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不公開與不當討債防制:法制檢討與跨部會協商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4-08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要求司法院與行政院修正辦法中懲處規範及模糊定義,並研議成立外部監督機制。會議也針對「銀行、資產管理公司不當討債之管理與防制」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討論重點包含不當催收樣態、刑罰規範、金管會與警政署的執行成效及現行法規不足,並呼籲金管會檢討高利率問題及研議專法,以保障民眾權益。
討論事項一
審查「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案
核心議題
- 檢討司法院、行政院函送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中關於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具體懲處規範,以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與「權責機關依法定程序調查、處理之」等條文的定義模糊問題。
- 討論媒體審判、全民公審對被告及證人權益的損害,並探討如何建立法治威信以落實偵查不公開精神。
相關爭議
- 懲處規範不具體:辦法未明確訂定具體懲處規範,對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檢察官無法達到嚇阻作用,易淪為宣示性條文。
- 定義模糊與任意解釋:第九條「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定義不明確,恐淪為偵查機關任意解釋的空間。
- 權責機關定位不明:第十條「權責機關依法定程序調查、處理之」定位不明確,恐造成官官相護。
- 媒體審判問題:即便有偵查不公開規定,媒體仍屢屢掌握案情進展,導致未審先判,損害被告名譽及影響法官心證。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司法院會同行政院重新研議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10條,使其懲處規範更加具體明確。
- 提案要求司法院與行政院重新研議辦法第9條和第10條,補充解釋「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和「權責機關依法定程序調查、處理之」的模糊定義。
- 提案成立「偵查不公開監督委員會」,設置第三方監督究責機制。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司法院會同行政院重新研議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10條,使其懲處規範更加具體明確。
- 提案要求司法院與行政院重新研議辦法第9條和第10條,補充解釋模糊定義。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司法院會同行政院重新研議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10條,使其懲處規範更加具體明確。
- 提案成立「偵查不公開監督委員會」,設置第三方監督究責機制。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建請法務部參考各國制度並與相關部會及專家學者研議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以建立法治威信,避免媒體審判。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提案具體修正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第6條、第8條及第9條的條文內容。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司法院、行政院需依審查會通過的提案,於2個月內更正「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10條關於違反偵查不公開的行政、懲戒或刑事責任,使其規範更具體明確,並函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備查。
- 司法院、行政院需依審查會通過的提案,於2個月內重新研議「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9條和第10條中定義模糊之處,補充解釋後送交委員會。
- 通過附帶決議,建請法務部應參考各國制度並對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與相關部會及專家學者進行研議,以建立法治威信。
