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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修正案審查:聚焦賠償期限、歷史教育與言論規範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4-01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修正草案,主要討論延長賠償金申請期限、強化歷史教育與責任釐清、以及增訂對不實言論的刑罰規定。會議中委員就原住民族受難者權益、歷史真相公開及言論自由界線等議題質詢。最終,延長申請期限及擴大歷史教育範圍的修正案獲通過,而增訂刑罰條款的提案則保留送院會協商。

討論事項一

我國都市更新發展之實務問題及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作業現況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內政部就台灣都市更新發展所面臨的實際問題,以及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作業的現況進行專題報告,並接受立法委員質詢。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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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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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李鴻源 內政部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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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內政部儘速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二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 (臨時提案第一案)

核心議題

要求內政部定期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變更檢討作業,將無使用需求之保留地歸還人民,以活化土地利用並保障人民權益。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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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江啟臣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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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育昇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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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文彥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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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慶忠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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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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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除「應定期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變更檢討作業」文字修改為「應定期督促地方政府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變更檢討作業」外,餘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三

華光社區拆遷與居住權保障 (臨時提案第二案)

核心議題

針對國際人權專家對華光社區拆遷的關切,要求內政部協助居民取得居住資源,並研議遭強制拆遷住戶的安置辦法,以落實居住正義。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李俊俋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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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其邁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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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文玲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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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文智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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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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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除「要求目前正大力推動、規劃合宜住宅及社會住宅的內政部,協助華光社區居民取得居住資源」文字修改為「要求目前正大力推動、規劃合宜住宅及社會住宅的內政部函請財政部、臺北市政府協助華光社區居民取得居住資源」外,餘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四

警政署對華光社區強制拆遷執法過當檢討 (臨時提案第三案)

核心議題

針對華光社區強制拆遷過程中警方疑執法過當,造成聲援者受傷並阻礙媒體拍攝,要求警政署提出檢討改善措施及懲處作法。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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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李俊俋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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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其邁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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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宜康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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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美女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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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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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除「要求警政署於一週內提出檢討改善措施及懲處作法,並提交報告至本院內政委員會。」文字修改為「要求警政署於一週內提出檢討改善措施及懲處原則,並提交書面報告至本院內政委員會。」外,餘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五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李俊俋等20人提案)

核心議題

此修正案旨在明確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的立法目的,增訂基金會辦理事項,並要求教育部與文化部共同落實歷史教育,釐清相關責任歸屬。

相關爭議

  • 歷史教育的落實機關:提案建議由教育部、文化部共同辦理歷史教育,但後來協商決議將原住民族委員會也納入共同辦理機關。
  • 歷史真相的認定與史實扭曲:委員質疑政府補助的研究報告(朱浤源教授)扭曲二二八史實,將蔣介石美化為秩序維護者,與官方調查報告相悖,恐造成對受難者的二度傷害。
  • 政府紀念活動的適當性:委員質疑文化部舉辦「台灣設計蔣」文創競賽,歌頌蔣中正伉儷情深,與二二八事件造成的家庭破碎悲劇形成諷刺,背離轉型正義精神。

立法委員發言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轉型正義尚未完成,導致受害者家屬不願提及過往傷痛,政府應伸張公義,撫平傷痛,記取教訓。
  • 譴責文化部舉辦「台灣設計蔣」文創競賽,歌頌蔣中正伉儷情深,認為此舉戲謔且背離轉型正義,是對二二八受難家屬的二度傷害。
  • 要求行政院及內政部對文化部舉辦不當活動的態度負責,並請文化部部長對外說明如何指導此活動。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朱浤源教授研究報告稱二二八為「先暴後鎮」的說法,認為其侮辱死者且與條例第一條精神完全違背。
  • 指出民主基金會補助扭曲史實的研究案,與轉型正義目標相悖。
  • 強調兩公約專家團建議政府應採取更多作為彌補台灣社會,受害者賠償應包含社會與心理層面,並給予真相與正義的權利。
  • 批評教育部在九年國教教科書中二二八事件篇幅過少,教師教學時間不足,且未編列相關歷史教育預算,甚至有將朱浤源說法納入課綱的疑慮,要求教育部加強歷史教育。
  • 強調二二八史料尚未完全公開,監察院亦曾彈劾此問題,因此延長賠償申請期限有其必要性。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指出內政部和原民會對原住民在二二八事件中的受難歷史了解不足,未能主動告知鄉親並記載這段歷史。
  • 提及太魯閣族林明勇鄉長在清鄉鎮壓中遇害,其子林國樑牧師雖獲馬總統平反,卻因超過期限無法申請賠償,要求政府向林牧師道歉。
  • 強調阿里山鄒族高一生及省參議員林瑞昌等原住民菁英因爭取自治、自決而遭國民政府槍決或判刑,這些清鄉行動是二二八事件的延伸,其後代至今仍因恐懼不敢申請賠償。
  • 建議將原民會納入共同辦理歷史教育的機關,因原民會不應置身事外,應主動研究並回復這段歷史正義。
  • 支持延長賠償申請期限,認為此為轉型正義之必要,不應受預算或期限限制。

