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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公約施行檢討與國際人權報告審查準備,及公教保險與考試院組織法案審查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1-09會議日期:2013-01-10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邀請法務部與外交部就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施行成效,以及國家人權報告國際專家審查會議的準備情形進行專題報告。會議聚焦於兩公約國內法化進度、死刑執行程序爭議、原住民族權益保障及外籍配偶簽證等議題。此外,亦併案審查公教人員保險法與考試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並決議將所有討論事項送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施行成效檢討與國家人權報告之國際專家審查會議準備情形」專題報告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檢討兩公約在台灣的施行成效,包括法令及行政措施的檢討與修正進度、人權宣導成果,以及國家人權報告的撰寫與發表。
  • 討論即將於2013年2月舉行的國家人權報告國際專家審查會議的籌備情況,包括國際審查秘書處的成立、審查委員的組成及會議議程安排。

相關爭議

  • 死刑執行與國際審查的影響:廖正井委員質疑法務部在國際專家審查前執行死刑是否會影響專家來台意願,法務部長曾勇夫堅稱不會,並表示10位委員都會如期出席。
  • 死刑執行程序與赦免權:段宜康委員、尤美女委員及李俊俋委員質疑法務部在死刑犯已向總統請求赦免但未獲明確答覆前即執行死刑,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四款關於赦免權的規定。法務部長曾勇夫回應赦免法未規定總統須答覆,且若總統同意赦免會要求法務部作業。
  • 教授研究經費核銷與貪污罪認定:謝國樑委員質疑大學教授因研究經費核銷不實被偵辦貪污罪的法律適用模糊,認為公私立大學教授行為相同卻因身分不同而有罪名差異,且教授在缺乏明確判例下對此認知不足。法務部長曾勇夫解釋檢察總長已召開會議形成共識,區分公款公用無貪污犯意與公款私用有貪污意圖兩種情況。
  • 原住民族土地權與自治權:鄭天財委員及林正二委員指出,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限制原住民族祖先土地所有權取得,違反兩公約自決權及財富資源處置權,且原住民族自治法案遲遲未獲行政院推動,導致山地鄉喪失自治權利。法務部長曾勇夫表示會將意見轉送主管部會研議。
  • 兩公約國內法化進度與適用原則:蕭美琴委員質疑兩公約施行法規定2年內修法期限已過,仍有72案未完成,且當國內法與國際公約牴觸時,政府應以何者為準。法務部長曾勇夫回應法律案修法複雜,但各部會會依照公約精神施政,並表示沒有尖銳牴觸之處。
  • 外交部對國際人權關切的態度:蕭美琴委員批評外交部官員將國際人權團體對台灣人權政策的關切視為干涉內政,並質疑外交部在核發外籍配偶簽證時存在歧視。外交部次長柯森耀表示,這是學者言論自由,外交部未正式表示干涉內政,並稱簽證審查是考量國家安全,會持續改進。
  • 法務部長與涉案官員會面爭議:林佳龍委員質詢法務部長曾勇夫與涉案南投縣長李朝卿及藝術家白滄沂會面是否涉嫌關說或避嫌不足,以及故宮前院長周功鑫弊案調查進度緩慢。曾部長否認關說,表示會律己更嚴,並稱周功鑫案廉政署仍在調查中。

立法委員發言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在國際專家審查前執行死刑是否會影響專家來台意願。
  • 關切江國慶案的酷刑問題及相關人員未被起訴,要求法務部檢討偵查程序。
  • 質疑檢察官以「關係人」傳喚規避被告權利保障,以及監獄超收問題違反國際公約人道待遇。
  • 關注校園簽賭問題嚴重危害青少年,要求法務部加強與警調教育部合作掃蕩。

