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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修正案審查:聚焦歸化條件、喪失國籍與雙重國籍爭議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3-25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多項「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討論鬆綁歸化條件、取消或放寬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品行端正定義、歸化者參政權限制及雙重國籍等議題。行政院與多位立法委員提出不同版本與觀點,並針對大陸配偶國籍認定與戶籍清查等臨時提案進行討論。最終多數提案經協商後通過,部分國籍法修正案則另擇期逐條討論。

討論事項一

內政部業務概況報告並備質詢 (報告事項)

核心議題

無相關核心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內政部儘速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二

臨時提案 (第一案至第八案)

核心議題

  • 多項臨時提案聚焦於大陸配偶在台居留權、探親資格、第一家庭成員入出國護照使用、外國人入國禁止標準、公務人員人權教育培訓、兒少受虐問題、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正,以及潛逃通緝犯張安樂文件驗證等議題。
  • 這些提案旨在改善人權保障、釐清法律適用、強化政策執行與檢討不合時宜之規定。

相關爭議

  • 大陸配偶居留權:第一案提案人建議放寬大陸配偶離婚後未取得監護權但有撫育事實者的居留事由,以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但決議將此議題併入《入出國及移民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時討論。
  • 第一家庭成員護照使用爭議:第三案提案人要求清查馬唯中小姐近10年入出國通關時是否同時使用美國護照,以釐清外界質疑;決議將清查內容修正為「持何種護照出入國」。
  • 外國人入國禁止標準:第四案提案人質疑移民署對「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定義缺乏嚴謹標準,要求檢討並提出解釋函;決議修正提案中提及的「國安會」為「內政部」,並要求內政部檢討。
  •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正:第七案提案人認為內政部修正草案過於繁雜嚴苛,損害農民權益,建請暫緩公告並送內政委員會議決;決議修正為內政部於公告前加強與農業縣市及立法委員溝通。
  • 潛逃通緝犯文件驗證:第八案提案人質疑內政部警政署與海基會對張安樂大陸公證書驗證意見不一,要求內政部會同陸委會、海基會說明;決議修正為僅要求內政部於3日內提出說明。

立法委員發言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提案放寬大陸配偶離婚後未取得監護權但有撫育事實者的居留事由,以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 提案要求研議放寬大陸配偶親屬來台探親資格,基於人道考量。
  • 提案要求暫緩公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正案,認為其過於繁雜嚴苛,損害農民居住權益。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共同提案放寬大陸配偶離婚後未取得監護權但有撫育事實者的居留事由。
  • 共同提案研議放寬大陸配偶親屬來台探親資格。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共同提案放寬大陸配偶離婚後未取得監護權但有撫育事實者的居留事由。
  • 共同提案研議放寬大陸配偶親屬來台探親資格。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共同提案放寬大陸配偶離婚後未取得監護權但有撫育事實者的居留事由。
  • 共同提案研議放寬大陸配偶親屬來台探親資格。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移民署清查馬唯中小姐近10年入出國通關時是否同時使用美國護照。
  • 提案要求內政部及其所屬機關開設兩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相關培訓課程,並定期報告成效。
  • 提案要求內政部於3個月內提出兒少受虐問題的有效解決方案。
  • 提案要求內政部會同陸委會、海基會於3日內提出說明,釐清潛逃中國通緝犯張安樂文件驗證疑義。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共同提案要求移民署清查馬唯中小姐近10年入出國通關時是否同時使用美國護照。
  • 共同提案要求內政部移民署檢討「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的定義。
  • 共同提案要求內政部及其所屬機關開設兩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相關培訓課程。
  • 共同提案要求內政部於3個月內提出兒少受虐問題的有效解決方案。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共同提案要求移民署清查馬唯中小姐近10年入出國通關時是否同時使用美國護照。
  • 提案要求內政部移民署於1個月內檢討「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之定義,並提出解釋函及改善措施。
  • 提案要求內政部及其所屬機關針對公務人員開設兩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相關培訓課程並編列預算。
  • 提案要求內政部針對兒少受虐問題於3個月內提出有效解決方案。
  • 提案要求內政部暫緩公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正案,並送內政委員會議決後始可施行。

