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協議執行檢討:聚焦打擊犯罪、人身安全與官方互訪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3-20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與「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共識」執行情形。會議討論兩岸打擊犯罪成效、重大經濟犯遣返困難、人身安全保障不足,以及未來兩岸官員互訪條件與辦事處設立等議題。委員們對協議執行成果多有質疑,並要求政府檢討改進,最終通過多項臨時提案,要求相關部會提交報告並研議強化協議內容。
討論事項一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暨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共識執行情形及檢討專題報告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與「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共識」的執行成效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
- 核心議題涵蓋兩岸犯罪情資交換、人犯遣返(特別是重大經濟犯)、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機制,以及兩岸互設辦事處和官員互訪的相關原則與挑戰。
相關爭議
- 張安樂(白狼)文書認證爭議:海基會核發張安樂的台胞證文書認證,儘管警政署曾建議不予核發,引發立法委員質疑政府對通緝犯的處理態度與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的效力。
- 重大經濟犯遣返成效不彰:多位立法委員批評中國大陸在遣返陳由豪、曾正仁等指標性重大經濟犯方面配合意願低落,質疑協議執行成效,並指出中國可能因經濟利益或政治敏感性而包庇這些罪犯。
- 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的實質作用:立法委員質疑協議在阻絕毒品(特別是K他命高達98.22%來自大陸)源頭及遣返大咖罪犯方面的成效不彰,認為協議未能有效遏止跨境犯罪。
- 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的不足:立法委員關切「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中人身自由保障條款(24小時通知家屬)僅為共識文件且範圍受限,缺乏家屬探視權、律師在場權等關鍵保障,且中國大陸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中「危害國家安全」定義不明,引發對台商人身安全受限制的疑慮。
- 兩岸關係定位與官員互訪稱謂:陸委會主委表示兩岸「不是國與國關係」引發立法委員強烈反駁,並針對未來兩岸主管機關首長互訪時的職稱、對等原則及設置辦事處的層級與功能產生爭議。
- 中國大陸配偶離婚率與假結婚問題:立法委員指出中國大陸配偶離婚率偏高,懷疑存在假結婚現象,並批評官方對「偷渡犯」使用「偷渡客」稱謂,模糊犯罪性質。
- 媒體報導對刑案偵辦的干擾:內政部警政署長反映媒體對重大刑案(如醃頭案)的過度報導和「名嘴」的評論,干擾警方辦案並造成社會不安,呼籲媒體自律。
立法委員發言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海基會核發張安樂文書認證的正當性,認為警方對此反彈卻無力阻止,恐是因懼怕張安樂回台揭露秘密。
- 要求內政部長說明警方將張安樂緝捕歸案的時程,並批評警方對通緝犯「不准自行投案,要等著被抓」的邏輯。
- 譴責中國大陸對總統出訪教廷的打壓,要求陸委會提出嚴正抗議。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關切重大刑案對社會治安的影響,並詢問內政部長對破案的信心。
- 質疑兩岸遣返通緝犯成效不彰(不到一半),要求陸委會說明中國大陸不遣返的原因,例如「己方人民不遣返」、「政治敏感」或「當地有重大投資」等。
- 肯定總統出訪教廷,但批評中國大陸的打壓是「慣性、制式反應」,並要求陸委會積極應對。
- 詢問國台辦主任張志軍訪台的「適當時機」與「適當身分」定義,強調對等與尊重。
黃文玲 立法委員
- 強調台灣對潛逃中國並入籍中國的罪犯仍有司法管轄權,應循協議遣返。
- 質疑海基會核發張安樂文書認證的決定,認為違背地檢署與警政署不宜核發的意見,並批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在遣返重大要犯方面成效太差。
