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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照法周年檢討與大學學費調整案聯席審查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4-10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會議,針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滿周年成效進行檢討,並就大學學雜費調整方案進行廣泛質詢。會議討論公共托育數量變化、教保人員師資爭議、幼兒園設施,以及學費調整對學子與家庭的衝擊。多項幼照法修正草案經協商後通過,而學費調整議題則凸顯社會對經濟與教育公平性的深切關注。

討論事項一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滿周年成效檢討報告並備質詢 (含大學學雜費調整議題)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檢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實施一年來的成效,包括公共托育供需、教保人員師資資格與幼兒園軟硬體現況等問題。
  • 會議中亦針對教育部提出的大學學雜費常態性調整方案進行廣泛質詢,探討其調整機制、對學生的影響及社會公平性。

相關爭議

  • 公共托育數量減少與近便性問題:幼照法實施後,公立托兒所減少 194 所,影響 4,597 個名額,特別是偏鄉地區,導致幼兒就學距離拉長,交通接送風險增加。
  • 教保人員師資資格爭議:幼托整合後,教保員與幼教師資格、薪資待遇、職涯發展存在差異,導致「同工不同酬」及教保員轉任幼教師管道不暢通的疑慮。
  • 大學學雜費調整機制與合理性:教育部提出以 GDP 成長 3% 為門檻,以及學校教學成本成長 5% 為依據的學費調整方案,但委員質疑 GDP 與民眾薪資脫鉤,且調整幅度遠高於基本工資漲幅,將加重學生與家庭經濟負擔。
  • 學雜費調整與社會公平:委員認為學費調漲將加劇「反重分配」現象,對經濟弱勢家庭造成更大衝擊,且政府用於扶弱的資源不足,未能有效照顧邊緣家庭。
  • 12 年國教不排富政策:教育部堅持 12 年國教不排富,但委員質疑教育資源有限,應將資源優先分配給真正有需求的弱勢家庭,而非齊頭式平等。
  • 大學對中生獎助學金與台生權益:有委員質疑部分大學對陸生提供「人人有獎」的獎助學金,而台灣學生卻面臨學費調漲與經濟困難休學人數增加,認為存在差別待遇。
  • 廢校活化與資源分配:質疑政府在有危險教室的學校缺乏經費補助,卻有錢去扶植不符合條件的公托改建,顯示教育經費分配方向有待商榷。

立法委員發言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10 條,旨在保障離島、偏鄉及原住民族地區幼兒照顧最高利益,特別希望子法能充分反映實際困難與需求。
  • 要求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社區互助式教保服務辦法時,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含原民會及內政部)。
  • 指出都會區原住民幼兒就讀公立幼兒園比例偏低,要求教育部與原民會合作提出改善計畫。
  • 關切原住民教保人員人數及原住民族語課程不足問題,要求教育部調查並增加誘因。
  • 建議教育部應考量補助收托多數原住民幼兒但建物不符規定的機構,並關注鄉鎮公所因財源不足不願續辦鄉托的問題。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10 條,認為現行條文僅限於原住民族地區不合時宜,應擴大保障都會區原住民幼兒的受教權利。
  • 主張社區互助式教保服務不應限縮於「地區」為唯一認定標準,應考量教保資源不足地區,並尊重原住民族發展語言及文化權利。
  • 肯定教育部同意將「原住民族」概念納入修法,不再僅以「地區」為考量。
  • 建議教育部可採「公辦民營」模式擴大公共托育服務,利用國小多餘空間,提供介於公私立之間價格且品質優良的選擇。
  • 關切公托減少導致偏鄉弱勢家庭幼兒就學交通不便問題,要求教育部提供接軌計畫,例如交通車補助。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10 條、第 18 條及第 43 條,強調應照顧都會區原住民幼兒,並刪除第 10 條中「於幼兒園普及前」的限制。
  • 建議應尊重原民會的權責,將原住民族地區改為原住民族,並加註文化多元需求因素。
  • 主張所有與偏遠地區、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協助與補助有關者,均應由中央政府教育部及原民會統籌處理,不宜交由地方政府負責。
  • 關切體育中學師資來源、設施與員額編制不符特殊性需求,要求教育部檢討。
  • 建議將原住民族全國運動大會的金銀牌視同全國性運動大會成績,並對教練發給表揚狀留下歷史紀錄。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55 條,指出幼照法施行後,原先依法設立的托育機構面臨不公平改制問題。
  • 強調「托兒所兼辦托嬰中心」與「托嬰中心兼辦托兒所」在設施設備條件相同,但改制規定卻不同,導致「托嬰中心兼辦托兒所」者無法繼續經營托兒所業務。
  • 建議應以同樣標準要求,讓業者享有公平機會,修正相關條文以解決少數托嬰中心兼辦托兒所的困境。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質疑教育部兩階段調漲大學學費方案,認為座談會全面反對應停止調漲,而非玩文字遊戲。
  • 要求教育部正面回答調漲 6% 的依據,並指出其理由是拿人民納稅錢補助弱勢,而非政府補助。
  • 批評 GDP 成長 3% 的學費調漲門檻過低,馬英九「六三三」未達標卻仍要漲學費,不合理。
  • 呼籲在「六三三」目標未達成前,大專學費應凍漲,並質疑教育部一方面漲學費,一方面又補助中生獎學金。
  • 關切 12 年國教人才培育白皮書草案建議排富、檢討免試入學與超額比序,但教育部仍維持不排富。

