,以免預算審查之誤解。
- 臺大醫院台北總院應研擬雲醫提升計畫,提升醫護品質,重新建立雲林臺大醫院醫療品牌,以改善雲醫經營困境。
- 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成大醫)業務收入原列數照列。
- 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成大醫)醫療成本原列數照列。
- 成大斗六分院雖不符獨立機關之設置條件,惟有營運之實,其預算允宜詳加說明。
- 成大醫院會計主管單位應會商主計總處,儘速更正「福利費」科目中「分擔退休人員及其配偶暨員工眷屬保險費」之不實名稱,以免預算審查之誤解。
- 成功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應配合法規,繳交盈餘,以符預算法精神。
- 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醫療折讓(一)原列數照列。
- 教育部主管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其他業務收入-臨床教學研究補助收入』原列預算減列1,000萬元。
- 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陽醫)教學成本-委託考選訓練費原列數照列。
-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臨時人員酬金建議刪減2,000萬元。
-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建議增列勞務收入項下之服務收入至6,500萬元。
-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建議增列本年度其他業務外收入項下之資產使用及權利金收入至4,300萬元。
- 教育部應增加對各社教館之經費挹注,並研議鬆綁相關法令限制,使社教館所經費使用發揮更大效益。
-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應落實檢討正式人員工作配置及臨時人員業務內容,逐年降低臨時人員需求,以節省用人經費支出。
-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應研提有效增加參觀人次及門票收入之作法與策略,先以102年度收入達成率80%為目標,並逐年改善電影院長期虧損窘況。
-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應於3個月內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就經營管理改善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應積極進行技轉事宜,並篩選具市場潛力項目共同研發,使產學合作成果轉化為商品及實質收入。
-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應更積極催化研究成果與市場結合,俾提升營運收益與擴展館務功能。
- 陽明山中山樓併入國立臺灣圖書館作業基金項下,應儘速完成並實施提高場地收費標準、參觀導覽收費服務及結合旅遊業者等方案。
- 國立臺灣圖書館應積極規劃及行銷各場館,吸引更多公私部門之租借使用,俾增裕租金收入,以逐年提升自籌財源比率。
-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國庫撥補數」預算凍結20%,俟教育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其他業務外收入」之「資產使用及權利金收入」增加1,300萬元收入。
-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印刷裝訂與廣告費」減列30,000千元。
-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公共關係費」減列6,000千元。
-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補貼(償)、獎勵、慰問、照護與救助」凍結2,000千元,待教育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教育部應於3個月內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國庫撥補比率居高不下問題之具體改善報告書。
- 教育部應於3個月內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新4都轄區內原國立高中職移撥改隸地方之具體改善計畫書。
- 教育部應於3個月內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所轄特殊教育學校未依規定配置足額教師之具體改善計畫書。
- 教育部應於半年內就國立高級職業學校招生情況欠佳現象妥謀因應對策並提書面報告。
- 教育部應於半年內就新4都轄區內原國立高中職移撥改隸地方之員額編制、一般教學經費、退撫經費補助等中央與地方歧見部分進行協調。
- 教育部應請各特殊教育學校儘速改善,依「班級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規定配置足額教師,以保障特教生受教權益。
- 教育部應儘速研擬因應國立高級職業學校招生情況欠佳之政策及配套措施。
- 教育部應停止實施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
- 教育部應儘速增加全國特教集中班助理人員,並於102年6月學期結束前對融合式教學之特教教師助理人員的薪資與工時做全面檢討,並由教育部直接進行經費補貼。
- 教育部應針對新3都國立高中職改隸地方所提4項主張,提出具體可行方案並儘速協調其餘3都配合辦理。
- 教育部應重視國立高級職業學校招生缺額漸增現象並妥謀對策因應。
- 教育部應請各特殊教育學校儘速改善師資不足問題,依「班級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規定配置足額教師。
- 學產基金租金收入增加600萬元。
- 學產基金外包人力經費減列500萬元。
- 學產基金「外包費」凍結9,000元,待教育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學產基金「學產房地管理計劃」之「外包費」減列200萬元。
