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災應變、勞工權益與藥事法規聯席審查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3-28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本日會議,上午主要討論跨國企業開放中國及外籍勞工對本國就業的影響,並通過多項保障勞工權益的臨時提案。下午則聚焦於爐心熔毀式核子事故的緊急醫療救護規劃、人力配置、民眾防護與健保財務衝擊,行政部門與台電就核安應變能力、碘片發放、疏散計畫及核災賠償等議題進行報告與質詢答覆。會議同時審查並通過「勞工保險條例」部分修正草案、修正通過「藥事法」第13條及「藥師法」第28條修正草案,並通過多項臨時提案,要求相關部會檢討核安資訊、動物用藥管理及核災應變區劃定等。
討論事項一
邀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等單位就「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服務許可辦法」暨「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修正後,大幅開放中國及外籍勞工來台工作,對本國勞工就業機會之影響」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報告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報告與質詢主要探討政府放寬跨國企業內部調動大陸地區人民及外籍勞工來台工作的許可辦法與審查標準,對台灣本國勞工就業機會可能造成的衝擊與影響。
- 會議也討論了台商回流政策中引進外勞的相關規定,以及如何確保本國勞工的優先聘僱權益。
相關爭議
- 外勞政策鬆綁對本國勞工就業的衝擊:委員關切外勞人數創新高,部分企業可能解僱本國勞工而繼續僱用外勞,要求加強查核以保障本國勞工權益。
- 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服務資格定義不明:委員指出「專門性、技術性服務」定義未臻明確,恐影響本國勞工就業機會,要求內政部訂定明確定義。
- 就業影響評估程序爭議:委員要求相關修正條文應依決議先辦理「就業影響評估」並送立法院備查後始得實施,質疑行政院僅揭露利多訊息而無負面評估。
- 外勞預核配額違反本勞優先原則:委員批評勞委會「預核外勞配額」政策公然違反就業服務法「優先聘僱本勞」規定,導致企業可能先引進外勞再聘本勞,甚至外勞比本勞人數還多的荒謬現象。
- 3K5級外勞查核機制不一:委員指出特殊申請案享有1年查核空窗期,導致「一國兩制」的查核標準,可能造成地下外勞暴增及管理機制崩潰。
- 大陸人士來台政策影響層面廣:委員認為放寬大陸商務人士來台,恐侵蝕台灣社會、健保及教育資源,且相關部會決策匆促,未提出完整評估報告。
- 大陸人士健保納保公平性爭議:委員指出跨國企業內部調動的中國人士以第六類被保險人身分投保健保,由政府補助保費,雇主無需負擔,且可無限額引進,造成健保資源分配不公,要求回歸第一類被保險人。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審查本國企業在僱用外勞的同時,是否有同時解僱本國勞工之情事,以確保本國勞工在我國工作之權益。
- 建請內政部針對「專門性、技術性服務」訂定明確定義,以界定來台者為專業人士,進而保障本國勞工之就業機會。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要求內政部此次「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修正條文,應依立法院決議先辦理「就業影響評估」,並送委員會備查後,始得發布實施。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建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與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協調,研議以專案計畫方式試辦,納入需要就業的青年學子,由勞委會介紹給自由經濟示範區內企業進行聘用,政府再提供企業賦稅減免等鼓勵措施,以促進我國青年就業,降低我國青年失業率。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要求內政部提供《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鬆綁開放大陸商務人士來台相關會議紀錄,以釋民眾疑慮。
- 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遵守就業服務法本勞優先的立法原意,檢討「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二條附表五修正條文」第14條之8第2項規定,以確保本國勞工的勞動權益。
- 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所有引進3K5級案外籍勞工之查核機制應有一致的標準,並檢討今年3月11日公告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中附表7的查核規定,一律比照第15條之4第2項規定辦理。
- 要求內政部與相關部會應於1週內將「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政策衝擊本國勞工就業機會、健保權益、受教權的政策影響評估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建議內政部應協調相關單位將「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之健保納保身分回歸第一類被保險人,以維健保納保與資源分配的公平性。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建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研議建置服務業的人才交流平台,以提供多樣化人力供企業選擇,促進服務業徵才,帶動就業人口成長。
相關人員回應
潘世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杜紫軍 經濟部次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張銘斌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代理執行秘書
無相關發言紀錄
