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多項醫療、食藥與毒化物管理法案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1-10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39次會議,持續併案審查「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等11案,並逐條討論部分條文。同時,會議也併案審查「健康食品管理法」、「藥事法」、「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及「食品衛生管理法」等多項修正草案,聚焦廣告不實、兒童肥胖食品促銷與業者管理等議題。下午議程則審查「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強調建立化學物質登錄制度與強化管制。會議針對各項法案進行廣泛質詢與討論,部分條文獲修正通過或保留,多項議題要求相關部會研議並提交報告。
討論事項一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等11案 (討論事項一)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旨在建立完善的醫療糾紛處理機制,包括強化說明、溝通與關懷服務,明確病歷資料提供規範,以及建立公正客觀的初步鑑定制度。
- 會議亦討論了醫療爭議調解委員會的組成、調解程序、時效中斷規定,並處理多項條文的修正與保留,以期提升醫療糾紛的處理效率與透明度。
相關爭議
- 第五條關於醫療糾紛發生時病歷資料複製費用負擔問題:修正條文原規定調解程序後由醫療機構負擔並退還費用,但該條文最終被暫保留,顯示仍有待商榷。
- 第六條及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等多項條文均被保留,反映委員們對這些條文的內容仍存在較大分歧或需要進一步討論。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二章章名修正為「醫療糾紛說明、溝通及關懷」。
- 第四條修正為100床以上醫院應設醫療糾紛關懷小組,100床以下指定專業人員,診所委由專業團體提供關懷服務,並規定成員應包含法律、醫學、心理、社工等專業人員,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訓練講習。
- 第五條關於病歷資料提供與費用負擔的修正條文,暫保留。
- 第七條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醫療行為與不良結果有無因果關係及是否符合醫療常規的初步鑑定,並確保公正、客觀及雙向匿名處理。
- 第八條修正第二項,明確當事人申請調解地點。
- 第九條修正調解會組成,要求委員具醫學、法律等專業知識且醫學以外委員不得少於1/3,並需經訓練講習,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教育訓練。
- 第十條修正第二項與增列第三項,明確法院應移付管轄及時效中斷與不中斷的條件。
- 第十二條修正刪除第一項第二款,並遞改原第三款至第五款。
- 第十二條之一 (暫訂) 修正為醫療糾紛調解應於受理日起3個月內完成,經同意或必要時得延長3個月以1次為限。
- 第十四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十六條之一 (暫訂) 修正通過刪除第四項。
- 第十六條之二 (暫訂) 照案通過。
- 本案未審及保留條文,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二
健康食品管理法、藥事法、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及食品衛生管理法等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一至四)
核心議題
- 本次併案審查旨在加重違規廣告責任,遏止不實宣稱療效行為,並探討食品安全管理、兒童肥胖食品廣告限制、化粧品標示規範及離島醫療資源不足等問題。
- 核心議題包括強化食品業者自主管理、建立登錄與追溯追蹤系統、提升從業人員素質,以及討論如何有效應對諾羅病毒疫情和二代健保修法方向。
相關爭議
- 廣告薦證者的連帶賠償責任:蔣乃辛委員提案明定不實廣告薦證者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衛生署認為公平交易法第21條已有規定,且現行行政罰法第14條及醫事人員管理法律已足以處罰,建議不予增訂,引發外界對法規重複與執行力度的疑慮。