謝國樑 立法委員

  • 質疑大學教授因研究經費核銷不實被偵辦貪污罪的法律適用模糊,認為公私立大學教授行為相同卻因身分不同而有罪名差異。
  • 指出學界對此類行為是否構成貪污缺乏明確認知和判例,認為法律解釋存在不確定性,要求法務部妥善解決此問題。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指出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限制原住民族祖先土地所有權取得,違反兩公約自決權及財富資源處置權,要求法務部研議修正。
  • 關切原住民族自治法案遲遲未獲行政院推動,導致原住民族自治權利受損,要求法務部在人權小組會議中提出報告。
  • 提出森林法第15條與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關於原住民族採取森林產物規定不符,要求法務部列入檢討。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質疑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功能鬆散,缺乏預算與人事權,無法有效追蹤人權政策落實。
  • 關切兩公約施行法規定2年內修法期限已過,仍有72案未完成,要求明確權責與督促機制。
  • 主張國際審查委員名單應更廣泛,納入非洲、拉丁美洲及土著民族專家,並要求將「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等公約納入國內法。
  • 批評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將原住民族視為「少數民族」的錯誤認知,並指出5都升格後山地鄉自治權喪失的問題。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肯定政府落實兩公約的決心,但關切國內逐步廢死推動小組委員因死刑執行而退出,與國際學者理解台灣處境形成對比。
  • 強調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並未禁止死刑,台灣執行死刑是基於現行法制,並非野蠻國家。
  • 指出江國慶案等冤案導致死刑爭議,要求法務部加強改善偵查過程中的刑求問題,並檢討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項但書的適用,以杜絕刑求。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質疑兩公約施行法規定2年內修法期限已過,仍有50幾項法律未修正,且當國內法與國際公約牴觸時,政府應以國際公約為標準。
  • 批評外交部官員將國際人權專家對台灣的關切視為干涉內政,認為人權無國界,此說法為「台灣之恥」。
  • 指出外交部在核發外籍配偶簽證時存在歧視,將外配視為社會包袱,運用簽證手段干涉婚姻團聚權,並阻礙外籍宗教人士來台宣教,要求通盤檢討。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就總統府秘書長是否應列席立法院備詢提出憲政層次意見,認為委員會以專案報告邀請可能不妥。
  • 肯定我國在簽署兩公約前已逐步推動人權進步,並列舉多項法律修正將唯一死刑改為相對死刑的案例。
  • 關切兩公約批准書不被聯合國接受是否影響我國人權報告公信力,但認同邀請國際專家審查可讓我國與國際接軌。
  • 強調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未廢除死刑國家對情節重大之罪經合格法庭最終判決可執行死刑,支持法務部依法執行死刑。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要求法務部作為兩公約施行法主管機關,必須最積極地落實公約要求,避免侵害人權。
  • 質疑法務部在死刑犯已向總統請求赦免但未獲明確答覆前即執行死刑,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四款規定,認為法務部未窮盡所能避免死刑執行。
  • 批評馬總統的不作為導致法務部有機會以法治旗號戕害人權,認為在法務部和馬總統公開道歉前,沒有資格談兩公約。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肯定法務部推動兩公約的積極作為,包括成立人權諮詢小組、完成國家人權報告及邀請國際專家審查。
  • 關切國家人權報告中兒少人權篇幅有限,建議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化,制定施行法,並定期向聯合國提交兒少人權報告。
  • 提議成立跨部門小組,由法務部、外交部及兒童局等共同推動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化,以爭取國際觀察員身分,讓台灣站上國際舞台。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執行死刑違反兩公約,指出兩公約施行法第三條規定應參照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解釋,且赦免法未提供死刑犯請求赦免的有效救濟程序。
  • 批評法務部以赦免法無程序規定為由,對死刑犯已向總統請求赦免卻未獲回覆的情況下逕行執行死刑,是揣摩上意且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 指出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解釋,政府若對死刑犯赦免請求不回應,其救濟無效,要求法務部檢討並修改赦免法。
  • 強調人權公約應落實於人民權利保障及法律修訂,而非僅供炫耀,要求法務部在下個會期前提出赦免法修正草案。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追問故宮前院長周功鑫消合社資金往來案的調查進度,質疑廉政署調查緩慢且缺乏透明度,有掩護之嫌。
  • 質疑法務部長曾勇夫與涉案南投縣長李朝卿及藝術家白滄沂會面,以及檢察總長黃世銘順道督導南投地檢署,認為應儘量避嫌。
  • 質疑法務部在弊案發生同時執行死刑,有轉移焦點之嫌,強調兩公約應嚴格執行,死刑犯赦免請求應受正視。
  • 要求法務部長和檢察總長律己更嚴,避嫌,並加速偵辦周功鑫案,不應因人而異。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作為國家人權報告的幕僚單位,應對報告負最終責任,但報告被台灣人權促進會評為不及格,且未見法務部積極檢討修正。
  • 關切國際人權專家孔傑榮探望陳前總統後,華府國際人權行動組織指責台灣對陳前總統健康人權維護不符國際標準,但法務部仍認為是片面看法。
  • 指出國際人權聯盟與台灣人權促進會聯合聲明,認為國家人權報告在尊重、保護、促進人權方面不足,導致國際形象受損。
  • 批評國立大學教授普遍因研究經費核銷觸法,顯示制度害人,而非個案問題,要求政府正視人權維護、制度設計及法律設計上的缺失。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在死刑犯已向總統請求赦免但未獲回應前即執行死刑,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四款規定。
  • 指出兩公約施行法規定2年內修法期限已過,仍有72案未完成,批評法務部在推動法令修改上態度不夠積極。
  • 批評法務部花費大量宣傳經費,卻未能真正落實人權保障,認為其僅是「口惠而實不至」。