何榮村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副署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黃新發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副署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賴銘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際業務處處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林祖嘉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小紅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黃三桂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局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日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潘維剛、李昆澤、田秋堇及林世嘉等4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 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含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討論事項二
審查「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本案主要審查由陳節如等19位委員擬具的「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相關人員回應
潘世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
- 就委員提案提出說明。
相關後續
- 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照委員陳節如等提案通過。
- 本案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不需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陳節如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三
併案審查「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本案併案審查由陳節如等20位委員擬具的「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蔣乃辛等34位委員擬具的「勞工保險條例第65條之4條文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相關人員回應
潘世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
- 就委員提案提出說明。
相關後續
本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四
臨時提案 (11項)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通過11項臨時提案,內容涵蓋服務業人才平台建置、外勞聘僱查核、大陸專業人士來台資格定義、就業影響評估、青年就業促進、核災賠償與勞保年金改革等多元議題。
- 提案旨在強化勞工權益保障、完善外籍與大陸勞工管理政策、提升核災應變能力及優化服務業人力資源。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研議建置服務業的人才交流平台,以提供多樣化人力供企業選擇,促進服務業徵才,帶動就業人口成長。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建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研議建置服務業的人才交流平台,以提供多樣化人力供企業選擇,促進服務業徵才,帶動就業人口成長。
- 連署提案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審查本國企業在僱用外勞的同時,是否有同時解僱本國勞工之情事,以確保本國勞工在我國工作之權益。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審查本國企業在僱用外勞的同時,是否有同時解僱本國勞工之情事,以確保本國勞工在我國工作之權益。
- 提案建請內政部針對「專門性、技術性服務」訂定明確定義,以界定來台者為專業人士,進而保障本國勞工之就業機會。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此次「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修正條文,應依立法院決議先辦理「就業影響評估」,並送委員會備查後,始得發布實施。
- 提案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遵守就業服務法本勞優先的立法原意,檢討「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二條附表五修正條文」第14條之8第2項規定,以確保本國勞工的勞動權益。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此次「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修正條文,應依立法院決議先辦理「就業影響評估」,並送委員會備查後,始得發布實施。
- 提案要求內政部提供《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鬆綁開放大陸商務人士來台相關會議紀錄,以釋民眾疑慮。
- 提案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遵守就業服務法本勞優先的立法原意,檢討「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二條附表五修正條文」第14條之8第2項規定,以確保本國勞工的勞動權益。
- 提案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所有引進3K5級案外籍勞工之查核機制應有一致的標準,且不應對特殊申請案而自動繳械,並檢討今年3月11日公告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中附表7的查核規定,一律比照第15條之4第2項規定辦理。