- 通過附帶決議,建議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第6條、第8條及第9條的具體修正內容。
討論事項二
毒品資料庫建置 (提案一)
核心議題
建請法務部督促所屬檢察機關儘速建置完成毒品資料庫的緝毒模式,以有效查緝毒販並降低毒品衍生犯罪。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法務部督促檢察機關建置毒品資料庫,以複製部分縣市查緝毒販的成功經驗。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提案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三
偵查不公開監督委員會成立 (提案二)
核心議題
- 鑑於現行偵查不公開僅仰賴各機關內部自我審查,功效不足,導致媒體公審等問題,有必要設置第三方監督究責機制。
- 研議成立「偵查不公開監督委員會」,邀請外部委員(學者、律師、司改團體代表)共同監督各機關對偵查不公開的遵守情況。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法務部、內政部研議成立「偵查不公開監督委員會」,以落實偵查不公開精神並維護當事人權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提案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四
銀行、資產管理公司不當討債之管理與防制-從法律面及執行面檢討 (專題報告)
核心議題
- 檢討銀行與資產管理公司(AMC)不當討債行為的樣態、相關刑罰規範、各部會執行狀況及防制措施。
- 探討金融機構不良債權委外催收與出售予AMC所衍生的社會問題,特別是法律規範的不足與監督機制的缺失。
相關爭議
- 金管會與警政署統計數據與實務感受落差:金管會引用警政署數據稱不當催收案件極少,遭委員質疑與民眾經驗及媒體報導不符,認為存在大量犯罪黑數。
- AMC管理權責不明:AMC非金管會特許事業,僅向經濟部登記,導致金管會無法直接規範其不當催收行為,僅能透過約束銀行。
- 民法約定利率上限脫節: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上限20%自民國18年未修,與現行低利率環境脫節,導致高利率剝削問題,金管會擔憂調降可能將借貸推向地下金融。
- 不良債權出售與債務人協商機制:銀行以低價將不良債權售予AMC,卻不願以相同條件與債務人協商,導致債務人面臨高額追討,委員質疑銀行圖利AMC。
- 支付命令制度濫用:支付命令不做實質審查,易被詐騙集團利用,且民眾對異議程序及效力不了解,導致權益受損。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漏洞:直轄市議員等地方公職人員權限大,但財產申報法未納入規範,形成監督漏洞。
- 資產管理公司工作權與產業發展:金管會限縮不良債權出售,AMC產業擔憂影響6,000至8,000人工作權,但金管會認為其影響有限。
立法委員發言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對股市量能低迷束手無策,要求提出激勵市場信心的具體措施,並建議考慮現股當沖及國安基金進場。
- 指出AMC取得不良債權成本僅20%,卻可向債務人追討100%,獲利過高導致死命催討。
- 引述民調數據,指出66.8%卡債族曾遭不當催討,50%有自殺念頭,批評金管會、法務部、警政署對不當討債問題的認知與事實脫節。
- 建議銀行已列入壞帳的債務不應再以高利率計算,金管會應主動規範不當催繳及高利率問題。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批評金管會與法務部官僚,指控金管會專門委員在記者會上就警政署不當討債統計數據撒謊,要求處置。
- 質疑銀行將不良債權低價出售給AMC,卻不願以相同價格與債務人協商,並指控金管會包庇銀行,對企業及勞工不聞不問。
- 要求金管會應提出債務清理法或債務催收法等專法,以克服目前困境,並表示對行政院徹底失望。
- 警告金管會勿敷衍委員,否則將推動金管會併入財政部或中央銀行。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反對修正民法第205條降低約定利率上限,認為現行20%利率與社會脫節,導致卡債族問題惡化。
- 指控金管會圖利外商銀行,未保障80萬卡債族及800萬持卡人權益,要求金管會於1個月內研議利率上限調整的具體辦法。
- 建議若民法無法修,可考慮在銀行法中調整,以解決高利率問題。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AMC主管機關不明,導致不當討債行為無人可管,要求經濟部與金管會釐清權責。
- 要求金管會公開不當催收的終止委託或解除買賣的資料與件數,並改善申訴管道的暢通性與保密機制。
- 指出支付命令制度被詐騙集團濫用,法院未實質審查,且支付命令內容未充分告知民眾異議權利及諮詢管道,要求司法院研議宣導方案並修正命令格式。
- 提案要求金管會及經濟部於1個月內,在其網站明顯處增設不當催收申訴專區並提供跨部會協商管道資訊。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對刑法第340條之1修正草案的進度與內容,以及警政署對非法討債分類的合理性,認為過於細分恐造成混亂。