- 指出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執行率僅36%,且只抓「小咖」通緝犯,對陳由豪等「大咖」無能為力,要求陸委會積極溝通談判。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支持海基會依法對張安樂進行文書認證,認為通緝犯自行回國面對法律制裁應正面看待,不應因是否戴手銬而有異。
- 認同陸委會主委關於林毅夫案的觀點,即若他願回台投案應正面看待,但循協議遣返有困難。
- 建議陸委會主委在兩會互設辦事處後,應主動出擊訪問中國大陸,而非被動等待。
- 關切陸生在台適應不良及自殺事件,呼籲政府重視陸生與台生在兩岸的健康與心理照護,並將陸生納健保議題與中國大陸對台生權益的照顧掛鉤。
- 支持放寬跨國企業調動大陸白領階級來台,但建議應有配套措施如人數限制,以降低社會疑慮。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肯定馬總統對中國大陸打壓教廷使用「嘴臉」一詞表達不滿,並要求陸委會也應明確表達不滿與不能接受的態度。
- 質疑國台辦主任張志軍訪台的「適當時機」與「適當身分」定義,強調必須堅持主權對等、維護尊嚴,要求對方稱呼「王主委」,否則「相見不如不見」。
- 指出中國大陸持續在國際上打壓台灣,同時又派出國台辦主任進行「笑臉攻勢」,呼籲陸委會應有台灣的制式反應,並在審查對方來訪時,注意其言論是否涉及統戰。
- 強調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依照憲法叫中華民國,要求陸委會應站在這個立場,向中國大陸宣示嚴正立場。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批評海基會對張安樂文書認證案處理不當,認為海基會未充分採納司法機關和警政署不宜核發的意見,自行決定核發,造成爭議。
- 質疑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的成效,指出中國大陸在人身安全通報案件上僅通報1件,且指標性人物未能遣返,認為協議形同白簽。
- 關切兩岸互設辦事處中,台灣官員職銜的對等性問題,強調若對方不稱呼「主委」,則「適當時機可能還沒有到」。
- 指出中國大陸官員從未正式承認中華民國職銜,認為這是兩岸關係的癥結所在。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批評兩岸相關部會的橫向聯繫會報僅每季一次,頻率不足,影響案件推進。
- 關切兩岸互設辦事處的具體規劃,特別是台灣方面派駐人員的層級與身份,認為政府應有明確底定方案。
- 對媒體過度報導重大刑案並「綜藝化」表示憂心,認為會妨礙辦案、造成社會不安並可能教育犯罪,呼籲行政院應協調NCC規範媒體,並要求警政署反省辦案腳步緩慢及內部消息外洩問題。
林國正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毒品問題嚴重,特別是K他命有98.22%來自中國大陸,要求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應聚焦從源頭阻絕毒品走私,而非僅處理末端人犯遣返。
- 呼籲陸委會與海基會應將緝毒議題列為今年司法互助協議檯面上的重點討論,並直接與中國大陸國台辦、司法部、邊防總局等單位談判,追查毒梟金主,讓人民有感。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關切中國大陸十八大後人事變動對兩岸關係的影響,詢問陸委會與海基會的因應對策。
- 歡迎大陸異議人士陳光誠來台參訪,並詢問其申請審查進度。
- 詢問林毅夫返台意願及政府立場,強調依法審查。
- 強調兩岸談判人才培育的重要性,建議陸委會與海基會加強學界與實務界合作,提升談判能力,以應對未來更複雜的兩岸事務。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質疑「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生效後,民眾對其效益「無感」,要求經濟部公布受理案件的實際處理進度與結果。
- 指出投保協議中仲裁條款的實際執行困難,例如台商不知如何撰寫有效條款或條款在大陸審批時被駁回,要求經濟部提供經對岸認可的仲裁條款範例供台商使用。
- 質疑「共同打擊犯罪協議」在遣返重大經濟要犯(如陳由豪)方面的成效,認為僅遣返「螞蟻」級人犯,會讓國人對兩岸協議產生質疑,要求法務部提出具體成效。
許忠信 立法委員
- 列表指出多位國民黨籍重大經濟犯(如陳由豪、曾正仁、羅福助等)潛逃中國大陸而未被遣返,質疑兩岸打擊犯罪協議無效,並諷刺中國大陸成為台灣罪犯的「包庇者」。
- 要求法務部承諾在本會期內遣返一定數量的重大經濟犯,並質疑若中國大陸不履行協議,台灣是否應終止協議。
- 質疑國台辦主任張志軍訪台的動機,認為是實踐中國大陸「以千個套、萬個套來套住台灣」的做法,要求陸委會對張志軍來訪設定具體條件,堅持對等與尊嚴。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對政府放寬跨國企業調動大陸經理人與專業人士來台的規定表示憂慮,特別是上限人數、居留時間延長及健保費政府補助四成等問題,認為會衝擊台灣就業市場並對中國大陸給予優惠。