- 提案要求內政部與相關部會應於1週內將「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政策衝擊本國勞工就業機會、健保權益、受教權的政策影響評估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建議內政部應協調相關單位將「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之健保納保身分回歸第一類被保險人,以維健保納保與資源分配的公平性。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與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協調,研議以專案計畫方式試辦,納入需要就業的青年學子,由勞委會介紹給自由經濟示範區內企業進行聘用,政府再提供企業賦稅減免等鼓勵措施,以促進我國青年就業,降低我國青年失業率。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勞工保險條例第65條之4等條文修正案,因勞保財務困難,對年金增加支出之提案,應併入年金改革方案討論,併入參考。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臨時提案11項均通過。
- 其中第11項臨時提案指出勞工保險條例第65條之4等條文修正案,對年金增加支出之提案,應併入年金改革方案討論。
討論事項五
邀請行政院衛生署等單位就「爐心熔毀式核子事故發生時之緊急醫療救護規劃、醫療人力配置、民眾身體安全防護措施、健康長期衝擊及健保財務」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專案報告與質詢聚焦於台灣核能電廠一旦發生爐心熔毀式核子事故時,政府的緊急醫療救護規劃、醫療人力配置、民眾身體安全防護措施、健康長期衝擊評估及健保財務因應能力。
- 討論內容涵蓋核災應變機制、輻傷醫療能量、碘片供應、疏散計畫、健保財務影響及核災損害賠償上限等關鍵議題。
相關爭議
- 核災緊急疏散區劃定與碘片發放爭議:委員質疑台灣緊急撤離區僅8公里,遠低於日本福島核災的20公里,且8公里外民眾碘片儲存與發放機制不明,國防部僅負責代儲,地方政府發放能力受質疑,恐導致民眾來不及服用而受輻射污染。
- 輻射除污車輛與醫院除污能力不足:委員指出全國僅有2輛人員除污車,質疑其配置地點及處理大量受污染民眾的能力,並關切醫院除污後的廢水處理方式,認為現有規劃不足以應對大規模核災。
- 核災醫療人力與病床不足:委員質疑核災發生時,醫病比高達1:500,病床比僅1.5:100,現有醫療系統無法承受,且醫院疏散計畫不明,醫護人員可能逃離,導致災區無人救治。
- 核災健保財務衝擊與賠償上限:委員質疑衛生署報告稱核災醫療費用不適用健保,由行政院預備金代墊,實為全民買單,並指出台電核災損害賠償上限42億元遠不足以應對大規模核災損失,要求提高上限並檢討賠償機制。
- 台電核安斷然處置措施的可行性與責任歸屬:委員質疑台電「斷然處置」措施的有效性及執行人員的責任與意願,要求公布執行名單,並質疑在斷水斷電、通訊不良情況下,現場人員能否在1小時內做出犧牲反應爐的決策。
- 核四廠安全與地質爭議:委員質疑核四廠是否位於斷層上,以及海底活火山的影響,要求原能會提出具科學根據的鑑定報告,並對核四廠抗震能力提出質疑。
- 動物用藥管理與藥事法修正:部分委員主張獸醫使用人用藥品應修訂「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而非「藥事法」,質疑衛生署與農委會互推責任,導致動物用藥缺乏且管理混亂,並關切人用藥品轉供動物使用可能引發的抗藥性與食物殘留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表示動物寵物面臨缺藥危機,衛生署與農委會互踢皮球,政府無能。
- 指出人用藥品用於動物有抗藥性、藥品殘留及藥商責任等問題,但應由獸醫師負責。
- 強調應由行政部門協調解決寵物缺藥問題,而非由委員提案修法。
- 質疑衛生署報告未對爐心熔毀式核子事故規模進行評估,且未預估除污需求、醫療人力及器材。
- 批評衛生署報告故意漏掉車諾比核災長期健康衝擊的資訊,動機可議,建議署長帶隊考察。
- 質疑首都圈醫院在核災發生時的疏散能力,認為衛生署無法處理大規模醫療需求,應站出來反核。
- 主張動物用藥管理應建置完整配套機制,包括藥品流向、抗藥性等,衛生署應主動負起責任。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質疑核子事故損害賠償法限額未改,緊急疏散圈僅從5公里變8公里,遠低於日本福島核災的20公里強制撤離區。
- 關切8公里以外民眾碘片發放時效與儲存地點,質疑國防部僅代儲,原能會與地方政府發放能力不足。
- 指出全國僅有2輛人員除污車,配置地點不明,質疑其應變大規模輻射污染的能力。
- 擔憂核災將導致健保破產,產生大量核災難民與罹癌人口,衝擊健保財務。
- 質疑台電斷然處置措施的執行者不明確,要求公布「50壯士」名單,認為政府根本沒有能力處理爐心熔毀式的傷害。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關切核災逃生包的準備物品,包括口罩、哨子、太陽眼鏡、餅乾、雨衣、收音機、手電筒及礦泉水等,並詢問其用途與必要性。
- 質疑碘片庫存數量是否足夠,以及發放方式與時效。
- 強調核能安全教育的重要性,應指導民眾萬一發生核災時如何逃生、掩蔽及等待救援,並澄清輻射塵與輻射穿透的區別。
- 指出核電廠員工配掛輻射偵測器,達到極限劑量即換班,認為應從科學角度看待輻射劑量與風險。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質疑台灣核電廠抗震能力,指出921地震台中曾達7級,詢問核電廠能否承受7級以上地震。
- 對衛生署核災醫療規劃感到驚慌,指出北部核電廠每萬人口醫師數19.9人,醫病比1:500,病床比1.5:100,認為醫療系統無法承受核災。
- 質疑121萬人疏散計畫的可行性,要求原能會提交具體疏散計畫,包括疏散人數、時間、交通工具等細節。
- 指出核災疏散至少需要1到3天,質疑在此期間醫病比與病床比不足以應付,民眾恐只能等死。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詢問福島核災與三哩島核災的國際分類級別,並類比台灣核電廠爐心熔毀可能達到的級別。
- 質疑核一、核二廠8公里疏散範圍內人口眾多,且北海岸交通僅有2條主要路線,疏散困難,安置計畫不明。
- 指出日本疏散範圍為20公里,質疑台灣8公里範圍是否過於保守,且政府未考慮500萬人口的安置問題。
- 質疑衛生署報告對核災損害的描述不夠全面,且健保不給付核災醫療費用,實為全民買單,台電核災保險42億元不足以賠償。
- 批評各部會對核災應變能力不足,報告內容互相矛盾,且碘片儲存效期與生產時效不足以應對緊急狀況。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懇請台電勿公布24小時輪班同仁名單,應由長官擔起責任,保護第一線人員。
