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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計畫、陸幹與外勞政策、勞保年金修法審查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3-27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多項重要議題,包括「長照十年計畫」的執行現況與人力規劃、放寬陸籍及外籍白領勞工來台對本國就業的影響,以及「勞工保險條例」中失能、老年與遺屬年金基本保障金額的調整。會議中委員針對政策提出質疑與建議,行政部門則就法規修訂、財政考量及配套措施進行回應,並通過多項臨時提案,要求相關部會研議與檢討。

討論事項一

長照十年計畫落實狀況、長照服務網之規劃及長照人力建置報告及質詢

核心議題

  • 會議主要針對「長照十年計畫」的實施進度、服務網絡規劃及長期照護人力資源的建立情況進行報告與質詢。
  • 討論重點涵蓋外籍看護工外展服務試辦計畫、閒置校舍轉作長照機構、照顧服務員待遇改善及居家服務預算不足等問題。

相關爭議

  • 外籍看護工外展服務試辦計畫推動不力:勞委會的試辦計畫被指防弊大於興利,因高成本導致民間單位參與不踴躍,影響服務人力完整性。
  • 照顧服務員人力不足與流失:儘管訓練人數多,實際投入居家服務者比例低,顯示待遇與工作條件需改善。
  • 居家服務預算連續短缺:政府預算不足,年年動用第二預備金,造成非營利組織財務困難,影響服務品質與長照體系穩定性。
  • 醫療資源城鄉差距:全台多縣市缺乏急重症救治能力,離島及偏遠地區長照資源尤為不足,顯示醫療資源分配長期失衡。
  • 失智症早期診斷與介入不足:患者急遽增加,需加速研擬具體政策並結合各界力量,提高民眾認知與降低風險因子。
  • 安養機構轉型與床位多元化:建議輔導安養機構轉型為多層級照護,將安養床位轉換以滿足高齡人口對長照及養護機構的需求。
  • 弱勢族群長照補助不足: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因自付比率與補助額度限制,無法獲得充分照顧,導致資源使用率偏低。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勞委會研議外籍看護工外展服務的積極輔導及獎補助措施,鼓勵民間參與。
  • 提案要求內政部、衛署、教育部評估閒置校舍轉作長照機構,推動長照服務社區化。
  • 提案要求內政部改善照顧服務員待遇及工作條件,解決人力不足問題。
  • 提案要求內政部編列足夠長照預算,支付居家服務組織符合成本費用,建立穩固長照體系。

楊玉欣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評估閒置校舍轉作長照機構。
  • 連署提案改善照顧服務員待遇及工作條件。
  • 連署提案編列足夠長期照顧預算。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生署檢討緊急救護醫療網,採因地制宜策略,督導醫院建立急重症搶救動線。
  • 提案要求長照單位研擬促進失智症早期診斷與介入服務,結合醫療社區力量推動宣導。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政府積極輔導安養機構轉型為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或社區式服務設施,並保留原有安養功能。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及衛生署研議安養機構轉型,將安養床位轉換為多層級照護床位。
  • 提案要求勞委會研議建置服務業人才交流平台,提供多樣化人力供企業選擇,促進服務業徵才,帶動就業人口成長。

楊曜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研議重新訂定弱勢長照補助標準,取消中低收入戶自付比率,提高各項補助額度。
  • 提案要求衛生署檢討提高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喘息服務與社區居家復健補助額度。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邀請教育部及各級政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單位,成立校地撥用為社會福利機構或社會住宅專案小組,檢討撥用障礙並提出更積極的撥用計畫與操作手冊。

