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修正草案審查:IFRSs接軌、反避稅與自由經濟示範區稅制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4-01會議日期:2013-04-03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修正相關條文、建立受控外國公司(CFC)及實際管理處所(PEM)課稅制度以防杜跨國避稅。會議中委員們就兩岸金融參股、證所稅對股市的影響、自由經濟示範區的租稅優惠及所得稅法夫妻合併申報等議題提出質詢與討論,行政部門則針對各項政策目的與影響進行回應。最終,所得稅法修正草案經協商後部分條文修正通過,並提報院會討論。
討論事項一
審查「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案 (102年3月25日討論事項)
核心議題
此議程為報告先前會議對「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的審查結果,並通過了關於農民權益及蔬果機動調整關稅機制的附帶決議。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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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經審查後照案通過。
- 通過附帶決議1項:為照顧農民權益,增訂稅則第7章增註一規定,增列相關蔬果機動調整關稅機制,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相關部會於辦理機動降稅時,應整體考量對產業之影響等相關因素,審慎評估。
- 審查報告將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由翁重鈞召集委員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二
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審查總報告 (102年3月28日討論事項)
核心議題
此議程旨在綜合整理並草擬「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審查總報告」,以提交院會討論。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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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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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審查總報告照草案通過,提報院會討論。
- 部分委員會未函復之審查報告,將授權議事人員整理後,逕行提報院會併案討論。
討論事項三
審查「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02年3月28日討論事項)
核心議題
- 此議程為報告先前會議對「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審查結果,主要涉及新增及修正條文,以擴大國際金融業務分公司及證券業務分公司的業務範圍。
- 修正內容包括擴大國際金融業務分公司可經營之外幣有價證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外幣金融商品之買賣、行紀、居間及代理業務,並增列資產配置或財務規劃之顧問諮詢服務。
相關爭議
許添財立法委員對本案決議當場聲明不同意。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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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結果,多數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部分條文依盧秀燕委員及李貴敏委員等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 許添財立法委員對本案決議當場聲明不同意。
- 審查報告將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由費鴻泰召集委員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四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正草案旨在配合我國上市、上櫃公司及興櫃公司採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以維持租稅中立原則,並建立受控外國公司(CFC)及實際管理處所(PEM)課稅制度,以防杜營利事業將盈餘保留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規避所得稅,維護租稅公平。
- 主要修正內容包括明定未實現損益課稅原則、規範變更成本費用列支時點之課稅方式、修正資產重估價適用規定、建立CFC及PEM課稅制度,並增列無形資產攤折項目。
相關爭議
- 兩岸金融參股比例放寬與經營權爭奪:許添財及吳秉叡等多位立法委員對金管會考慮放寬陸資銀行參股台灣銀行比例表達高度憂慮,擔心可能導致台灣金融業經營權受影響,且質疑其對台灣經濟的實質好處及資訊不對稱風險。