- 指出碘片發放管道與流程已建立,但碘片為管制物品,不應搶購囤積,並說明碘片作用機制。
- 認為核災醫病比與病床數的計算方式不倫不類,應參考國際標準,且醫院急診室門口設有醫療淋浴專業設備,用水會回收。
- 主張核災醫療支出與費用不能衝擊健保運作,應有災害預備金支應。
- 要求原能會提供新北市核安演習項目,證明其符合國際標準,並認為農委會應負責動物用藥管理,而非衛生署。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批評台電總經理對政策辯護不恰當,無法用庶民語言向百姓說明核能政策。
- 詢問全球核能使用現況、重大核災原因,並質疑台灣核電廠是否已改善福島核災教訓。
- 肯定台電斷然處置SOP,主張發生核災時應壯士斷腕,灌海水讓機器報廢,人命為重。
- 反對台電民營化,認為民營公司在核災應變決策上會猶豫不決,影響應變時效。
- 質疑獸醫界要求修改藥師法,認為應從「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修法,解決動物用藥缺乏問題,而非讓獸醫撈過界。
- 指出動物用藥市場不具經濟規模,獸醫長期使用人藥,應由農委會核准人用藥品供獸醫使用,而非強迫衛生署修改藥事法。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質疑媒體報導核四核災將造成600萬人死亡的數字來源,認為過於恐嚇人民,宣導不足。
- 指出福島核災主因是決策延誤,台灣應記取教訓,台電斷然處置措施可在1小時內決定處理程序。
- 強調核一、核二、核三廠抗震能力達7級,且921地震時未受影響,核四廠正在進行核安檢驗。
- 主張應待核四廠檢驗結果出爐,讓人民清楚瞭解安全狀況後再進行公投,會更有意義。
- 關切核能發電佔比與替代能源缺口,認為若無核電,電費將增加,影響產業發展,備用容量計算方式應更透明。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詢問爐心熔毀式核子事故的發生機制,以及從海嘯到爐心熔毀、輻射外洩的時間歷程。
- 質疑核四廠是否位於斷層上,以及海底火山的影響,要求原能會提出科學鑑定報告,並主動揭露資訊,避免民眾恐慌。
- 詢問台灣從福島核災學到的教訓,以及斷然處置措施的具體內容、硬體改善情況,是否已達國際標準。
- 要求原能會將OECD及歐盟的專業鑑定報告內容主動公告揭露,讓全民瞭解核安把關的客觀事實。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認為爐心熔毀式核子事故為假議題,但仍需做好未雨綢繆的準備。
- 詢問核一、核二、核三廠是否已通過OECD專業鑑定,並已建立斷然處置SOP,可確保不發生核災。
- 關切核災緊急應變計畫的經費編列、救災物資預算,以及緊急應變法的施行細則更新情況。
- 質疑藥事法修正案,認為獸醫用藥不歸衛生署管,責任歸屬不明,應協商處理。
- 關切五都合併前藥師公會的存續問題,認為應維持現狀或參考護理師公會的合併模式。
林世嘉 立法委員
- 質疑醫策會董事長張珩身兼儀器廠商董事,恐有利益迴避問題,要求衛生署提出專案報告。
- 批評台電「斷然處置措施」為呼攏立法院,質疑其有效性,認為台灣仍可能發生核災,並要求台電總經理澄清是否為「上帝」。
- 質疑原能會、衛生署、軍醫局等單位不清楚全球核電廠30公里內人口超過300萬的數量,以及台灣有多少座,認為其核災應變能力不足。
- 指出中央政府所在地均在核電廠20至30公里範圍內,一旦發生核災,官員恐自顧不暇,應考慮遷都。
- 質疑軍醫局僅有2輛除污車,不足以應付大規模核災,且醫護人員在重症醫療人力缺乏下,恐不願冒險進入災區救治。
- 批評核四興建利益被相關團體瓜分,卻要醫護人員承擔風險,政府應對核災應變能力直接否定。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生署對核災應變的胸有成竹態度,認為台灣缺乏大規模輻射災害經驗,對其專業素養感到矛盾。
- 關切核災發生時,醫院內已住院病患的疏散計畫,以及護理之家、養護機構等長照機構病患的疏散能力,包括所需人力、交通工具及時間預估。
- 批評台電藐視衛環委員會,報告內容敷衍,並質疑台電與醫院簽訂特殊保密協定,隱瞞員工受輻射污染的資訊。
- 要求台電公開與5家第一線急救醫院簽訂的一般合約,並澄清與榮總、三總、台大之間有無其他合約。
- 要求衛生署會同相關部會,於2週內,重新檢討及改善緊急醫療處理之標準處理流程。
- 要求原能會會同衛生署與台電,於1個月內,重新檢討核能電廠周圍之「緊急應變計畫區」之距離,並提出檢討報告送委員會審查。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詢問民眾如何自保,例如購買防護衣的等級、穿著時機及價格,以減輕政府緊急應變負擔,並質疑台電對此不清楚。
- 批評政府核災應變準備不足,訓練與計畫剛起步,且醫院處理輻射污染的專家與設備缺乏。
- 質疑核災發生時,地方政府首長缺乏核災常識,無法有效指揮應變。
- 指出輻射線除鉛外無法阻擋,且防護衣僅防輻射塵,無法防輻射線,強調碘片的重要性。
- 質疑台電總經理對福島核災沒有人因輻射傷害死亡的說法,並舉台灣女士因輻射感染導致胎兒流產的案例,認為政府未正視現實。
- 批評衛生署提供的病床數是欺騙人民,認為在緊急狀況下無法提供大量病床,台灣沒有資格使用核電。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長召開核安會議未邀請宜蘭縣首長,認為核四8公里疏散範圍已涵蓋宜蘭縣,顯示中央對地方的輕忽。
- 質疑核災發生時,宜蘭縣的疏散計畫,認為台2線、台9線、北迴線及國道5號可能淪陷,海空軍支援不明。
- 批評台電蓋最貴核電廠,設備老舊,且備載容量過高,不願使用高單價發電,導致電價高昂。
- 強調73%人民支持停建核四,政府應尊重民意,並表示寧願電費貴一點也要反核。
- 指控台電對竊電集團受害者(家庭主婦)處以高額罰款並移送法辦,缺乏同情心,要求台電檢討處理方式。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指出全球曾有582座反應爐,其中12座爐心熔毀,批評政府對核災歷史教訓認識不足。
- 建議原能會將總統發布緊急命令納入核災應變第一號建議文,以利徵調物資與人力,提升救災規模與法律授權。
- 建議運用Google街景服務等現代科技,提供民眾核災資訊,避免通訊中斷導致恐慌。
- 質疑8公里內無醫院,金山醫院人力不足,衛生署調派其他醫院人員進入災區恐面臨醫護人員不願冒險的問題。
- 質疑台電斷然處置措施在1小時內做出決策是否可行,認為考驗人性,且與國際做法同步但嚴格,要求檢討並納入心理學專家參與演習。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質疑核子損害賠償法上限42億元,對比核災可能影響的數百萬人口,每人賠償金額過低,形同杯水車薪。
- 詢問42億元賠償上限的計算依據,並指出原能會擬將上限提高至150億元是為符合國際核損害補充賠償公約資格,但質疑加入公約的實際好處。