相關人員回應

邱文達 行政院衛生署署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曾中明 內政部次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郭芳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林三貴 職業訓練局局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謝淑貞 教育部專門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吳玉琴 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秘書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研議外籍看護工外展看護服務試辦計畫的積極輔導及獎補助措施。
  • 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會同教育部應評估全國各中、小學閒置校舍,研議轉作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使用。
  • 內政部應研議改善照顧服務員現有待遇及工作條件之機制,解決人力不足與流失問題。
  • 內政部應編列足夠的長期照顧預算,並支付國內居家服務組織符合成本的費用。
  • 行政院衛生署應儘速檢討緊急救護醫療網,針對醫療資源分配採因地制宜策略,並督導各縣市衛生局輔導各地醫院建立適當「急重症搶救動線」。
  • 長照相關單位及人員應儘速研擬促進失智症早期診斷及介入服務之具體政策及相關措施。
  • 政府應積極輔導安養機構轉型為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或社區式服務設施,其原有安養功能亦不應廢除。
  • 內政部及行政院衛生署應對於安養機構轉型進行研議,將現有的安養床位轉換為多層級照護床位。
  • 內政部應研議重新訂定長期照護服務補助標準,取消中低收入戶民眾自付比率,並提高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的各項照顧服務補助額度。
  • 行政院衛生署應檢討提高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的喘息服務與社區及居家復健補助額度。
  • 內政部應邀請教育部及各級政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單位,成立校地撥用為社會福利機構或社會住宅專案小組,檢討撥用現況與障礙,並於今年4月底前提出更積極的校園閒置空間撥用計畫及操作手冊。

討論事項二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服務許可辦法」暨「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修正案對本國勞工就業機會之影響報告及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兩項法規修正案對本國勞工就業機會的影響進行報告與質詢,包括放寬台資跨國企業調動陸籍專業人士來台服務的辦法,以及調整製造業外籍勞工政策。
  • 核心議題聚焦於如何平衡產業人才需求與保障本國勞工就業權益,特別是陸籍人士來台的性質認定、薪資標準、健保納保身分、子女就學權益及外勞引進配額機制等。

相關爭議

  • 陸籍人士來台性質認定爭議:勞委會將陸籍人士來台定義為「活動」而非「工作」,引發立法委員質疑此舉規避勞基法及相關勞工權益保障,且與實際從事勞務的事實不符。
  • 薪資下限與就業排擠:立法委員擔憂陸籍人士來台若無薪資下限限制,可能以較低薪資排擠本國白領勞工就業機會,甚至出現「假白領真藍領」的狀況。
  • 健保納保公平性問題:陸籍人士以「第6類第2目」身分投保健保,政府補助4成保費,企業無需負擔,被質疑侵蝕健保資源,對本國勞工及中小企業不公平。
  • 子女就學公平性問題:陸籍專業人士子女可申請就近或喜歡的學校就讀,無需考試,引發與本國學生升學制度不公的爭議。
  • 外勞政策鬆綁與本勞優先原則:勞委會調整製造業外勞配額及新增「預核外勞配額」機制,被質疑違反《就業服務法》「本勞優先」原則,恐壓低本勞勞動條件。
  • 稽查與管理漏洞:對於陸籍人士來台後的實際活動內容、薪資支付方式及外勞聘僱比例的稽查與管理機制,被質疑存在漏洞,難以有效防範違規行為。
  • 產業技術外流風險:有委員擔憂開放陸籍專業人士來台,可能導致台灣精密機械等產業的關鍵技術被竊取,影響國家產業競爭力。

