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委員會審查廣電三法修正案:聚焦反媒體壟斷與媒體監管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1-09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民進黨黨團提出的「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及「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核心議題涵蓋反媒體壟斷、媒金分離、獨立董事設置、編輯室公約及垂直整合限制。多位立法委員就修法內容、NCC的專業立場及進度提出質詢,NCC主任委員石世豪則就法案執行面提出分析意見。最終,修正草案經委員會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毋須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廣播電視法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及「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民進黨黨團所提廣電三法修正案,旨在強化反媒體壟斷機制,包括促進資訊透明、實施媒金分離、增設獨立董事、保障編輯自主、限制外資持股及垂直整合,以維護言論多元與新聞專業。
- 會議也針對NCC在媒體壟斷議題上的政策研擬進度、現行法規的適用性及未來專法制定的時程與範圍進行了廣泛質詢與討論。
相關爭議
- NCC反媒體壟斷專法進度緩慢:多位委員質疑NCC在社會高度關注下,仍未能提出具體反媒體壟斷專法草案,僅承諾在今年6月前送交立法院,並表示行政院提案有其程序,無法保證時程。
- 民進黨版修法缺乏明確罰則:吳育昇委員質疑民進黨黨團提出的修正案未直接訂定罰則,僅有「改正措施」或「停止許可」,認為其為「行政指導條款」或「訓示條款」,缺乏強制性。
- 媒金分離原則的適用範圍與追溯性:陳根德委員及葉宜津委員質疑若禁止金控、銀行、保險業投資媒體,對於現有已投資者是否溯及既往,以及其公平性問題,並指出金管會的「產金分離」原則缺乏明確法源。
- 獨立董事制度的適用性:NCC石主委指出,強制所有廣電事業(包括小型廣播電台)設置獨立董事,恐對其營運造成巨大衝擊與困難,認為應考量公司規模差異。
- 公開發行制度的強制性:林明溱委員及石主委認為,強制所有系統經營者(包含小規模業者)公開發行股票,可能對其經營造成困難,建議應廣徵業者意見並考量資本額門檻。
- 媒體壟斷定義與量化標準:羅淑蕾委員及楊麗環委員質疑NCC對媒體壟斷的定義、量化評估標準(如市占率、影響力)不夠明確,且現行廣電三法未能涵蓋平面媒體,導致反壟斷規範不夠全面。
- NCC主任委員的立場與獨立性:多位委員批評石世豪主委在質詢中迴避明確表態,僅提供執行面分析,被質疑缺乏獨立機關應有的魄力與guts,甚至有委員要求其以去留來保證法案進度。
立法委員發言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說明民進黨黨團廣電三法修正案的4個重點:資訊透明(公開發行、獨立董事)、防止壟斷(跨媒體持股限制、結合審查)、媒金分離及垂直管制門檻下修。
- 批評NCC對反媒體壟斷議題速度緩慢,缺乏具體對案,並質疑NCC主委未對修法表達明確支持或反對意見。
- 要求NCC主委支持新聞台設立編輯室公約、資本額達標業者公開發行,並應對跨媒體壟斷提出具體影響力判斷標準。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主張「媒金分離」以避免金融集團挾資金優勢壟斷媒體,影響言論多元。
- 關切中國資金透過多層次轉投資規避監督,要求系統經營者強制公開發行與實質審查。
- 強調「編輯室公約」應入法,保障媒體工作者新聞專業自主,並作為媒體經營權轉移的條件。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支持民進黨黨團版本,並期待已協商完畢的廣電三法能在本會期通過,以回應媒體亂象。
- 說明修正案中「黨政軍條款」的務實化(5%限制)及「股東質借比率」降至3成的必要性,防止財團惡意併購。
- 肯定垂直壟斷管制從四分之一降至十分之一的突破,並要求NCC承諾在3月公開徵詢反跨媒體壟斷專法草案意見。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質疑NCC主委對反跨媒體壟斷專法承諾的真實性,要求其以去留保證法案能在下會期(6月前)送進立法院,否則其承諾「不值錢」。
- 批評NCC主委面對執政黨壓力時不夠獨立,不敢真實表達意見,並警告若下會期修法又將反壟斷條文修回,將引發抗議。
- 認為遊行力量促使執政黨讓步,讓民進黨版本通過,但擔憂未來會被翻案。
羅淑蕾 立法委員
- 支持反媒體壟斷,但質疑民進黨版對「壟斷」定義不明確,缺乏量化判斷標準。