- 學產基金「學產房地管理計畫」凍結30,000千元,待教育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學產基金「基金用途-學產房地管理計畫」預算凍結25%,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學產基金「學產房地管理計畫」中「補貼(償)、獎勵、慰問、照護與救濟」凍結750千元,待教育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學產基金「獎助教育支出計畫」減列2,000萬。
- 學產基金「獎助教育支出計畫」全數凍結,待教育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學產基金「獎助教育支出計劃計畫」中「補貼(償)、獎勵、慰問、照護與救濟」凍結100,000千元,待教育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體育委員會應檢討學產基金追繳呆帳效率並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加強監督考核。
- 教育部應於3個月內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學產基金資產清查、估價、活化、用途等」之計畫報告書。
- 教育部應於3個月內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學產基金之不動產租金有效催收以降低呆債比率」之書面檢討報告。
- 教育部應加強人力之有效運用及管理,以強化業務之控管及監督學產基金,俾其正常營運。
- 教育部應加強學產基金外包人力之有效運用及管理,以強化業務之控管及監督,俾其正常營運。
- 學產基金「獎助教育支出計畫」應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各項獎助及補助事項,以有效執行本項計畫,達發展教育事業之目的。
- 學產基金應研議修正「學產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7點第2項之規範,以期標案合理及公平、標租作業順利及快速。
- 運動發展基金「基金用途」項下編列2,187,305千元,減列385,421千元。
- 運動發展基金「培訓體育運動人才計畫」減列3億660萬元。
- 運動發展基金「培訓體育運動人才計畫」凍結3億元。
- 運動發展基金「培訓體育運動人才計畫」凍結300,000千元,待教育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運動發展基金「培訓體育運動人才計畫」凍結20,000千元,待體育署就本項計劃做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運動發展基金「培訓體育運動人才計畫」之「服務費用」「郵電費」全數減列。
- 運動發展基金「培訓體育運動人才計畫」中「旅運費」減列900千元。
- 運動發展基金「培訓體育運動人才計畫」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減列10萬元。
- 運動發展基金「培訓體育運動人才計畫」之「一般服務費」減列2,000萬元,餘額全數凍結,俟教育部體育署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運動發展基金「培訓體育運動人才計畫」中「捐助、補助與獎勵」凍結30,000千元,待教育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運動發展基金「健全體育運動人才培育之運動產業環境改善支出計畫」減列2,030萬元。
- 運動發展基金「健全體育運動人才培育之運動產業環境改善支出計畫」凍結5,000萬元。
- 運動發展基金「健全體育運動人才培育之運動產業環境改善支出計畫」之「專業服務費」減列300萬元。
- 運動發展基金「健全體育運動人才培育之運動產業環境改善支出計畫」之「材料用品費」減列5萬元。
- 運動發展基金「健全體育運動人才培育之運動產業環境改善支出計畫」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減列1,000萬元。
- 運動發展基金「健全體育運動人才培育之運動產業環境改善支出計畫」中「捐助、補助與獎助」凍結20,000千元,待教育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運動發展基金「輔助競技運動人才訓練之基層運動場館興整建及維護管理計畫」之「旅運費」減列15萬元。
- 運動發展基金「輔助競技運動人才訓練之基層運動場館興整建及維護管理計畫」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全數減列。
- 運動發展基金「輔助競技運動人才訓練之基層運動場館興整建及維護管理計畫」之「專業服務費」減列40萬元。
- 運動發展基金「輔助競技運動人才訓練之基層運動場館興整建及維護管理計畫」之「材料及用品費」減列10萬元。
- 運動發展基金「輔助競技運動人才訓練之基層運動場館興整建及維護管理計畫」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減列8,000萬元,餘額全數凍結,俟教育部體育署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運動發展基金「輔助競技運動人才訓練之基層運動場館興整建及維護管理計畫」中「捐助、補助與獎助」凍結50,000千元,待教育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大型國際體育運動交流活動計畫」減列5,852萬1,000元。
- 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大型國際體育運動交流活動計畫」凍結50,000千元,待體育署就本項計劃做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大型國際體育運動交流活動計畫」凍結50,000千元,待教育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大型國際體育運動交流活動計畫」之「旅運費」減列60萬元。
- 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大型國際體育運動交流活動計畫」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減列1億元。