- 強調台灣應要求中國大陸對台幹與台生給予同等待遇,在對方未同意前,台灣不應單方面提供優惠措施。
- 反駁陸委會主委「兩岸不是國與國關係」的說法,認為中國大陸對台灣的威脅比其他國家大,應視為特殊國與國關係。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強烈反駁陸委會主委「兩岸不是國與國關係」的說法,認為此言論有辱中華民國,違背李登輝總統時代的「特殊國與國關係」及台灣民主化後的國家定位。
- 質疑陸委會對中國大陸國台辦與外交系統人事調整的「正面解讀」,認為應評估台灣外交與陸委會系統是否也需進行交流與調整以因應新情勢。
- 關切兩岸互設辦事處的定位,強調不應僅是台商服務處,應努力爭取具備準國家政府主權或外交職能,並思考其對台灣在第三地外交的影響。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與中國大陸人士結婚離婚率高達63.8%,質疑存在假結婚犯罪行為,並要求法務部將「偷渡客」正名為「偷渡犯」。
- 批評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在遣返重大指標性罪犯方面成效不彰,僅約40%多的遣返率,且中國大陸包庇陳由豪等罪犯,有辱其泱泱大國風範。
- 提醒陸委會中國大陸經濟面臨房地產泡沫、金融逾放比過高、信用貸款總額飆升等危機,呼籲台灣在與其簽署金融協議時應謹慎,避免被拉下水。
相關人員回應
王郁琦 陸委會主任委員
- 報告「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已建立聯繫管道及制度化合作機制,截至102年2月底,雙方相互提出司法互助案件34,400餘件,陸方遣返我方通緝犯266名,跨境詐騙案發生數與受害金額大幅下降。
- 報告「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共識」建立24小時通知家屬新機制,並將推動「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接返在大陸受刑國人。
- 承認遣返指標性重大經濟罪犯(如陳由豪)面臨陸方配合意願不高、因素複雜等困難,但將持續透過協商平台促請陸方遣返。
- 回應張安樂文書認證案,認為文書驗證是國人權益,與是否回台受制裁是兩回事,政府不希望他回來之說不實。
- 說明中國大陸對總統出訪教廷的打壓是「制式反應」,但對兩岸關係絕非加分,我方對此「不滿且不能接受」。
- 對於國台辦主任張志軍訪台,表示在「適當時機、適當身分、條件充分配合」下歡迎,但強調必須對等、有尊嚴,若對方不稱「王主委」則「相見不如不見」。
- 重申政府立場,兩岸關係「不是國與國關係」,並強調我方堅定守護台灣人民利益。
- 承諾將陸生納健保議題與中國大陸對台生權益的照顧掛鉤,並持續向陸方要求照顧台商、台生醫療等權益。
- 解釋放寬跨國企業調動大陸白領階級來台是延續2003年制度,為提升台資企業競爭力,目前規劃人數限制以降低社會疑慮。
- 承認台灣毒品問題嚴重,特別是K他命多來自大陸,已與對岸禁毒單位建立聯繫窗口,並將緝毒列為今年兩岸共打協議重點工作。
- 表示陸委會已密切注意中國大陸人事變動,將持續推動兩會互設辦事機構及其他溝通事項,並爭取辦事處的實質功能(如身份保障、便利措施)。
林中森 海基會董事長
- 報告海基會自98年6月25日共打協議生效至102年2月28日,協處人身安全事件1,991件,協處通緝犯遣返262人,並協處兩岸司法文書送達23,948件。
- 表示海基會多次藉兩岸協商場合,積極協調大陸方面應落實協議,儘速協緝遣返我方重大經濟犯。
- 說明張安樂文書認證案是依內規,徵詢協緝單位意見後,本於權責按事實審核,因其目的為恢復戶籍,故予以認證。
- 報告「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中「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共識」規定,大陸公安機關應在24小時內通知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台商家屬或企業,並通報我方主管機關,此為保障國人人身安全的重要一步。
- 承認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在遣返指標性人物方面未盡人意,但強調協議仍具成效,已遣返266人,並將持續努力。
李鴻源 內政部部長
- 報告警政署在「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下,與大陸公安單位進行情資交換1,209件,合作偵辦54件重大跨境犯罪,逮捕嫌犯4,819人,並遣返通緝犯、刑事犯241人。
- 報告「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共識生效後,大陸通報我方投資人被限制人身自由案件1件,將加強檢視執行成效。