- 關切壹傳媒併購案的壟斷疑慮,要求NCC對此案提出具體審查標準和腹案,批評NCC行動遲緩。
- 建議NCC應將平面媒體納入反壟斷規範,並訂定市場佔有率判斷標準,以防堵法律漏洞。
楊麗環 立法委員
- 質疑媒體壟斷不能僅以量化數字衡量,應考量言論影響力,且反壟斷專法應涵蓋平面媒體及網路新興媒體。
- 批評NCC不敢正面回應媒體壟斷問題,認為其應具備統合能力,而非只針對電子媒體回答。
- 關切有線電視收費過高問題,要求NCC務實解決,並規劃數位化時程。
盧嘉辰 立法委員
- 強調反媒體壟斷專法有其必要性,並應納入平面媒體,因應媒體多元化、交叉持股趨勢。
- 批評民進黨利用反媒體壟斷議題進行政治造勢,而NCC應保持獨立性。
- 建議NCC應針對廣播電台違法販賣假藥加強取締,並訂定更嚴格的撤照標準。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讚揚石主委專業且超越藍綠,但質疑民進黨黨團提出的反媒體壟斷條款缺乏罰則,僅為「火大遊行配合條款」。
- 認為NCC應加速提出專法,但理解制定程序需時,建議NCC在過年前開始公聽會,並爭取4月前將法案提交立法院。
- 支持葉宜津委員協商版本,認為其已納入部分反壟斷條款,並可接受黨政軍間接持股5%的限制。
- 質疑民進黨提案中獨立董事制度及媒金分離「全部禁止」的獨特性與可行性。
陳根德 立法委員
- 認為反媒體壟斷是朝野共識,但質疑民進黨版「禁止金控、銀行、保險業轉投資跨媒體經營」若無溯及既往,將導致不公平。
- 關切公開發行、外資持股60%及股東質借30%等規定缺乏明確基礎,要求NCC制定版本時應考量比例原則與公平性。
- 批評NCC成立近10年來,許多老問題(如數位化、上網龜速、節目重複)仍未解決,效率不彰,呼籲主委展現魄力。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澄清民進黨版廣電三法中「撤銷許可」即為一種嚴厲罰則,駁斥吳育昇委員「沒有罰則」的說法。
- 指出台灣市場小且面臨中國敵對威脅,與美日德等國情不同,更需制定反媒體壟斷專法。
- 主張金融機構不應投資媒體,因其資金來自大眾,易形成壟斷,且該結果屬NCC管轄範圍。
- 認為法案名稱是小事,內容才是關鍵,但若能明確表達「反媒體壟斷」的全民共識,即便負面表述亦無妨。
李應元 立法委員
- 同意媒體所有權過度集中會危害多元言論環境,批評NCC對改善新聞品質(如國際新聞報導貧瘠)的作為過於消極。
- 指出平面媒體與電子媒體過度連結導致新聞同質性高,主張擁有平面媒體者應節制其電子媒體的經營。
- 質疑NCC主委迴避「罰則」二字,強調「停止許可」或「撤銷許可」是嚴厲處分,應按比例原則運用。
- 認為編輯室公約與獨立董事制度有助於維護獨立編輯的言論自由空間,是核心價值。
林明溱 立法委員
- 認為反媒體壟斷應制定專法,將平面媒體等所有媒體納入規範,而非僅修正廣電三法。
- 質疑民進黨版修正案中強制股票上市、設立獨立董事等規定對小型廣播電台等業者衝擊過大,建議應辦理公聽會廣徵意見。
- 認為若民進黨版通過,將對廣播產業造成巨大困擾,呼籲NCC慎重處理,並應主動爭取辦理公聽會。
王進士 立法委員
- 支持反媒體壟斷,呼籲NCC加速提出專法,並應將平面媒體納入規範。
- 以自身經驗為例,批評台灣媒體報導不公正、煽色腥、過度偏頗,呼籲媒體應具備社會責任與職業道德。
- 肯定「媒金分離」原則,但強調需擴及平面媒體,並希望NCC能提出具體作法以達到反媒體壟斷目的。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引用中國「南方周末」事件及台灣藝人青峰發言遭剪輯事件,強調新聞自由與媒體壟斷問題的急迫性。
- 批評NCC主委未親自查證媒體事件,且在公開場合點名特定媒體不當,有損獨立機關的高度與客觀性。
- 要求NCC主委在3月底前完成其權限範圍內的草案研擬,並加速政府提案程序,以彰顯獨立機關的決心。
- 認為NCC應宏觀擘劃數位匯流與頻道開放,以科技手段解決言論集中問題,而非僅限於法規打轉。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提醒立法委員提案應具備專業性,避免被行政部門質疑,並同意NCC主委對民進黨版本部分條文(如公開發行、獨立董事資格)的疑慮。
- 認為「媒金分離」的主管機關應是金管會,而非NCC,並質疑金管會對特定金融機構併購案的處理標準不一。
- 批評台灣電視節目國際新聞貧乏、政論節目煽動民粹,呼籲NCC應約束不實報導,導正媒體亂象。
- 勉勵NCC主委應發揮專業,為所當為,不畏批評,保持風骨,推動政策改革。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提醒NCC應確保被提名人符合相關資格(無雙重國籍、財產申報、未經營傳播事業)。
- 呼籲NCC加速研擬反跨媒體壟斷專法,並在今年第3會期開始前提出,應納入市場佔有率等量化指標。
- 指出台灣媒體所有權集中(如旺中、自由時報)已影響言論報導,老闆可操縱言論,金融業也欲跨足媒體,導致媒體生態惡化。
