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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條例修正案審查:聚焦公有地公益使用與居住正義

內政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4-01

立法院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及第27條修正草案,主要討論公有土地參與都更後優先提供社會福利設施與社會住宅等公益使用的議題。會議中亦廣泛討論居住正義、弱勢住宅補貼縮水、南投縣長李朝卿復職爭議,以及鴻海員工住宅案等。多數委員對現行都更機制中公共利益不足表達憂慮,最終決議將都更條例修正案另擇期併案討論,並要求行政機關就特定案件提供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一

審查「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都市更新條例中,如何確保公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後,能優先用於提供社會福利設施、社會住宅及其他公益設施,並檢討現行都更機制中公共利益的落實情況。
  • 會議亦廣泛觸及政府住宅政策、弱勢居住權益、都市更新程序正義、以及公有土地活化與利用等相關議題。

相關爭議

  • 修法必要性與時機:內政部建議將此次提案與行政院版及其他委員提案併同檢討,以進行更全面性的都更條例大翻修,而非僅修正單一條文。
  • 公有土地參與都更的公共利益比例過低:委員指出過去都更案中,公益設施的樓地板面積佔比極低,國有財產署也缺乏具體數據說明公有地分回後用於公益的狀況。
  • 「以小吃大」的都更模式:委員批評現行條例允許開發商以小面積私有土地強迫大範圍公有土地參與都更,導致公有地變相出售,且缺乏對分回權利的政策指引。
  • 政府住宅政策的承諾與實踐:多位委員質疑政府「黃金十年」居住正義政策中,社會住宅興建數量不足、租金補貼縮水,以及合宜住宅出現民眾無力負擔或轉讓牟利等問題。
  • 地方政府裁量權與中央法令強制性:委員擔憂即便修法,地方政府仍可能依其需求自行決定公有地使用方式,中央法令缺乏強制力來確保公益目的。
  • 都市更新的公共安全與區域發展:委員關切臺北市大量老舊建築不符耐震標準,但都更卻多為單棟進行,缺乏大規模、整體性的區域改造,恐影響公共安全與城市機能。
  • 公有土地活化與財團圖利:委員質疑國有財產署在公有土地標租或合作開發案中,可能為特定企業量身訂製,助長財團化,而非優先照顧弱勢或用於公益。

立法委員發言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及第27條,旨在確保公有土地參與都更後,分回權利應優先用於社會福利設施、社會住宅與其他公益設施。
  • 指出現行都更案提供公益設施比例極低,且存在「以小吃大」利用公有地的荒謬現象。
  • 強調社會對長照、托嬰等社福設施需求殷切,都會區因房價高難以取得場所,政府應透過都更保留社福用地。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黃金十年」居住正義政策中,對弱勢者住宅租金補貼預算縮水,批評政府是「詐騙集團」。
  • 指出申請租金補貼戶數增加,但核准戶數減少,且申請條件提高,顯示社會狀況惡化而政府未盡責。
  • 要求政府將「提供中低收入戶及弱勢者住宅補貼」從「黃金十年」施政主軸中刪除,停止欺騙人民。

紀國棟 立法委員

  • 關切南投縣長李朝卿申請復職案,認為其情況嚴重,社會觀感不佳,質疑內政部依法辦理的合理性。
  • 對臺北市政府推動的「微型都更」(如外掛電梯、拉皮)表示疑慮,擔心其可能類似違章建築或影響結構安全。
  • 質疑本次會議僅審查都更條例中2條條文,而非全面併案審查所有版本,恐失周延。

張慶忠 立法委員

  • 建議將本次都更條例修正案延後,待行政院版本送達後再併案審查,以避免法案內容衝突。
  • 關注合宜住宅政策,質疑民眾中籤後因經濟困難放棄,或利用轉讓、買賣牟利,建議政府應降低頭期款、延長還款期限,並要求中籤者必須入住以防弊。
  • 呼籲政府在推動住宅政策時,除了提供便宜房子,更要注重公平正義,並防堵炒作弊端。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強調都市更新條例的立法目的應包含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不應只考量經濟發展,應涵蓋照顧弱勢等面向。
  • 質疑政府在公辦都更中未能充分照顧公共利益及弱勢,並批評紹興社區都更案跳過協議協商程序。
  • 指出馬英九「黃金十年」政策中,社會住宅興建數量未達標,租金補貼因公務預算取消而縮水,未能解決弱勢需求。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批評內政部在李朝卿復職案上僅「依法行政」而缺乏政治判斷與民意反映,未能展現政務官職能。
  • 指出都市更新常淪為建商改建舊房舍,缺乏公共設施與都市機能提升,是「掛羊頭賣狗肉」。
  • 要求將臺北雙子星大樓案中,國民黨黨產因容積獎勵等獲取的42億元及土地,捐出作為公益與社會住宅使用,並要求檢調深入調查官商勾結。

