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刑法、刑事訴訟法及行政執行法修正草案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3-27會議日期:2013-03-28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多項法案修正草案,聚焦於強化酒駕、危險駕駛及肇事逃逸的刑責、明確酒測標準、引入預防性羈押制度,並討論行政程序法中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會議中,委員們就刑度加重、酒測值門檻、車輛沒收、再犯定義等議題與行政機關進行激烈辯論,並通過多項臨時提案,要求法務部對重大社會案件、經濟犯罪及監所收容問題提出專案報告及改善措施。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討論事項)
核心議題
- 檢討並修正公法上請求權的時效規定,特別是人民與行政機關請求權期限的公平性問題。
- 研議行政機關主動告知人民權利或義務的制度,以解決人民因資訊劣勢而錯失請求權時效的問題。
相關爭議
- 政府與人民在公法請求權行使上的不對等地位:人民因資訊劣勢常不知其有請求權,而政府享有證據優勢和裁量空間。
- 現行公法請求權僅有 5 年期限,未針對爭執期間較長的法律關係另定消滅時效,顯有不妥。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草案第一百三十一條修正為: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因 10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時效因行政機關行政處分而中斷。
- 通過附帶決議:建請法務部針對行政機關是否應主動告知人民權利義務,以及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時效期間規定,與相關部會及專家學者研議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審查「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等26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加重酒駕公共危險罪(刑法第 185 條之 3)的刑度,並明確其構成要件,特別是酒精濃度標準。
- 檢討肇事逃逸罪(刑法第 185 條之 4)的刑責,以遏止肇事者罔顧被害者生命的行為。
- 釐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刑法第 185 條)中「他法致生危險」的定義,以涵蓋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為。
相關爭議
- 酒測值標準爭議:行政院版建議 0.55 毫克/公升,但多數委員及法務部傾向採 0.25 毫克/公升,以更嚴格遏止酒駕。
- 刑度加重幅度:各委員提案對酒駕致死/重傷的刑度建議差異大,從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到無期徒刑甚至死刑,法務部則考量罪刑相當性及刑法衡平原則,建議較溫和的增幅。
- 車輛沒收爭議:羅淑蕾委員及江惠貞委員提案沒收酒駕車輛作為凶器,法務部則以財產權剝奪原則、車輛所有權非駕駛人等理由表示不宜。
- 再犯規定爭議:多位委員提案增訂酒駕再犯加重刑責條款,法務部認為刑法第 47 條累犯規定已足夠,增訂恐重複評價並衍生疑義。
- 肇事逃逸罪刑度區分:羅淑蕾委員、林佳龍委員、邱志偉委員等提案區分致人重傷或死亡的刑度,法務部認為實務上難以判斷肇事當下傷勢,且現行法可併罰過失致死/傷罪。
- 加重刑罰的實效性:尤美女委員及呂學樟委員質疑過去多次加重刑責後,酒駕肇事及死亡人數不減反增,認為單純提高刑度未必能有效遏阻,應有配套措施及法規影響評估。
- 預防性羈押的合憲性與適用範圍:馬總統提出酒駕者預防性羈押,引發呂學樟委員對人身自由保障的疑慮,法務部則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程序即不違憲。
立法委員發言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提案提高酒駕致人於死或重傷之刑度,並加重再犯刑責。
- 建議將酒測值達 0.55 毫克/公升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 0.11% 者作為公共危險罪構成要件,以避免實務爭議。
- 指出法官量刑過輕及檢察官易科罰金標準不一,導致酒駕者僥倖心態。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提高酒駕致人於死者刑度為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為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 代林岱樺委員說明,提案增列刑法第 185 條第 2 項,將飆車競速等危險駕駛行為明確納入規範,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謝國樑 立法委員
- 提案將酒測值從 0.55 毫克/公升降至 0.25 毫克/公升,並提出預防性羈押制度以短期拘留酒駕累犯。
