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修正通過:人民公法請求權時效延長至10年,並強化司法改革與人權保障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核心議題為人民對行政機關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的延長,最終決議將人民請求權時效由5年延長至10年,並採抗辯主義。會議同時通過多項臨時提案,要求司法院與法務部檢討司法體系的人事審議、被害人程序參與權、保護令核發效率、羈押濫用、司法統計、外籍配偶權益、勞工法庭訓練、法庭錄音辦法、量刑資訊系統、辯護權制度、司法通譯、法院書狀送達、兩公約培訓,並研議少年輔育院申訴制度、華光社區安置、偵查不公開、法規影響評估及聽證制度等,以強化人權保障與司法透明度。
討論事項一
邀請司法院秘書長列席說明立法計畫
核心議題
司法院秘書長列席向委員會說明其立法計畫,並接受立法委員的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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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錦芳 司法院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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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討論事項二
臨時提案一: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組成檢討
核心議題
鑒於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組成中,院長決定人數幾近過半,恐影響審判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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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宜臻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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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美女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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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建銘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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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司法院於6個月內檢討人事審議委員會之委員組成及其外部委員之投票權限,提高專家學者員額比例,確保法官人事獨立性與審判獨立,該提案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三
臨時提案二:被害人程序參與權評估報告
核心議題
法務部推動修復式司法,但現行訴訟制度未充分保障被害人訴訟權能及主體地位,應確保其表達意見及溝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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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宜臻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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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學樟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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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正井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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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應於6個月內會銜行政院研擬完成被害人程序參與權之評估報告,該提案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四
臨時提案三:家庭暴力緊急保護令核發效率檢討
核心議題
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法院應於4小時內核發緊急保護令,但司法院統計顯示平均核發天數超過1天,明顯違反規定,可能危及被害人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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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宜臻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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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孟安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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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關於核發保護令之書面報告(包括件數、日數、核准比例等),該提案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五
臨時提案四:檢察官羈押申請與法官調動爭議
核心議題
八里雙屍命案羈押裁定尊重人權,但司法院人審會調動法官引發干涉審判疑慮;檢方濫權羈押與釋字第665號解釋意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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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正井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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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司法院提供去年檢察官以有逃亡、湮滅證據或串供之虞為由向法院申請羈押之件數,該提案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六
臨時提案五:司法院司法統計資訊改善計畫
核心議題
司法院網站司法統計資訊不足且未及時更新,專題統計停留在5年前,且缺乏社會關心議題如原住民族、外籍配偶訴訟及通姦罪性別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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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司法院於1個月內提出司法統計之改善計畫回覆本委員會,該提案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七
臨時提案六:外籍配偶離婚案件子女監護權歸屬統計與分析
核心議題
實務上法官在涉及外籍配偶的離婚案件中,常主觀以收入判斷子女監護權,而非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有歧視之虞。現行性別統計亦未能顯示外籍配偶獲得子女監護權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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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全面分析子女監護權歸屬之判決,並提供外籍配偶在獲得子女監護權歸屬上的相關統計及分析,並回覆本委員會,該提案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八
臨時提案七:外籍人士司法口譯及譯本提供改善計畫
核心議題
