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審查國籍法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案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3-27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多項國籍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國籍法部分決議將多案併案審查並擇期逐條討論,同時通過臨時提案要求內政部處理外籍人士歸化無國籍問題及清查兩岸人民戶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則主要討論兒童防墜設施設置、管委會權限爭議調處機制、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門檻及委託代理限制,並對部分條文達成修正共識。
討論事項一
審查「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九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多項國籍法修正草案,聚焦於外國人歸化我國國籍時,喪失原國籍證明與無國籍問題的人道考量,以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者之戶籍清查與註銷。
- 會議亦討論了國籍法第九條「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條款的明確性問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針對申請歸化之外籍人士提供詳細說明,以減少因歸化申請遭駁回而成為無國籍人的情況。
- 提案要求內政部應對國籍法第九條中「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提出相關說明,作為未來修法參考。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於3個月內清查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者兼具我國戶籍的情形,並將戶籍註銷資料送內政委員會,以落實執法。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針對申請歸化之外籍人士提供詳細說明,以減少因歸化申請遭駁回而成為無國籍人的情況。
- 提案要求內政部應對國籍法第九條中「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提出相關說明,作為未來修法參考。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針對申請歸化之外籍人士提供詳細說明,以減少因歸化申請遭駁回而成為無國籍人的情況。
- 提案要求內政部應對國籍法第九條中「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提出相關說明,作為未來修法參考。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針對申請歸化之外籍人士提供詳細說明,以減少因歸化申請遭駁回而成為無國籍人的情況。
- 提案要求內政部應對國籍法第九條中「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提出相關說明,作為未來修法參考。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於3個月內清查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者兼具我國戶籍的情形,並將戶籍註銷資料送內政委員會,以落實執法。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九案併案審查,第十案另定期由李俊俋委員召集會議進行審查。
- 已併案部分說明及詢答結束,另定期舉行會議進行逐條審查。
- 臨時提案第一案關於外籍人士歸化無國籍問題,照案通過,要求內政部提供詳細說明。
- 臨時提案第二案關於國籍法第九條「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之明確性,除將「內政部移民署」修改為「內政部」外,餘照案通過,要求內政部提出相關說明作為修法參考。
- 臨時提案第三案關於清查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者之我國戶籍,除將後段修改為「內政部應於3個月內清查上開情形,並將戶籍註銷資料送內政委員會,以落實執法」外,餘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二
審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七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多項修正草案,核心議題包括住戶設置兒童防墜設施的權利與限制、電動車充電設施管線設置的協調、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門檻與委託代理規範,以及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機制的功能與整合。
- 會議亦觸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的評鑑機制,以提升服務品質並減少爭議。
相關爭議
- 兒童防墜設施設置與大樓外觀:王育敏、邱志偉、江啟臣等委員主張應賦予家長為12歲以下兒童設置防墜設施的權利,不應受管委會以美觀為由限制;內政部營建署則建議增訂「設置理由消失應回復原狀」條款,引發委員對其必要性及合理性的質疑,認為不應強制拆除。