- 證所稅對股市量能的影響:林德福、李應元及盧秀燕等多位立法委員質疑證所稅開徵導致台股成交量萎縮、股民信心不足,並要求財政部嚴肅面對並檢討,但財政部認為股市受多重因素影響,非單一證所稅所致。
- 自由經濟示範區租稅優惠的合理性與稅損:李應元、盧秀燕及曾巨威等多位立法委員對自由經濟示範區的減稅措施表達擔憂,質疑其對稅收的衝擊、是否會成為變相的促產條例或造成洗錢漏洞。財政部則強調優惠僅為短期、局部,且會嚴格管控實質投資,並否認有大赦條款。
- CFC及PEM課稅制度的合憲性與執行細節:李貴敏立法委員質疑所得稅法修正案中關於CFC及PEM的授權規定可能導致違憲,認為稅基、稅率等構成要件應由法律明文規定,而非授權財政部訂定。同時,也關切虧損能否扣抵及與經建會營運總部政策的矛盾。
- 所得稅法第15條夫妻合併申報的修正:許忠信立法委員認為修正應區分勤勞所得與非勤勞所得,避免非勤勞所得(如股利、利息)透過夫妻無償贈與規避稅負,但財政部表示需遵循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
- 資產重估價與IFRSs的銜接:曾巨威立法委員質疑在IFRSs下,即使國際準則允許重估價,稅法仍要求物價上漲達25%才能實施重估價的合理性,認為可能與國際接軌精神不符。
- 無形資產攤折年限的規定:曾巨威立法委員質疑第六十條中「經財政部核定之無形資產計算攤折之年限不得低於5年」的規定,並詢問其依據。
立法委員發言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對中國銀行參股台灣國營銀行表達憂慮,強調國營銀行公股部分不應釋出,並質疑陸資參股對台灣金融業的實質好處、互惠性及可能帶來的金融風險與經營權問題。
- 關切中國金融市場資訊不透明,台灣銀行參股可能面臨風險,呼籲金管會審慎。
- 建議公股銀行應積極拓展先進國家市場,提升競爭力,而非僅跟隨台商腳步到新興國家。
- 提及法院承接資產價格課稅不公問題,認為被倒帳又被課稅是雙重損失。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質疑開放兩岸銀行互相參股的目的,認為金管會未能明確說明實質好處,僅強調實質對等與擴大國內銀行在大陸營業據點。
- 對陸資參股可能引發經營權爭奪表達高度擔憂,建議銀行只能參股特別股,不能參與經營權表決。
- 質疑中國資本市場財務會計報表的正確性與透明度,認為國內銀行難以掌握,政府不應讓其陷入資訊不對稱的風險。
- 批評金管會對潛在風險的態度是「不見棺材不掉淚」,並以美國要求中國企業提供會計資訊遭拒為例,說明中國不文明的行為模式。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關切陸銀參股上限提高問題,強調兩岸金融往來應對等、互惠,並確保國家安全、股權及經營權。
- 質疑所得稅法修法是否為上市櫃企業未分配盈餘變動解套,並關切證所稅開徵導致台股量能萎縮及股民信心不足問題。
- 對國債持續攀升表達憂慮,質疑財政部對國債控管能力,並呼籲政府不要債留子孫。
李應元 立法委員
- 對證所稅實施後股市成交量萎縮表達擔憂,建議財政部設定半年觀察期,檢視成交量與證交稅損失,並評估振興股市方案成效。
- 肯定所得稅法修正案中增列無形資產攤折項目,認為修正意旨單純且無稅損問題。
- 質疑自由經濟示範區的減稅措施,擔心造成稅損,要求財政部量化效益並明確規範實質投資與就業人數,以避免洗錢或無實質效益。
- 關切玉米機動減稅措施到期問題,建議因應豬農經營成本壓力,重新評估延長半年。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關切財政部資安測試結果,要求提供詳情,並詢問測試範圍是否涵蓋泛公股行庫。
- 質疑政府護盤無效,股市量能持續萎縮,並批評財政部長將股市下跌歸因於核四議題是「拿核四恐嚇人民」。
- 質疑自由經濟示範區稅損估算不明確,批評行政院在稅損未明情況下核定計畫,並擔憂其變成變相的促產條例。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對CFC及PEM課稅制度的合憲性提出質疑,認為修法授權財政部訂定「一定條件」涉及租稅主體,可能違反大法官解釋的租稅法律主義。
- 指出CFC定義「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關係企業」的用語可能導致誤會,建議修改。
- 質疑PEM制度與經建會鼓勵營運總部設在台灣的政策互相牴觸,要求財政部釐清政策一致性。
- 關切CFC制度下,企業虧損能否扣抵,以及外國稅捐能否扣抵的問題,認為法條應明確規範,避免企業利用租稅規劃規避稅負。
薛凌 立法委員
- 質疑財政部長「實力不夠」的說法,建議透過增資、集中股權或「公公併」等策略增強公股銀行實力,以應對陸資參股的挑戰。
- 質疑中央銀行「金融業規模不是愈大愈好」與財政部長「實力不夠」說法之間的矛盾,要求金管會說明台灣金融業未來發展方向。
- 質疑自由經濟示範區的「特區降稅」措施,擔心侵蝕稅基,並關切境外欠稅大戶可能藉此「借屍還魂」回台洗錢,要求財政部提出明確管控機制。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關切台北股市量能萎縮問題,質疑為何台灣股市表現遠遜於美國,並要求財政部與金管會提出具體振興方法。
- 詢問大陸銀行爭取在台灣設立OBU的目的與影響,認為OBU業務有利可圖且有租稅優惠,擔心可能搶走台灣銀行的OBU業務。
- 擔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第43條之4的反避稅條款,若台灣銀行OBU資料可被調閱,而外國銀行香港分行OBU資料無法取得,可能導致台灣銀行OBU業務流失,賠了夫人又折兵。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質疑所得稅法修正案中,營利事業採權責發生制與CFC/PEM概念採權益法認列國外投資收益之間的落差,特別是當外國政府租稅規範不同時的處理方式。