黃文玲 立法委員

  • 共同提案要求移民署清查馬唯中小姐近10年入出國通關時是否同時使用美國護照。
  • 共同提案要求內政部移民署檢討「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的定義。
  • 共同提案要求內政部及其所屬機關開設兩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相關培訓課程。
  • 共同提案要求內政部於3個月內提出兒少受虐問題的有效解決方案。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共同提案要求內政部移民署檢討「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的定義。
  • 共同提案要求內政部及其所屬機關開設兩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相關培訓課程。
  • 共同提案要求內政部於3個月內提出兒少受虐問題的有效解決方案。
  • 共同提案要求內政部暫緩公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正案。
  • 共同提案要求內政部會同陸委會、海基會於3日內提出說明,釐清潛逃中國通緝犯張安樂文件驗證疑義。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共同提案要求內政部移民署檢討「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的定義。
  • 共同提案要求內政部及其所屬機關開設兩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相關培訓課程。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共同提案要求內政部於3個月內提出兒少受虐問題的有效解決方案。

魏明谷 立法委員

  • 共同提案要求內政部於3個月內提出兒少受虐問題的有效解決方案。

潘孟安 立法委員

  • 共同提案要求內政部暫緩公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正案。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一案關於大陸配偶離婚後居留事由之放寬,除文字修正外,照案通過,並建議於《入出國及移民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時併同討論。
  • 第二案關於放寬大陸配偶親屬來台探親資格,照案通過。
  • 第三案關於清查馬唯中小姐護照使用情況,除文字修正外,照案通過,要求移民署於3日內清查最近10年內馬唯中小姐持何種護照出入國。
  • 第四案關於檢討「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定義,除文字修正外,照案通過,要求內政部於1個月內檢討該定義並提出解釋函及改善措施。
  • 第五案關於公務人員人權教育培訓,照案通過,要求內政部及其所屬機關開設相關培訓課程並定期報告成效。
  • 第六案關於兒少受虐問題,照案通過,要求內政部於3個月內提出有效解決方案。
  • 第七案關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正,除文字修正外,照案通過,要求內政部於公告前加強與農業縣市及立法委員溝通。
  • 第八案關於潛逃通緝犯張安樂文件驗證疑義,除文字修正外,照案通過,要求內政部於3日內提出說明。

討論事項三

審查「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九案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聚焦於國籍法中外國人歸化我國國籍的條件,包括「品行端正」要件的明確性、喪失原有國籍的規定、特殊歸化條件的放寬、歸化居住年限、財力證明要求、單方收養歸化、已婚未成年人隨同歸化,以及歸化者擔任公職的限制等。
  • 討論目的在於檢討現行法規是否符合國際趨勢、人權保障及台灣社會需求,尤其關注婚姻移民與優秀人才歸化所面臨的困境。

相關爭議

  • 「品行端正」要件的明確性:行政院認為應維持現行規定,因其可避免影響社會秩序與風氣,並正研議納入施行細則;多位委員(如江啟臣、段宜康、李俊俋、尤美女)則認為此用語過於抽象,易生主觀判斷與濫用,建議刪除或明確化為「無犯罪紀錄」並排除微罪,部長李鴻源個人傾向贊成刪除。
  • 喪失原有國籍規定:行政院版本維持原則上須喪失原有國籍,但放寬難以提出證明者可暫緩,強調維持單一國籍為原則;多位委員(如林淑芬、江啟臣、蕭美琴、尤美女)主張應取消此規定或改為歸化後2年內再喪失,認為現行規定造成「無國籍人球」並形成歧視,且台灣已默許國民雙重國籍。
  • 歸化居住年限:行政院認為應維持「繼續3年以上」合法居留,與多數國家相同,並避免申請者與國內社會疏離;親民黨團及部分委員(如尤美女、林淑芬)則建議放寬為「5年內累計3年以上」,以保障基本人權。
  • 歸化者擔任公職限制:行政院傾向維持現行10年限制,認為是考量對國內狀況的了解與忠誠度;部分委員(如李俊俋)建議縮短為7年,另有委員(如尤美女、林淑芬、蕭美琴)主張全面刪除此限制,認為已歸化者應享有平等參政權,並可透過選罷法規範。
  • 特殊歸化財力證明:行政院主張維持「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要件,避免徒增社會負擔;部分委員(如馬文君、林淑芬、田秋堇)則提案刪除此要件,認為對弱勢婚姻移民不公。
  • 已婚未成年人隨同歸化:行政院認為已婚未成年人獨立成家,無隨同父母國籍變更之必要;部分委員(如尤美女、林淑芬)則主張刪除「未婚」限制,認為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不應因婚姻有無而異。
  • 歸化撤銷權行使期間:行政院維持5年內發現不合法情事可撤銷的規定;部分委員(如尤美女、林淑芬)則建議縮短為2年,並將「應予撤銷」改為「得撤銷」,以保障當事人權益。