- 要求原能會提供核損害補充賠償公約的詳細規則,以便評估加入與否的利弊。
- 質疑台電斷然處置的留守人員(值班人員及緊急應變人員)能否在緊急事故時全部就定位,並詢問若有人開小差是否涉及刑責。
- 要求台電除了內控機制外,應建立外控機制,確保斷然處置人員能堅守崗位。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詢問WHO對福島核災健康評估報告的態度,是否過於保守,以及報告中假設的搬遷時間與食物污染情況是否符合實際。
- 從醫療專業觀點,指出核災引發的癌症並非無法治療,政府應做好萬全的追蹤和檢測系統。
- 建議衛生署應對輻射爭議進行完整研究,整理所有核輻射報告,並做好宣導工作,安撫民眾恐慌。
- 關切核災發生時,冷卻爐心可能產生大量污染水,詢問台電與原能會如何處理污染水外溢及清除污染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林奏延 衛生署副署長
- 表示高劑量輻射暴露可能造成急性症狀,長期低劑量暴露可能增加癌症風險,衛生署將進行健康風險評估與追蹤。
- 說明台灣緊急醫療救護體系分為到院前與到院後,消防機關負責到院前,衛生署負責到院後緊急醫療體系建置,全國有191家急救責任醫院。
- 指出衛生署已規劃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機制,將醫療分為三級,並規劃19家核災急救責任醫院,整備充足病床。
- 說明近年持續辦理核災急救責任醫院醫護人員輻傷醫療訓練及演練,並邀請美日專家來台指導。
- 表示距離核電廠3公里內無醫院,5公里內有4家,5至16公里內有8家,已要求各醫院訂妥緊急災害應變措施計畫並演練疏散。
- 說明輻射危害分為污染與暴露,WHO報告指出福島縣嬰兒患甲狀腺癌、乳癌、白血病等癌症風險將增加,需長期監測。
- 確保碘片供應無虞,原子能委員會已採購13萬人份,食品藥物管理局可緊急生產每日50萬錠,並可在4天內完成全國所需藥量。
- 指出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因天災造成爐心熔毀式核子事故發生之嚴重災害,由健保局對醫療院所暫行支付醫療費用,另向行政院申請經費挹注,不至於衝擊健保財務。
- 表示核災發生時,急性期需要住院的病人不多,主要工作是疏散區域醫院內原本住院的病人,並進行長期追蹤。
- 說明醫院的醫療除污專區設於急診室門口,可進行大量除污,且用水會回收。
張德明 國防部軍醫局局長
- 說明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衛生署指定核災醫療第三級責任醫院,負責北部核災範圍區內的三級輻傷處理。
- 指出三軍總醫院設有輻射傷害防治中心,平時有6床輻射醫療照護床位,事故發生後可擴充至54床,並具備α活性計數儀及空浮偵測系統,為全國唯一具有鈽污染醫療處置能力。
- 表示國軍部隊備有碘片,目前儲存於三軍衛材供應處,另於陸軍33及39化兵群代屯原能會採購之國家碘片約39萬盒,核子事故發生時配合原能會指導,由地方災害應變中心負責提領與發放。
- 說明近三年三軍總醫院及衛勤部隊配合各級單位驗證輻傷救護作業程序,核災防救應變演練計9場次,均順利完成任務。
- 確認國軍目前有7輛人員除污車及2個人員消除站,但負責代儲碘片,運送部分需回去討論。
周源卿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衛生署負責核子事故相關醫療救護作業,已規劃建置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機制,輔導醫院擬訂核災急救責任醫院計畫,建置核災緊急醫療網。
- 指出衛生署為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進駐成員,負責督導相關醫療救護,地方衛生主管機關通報核災急救責任醫院待命收置傷患。
- 說明核災急救醫療分為三級,第一級為核電廠內,第二級為地區中型醫院,第三級為醫學中心,已規劃19家核災急救責任醫院。
- 表示本會與衛生署持續辦理輻傷醫療教育訓練,並邀請美日專家來台,提升輻射傷害處理能力。
- 說明已研訂「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規範」,訂定掩蔽、疏散、服用碘片等措施基準,並於每年核安演習演練。
- 指出核子事故成因排除後,由本會成立核子事故復原措施推動委員會,協調執行輻射偵測、污染評估等事項。
- 補充說明碘片準備量:8公里範圍內民眾及工作人員準備26萬人4天使用量;8公里外另買40萬盒,其中39萬盒委託國防部存放。
- 解釋台灣緊急撤離區劃定為8公里是參考美國標準,並非20公里,但會視事故演變擴大疏散範圍。
- 說明碘片有效期限為10年,到期會更換,且8公里範圍內民眾已發放1盒2天份,8公里外由國防部代儲,地方政府協助發放。
- 指出核災疏散計畫已做到16公里,但疏散是逐步進行,8到16公里民眾並非所有人都要疏散,會視風向分區疏散,預計需1到3天。
- 說明核電廠選址時已考量地震因素,經多次調查,核四廠下方沒有活斷層,且核電廠設計抗震能力達0.4g,可承受7級地震。
- 解釋斷然處置措施分管理程序與硬體兩方面,要求台電在1小時內做決策灌海水,並加強緊急柴油發電機、深水池耐震度及送水管路等硬體設備。
- 指出OECD專家檢視台灣核電廠壓力測試結果,認為符合歐洲要求,日本專家也認為台灣核電廠可存活,符合國際標準。
- 說明核四廠發生爐心熔毀機率為百萬分之一,每年每座核能電廠收取5400萬核子事故應變基金,用於應變準備。
- 澄清核災損害賠償上限42億元為早期計算,目前正修法提高至150億元,以符合國際核損害補充賠償公約資格。
- 表示核四廠8公里疏散範圍尚未公告,行政程序完成後會邀請宜蘭縣參加應變組織,救災主力為地方政府與軍方支援。
李漢申 台電公司總經理
- 說明台電公司吸取日本福島事件經驗,已擬訂對策並完成多項改善,確保複合性天然災害下仍有多重電力、多樣水源供爐心冷卻使用。
- 表示已訂立「斷然處置」措施,於緊急情況下寧願放棄核能電廠,將海水、生水注入反應爐冷卻爐心,確保不發生爐心熔毀。
- 說明核災醫療體系分為三級,廠內醫務室為一級,初步除污急救後,送二或三級急救責任醫院救治。
- 指出台電公司委託台北榮民總醫院執行為期5年「輻射傷害防治技術精進與病患收治合作計畫」。
- 說明已劃定核能電廠周圍8公里內為緊急應變計畫區,並建置核子事故民眾預警系統,配合規劃民眾集結、疏散及收容措施。
- 表示台電公司依法對各核能電廠周圍實施長期環境輻射監測,推導民眾可能接受的輻射劑量,長期追蹤評估影響。
- 承諾台電公司將以最嚴謹的態度,配合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規劃及執行必要之各項措施。
- 說明核電廠抗震能力達7級,地震發生時警報系統會自動停機,並啟動應變措施。
- 表示核電廠內24小時均有人員值班,這些值班人員及緊急應變人員將執行斷然處置,並有備援控制場所支援。
- 說明台電與5家第一線急救醫院簽訂急救服務協定,但無特殊保密協定,也無與榮總、三總、台大簽訂其他合約。