- 兒童肥胖食品的廣告與贈品限制:王育敏委員提案限制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食品的廣告時段及禁止附贈贈品促銷,行政院版本「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國民營養法草案」方向相同,但國民營養法草案尚未送立法院審查,時效性與具體執行方式成為討論焦點。
- 罰則的比例原則與公平性:蔡錦隆委員質疑藥事法對傳播業者統一罰鍰20萬至500萬元,可能不符不同媒體規模與影響力的比例原則,並提出App廣告的罰則問題,暗示應依規模訂定更公平的罰則。
- 小型電台廣告審核與執法困境:陳歐珀委員指出鄉下小型電台缺乏專業人員,難以分辨廣告內容是否違規,建議衛生署提供明確規範範例,並擔憂過於嚴格的取締會對其生計造成影響。
- 菸酒產品的衛生管理權責:陳節如委員質疑菸酒產品對人民健康的潛在危害,但衛生署將其歸屬財政部管轄,認為衛生署未善盡把關責任,要求將菸酒納入衛生管理範疇。
- 健保補充保費制度的爭議:陳節如委員強烈批評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政策,認為其民調會持續下降,要求衛生署修正健保法第34條,但邱署長強調新制度初期會有問題,會努力解決。
- 奶粉黑色微粒問題:趙天麟委員揭露多個廠牌奶粉中發現磁鐵可吸附的黑色微粒,雖經查證為營養素焦粒且無安全疑慮,但質疑製程問題及國際大廠未主動說明,要求廠商提供澄清文件並檢討製程。
立法委員發言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及食品衛生管理法,明文規定廣告薦證者若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引人錯誤仍為薦證,應與廣告主負連帶賠償責任,以遏止不實廣告歪風。
- 提案增加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0條之1,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登錄制度,並推動食品安全管理委託驗證與簽證制度,以應對市售食品標示不實和超量添加物問題。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關切國中小學生肥胖問題,建議限制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的食品廣告時段,並禁止以附贈贈品方式販售,以保護兒童健康。
- 指出台灣兒童肥胖率高,且常接觸垃圾食品廣告,應參考英國、韓國、美國舊金山等國家的限制措施。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肯定衛生署取締偽劣假藥及非法廣告的績效,但質疑取締廣告多但追究假藥商少,要求提供假藥商處罰清冊。
- 關切小型廣播電台因缺乏專業知識,易因廣告內容違規受罰,建議衛生署提供可播與不可播的詞句範例,加強教育訓練,避免「不教而殺」。
- 提醒許多廠商改用宣傳車、發傳單、辦說明會及贈品促銷等變相行銷手法,吸引老人購買高價健康食品,質疑其是否違法及衛生署管轄能力。
- 關心諾羅病毒疫情,指出台北市腹瀉就診率倍增,提醒衛生署加強注意,避免年假期間疫情大流行。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詢問流感痊癒後是否仍需施打疫苗,以及疫苗效期問題。
- 關切二代健保上路後,衛生署表示4年內將再修法,詢問修法方向是修正現行法規還是恢復家戶總所得制,強調兩者差異大。
- 質疑健保局475名雇員轉任公務人員的身分問題,要求衛生署為員工力爭。
- 詢問修法中代言人或推薦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的「權益受損」定義,是否包含身體、心理及財物損害等。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質疑近期查獲30多家西藥廠委託食品廠包裝藥品,顯示衛生署監督控管有問題,並關切藥品分段製造的流程管理。
- 詢問衛生署清查醫美診所微整形,用紅色、綠色標章分類的政策,並擔憂小兒科、家醫科醫師受訓後即可進行微整形手術,恐影響醫療品質與病患安全,尤其全身麻醉手術風險高。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強烈質疑衛生署不願放棄健保法第34條補充保費制度,認為其將引發社會風暴,要求立即修正,否則署長恐因此下台。