立法委員發言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澄清親民黨團對歸化居住年限的提案為「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3年以上,或連續5年內累計達3年以上」,而非更嚴格規範。
  • 強調台灣應實踐世界人權宣言與國際人權公約精神,保障外來移民與外籍婚姻的基本人權與平等。
  • 認為現行國籍法對外來移民的入籍門檻不合理,應予修正。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主張修正國籍法以保障婚姻移民的基本人權,認為不合理的入籍門檻使其成為弱勢及二等公民。
  • 提案刪除「品行端正」抽象用語,並排除微罪紀錄,明確歸化條件為「無犯罪紀錄」。
  • 提案保障弱勢移民,放寬受暴、喪偶、離婚後負撫養義務的外籍配偶適用特殊歸化條件。
  • 提案刪除國籍法第9條要求喪失原有國籍的規定,認為有助性別平權及多元認同,並質疑對有錢人雙重國籍的態度。
  • 提案刪除國籍法第10條歸化者擔任公職的限制,基於平等原則,認為公職參與權應與本國籍人士相同。
  • 提案刪除國籍法第15條第2項,使歸化者與本國籍人士在回復國籍時享有相同權益保障。
  • 提案修正國籍法第19條,將撤銷國籍年限縮短為2年,以保障當事人權益。
  • 質疑對外籍移民設有5年觀察撤銷國籍條款,而大陸配偶卻無,存在歧視。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國籍法,刪除第3條「品行端正」要件,認為其用語抽象、定義不清,易遭主管機關濫用。
  • 提案修正國籍法第9條,將放棄原有國籍要求改為取得我國國籍後2年內提出證明,以避免「無國籍人球」問題。
  • 分享偏遠地區醫師因申請歸化成為無國籍人球的案例,強調修法必要性。
  • 呼籲內政部以宏觀思維檢討國籍法,廣納人才,提升國家競爭力。
  • 提及新加坡新生水系統的成功經驗,並連結到人才引進的重要性。

紀國棟 立法委員

  • 認為國籍法應從宏觀角度修正,除了防弊還要積極興利,吸引學有專精的優秀人才歸化。
  • 質疑「歸化國籍婚姻真實及品性端正認定原則」中「重大瑕疵」、「無法維持生活資源」等認定標準過於籠統嚴苛,不近人情。
  • 建議內政部應主動提出積極法案,修法應更完整,而非被動式修正。
  • 主張永久居留權與國籍有別,不應將擁有永久居留權者納入不得擔任公職的限制,以免人才卻步。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將「歸化國籍婚姻真實及品性端正認定原則」列為密件,認為是為方便上下其手。
  • 舉例說明多個歸化案例中,內政部對「無犯罪紀錄」和「品行端正」的認定標準不一,導致不公,甚至將不起訴處分者認定為品德不端。
  • 要求內政部明確列出微罪標準,減少人為操作或主觀認定空間。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報告與部長口頭答詢內容不一致,報告多為「爰宜維持現行規定」,但部長口頭表示同意修正。
  • 強調「品行端正」不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存在模糊空間與爭議。
  • 指出我國對雙重國籍的承認與要求外國人歸化須放棄原國籍的規定存在矛盾與不合理。
  • 建議縮短歸化者擔任公職的限制年限為7年,認為10年過長,並強調應符合兩公約精神,提供公民參與政治的權利與機會。
  • 要求內政部在2週內向行政院長報告並提出新的修正版本,避免下次報告仍維持現行規定。
  • 提案要求內政部針對欲申請歸化之外籍人士,應於其申請前提供詳細說明,以減少因申請歸化而失去國籍之情事。
  • 提案要求內政部針對國籍法第9條「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提出相關說明,作為未來修法參考。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認為現行國籍法有很大的改善空間,應符合國際普遍原則與我國國情。
  • 質疑美國不要求申請歸化者放棄原國籍,而我國卻要求,認為不合理。
  • 主張要求歸化者放棄國籍並不合理,因為愛國是人情之常,不應以強制手段。
  • 強調政府應站在人民立場服務人民,而非管理人民,並呼籲制度應周延、合理、合乎人性。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質疑大陸配偶歸化台灣時,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不需放棄中國國籍,造成事實上雙重國籍且難以查核,要求比照外國人一體適用,必須放棄原國籍。
  • 指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者不得兼具我國戶籍,違者應註銷,但實際清查件數過少,要求內政部全面清查。
  • 強調擁有中國戶籍者在台灣不應享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擔任軍公職等權益,要求內政部在1個月內清查並提供統計數字。
  • 質疑官員子女具雙重國籍或國外居留權的問題,建議擔任公職或參選公職者應公布子女相關資訊。

