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公聽會:觀審、參審與陪審制爭議及配套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3-21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辦公聽會,聚焦討論我國應引進何種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包括觀審、參審或陪審制,以及終局決議權歸屬、案件類型適用、與相關配套措施。與會學者專家及政府代表就司法民主化、憲法爭議、財政負擔、公民素質及現行司法制度銜接等面向提出多元意見與質疑,最終決議將所有發言及書面意見列入紀錄,並要求相關部會於1個月內回覆配套問題。
討論事項一
人民參與審判相關制度與立法公聽會
核心議題
- 討論我國應引進何種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如觀審、參審、陪審),並探討是否賦予參與人民終局決議權。
- 釐清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適用案件類型,以及實施所需的司法與行政配套措施,以利法案審查及凝聚共識。
相關爭議
- 制度選擇與終局決議權:司法院及法務部傾向試行「表意不表決」的觀審制,認為較穩健且可避免違憲;多數律師與學者則主張應採陪審或參審制,賦予人民實質決議權,以實現司法民主化並提升公眾信任。
- 合憲性爭議:部分意見認為人民參與審判(尤其具決議權者)恐牴觸憲法第80條法官獨立審判原則;另有學者駁斥此觀點,強調司法民主化是主權在民的體現,且法官獨立審判不應被擴大解釋為獨裁審判。
- 試行條例的正當性與成效:司法院提出「試行條例」遭質疑為「玩半套」、「心虛」,認為若目標是司法民主化應「一步到位」,且試行失敗恐浪費公帑並阻礙未來改革。
- 公民能力與準備度:質疑人民是否具備足夠法律知識、訴訟經驗及時間來審理重大案件,擔憂誤判風險;支持者則強調台灣人民教育程度高、民主素養足,且陪審團認定事實的能力與常識判斷應被信任。
- 財政與人力成本:各方對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所需的龐大財政預算及人力動員(如觀審員日費、訓練、場地改建)表達高度關切,質疑司法院未提供明確成本評估,擔憂成為「錢坑法案」。
- 與現行刑事訴訟制度的銜接:討論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是否需同步修正刑事訴訟法(如證據能力、閱卷、起訴狀一本主義),避免產生「一國兩制」或增加制度複雜度,影響觀審員理解與法官指揮。
- 媒體審判與偵查不公開:擔憂媒體過度報導可能造成預斷,影響人民參與審判的公正性,呼籲應先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否則人民參與審判恐有危險。
立法委員發言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度高達74.5%至81%,顯示司法改革的迫切性。
- 強調獨立審判不應淪為獨裁審判,應廣泛聽取各界意見以作為立法參考。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觀審制若僅「表意不表決」,形同「玩半套」,未能真正實現司法民主化,應「一步到位」。
- 認為法官因操守倫理受限而脫離社會脈絡,引進國民參審是為接近人民情感,彌補法官對社會事實判斷的不足。
- 呼籲司法院應將司法民主化目標、制度困境及刑事訴訟法修正配套一次性談清楚。
- 要求銓敘部、內政部戶政司、人事行政總處、主計總處及勞動部等相關單位,就觀審員請假、遴選、預算匡列、人力替代及勞動條件等配套措施提出具體研議。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肯定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推動,但質疑司法院在法案未通過前編列預算試辦,程序正義有待商榷。
- 認為我國司法制度與英美法系不同,且憲法第80條法官獨立審判的爭議是司法院傾向觀審制的原因。
- 傾向支持觀審制,認為可避免違憲爭議,並讓人民以旁觀者角色表達意見,對法官形成壓力,達到漸進改革。
- 建議將來模擬法庭可轉移至行政法院,處理行政訴訟案件,以減少人民對政府機關訴訟不公的民怨。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批評司法院推動觀審制的立法目的與精神不明確,在「人民司法主權」與「司法透明/信賴」間搖擺,擔憂「分道揚鑣」。
- 認為在國庫吃緊下,不應以「試行」名義進行不確定的制度實驗,應設定長遠目標,一次性做好所有基本功,包括刑事訴訟法修正。
- 強調人民參與審判是為解決法官「恐龍判決」與人民法律感情脫節的問題,應結合法官的法律專業與人民的常識經驗。
- 建議司法院應針對觀審、陪審及參審等不同制度,辦理同等數量的模擬法庭進行實證比較。
相關人員回應
