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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刑法與審判制度修正:酒駕、募兵及檔案議題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4-03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多項軍事法案修正草案,重點討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酒駕罰則加重、軍事審判法預防性羈押範圍,以及軍官士官任職條例中育嬰留職停薪制度。會議中亦觸及江國慶案、林毅夫案、募兵制困境及軍事檔案解密等議題。最終,多項法案修正通過,部分議題則要求國防部進一步研議並提出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軍人酒駕行為,旨在提高刑度、明確酒精濃度構成要件,並加重酒駕致死致重傷之刑罰,以遏止酒駕犯行、維護軍紀及保障用路安全。
  • 討論內容涵蓋將酒駕酒精濃度標準與一般刑法齊一,並維持對軍人酒駕罰金較高的原則。

相關爭議

  • 酒精濃度標準:行政院原提案0.55毫克,但多數委員主張應配合日前刑法修正案,下修至0.25毫克以確保軍民標準一致。
  • 罰金金額差異:軍刑法提案罰金30萬元,高於刑法20萬元,國防部解釋是為維持軍紀,委員則質疑其合理性。
  • 軍人酒駕刑度應否更嚴:部分委員認為軍人身分特殊,酒駕刑度應比一般民眾更嚴格,甚至不得易科罰金。
  • 預防與懲處成效:委員質疑國防部酒駕防制措施的成效,認為軍人酒駕案件仍多,並要求加強宣導和事前教育。

立法委員發言

黃文玲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認為只要酒駕即應處刑責,不應僅限於「不能安全駕駛」的抽象危險犯概念。
  • 支持將不能安全駕駛的具體標準臚列出來。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要求加重酒駕再犯者的刑度,再犯致死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傷者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主張酒駕累犯者不得易科罰金,須入監服刑,以達嚇阻及矯正效果。

謝國樑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呼籲軍人酒駕刑度及標準應與一般社會民眾相同,甚至更嚴格,以維護軍紀及國家安全。
  • 支持將酒測值從0.55毫克降到0.25毫克,並提高酒駕肇事後的刑度。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認為本次修法應與普通刑法一致,對此沒有太多意見。
  • 提及江國慶案,要求國防部公開向受害女童家屬道歉,並了解其是否獲得國家補償。
  • 質疑育嬰留職停薪軍士官因任職未滿6個月無法考績,導致無法領取績效獎金,不符性別工作平等法精神。
  • 質疑法務部檢察官對於貪瀆案件的起訴定罪率計算方式有灌水嫌疑,要求提供正確數據並更正官網資料。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要求國防部對軍人酒駕要求應比一般民眾更嚴格,比照桃園縣政府對酒駕公務員兩大過免職的標準。
  • 質疑林毅夫案的追訴時效問題,國防部認定為繼續犯是否合理,以及若其返台應如何適用法律。
  • 關切江國慶案中陳肇敏等人獲判無罪後,國防部對其求償的進度與方式,並質疑陳肇敏行蹤。
  • 質疑許榮洲案中,智力不足者為何能入伍當兵,批評國防部體檢及訓練失職。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質疑林毅夫案中,國防部將其行為認定為「繼續犯」的法律見解,並詢問法務部及司法院意見。
  • 認為軍人酒駕應加重其刑,因其涉及社會觀感及國軍形象士氣。
  • 批評法務部檢察官「最會說謊」,要求誠實面對社會問題而非死守法律條文。

林郁方 立法委員

  • 支持酒駕加重其刑,並要求國防部加強宣導。
  • 認為林毅夫案因其軍人身分及中共對台不友善態度,不應允許其不受處罰返台。
  • 關切募兵制招募情況不理想,特別是男兵招募不足,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主計總處配合提供誘因及加給。
  • 批評人事行政總處不願給錢是在破壞國家安全,威脅將向法務部檢舉其危害國家安全。

蔡煌瑯 立法委員

  • 播放新聞影片,質疑軍人素質及軍中霸凌問題,要求國防部澈查捷運站軍人耍賴事件。
  • 要求國防部重啟江國慶案調查,追究真兇,並追究陳肇敏等人嚴刑逼供、栽贓的責任。
  • 批評智商不足者能入伍,質疑兵役制度及體檢機制有問題。