- 運動發展基金「非亞奧運及基層運動人才培育計畫」凍結2億元。
- 運動發展基金「非亞奧運及基層運動人才培育計畫」凍結50,000千元,待體育署就本項計劃做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運動發展基金「非亞奧運及基層運動人才培育計畫」下「水域休閒與運動人才培育計畫」減列15,000千元。
- 運動發展基金「非亞奧運及基層運動人才培育計畫」之子計畫「水域休閒與運動人才培育計畫」全數凍結,待教育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運動發展基金「非亞奧運及基層運動人才培育計畫」之「服務費用」「郵電費」減列39萬元。
- 運動發展基金「非亞奧運及基層運動人才培育計畫」之「旅運費」減列55萬元。
- 運動發展基金「非亞奧運及基層運動人才培育計畫」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減列20萬元。
- 運動發展基金「非亞奧運及基層運動人才培育計畫」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減列5,000萬元。
- 運動發展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凍結5,000千元,待教育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運動發展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之「用人費用」減列20萬元。
- 運動發展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之「服務費」「水電費」減列5萬元。
- 運動發展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之「服務費」「郵電費」減列9萬元。
- 運動發展基金「一般行政管理管理計畫」中「廣(公)告費」減列500千元。
- 運動發展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之「修理保養及保固費」全數凍結,俟教育部體育署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運動發展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之「一般服務費」減列250萬元。
- 運動發展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之「用品消耗」減列40萬元。
- 教育部主管運動發展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捐助、補助與獎助』科目原列預算減列100萬元。
- 運動發展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之「捐助、補助與獎助」「捐助私校及團體」減列100萬元。
- 運動發展基金102年度於「一般行政管理計畫」編列「檢舉獎金與辦理相關措施工作」220萬元全數刪除。
- 運動發展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之「捐助、補助與獎助」「補(協)助政府機關(構)」減列220萬元。
- 體育委員會應檢討運動彩券現行發行狀況之困境與原因,並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積極改善專案計畫。
- 體育署應全盤檢討運動彩券發行、行銷、賽事投注等相關事宜,使我國運動彩券能持續朝向穩健發展,以穩定並充裕運動發展基金之財源。
- 教育部應於3個月內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運動彩卷銷售具體改善計畫」之書面報告。
- 教育部應於2個月內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運彩基金之財務規劃與權益改善」之書面計劃報告。
- 教育部應於2個月內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培訓體育運動人才計畫改善」之書面報告。
- 主管機關應於半年內規劃下屆彩券發行機構遴選之前置作業,並訂定經銷條件及罰鍰、保證盈餘繳交等相關管理辦法。
- 主管機關應深切檢討我國體育人才培育及體育政策缺失所在,並針對癥結據以改進,同時在相關補助辦法皆已完備下,積極執行各項工作計畫。
- 主管機關應於半年內就補助國際運動賽會層級,以及何謂頂級標準提出書面專案報告。
- 主管機關應檢討我國體育人才培育乃至體育政策之深層問題,並針對我國參與奧運項目預估及實際得牌之落差提出改善計畫。
- 運動發展基金主管機關應嚴格審查,以符合頂級運動之賽事或重點運動項目才給予補助,以達成提升我國運動賽會競技水準及國際能見度之計畫目的。
- 運動彩券發行機構台北富邦銀行近年度累積欠繳巨額保證盈餘差額,遲至100年度、101年度始陸續完成繳納,已嚴重影響該基金財源之穩定與資金之妥善規劃。為維護基金權益並避免影響計畫執行,主管機關應具體規範彩券發行機構保證盈餘差額之繳納期限,俾使基金得以估計各年度之實際可撥入財源,以利全盤規劃及推動各項業務計畫。
- 教育部應於2個月內開始追討前運動彩卷銷售之負責單位所欠款項並向本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具體之追討計畫報告書。
- 教育部應於2個月內向本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運彩基金之財務規劃與權益改善」之書面計劃報告。
- 教育部應於2個月內向本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培訓體育運動人才計畫改善」之書面報告。
- 「新竹生醫園區」急重症醫學中心籌設事宜,行政院應即召集跨部會協商會議,責成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配合辦理。
- 第七案至第二十案中,除第九案、第十三案、第十六案、第十八案及第二十案做文字修正外,其餘各案均配合辦理。
- 未及處理之委員提案另定於1月10日(星期四)繼續處理。
- 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0601
- 卷/期/冊
- 102/6/1
- 發布日期
- 2013-01-28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