林國正 立法委員

  • 肯定法務部在執行死刑時的沉重心情,但強調應考量被害者家屬感受,並尊重台灣八成民意反對廢死的國情。
  • 指出台灣在死刑定讞人數及執行人數上已大幅減少,顯示逐步減少死刑的成效顯著,但法務部在報告中未能凸顯這些關鍵數據。
  • 要求法務部在國際專家審查前備妥更多資料,針對質疑點提供詳細說明與說帖,以避免國際社會對台灣人權狀況產生誤解。

相關人員回應

曾勇夫 法務部部長

  • 表示國際專家審查會議的10位委員都會如期來台,未受死刑執行影響。
  • 回應江國慶案相關人員仍在偵查中,內部已檢討偵辦程序須遵照法定程序。
  • 解釋檢察總長對教授研究經費核銷案的法律見解,區分公款公用無貪污犯意與公款私用有貪污意圖兩種情況。
  • 回應監獄超收問題,表示已盡可能安置與移監,但坦承超收比例高,並承諾將委員關於少年簽賭問題的意見轉達各地檢署及相關單位追查組頭。
  • 解釋兩公約施行法規定2年內修法期限已過,仍有72案未完成的原因是法律案修法複雜,但各部會會依照公約精神施政。
  • 否認法務部執行死刑違反兩公約,認為赦免法未規定總統須答覆,且若總統同意赦免會行文法務部作業。
  • 回應對故宮前院長周功鑫弊案的調查,表示廉政署仍在調查中,不介入個案,調查結果未出前不會向院長報告。
  • 否認與李朝卿會面,表示已準備對媒體不實報導提起民事訴訟,並強調自己光明磊落,執行死刑一切照正常程序,並無轉移焦點之意。
  • 承認國家人權報告中兒童篇幅有限,但表示願意協助促成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化,並組成跨部門小組推動。

柯森耀 外交部次長

  • 報告兩公約在台灣的內國法化歷程及國家人權報告的中英文版發表,強調台灣保障人權的決心。
  • 說明外交部業務與兩公約直接相關者極少,主要在領事事務局核發外籍配偶簽證業務,已配合公約完善相關規定。
  • 對於外籍配偶簽證拒絕處分,已製作書面處分書載明理由及救濟途徑,並訂定面談作業要點。
  • 回應外籍配偶簽證限制問題,表示已與內政部移民署研商,透過訪查縮短觀察期,並訂定「持印度旅行證之國人藏族配偶申請居留聯合審查處理原則」。
  • 表示外交部積極協助推動人權發展成果,並向國際社會發聲,但國家人權報告國際專家審查會議籌辦由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及法務部主政。
  • 回應國際人權團體對台灣人權關切是否為干涉內政,表示學者有言論自由,外交部未正式表示干涉內政,並稱簽證本身涉及國家主權及安全考量,但否認歧視外籍配偶。
  • 回應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化,表示此方向可研究進行,並可比照兩公約辦理,試著朝此方向努力。