張靜 律師 經緯法律事務所
- 主張應採陪審制以實現司法民主化,並解決「恐龍法官」、「貪污法官」、「打手法官」、「酷吏法官」及「不負責任法官」等問題。
- 認為陪審制可透過多元人民認定事實,避免職業法官的偏見與社會經驗不足。
- 舉美國400年前文盲即可實行陪審制為例,認為台灣人民素質足以勝任。
- 指出陪審制可有效防止法官貪污,因陪審員臨時選任且人數眾多,難以行賄。
蘇佩鈺 主任檢察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根據觀審模擬法庭問卷結果,多數參與者擔心誤判事實與量刑不當,傾向觀審制,由法官把關,而非賦予終局決議權。
- 支持行政院版本的觀審草案,主張證據能力與閱卷應回歸刑事訴訟法規定,避免「一國兩制」造成制度混亂。
- 強調實施人民參與審判需有充分的施行時間及人力、物力、訓練等配套規劃與經費支持。
林裕順 教授 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學系
- 認為人民參與審判是政策決定,應先凝聚共識欲解決的問題,而非單純權利保障。
- 指出人民作為「法律素人」不具法律知識、訴訟經驗、專業訓練及時間,卻要審理重大案件,挑戰極大。
- 批評「人民觀審試行條例」的「試行」用語顯示心虛,「表意不表決」則有「掛羊頭、賣狗肉」之嫌。
- 強調日本為實施裁判員制度投入龐大社會動員與約70億日圓預算,台灣應審慎思考制度成本與大環境架構。
- 建議不應執著於單一版本,而應就不同制度的優點進行妥協整合,並在法制上做周邊配套修正。
鄭文龍 律師 法家法律事務所
- 強烈反對司法院獨創的「觀審制」,認為其缺乏國際主流陪審制(已實行上百年、52國採用)的驗證與研究基礎。
- 主張司法改革應以「司法民主化」為核心,批評司法院的立法目的方向錯誤,未能有效解決貪污、偏見、政治介入及媒體審判等司法問題。
- 建議應參考英美陪審制,由陪審團認定事實,法官適用法律,並讓檢察官起訴受人民代表檢驗,以實現國民主權與司法信賴。
- 引述美國實證研究,指出陪審團與法官判決一致性高,且人民更傾向無罪推定和依證據判決,顯示人民有能力審判。
黃國鐘 顧問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科技經濟組
- 指出我國刑事訴訟實務存在「禍從口出,刑從口入」問題,判決書常用缺乏邏輯的推論。
- 批評媒體審判現象嚴重,觀審員應抑制好奇心,做「公正的第三者」並督促法官。
- 建議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36條a擴大違反程序取得自白無證據能力之範圍,並採「起訴狀一本主義」以避免預斷。
- 主張應讓人民決定事實,甚至決定量刑高低,以解決法官缺乏科學知識及判決書記載無關事實的問題。
- 引述日本實施裁判員制度後判決反而較輕的經驗,認為人民參與可避免法官因長期受騙而心生畏懼。
- 支持將自白及證據能力問題納入試行條例,進行「偉大的實驗」,並期盼未來台灣司法制度能成為國際觀光亮點。
林騰鷂 教授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
- 批評司法院「觀審」名稱與「人民參與審判」總說明不符,且觀審制是全世界獨特制度,政策改變缺乏合理性。
- 駁斥人民參審違憲論點,認為憲法第80條法官獨立審判旨在防範政治干預,而非排除人民參與。
- 強調司法改革應確立「人民司法主權」信念,並彌補過去法律教育的失敗,解決「恐龍法官」問題。
- 反對「試行」概念,認為行憲65年且人民教育程度高,不應再有訓政時期觀念,且試行三年可縮短的規定荒謬。
- 批評觀審制要求參與者須高中職畢業,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且我國法制已落後韓國,應參考韓國經驗直接實施參審制。
- 認為司法院與行政院應成立專案小組,借鑒韓國制度,加速人民參審,將司法主權還給人民。
何賴傑 副院長 政治大學法學院
- 認為人民參與審判茲事體大,可能顛覆整個刑事司法,需從政策面、規範面和實踐面全面考量。
- 主張採參審制,不考慮陪審制,並強調混合制設計需考量各制度間的兼容性。
- 質疑司法院對人民參與意願的評估是否具說服力,指出民眾可能因時間、保密義務、重大案件心理壓力等因素而卻步。
- 強調制度成功需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否則媒體審判將使人民參與審判極度危險。
- 建議鈞院應先決定主要政策版本(陪審、觀審或參審),再組織獨立專家委員會針對該版本進行條文整理與重大政策決定。
楊雲驊 教授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 認為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在憲法上並無疑義,僅是立法政策考量。
- 建議司法院應明確說明觀審制僅為初步試行,是朝向人民深度參與的開放性平台,而非最終定調,以減少外界對立。
- 指出在媒體過度報導(如八里案)導致有罪推定的現象未改善前,任何審判制度都難以發揮意義。