- 澄清福島核災至今無人因輻射傷害死亡,僅2人受到輻射灼傷。
- 說明台電備用容量規劃為15%,目前有22.7%,但核能發電為24小時運轉,其他電廠有大修或故障,備用容量有其必要。
- 表示核四廠目前正在進行核安檢測,預計6個月內完成,並強調核電廠蓋在岩盤上,位置、技術及管控安全無虞。
- 說明台電在發現竊電集團詐騙用戶後,會依電業法規定處理,但若用戶非竊電,不會以竊電案辦理。
康照洲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局長
- 說明藥事法規範人用藥品審核及管理,無法確認人用藥品供動物使用之適當性,可能引發人畜共通疾病抗藥性、食物藥品殘留及藥商責任等問題。
- 指出依現行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人用藥品使用於動物仍屬動物用偽藥或禁藥,動物缺藥問題無法解決。
- 表示歐美動物用藥管理,僅在極例外情形下,獸醫師方得使用人用藥品,且規定於動物用藥相關法規中。
- 建議動物保護法修正草案增訂獸醫師例外使用人用藥品規定並授權訂定管理辦法,即可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處理,無修正藥事法之必要。
- 同意將醫療器材定義修正,納入「物質」、涵蓋「相關物品」,並將「控制生育」修正為「調節」,以與國際規範一致。
- 說明獸醫界要求修改藥師法,讓藥品能賣給獸醫院,將導致人用藥品管理出現缺失,應由動物用藥管理解套。
- 指出獸醫師使用人用藥在農委會定義下仍屬偽藥禁藥,若農委會未核准,衛生署無法開放藥品給獸醫使用。
- 建議由獸醫師公會列出目前使用的藥品清單,再由衛生署與農委會共同審核,解決動物用藥問題。
- 表示衛生署會與疾病管制局共同負責抗藥性問題,但強調應由農委會主動管理動物用藥,並建置完整管理機制。
謝芙美 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代理局長
- 說明經濟動物原本就有核准用藥,但寵物用藥市場小,登記量不足,獸醫長期使用人用藥。
- 指出動物保護法修正草案已增訂獸醫師於例外情形得使用人用藥品之規定,並授權訂定相關管理辦法。
- 坦承動物藥品市場不具經濟規模,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流程繁瑣,獸醫確實有需要使用人用藥品。
- 表示農委會與衛生署已密切聯繫,將積極處理動物用藥不足時可使用之人用藥品列冊與公告事宜。
- 說明依照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規定,未登記為動物藥品的人用藥,即使獸醫使用仍屬偽藥,但現行法規對獸醫師使用偽禁藥無規範。
- 坦承農委會長期未對動物用藥立法規範,導致獸醫使用人用藥面臨非法狀況,承諾將進行總檢討並與衛生署、獸醫公會溝通。
鄧素文 衛生署護理及健康照護處處長
- 說明已列出核一廠範圍內11處護理之家,共6百多床,一旦發生核子事故,將疏散至區域外其他護理之家或醫院。
- 指出疏散過程會通知家屬,安排交通工具(救護車、復康巴士等),並由醫院、護理之家、家屬及志工、消防等人員協助搬運。
- 預估核一廠範圍內約有250位臥床病患需救護車疏散,救護車一趟最多載2名病患,但不敢保證能在第一時間或半天內完成疏散。
邱垂章 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組長
- 說明獸醫師法或藥品管理法中賦予獸醫師的醫療權與調劑權並未像人用藥物一樣是分開的,獸醫師可以醫療並做調劑的動作。
- 指出動保法修正公告人用藥物類別後,獸醫師就自然有調劑權,此事與藥事法完全無關。
陳延芳 衛生署國健局組長
- 說明世界衛生組織針對福島事件所提報告採取保守態度,評估時避免低估健康風險影響,假設搬遷工作需4個月。
- 指出福島核災後最慢搬遷的地區約1個多月後遷離,但WHO報告採取保守估計為4個月。
- 表示核災後會進行食物輻射檢測,避免民眾食用污染食品。
- 說明WHO報告評估福島核災最大風險為甲狀腺疾病,受照女嬰癌症風險增加4%,可靠服用碘片避免甲狀腺傷害。
許銘能 衛生署醫事處處長
- 說明防護衣的目的在於防止輻射塵沾到身上,無法阻隔輻射線穿入,主要用於搶救或除污過程。
- 指出救災人員進入救災場所前需先服碘片,並穿著防護衣,避免沾染輻射塵或污染物質。
- 說明核電廠員工受輻射污染後,第一時間送往附近的二級或三級醫院,例如核一廠送淡水馬偕,核二廠送署立基隆醫院,核三廠送枋寮及安泰醫院,共5家醫院為第一線負責。
- 澄清衛生署未與台電簽訂特殊保密協定,且不清楚台電私下有無與醫院簽約照顧員工。
- 表示醫療除污不一定用淋浴式,可用海綿擦拭粉塵,經偵測無輻射後送醫院,不會瞬間產生大量病患。
- 說明醫策會董事長不會涉入醫院評鑑結果,評鑑委員採抽籤,無利益迴避問題。
- 指出核災發生時,醫護人員不會調入熱區,而是在外圍2至3公里處待命,由消防單位將病患除污後送至後方醫院。
- 支持爐心熔毀時發布緊急命令,以利統籌調度醫療人力與物資。
黃三桂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局長
- 說明核災屬天災,會比照921地震做法,由健保局先代墊醫療費用,最終由行政院預備金處理,不衝擊健保財務。
- 指出因核災而健康受害的人到醫院求醫,全部可用健保,行政院會公布認定標準。
相關後續
- 本日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
- 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 楊委員曜、鄭委員汝芬及陳委員亭妃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及要求提供資料者,也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討論事項六
併案審查「藥事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吳秉叡等24人擬具「藥事法第一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併案審查陳其邁等21人擬具的「藥事法第33條及第50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吳秉叡等24人擬具的「藥事法第1條、第33條及第50條條文修正草案」。
- 核心議題在於討論是否應修改藥事法,以解決獸醫診療機構合法購得人用藥品的問題,以及動物用藥品的管理、抗藥性及食品殘留等相關疑慮。
相關爭議
- 藥事法修正的必要性:江惠貞委員認為藥事法針對醫師和人類用藥,獸醫師和動物用藥應在相關法律(如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中修正,不宜修正藥事法。
- 人用藥品用於動物的合法性與管理:衛生署表示,即使開放,獸醫使用人用藥仍屬偽藥或禁藥,且可能引發抗藥性、食物殘留等問題,認為應由農委會解釋合法性並規範。
