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內政委員會審查公寓大廈條例、都更與公設保留地解編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3-28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聚焦兒童防墜設施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代理限制。會議中,內政部報告都市更新實務問題與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現況,提出多項修法對策,並引發委員對都更利益分配、政府角色、公設地活化及華光社區拆遷等議題的廣泛質詢。多項法案修正通過或送協商,並通過要求內政部定期檢討公設地解編、協助華光社區居民及警政署檢討執法過當的臨時提案。

討論事項一

審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七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數項修正案,核心議題包括兒童防墜設施的設置規範,以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委託代理出席的比例限制。

相關爭議

  • 兒童防墜設施的設置應確保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兼顧安全與市容,內政部需訂定認定標準。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委託代理出席的比例限制,尤其針對受託人可代理人數的上限,以避免權力過度集中。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丁守中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質詢。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詢。

紀國棟 立法委員

  • 質詢。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質詢。

薛凌 立法委員

  • 質詢。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質詢。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質詢。

相關人員回應

蕭家淇 內政部政務次長

  • 表示意見並即席答復。

沈維正 經濟部工業局組長

  • 即席答復。

相關後續

  • 第一案保留,送黨團協商。
  • 第二案及第三案併案審查,修正通過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有12歲以下兒童住戶得設置防墜設施,但需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設置理由消失後應改善或回復原狀;第八條第三項照案通過。
  • 第四案及第五案併案審查,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第六案另定期舉行會議,待行政院版本送立法院後併同討論。
  • 第七案修正通過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調整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委託代理出席的比例限制,受託人所佔區分所有權或人數超過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 以上各案除第六案外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其中第一案須經黨團協商,餘毋須協商,並推請江啟臣委員作補充說明。
  • 通過附帶決議一項:內政部應於1個月內公告「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於外牆面防墜設施」之認定標準,並廣為周知。
  • 通過臨時提案一項:營建署應研議建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評鑑機制,定期評鑑並公布結果。

討論事項二

內政部專題報告與質詢:「我國都市更新發展之實務問題及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作業現況」

核心議題

  • 內政部就都市更新發展的七大實務問題(如利益流向、單元劃定、資訊不對等、少數權益保障、實施風險、公地利用及繼承稅捐等)提出修法對策,並報告全國約25,714公頃公共設施保留地(價值約7兆元)的解編作業現況與構想,以因應高齡少子化、都市計畫人口高估及閒置用地活化等問題。
  • 委員質詢內容涵蓋華光社區拆遷爭議與居住正義、警察隨扈任務衝突、都更條例修法方向(重建與整建維護平衡、政府主導公地都更比例、真合建假權變稅捐減免)、公設地解編時程與執行細節、地震防災與都更必要性、都更實施者資格審查、工業區地目變更、都更費用分配透明化、消防人力不足及寺廟合法化等廣泛議題。

相關爭議

  • 華光社區拆遷與居住正義:委員質疑法務部強拆華光社區,政府未落實安置承諾,且警方粗暴排除媒體與聲援者,違反兩公約保障的居住權利;內政部則表示華光社區非都更案,由財政部主導,其資源協助有限。
  • 警察隨扈制度:委員指出警察擔任隨扈與其維護公共秩序的職責衝突,可能導致共犯結構或特權,建議檢討隨扈制度並建立獨立特勤系統;部長承諾請警政署檢討。
  • 都更法修法方向:委員質疑現行都更過度偏向重建,忽略整建與維護,建議新法應納入多樣化都更方式;部長同意可在審查時討論。
  • 公地主導都更比例:委員質疑政府主導大面積公有地都更的「原則上」說法,擔憂留下操弄空間,要求明確化公地主導的比例和例外情況;營建署表示細則會訂50%以上,但財政部有其他考量。
  • 真合建假權變稅捐減免:委員認為都更地區的協議合建應享稅捐優惠以鼓勵都更;財政部與營建署擔憂可能造成逃漏稅,且會引發非都更地區比照辦理的要求。
  • 都更爭議解決機制:委員質疑行政院版調解委員會的效率與公正性,以及與台北市政府仲裁模式的歧見,擔憂政府作為球員兼裁判;營建署認為雙方版本差異不大,且仲裁需雙方同意,政府應積極協助協調調處。
  • 都更實施者適格性:委員指出許多都更案因實施者背景不明、財務能力不足導致失敗,建議建立實施者登記與資格審查制度;營建署坦承現行法規缺乏資格限制,承諾檢討。
  • 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委員質疑解編作業的審慎性,擔憂解編後若需使用將難以重新編入,且可能產生內線交易導致社會不公;部長強調將審慎處理,並鼓勵民眾保留土地,承諾會清查近期買賣紀錄。
  • 地震防災與都更:委員強調台灣地震頻繁,老舊建築物耐震係數不足,都更是唯一解決方案,質疑現行都更門檻過高、進度緩慢;部長同意都更是重要政策,需平衡各方利益,並將都更與公設地解編結合,以提供政府籌碼。

