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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環委員會審查醫療糾紛法草案:聚焦關懷、病歷與初步鑑定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1-07會議日期:2013-01-09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38次會議,併案審查多項「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等11案。會議核心討論包括建立醫療糾紛關懷小組、規範病歷與健保醫令清單的提供時限與費用負擔、醫事人員致歉陳述的證據效力,以及導入醫療糾紛初步鑑定機制。委員們就多項條文提出修正動議,行政部門亦對實務運作與財政影響作出回應,最終部分條文獲修正通過或保留,以待後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等11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多項醫療糾紛相關法案,核心議題聚焦於建立醫療糾紛關懷小組、規範病歷與健保醫令清單的提供時限與費用負擔,以及導入醫療糾紛初步鑑定機制。
  • 討論亦涵蓋醫事人員致歉陳述的證據效力、調解委員會的組成與運作等重要面向,以期改善醫病關係並保障病患權益。

相關爭議

  • 法案審查進度與行政院版本缺席:主席蔡錦隆委員強調法案已討論多年不應延遲,但陳節如委員質疑行政院版本未提交,影響審查程序。
  • 醫事人員道歉陳述的證據效力 (第6條):委員普遍擔憂醫事人員在溝通中表達遺憾或道歉會被採為訴訟證據,影響坦承意願;司法院代表解釋民事與刑事證據法則差異,並指出錄音可能作為證據。
  • 病歷複製費用負擔與醫令清單提供 (第5條):吳宜臻、陳節如、楊曜委員主張醫療糾紛發生時病歷複製費用應由醫療機構負擔並免費提供健保醫令清單;蘇清泉委員與衛生署則擔憂此舉將導致浮濫申請及醫療機構的成本負擔。
  • 醫療糾紛初步評估/鑑定名稱與效力 (第7條):田秋堇委員堅持應使用「初步鑑定」或「調解鑑定」而非「專業意見評估」,認為「鑑定」更具正式性與公信力;衛生署及部分委員則認為「專業意見評估」較中性,可避免醫師卻步或鑑定時間冗長。
  • 關懷小組組成與時效 (第4條):陳節如委員主張醫院應強制於48小時內聯繫病患家屬,並明確規範關懷小組成員專業背景;蘇清泉委員建議改為「2個工作日」;林世嘉委員建議地方政府應一同設置關懷小組,但衛生署對地方政府人力配置表示困難。

立法委員發言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強調醫療糾紛法案已討論多年,不應再延遲審查,旨在改善醫病關係、保障病患權益。
  • 呼籲各界提供意見以提高立法品質,但反對無故阻撓或緩審。
  • 裁定在行政院版本復議期滿前,先審議委員版本條文,並依行政院版條次排序。
  • 建議第5條病歷複製費用可由請求人先負擔,但若醫糾案和解或判決確定後,則由醫療機構負擔並退還費用。
  • 建議第7條初步評估應著重專業評估,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專業單位辦理,患者可自行選擇。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支持繼續審查本案,認為不應再拖延,否則醫病關係會持續惡化。
  • 指出病歷複製費用若免費將造成醫院巨大負擔,建議僅病歷摘要可免費,完整病歷仍應收費。
  • 強調「鑑定」的沉重性,擔憂若每件都要求鑑定,將導致醫師卻步,造成窒礙難行。
  • 建議第4條時效應改為「2個工作日」以考量假日因素。
  • 認為地方政府衛生局的醫事調解委員會專業能力不足,不應輕言每件都做鑑定。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強調應積極審查醫療糾紛法案,不應再拖延,以避免醫療崩壞。
  • 支持第4條明確規範醫院關懷小組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並支持第5條病歷複製費用時效應明確化。
  • 認為關懷小組成員應經政府核定,且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訓練,並納入案例分享。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版本未到,要求審慎逐條討論,不應草率通過。
  • 主張醫院應強制於48小時內聯繫病患家屬,並免費提供病歷及健保醫令清單。
  • 建議第4條關懷小組成員不應包含「當地政府」,且「訓練」二字應刪除。
  • 對衛生署僅以補助金協助地方政府處理諮詢事務表示不滿,要求具體協助策略。
  • 堅持第7條應將其版本中「相關機構應主動告知當事人,並提供諮詢及諮商資訊給予協助」納入條文。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強調醫療糾紛法案的重要性,反對無故阻撓或緩審,認為醫糾問題已存在多年。
  • 反對無限上綱提升病患權益,認為醫病雙方應平衡面對問題,避免造成浮濫申請。
  • 建議第5條病歷複製費用應由請求人負擔,待醫糾成立後再由醫療單位負擔,以避免浮濫申請。
  • 建議第4條關懷小組應明確規定「地方政府衛生單位」而非籠統的「地方政府」。
  • 對法務部與司法院代表輕視「鑑定」一詞的法律嚴重性表示不解與不滿。

楊曜 立法委員

  • 支持召委繼續審查的看法,但強調應「緩緩的審,慢慢的審」,以創造順暢的制度。
  • 認為醫療院所應先行負擔病歷費用,以避免病患因費用問題產生情緒反彈,影響醫糾解決。
  • 指出過去醫療糾紛少可能是因為民眾認命,不應將病歷費用作為減少醫糾的手段。
  • 支持將健保醫令清單納入病歷提供範圍,認為資訊透明有助於弭平糾紛。