- 詢問菸酒是否屬於食品管轄範圍,批評衛生署對菸酒產品的衛生安全管理不足,要求納入管理,並質疑財政部無法有效把關人民健康。
- 關切過去三聚氰胺和塑化劑事件的處理,質疑行政系統分析不足、後知後覺,並要求食品廠建立生產履歷與檢核制度,以及環保署與衛生署橫向聯繫機制。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肯定衛生署及FDA團隊對奶粉鐵屑與黑色微粒事件的深入調查,最終確認黑色微粒為營養素焦粒且安全無虞,並促使美強生承認錯誤。
- 要求外國奶粉製造商對黑色微粒的產生原因提供清楚澄清文件,並在必要時考慮赴工廠實地考察,以瞭解製程並尋求改善,避免消費者恐慌。
楊曜 立法委員
- 質疑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法後,其罰則仍較藥事法輕,認為衛生署在本質上認為化粧品危害較輕,但應統一罰則以加強取締誇大療效行為。
- 詢問離島居民滿65歲以上免健保費政策是否包含補充保費,並關切已預繳者退費問題,要求健保局儘速處理相關規則。
- 關切署立澎湖醫院心導管室設立進度,認為拖延過久,要求儘速完成並確保醫療品質。
- 指出澎湖醫療資源不足,要求醫學中心支援離島醫療時,應著重偏遠地區實際需求,提供足夠且長期駐診的次專科醫師,以改善醫病信賴關係。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支持王育敏委員關於限制兒童肥胖食品廣告及贈品的提案,指出速食業者經營模式改變,向社區發展,導致兒童更易接觸高油脂、高熱量食物,應以法令約束。
- 關切國民營養法草案進度,要求衛生署儘速送院審查,以保障民眾飲食健康。
- 質疑食品衛生管理法對超商熟食區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的規範不足,要求衛生署全面清查四大超商熟食區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項目與頻率,並在2週內提交報告。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關切速食店附贈玩具促銷高熱量食品的問題,認為玩具不環保且品質粗糙,成本可能轉嫁消費者,建議業者將成本反映在降價上。
- 主張政府應從食品安全角度把關,揭露速食產品熱量資訊,並應將兒童玩具的安全與環保問題交由其他主管機關管理,而非食品安全單位。
- 建議在國民營養法草案立法前,衛生署、環保署、經濟部等應先以行政勸導方式,要求業者不要用贈品促銷,並確保玩具符合安全標準及環保原則。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環保署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案中,將資訊公開部分拿掉,擔心重蹈塑化劑事件覆轍,要求確保毒性化學物質流向資訊的公開與跨部會串連。
- 指出食品雲的建置應能串連毒性化學物質與食品製造業者資料,但若法律未明文規定資訊公開與串連機制,恐難以落實。
- 關切不合格農產品檢驗問題,特別是頂好超市販售雞蛋驗出氟甲磺氯黴素殘留,詢問衛生署與農政機關的追查狀況及合作機制。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關切市面高熱量食物及含糖飲料對兒童肥胖的影響,建議衛生署考慮在速食產品包裝上標示警示圖片,類似菸品警示,以加強宣導。
- 詢問民眾對偽劣藥品有疑慮時的求助管道及檢驗機制,指出檢驗能量不足恐影響查緝,呼籲民眾勿輕信誇大廣告。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質疑藥事法對傳播業者統一罰鍰20萬至500萬元不符比例原則,建議依媒體規模訂定差異化罰則,並詢問App廣告的管轄與罰則問題。
- 關切壹週刊報導台中市老人互助會以癌末老人死亡時間作為賭盤事件,要求衛生署徹查醫師是否涉入,並強調醫學倫理的重要性。
- 質疑醫學中心開放速食店進駐,販售高熱量食品,與醫院宣導低熱量、健康飲食的理念相悖,要求加強注意與提醒,並呼籲加強食物熱量標示宣導。
相關人員回應
邱文達 行政院衛生署署長
- 表示提高扣除額上限將導致稅損,需考量財政。
- 說明稽徵程序簡化已在研議,預計下季度提出草案。
- 指出離島稅賦優惠現行已有措施,可再行檢討。
- 回應諾羅病毒疫情仍嚴重,疾管局有詳細監測,將加強注意。
- 建議流感痊癒後仍可施打疫苗,因1個月後才有效,且春天仍可能感染。
- 說明二代健保設有收支連動機制,財務上應無問題,初期會蒐集問題並修正,朝家戶總所得方向增加收入項目。
- 表示尊重立法院對健保局雇員轉任公務人員的決議,並支持健保局為員工爭取權益。