黃默 東吳大學政治系教授

  • 說明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功能鬆散,沒有獨立預算與人事權,僅提供總統諮詢意見。
  • 認為鄭天財委員提出的原住民族土地權問題值得嚴肅對待,並承諾將研究此問題。
  • 同意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四款規定死刑犯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並認為法務部在總統未回應赦免請求前執行死刑,在國際學者看來是違反公約的。
  • 認為兩公約施行法規定2年內修改所有法令過於急促,但法務部在推動法令修改上可以更積極。
  • 回憶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曾討論赦免法修訂,當時副總統裁示赦免法未違反公約,但要求法務部參考各國情況再研議修訂必要性,黃默個人認為赦免法應修訂。

彭坤業 法務部法制司司長

  • 回應民間團體影子報告公開問題,建議以網路連結方式處理,以避免法務部需為內容不妥負責。
  • 解釋兩公約主管機關是各部會,與各部會業務相關的法規由各部會解釋,但赦免法主管機關是法務部。
  • 說明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曾討論赦免法是否違反公約,決議參考聯合國處理個案精神,認為赦免法無程序規定基本上不牴觸公約。
  • 說明國際專家審查會議的準備,已將國家人權報告英文版及民間團體影子報告送交審查委員,並將針對委員提出的問題清單,請各主管部會做重點式回答。

相關後續

  • 法務部需研議赦免法修正之必要性,並於1年內提出赦免法修正草案或專案報告至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外交部與法務部應組成跨部門小組,研議推動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化,並定期提交兒少人權報告至聯合國,以爭取觀察員身分。
  • 法務部應於網路連結民間非政府組織所提出之國家人權報告。
  • 行政院應依照兩公約施行法第八條規定,立即刪除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中,原住民須設定他項權利5年後始得登記保留地所有權之限制規定。

討論事項二

公教人員保險法增訂及刪除條文草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主要審查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1條及第11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聚焦於公務人員繳納保險費滿30年後免繳保險費規定的存廢及其影響。
  • 討論政府是否應繼續全額負擔公務人員繳費滿30年後的公保與健保費用,以及修法可能對相關人員權益造成的影響及配套措施。

相關爭議

公保費用負擔爭議:廖正井委員質疑考試院銓敘部雖同意刪除健保部分補助,但對公保部分未能提出維持的理由及說明修法對人權的影響與相關配套措施。

立法委員發言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要求銓敘部提供「應予維持」公保費補助的理由及修法對人權影響與配套措施的書面資料。
  • 質疑委員會在無委員在場的情況下協商法案,並反對委員會草率處理法案。
  • 提案要求將所有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案送朝野協商,並建議考試院重新檢討其版本,於下會期再送審查。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同意將所有公教人員保險法案送朝野協商。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建議廖正井委員提案中刪除「考試院版」字樣,避免與其他法案混淆。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1條及第11條之1的所有版本,連同廖正井委員等所提之提案,全部送交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三

考試院組織法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 本案繼續併案審查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主要涉及考試委員名額、任期、資格以及性別比例等制度性調整。
  • 討論重點包括精簡考試委員人數、確立參差任期制以避免總統一次性任命全體委員、以及增列考試委員的單一性別比例限制等。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動議,建議考試委員名額定為9人,其中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主張將考試委員任期改為參差任期制,以避免總統一次性任命全體委員,確保考試院獨立運作。
  • 質疑議事人員遺失其上次會議提出的修正動議,要求追究責任。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動議,建議考試委員名額定為5至7人,並將考試院院長、副院長、銓敘部部長、考選部部長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列為當然考試委員。
  • 建議考試委員任期為4年,並刪除部分考試委員資格規定。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動議,建議考試委員名額定為19人,其中應有1人以上具原住民身分。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考試院組織法第16條、第3條、第4條及第5條的所有提案及修正動議,全部送交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四

廢止「考銓處組織條例」案 (討論事項第五案)

核心議題

本案繼續審查廢止「考銓處組織條例」案,旨在處理已無實際運作機構的相關組織法規。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建議將廢止「考銓處組織條例」案送交黨團協商。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廢止「考銓處組織條例」案送交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020603
卷/期/冊
102/6/3
發布日期
2013-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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