立法委員發言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委會未掌握陸籍人士來台的相關資料,無法有效認定其來台目的(活動或工作),恐影響國人就業權益。
  • 關切陸籍人士長期停留台灣的目的,擔憂出現假借名義來台工作的情況,並強調勞委會對此責無旁貸。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認為台灣應走向開放,接納多元人才,不應過度擔心大陸人士來台,並指責勞委會應加強勞工訓練,提升競爭力而非一味保護。
  • 關切韓國「滅台計畫」及台灣能源政策對產業發展的衝擊,擔憂台灣經濟未來走向。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質疑經濟部對陸籍白領階級的「專門性、技術性服務」認定標準模糊,要求更具體規範,避免「假白領」爭奪工作機會。
  • 肯定移民署對陸籍人士來台人數設有上限(長期停留10人/公司),認為有助於降低對本國就業的衝擊,但要求落實把關。
  • 針對年金改革議題,強調改革是為世代正義,若不改革年輕人將無錢可領,應將不合理的制度改為合理,並指出台灣勞保費率遠低於德國。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強烈質疑政府大幅開放陸籍人士來台服務,侵犯台灣勞工就業權益,且修法過程未公開透明。
  • 質疑經濟部評估陸籍人士來台衝擊不大,但其可攜家帶眷停留長達6年,且台資跨國企業數量眾多,恐造成大量陸籍人士來台。
  • 批評健保局將陸籍人士納入「無職業地區人口」身分投保,保費較低且政府補助,質疑其納保公平性。
  • 質疑教育部允許陸籍專業人士子女申請入學明星學校,本國學生卻需考試,認為教育資源分配不公。
  • 提案要求內政部針對「專門性、技術性服務」制定明確定義,保障本國勞工就業機會。
  • 提案要求內政部與相關部會提供此政策衝擊本國勞工就業機會、健保權益、受教權的政策影響評估報告。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批評政府為吸引台商回流而大幅鬆綁外勞政策,給予超額配額、免繳就安費等特權,對留在台灣打拼的廠商不公平,且違反「外勞補充原則」。
  • 擔憂「預核外勞配額」機制變相鼓勵企業以更低薪資聘請勞工,導致台灣薪資低潮,並非提升經濟的良方。
  • 質疑經濟部對「大投資案」的定義過於寬鬆,可能導致過度開放外勞,影響台灣就業市場與薪資水平。
  • 強調美國和韓國吸引企業回國投資的方案,並非以擴大引進外勞為政策,台灣不應僅用廉價外勞作誘餌。

許忠信 立法委員

  • 質疑開放台資跨國企業引進陸籍白領是為資本家利益,恐減低人事成本並嚴重排擠本國受薪階級員工工作機會。
  • 擔憂陸籍白領來台不受外籍白領薪資下限47,971元限制,且可能以人民幣支薪規避限制,形成法律漏洞。
  • 質疑陸籍白領來台從事「活動」長達6年,卻不需繳納所得稅,且其子女來台就學不需繳學費,對本國人民不公。
  • 批評政府開放措施粗糙,未充分考慮對本國勞工、財政及教育資源的衝擊,且管理能力不足,恐導致「二奶」或被中共利用的人士來台。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質疑陸籍人士來台以「活動」、「服務」名義規避勞基法限制及雇主健保費負擔,形成「假白領真藍領」或不受約束的勞工。
  • 擔憂開放後,台資跨國企業可適用,導致大量陸籍勞工來台,對本國就業市場造成衝擊,要求政府做好配套措施。
  • 建議將勞基法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競合關係納入考量,明確定義「工作」與「活動」,並設定薪資下限及加強稽查,避免負面影響。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肯定政府政策一貫性,逐步開放大陸人士來台,但要求相關配套措施(如稅制、管理、外勞政策)需周延,注意細節。
  • 支持勞委會對《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之1修正,刪除失能給付需經職業輔導評量,但認為第65條之4等年金加碼提案應併入年金改革一併討論。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原則同意開放陸籍人士來台服務,認為台灣應有胸襟接納人才,但強調需有配套措施保障青年就業機會。
  • 關切台灣20到24歲青年失業率高達13.6%,要求勞委會提出改善辦法,鼓勵企業吸納青年人才,並提供稅賦減免等鼓勵措施。
  • 提案要求勞委會與經建會協調,研議以專案計畫方式,將需要就業的青年學子介紹給自由經濟示範區內企業聘用,並提供企業賦稅減免等鼓勵措施。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委會、經濟部、陸委會對「服務」、「活動」、「工作」等名詞定義不一,實質上皆為工作,但透過不同辦法規避勞基法及健保規定。
  • 擔憂陸籍人士來台最長可達6年,不受勞基法規範,健保費亦與國人不同,且對產業結構轉型無明確助益,僅為開放陸籍人士來台。
  • 指出政府的真正目的在於讓大陸白領階級能來台停留更長時間,而非僅一個月,且此舉與馬總統選前承諾不開放中國勞工來台相悖。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質疑移民署對陸籍專業人才來台的申請程序與各部會整合尚未完善,要求用心整合,避免政策漏洞。
  • 關切外勞政策調整對製造業的影響,認同以價制量原則,但要求在符合國人就業保障前提下,兼顧傳統產業人力需求與競爭力。
  • 建議勞保年金相關修法(第54條之1及第65條)應併入年金改革一併討論,以維持改革的完整性。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強烈質疑勞委會將陸籍人士來台定義為「活動」而非「工作」的法律依據,認為此舉自我閹割勞工主管機關職權,導致移工管理事權不統一。
  • 認為勞委會的政策將導致源源不絕的勞動力後備軍來台,喪失台灣勞動條件談判籌碼,並指出台灣面臨的是「工作荒」而非「人才荒」。
  • 要求勞委會針對開放陸籍人士來台的薪資標準提出具體底線,並比照外籍白領薪資下限,防止「假白領真藍領」問題。
  • 批評政府透過產發會共識,化整為零推動圖利資方的政策,開放陸籍勞工來台,卻號稱是服務與活動,欺騙人民。
  • 提案要求勞委會檢討「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4條之8第2項規定,確保本勞優先原則。
  • 提案要求勞委會對所有引進3K5級案外籍勞工的查核機制應有一致標準,不應對特殊申請案自動繳械,並檢討修正附表7的查核規定。