- 批評警政署將蒐證困難、被害人害怕報復及不了解法令歸咎於被害人,要求加強法令宣導而非推卸責任。
- 質疑金管會對資產管理公司的管轄權限,認為金管會並非AMC主管機關卻管理其部分業務,權責不清。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質疑警政署對鑽法律漏洞的不當討債行為(如舉牌站崗)處理不力,認為現有數據未能反映大部分老百姓的困擾。
- 關切雙子星案等公共工程弊案偵辦進度,要求法務部成立「民間參與公共工程建設督察專案小組」以防弊。
- 指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對直轄市議員等地方公職人員未納入規範,形成漏洞,要求法務部檢討。
- 提案要求法務部廉政署與行政院工程會研議成立「政府公共工程採購聯合稽核平台」,查核不法情事。
潘孟安 立法委員
- 批評政府跨部會對不當討債問題的整合不足,各司其職導致問題多年未解。
- 質疑金管會允許銀行將不良債權出售給非特許的商業公司,導致討債公司濫用職權,並批評銀行公會訂定的合法催收時間(早上7點至晚上10點)不合理且無監控機制。
- 要求金管會應動用公權力管理銀行所屬的資產管理公司,並強調金融行業涉及債權買賣應擴大為特許行業,防止一般商業公司介入。
許忠信 立法委員
- 主張債權具有「一生專屬性」,認為未經債務人同意,銀行不應將債權移轉給金融機構以外的機構,以避免暴力討債。
- 建議金管會應規定銀行在定型化契約中加入條款,要求未經債務人同意不得移轉債權給非銀行機構。
- 質疑金管會不聽取建議暫停委外操作,導致政府基金遭坑殺弊案頻傳。
- 質疑金管會主委要求公股銀行護盤股市的職權與責任歸屬,認為金管會作為監理者不應兼裁判。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對基金業者管理過嚴,恐因噎廢食,建議應將管理重心放在從業人員的行為道德與規範。
- 指出台灣金聯等AMC從銀行低價承受壞帳,卻以原始高額債務向債務人追索,即使已賺回成本仍不願協商,形同吸血鬼。
- 批評銀行業自己成立的資產管理公司以惡劣手段催討,金管會金檢卻未能有效制止。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不良債權出售金額龐大,但警政署統計的不當討債案件數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存在大量犯罪黑數。
- 質疑金管會「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中終止委託的規定未被落實,要求提供具體執行件數。
- 質疑金管會對AMC不當催收行為缺乏直接處罰規定,僅能透過金融機構約束,導致AMC無法有效被規範。
- 要求金管會提供對銀行授信人員的處罰及風險控管資料,並質疑基金弊案頻傳,要求金管會提出查核與防堵措施。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批評金管會對不當催討問題協助民眾不力,質疑其引用的不當催討案件數與實際經驗不符。
- 舉例說明銀行在法院判決債務人免責後仍進行催討,或以極低價出售債權給AMC卻不願與債務人協商,認為金管會包庇銀行。
- 質疑金管會金檢結果不公開,導致銀行有恃無恐,要求金管會公布金檢結果以加強監督。
- 要求金管會應要求銀行,若能以某價格將債權賣給AMC,就應以相同價格與債務人協商和解。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要求金管會提供不當催收的具體態樣書面資料。
- 關切金管會禁止不當催收的辦法可能影響AMC產業6,000至8,000人的工作權,並詢問金管會對此的衝擊評估。
相關人員回應
吳陳鐶 法務部政務次長
- 報告不當催討債務行為樣態及其相關刑罰規範,並指出已研擬刑法第344條之1修正草案遏止重利不當催討行為。
- 報告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打擊暴力討債的執行狀況,查獲123件涉案案件,聲請羈押40人。
- 承諾將持續督促檢察機關嚴查不當催討案件,維護民眾人身安全。
- 回應民法第205條利率調整問題,表示需考量對經濟活動的影響,擔憂降低利率可能導致弱勢民眾轉向地下金融。
- 回應公共工程弊案問題,表示已規劃與工程會建立聯繫平台,清查政府採購違常情形並移送廉政署處理。
- 回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漏洞,表示會帶回檢討直轄市議員是否應納入規範。
吳當傑 金管會副主任委員
- 報告金管會對金融機構不良債權委外催收及出售予AMC的相關管理措施,包括訂定委外催收機構資格、禁止不當催收行為、限縮不良債權出售時機等。
- 說明金管會對違反規定的金融機構會視情節處分,並將違約催收公司報送聯徵中心或移請警政署偵辦。
- 回應股市問題,指出金管會持續關注股市發展,並已推動期交稅降低、OSU審議等振興方案,承諾適時推出短期方案如降低自營商交易成本。
- 回應不當討債問題,表示目前逾放比極低,依規定幾乎沒有銀行可委外催收,並承諾對不法行為會移請警政署處理。
- 回應委員對統計數據的質疑,表示無論案件數多寡都應正視,並承諾提供終止委託或解除買賣的具體資料。