張慶忠 立法委員

  • 關切緬甸地區國軍後裔的國籍與戶籍問題,要求內政部通案辦理,讓這些與其已歸化姊姊持相同文件者也能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 關切柬埔寨新娘在台結婚登記問題,因當地不發單身證明導致無法登記戶籍,要求內政部通案解決,並重視台商配偶及子女的戶籍問題。
  • 強調台灣社會福利與健保制度吸引外籍人士歸化,但國籍法仍需兼顧國家安全與人權。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刪除國籍法中要求外國人歸化前須放棄外國國籍的規定,認為現行政策是歧視性的雙重標準。
  • 指出台灣社會存在三種國籍情況:默許國人雙重國籍、大陸人士實質雙重國籍、以及新移民被強制單一國籍,不符國際趨勢與人權。
  • 主張取消國籍法第10條歸化者參政權的限制,認為不應剝奪新移民的參政權,並可透過選罷法規範,以展現台灣社會的多元與包容。
  • 強調新移民對台灣社會貢獻良多,不應以歧視性角度看待,國籍法應與時俱進。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認為台灣是移民國家,應以包容態度發展國籍法,不應對外來歸化者設重重關卡。
  • 主張應容許歸化者擁有雙重國籍,或至少允許歸化後再放棄原國籍,並呼籲更高層級全面檢討國安與用人制度。
  • 同意刪除「品行端正」要件,認為其定義主觀,應以客觀的「無犯罪紀錄」取代,並排除微罪。
  • 主張外籍配偶喪偶後,即使無子女,若有撫養公婆等事實,其歸化條件應比照有婚姻關係的配偶,不應因財力證明等限制而導致不公。
  • 要求內政部提供國籍法規衝擊影響評估,並廣納各方意見,使修法更周延細膩。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同意取消國籍法中「品行端正」的歸化條件,改為「無犯罪紀錄」。
  • 關切國籍計畫的執行率與資料更新問題,要求內政部瞭解並改善。
  • 詢問內政部對於歸化人子女,特別是已婚未成年子女隨同歸化的態度,認為應考慮社會福利承擔能力,但未婚成年子女可考慮放寬。

相關人員回應

李鴻源 內政部部長

  • 同意多數委員對國籍法修正提案的看法,認為許多時空背景已改變,將向行政院請示並積極配合。
  • 贊成刪除「品行端正」要件,但建議保留「無犯罪紀錄」並明確微罪標準,承諾修法完成前將從寬處理。
  • 認同現行要求歸化者先喪失原有國籍的規定不合理,將努力朝向歸化後再放棄原國籍,甚至未來承認雙重國籍的方向報告長官。
  • 同意檢討歸化者擔任公職的合理年限,尊重委員會討論,並認同應符合兩公約精神。
  • 表示會主動向行政院長報告委員們的意見,爭取調整行政院版本,並承諾2週內回覆。
  • 承認目前國籍法有很大改善空間,將主動修正以符合國際通例與國情。
  • 說明大陸配偶歸化受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範,需放棄大陸身份證,但坦承難以查核其是否仍持中國護照,認同應比照外國人規定。
  • 承諾檢討緬甸國軍後裔與柬埔寨新娘的國籍/戶籍問題,將會後請教委員並檢討辦理。
  • 同意應包容對待外來移民,不應有雙重標準,並將努力朝承認雙重國籍方向努力。
  • 承諾會責成戶政司在修法完成前,對「品行端正」部分從寬處理,並檢討相關認定標準、原則與注意事項。
  • 同意檢討外籍配偶喪偶後歸化條件的放寬,並將研究法規衝擊影響評估。
  • 解釋已婚未成年子女隨同歸化涉及各自配偶、子女及社會福利承擔問題,需找到平衡點。