楊曜 立法委員

  • 質疑陸籍人士來台「服務」與「工作」的區別,擔憂其來台將排擠本國中高階勞工就業機會。
  • 批評陸籍人士來台健保費由政府負擔4成,而企業主無需負擔,與澎湖漁工勞健保待遇形成不合理對比。
  • 認為勞保年金隨物價指數調整的提案與年金改革是兩回事,應分開處理,儘速通過物價波動調整部分。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引用李前總統言論,強調台灣的自由、人權和信仰是中國所沒有的,質疑教育部對陸生來台的國家認同教育及文化衝突配套不足。
  • 擔憂大量開放陸生來台可能演變成228事件翻版,或造成校園霸凌,要求教育部提出輔導教育和訓導教育計畫。
  • 質疑鬆綁陸籍白領來台是「搶工作」而非「拼經濟」,要求對其工作類別設限,並防範「假白領真匪諜」的國安問題。
  • 批評勞委會主委在民調議題上失言,並質疑其對勞工權益的維護立場,認為不應「換了位置就換了腦袋」。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批評勞委會主委對民調的回答失言,強調民調是民主政治中重要的民意指標。
  • 質疑勞委會「活動有助刺激經濟、增加就業」的論點邏輯,指出兩岸產業已從互補轉為競爭,開放可能造成技術抄襲問題。
  • 擔憂開放陸籍專業人士來台,可能導致台灣精密機械等產業的關鍵技術外流,要求跨部會(經濟部、移民署、國安單位)加強審查與防範。
  • 關切勞委會「預核外勞」制度可能產生弊端,例如雇主利用緩衝期不依比例聘用本勞,或產生地下外勞,影響本勞權益。

薛凌 立法委員

  • 批評經建會副主委對國際國家投資風險指標(CPFER)不清楚,質疑政府對台灣經濟與政治穩定性的掌握度不足。
  • 指出台灣法令複雜老舊,導致外國企業和人才不願來台投資,競爭力落後新加坡、香港、大陸、韓國。
  • 批評政府對人才資本議題缺乏完整機制和政策配套,導致年輕人抱怨,碩博士失業,競爭力不足。
  • 質疑勞委會對陸籍人士來台數據的合理性,擔憂存在黑數或隱藏數據,且可能排擠台灣白領階級工作機會。

相關人員回應

潘世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

  • 強調大陸人士來台「活動」非「工作」,係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辦法規定,勞委會依法行政,並非其職權範圍。
  • 承認勞委會未掌握陸籍人士來台相關資料,但表示如有必要會配合相關主管機關(內政部)進行查察。
  • 認為開放陸籍中高階專業人才來台,旨在強化企業競爭力,可能增加本地就業機會,而非排擠本國勞工。
  • 同意將陸籍白領薪資標準納入考量,建議參考外籍白領薪資下限(47,971元)並了解其在大陸原薪資水平。
  • 解釋外勞政策調整(如增加就業安定費提高配額)旨在以價制量,確保在找不到本勞情況下才僱用外勞,並非專屬台商。
  • 表示青年失業率雖高,但去化速度快,勞委會有青年專櫃服務及就業獎助措施協助年輕人就業。
  • 強調勞保費率過低是財務惡化主因,年金改革旨在永續經營,保障年輕人未來權益,加碼提案應併入改革方案整體考量。