- 認同王育敏及江惠貞委員提出的食管法修正草案,並表示已擬定國民營養法草案,將限制導致肥胖、代謝症候群或高血壓食品的促銷與廣告。
- 承諾會努力推動國民營養法草案,並將在2週內提交四大超商熟食區管理情況報告。
- 同意會特別注意速食業者以玩具促銷的問題,但認為商業行為管轄屬經濟部。
- 承諾會深入瞭解台中市老人互助會以癌末老人死亡時間作為賭盤事件,並會從衛生局開始處理。
- 表示會加強注意並提醒醫學中心內販售高熱量食品的問題,並呼籲加強熱量標示宣導。
康照洲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局長
- 說明「加強取締偽劣假藥及非法廣播電臺」專案小組由行政院組成,包含多個部會及地方衛生局,已將不法藥物查獲率從27.22%降至1.76%,廣告違規率從14%降至4.71%。
- 解釋違法廣告多由廠商提供內容,電台部分有委託廣告及電台本身銷售產品兩種,將加強與業者及NCC溝通,提供廣告詞句規範範例。
- 表示對變相行銷手法如宣傳車、發傳單、贈品促銷等,將與行政院消保處及公平交易委員會注意並進行取締。
- 說明本次修法未納入代言人連帶責任,因公平交易法已有規範,且現行法令已足夠處分違規廣告代言人。
- 解釋藥品包裝必須在GMP合格藥廠執行,查獲藥廠委託食品廠包裝是首次,將加強監督控管,並要求全程錄音、共同簽字,不可能當場關廠。
- 說明對醫美診所微整形清查,侵入性手術內科醫師不能做,部分手術限專科醫師或需100小時專業訓練,困難度高手術僅限專科醫師。
- 說明酒類衛生標準由國庫署與衛生署會銜公告,稽查權在地方政府,菸害防制法由衛生署管轄尼古丁含量,但菸酒管理法是特別法,菸酒產品未定義在「食品」範圍內。
- 說明三聚氰胺事件後,已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並建立通報體系;塑化劑事件後,將透過毒管法源頭管控,並加強與環保署橫向聯繫。
- 表示已開始推動食品業者登錄制度與生產履歷,並將在本次修法中強制登錄。
- 說明奶粉黑色微粒問題,可能是噴霧乾燥過程中蛋白質或澱粉類物質瞬間高溫產生焦粒,將請廠商檢討製程並解釋,必要時可赴工廠瞭解。
- 澄清化粧品罰則與一般食品同為60萬至500萬元,藥事法2500萬罰則是針對摻有西藥的偽禁劣藥。
- 說明行政院版「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第8條及第9條已增列特定食品業者登錄與追溯追蹤系統規定,與委員提案方向相同,建議併案審查。
- 回應委員對禁止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食品廣告的提案,行政院版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已納入相關規範,建議併案審查。
- 解釋塑膠材質回收及檢測屬環保機關權責,廢棄物清理法已有回收辨識碼規定,不宜重複規範。
- 說明現行食品衛生管理法已規範熟食專區零售業者須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且食品從業人員須強制健檢,承諾會全面清查超商熟食區管理情況。
- 表示對速食業者附贈玩具促銷,行政勸導已在執行,大部分業者願意配合,會繼續努力。
- 說明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案,行政院版第七條之一新增登錄制度,未來規劃透過「食品雲」串接毒性化學物質與廠商資料,建立負面履歷,確保資訊透明,對資訊公開部分會努力將資料庫串接起來。
- 說明雞蛋含氟甲磺氯黴素殘留問題已追查到彰化養雞場,將繼續瞭解,並已通知農政機關合作查察供應來源。
黃三桂 衛生署健保局局長
- 確認離島居民滿65歲以上免健保費包含所有健保費,若已預繳會退費,並將召集相關單位討論草案。
- 承諾儘速處理離島免健保費的相關規則,因民眾詢問度高。
王宗曦 衛生署醫事處副處長
- 說明醫美微整形手術的醫師資格限制,侵入性手術內科醫師不能做,部分手術除整形外科外需受100小時專業訓練,困難度高手術僅限專科醫師。
- 說明署立澎湖醫院心導管室設置完成後,將與醫學中心合作提升人力與專業程度,以達到心血管處理能力認證標準。
- 表示已針對澎湖醫院需求人力與醫學中心可開出人力有基本方向,將協調讓重點科別醫師長期駐診,以改善醫病關係。
李懋華 衛生署醫管會執行長
- 說明署立澎湖醫院心導管室已獲醫事處批准,正在上網招標作業中,預計1個月內完成招標,但儀器進口需時間。
賴進祥 衛生署副署長
- 說明健保局雇員是經考試院舉辦的雇員升等考試及格,取得委任公務人員資格,衛生署將為其力爭權益,目前相關條文已送朝野協商。