陳鎮湘 立法委員

  • 對募兵制能否順利達成表示擔憂,認為國防部及相關部會需調整觀念並提供足夠誘因。
  • 提醒役期延長可能導致「留劣汰優」現象,優秀人才因外部工作機會流失。
  • 關切高科技裝備操作人員學歷降低、補保維修人員不足及後勤委外等問題,認為將影響國軍戰力。
  • 建議國防部與退輔會接軌,共同為二代老兵需求規劃,打破門戶主義。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關切募兵制成功率低的原因,強調軍人素質的重要性。
  • 質疑不會說中文的華僑也能當兵,以及智力遲緩者入伍的問題,要求國防部檢討。
  • 支持軍方提出的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修正案,並關心軍中酒駕現象及防制措施。
  • 建議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九條之一新增條文中的「養育」改為「撫育」,與性別工作平等法用語一致。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認為軍人酒駕標準應更嚴格,但質疑國防部酒駕統計數據的真實性。
  • 批評檢察官濫用圖利罪起訴公務員,導致定罪率低且毀損公務員聲譽,要求將起訴定罪率列入檢察官考核並公布。
  • 認為圖利罪界定模糊,容易造成檢察官亂整優秀公務員。

顏寬恒 立法委員

  • 建議陸海空軍刑法酒駕酒精濃度應比照刑法修正為0.25毫克,並質疑罰金30萬元高於刑法20萬元的理由。
  • 關切軍事監獄收容人數是否足夠應對酒駕判刑人數增加。
  • 詢問國軍酒駕再犯率及預防性措施的成效,並強調加強宣導比加重刑責更實際有效。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江國慶案中關鍵證物遺失,批評國防部未善盡保管責任,要求追究責任並訂定證物保存規範及懲處規定。
  • 要求國防部公開軍法裁判書類、庭期及審理案件統計資料,提高軍法體系透明度。
  • 根據國防部組織法附帶決議,要求國防部檢討軍事審判制度,研議「平時軍事審判回歸普通法院」的可行性。
  • 要求國防部清查並解密228事件及白色恐怖時期相關檔案,移轉檔案管理局整理典藏。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確認國防部對所有委員提出的修法意見是否全部贊成且無爭議。
  • 質疑國防部提供的軍人酒駕累犯及肇事率數據,要求釐清軍人酒駕肇事率是否高於民眾。
  • 批評國軍軍魂、軍格、軍紀下降,軍人不敢穿制服上街,認為國防部應檢討形象行銷方式。
  • 表達將對兩位涉嫌濫權追訴的檢察官提出自訴,批評司法官官相護,並要求將檢察官起訴定罪率列入考核。

相關人員回應

高廣圻 國防部副部長

  • 說明修法目的為遏止酒駕、維護軍紀、保障用路安全,並配合組織調整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
  • 同意將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的酒精濃度標準配合刑法修正為0.25毫克。
  • 表示軍方對酒駕採「刑懲併行」原則,內部懲處較一般司法嚴格,嚴重者將汰除。
  • 說明軍事監獄容量充足,可容納酒駕判刑人數。
  • 表示國防部對江國慶案受害女童家屬一直保持歉意,並將派員了解家屬損害填補情況。
  • 承諾將研究育嬰留職停薪軍士官考績問題,參酌公教人員制度檢討,並將性別工作平等法精神納入。
  • 說明林毅夫案依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投敵罪通緝,因其持續參加中共黨政軍組織,符合刑法第八十條第二項繼續犯規定。
  • 坦承募兵制面臨嚴峻考驗,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主計總處配合提供加給等誘因。
  • 針對捷運站軍人耍賴事件,表示經查無霸凌,為環境適應不良,將檢討照顧及適應力增強措施。
  • 回應許榮洲案,表示會協調內政部強化役男體檢機制,特別是心智標準。
  • 同意將陸海空軍刑法修正案中「養育」改為「撫育」等文字修正。
  • 同意國防部於一年內再次清查228事件及白色恐怖時期檔案,並將資料移轉檔案管理局。