- 責任歸屬與管理機關:陳其邁委員指出抗藥性、食物殘留等問題應由衛生署管理,而非農委會,批評兩部會互推責任,導致問題無解。
- 獸醫用藥品目列冊方式:農委會與衛生署就動物用藥不足時,可使用之人用藥品列冊方式(正面表列或負面表列)有不同意見,影響管理實務。
- 修法過渡期藥荒與管理規範:林淑芬委員要求衛生署與農委會應立即協調,提出修法過渡時期動物藥荒解決方案及動物診療機構的暫時管理規範。
立法委員發言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法旨在解決寵物缺藥危機,批評衛生署與農委會互踢皮球。
- 強調人用藥品用於動物的抗藥性、藥品殘留及藥商責任問題,應由獸醫師負責。
- 指出農委會不懂藥品管理,抗藥性、食物殘留等問題應由衛生署負責,兩部會應協調解決。
- 強調應對動物用藥建立完整配套管理機制,包括藥品流向、抗藥性等,衛生署應主動負起責任。
- 指出貓不能吃普拿疼等物種用藥差異,強調藥品管理應術業有專攻,不能將末端管理交給防檢局。
- 認為農委會長期怠職導致動物用藥問題,若動保法修正後獸醫師可合法調劑人用藥物,則無需修藥事法。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認為藥事法針對醫師和人類用藥,獸醫師和動物用藥應在相關法律(如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中修正,不宜修正藥事法。
- 質疑獸醫使用人用藥品是否合法,並提出臨時提案,要求政府在過渡期內列冊可供獸醫使用之人用藥品。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主張獸醫界應從動物用藥部分修法,而非修改藥師法,避免撈過界。
- 指出動物用藥廠無法生產高端藥品,獸醫界長期偷偷使用人用藥,但衛生署嚴格管控導致藥荒。
- 建議讓動物藥品可以偷偷使用人類藥品,或由農委會核准哪些人用藥品可供獸醫師使用。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生署與農委會立即會商,提出修法過渡時期解決方案,期間不得因藥商販賣人用藥品給獸醫診療機構而予以裁罰。
- 批評農委會長期怠忽職責,導致動物用藥無法可循的暫時不合法狀況,要求兩部會立即協調解決動物藥荒及用藥管理問題。
- 指出若動保法修正公告人用藥物類別後,獸醫師自然有調劑權,則無需修藥事法,證明農委會長期怠職。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詢問在動物身上使用人用藥品是否違法,以及在未修法完成前,如何使用才不違法,強調農委會應解釋。
- 認為此案必須協商,不宜立即通過。
相關人員回應
康照洲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局長
- 說明藥事法規範人用藥品,動物與人體生理機制不同,無法確認人用藥品供動物使用之適當性。
- 指出人用藥品用於動物可能引發人畜共通疾病抗藥性、食物藥品殘留及藥商責任等問題。
- 表示依現行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人用藥品使用於動物仍屬動物用偽藥或禁藥,動物缺藥問題無法解決。
- 建議動物保護法修正草案增訂獸醫師例外使用人用藥品規定並授權訂定管理辦法,即可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處理,無修正藥事法之必要。
- 強調獸醫界應列出目前使用的藥品清單,再由衛生署與農委會共同審核,以解決動物用藥問題。
- 表示若提案要求衛生署不得裁罰藥商販賣人用藥品給獸醫診療機構,恐與法有衝突,因獸醫師使用該藥仍屬違法。
- 說明抗藥性問題由衛生署與疾病管制局共同負責,但主要由農委會主掌動物用藥管理。
謝芙美 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代理局長
- 說明經濟動物原本就有核准用藥,但寵物用藥市場小,登記量不足,獸醫長期使用人用藥。
- 指出動物保護法修正草案已增訂獸醫師於例外情形得使用人用藥品之規定,並授權訂定相關管理辦法。
- 坦承動物藥品市場不具經濟規模,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流程繁瑣,獸醫確實有需要使用人用藥品。
- 表示農委會與衛生署已密切聯繫,將積極處理動物用藥不足時可使用之人用藥品列冊與公告事宜。
- 說明依照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規定,未登記為動物藥品的人用藥,即使獸醫使用仍屬偽藥,但現行法規對獸醫師使用偽禁藥無規範。
- 坦承農委會長期未對動物用藥立法規範,導致獸醫使用人用藥面臨非法狀況,承諾將進行總檢討並與衛生署、獸醫公會溝通。
- 指出農委會主委已指示研究動物用藥議題,並與衛生署聯絡,公告動物使用人用藥物的類別會很困難,因品目太多,且實務上與管理面有問題。
邱垂章 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組長
- 說明獸醫師法或藥品管理法中賦予獸醫師的醫療權與調劑權並未像人用藥物一樣是分開的,獸醫師可以醫療並做調劑的動作。
- 指出動保法修正公告人用藥物類別後,獸醫師就自然有調劑權,此事與藥事法完全無關。
相關後續
- 邱委員志偉等18人擬具之「藥事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已撤案。
- 本案保留,另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七
審查「藥事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案審查由劉建國等19位委員擬具的「藥事法第13條條文修正草案」,旨在修正醫療器材的定義,使其與國際管理規範一致,並明確醫療器材的作用原理。
- 修正內容包括在醫療器材列示類別中增加「物質」、以「相關物品」涵蓋附件、配件、零件及其他類型產品,並將「控制生育」修正為「調節生育」。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醫療器材之定義,將控制生育、非以藥理、免疫或代謝方法作用於人體以達成其主要功能及軟體、體外試劑納入醫療器材之範圍。
- 提出修正動議,建議在列示類別中增加「物質」,將附件、配件、零件及其他類型產品以「相關物品」涵蓋,並將「控制生育」修正為「調節生育」,以使定義與國際法規範一致,並使作用原理更明確。
相關人員回應
康照洲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局長
- 同意修正動議條文,認為委員所提修正條文可推動,可使我國醫療器材之定義與國際法規範一致,並使醫療器材之作用原理更為明確。
相關後續
