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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審查:聚焦媒體洩漏、人權保障與司法公信力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4-01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核心議題圍繞該辦法能否有效遏止檢警調洩漏偵查資訊導致「媒體辦案」及「未審先判」的亂象。委員們普遍質疑現行懲處機制不彰、辦法定義模糊,且對被告人權保障不足。會議決議將辦法退回司法院與行政院重新研議,特別是關於具體懲處規範和監督機制,並通過多項附帶決議與臨時提案,要求法務部加強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及檢討檢察官起訴行為。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聚焦於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第185條之3及第185條之4條文的修正草案,主要涉及酒駕相關罰則與構成要件的調整。
  • 會議特別關注酒駕累犯的罰則標準統一問題,以期透過重罰有效遏止酒駕肇事,保障人民生命安全。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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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中華民國刑法草案第185條及第185條之4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草案第185條之3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通過,其中第一項第一款修正為「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 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廖正井召集委員出席說明。
  • 通過附帶決議1項,要求法務部及其相關單位在法案通過後2個月內統一酒駕累犯罰則標準,若無法達成應嚴懲失職人員。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審查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條文的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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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三

審查「行政執行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執行法第37條條文的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四

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送「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訂定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該辦法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授權訂定,旨在維護偵查順利進行、發現真實,並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名譽、隱私及安全。
  • 核心討論圍繞偵查不公開原則的定義、範圍、執行主體、例外情況、以及違反規定後的責任追究,特別是如何平衡偵查效率、人權保障與媒體報導的界線。

相關爭議

  • 偵查不公開原則執行不力與懲處問題:多位立法委員批評檢警調單位頻繁洩漏偵查資訊給媒體,導致「媒體辦案」與「未審先判」,但法務部承認近5年僅有3名檢察官因違反偵查不公開受行政懲處,被質疑「官官相護」且懲處機制形同具文。
  • 辦法定義模糊與自由心證空間:委員質疑辦法第九條「經審酌公共利益或合法權益有必要時」得適度公開的規定過於模糊,欠缺明確的審酌主體與標準,恐淪為偵查機關任意解釋的空間。
  • 被告人權保障與防禦權受限:委員吳宜臻質疑偵查不公開原則被用於「取供方便」,導致被告連案由都無法得知,影響其防禦權;林正二委員則質疑檢察官在偵查中不相信被告辯解、不調查有利證據,甚至有刑求逼供案例,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 媒體亂象與監督機制缺乏:委員尤美女指出辦法無法有效規範媒體「捕風捉影」的行為,且NCC在公聽會後未見具體作為,導致媒體報導亂象,使涉案人身家被公諸於世,影響法官心證,最終國賠由人民承擔。
  • 律師閱卷權與武器平等原則:委員林正二質疑檢察官在賴素如貪瀆案中提出秘密資料不提供律師團閱覽,違反武器平等原則及律師的實質有效辯護權。
  • 檢察官濫權起訴與責任追究:委員呂學樟質疑法務部對檢察官濫權起訴問題缺乏有效遏止方法,且無人因此遭受處分,與其低定罪率形成對比。
  • 辯護人限制與權益平衡:委員王惠美質疑辯護人被列入偵查不公開規範對象,限制其對外公開權利,可能影響其為當事人辯護的輕重平衡。

立法委員發言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質疑辦法第九條「經審酌公共利益」的主體模糊、權力過大,及第八條「尚未實施」的定義不清。
  • 認為辦法第十條關於懲處的規定不夠具體,恐導致「官官相護」。
  • 建議在車禍等輕微案件中,警方應適度提供資料以利當事人達成和解,避免偵查過當。
  • 關切前總統陳水扁的健康狀況與醫療專業判斷,並質疑法務部對媒體報導的掌握與澄清不足。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強烈批評檢警調單位頻繁洩漏偵查資訊給媒體,導致「媒體辦案」,但法務部對此懲處不力,是「擺爛」行為。
  • 指出偵查不公開原則形同具文,導致無辜者在未起訴前名譽受損,要求法務部應嚴格查辦洩密者。
  • 質疑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十條過於空泛,不夠具體,要求具體化懲處規定。
  • 認為偵查不公開不應限制當事人為自己辯護的權利,批評連當事人詢問案由都無法得知。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在檢察官具體求刑標準上的雙重標準,認為對高官不敢具體求刑,而對一般民眾則會,要求統一標準。
  • 批評檢警調在社會矚目案件中頻繁洩漏偵查內容與現場畫面給媒體,導致辦法形同具文,侵害涉嫌人名譽與無罪推定原則。
  • 認為偵查不公開原則被用於「取供方便」,而非平衡被告人權,要求法務部檢討如何平衡被告權益與偵查目的。
  • 建議在涉嫌人被通知時,應適當告知案由、罪名及涉嫌關係人,以維護被告防禦權。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質疑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十條關於懲處的規定過於籠統,建議應更明確。
  • 批評檢察官在偵查中未遵守無罪推定原則,只調查對被告不利的證據,忽視有利證據,且有刑求逼供案例。
  • 質疑賴素如貪瀆案中檢察官當庭提出秘密資料不提供律師閱覽,違反武器平等原則及律師實質有效辯護權。
  • 指出偵查不公開的規範對象不包括被告、犯罪嫌疑人,但檢調卻要求他們不得洩漏案情,認為對被告不公平,形成法制漏洞。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強調偵查不公開對人權保障的重要性,尤其可避免公眾人物在審判前遭受「全民公審」或「未審先判」,嚴重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 批評檢警調單位對偵查不公開的違反變本加厲,導致許多案件在偵查過程被攤在陽光下,影響當事人名譽。
  • 質疑法務部對濫權起訴和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檢察官處分案例極少,要求法務部遏止檢察官濫權追訴,提升辦案能力。
  • 肯定八里雙屍案中法院駁回聲押的作法,認為不需押人取供也能偵查真相,並要求法務部檢討檢調辦案方式。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批評檢警調在社會矚目案件中,對於想公開的資訊隨意公開,不想公開的則堅稱偵查不公開,質疑其雙重標準。
  • 指出媒體報導頻繁引用「檢警調查」等字眼,質疑資訊洩漏來源,並要求法務部徹查洩密進度。
  • 批評法務部對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懲處是「形式大於實質」,有「官官相護」之嫌,基層警員受處分較多且多為輕微申誡。
  • 質疑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解釋性文字不清楚,建議刪除或併入第一項,並質疑第九條「審酌公共利益」的主體模糊。
  • 認為辯護人被規範在偵查不公開原則中,限制其對外公開權利,可能產生輕重不平的問題,影響辯護權益。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雖經跨部會協調,但對媒體的「捕風捉影」無效,且NCC未見具體作為,導致媒體亂象與當事人權益受損。
  • 建議設立「偵查不公開監督委員會」,引入專家學者、律師等第三方外部委員,建立他律機制,以監督、究責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案例。
  • 批評檢察官辦公室管理鬆散,導致媒體可自由進出並取得偵查資訊,使偵查不公開原則難以落實。
  • 認為現行偵查不公開原則下,被告的人權保障不足,許多案件在媒體審判下已遭污染,法官審判純淨空間受影響。