立法委員發言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華光社區強拆案,政府未落實對住戶的安置承諾,警方執法粗暴排除媒體,且此案為政府為BOT利益強拆民宅。
  • 質疑警察擔任隨扈與其警察身分衝突,隨扈工作可能使其變成被保護者的共犯結構,影響警力部署與警察本職,要求內政部檢討警察任務。
  • 要求內政部於本會期內提出警察任務檢討報告,說明具體作法。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肯定內政部都更條例修正案的用心,但認為現行都更政策過度鼓勵重建,忽略整建與維護,建議新版應納入兩種以上都更方式,以增加周延性與選項。
  • 建議公有土地主導都更的「大面積、高比例」應明確定義為50%以上,並將例外情形明定於施行細則,或直接刪除「原則上」以避免操弄空間。
  • 提出「真合建假權變」的稅捐減免問題,認為都更地區的協議合建應比照適用賦稅優惠,以利都更推動。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質詢全國25,714公頃公共設施保留地長期未徵收、未開發利用,導致人民權益受損,政府長期漠視,應積極檢討解編。
  • 指出都市計畫法規定應定期通盤檢討,但地方政府卻拖延數十年,內政部未盡把關責任,導致人口高估、公設地閒置。
  • 要求內政部應對地方政府設定時程,並以「胡蘿蔔與棒子」政策督促地方政府進行公設地檢討與解編,以活化土地並解決社會住宅等問題。
  • 建議中央應配合都市計畫每5年期程,定期檢討公共設施保留地閒置情況,並指導地方政府。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強調兩公約保障所有人的適當居住權,不分合法與否,政府在未安置前不應強制拆遷,質疑江宜樺院長與法務部對居住權的定義。
  • 質疑內政部在都更中扮演的角色,若政府在法院訴訟、仲裁、協調及租稅減免等環節扮演過重角色,恐淪為「球員兼裁判」。
  • 關切都市更新基金投資標的物標準,建議將嘉義市火車站都更計畫納入考量,以協助地方發展。
  • 擔憂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後,地方政府若不積極活化利用,將失去解編目的,要求內政部加強督導與地方溝通。

張慶忠 立法委員

  • 關切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後的土地使用與活化方式,建議透過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並成立基金解決相關問題。
  • 建議政府應研議相關法令,要求公寓大廈所有人定期清洗或維護外牆,以改善市容,並提供初期獎勵與補助。
  • 建議將都更報告中「政府協助財團強徵強拆之疑慮」的「財團」二字改為「業者」或「實施者」。
  • 質疑內政部修訂都更條例的時機,是否為解決文林苑問題,並建議在公辦與民間自劃單元之外,可有改良式作法,由政府主導前階段規劃。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指出華光社區都市計畫變更由內政部核定,內政部對安置現住戶有決定權,應協助處理。
  • 強調台北市老舊建築耐震係數不足,若發生大地震恐造成毀滅性災難,都更是唯一解決老舊不安全房屋問題的辦法。
  • 認為都更修法不應只提高門檻,而應將分配透明化、公平化,解決實施者獨佔利益,並將獎勵樓地板面積公平分配,才能加速都更。
  • 指出過去權利變換常有「真協議假權變」現象,因協議合建需繳增值稅而權利變換不用,建議解決分配問題以提升都更意願。

黃文玲 立法委員

  • 質疑南投縣長李朝卿涉貪交保後申請復職,考量災後重建經費發包問題,認為其不適任,要求部長道德勸說其勿復職。
  • 關切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進度,要求內政部加速辦理,並說明1.9億元行政經費的補助方式,希望4年內完成。
  • 澄清內政部對都更強制拆除的立場,認為應由地方政府執行而非推給法院,以避免曠日廢時。
  • 擔憂都更同意比例提高會影響都更推動,但認為關鍵在於權益變換的透明與細膩,而非門檻高低,並關切文林苑案的協商進度。