杜紫軍 經濟部次長

  • 說明修法是為讓台資跨國企業比照外商,調動陸籍專業人士來台,提升產業競爭力與人才調度彈性。
  • 強調陸籍人士來台屬「調動服務」非「工作」,會先確認跨國公司身分及陸籍人士學經歷,並將嚴格控制人數。
  • 指出陸籍人士來台目的在於促進交流、提升台灣競爭力,反對影響本國人就業權益,將控制人數上限(長期停留10人/公司)。
  • 解釋台商回台投資優惠措施有嚴格條件限制(如投資金額、新增僱用本國員工數、高附加價值產業),並非所有投資案皆適用。
  • 回應韓國「滅台計畫」及能源政策,指出台灣若廢核恐使碳足跡增加,影響國際貿易競爭力,強調經濟部在安全、能源穩定及經濟競爭力間尋求平衡。

何榮村 內政部移民署副署長

  • 說明「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服務許可辦法」是依《兩岸條例》訂定,許可來台屬「企業內部調動服務」非「工作」。
  • 指出過去10年外商跨國企業調動陸籍人士來台不多,長期停留者僅290人次,且無滯留或逃跑情況。
  • 解釋修法將開放營運總部在台灣的台資跨國企業適用,並將設定人數上限(長期停留10人/公司),以避免影響國人就業。
  • 表示將會同經濟部、勞委會、陸委會共同審查台資企業申請案,審查重點包括是否排擠台灣幹部、能否創造就業。
  • 澄清健保納保身分由陸委會協調,非內政部直接決定,並表示將協調相關單位研議健保納保公平性問題。

黃新發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副署長

  • 說明陸籍專業人士子女就學準用「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台就學辦法」,有明確資格條件與審查程序,並非擴及所有大陸人士。
  • 強調陸籍人士子女完成申請就讀學校學程後,如欲繼續升學,應與國內一般學生相同,不享有加分優待,且名額以外加2%為限,不會排擠國內學生升學機會。
  • 回應委員對陸生來台文化衝突與國家認同的擔憂,表示將依相關辦法審慎辦理,並會請「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負責學生事務工作。

賴銘賢 金管會國際業務處處長

  • 表示金管會對兩岸金融事務秉持審慎漸進原則,已建立監理合作平台與管理辦法,確保金融穩定。
  • 配合內政部整體規劃,建議限制陸籍人士來台服務人數,並將加強事前審查與案件管控,兼顧業者經營與國人就業權益。

林祖嘉 陸委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修法是為解決台資跨國企業因母公司在台而無法調動陸籍專業人士的問題,以提升企業國際競爭力。
  • 強調開放有助於企業彈性運用內部人才,促進兩岸優秀人才交流,並可望帶動國內經濟與就業機會。
  • 指出政府對大陸人士來台活動有完善管理措施,並將訂定數額限制,嚴謹審查,避免影響本國人就業機會。

陳小紅 經建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修法背景是為因應知識經濟時代人才競爭,吸引外籍優秀人才來台,提升國家競爭力。
  • 強調開放台資跨國企業調動陸籍專業人士,可提供人力運用彈性,提升企業競爭力,帶動國人就業機會。
  • 指出政府維持不開放大陸勞工來台工作政策,但對來台「服務」者將訂定嚴格條件限制與人數上限,避免衝擊就業市場。
  • 解釋外籍幫傭資格放寬旨在建立友善環境,吸引優秀外籍專業人士來台,預期對國人就業影響有限。
  • 說明製造業外籍勞工政策調整旨在因應產業特殊缺工狀況,促進國內經濟發展及吸引台商回台投資,預計可增加本國勞工就業人數。
  • 強調勞動力是國家發展命脈,政策調整應保障國人就業優先,並透過配套措施促使企業升級,提升本國勞工就業機會與利潤分享。