林世嘉 立法委員

  • 建議地方政府應一同設置醫療爭議關懷協調小組,協助各醫院處理醫糾事件。
  • 支持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進行關懷小組人員訓練講習,提升溝通技巧。
  • 認為病歷費用應在調解成立後再由醫院負擔,避免一開始就免費導致浮濫申請。
  • 澄清自己並未主張無過失賠償,強調進入調解程序即表示有爭議,此時費用應由醫院負擔。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質疑第6條與第17條重複規範醫事人員陳述不得採為證據,建議合併條文以避免邏輯盲點。
  • 主張第5條病歷複製費用應由醫療機構先行負擔,以展現最大誠意與病人溝通。
  • 擔憂第7條中央委託專業評估機構可能存在利益衝突,尤其在偏鄉地區可能委託給當地醫師公會。
  • 建議第7條專業評估應有迴避原則,並讓衛生署醫事鑑定委員會承擔初步評估功能。
  • 建議第7條條文中的「是否」應修改為「有無」,以符合立法技術用語。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堅持第7條應使用「初步鑑定」或「調解鑑定」而非「專業意見評估」,認為「鑑定」更具正式性與公信力。
  • 主張調解前應有鑑定,認為沒有鑑定的調解是假的調解,會導致制度崩潰。
  • 建議鑑定報告書寫者應具名,並出席調解會說明,以增加透明度與公信力。
  • 認為第7條應先保留,待調解機制條文討論後再回頭審查,以確保條文間的連貫性。
  • 建議將其版本中「該報告需提供於病人及其家屬、醫療機構及主管機關作為醫病溝通以及通報除錯分析使用」的宣示性文字納入母法。

楊玉欣 立法委員

  • 提案第4條修正動議,建議100床以上醫院應設關懷小組,100床以下醫院指定專人,診所委託專業團體提供關懷服務。
  • 提案第5條修正動議,主張病人應有權利在第一時間要求病歷資料,不受限於關懷服務程序。
  • 提案第7條修正動議,建議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醫療行為與不良結果因果關係、是否符合醫療常規的專業評估意見。
  • 解釋第7條「雙向匿名方式處理」旨在確保公正客觀,讓真實意見得以充分表達,如同論文審查機制。

相關人員回應

邱文達 行政院衛生署署長

  • 擔憂若醫療糾紛發生時病歷免費提供,可能導致浮濫申請,造成醫院巨大負擔,不建議以此作為鼓勵醫療糾紛的方式。
  • 指出醫審會一年700件鑑定案已不堪負荷,若案件量大幅增加將難以處理。
  • 表示現在各醫院因醫療法開放複製病歷,每天有近百份申請,工作量已非常大。

許銘能 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處長

  • 回應提高扣除額上限將導致稅損,稽徵程序簡化已研議,離島稅賦優惠可再檢討。
  • 說明第4條關懷小組在醫療糾紛發生時,醫院應立即指派專人處理,並將要求醫院聘用社工人員。
  • 澄清第7條諮詢或諮商的主體性在直轄市、縣市政府,與第4條醫療機構的關懷義務不同。
  • 表示中央主管機關可自行或委託多個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第7條專業評估,民眾可自行選擇信任的單位。
  • 解釋使用「專業意見評估」而非「鑑定」是為區隔醫審會的鑑定,避免醫師因「鑑定」字眼卻步或導致鑑定時間冗長,影響效率。
  • 同意將陳節如委員「主動告知當事人」的精神納入第4條關懷小組的相關辦法中。

林奏延 行政院衛生署副署長

  • 說明第7條專業評估機制將由中央自行辦理或委託機構,目標在2週內快速提供鑑定結果,與醫審會6個月的期限不同。
  • 解釋縣市地方政府僅設置調解會,專業評估機制將由中央主導。
  • 表示初步鑑定或簡易鑑定與後段醫審會鑑定有所區隔,故採用「專業評估」一詞,以避免混淆。

周舒雁 司法院民事廳法官

  • 說明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的證據法則不同,民事訴訟不排除傳聞證據,訴訟外陳述有可能作為證據。
  • 指出「醫糾案成立」的始點難以判斷,因調解可能成立或不成立,不一定進入訴訟程序。
  • 對於「鑑定」一詞,認為其為專家意見,對法院心證不具拘束力,但建議法律中避免出現多種「鑑定」以免混淆。
  • 同意將第5條「醫糾案和解或判決後,由醫療單位負擔,並於和解或判決後,退還請求人」的文字修正為「醫療糾紛案和解或判決確定後,由醫療(事)機構負擔,並於和解或判決確定後,退還請求人」是可行的。

陳文琪 法務部參事

  • 同意第5條關於病歷複製費用在和解或裁判後由醫療機構返還請求人的文字內容,認為符合類似訴訟的原則。
  • 解釋「暫由請求人負擔」與現行條文先由請求人負擔、敗訴時由醫院負擔的概念實質相同。
  • 對於「鑑定」一詞,表示法務部沒有意見,但承認其法律上的嚴重性。

林阿明 中央健康保險局副組長

  • 說明健保局目前沒有給付病人向醫院申請醫令清單的費用,此為病患與醫院間的關係。
  • 表示如果醫院方面同意,配合提供醫令清單在技術上不會有困難,因醫院直接向健保局申報相關費用。

相關後續

  • 第三條及第五條修正後條文保留,待討論到相關條例時再一併確認。
  • 第四條修正通過,內容包括100床以上醫院設關懷小組、100床以下醫院指定專業人員,診所委由專業團體提供關懷服務,並將時效改為「2個工作日」。
  • 第六條併第十七條,一併討論。
  • 第七條修正通過,將「專業意見評估」改為「初步鑑定」,並明確規範其內容為醫療行為與不良結果有無因果關係、醫療行為有無符合醫療常規,且醫療機構進行關懷時應主動告知相關資訊。
  • 第三章章名「醫療糾紛爭議調解」照委員提案條文通過。
  • 第八條及第九條將於下次會議繼續審議。

原始資料

公報
1020602
卷/期/冊
102/6/2
發布日期
2013-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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