黃文玲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部長李鴻源請假缺席會議,是否為逃避南投縣長李朝卿復職案的質詢,認為部長應親自面對。
  • 強調李俊俋委員提案中「釐清相關責任歸屬」的重要性,認為平反受難者只是部分,更重要的是要讓歷史真相呈現,並公布主導者與歷史過程。
  • 指出二二八基金會95年出版的責任歸屬報告有部分與史實不符,要求加強釐清責任歸屬的工作。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二二八基金會對於賠償申請不成立案件的審查程序,認為應告知申請人理由,以避免程序不正義。
  • 主張二二八事件作為國家不正義的行為,對受難者的賠償不應有時效限制,因國家錯誤在先,且技術性問題可以克服。
  • 關切二二八基金會預算逐年減少,以及教育、文化、歷史、人權國際交流等重要計畫停辦問題,要求基金會維持國家館品質並落實教育傳承。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次長對二二八事件死傷人數及主要責任者等基本概念不熟悉,要求主管機關應深入了解。
  • 批評二二八國家紀念館參觀人數過低,形同「蚊子館」,認為內政部應加強宣導並納入公務員學習點數,以提升參觀人數和反省意識。
  • 譴責中正紀念堂每年仍有數百萬人參觀,且舉辦美化蔣介石的活動,是對二二八事件受難家屬的二次傷害,與轉型正義精神背道而馳。
  • 反駁朱浤源、郝柏村、習賢德等人扭曲二二八事件史實、淡化屠殺的言論,認為這些散播仇恨、歧視性言論應受法律禁止。

紀國棟 立法委員

  • 關心二二八基金會除了紀念日活動外,其餘時間的工作進度,特別是賠償案件的處理情況。
  • 認為對於實際件數與官方資料有落差的受難者,應從寬認定,並積極推動修法以繼續受理賠償申請。
  • 質疑二二八國家紀念館缺乏組織條例,擔心基金會經營缺乏永續性,要求基金會應更積極、用心,以避免歷史悲劇被撩撥,促進族群融合。

相關人員回應

蕭家淇 內政部次長

  • 同意二二八事件與白色恐怖造成台灣人民深重傷害,政府應伸張公義、撫平傷痛,記取教訓。
  • 不認同朱浤源教授稱二二八為「先暴後鎮」的說法,認為其與條例第一條精神違背。
  • 認同兩公約專家團關於轉型正義未完成、受害者應獲真相與正義權利的說法,並承諾從物質與精神層面持續彌補。
  • 表示二二八基金會現行工作已包含歷史教育與責任歸屬釐清,修法僅是明文化,但不影響運作。
  • 同意延長賠償金申請期限有其必要性,因仍有未申請者,但建議修法文字應具體明確,避免「知悉」認定困難,並考量預算編列問題。

黃東焄 法務部參事

  • 說明刑法第312條規定了侮辱毀謗死人罪,對已死者不恭敬或侮辱事實可受刑法處罰。
  • 認同兩公約專家團關於轉型正義未完成,政府應更多作為彌補台灣社會,受害者應獲真相與正義權利的說法。