- 公寓大廈爭議調處委員會成效不彰:段宜康、陳其邁等委員質疑目前各縣市成立的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功能有限、成效不彰,成功調處比率低,且台北市等公寓大廈較多的城市尚未成立。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門檻過低:李俊俋委員指出,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僅需1/5以上區分所有權人即可召開臨時會議,且議題無限制,導致少數人(如建商保留戶)可能操縱會議,做出不合理決議(如出售平面停車場),影響其他住戶權益。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委託代理限制不足:李俊俋、段宜康等委員指出,現行條例對委託代理人身分無限制,可能導致「阿貓阿狗」甚至「特殊份子」代理出席,操縱會議或選舉,造成管理困擾。
- 兒童防墜設施行政命令與法律位階:吳育昇委員質疑內政部過去承諾透過修改規約範本解決兒童防墜問題卻未見成效,認為行政機關怠惰,要求在修法完成前以行政命令補強,確保兒童安全無空窗期。
- 國有地興建社會住宅與員工宿舍爭議:陳其邁委員質詢新北市將國有地提供給鴻海興建住宅是否符合社會住宅「只租不售、對象不限定」的精神,質疑此舉可能圖利特定企業,且不符國有財產法規定。
-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評鑑機制:李俊俋委員提出應建立管理維護公司的評鑑機制,以解決服務內容參差不齊、收費落差大等問題,但營建署認為評鑑標準需入法,建議先「研議建立」。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增訂12歲以下兒童家庭可設置防墜設施,不受管委會限制,以保護兒童生命安全。
- 指出現行規約範本對防墜設施的規範缺乏法律效力,導致去年仍發生多起兒童墜樓事件。
- 對於內政部建議的「設置理由消失應回復原狀」條款,表示尊重,但希望給予彈性,若管委會不嚴管則可繼續存在。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限制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委託代理對象,應局限於配偶、三親等內親屬或承租人,以避免特定利益操縱會議。
- 質疑現行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功能不彰,建議轉型為提供法律見解和扶助的諮詢功能。
- 支持兒童防墜設施的「回復條款」,認為若無此條款,未來執行上會產生爭議,難以要求住戶拆除不符規定的設施。
丁守中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要求為配合法律規定設置管線(如電動機車充電設施、光纖管線)須使用共同部分時,住戶、管理負責人與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除兒童防墜外,應將65歲以上長者及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納入防墜設施適用對象,以建構更全面的安全網。
- 指出101年上半年兒童墜樓案件比100年同期增加1.5倍,比交通事故比例還高,內政部不應忽視。
- 要求內政部修正版應將老年人及身心障礙者的防墜條款考量進去,放寬資格,使涵蓋面更廣。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支持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防墜條款修正,強調政府應重視兒童安全成長空間,不僅催生也應護生。
- 要求內政部在修法完成前,發布行政解釋函,明確防墜隱形鐵窗不違反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杜絕管委會過度解釋。
- 質疑內政部提出的「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應回復原狀」條款,認為即使家中無12歲以下兒童,住戶仍可能基於安全感或有其他孩童來訪需求而保留設施。
- 要求內政部針對防墜設施的認定標準盡速訂定施行細則,避免法案通過後拖延實施。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門檻過低(1/5),且議題無限制,容易導致少數人(如建商保留戶)操縱會議,做出不合理決議(如出售平面停車場)。
- 指出現行條例對委託代理人身分無限制,可能導致特殊份子操縱會議,建議加以限制。
- 針對兒童防墜設施,質疑內政部提出的「兒童滿12歲即須拆除」規定不合理,認為大人也可能有防墜需求,且條文範例應更審慎思考。
- 關切公寓大廈管理公司良莠不齊問題,認為現行對其資本額及管理服務人員的規定不足,易產生混亂甚至形成特定勢力。
紀國棟 立法委員
- 建議建築法規應要求建商在興建時即將防墜設計納入考量,提供兩全其美的辦法,使設置防墜設施不影響外觀,減少住戶與管委會間的紛爭。
- 關切都市更新條例修法進度及中央與地方政府間的意見落差,特別是同意門檻、仲裁機制及代拆爭議,提醒內政部溝通應加把勁,避免單一事件影響整體都更進程。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當年承諾修改規約範本即可解決兒童防墜問題,卻未見成效,認為是行政機關怠惰,導致去年12起兒童墜樓事件白白犧牲。
- 要求內政部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法完成前,以行政命令明確規定各縣市應落實規約範本,確保兒童防墜安全無空窗期。
- 要求內政部就當年對兒童防墜措施的錯誤認知及處理方式,向行政院長提交報告。
薛凌 立法委員
- 質詢新北環快第七、八標工程公務人員涉嫌貪污、喝花酒等弊案的內部行政處分進度,要求營建署長說明懲處結果及有無連坐法,並質疑工期延宕與預算追加的合理性。
- 關切公寓大廈內危險特種行業(如桶裝瓦斯行)的處置問題,質疑公權力介入不足,並詢問是否會導致同棟大樓保險費增加。