謝國樑 立法委員

  • 認同偵查不公開旨在維護無罪推定與保護各方當事人,但質疑當被告利用媒體誤導社會時,檢方是否應有權力公開部分偵查內容以澄清。
  • 指出「偵查不公開」原則的適用對象主要為檢警調單位,而非被告、原告,許多當事人誤用此原則來迴避媒體提問。
  • 質疑法務部對檢方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懲處案例極少,並指出媒體常直接報導「檢警透露」,顯示洩密問題嚴重。
  • 建議法務部應針對媒體披露的消息,主動檢討查核是否有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而非被動處理個案。

相關人員回應

林俊益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說明「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5項授權,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訂定,並經過多次公聽會廣納意見。
  • 解釋辦法第10條關於違反偵查不公開的責任追究,因涉及人民權利義務,需回歸各權責機關依照法律及詳盡的懲處規定處理,避免辦法修正不易。
  • 表示辦法內容已周詳,關鍵在於執行,並指出NCC曾表明新聞媒體不應是辦法規範對象,應由NCC自行監督。
  • 強調辦法中規範辯護人遵守偵查不公開是依刑事訴訟法母法規定,若移除將違反法律導致行政命令無效。

吳陳鐶 法務部政務次長

  • 說明法務部已函請各檢察機關確實遵守「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並設有「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及「偵查中案件新聞督導小組」進行督導。
  • 坦承部分辦案人員可能違反偵查不公開規定,但強調會嚴格要求,並重申偵查不公開目的在於順利偵查、發現真實及保障被告、被害人名譽隱私。
  • 指出檢察機關對外澄清媒體不實報導,但媒體不一定刊登;承認法務部近5年有3名檢察官因違反偵查不公開受行政處分,甚至有追究刑事責任案例。
  • 解釋對於檢察官具體求刑,因監察院糾正,法務部已在3月11日檢察長會議中要求除簡易判決處刑及審理中公訴外,其他案件不具體求刑,以統一標準。
  • 強調偵查不公開原則不適用於媒體與被告、犯罪嫌疑人,但辯護人因執行職務應受限制,以避免串證。
  • 重申檢察官辦案必須遵守無罪推定原則,對被告有利不利情形一律注意,且需有判決有罪的高度可能性才能起訴,禁止刑求逼供。
  • 反對成立「偵查不公開監督委員會」,認為需有法律依據,且由不了解偵查內容的外部人士審查,恐與偵查不公開原則相牴觸。

楊源明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

  • 表示刑事警察局有派員支援八里雙屍命案的偵辦。
  • 否認刑事警察局在偵查過程中有透露案情給媒體。

相關後續

  • 司法院、行政院函送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退回重新研議,特別是辦法第10條關於違反偵查不公開的行政、懲戒或刑事責任之具體規範,並需於2個月內送交委員會。
  • 針對辦法第九條「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定義模糊與第十條「權責機關依法定程序調查、處理之」定位不明確,要求司法院與行政院重新研議並補充解釋後送交委員會。
  • 通過附帶決議,建請法務部參考各國制度並與相關部會及專家學者研議,以建立法治威信,遏止媒體審判與全民公審。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法務部督促所屬檢察機關儘速完成毒品資料庫的緝毒模式,並推行至全國實施。
  • 通過臨時提案,建請法務部、內政部研議成立「偵查不公開監督委員會」,適時處置違反偵查不公開案例之機制,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 決議請司法院、行政院依審查會委員意見於2個月內更正「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後,再函送立法院備查。

原始資料

公報
1021802
卷/期/冊
102/18/2
發布日期
2013-04-22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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