謝愛齡 戶政司司長 內政部

  • 說明「重大瑕疵」的認定標準,例如夫妻說詞嚴重兜不攏,主要是為防範假結婚。
  • 解釋即使配偶失業,仍需展現共同生活事實,承諾會研究過於籠統嚴苛的認定規定。
  • 說明戶政事務所會經多次訪談與查證紀錄來認定婚姻真實,而非單憑某單一條件。
  • 說明特殊歸化對象為具特殊身分關係者,如被收養、我國人配偶等,歸化期程較短。
  • 說明柬埔寨新娘無法取得單身證明時,經外交部查證屬實者,可放寬免提證明,但日後查證有反證則撤銷結婚登記。
  • 解釋國籍法第19條5年撤銷規定是針對核准後發現違法情事,並非觀察期,且大陸配偶沒有此5年條款。
  • 同意臨時提案第一案關於提供詳細說明以減少外籍人士失國籍情事,但建議第二案刪除提案人中「移民署」文字。

陳振順 科長 入出國及移民署 內政部

  • 說明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台定居時,須提出喪失居民身份證明文件,護照也須繳銷給移民署。
  • 坦承大陸人士可辦理護照遺失再申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無法完全規範此部分。
  • 說明若查到大陸人民持用中共護照,會註銷其台灣戶籍,喪失台灣居民身份。
  • 說明假結婚後,若偽造護照自始無效,依規定可撤銷其戶籍。
  • 回應緬甸國軍後裔問題,表示依無戶籍國民在台居留相關辦法處理,但未具體說明後續未登記者的處理方式。

林秀蓮 參事 法務部

  • 說明根據行政程序法和行政法理論,法律規定應盡量明確,讓人民知所遵守。
  • 承認法律規定難免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但仍應朝向更明確的目標努力。
  • 同意「品行端正」存在模糊空間,可討論其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楚恆惠 專門委員 陸委會

  • 說明兩岸人民身份是用戶籍認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台定居需註銷大陸戶籍。
  • 說明若查到大陸人民持用中共護照,將註銷其台灣戶籍,使其喪失台灣居民身份。
  • 坦承實務上查核大陸人民是否仍持大陸護照有困難,且註銷戶籍的具體數據需再清查。
  • 說明我國法令明定不可以有雙重戶籍,若台灣居民在大陸設有戶籍定居,戶政司會註銷其台灣戶籍。

相關後續

  • 第一案至第九案併案審查,第十案另擇期審查。
  • 內政部部長李鴻源承諾將委員意見帶回行政院進行原則性報告,並主動檢討修正國籍法相關規定。
  • 內政部部長李鴻源承諾在2週內向行政院長報告委員們的意見,並將行政院的決定告知內政委員會,以利後續議程安排。
  • 委員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單位另以書面答復。
  • 本案另定期舉行會議進行逐條討論。
  • 臨時提案第一案:要求內政部針對欲申請歸化之外籍人士,應於其申請前提供詳細說明,以減少外籍人士因申請歸化而失去國籍之情事,照案通過。
  • 臨時提案第二案:要求內政部針對國籍法第9條「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提出相關說明,作為未來修法之參考,除文字修正外,照案通過。
  • 臨時提案第三案:要求內政部於3個月內清查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者兼具我國戶籍之情形,並將戶籍註銷資料送內政委員會以落實執法,經修正後通過。

原始資料

公報
1021601
卷/期/冊
102/16/1
發布日期
201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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