各級法院在處理外籍人士案件時,未提供當事人母語譯本,僅依賴口譯,導致其權利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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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司法院於1週內函知各級法院,處理涉外籍人士案件時應主動告知可提供口譯或其他服務;並於2個月內提出加強口譯服務及譯本提供之改善計畫,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該提案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九
臨時提案八:司法體系人員兩公約及CEDAW培訓課程強化
核心議題
國際審查委員指出司法判決中兩公約極少被引述,建議加強司法體系人員對兩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的深入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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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加強提供司法體系人員兩公約、CEDAW及其聯合國相關解釋意見之培訓課程,例行編列預算,並向本委員會報告培訓成效及評估作法,該提案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十
臨時提案九:勞工法庭法官勞動法規案例訓練強化
核心議題
民間團體反映高雄勞工法庭法官常由民事法官兼任,不熟悉勞動案件,導致誤用勞動法規,影響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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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孟安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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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司法院加強勞工法庭之法官關於勞動法規案例之訓練,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具體之檢討與訓練計畫,並回覆本委員會,該提案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11
臨時提案十:法庭錄音辦法檢討與改善
核心議題
法庭錄音旨在彌補筆錄不足,真實呈現審理情況,但民眾聲請交付錄音光碟常被法院以「於法未合」或逾越法律授權為由拒絕,侵害當事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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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孟安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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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並改善現行法庭錄音辦法,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該提案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12
臨時提案十一:建置量刑資訊系統避免法官量刑偏離民意
核心議題
虐童案二審改判引發社會強烈不滿,顯示法官量刑可能偏離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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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維剛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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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士葆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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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司法院儘速積極蒐集、統計與分析過去各式犯罪判刑結果,建置成量刑資訊系統供法官參考,該提案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13
臨時提案十二:辯護權制度改革方案研議
核心議題
刑事訴訟法修正旨在加強犯罪嫌疑人及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受辯護人協助之權利,但應進一步確保不分貧富皆能獲得律師實質有效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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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維剛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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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士葆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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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司法院就我國辯護權制度之改革,與相關部會及專家學者研議後,提出改革方案,該提案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14
臨時提案十三:司法通譯制度全盤檢討與改善措施
核心議題
民間團體反映司法通譯實務問題重重,包括法院不主動告知、申請困難、通譯人才不足、法官拒絕提供或通譯品質不佳,導致婚姻移民權益受損,違反國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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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司法院全盤檢討通譯制度,於6個月內提出司法通譯相關改善措施及通譯人才聘用之作法,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該提案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15
臨時提案十四:法院書狀送達外籍配偶改善措施
核心議題
法院在涉及外籍配偶的婚姻及監護權案件上,常使用公示送達方式,導致當事人因不知悉開庭資訊而無法爭取權益,甚至被判敗訴,剝奪子女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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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美女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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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宜臻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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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司法院於1個月內提出相關改善措施,使法院書狀確實送達於當事人,並函知相關單位,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該提案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16
