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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委員會審查國營事業預算並處理核四爭議與議事程序問題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3-25會議日期:2013-03-27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經濟部主管國營事業預算,包括台灣中油及台灣電力公司。會議重點討論中油勞宅、土地捐贈與漏油賠償爭議,並通過相關決議。針對台電預算,則因核四興建爭議,通過退回預算、停建核四及不得追加預算等多項決議。本次會議亦發生激烈議事程序爭議,主要圍繞前次會議核四決議的有效性與記錄方式。

討論事項一

經濟部主管國營事業資產活化政策檢討專案報告 (102年3月18日)

核心議題

檢討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的資產活化政策,評估其執行成效與未來方向。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張家祝 經濟部部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委員潘維剛、張嘉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經濟部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委員會。
  • 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經濟部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委員會。
  • 委員口頭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1週內送交本委員會,並分送相關委員。

討論事項二

審查102年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 (102年3月20日)

核心議題

審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2年度的營業預算,並處理其長期存在的勞宅問題、輸油站安全隔離區土地捐贈以及苓雅寮漏油事件賠償爭議。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台灣中油於8個月內擬定後勁宿舍勞宅土地處理辦法,以照顧現有住戶權益。
  • 提案要求台灣中油於6個月內依法定程序辦理高雄市苓雅寮輸油站原安全隔離區徵收土地部分捐贈高雄市政府事宜。
  • 提案要求台灣中油於6個月內依據民國80年協議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民國101年裁決,儘速完成行政程序,進行苓雅寮漏油事件賠償(補償)事宜。

相關人員回應

張家祝 經濟部部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林聖忠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孔祥雲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須於8個月內擬定後勁宿舍勞宅土地處理辦法,以照顧現有住戶權益。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須於6個月內依法定程序辦理高雄市苓雅寮輸油站原安全隔離區徵收土地部分捐贈高雄市政府事宜。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須於6個月內依民國80年8月6日協議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民國101年3月27日決議事項,辦理苓雅寮漏油事件賠償(補償)事宜。
  • 委員潘維剛、林岱樺、張嘉郡、黃文玲、鄭汝芬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委員會。
  • 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主管機關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委員會。
  • 委員口頭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1週內送交本委員會,並分送相關委員。

討論事項三

審查102年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 (102年3月21日)

核心議題

審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2年度的營業預算,核心爭議點聚焦於核四廠的興建與預算追加問題,包括其安全性、工程變更、預算暴增及社會民意等議題。

相關爭議

  • 核四廠址安全性:核四廠址位處地層破碎帶且鄰近斷層與海底火山,地質調查資料不足,對其續建與運轉的安全性存在疑慮。
  • 核四工程品質與合法性:核四興建過程由統包改分包導致拼裝問題、多起官商勾結不法情事、圍阻體嚴重缺失,以及違法擅自進行1,536項工程設計變更,其中核島區變更尤其嚴重。
  • 核四預算追加問題:核四計畫預算已由原核定1,697億3,103萬3,000元暴增至2,838億7,913萬6,000元,追加1,141億餘元,且後續預計仍需追加數百億元,違反國會「核四預算不得追加」的決議。
  • 民意與政策背離:高達七成民意要求政府立即停建核四,但執政者仍執意追加預算續建,被認為是背離主流民意且徒增國家財政負擔。
  • 議事錄記載爭議:主任秘書將3月21日台電預算審查的決議以「其他事項」處理,而非「決議」,引發黃偉哲委員質疑此舉旨在阻撓決議送院會審議,並指責議事人員有黨派偏見。
  • 實質審查與決議權限:主席黃昭順委員認為委員會未經實質詢答即作成決議,可能構成程序瑕疵,需經院會同意;然而黃偉哲委員引用議事規則第五條「得」邀請首長列席,主張委員會可先行決議,並已逐案詢問無異議通過,程序完備。
  • 主席權力與委員發言權:主席黃昭順在會議中多次關閉委員麥克風或要求委員就座,引發潘孟安、陳明文等委員質疑主席權力過大,不尊重委員發言權與委員會程序。

立法委員發言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退回「102年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附屬單位預算」,並要求政府應即停建核四。
  • 提案要求「核四預算不得追加、政府應即停建核四,並據以修正102年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附屬單位預算,送立法院審議」。
  • 質疑主任秘書將決議改為「其他事項」的不當性,認為委員會已通過的決議應直接向委員會宣布,無需部長答詢。
  • 批評主席不尊重委員會,經常在委員發言時插話,導致會議混亂。
  • 主張黃偉哲委員上次會議以主席身分對議事錄草稿進行文字修改是合法的,不能因更換主席而被否定。