- 質詢行政院長提出核四公投的合法性,引用公投法第二條規定預算、人事、投資等不能公投,質疑核四作為營利行為是否符合公投資格,認為政府在玩弄百姓。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質疑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成效不彰,成功率低,且多數縣市未成立,建議內政部應檢討,考慮將調處的專業判斷納入調解委員會機制,進行法律與行政整合,以節省時間與資源。
- 質詢新北市政府在頂埔國小旁國有地興建400坪住宅是否符合社會住宅精神,質疑若限定鴻海員工承租或作為員工宿舍,將不公平且可能圖利特定企業,要求營建署嚴格監督。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關切國有地興建社會住宅政策應對全民公開,而非限定企業員工,強調除合法性外,亦需考量社會對政府住宅政策的期待。
- 指出兒童防墜設施需求與管委會對外觀的疑慮常造成糾紛,建議內政部在修法前可發布行政命令,明確認定標準,避免執行不一。
- 建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在處理觀瞻問題時給予住戶較大空間,但公共衛生問題則應給管委會較大權限。
相關人員回應
蕭家淇 次長 內政部
- 說明現行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在基隆、新北、桃園、台中、高雄、彰化等6縣市成立,但成效有限,調處成功率低。
- 表示內政部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分成一般與重大事項,並限制委託代理對象,避免少數人操縱。
- 回應兒童防墜設施議題,指出目前修法版本針對12歲以下兒童家庭可裝設,並建議增訂「設置理由消失應回復原狀」條款,認為兒童長大後可恢復原狀。
- 承諾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法通過前,將在1週內發布行政命令,明確防墜設施認定標準,以解決爭議並維護兒童安全。
- 說明公寓大廈管理公司資本額須1,000萬元以上,全國有646家,並承認管理公司良莠不齊是問題,新版草案將逐步改善相關規定。
- 解釋公投法第二條規定預算、投資、人事等不能列為公投事項,但核四屬「重大政策」,故可公投。
- 回應國有地興建社會住宅議題,指出若國有地限定特定企業員工承租是不公平的,應有公開方式,且工業區內公司興建員工宿舍則屬可行。
葉世文 署長 內政部營建署
- 說明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成效不彰的原因,包括地方政府認為現有調解委員會已足夠,並承諾3個月內與地方政府協調,研究轉型為諮詢功能。
- 承認營建署過去判斷錯誤,修改規約範本無法有效解決兒童防墜問題,並表示對兒童防墜修法樂觀其成。
- 承諾在1週內訂定並公告「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於外牆面防墜設施」的行政命令認定標準,並廣為周知。
- 回應都更議題,表示在退休前有責任解決都更問題,堅持都更同意門檻8/10、仲裁機制不能草率、法院判決後由地方政府代拆等原則。
- 說明新北環快貪污案的內部行政處分進度,已將北工處處長調職,總工程司記過,並表示工期變更與追加預算的合法性仍待檢調調查。
- 回應新北市國有地興建住宅議題,表示若公有地限定鴻海員工承租不公平,且不符社會住宅精神,現行法律不允許國有地單獨租給企業興建員工宿舍,營建署將會盯緊此案。
- 回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評鑑機制,建議「研議建立」,因評鑑標準需入法,對公司影響大,需審慎考量。
沈維正 組長 經濟部工業局
- 說明福斯汽車設廠投資案目前尚未決定地點,但台灣積極爭取,期許能與國內產業結合。
- 表示高雄市因有基礎工業、海港、空港等條件,具有誘因,但最終決定權在廠商。
- 承諾經濟部工業局將積極、正面配合,協助地方政府爭取福斯汽車設廠,並展現中央照顧南部的態度。
相關後續
- 丁守中委員等21人提案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修正草案,送院會朝野協商。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項修正為:公寓大廈有12歲以下兒童之住戶,外牆開口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恢復原狀。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三項修正為: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1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 顏清標委員等17人、姚文智委員等21人提案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修正草案,維持現行法。
- 蘇震清委員等24人提案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修正草案,併行政院版送本會,留待委員會另擇期討論。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修正為: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
- 臨時提案關於建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評鑑機制,修正為「應研議建立」,照案通過。
- 王育敏委員等提出附帶決議,要求內政部應於1個月內公告「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於外牆面防墜設施」之認定標準,並廣為周知,該附帶決議通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1601
- 卷/期/冊
- 102/16/1
- 發布日期
- 2013-04-17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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