- 承諾會要求警方在最短時間內偵破最近發生的重大刑案,並呼籲國人整體治安正在改善。
- 承諾會與行政院長報告,協調NCC規範媒體報導重大刑案,避免妨礙辦案、造成社會不安及教育犯罪。
- 說明張安樂先生將於明日(3月21日)領到入台證,一旦他入境,警察與移民署人員將在登機口當場逮捕歸案,此為標準作業程序,與有無簽訂共打協議無關。
- 報告內政部已委託研究案探討外配與陸配離婚原因,預計12月完成,並指出大陸配偶離婚人數已逐年下降,朝向常態。
吳陳鐶 法務部次長
- 報告法務部作為「兩岸互助協議」聯繫主體,已授權海巡署、調查局、移民署、警政署等機關執行犯罪情資交換、緝捕遣返等工作。
- 報告截至102年2月底,陸方已遣返我方通緝犯266人,我方遣返陸方7人;文書送達陸方為我方完成21,305件,我方為陸方完成2,815件;調查取證陸方為我方完成255件,我方為陸方完成72件;我方已完成受刑人接返11人。
- 承認部分社會矚目之經濟犯(如陳由豪)尚未遣返,原因為陸方稱「不知道其具體行止」或其司法程序進行中,但強調法務部會持續強力要求陸方遣返指標性人物。
- 說明「假結婚」若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屬犯罪行為,並建議將「偷渡客」正名為「非法入境者」或「偷渡犯」。
- 指出若終止兩岸互助協議,將影響266位遣返人犯、2萬多件文書送達及其他司法程序,對我方不利。
王進旺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長
- 報告海巡署在兩岸協議下,已破獲毒品6案、偷渡2案,查獲愷他命1,130.2公斤及越南籍偷渡犯44人,並與中國大陸公安部、邊防管理局等建立聯繫窗口。
- 強調偷渡、走私等犯罪主要靠情報查緝,並已實施快速通關以增加一般國人進出港口的便利性。
- 表示若發現重大通緝要犯有脫離國境可能,會立即通報對岸,但觀察這幾年來,並無在對方關口攔阻到我方通緝犯的實例。
卓鈞 內政部警政署署長
- 報告警政署在101年偵辦菸毒案件44,436件,查獲人犯47,780人,強調警察在境內緝毒的重責。
- 承認媒體報導和名嘴言論對案件偵查造成影響,但表示專案小組有既定辦案步驟,並會約束內部同仁注意保密。
- 說明醃頭案中,已於3月18日通知福建公安協查涉嫌人妻子,但尚未收到正式答覆,強調需尊重對方執法權。
- 表示在緝捕潛逃大陸的重大經濟犯方面,曾向大陸公安部全力要求,但陸方可能因對象在當地有投資或經濟行為而有不同程度的困難。
- 坦言目前並無通緝要犯在對方關口被攔截的實例,即使通報速度快,也難以在第一時間掌握人犯行蹤。
邱一徹 經濟部經濟投資業務處處長
- 報告經濟部已成立「臺商聯合服務中心」受理投保協議案件,截至目前已受理35件,其中4件人身安全案件已結案,投資糾紛案仍在處理中,並會與台商保持聯繫。
- 承諾將參考法院判決公布方式,在網站上公布投保協議案件進展,以提升透明度並兼顧個資保護。
- 說明經濟部已建立投資爭議協處與投資諮詢機制,並有專責人員提供服務。
- 坦言目前尚未有以台灣仲裁協會作為仲裁機構的投保協議案件,並承認台商對仲裁條款撰寫及效力存在疑慮。
- 承諾將在3月底的工作會議中向陸方提出仲裁條款範例問題,爭取對岸認可,以提供台商可下載使用的有效條款範例。
張銘斌 經濟部投審會代理執行秘書
- 說明放寬跨國企業調動大陸經理人與專業人士來台的上限,原則上每個邀請公司為10人,但需待行政院許可辦法核定後公告。
- 澄清此次適用對象是指在台灣設立營運總部的跨國企業,而非所有大陸台資企業。
何榮村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副署長
- 說明放寬跨國企業調動大陸經理人與專業人士來台的上限,需等行政院許可辦法核定後,內政部再配合公告。
相關後續
- 內政委員會通過提案,要求陸委會、內政部等相關單位就人權律師陳光誠訪台申請案及後續提供必要協助。
- 內政委員會通過提案,要求陸委會、海基會、法務部及內政部於1個月內,就張安樂文書驗證返台事件凸顯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執行成效欠佳的問題,提交相關書面資料。
- 內政委員會通過提案,建請陸委會與海基會邀集相關單位研議簽署《兩岸人身保障協議》,並將人身保障議題納入未來談判互設辦事處的協議內容。
- 內政委員會通過提案,要求陸委會、海基會及法務部於1個月內,就中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中「危害國家安全」定義不明引發疑慮,以及對我國人在大陸人身安全影響,提交相關書面資料。
- 第二案「鑒於馬總統出訪梵蒂岡,中國當局對我國持續打壓,甚至要求教廷與台灣斷交,致馬總統發出『這種嘴臉都出來』等語,陸委會應主動發布聲明,向中國當局表達抗議」經協商後撤案。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1201
- 卷/期/冊
- 102/12/1
- 發布日期
- 2013-04-10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