- 指出菸酒產品的衛生標準由衛生署訂定,走私假酒、劣酒的檢驗與稽查由財政部負責,分工清楚,執行上無太大障礙。
王政騰 農委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衛生署第一時間已照會農委會雞蛋含氟甲磺氯黴素殘留事件,經查殘留量推測為交叉污染而非刻意添加,但因蛋雞不准用,仍須禁絕並處理。
劉清芳 行政院消保處處長
- 說明消保處依消保法補助消保團體進行檢驗計畫,本次補助消基會檢測市售雞蛋品質,認為有意義。
相關後續
- 委員所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質詢委員。
- 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含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質詢委員。
- 主席要求衛生署在2週內將四大超商對熟食部分的管理情況送交衛環委員會每位委員。
討論事項三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法旨在建立我國化學物質登錄制度,要求製造或輸入達一定量的化學物質業者須登錄並提交安全資料,以掌握化學物質流向,並加強第4類毒性化學物質的管制強度。
- 會議討論了如何與國際接軌,參採歐盟REACH制度,並探討跨部會分工、資訊公開、奈米物質管理及業者聯防系統等議題,以維護國民健康與環境安全。
相關爭議
- 毒性化學物質資訊公開的程度:劉建國委員質疑院版修正草案將資訊公開部分拿掉,擔心重蹈塑化劑事件覆轍,認為應公開資訊以利民眾監督。環保署沈署長則回應毒管法第41條已對資訊公開有規定,且未來將透過「食品雲」串接資料庫,但委員仍擔憂缺乏法律明文規定串連機制。
- 化學物質管理的多頭馬車問題:蔡錦隆委員指出目前經濟部、勞委會、環保署等部會各自管理化學物質,導致多頭馬車,建議應從源頭統一管理,再依不同用途分類,而非一開始就分開,以免造成人民混亂。
- 奈米物質的列管標準:陳節如委員關切奈米物質的毒性與管控,質疑環保署以使用量(如1噸)作為列管標準是否合理,認為奈米物質即使量輕毒性也可能很強,應根據毒理情況訂定不同的列管量。
- 毒性化學物質聯防系統的強制性:陳節如委員建議將化學工廠加入應變聯防系統列為強制性規定,並設罰則,以提升應變能力。沈署長表示目前已在推動,但不反對將其納入法條強制規定。
- 高屏大湖工程的環評爭議:田秋堇委員強烈批評高屏大湖工程的環評程序,質疑水利署評估數據,並指出輻射井等替代方案成本效益更高,認為環評會議主席和綜計處有護航之嫌,未充分聽取地方政府與專家意見,導致農民權益受損。
- 廢爐渣處理與認定:蔡錦隆委員關切地勇公司廢爐渣堆積造成公害問題,質疑環保署對爐渣是原料還是廢棄物的認定標準,認為應從法令上重新審定,避免業者收費堆放卻由政府買單處理公害。
- 環評制度的權限與角色:蘇清泉委員和沈署長討論環評制度的問題,認為環評委員權力過大,甚至越俎代庖判斷非環境影響的問題,導致台灣經濟發展受阻,建議應由政務官擔負最終決策責任。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肯定並支持環保署提出的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案,認為修法方向與國際接軌。
- 關切手搖飲料杯大量消耗造成的垃圾問題,建議環保署建立手搖飲料杯回收系統,參考保特瓶回收成功經驗,並引進機器回收與獎勵措施。
- 指出台灣手搖飲料店數量龐大,自備杯子優惠使用率偏低,強調建立完整回收體系的重要性,並建議環保署與經濟部研究塑膠杯材質回收再利用的創新方案。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質疑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未將中央目的事業機構全部納入,導致各部會各自管理,形成多頭馬車,建議從源頭統一管理,再依不同用途分類。
- 指出院版修正草案中,完成登錄的化學物質資料僅提供中央機關評估,未提供一般民眾使用,認為不符政府資訊公開原則,可能造成民眾安全疑慮。
- 關切地勇公司廢爐渣堆積問題,要求環保署與高雄市政府協調,重新審定爐渣是原料還是廢棄物,以解決地方公害問題。
- 詢問台南市禁用保麗龍自治條例是否與中央法令衝突,以及保麗龍的毒性問題。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肯定環保署修法,詢問世界上已登錄化學物質品項、歐盟關切化學品危害資料及台灣現有列管毒性化學物質數量。
- 質疑三聚氰胺、塑化劑等物質在環保署認定無危害,但加入食品後有毒,建議環保署與衛生署、農委會共同制定毒性化學物質認定標準。