- 回應民法第205條利率調整問題,表示金管會非不同意,而是顧慮可能導致弱勢轉向地下金融,需與法務部討論。
- 回應AMC管理問題,表示AMC非金管會轄管機構,金管會僅能透過規範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來間接約束AMC,並承諾加強申訴管道與保密機制。
- 回應有關債權出售的爭議,表示新規定原則上已禁止債權轉售,僅少數例外情況,且銀行轉投資的AMC會列入金檢。
- 回應公股銀行護盤股市問題,表示金管會作為市場監理者,尊重財政部基於股東身分對公股銀行的職掌。
林國棟 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
- 報告警政署查緝非法討債的執行情形與績效,包括「不當討債申訴專線」統計、查緝債務催收業暴力討債及暴力討債集團成效,顯示案件數有所下降。
- 分析非法討債的犯罪類型,包括債務催收公司、組織性地下錢莊、結合高利貸放、剝削新移民及不法計程車行等。
- 說明非法討債查緝面臨蒐證困難、被害人害怕報復及不了解法令等挑戰。
- 提出防制及策進作為,包括策訂專案計畫掃蕩、強化情資蒐報、落實勤務執行、執行「排除引發民怨計畫」、保護被害人措施及設置申訴專線等。
- 回應委員質疑,表示撒冥紙等行為可能涉及環保或社秩法,警察會查明身分並依法處理,並承諾加強法令宣導。
劉清芳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處長
- 報告不當討債所衍生的社會問題,強調政府機關保障消費者基本人權的責任。
- 說明執行面作為,包括源頭管理(限額度、贈品、揭露費率)、督導主管機關實施消費者保護措施(充分揭露借款資訊、加註警語)及避免不當催收(禁止對第三人干擾、書面通知債務人、錄音系統、查證AMC催收標準)。
- 說明法律面檢討及建議,認為現行消保法不足以解決私人或企業間借貸爭議,需研訂專法,並提出立法必要性、充足性、完整性及有效性等原則。
- 回應卡債族人數,表示目前到消保處申訴的卡債族案件數已非常少,因法務部有系統處理。
王漢章 司法院民事廳調辦事法官
- 回應支付命令制度濫用問題,表示報章雜誌確有相關消息,但民事訴訟法規定支付命令需有相當釋明才能核發,且法院會進行形式審查。
- 強調需加強對民眾宣導,接到支付命令務必在20天內提出異議,否則具確定判決效力。
- 承諾將委員建議帶回研究,包括支付命令上加註諮詢電話、修正「不附理由」字樣以及白話解釋「確定判決」等用語。
- 回應H案,認為「以不動產為足額擔保者,於債權出售AMC前,應隨時間重新估算擔保品之市場價值」不適合規定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而應訂於相關金融法規。
楊淑玲 經濟部商業司專門委員
- 回應AMC主管機關問題,表示AMC無專法管理,經濟部僅依公司法管理一般公司,不當討債行為若涉刑法則由刑事單位主管。
- 說明經濟部已於95年移除資產催收業務的營業項目,目前僅剩配合金融機構合併法的營業項目。
- 說明經濟部自101年4月起已成立跨部會協商機制及單一窗口,協助民眾與AMC進行債務協商,並承諾加強網站資訊公開與宣導。
邱淑真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
- 回應委員質疑警政署統計數據與金管會報告不符,表示希望向警政署釐清統計案件中是否涉及金融機構或銀行部分。
相關後續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 通過臨時提案A案,要求法務部廉政署與行政院工程會研議成立「政府公共工程採購聯合稽核平台」,於3個月內將成果報告本委員會。
- 通過臨時提案B案,要求金管會於1個月內在其相關網站明顯處增設「金融機構委託催收/出售不良債權之相關機構不當催收」申訴專區並提供相關資訊。
- 通過臨時提案C案,要求經濟部於1個月內在其相關網站明顯處提供資產管理公司不當催收之申訴管道,並告知民眾跨部會協商管道之相關資訊。
- 通過臨時提案D案,要求司法院於2個月內研議支付命令異議程序及效果之相關宣導方案,並送交本委員會。
- 通過臨時提案E案,要求金管會就公職人員財產強制信託及一般民眾信託收費過高問題,邀集相關主管機關研議,進行合理降低收費之檢討。
- 通過臨時提案F案,要求行政院相關主管機關並邀集專家學者就消費者保護法中定型化契約之相關規定有無仿效民法債篇之必要性進行研擬。
- 通過臨時提案G案,要求金管會與警政署於1週內釐清不當討債數據差異,並請金管會追究相關人員到立院不實發言,於1週內送本會。
- 通過臨時提案H案,要求行政院金管會會同相關單位限期於1個月內,將「以不動產為足額擔保者,於債權出售AMC前,應隨時間重新估算擔保品之市場價值」列入相關法規考量,並回報本委員會。
- 通過臨時提案I案,要求金管會於2個月內完成債務催收管理之立法,並針對已出售之催債行為會同內政部、法務部儘速檢討提出監督管理具體對策。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2001
- 卷/期/冊
- 102/20/1
- 發布日期
- 2013-04-29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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