- 建議修正行政執行法第 37 條,以行政裁罰方式處理酒駕車輛及人員留置,與刑事訴訟法預防性羈押擇一修正。
- 強調修法旨在降低酒駕致死人數,並肯定法務部對提高刑度及降低酒精含量的正面態度。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提案對酒駕累犯主張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嚴懲致人於死者。
- 建議將酒駕再犯納入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1 羈押範圍,以避免再犯。
- 認為酒駕者如同帶炸彈上路,應嚴格規範以保障人民安全。
丁守中 立法委員
- 提案將酒駕構成要件明確化,規定為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達 0.05% 以上即構成犯罪。
- 認為現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定義空泛,無法有效處罰酒量好但仍有風險的駕駛人,且易受主觀判斷影響。
羅淑蕾 立法委員
- 建議對酒駕累犯沒收汽車,認為車輛是凶器,沒收可參考美國經驗。
- 主張加重酒駕累犯刑責,不應一再原諒,並呼籲法務部不應本位主義。
- 指出酒駕造成大量傷亡及專業人才損失,形成社會財務負擔。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刑法第 185 條之 4,以刑法傷害罪概念修正肇事逃逸刑責,因現行刑責過低導致肇事者心存僥倖。
- 指出肇事逃逸致人死傷案件中,多數被告僅獲判 6 個月有期徒刑且可易科罰金,刑責顯然過輕。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指出 101 年酒駕肇事案件逾 12 萬件,導致 376 人死亡、10,518 人受傷,情況嚴重。
- 質疑檢察官大量緩起訴酒駕案件,導致再犯率高且民眾不怕,要求法務部檢討。
- 要求法務部和內政部警政署長官親自組成專案會議,儘速偵破八里雙屍命案及嘉義醃頭案,否則應下台。
- 質疑法務部對降低酒測值標準及監獄收容空間不足的因應措施不周全。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支持廖委員要求法務部及警政署長官親自主持專案會議偵破重大刑案,以安定民心。
- 質疑法務部在偵辦勞保勞退基金坑殺案及官股銀行炒股案等經濟犯罪方面辦案不力,要求成立專案小組並主動關心人力調度。
- 要求法務部針對臺鐵採購弊案(都會區捷運化暨區域鐵路後續建設計畫)中擅自變更通勤列車規格的問題進行調查並統合處理。
- 關心苗栗地區通勤列車班次不足問題,要求交通部一個月內提出改善方案。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僅提高刑責能否有效預防酒駕,指出過去經驗顯示效果不彰,要求法務部提出法規影響評估及性別影響評估報告。
- 擔憂單一以酒測值作為犯罪標準可能過於僵化,未考慮個體差異,並可能導致監獄人滿為患。
- 主張立法應更細膩,考量比例原則與人權保障,避免過度限制人身自由。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指出刑責提高後酒駕致死案件反而增加,質疑單純加重刑罰的有效性,要求法務部思考其他防制方式。
- 擔憂降低酒精濃度標準和提高刑度將導致監獄爆滿,並可能造成擾民。
- 質疑馬總統提出的酒駕預防性羈押是否違反憲法保障人身自由,強調立法應謹慎,避免違憲。
- 建議法務部應召集各單位通盤考量酒駕問題,提出綜合性解決方案,包括宣導、指定駕駛、代客駕車及對餐飲業者的要求。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質疑各地檢察官對酒駕易科罰金、發監執行的標準不一,形成「一國多制」的漏洞,要求法務部統一標準。
- 關心職棒簽賭問題,要求法務部保護球員,預防黑道介入,並與地檢署、球隊、警方合作關注。
- 強調資訊安全的重要性,建議法務部應重視網軍、網路戰爭及駭客攻擊的防範,並提升官員對資安的認知。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再次強調酒駕發監標準不一的問題,認為應有統一標準,否則效果不佳,並應考量中南部交通不便的特殊情況。
- 指出行政院版刑責為最輕,質疑其刑度是否過低,並要求法務部解釋為何口頭認同 0.25 毫克/公升,但版本仍為 0.55 毫克/公升。
- 關切受刑人利用空窗期脫逃及保外就醫人數增加問題,要求法務部改善追緝及執行狀況。
潘孟安 立法委員
- 要求法務部和警政署對八里案和醃頭案進行專案報告,以安定民心,不應推託。
- 質疑馬總統提出酒駕預防性羈押的即興式、無腦式講法,認為嚴重違反人權,法務部不應迎合。
- 指出去年才修法加重酒駕刑責,現在又要再修,顯示法務部去年修法不夠周延,要求全面性檢討酒駕問題。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建議法務部應提出更具預防性而非僅事後懲處的酒駕防制立法,例如參考美國的吐氣酒測點火自鎖裝置 (BAIID)。
- 建議刑法第 185 條修正案應將飆車、蛇行等危險駕駛行為明確化,並維持與第 1 項相同的刑度。
- 提醒法務部需釐清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罪與刑法第 294 條遺棄罪的競合問題,避免法條形同具文。
許忠信 立法委員