黃文玲 立法委員

  • 質疑國有財產署未能提供公有土地參與都更後,用於公益設施、社會住宅的具體數據與比例,批評其資料不足。
  • 批評政府在社會住宅與合宜住宅政策上搖擺不定,且興建數量遠低於需求,呼籲應增加社會住宅比例。
  • 指出高房價導致年輕人難以購屋,擔憂合宜住宅最終仍落入炒作而非照顧真正需求者手中。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嚴厲譴責內政部長未出席會議且請假理由交代不清,認為是對委員會的不尊重。
  • 強烈反對南投縣長李朝卿復職,指出內政部部長曾承諾先清查其涉及工程弊案再決定,現卻反悔,批評政府包庇貪污、不守誠信。
  • 質疑社會司司長未列席本次聯席會議,導致無法有效質詢社會福利與社會住宅需求等議題。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肯定陳節如委員提案關注社福與弱勢的精神,但質疑修正草案在文字定義(如公益設施、社會福利設施)及程序周延性上仍有不足。
  • 建議都更條例應進行更完整的修法,將所有版本併案討論,並在討論前建立跨黨派非正式溝通平台,以凝聚共識。
  • 要求內政部與營建署提供過去公聽會及專家會議紀錄,以了解民意與專業考量,有助於衡平處理權益問題並重視程序正義。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質疑本次會議僅單獨討論都更條例中兩條條文的修正案,而非併同行政院版及其他委員版本一併討論,認為不適宜。
  • 指出地方政府在都更後分回的公益空間,常未依原規劃使用(如從公立托兒所變為公務員健身房),顯示現有法令規範在實務上難以落實。
  • 擔憂即便修法強制規定公益設施,地方政府仍有裁量權,中央政府難以有效管理,且公有土地變現恐成變相出售國產。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譴責國有財產署在公有土地參與都更中,未能提供詳細數據說明換取現金或權利變換的比例,批評其官僚作風。
  • 主張應刪除國有土地領取補償金、讓售及標售選項,防止其變相圖利財團,並堅持國有土地應優先供社會住宅或公共設施使用。
  • 質疑國有財產署與新北市政府合作標租土城區國有土地興建鴻海員工住宅案,恐違反國有財產法規定,為財團「量身訂製」,將企業福利成本外部化,而非用於社會住宅。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指出臺灣社會貧富不均、高房價等問題嚴重,臺北市房價所得比高達14倍,年輕人難以購屋,呼籲政府應藉都更條例修法落實居住正義。
  • 關切弱勢族群的居住困境(如三重鐵皮屋隔間、華光社區拆遷戶安置),認為政府應有配套措施,而非將責任推給其他部會。
  • 強調政府在規劃住宅政策時,應考量所有世代的居住正義,而非僅限於當前,並停止將公有土地標售給財團。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主張公權力應介入都市更新,並關切臺北市大量老舊建築不符新耐震標準的問題,呼籲政府應進行評估並推動大規模都市改造。
  • 批評過去都更案多為單棟進行,犧牲整體城市發展和生活品質,導致公共設施不足,期望修法能將都更與都市計畫連結,進行大範圍、基於公共利益的考量。
  • 指出違建戶權益保障不足,以及財產權因身分不同而產生不平等的現象,呼籲政府應有完整配套處理,避免社會對立與圖利廠商的質疑。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對本次都更條例修正案的保留態度,並詢問現行建築容積獎勵對公益設施的誘因及成效。
  • 建議內政部在制定相關法令時,應多與社福團體溝通,納入其意見。
  • 關切北部地區高房價導致的「痛苦指數」過高問題,呼籲內政部應擬訂短期、中期、長期房價合理化策略,並考慮奢侈稅的分區限制或差別費率,以減輕年輕人的居住負擔。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建議將精省後移交中央的省政府財產(尤其是土地),無償撥用給地方政府,以利地方整體規劃與發展,特別點出臺中市干城重劃區土地利用問題。
  • 批評國有財產署對干城重劃區土地的切割標售,缺乏整體規劃,導致都市發展受阻,並造成土地閒置或賤賣。
  • 呼籲內政部與財政部應以正面態度支持地方發展需求,透過修法改變有償、無償撥用原則,讓地方政府能更有效地運用公有土地。