- 建議觀審試行成果評估應由立法院設立委員會進行全面深入評估,以增加其說服力。
- 認為觀審制已是人民參與最少的方式,不應再七折八扣,例如準備程序中判斷證據能力不應將人民觀審員排除在外。
- 主張「起訴狀一本主義」應納入刑事訴訟法通盤檢討修正,不應與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綁定,且法官不閱卷是自欺欺人。
尤伯祥 律師 義謙法律事務所
- 認為司法院版觀審制「表意不表決」的手段與「提升透明度、反映人民情感、增進信賴」的目的完全矛盾,形同「觀光」且無法達成目標。
- 批評觀審制是「錢坑法案」,司法院未提供全國適用時的成本評估,且模擬審判缺乏對照組,無法證明觀審制優越性。
- 主張觀審制應「出局」,個人認為陪審制較優,並解釋參審制是歐陸為削弱陪審團而改造的「改惡」產物。
- 對台灣人民參與陪審的能力有信心,認為高教育程度與民主經驗足以勝任,且陪審團判決不見得比職業法官差。
- 強調人民參與審判的關鍵在於讓判決成為「人民的決定」,否則無法挽回人民對司法的信心。
羅秉成 律師 弘理法律事務所
- 認為現階段(本會期內)不宜引進任何型態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因法界對此缺乏共識且立法策略有問題。
- 指出觀審制若在淺水區都失敗,將導致台灣30年內無法再推動人民參與審判,呼籲應以嚴謹態度面對。
- 批評司法院未有詳細財政評估,日本為實施裁判員制度有4年醞釀期、5年準備期,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宣傳與演練,我國準備不足。
- 強調人民是法庭主角,應確保人民已準備好參與審判,日本透過廣泛宣傳使民眾認知率達90%以上。
- 質疑我國模擬法庭次數不足,不應以老百姓做「白老鼠」進行真實案件實驗,且試行白老鼠沒有選擇權並不合理。
- 建議若通過試行條例,應給予5年準備期,並做足300場模擬法庭;若未通過,應針對各版本辦理模擬法庭進行實證研究。
李承志 律師 憲宏法律事務所
- 堅決反對觀審制,因其對人民造成極大負擔(如3萬元罰款),且對不識字或年長者不公。
- 質疑司法院未提出司法預算細節,擔憂法庭設計需重新裝潢及軟體(法官評比、休假、考核)問題未解,恐引進「更可怕的洪水猛獸」。
- 強調觀審制如何與刑事訴訟制度結合、如何調和英美法與德國法系等問題,司法院皆未提出令人信服的方案。
林超駿 教授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
- 理想上支持陪審制或日本的國民裁判員制度,但認為傳統人民參與審判分類不足,應關注人民選擇的「一次性」與「廣泛代表性」。
- 指出陪審制經過發展,已強化前階段程序(如問卷、強制拒卻)以符合廣大人民代表性,並在審理中允許法官適度參與及陪審員提問。
- 認為司法院觀審制在「前階段設計」上與美國陪審制相似,但最後「表意不表決」是批判點。
- 建議若實施觀審制,評議程序中人民與法官必須完全分離,以確保人民參與的獨立性。
- 提出觀審員人數(目前5人)可能太少,並建議適度開放人民選擇權,同時妥善解決二審仍為事實審的問題。
林錦村 副司長 法務部檢察司
- 法務部支持國民參與刑事審判,但傾向在試行階段採取「表意不表決」的觀審制。
- 支持觀審制的原因包括:可避免違憲疑慮、考量國家財力與人力負擔、若有表決權應全國推動以避免國民不平等、觀審案件上訴不宜採完全複審制以免人民對司法更不信任。
- 認為觀審案件應適用於人民有感的案件,如人命關天、性侵及貪瀆等。
- 強調實施人民參審制度需考量國家財力、人力負擔及相關部會的全力支持,並累積模擬審判經驗作為政策參考。
林俊益 廳長 司法院刑事廳
- 司法院自民國76年起即推動人民參與審判,因參審模式有違憲疑慮,故推出觀審制以維持參審架構。
- 強調觀審制並非「舉世獨創」,而是量身打造的「參審」本質,人民可聽、看、問,法官亦認真審理,人民先決定再由法官把關。
- 根據過去9場模擬法庭結果,參與觀審員認為人民參與審判非常好,但擔心判錯,故認同由法官把關可讓他們安心參與。
- 指出觀審制已做了3年並按季評鑑,已獲全民重視,證明此路可行且最終可避免違憲疑慮。
- 表示司法院將遵照立法院預算主決議,採起訴狀一本主義精神及觀審員有決定權的模式進行模擬法庭,無法同時進行各種模式實驗。
- 強調人民參與審判在全球民主法治國家是共同趨勢,實施需要成本,且應從實做中累積經驗,司法院將穩健地朝參審及陪審目標邁進。
相關後續
- 所有發言及書面意見均列入紀錄,並刊登立法院公報。
- 將製作公聽會報告,送交本會全體委員及所有出列席人員參考。
- 銓敘部及人事行政總處需針對公務人員請假問題、內政部戶政司針對觀審員遴選事宜、主計總處關於公務預算問題、行政院勞動部有關勞工請假相關規定等,於1個月內回覆本委員會。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1201
- 卷/期/冊
- 102/12/1
- 發布日期
- 201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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