併案審查「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討論行政程序法第131條關於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規定,特別是人民對行政機關請求權的時效長度及起算點,以平衡政府與人民間的資訊與權力不對等,避免人民因不知情而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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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對行政機關公法請求權時效長度:賴士葆委員提案延長至10年;法務部則建議參考稅捐稽徵法改為7年,理由為維護法律關係安定性。委員認為應從優保障人民權益,不應僅限於7年。
- 時效起算點:蔣乃辛委員提案人民請求權時效應自「知悉時」起算;法務部認為「知悉」認定困難且可能導致時效長期不確定,引發更多爭議。
- 時效完成的法律效果:蔣乃辛委員提案人民請求權時效完成後,行政機關僅得拒絕給付(抗辯主義);法務部則主張公法請求權應採權利絕對消滅(消滅主義),以避免行政機關衍生圖利疑慮及適用結果不一致。
- 政府機關對人民請求權時效:部分委員認為政府應主動告知人民其權利,並承擔證據衰竭的劣勢,因此人民應享有較長時效。
- 公法請求權的性質與範圍:吳宜臻委員提出許多人民陳情卻因公法上請求權被視為「反射利益」而無法主張權利,認為行政法制混亂且不具人性,法務部應研議釐清公法請求權與反射利益的區別。
立法委員發言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質疑財政部對溢繳房屋稅案的處理,認為政府錯誤應無限期退稅,並質疑法務部為何不將人民請求權時效修正得比稅捐稽徵法更保障人民。
- 批評行政機關(勞委會、經濟部)對時效延長態度被動,未站在人民利益考量,宣導不足。
- 認為法務部將人民「怠惰」而忘記主張權利歸責於人民是不對的,應考量人民因工作繁忙等客觀因素。
- 支持蔣乃辛委員將時效起算點改為「知悉時」的提案,認為應考量人民因客觀因素(如長期派駐國外)無法即時知悉權利的情況。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質詢桃園少年輔育院少年死亡案,指出少年輔育院條例缺乏申訴制度,且醫事人員可能未依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通報霸凌跡象,要求法務部檢討少年輔育院的管教流程、申訴管道及法律關係。
- 指出多數人民因不懂法律,其土地被政府占用或徵收時,常因陳情書寫法不當(如請求補償而非請求徵收)而喪失公法上請求權,甚至因時效已過而權益受損,認為行政法制過於複雜且不具人性,法務部應研議釐清公法請求權與反射利益的區別,並配合內政部還地於民政策。
- 強調在新的少年矯正法律未出台前,未成年受刑人的權利不應比成年受刑人還差,要求程序公開化。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指出公法上請求權應包含人民對行政機關及行政機關對人民兩種,並以陳長文律師溢繳房屋稅案為例,說明人民因不懂法律常喪失權益,強調修法必要性。
- 引用「消滅時效的證據衰竭不等說」,主張人民相對於政府處於證據劣勢,應享有較政府為長的消滅時效,以平衡權利不對等。
- 支持賴士葆委員及蔣乃辛委員提案延長人民請求權時效至10年,並質疑法務部將時效改為7年的依據,認為10年更符合比例原則且對人民權益維護更高。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認為人民權益應從寬認定,政府行政權長期擴大,人民權益被壓縮,修法應一次到位將人民請求權時效延長至10年,而非7年,以示與民為善。
- 強調修法是立法委員職權,行政部門意見僅供參考,希望法務部不堅持7年,從善如流改為10年。
- 關心個資法主管機關法務部對中國大陸網軍攻擊的防範能力,以及法務部對教授研究經費案的態度,認為應從法理上寬鬆認定。
- 批評民眾對司法缺乏信心,公務員勇於任事卻被以圖利罪起訴,要求法務部將檢察官起訴後的定罪率作為評鑑依據,避免浮濫起訴。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未能統計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案例數量,認為行政機關對人民的請求權消滅案例應較少,而人民對行政機關的請求權消滅案例應較多,支持不同年限的時效規定。
- 支持將人民請求權時效延長至10年,並贊成蔣乃辛委員版本中時效起算點採「知悉說」,認為民法及國家賠償法已有先例。
- 提出台東知本部落抗議公墓遷葬遭約談及布農族人尋根活動遭脅迫簽署搜索票的案例,質疑其合法性,要求法務部詳查並嚴懲失職人員,以尊重原住民族文化及人權。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將人民請求權消滅時效定為7年是基於喜好,缺乏客觀依據,認為時效應與政府保存相關資料的年限一致,以保障人民權益。
- 指出台灣歷史特殊性,改朝換代遺禍至今,許多人民因日治時期買賣土地未辦過戶,國民政府來台後被收歸國有,即便有買賣證明仍無法討回,甚至被要求拆屋還地及賠償,要求法務部研究修法解決此類問題。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指出人民對政府的資訊不如政府對人民,現行5年時效對人民不利,支持延長人民請求權時效,但對法務部建議的7年表示有討論空間。
- 質疑醃頭案、媽媽嘴案等媒體報導是否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要求法務部懲處洩密司法警察,並釐清偵查不公開對象及範圍,確保被告訴訟防禦權。
- 主張「法規影響評估」應入法,而非僅為行政命令,以確保各部會制定法規時能充分評估成本效益及人權影響,避免重大政策錯誤。
- 認為應落實聽證制度,將其規範於行政程序法中,不應僅限於重大土地案,以確保重大政策或法規制定時能聽到不同聲音,避免政策偏離。
- 關切少年輔育院少年猝死案,要求法務部嚴格把握,並質疑驗屍報告為何需3個月才能出來,強調兒童人權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目前行政程序法規定為5年,個別法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如稅捐稽徵法有核課期間延長。
- 考量法律關係安定性,學者及實務通說對時效起算採客觀說,不採主觀「知悉說」,避免認定爭議及法律關係長期不確定。
- 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完成的法律效果應為權利絕對消滅(消滅主義),不採抗辯主義,避免行政機關衍生圖利疑慮。
- 建議將人民對行政機關的請求權時效延長為7年,參考稅捐稽徵法立法例,兼顧人民權益與法律安定性,但對委員堅持的10年表示可再討論。
- 對於陳長文溢繳稅案,解釋其為政府徵收錯誤的違法行政處分,當時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自為撤銷,與一般請求權時效問題不同。
- 承諾檢討少年輔育院申訴制度、管教不當流程及相關法律關係,並研議另立少年矯正法律,不適用監獄行刑法。
- 承認行政法制零亂,同意逐步研議改善,包括公法上請求權與反射利益的區別,將帶回行政程序法修法小組討論。
- 針對媒體報導偵查不公開問題,表示若為偵辦人員洩漏即違反規定,已要求臺高檢及臺南高分檢成立專案小組督導,並將要求檢察機關對當事人查詢採取清明態度。
- 表示法務部對教授研究經費案無特定立場,但希望從法理上寬鬆認定,並已協助國科會及教育部補強法制面。
- 承諾將檢察官起訴後的定罪率作為評鑑檢察官的重要依據。
- 表示已要求檢察官在原住民鄉的地檢署成立專股,關注原住民傳統習慣,並將瞭解台東原住民案件的合法性及是否涉及違法搜索,若屬實將懲處。
- 說明行政院已頒布「法規衝擊影響評估」相關規定,所有報院法案均需評估,並承諾將法務部所做評估送交委員會。
- 表示行政程序法已有聽證制度規定,但可再進一步探討如何落實及擴大適用範圍,並將研議將「法規影響評估」入法。
陳慧綺 財政部賦稅署專門委員
- 說明陳長文溢繳房屋稅案是因政府錯誤徵收,後修法規定因政府錯誤導致的退稅請求權無時效限制,可追溯一、二十年前,已退稅款加利息約6億元。
- 表示稅務資料憑證保存年限最長達15年,納稅義務人課稅資料依情況也有10年以上。
王尚志 勞委會法規會執行秘書
- 表示勞委會配合行政程序法修正勞保條例,將勞工對政府機關保險給付請求權從2年修改為5年。
- 說明勞保給付請求權改為5年是配合行政程序法公法請求權時效規定,非依稅捐稽徵法改為7年。
王錫祥 經濟部法規會科長
- 表示經濟部主要為給付業務,而非課徵稅捐,且都會宣導,5年時效已足夠,未曾發生人民因時效過期而無法請求的情況。
相關後續
-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修正動議第三案(法務部協商共識版)通過,內容為: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 臨時提案A(少年輔育院申訴制度)照案通過。
- 附帶決議1(華光社區安置)改列為提案並通過。
- 附帶決議2(行政機關告知義務及時效期間研議)通過。
- 提案D(被告訴訟防禦權及偵查不公開檢討)修正為要求法務部於1個月內提出檢討與改善措施,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修正後通過。
- 提案E(行政程序法納入落實聽證程序)修正為要求法務部研議其可行性,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修正後通過。
- 提案F(行政程序法納入法規影響評估)修正為要求法務部研議其可行性,並儘速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修正後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1601
- 卷/期/冊
- 102/16/1
- 發布日期
- 2013-04-17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