- 關切毒性化學物質流向掌握問題,建議要求持有者每年申報,並詢問奈米物質的管控標準,認為奈米毒性強,不應以噸為單位列管。
- 贊成化學工廠加入應變聯防系統,認為有必要強制納入法條並設罰則。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回顧塑化劑和毒飼料事件,指出現行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在流向掌握、跨部會協調及資訊公開方面存在問題。
- 質疑環保署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案中,將資訊公開部分拿掉,擔心重蹈塑化劑事件覆轍,要求確保毒性化學物質流向資訊的公開與跨部會串連。
- 指出食品雲的建置應能串連毒性化學物質與食品製造業者資料,但若法律未明文規定資訊公開與串連機制,恐難以落實。
- 質疑新化學物質與既有化學物質在管理機制上沒有差異,認為修法應有更嚴謹的法律規範,避免新舊之分形同虛設。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強烈批評高屏大湖工程環評程序,質疑水利署評估高雄缺水數據,並指出輻射井等替代方案成本效益更高,認為環評會議主席和綜計處有護航之嫌,未充分聽取地方政府與專家意見。
- 指出高屏大湖工程將毀壞毛豆農田,影響農民生計,且工程開挖後不可逆,要求環保署善盡把關責任,並呼籲重新評估,繼續召開專家會議釐清問題。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接續田委員質詢高屏大湖問題,回顧美濃水庫興建爭議,指出環保團體一再反對,導致高屏大湖工程延宕,並強調毛豆產業的經濟價值。
- 建議政府應考慮海水淡化技術作為解決水資源問題的選項,並指出以色列等國的成功經驗。
- 批評台灣環評制度導致環評委員權力過大,影響國家經濟發展,建議應由政務官擔負最終決策責任,而非由環評委員做最終決定。
- 關切工業用物質(如塑化劑)添加到食品或玩具中的問題,主張應建立一條鞭或跨部會單位來處理,而非各自切割管理,以避免問題再次發生。
相關人員回應
沈世宏 環保署署長
- 說明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草案參採歐盟REACH制度,旨在建立化學物質登錄機制,要求製造或輸入者登錄資料,並加強第4類毒性化學物質管制強度,健全流向追蹤效力。
- 解釋化學物質管理涉及多個部會,環保署希望建立統一窗口,掌握毒理特性資訊,避免重複工作,並協助業者取得資料。
- 回應資訊公開問題,表示毒管法第41條已對資訊公開有規定,特定資料可公開,並將提供相關條文供委員參考。
- 說明分級分量管制將放在授權的條款中細分,會參考歐盟做法,針對量多或毒性高的物質優先申報,並給予業者準備時間。
- 說明奈米物質的管控主要依使用量分階段處理,若判定毒性高則降低申報量,而非單純以奈米區分。
- 贊成化學工廠加入應變聯防系統,認為有必要且已在推動,尊重立法院將其強制納入法條的決定。
- 回應手搖飲料杯回收問題,指出台灣每年消耗15.1億個,將研究惠文國小機器回收經驗,評估成本效益,並鼓勵民眾自備杯子享折扣。
- 說明高屏大湖工程爭議,認為此案已非單純環評問題,而是土地使用方式問題,類似中科四期判決,環評制度被賦予過高的否決權。
- 解釋海水淡化技術可行,但規模不夠大時成本高,目前澎湖有做,但成本仍高於現行水價。
- 回應廢爐渣問題,表示處理責任在業者,地方政府應要求加強防塵管理,未來環境資源循環法將設基金,對無市場價值廢棄物可介入處理,並將調整廢棄物定義標準。
- 說明目前台灣不准三聚氰胺添加於奶粉,但工業用塑化劑流入食品是稽查取締問題,社會除了禁止外,也要有遏阻方法。
- 指出化學品管理應有統一窗口由環保署主導,負責毒性、毒理資訊取得,並與各部會分工管理使用目的,確保資訊一致性。
相關後續
- 委員所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質詢委員。
- 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含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質詢委員。
- 主席宣布本次會議議事錄的確定授權本次會議召集委員確認。
- 主席宣布因在場人數不足,會議到此結束,將擇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0604
- 卷/期/冊
- 102/6/4
- 發布日期
- 2013-01-28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