- 第十三條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本案已審查完畢,不需交由黨團進行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陳委員節如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八
審查「藥師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本案審查由許智傑等21位委員擬具的「藥師法第28條條文修正草案」,旨在解決五都合併後,現仍存續且不願合併之縣市藥師公會的組織運作問題,使其得以維持現狀,保障社員權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藥師法第28條,允許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成立的藥師公會不受同一區域內同級公會以一個為限的限制,使其得以維持現狀。
相關人員回應
康照洲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局長
- 對修正草案沒有意見,尊重委員意見,認為可使現仍存續且不願合併之縣市藥師公會維持現狀,有助於其維護社員權益且更具調和不同意見之功能。
相關後續
- 本條通過。
- 本案已審查完畢,不需交由黨團進行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陳委員節如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九
臨時提案 (下午會議 5項)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通過5項臨時提案,主要聚焦於核安資訊更新、動物用藥管理、緊急醫療應變流程檢討及核災應變區劃定等議題。
- 提案旨在強化政府在核能安全與醫療應變方面的透明度與實務能力,並解決動物用藥品管理上的法規困境。
相關爭議
- 動物用藥列冊公告方式爭議:農委會對「可使用之人類用藥正面列冊並公布」的提案文字有疑慮,認為「列冊」與「公告」可能產生法上衝突與管理實務困難,主張先協商再決定。
- 修法過渡期動物用藥合法性:衛生署與農委會就修法過渡時期獸醫使用人用藥品的合法性存在爭議,衛生署認為未登記即為偽藥,農委會則指出現行法規對獸醫師使用偽禁藥無規範,導致藥商不敢供貨。
立法委員發言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應於2個月內更新網站中相關核安資訊,以提供民眾詳實核安資料。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積極鼓勵業者研發專屬動物用藥品,並協同衛生署於1個月內將動物藥品不足時,可使用之人類用藥正面列冊,並公布於「動物用藥品資訊服務網」。
- 傾向採納衛生署的修正意見,即將「公告」修正為「公布」,並保留「列冊」文字,認為這樣雙方都有照顧到。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生署會同相關部會,於2週內,重新檢討及改善緊急醫療處理之標準處理流程,以保障「基層」醫事、消防等救災人員的安危無虞。
- 提案要求原能會會同衛生署與台電,於2週內,重新檢討、劃定核能電廠周圍之「緊急應變計畫區」之距離,以保障居於核電廠周遭之國人安危無虞。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生署與農委會立即會商,提出修法過渡時期解決方案,期間並不得因藥商販賣人用藥品給獸醫診療機構而予以裁罰。
- 修正提案內容為:「爰提案要求衛生署與農委會共同提出修法過渡時期動物藥荒解決方案及動物診療機構的使用暫時管理規範。」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強調農委會對藥品管理不專業,抗藥性等問題應由衛生署負責,兩部會應協調解決動物用藥問題。
- 指出獸醫師公會應列出用藥清單,衛生署與農委會共同審核,並針對藥品管理分級,說明公告時應一併說明管理方式。
相關人員回應
康照洲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局長
- 同意江惠貞委員提案,但建議將「公告」修正為「公布」,並將「鼓勵業者研發」部分刪除衛生署職責,改由農委會主責,衛生署協同。
- 針對林淑芬委員提案,表示若提案要求衛生署不得裁罰藥商販賣人用藥品給獸醫診療機構,恐與法有衝突,因獸醫師使用該藥仍屬違法。
- 同意林淑芬委員修正後的提案精神,即兩部會共同提出修法過渡時期解決方案及管理規範。
- 表示獸醫師應列出目前使用的藥品清單,再由衛生署和農委會共同審核,以解決動物用藥問題。
謝芙美 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代理局長
- 同意江惠貞委員提案刪除衛生署職責部分,但對「列冊」與「公布」有疑慮,認為執行面不清楚,可能產生管理問題,建議先刪除「列冊」並與衛生署討論協商。
- 表示依照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規定,未登記為動物藥品的人用藥,即使獸醫使用仍屬偽藥,但現行法規對獸醫師使用偽禁藥無規範,導致藥商不敢供貨。
- 同意與衛生署共同召開會議,面對並解決動物用藥問題。
周源卿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針對劉建國委員提案,要求重新檢討核能電廠周圍「緊急應變計畫區」之距離,建議將「2週」修正為「1個月」,並刪除「劃定」二字,改為「並提出檢討報告送委員會審查」。
相關後續
- 徐少萍立法委員所提臨時提案第一案通過,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應於2個月內更新網站中相關核安資訊。
- 江惠貞立法委員所提臨時提案第二案修正通過,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積極鼓勵業者研發專屬動物用藥品,並協同衛生署於1個月內將動物藥品不足時,可使用之人類用藥正面列冊,並公布於「動物用藥品資訊服務網」。
- 林淑芬立法委員所提臨時提案第三案修正通過,要求衛生署與農委會共同提出修法過渡時期動物藥荒解決方案及動物診療機構的使用暫時管理規範。
- 劉建國立法委員所提臨時提案第四案通過,要求衛生署會同相關部會,於2週內,重新檢討及改善緊急醫療處理之標準處理流程。
- 劉建國立法委員所提臨時提案第五案修正通過,要求原能會會同衛生署與台電,於1個月內,重新檢討核能電廠周圍之「緊急應變計畫區」之距離,並提出檢討報告送委員會審查。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1701
- 卷/期/冊
- 102/17/1
- 發布日期
- 2013-04-18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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