羅淑蕾 立法委員

  • 質疑台灣水資源管理不當,早期溝、圳、渠的儲水功能喪失,導致乾旱缺水、雨季淹水,要求內政部在國土規劃中納入水資源管理。
  • 認為現行都更窒礙難行,應檢討文林苑案將獨立產權劃入的不合理性,並建議修法應將「釘子戶」定義清楚,排除獨立產權戶。
  • 質疑都更同意門檻拉高至90%將使都更難以進行,建議應在法律鬆緊間拿捏,並支持在整合前不預售的規定。
  • 質疑張金鶚擔任台北市副市長後設立「第三方平台」處理文林苑案的必要性,認為政府應直接由縣市政府拆除,避免推諉責任。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關切文林苑案失敗後,內政部如何確保類似事件不再發生,並強調新版都更應注重權益變換公平性與資訊透明。
  • 質疑行政院版調解委員會的效率,以及與台北市政府仲裁模式的歧見,認為內政部應更積極尋找公平點,並釐清政府在爭議解決中的角色。
  • 關切社子島開發進度,指出馬總統承諾700億預算開發,但實質進度緩慢,要求內政部與台北市政府溝通,給予社子居民機會。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長對於南投縣長李朝卿申請復職的批准權限,認為地方制度法第78條「得」准予復職賦予部長裁量權,應考量社會觀感與公共利益。
  • 質疑南投縣政府工程弊案叢生卻仍獲金質獎章,要求內政部查察金質獎章的追回問題,並清查內政部補助南投縣政府的工程有無官商勾結。
  • 要求警政署於1週內提出華光社區拆遷案中警察執法過當的檢討改善措施及懲處原則報告。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關切合宜住宅退訂後遞補機制,並詢問河濱部落原住民是否有優先承購或取得機會,建議應訂定更符合公平正義的政策方案協助。
  • 質疑內政部對陸資來台購置房地產實施總量管制的必要性,擔憂影響房地產健全發展,建議應將陸資視為外資,由自由市場決定,並明確規範禁止項目。
  • 關切溪洲部落遷建計畫停滯,要求內政部追蹤了解,並提供必要協助。

蔡正元 立法委員

  • 擔憂台北市老舊建築耐震不足,若發生6級以上地震將造成毀滅性災難,強調都更是重要手段,但目前面臨諸多障礙。
  • 強調都更公權力應主動積極介入,貫徹執行,地方首長應有更強決斷力,中央應賦予地方更多公權力。
  • 質疑都更實施者缺乏適格性審查機制,導致許多來路不明的公司介入,造成都更失敗與民事糾紛,要求內政部建立實施者登記與資格審查制度,並檢討過去實施者背景。
  • 提醒內政部應檢討都更實施者問題,避免因無都更而導致地震亡魂,承諾在委員會審查時再報告。