- 關切原住民電視台(原民台)獨立自主性不足、收訊不良及頻道核發問題,要求NCC協助原民台回歸原文會並確保頻道資源公平分配。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呼籲NCC主委應主動關心並支持青年學子反媒體壟斷的訴求與行動,而非僅止於口頭「欣賞」。
- 批評NCC主委在國會殿堂答詢時迴避問題、打太極拳,缺乏明確立場與決心,給予不及格評價。
- 要求NCC主委提出明確的專法研擬時程表,包括整合意見、出委員會及送立法院的時間點,而非僅稱「儘快」。
- 質疑NCC主委上任以來的具體成就,認為其未能解決最核心的媒體壟斷問題。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確認NCC主委支持反壟斷理念,並希望將其化為具體政策與專法。
- 質疑行政院在反媒體壟斷議題上缺乏整體對策與跨部會協調會議,導致NCC孤軍奮戰。
- 批評NCC在數位匯流與頻道開放進度緩慢,未能掌握台灣傳播天空的潛力,建議應以科技手段解決壟斷問題。
- 強調法案內容比名稱更重要,但若能明確表達全民反媒體壟斷共識,即便負面表述亦無妨。
魏明谷 立法委員
- 澄清本次會議排案目的,強調是回應學界與學生對媒體壟斷的憂慮,而非配合特定遊行。
- 強調反媒體壟斷具有維護社會多元意見、良好媒體經營條件及企業良性競爭三個重要意義,核心在於防止言論壟斷。
- 提出構想,建議有線廣播電視法應規定得票數超過5%的政黨可經營一個必載頻道,以避免言論壟斷。
- 質疑現行廣電三法修法可能為特定業者(如富邦金控)解套,導致中華電信MOD列入有線電視後,其市占率重新計算,影響公平競爭。
相關人員回應
石世豪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
- 對於民進黨黨團廣電三法修正案,本會不反對其反壟斷理念,但認為現行廣電法規與公平交易法已有相關規範,修法應更周延妥適。
- 承諾NCC將加速研商「跨媒體所有權管制」議題,儘速於今年6月前提出專法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並於3月公開徵詢意見。
- 澄清「撤照」屬於「不利處分」,是最嚴厲的改正措施,而非行政罰法中的「行政罰」,但其處罰結果可能比罰款更嚴重。
- 指出強制所有廣電事業設置獨立董事、公開發行股票,對小型廣播事業衝擊大、執行有困難,應區分媒體規模。
- 強調「媒金分離」原始意涵在於確保金融安全,媒體資金來源多元,若投資人干預新聞內容,則需靠「編輯室自主公約」與自律機制規範。
- 說明NCC已通函新聞頻道建立自律機制,並鼓勵製播國際新聞,將在換照評鑑中考量,但缺乏獎勵輔導預算。
- 表示在壹傳媒併購案中,紙媒部分由公平會審議,頻道部分依衛星廣播電視法審議,NCC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 回應媒體壟斷的判斷標準,指出各國立法會考量言論市場影響力(如閱讀率、收聽率),而非僅持股比例。
- 對於黨政軍條款,認為將間接持股限制降至5%是務實的修正,因歷來裁罰個案未超過此比例。
- 認為法案名稱應採中性文字(如「媒體所有權管制」),避免負向字眼,以符合中華民國立法慣例。
- 承諾會努力與行政院溝通,加速政府提案流程,並確保法案品質,避免過度干預產業或損害閱聽眾權益。
- 針對原民台問題,NCC已決議確認原文基金會經營頻道主體適格,並願全力協助其經營主體變更,確保收視權益。
相關後續
- 審查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廣播電視法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及「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全部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魏召集委員明谷補充說明,且毋須黨團協商。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通傳會未來修訂廣電三法或反媒體壟斷專法時,納入違法販賣假藥業者之撤照規範或更嚴格退場機制。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通傳會研訂「反媒體壟斷」專法,規範對象除電子媒體外,亦應包括平面媒體,並務必於今年6月將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
- 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儘速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0602
- 卷/期/冊
- 102/6/2
- 發布日期
- 2013-01-28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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