- 指控特偵組檢察官越方如涉嫌教唆偽證,要求法務部主動分案偵辦,並追究特偵組承辦檢察官濫權起訴陳水扁的責任。
- 質疑最高檢察署的調查是官官相護的行政調查,而非司法分案偵辦,要求法務部提供案號並承諾立刻分案。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批評法務部辦案不力,甚至有官官相護之嫌,導致民眾對司法不信任,要求法務部檢討。
- 質疑酒駕新制上路後,再犯率和入監服刑人數並無顯著減少,罰款作用不大,要求思考鞭刑等其他嚴厲手段。
- 指出台灣已成外國人犯罪天堂,特別是酒駕肇事後賠償不足且被遣送出境,要求法務部修改法令漏洞,提升為國安問題處理。
相關人員回應
吳陳鐶 法務部政務次長
- 坦承 101 年酒駕案件達 68,990 件,但相較 100 年略有下降,並表示法務部對酒駕問題高度重視。
- 說明緩起訴制度主要針對初犯,且緩起訴金多數繳國庫,部分用於犯罪被害人保護及法律宣導,否認是為賺錢。
- 表示法務部傾向將酒測值標準下修至 0.25 毫克/公升,但尊重立法院決定,並承認降低標準將增加受刑事制裁人數。
- 強調法務部部長對重大刑案非常重視,已指示臺高檢署指派專案檢察官督導,並支援人力,但部長無法直接指揮個案偵辦。
- 承諾將委員關心的法規影響評估和性別影響評估報告提供給委員參考。
- 回應預防性羈押制度需有再犯高度可能性,並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符合憲法規定。
- 解釋刑法第 41 條易科罰金原則上應審酌個案,不適合訂定統一標準,但會請高檢署研議統一標準的可能性。
- 說明酒駕車輛沒收可能侵害非駕駛人所有權,故不建議增訂。
- 表示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罪不宜區分致傷/致死刑度,因實務判斷困難,且現行法可併罰過失致死/傷罪。
- 認同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1 增訂酒駕預防性羈押規定,有助遏阻再犯,但建議刪除「累犯」字眼,因已有羈押要件。
- 指出行政執行法第 37 條增訂酒駕即時強制處分與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警察職權行使法有重疊,建議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規定較為妥當。
- 承諾將委員對經濟犯罪專案小組成立、臺鐵採購弊案、個資法 Q&A 及華光社區等問題的意見帶回研議或督促處理。
林俊益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肯定本次修法方向,旨在遏止酒駕、保障用路人安全及維護公義。
- 說明行政院、司法院版刑法第 185 條之 3 修正草案重點:明定酒精濃度標準(0.55 毫克/公升),提高不能安全駕駛罪法定刑下限,並提高加重結果犯刑責。
- 強調國家刑罰權行使應恪遵構成要件明確、比例、罪刑相當原則,使罰當其罪。
- 認同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1 增訂預防性羈押酒駕行為,以防止危險繼續發生,維護社會安全。
陳彥伯 交通部主任秘書
- 回應酒測點火自鎖裝置 (BAIID) 在美國並非強制規定,且與台灣酒駕者不應開車的立法精神不同,目前運輸研究所正研究國內實施可行性。
- 針對臺鐵通勤列車採購弊案導致交車延誤,表示臺鐵局正與臺車公司討論合約履行,將盡快解決以增加班次。
- 承諾將委員建議苗栗地區區間車班次調整至 20 分鐘一班的意見轉達臺鐵局,並於一個月內回復辦理情形。
何海民 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
- 證實 101 年酒駕案件達 12 萬 4 千多件,導致 376 人死亡、10,518 人受傷,情況嚴重。
- 表示將持續加強桃園縣的酒駕宣導工作,並認同提高罰則的重要性。
- 坦承警政署尚未針對酒測值與性別、飯前飯後、體重等因素的關係進行詳細研究,但承認體質會影響結果。
相關後續
- 通過臨時提案 A:建請法務部研議酒駕新法上路後監所收容人數可能爆滿的因應措施,並書面報告本委員會。
- 通過臨時提案 B:建請法務部邀集相關單位,研擬降低違反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行為人再犯率的加強矯治計畫,並書面報告本委員會。
- 通過臨時提案 C:建請法務部與內政部二位部長親自組成專案聯席會議,全力支援八里雙屍命案及嘉義醃頭案等重大治安事件的辦案所需事項,儘速偵辦。
- 通過臨時提案 D:法務部應責成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偵查經濟犯罪中心」成立專案小組,指揮偵辦政府基金委外操作及自營交易的內線交易案,並協同相關單位徹查,於一週內向本委員會報告專案小組成立進度。
- 委員潘維剛、林正二、顏寬恒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 本次會議詢答完畢,將於明天早上進行逐條審查。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1701
- 卷/期/冊
- 102/17/1
- 發布日期
- 2013-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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