薛凌 立法委員

  • 質疑台北市仍有418公頃工業區未活化利用,建議內政部應主動研議修法,放寬工業區變更為商業區或住宅區的規範,以解決都更爭議。
  • 質疑內政部所提「民眾自行發起都更」的立意雖好,但未考量學者專家出席會議的車馬費等衍生費用由誰負擔,認為政府應交代清楚。
  • 指出都更審議委員中民間代表收取車馬費的現象,可能影響審議公正性與效率,導致都更案被刁難拖延,要求內政部解決此問題。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指出公共設施保留地是長年問題,地方政府未依都市計畫法定期通盤檢討,導致土地閒置,要求內政部主動要求地方政府核實檢討。
  • 建議內政部應將戶政司的人口數據轉化為資訊,並要求地方政府在檢討公設地時,考量人口發展趨勢(如少子化、人口外流)及20至30年後的狀況。
  • 建議內政部在公設地解編作業中,應考量河川新生地與跨鄉鎮體育設施的區位,以活化利用閒置的體育場用地。
  • 要求內政部在公設地解編作業中,應協調相關部會提供最佳資訊,確保地方政府在檢討時能全面考量,使檢討更完整澈底。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指出25,000公頃公共設施保留地長期凍結人民財產與都市發展,是台灣經濟失落的重要原因,建議中央法令應為地方開路,解決地方政府受綁手綁腳的困境。
  • 分享台南市活化公共設施保留地經驗,如將社區公園解編、修改學校用地規劃,並透過跨區重劃實現土地活化與都市機能提升,強調地方政府可努力之處。
  • 指出小學用地1.5公里限制不合理,應因地制宜,並建議公園綠地維護應動用社區資源,而非僅依賴政府經費。
  • 強調都市更新應是「系統更新」,而非僅拆老房子蓋新房子,應配合整體系統規劃,避免都市機能衰退,並呼籲將此概念納入都更法。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強調台灣地震頻繁,老舊建築防震有疑慮,建議都更應優先針對具公共安全疑慮地區,並結合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以提供政府籌碼進行大規模都更與安置。
  • 建議都更應採「整體規劃」而非「個案式」推動,並將公共安全、防災納入公設地檢討的優先考量,制定指導方針供地方政府參考。
  • 質疑現行都更導致豪宅突兀,與都市景觀不符,呼籲加速景觀法立法,並將都市設計與景觀連結納入都更考量。
  • 關切學校用地活化利用後,若轉作社會住宅或青年住宅恐增加人口密度,與都市疏遷目的矛盾,強調公有地應以公有公用為原則,避免私有化。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肯定內政部解編公設地是德政,但質疑解編比例、階段區分及時程,建議中央在大原則上應授權地方政府因地制宜,避免過度介入細節。
  • 指出政府對已開闢未徵收公設地的市值補償問題未正面回應,質疑內政部欲由政府作東壟斷容積移轉市場,恐導致市場萎縮、交易困難,甚至違憲。
  • 要求內政部針對容積移轉辦法召開公聽會,並承諾送立法院備查,以確保正當程序與各界意見納入考量。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指出文林苑案「全盤皆輸」,同意戶與王家皆流離失所,凸顯都更條例改進空間,強調都更應與都市計畫法結合,由政府先行整體規劃,而非建商主導。
  • 批評政府組織再造未完成,各部會各自為政,缺乏橫向聯繫,建議部長向院長建議成立跨部會專案小組整合國土規劃與都更,以改變現況。
  • 強調華光社區拆遷案凸顯政府未做好安置問題,所有相關法條對安置規定過於簡陋,要求都更條例修法應詳細規定安置計畫,並由政府提供籌碼先安置後拆除。
  • 指出政府缺乏籌碼安置拆遷戶與興建社會住宅,是因公設地被鎖住未能解套,支持部長推動公設地解編以提供政府籌碼進行安置。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關切華光社區拆遷案中警方執法過當,拉扯記者阻礙採訪,質疑警察執法尺度未隨兩公約實施而進步,要求內政部1個月內調查並提交書面報告。
  • 詢問營建署長與台北市準副市長張金鶚教授對都更議題的看法差異,特別是第三方公正平台、代拆機制及協議合建稅捐減免等爭議點。
  • 指出張金鶚批評內政部、台北市與法院在都更議題上互踢皮球,缺乏整合與配套,導致都更成案件數不多,尤其集中雙北市。

紀國棟 立法委員

  • 肯定部長4年內解編公設保留地的魄力,但提醒應審慎評估,避免解編後若需使用難以重新編入。
  • 擔憂公設地解編政策可能引發內線交易,導致少數人提前購買土地而獲取暴利,形成社會不公,要求內政部防範並清查半年內買賣紀錄,對近期買賣的土地應慢一點解編。
  • 強調雖然政策立意良善,但若有少數人從中獲取暴利,將損害政策的公信力,呼籲內政部謹慎行事。

相關人員回應

李鴻源 內政部部長

  • 台灣人口高齡少子化,都市發展應集約化再開發舊市區,並檢討無需求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予以解編,以落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
  • 都市更新條例全面修正55條、新增19條、刪除1條,解決都更利益流向開發商、民間劃定單元、資訊不公開、少數權益保障不足、實施風險、公有土地利用及繼承稅捐等七大問題。
  • 提高都市更新同意門檻,取消多數決協議合建申請政府代為強制徵收規定,強化權利變換計畫須徵求多數同意,並改進代為強制拆遷機制,須先協調調處,不服者可提行政訴訟。
  • 改進權變預售機制(建築物全數拆除後始得預售),授權訂定同意書取得方式,並給予撤回同意書機會。
  • 賦予公產管理機關合理利用公地空間,課予政府主導大規模公地更新責任,並擴大政府主導都更能量。
  • 釐清參與都更名義人爭議,並協助解決協議合建套用權利變換的問題,減徵部分稅捐。
  • 全國約有25,714公頃未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總徵收費用約7兆元,政府無力負擔。將因應高齡少子化、都市計畫人口高估及生活圈模式檢討公設地需求。
  • 目標4年內完成公設地解編,7月將草案報行政院核定,透過都市計畫手段,將土地還給民眾,政府亦可取得籌碼解決社會住宅、長照問題,並挹注財源。
  • 對於華光社區案例不清楚,但認同兩公約保障居住權,政府應先安置後拆遷,但政府目前缺乏安置籌碼。
  • 認為政府在都更中應扮演積極的仲裁者角色,地方政府應主導,承諾會檢討警察擔任隨扈與其任務衝突的問題。
  • 強調都更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政策,但執行面需嚴謹、充分溝通、資訊透明,確保三方權益,並將公設保留地解編與都更結合,提供政府籌碼。
  • 承諾內政部會積極督導地方政府進行公設地檢討,並提供1.9億元行政經費補助,目標4年內完成,並將所有資訊公開,納入多方專業考量。