黃三桂 衛生署健保局局長

  • 說明全民健保旨在確保在台居住者獲得醫療保障,經移民機關核准來台長期居住的境外人士應依規定參加健保。
  • 指出陸籍人士若非來台工作,須自在台居住滿6個月起,以「第6類第2目」被保險人身分參加健保,自行負擔60%保費(749元/月),政府補助40%(500元/月)。
  • 澄清若陸籍人士為投資經營管理者,則以雇主身分投保,100%自行負擔;若有雇主,則依「第1類」加保,雇主負擔60%,個人負擔30%,政府負擔10%。
  • 解釋《勞保條例》現有機制已規定,當中央主管機關公布的物價指數波動達正負5%時,勞保給付會自動調整,目前累積CPI漲幅未達標準故未調整。

張銘斌 經濟部投審會代理執行秘書

  • 說明開放台資跨國企業引進陸籍白領是為協助台灣IT產業應對國際競爭,開拓中國大陸市場,需要了解當地市場的人才。
  • 強調營運總部在台灣的跨國企業需經實質審查,符合員工人數、營收等標準,並非空殼公司,且會嚴格審查避免「二奶」等不當情況。
  • 解釋境外人士在台灣居留超過183天,台灣地區所得及海外所得需合併申報所得稅,台灣公司若有給付薪資則需就源扣繳。
  • 承認全球化潮流下,人流、物流、金流快速流動,台灣面臨競爭壓力,但強調政府正努力透過政策調整來應對挑戰。

石發基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處長

  • 說明《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修正案與行政院審查版本一致,但建議與上次協商部分一併處理。
  • 解釋失能、老年、遺屬年金加碼提案,雖立意良好,但將對勞保財務造成衝擊(預估5年增22億元),且勞保個人給付標準已較國保優厚,建議配合年金改革整體考量。
  • 指出勞保現有機制已包含物價指數調整規定,若CPI漲幅達5%會自動調整,目前累積漲幅未達標準故未實施。

林三貴 勞委會職訓局局長

  • 說明外勞政策調整後,雇主仍需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國內招募,無法滿足需求後才能申請引進外勞。
  • 強調將定期查核雇主聘僱本、外勞人數是否符合比例,若違規將廢止許可並追繳就業安定費,並按季向委員會報告相關數據。

李秀鳳 教育部國教署組長

  • 說明陸籍專業人士子女就讀各級學校,依規定需繳學費,因免學費僅適用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 表示兩岸文化差異可藉由交流增進認識,教育部有「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負責學生事務工作,將針對委員擔憂的校園衝突問題提出計畫。

相關後續

  • 勞委會將檢討「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二條附表五修正條文」第14條之8第2項規定,並按季提供台商新增投資案及國內新增投資案進用本、外勞人數資料至本委員會。
  • 勞委會將檢討「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中附表7的查核規定,並按季提供台商新增投資案及國內新增投資案進用本、外勞人數資料至本委員會。
  • 內政部應針對「專門性、技術性服務」制定明確定義,以界定來台者為專業人士,保障本國勞工就業機會。
  • 內政部此次「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服務許可辦法」修正條文,應依本委員會99年11月15日決議先辦理「就業影響評估」,並送本委員會備查後,始得發布實施。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與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協調,研議以專案計畫方式試辦,納入需要就業的青年學子,由勞委會介紹給自由經濟示範區內企業進行聘用,政府再提供企業賦稅減免等鼓勵措施。
  • 內政部應提供「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服務許可辦法」鬆綁開放大陸商務人士來台相關會議紀錄。
  • 內政部應協調相關單位將「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之健保納保身份回歸第一類被保險人(公民營企業等有一定雇主的受僱者),以維健保納保與資源分配的公平性。
  • 內政部與相關部會應於1週內將此政策衝擊本國勞工就業機會、健保權益、受教權的政策影響評估送至本委員會。

討論事項三

審查「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審查「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之1條文,主要討論刪除失能給付應經職業輔導評量的規定,以避免延遲給付時間並簡化流程。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潘世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

  • 支持刪除失能給付應經職業輔導評量的規定,因《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已有相關規定,此舉可避免延遲給付時間,影響被保險人權益。