相關人員回應

蕭家淇 內政部次長

  • 建議將委員提案修正的都更條例第19條及第27條,併同行政院已送立法院審議的都更條例修正草案進行全面檢討,以確保修法完整性與周延性。
  • 說明現行都更條例已有建築容積獎勵鼓勵提供公益設施,且不受容積上限限制,地方政府可爭取獎勵設置社福、社會住宅等。
  • 回應政府在黃金十年居住正義政策中,租金補貼因基金預算不足及公務預算未再撥補而縮減,但強調社會住宅興建工作仍在持續推動。
  • 針對李朝卿復職案,表示內政部考量地制法適用平衡原則、無罪推定原則及無差別待遇原則,過去民選首長經起訴、交保後多獲准復職。
  • 解釋都更手段中的整建、維護應在建築技術規則容許範圍內進行,不會用違章方式,並強調營建署會考量建築結構安全。
  • 表示內政部希望都更條例修法能適用於全國各縣市,而非僅以臺北市為考量,以避免中南部都更難以推動。
  • 說明合宜住宅政策已調整,如林口A7案降低頭期款、拉長還款期限,以減輕民眾負擔,並將要求入住以防牟利行為。
  • 澄清社會住宅目前皆為集中在大樓中,佔比約10%,只能出租不能出售,並承諾克服管理上的困難。
  • 重申公共利益包含經濟發展、社區美觀及照顧弱勢等多元面向,政府在公辦都更中應更重視公共利益。
  • 肯定將省政府財產移轉地方政府有助地方發展,但涉及財政部權責及有償、無償撥用原則的修法問題。

邊子樹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副署長

  • 原則上贊同內政部意見,並補充說明提供公益設施可爭取容積獎勵,公益設施無償登記給地方政府,但社會住宅需求屬地方事務,需地方評估。
  • 指出地方政府若有需要,可在都市計畫法令或土地使用法令中規範社會住宅,且容積獎勵可與都更容積獎勵並計。
  • 說明國有土地參與都更後提供的公益設施、社會住宅等,若轉為地方政府使用,可能需有償撥用,增加地方政府負擔。
  • 提及為配合住宅法,國產署與內政部已發布民間興辦社會住宅使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的獎勵措施,認為相關機制已存在,提案修正條文非必須。
  • 表示國有土地參與都更主要集中在臺北市和新北市,約有900多件,已完成並分回的約有370多個單元,主要以標租或提供辦公廳舍使用,不能出售。
  • 承諾會後將公有土地參與都更的相關資料(包括公用、閒置、社會住宅等)整理後提供給委員。
  • 澄清國有土地標售已有限制,目前主要透過設定地上權方式活化,並說明與新北市政府合作開發土城區國有土地案,會依規定公開招商,無法指定特定對象。

葉世文 內政部營建署署長

  • 承認自購住宅貸款利息租金補貼條件調整後,申請難度提高。
  • 說明社會住宅目前正在興建的有2處,另有5處交由北市、新北市處理,總計約1,661戶,將近達成馬英九總統宣稱的2,000戶目標。
  • 表示明年將盡量減少購置住宅利息補貼,提高租金補貼,並已清出27公頃國宅用地,約可提供1萬戶社會住宅。
  • 說明世大運選手村約3,800戶,賽後是否轉作社會住宅尚未定案,但因由住宅基金出資,原計畫是出售以回補基金。
  • 澄清臺北雙子星大樓的容積獎勵屬於細部計畫,由地方政府都委會核准,不需內政部核定,尊重地方職權。

陳興隆 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組組長

  • 說明嘉義建國二村都更計畫被列為中央都更案,由國防部委託營建署城鄉分署規劃,但未來仍需回到市政府處理,強調主辦單位是國防部。

相關後續

  • 本次會議不進行逐條討論,將都更條例修正案另擇期併案處理。
  • 針對媒體報導新北市政府欲向國有財產署申請合作標租土城區頂新段國有非公用土地,為鴻海量身訂製興建員工住宅乙事,建請內政部會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查明是否違反社會住宅興建原則,並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委員會。
  • 國有財產署需儘速提供黃文玲委員所需的公有土地參與都更的相關資料。
  • 財政部負責奢侈稅的相關同仁需提供目前檢討方向和未來可能作法的書面資料給邱志偉委員。
  • 內政部應提供林佳龍委員關於將省政府財產移轉地方政府可能涉及的法令變更及研議意見報告。

原始資料

公報
1021802
卷/期/冊
102/18/2
發布日期
2013-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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