蕭家淇 內政部政務次長

  • 針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表示意見並即席答復。

葉世文 內政部營建署署長

  • 說明現行都市更新條例雖修正重點在重建,但產業行動計畫及城鄉風貌改善亦投入預算於整建、維護(拉皮),並考慮將整建維護在都更條例中更明顯呈現。
  • 解釋公有地主導都更比例在細則中原則上訂為50%以上,但國有財產署可能有其他考量,政府主導可委託民間OT,主導權仍在政府。
  • 說明財政部對協議合建免稅的顧慮,擔憂造成逃漏稅及非都更地區比照要求,且都更地區協議合建已享容積獎勵,誘因足夠。
  • 指出過去地方政府在通盤檢討時較忽略公共設施保留地,本次專案檢討將強制要求地方政府處理,並提供作業經費補助。
  • 說明公設地解編後需透過都市計畫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等,再經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將部分土地還地主,地方政府可取得部分高價值土地成立基金。
  • 表示現行無強制性外牆清洗規定,但會研議參考國外案例訂定辦法。
  • 說明都更調處委員會成員多為建築師、估價師等專業人士,目前已有7個地方政府成立,效率仍需加強;認為仲裁需雙方訂定條款,政府的調處機制具法律效力,第三方NGO平台則無法律授權。
  • 澄清行政院與台北市政府的都更條例版本內容差異不大,約90%以上內容相同。
  • 說明社子島開發已完成主要計畫,並於100年6月公布實施,現由開發公司執行環評與區段徵收,因地窪需大量填土。
  • 說明都市更新基金用於投資地方繁榮、市容改善的都更案,而非完全以營利為目的,會協助符合條件的計畫。
  • 說明公設地解編計畫分階段進行,4年內完成,先保留防災、鄰避設施等必要公設,其餘透過都計變更與重劃,將部分土地還地主,並利用基金解決不能解編部分。
  • 解釋政府推動容積移轉銀行是為公共利益,避免利益歸建商,但目前仍在研議階段,會辦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
  • 表示都更實施者目前無資格限制,但新的都更條例鼓勵自主都更,政府會補助前階段規劃費用,承諾會檢討實施者適格性問題。
  • 說明工業區轉型科技園區、軟體園區等,若台北市政府提出需求,內政部會協助檢視相關法規,但主動權在地方政府。

王銘正 內政部地政司司長

  • 說明內政部依照立法院決議,已完成陸資來台購置房地產總量管制機制先期研議,初步有共識,將循程序發布。
  • 解釋總量管制目的非打房,而是防止陸資炒作房地產,對於購買數量與移轉機制進行規範,但仍允許依居住或業務需求購買。

陳興隆 內政部營建署都市計畫兼都市更新組組長

  • 說明華光社區都市計畫變更為特定區的政策背景。

黃正雄 內政部民政司副司長

  • 說明未立案宮廟主要因土地產權問題,積極推動宗教團體法立法,並成立小組輔導地方政府協助寺廟合法化。
  • 承諾會清查土地公廟情況,並研議在公有地上協助提供地方,以解決土地公廟合法性問題。

廖耀東 內政部都市計畫組副組長

  • 說明都市計畫法在100年1月已修正,學校用地規劃改為依計畫區實際學童數與需求核實檢討。

賴國政 內政部警政署科長

  • 針對臨時提案第三案,希望將「懲處作法」修正為「檢討改善措施」,不直接列懲處。

相關後續

  • 內政部應定期督促地方政府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變更檢討作業,以每5年為1週期,將無使用需求之公設保留地歸還人民。
  • 內政部函請財政部及台北市政府協助華光社區居民取得居住資源,並研議遭強制拆遷住戶安置辦法,以落實居住正義。
  • 警政署應於1週內提出華光社區拆遷案中警察執法過當的檢討改善措施及懲處原則,並提交書面報告至內政委員會。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021701
卷/期/冊
102/17/1
發布日期
2013-04-18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