許忠信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退回「102年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附屬單位預算」,並要求政府應即停建核四。
  • 提案要求「核四預算不得追加、政府應即停建核四,並據以修正102年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附屬單位預算,送立法院審議」。

李慶華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退回「102年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附屬單位預算」,並要求政府應即停建核四。
  • 提案要求「核四預算不得追加、政府應即停建核四,並據以修正102年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附屬單位預算,送立法院審議」。
  • 提案要求立法院成立「核能安全特種委員會」。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退回「102年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附屬單位預算」,並要求政府應即停建核四。
  • 提案要求「核四預算不得追加、政府應即停建核四,並據以修正102年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附屬單位預算,送立法院審議」。
  • 提出散會動議,表達對會議程序混亂的不滿。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退回「102年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附屬單位預算」,並要求政府應即停建核四。
  • 提案要求「核四預算不得追加、政府應即停建核四,並據以修正102年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附屬單位預算,送立法院審議」。
  • 批評經濟委員會主任秘書將其作為召委所做決議改成「其他事項」是充滿黨派偏見且過分。
  • 指出議事錄草稿經召委修改為「決議」是其權限,且其他部會預算決議均記載為「決議」,質疑台電預算被特別處理的用意。
  • 引用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五條,強調委員會審查總預算時「得」邀請機關首長列席報告備詢,而非「應」,主張委員會在部長詢答前做成決議在程序上並無不完備。
  • 強調其當天已一案一案宣讀並詢問在場委員有無異議,最後無異議才通過。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退回「102年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附屬單位預算」,並要求政府應即停建核四。
  • 提案要求「核四預算不得追加、政府應即停建核四,並據以修正102年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附屬單位預算,送立法院審議」。
  • 質疑議事錄有意見為何不能口頭提出,以及為何程序問題與議事錄確定不斷切換。
  • 質疑沒有法律規定詢答時一定要讓部長先回答,認為不讓部長報告並無不可。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退回「102年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附屬單位預算」,並要求政府應即停建核四。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退回「102年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附屬單位預算」,並要求政府應即停建核四。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核四預算不得追加、政府應即停建核四,並據以修正102年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附屬單位預算,送立法院審議」。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於102年度預算審查時提出相關預算說明,以利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議,因應行政院表示核四停建與否應由全民公投決定,且院會已協商決定在公投結果前不辦理追加預算、不放置燃料棒,除已發包及安全檢測外暫停施工。
  • 提出程序問題,要求主席維持會場秩序,並質疑上次會議議事錄通過程序不清,以及其內容被修改。
  • 強調原會議紀錄兩個召委都已簽名,但後來被修改,需要說明。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於102年度預算審查時提出相關預算說明,以利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議。
  • 主張若立法院未經實質審查即可作決議,可能需要經過院會同意,否則會破壞先例。
  • 認為上次會議議事最後做結論時存在瑕疵,且黃偉哲委員對議事錄做了修改,需要主任秘書說明。
  • 強調作為主席有權消音未經允許發言的委員。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於102年度預算審查時提出相關預算說明,以利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議。

徐耀昌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於102年度預算審查時提出相關預算說明,以利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議。

簡東明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於102年度預算審查時提出相關預算說明,以利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議。

林滄敏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於102年度預算審查時提出相關預算說明,以利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議。
  • 提案要求立法院成立「核能安全特種委員會」。

丁守中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立法院成立「核能安全特種委員會」。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立法院成立「核能安全特種委員會」。

潘孟安 立法委員

  • 批評主席不尊重委員會成員,要求收回「瑕疵」二字,並質疑主席無權消音委員發言。
  • 質疑主任秘書的說明「荒唐」、「荒腔走板」,認為其言論不當。
  • 主張立法院職權行使辦法對議事程序有明確規定,不應由主席或議事人員自行解釋。

相關人員回應

李水足 主任秘書

  • 說明102年3月21日審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時,因未進入報告事項詢答,故將通過的4案當作「其他事項」處理。

相關後續

  • 退回「102年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附屬單位預算」,並要求政府應即停建核四。
  • 「核四預算不得追加、政府應即停建核四,並據以修正102年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附屬單位預算,送立法院審議」。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於102年度預算審查時提出相關預算說明,以利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議,配合院會協商關於核四公投結果前不辦理追加預算、不放置燃料棒,除已發包及安全檢測外暫停施工的決定。
  • 通過成立「核能安全特種委員會」的提案。

原始資料

公報
1021601
卷/期/冊
102/16/1
發布日期
2013-04-17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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