黃新發 教育部國教署副署長

  • 表示二二八事件內容已編入國中小社會科及高中歷史科教科書,但國中小篇幅較少。
  • 承認無法掌握教師教學現場對二二八史實的教學時間,且未有針對二二八歷史教育的獨立預算編列。
  • 承諾會注意課綱審議委員會是否將扭曲史實的言論納入,並加強二二八事件的歷史教育。

阿浪.滿拉旺 原民會企劃處處長

  • 承認二二八事件對原住民造成嚴重創傷,但社會大眾、教育部甚至原民會相關文件都未將這段歷史訴諸社會大眾。
  • 承諾將從基金會等單位蒐集原住民與二二八事件相關資料。
  • 坦承對林國樑牧師的父親林明勇鄉長受難及無法申請賠償一事不知情,並認同原民會應檢討反省。
  • 同意高一生、林瑞昌等原住民菁英因爭取自治而受害是二二八事件的衍生,並表示原民會應主動告知鄉親並記載這段歷史。

廖繼斌 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執行長

  • 表示二二八事件賠償金申請案件已核准2,266件,累計發放約72億元,並於93年10月7日截止申請。
  • 指出截止後仍有約56件申請或洽詢案件,情緒激昂的家屬認為國家錯誤不應有時效限制。
  • 同意若立法院修正相關規定,基金會將全力配合繼續受理賠償申請。
  • 說明基金會已於95年出版《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並肯定報告內容。
  • 不滿意二二八國家紀念館參觀人數,承諾會繼續努力提升,並說明基金會以有限預算達成教育、文化、國際交流等任務。
  • 同意對於國家不正義的賠償不應有時效,並認為扭曲事實、散播仇恨性的言論是不可取且應被禁止的。

沈長在 文化部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副主任

  • 表示不清楚中正紀念堂確切參觀人數。

相關後續

  • 第一條照案通過。
  • 第三條第一項後段修正為「落實歷史教育,由教育部、文化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辦理之。」
  • 第三條之一增訂第六款「弱勢受難者家屬之生活扶助。」及第七款「釐清相關責任歸屬」,並增訂第二項「紀念基金會辦理前項事務,不得違背二二八事件之史實真相。」,其他則同原條文規定。
  • 第十一條第六款修正為「六、其他有助平反受難者名譽,照顧弱勢受難者家屬生活,促進臺灣社會和平之用途。」

討論事項六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蕭美琴等17人提案)

核心議題

此修正案旨在延長二二八事件賠償金的申請期限,以保障受難者及其家屬的權益,並釐清賠償範圍中「相牽連事件」的定義。

相關爭議

  • 賠償金申請期限的認定方式:提案建議以「自知悉得申請賠償日起,再延長2年」計算,但內政部認為「知悉」難以認定,建議改為「自修法公布後延長特定年限」。
  • 賠償金申請期限的長短:委員主張公平正義不應有期限,但考量行政便利性,最終協商為修法公布後延長4年。
  • 「相牽連事件」的認定:內政部認為「相牽連事件所致」定義籠統,執行困難。委員則強調清鄉等事件是二二八的延伸,應納入賠償範圍。

立法委員發言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提案將賠償申請期限延長,改為「自知悉得申請賠償日起,再延長2年」,以考量受難者因恐懼或史料未公開而延誤申請的情況。
  • 舉例林明勇鄉長之子林國樑牧師的個案,證明史料近年才佐證受難者身分,但已逾期無法申請,認為這是國家問題,不應由受害者承擔。
  • 主張國家對過去暴力造成的傷害賠償不應設期限,但為行政便利,願意妥協接受修法後延長特定年限的建議,並建議可延長5年或視情況再修法。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強調「清鄉」是二二八事件的延伸,若不將「相牽連事件」納入,將導致許多因原住民族自治、自決訴求而受害的人無法獲得認定與賠償。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認為「相牽連事件」是一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行政單位難以執行,建議修正為「因二二八事件所致」以明確定義賠償範圍。

相關人員回應

蕭家淇 內政部次長

  • 認為「知悉」作為申請起算日難以認定,建議改為「自修法公布後延長特定年限」會比較具體明確,有利於預算編列與執行。
  • 同意延長期限有必要性,但需考量政府財政預算編列,建議可先延長2年,若有需要再修法延長。
  • 認為第八條第一項「相牽連事件所致」在認定上具困難度,建議修正為「因二二八事件所致」以明確範圍。