周志仁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司長

  • 說明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修正草案旨在明確酒精濃度標準、提高法定刑下限、加重酒駕致死致重傷刑度,以杜絕軍人酒駕。
  • 建議將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修正草案與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構成要件規範齊一。
  • 建議軍事審判法第一百零三條預防性羈押條款配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擇期審議。
  • 說明林毅夫案因其投敵行為持續,依法通緝。
  • 表示軍人酒駕統計逐年下降,判刑比率高於一般司法量刑,大部分發生在營區外放假期間。
  • 說明軍中對證物保管已參考司法機關嚴格訂定規範,並將提供相關資料。
  • 表示軍法裁判書類資訊公開作業已積極規劃中,預計6月底前完成,會參考司法院和法務部作法。
  • 說明軍事審判制度依大法官解釋存在,軍刑法針對酒駕等重大違紀有明確規範,且審判程序與司法程序一致。

王天德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司長

  • 說明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算入服役年資,考績依現行制度辦理,任職未逾6個月者不能參加考績。
  • 承諾將研究育嬰留職停薪軍士官考績問題,參酌公教人員制度檢討,並將性別工作平等法精神納入。
  • 同意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九條之一的文字修正,包括刪除「滿」字、「足」字,將「養育」改為「撫育」。

林錦村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

  • 說明刑法追訴期間依發生時間有所不同,林毅夫案若為繼續犯,時效自行為終止起算。
  • 回應貪瀆案件定罪率,表示從97年5月20日到去年底接近7成,圖利罪定罪率約3成(98年起算約4成3)。
  • 表示檢察官晉升主任時,辦案成績是考核項目之一。
  • 說明法務部有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檢察官辦案有表格檢視。

何信慶 司法院刑事廳調辦事法官

  • 說明林毅夫案屬於軍法機關的審判案件,非司法院職掌。
  • 說明大法官會議解釋需依照大法官會議解釋法處理。

張秋元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綜合規劃處處長

  • 回應募兵制加給問題,表示涉及財政及預算,仍在協調中,並承諾加快協調進度。

羅際琴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參謀長

  • 說明捷運站耍賴士兵為美國回台華僑,不諳中文,環境適應不良,已安排語文能力強的單位輔導。
  • 表示經查該士兵說詞與事實不符,無霸凌情事,已送北投醫院評估精神狀況。

黃奕炳 國防部總督察長室總督察長

  • 說明國軍酒駕案件數逐年降低,99年164件、100年188件、101年168件,且處分比民間重。
  • 說明國軍酒駕防制措施包含宣教、簡訊提醒,營區內可進行酒測。

相關後續

  • 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修正草案,將酒精濃度標準下修至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罰金維持新臺幣30萬元以下,其餘照提案修正通過。
  • 軍事審判法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另定期討論。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十六條修正草案,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滿」字刪除、「養育」修改為「撫育」、「足」字刪除,其餘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一案、第三案及第四案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尤美女委員所提臨時提案A案,要求國防部一個月內追究證物遺失責任並訂定保存管理規範,並向兩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修正通過。
  • 尤美女委員所提臨時提案B案,要求國防部二週內提出軍法裁判書類資訊公開作業進度說明及相關統計資料,並向兩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修正通過。
  • 尤美女委員所提臨時提案C案,要求國防部一年內針對尚未解密之419件檔案進行清查,並再度全盤清查二二八事件及白色恐怖時期政治案件檔案,逐步移轉檔案管理局整理典藏,修正通過。
  • 潘維剛委員所提臨時提案D案,建請國防部賡續研議提供具體誘因吸引民眾投入軍旅,通過。
  • 潘維剛委員所提臨時提案E案,建請國防部賡續對所屬軍士官兵加強防止酒駕之具體輔導措施,通過。

原始資料

公報
1022001
卷/期/冊
102/20/1
發布日期
2013-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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