- 擔憂CFC制度在認定收益時可能與企業現金管理產生出入,企業可能被認定有盈餘但無現金收入,導致課稅不公。
- 要求財政部明確定義「低稅負地區」及「重大影響力」的認定標準,避免模糊空間導致執行爭議。
- 確認所得稅法修正案對未分配盈餘的10%加徵規定不變,僅在IFRSs銜接時進行調整。
- 建議檢討兩稅合一制度,指出其每年造成1,000億元的稅收損失。
- 關切金融業提撥壞帳準備與IFRSs的銜接問題,認為金融風險嚴峻,應放寬準備提列,而非等待實際發生才認列。
曾巨威 立法委員
- 要求財政部嚴格把關稅式支出評估,並建議對評估報告的內涵制定統一規範,避免各單位報告品質不一。
- 質疑財劃法第38條之1關於減免稅收應有替代財源的規定未被落實,批評行政機關逃避法律要求。
- 建議財政部在稅收損失估計時,應採用revenue lost、revenue gain及outlay equivalence等3種方法併用,而非僅因新業務尚未發生就認定無稅收損失。
- 對租稅優惠的「落日條款」效力表示懷疑,認為歷史經驗顯示多數條款未能按時落日,恐淪為推卸責任。
- 指出CFC及PEM反避稅條款與自由經濟示範區租稅優惠之間可能產生矛盾,擔心反避稅措施會抵消示範區的鼓勵效果。
- 質疑CFC條款中「低稅負地區」概念的模糊性,建議明確定義,例如低於中華民國營所稅率三分之一以上,以避免執行爭議。
許忠信 立法委員
- 質詢中國白領員工來台工作所得課稅問題,特別是總公司在台、分公司在中國發放薪資,或子公司員工來台工作未滿183天等情況,擔心產生稅務漏洞。
- 質疑自由經濟示範區對外籍白領前3年薪資減半課稅及海外所得免併入台灣課稅的優惠,擔心造成不公或稅損。
- 針對所得稅法第15條夫妻合併申報修正案,建議應將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一同修改為可分開申報,但其他非勤勞所得(如利息、股利)仍應維持合併計算,以避免透過無償贈與規避稅負,並符合學理及課稅實務效率。
相關人員回應
張盛和 財政部部長
- 對於中國銀行參股台灣國營銀行,明確表示公股持股部分不會釋出給中國大陸,但民股部分不干預。
- 說明所得稅法修正草案背景與重點,旨在配合IFRSs、建立CFC及PEM制度以防杜避稅、維護租稅公平,並無稅損問題。
- 認為股市量能萎縮是多重因素影響,包括國際經濟情勢(塞浦路斯、南北韓)及國內政治因素(核四議題),非單一證所稅所致。
- 解釋自由經濟示範區的租稅優惠是短期、局部且有條件的,旨在吸引新產業、人才,而非大降特降,並強調財政部在討論過程中堅守不影響稅制完整性及財政健全的原則。
- 表示欠稅追討與自由經濟示範區是兩回事,不會有大赦條款或洗錢問題,資金回流必須是實質投資。
- 說明CFC及PEM制度是為防杜營利事業將盈餘保留於低稅負地區規避所得稅,或將實際管理處所在台的總機構設於境外以規避屬人主義課稅。
- 同意檢討兩稅合一制度,指出其每年造成約1,000億元的稅收損失,但方向尚未成熟不宜多談。
- 澄清IFRSs不提準備金,而是實際發生才認定,與金融業提列壞帳準備是時間差問題。
吳當傑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陸資銀行參股比例上限目前為單一陸銀5%,合計其他大陸投資人不得超過10%,目前無陸銀參股申請案。
- 表示開放兩岸銀行互相參股旨在考慮實質對等原則,並擴增國內銀行在大陸設立分行或分支機構的營業據點與範圍。
- 強調對陸資參股申請會審慎處理,密切注意未來經營權問題,並對金融機構赴大陸投資有總量管制和總曝險規定。
- 承認陸銀在台設OBU可能對台灣銀行業務造成某些程度影響,但需從實質對等角度評估對方給予我方銀行的業務彈性。
- 表示金管會鼓勵併購以提升金融業競爭力,但須符合市場機制、公開透明。
宋秀玲 財政部國際財政司司長
- 解釋所得稅法第43條之3修正建議,包括刪除「總機構」、關係企業定義參酌公司法及財會準則公報、以及「已實現者為準」與立法目的相違背等。
- 說明CFC條款旨在防止保留盈餘於低稅負地區避稅,若虧損可認列恐造成企業製造虧損規避稅負。
- 建議將「低稅負地區」定義為公司稅或類似稅目稅率低於中華民國營所稅率百分之30以上,以明確適用範圍。
- 說明第六十條無形資產攤折年限「不得低於5年」的規定,是因5年為目前稅法上最常用且商譽攤折年限亦為5年。
- 解釋第六十一條資產重估價規定,即使IFRSs允許重估價,稅法仍要求物價上漲達25%才可實施,以維持慎重原則。
相關後續
- 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協商後,第22條、第24條、第60條、第61條、第66條之9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43條之3第一項採李貴敏委員修正動議,並增列「低稅負地區」,第二項定義低稅負地區為稅率低於第五條第五項第二款所定稅率百分之30以上者,第三項修正關係企業認定依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並由財政部訂定投資收益、國外稅額扣抵範圍等相關事項。
- 第43條之4第一項修正為「依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餘部分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66條之6第二項第三款「按前兩款規定上限計算之合計數」修正為「按前二款規定上限計算之合計數」。
- 本案已全部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由費鴻泰委員補充說明,不須交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1901
- 卷/期/冊
- 102/19/1
- 發布日期
- 201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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