廖繼斌 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執行長

  • 說明林國樑牧師的父親受難事件因超過民國93年10月7日期限,基金會已無權受理,並表示基金會支持延長申請期限的修法提案。

相關後續

  • 第二條第三項修正為「前項期限屆滿後,若仍有受難者因故未及申請賠償金,自本條例○年○月○日修正公布後,再延長四年。」
  • 第八條第一項修正為「因二二八事件所致,得受賠償之範圍如下:」,其餘同原條文。

討論事項七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 (陳其邁等18人提案)

核心議題

此修正案旨在增訂刑罰規定,禁止以煽動仇恨、侮辱誹謗受難者、宣揚或否認二二八事件屠殺犯行,或讚美專制統治等方式侵害受害者人性尊嚴的行為,以維護史實真相,落實轉型正義。

相關爭議

  • 刑罰規定的必要性與重複立法:法務部認為刑法已有煽惑他人犯罪、公然侮辱及誹謗等相關規定,質疑增訂特別法刑罰化的必要性。
  • 法條文字的明確性與執行問題:委員質疑「宣揚」、「淡化粉飾」、「妨害公共秩序」等詞彙定義模糊,可能在執行上產生爭議,並擔憂箝制言論自由。
  • 言論自由的界線:提案委員認為散播仇恨、扭曲史實的言論不屬於言論自由保護範圍,應受法律禁止,以避免對受難者造成二度傷害。
  • 與德國法典的適用性:法務部指出二二八事件複雜,與德國納粹事件的性質不同,在借鑒德國法典時需審慎考量其適用性。

立法委員發言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建議參考德國法典,將第二項修正為「對於二二八事件元兇蔣介石的獨裁統治予以宣揚、否認或淡化粉飾者」,使條文更明確且符合德國法典精神。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質疑條文中「宣揚」、「淡化」等字眼模糊,難以定義,建議應刪除「淡化」字眼,只保留「否認」。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認為條文中的法律概念模糊,如「違反公共秩序的手段」、「宣揚、否認或淡化粉飾」,將導致執行困難。
  • 建議內政部會同法務部重新斟酌國外法典精神,擬定更精確的修正版本,避免重複立法,並考量言論自由的箝制可能性,再回委員會討論。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主張散播仇恨、歧視性言論,美化獨裁者或加害者,扭曲二二八史實的行為應受法律禁止,不屬於言論自由保護範圍,以避免對受難者造成二次傷害。
  • 認為「淡化、否認或粉飾」等行為的判定可交由法院,德國執行類似法律多年也無問題。
  • 同意拿掉第一項及第四項(與刑法重複部分),並建議將第二項修正為「公然對二二八事件予以鼓吹、否認……」。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建議讓此案先出委員會,將文字修正交由內政部與法務部斟酌後,再於朝野協商時確認,以避免在委員會耗費過多時間。

相關人員回應

蕭家淇 內政部次長

  • 初步認為刑法對煽惑他人犯罪、誹謗、公然侮辱等已有處罰規定,不認為有增訂此條文的必要性。
  • 擔憂「粉飾」、「淡化」等定義模糊,未來執行上難以落實,可能產生爭議,例如對於死亡人數的差異敘述是否構成淡化。
  • 表示尊重立法院決定,但仍建議審慎考量,若要增訂,文字應更明確。

黃東焄 法務部參事

  • 指出提案中第一項及第四項的行為,刑法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及公然侮辱、誹謗罪章已有規定,質疑重複規定的必要性。
  • 認為第二項及第三項雖引自德國法,但二二八事件的複雜性與德國納粹事件不同,在引證上需再考量。
  • 建議修正條文中「受害者」應改為「受難者」,並調整刑期規定以符合法律體系,簡化條文結構。
  • 法務部立場是儘量不要特別法刑法化,並建議將「公開場合」改為「公然」。

廖繼斌 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執行長

  • 認同扭曲事實、散播仇恨性的言論是不可取的,並贊成法律應予以禁止。
  • 表示此類言論是對二二八受難家屬的二次傷害,應予以禁止。

相關後續

第三案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因尚無共識,保留送院會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021802
卷/期/冊
102/18/2
發布日期
2013-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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