相關後續

「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照修正條文通過,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主席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四

併案審查「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併案審查「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及第65條之4修正草案,重點在於將老年年金、遺屬年金及失能年金的基本保障金額,追溯自2012年1月1日起調整,並嗣後每4年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以保障投保年資較短或薪資較低的勞工權益。

相關爭議

  • 年金加碼與勞保財務困境的衝突:勞委會雖對增進勞工權益表示關切,但指出勞保基金餘額顯著減少,調高基本保障金額將惡化財務,建議配合年金改革方案作整體考量。
  • 給付調整與年金改革進度的爭議:部分委員認為基本保障金額調整與年金改革是兩回事,應儘速通過以保障弱勢勞工,尤其在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已隨物價指數調整的情況下;勞委會則堅持應併入整體年金改革討論。
  • 給付屬性與財源爭議:勞委會指出其他社會福利津貼由政府稅收支應,而勞保給付則由保險基金負擔,性質不同,若提高將對基金造成衝擊。
  • CPI調整機制與實際實施的落差:勞委會表示勞保條例已有隨物價指數調整機制,但因CPI漲幅未達5%標準故未實施,引發委員質疑其未積極作為。

立法委員發言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提案將勞保年金保障金額中的遺屬年金由3,000元調高至3,500元,身心障礙者年金由4,000元調高到4,700元,並追溯至2012年1月1日開始,且每4年隨著物價指數成長率調整一次。
  • 質疑勞委會既然提案方向相同,卻要等待年金改革通過後再審議,認為此舉不合邏輯,應優先保障勞工權益。
  • 強調勞工權益保障應與國民年金相同,呼籲先行通過此案,不應受年金改革進度影響。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認為在勞保年金改革期間,任何增加給付的項目都應審慎研議,因其牽動基金支出與未來費率調整,建議併案送朝野協商。
  • 指出勞保給付與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屬性不同,勞保基金已面臨破產危機,不宜單獨增加給付項目。
  • 強調年金改革涉及整體制度設計,應整體考量,不宜切割處理個別給付項目。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認為勞保年金加碼提案應併入年金改革一併討論,以確保年金永續經營,不宜單獨處理。
  • 指出行政院之前提出的版本也可能因勞保危機而不再合理,建議將所有加碼提案在年金改革時一併討論。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強調委員會對失能給付隨通貨膨脹調整有共識,認為相對於整體年金支出,失能年金增加支出不多,不應對弱勢中的弱勢過於嚴苛。
  • 批評勞委會對資方增加支出(如費率調升)態度客氣,卻對勞方增加支出錙銖必較,認為不公平。
  • 指出其他社會福利津貼都已隨物價指數調整,勞保失能給付不調整是不公平且可能違憲的,要求儘速實施。

楊曜 立法委員

  • 認為勞保年金隨物價指數調整的方案與年金改革是兩回事,應分開處理,儘可能趕快通過物價波動這個部分,因為物價波動是一直存在的事實。

相關人員回應

潘世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

  • 對委員提案內容沒有意見,但希望在程序上能與上次通過後協商的部分一併處理。
  • 贊成將年金加碼提案併入年金改革討論,因勞保面臨財務困境,加碼提案將增加支出,應作整體考量。
  • 解釋勞保條例現有機制已包含物價指數調整規定,若CPI漲幅達到5%會自動調整,目前累積漲幅未達標準故未實施。

石發基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處長

  • 說明該條文與行政院審查版本完全一樣,但與勞保財務密切相關,若放寬將牽動費率調整。
  • 初步估算失能、老年、遺屬年金加碼提案,第1年需支出3億7千多萬元,5年累積將達22億元,影響人數預計達15萬人。
  • 指出社會福利津貼及國民年金部分有政府稅收支應,但勞保給付完全由基金支應,性質不同,提高給付將對勞保財務造成衝擊。
  • 強調勞保現有機制已有物價指數調整規定,但從2009年至今累積CPI上升幅度僅3.47%,未達調整標準5%。

相關後續

全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公報
1021601
卷/期/冊
102/16/1
發布日期
201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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