陳淑慧 立法委員

  • 指出大學學雜費常態性調整方案已造成社會對立,政府須做好心理準備與承擔責任。
  • 質疑新方案是否能有效解決公私立學費差距及扶助弱勢,並認為舊有公式可能無法達到調漲目的。
  • 提醒教育部不應過度相信 GDP 成長,因為 GDP 成長與實質薪資停滯不前,人民生活並未改善,無法接受漲學費。
  • 建議應從 12 年國教做起,提高弱勢家庭學生學習成就,並增加清寒學生補助,放寬學貸條件應同時配套推出。
  • 質疑學費調漲後,社經地位低的家庭小孩是否只能讀教學不卓越或後段班的大學,認為這不公平。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肯定蔣部長的溝通、協調及執行能力,但認為其在學雜費政策上可能因上級限制而力有未逮。
  • 批評學費調整機制過於簡化且齊頭式平等,建議應設立公正的學費審議委員會,針對各校辦學狀況個別審查,並考量大學治理能力。
  • 主張學費調整的強度不應強於對中低收入戶家庭學費負擔的增加度,應考慮減免至 60% 甚至 70%。
  • 建議學費調整機制應包含對公立大學的獎懲機制,對經營效能好的學校給予更大空間。
  • 認為政策應導向社會合作而非階級對立,呼籲教育部與社會各界充分溝通,尋求共識。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關切北韓局勢對在韓留學生的影響,要求教育部確保學生安全,並有妥善撤離方案。
  • 質疑統測與基測合併是政策而非筆誤,並擔憂此舉將影響高職招生與技職教育發展。
  • 要求部長明確承諾統測與基測不合併,並將高職發展列為技職再造重點。
  • 質疑大學學費調漲 6% 的依據,並指出 GDP 成長與學生家庭所得無直接關係,調降學費的指標也難以達成。
  • 認為中低收入戶標準偏低,許多實質弱勢家庭無法獲得證明,學費調漲將對他們造成影響。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關切 12 年國教是否排富,並質疑教育部在預算有限下,如何同時推動不排富政策與提高國小教師編制。
  • 要求教育部發文各縣市,確保國小教師編制從 1.5 人提升到 1.7 人的政策目標能達成。
  • 指出偏鄉托兒所減少,弱勢家庭幼兒無處可讀,要求教育部儘快規劃公辦民營或 NPO 團體合作模式,利用空教室解決問題。
  • 建議大學學雜費暫時凍漲,國家應先做好經濟,並照顧弱勢學生,確保教育資源投入。
  • 要求教育部提供從 2 歲到 20 歲年齡層,幫助弱勢學生的具體扶弱措施資料。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關切少子化問題,指出 0-2 歲托嬰業務由內政部兒童局管轄,而 2-6 歲幼托整合後,許多私立幼兒園因招生不足歇業。
  • 要求教育部清查廢校活化利用,避免成為社會死角。
  • 建議 2-6 歲幼兒教育應對中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提供全額免費,並可考慮從偏鄉、弱勢地區試辦 3、4 歲幼兒補助。
  • 強調每個小孩都是國家瑰寶,教育應挹注資源,將幼兒輔育視為國家責任,以解決國安危機。
  • 質疑 12 年國教不排富的排富門檻計算方式,並認為大學學雜費在經濟不佳時不宜調漲。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指出大學生畢業負債高達 40 萬元,薪水卻僅 22K,反映「崩世代」的貧窮化趨勢,不應再漲學費。
  • 批評教育部學費調整機制僅反映教學成本,卻不反映學生與家長收入,且獎助學金比例遠低於 OECD 國家標準。
  • 質疑教育部 GDP 成長 3% 的學費調漲條件,認為 GDP 成長與薪資脫鉤,調漲將加深學生痛苦。
  • 批評教育部在幼托整合後,公共托育名額雖總數增加,但偏鄉公托消失,導致幼兒就學距離變遠,缺乏近便性。
  • 要求教育部提供消失公托的詳細資料、新增名額分布學校、距離及需求量,並呼籲教育部進行結構性改革,爭取更多教育經費。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質疑幼托整合後,教育部過於傾斜幼稚教育,忽略教保員的經驗與能力,師資培育法對教保員轉任幼教師的管道過於嚴苛。
  • 指出多數資深教保員不願再修學分,應提供更彈性、合理的轉任管道,並質疑師培法出身的老師是否比教保員更有愛心耐心。
  • 關切「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辦法」在空間、消防法規上與地方政府法令牴觸,造成第一線人員恐慌。
  • 批評大學過度依賴教育部獎補助與委辦計畫,導致各大學辦學模式趨於一致,缺乏特色與自主性。
  • 呼籲教育部應更重視第一線工作人員的實際困難,而非僅在辦公室內制定政策。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批評教育部政策制定「草率」,總是先宣示政策,後續才補齊配套措施,導致幼保員與幼教師的職級、待遇差異造成現職老師恐慌。
  • 指出幼托整合後,建築法規在各地方政府解釋不一,教育部應事先與營建署溝通,並給予修法期限。
  • 質疑教育部在 12 年國教政策上反覆,如會考等級、比序簡化等,導致民眾缺乏信心。
  • 要求教育部具體說明如何將公私立幼兒園比例從 3:7 提升至 4:6 的專案計畫、時程與預算編列。
  • 批評學費調漲方案僅以學校考量為主,未充分考慮國人就業率、失業率、幸福指數、生活困頓指標等社會面向,且扶弱配套不足。

呂玉玲 立法委員

  • 質疑幼照法改制成效,指出公立托兒所在 3 年內減少 403 所,實施幼照法後去年又關閉 200 家,多集中在偏鄉。
  • 要求教育部應向下輔導 4 歲、3 歲及 2 歲幼兒,利用閒置教室設立公立幼兒園,減輕年輕父母負擔。
  • 關切 12 年國教不排富與人才培育白皮書排富的矛盾,質疑排富可為國家省下 60 億元是否屬實。
  • 建議教育部應鬆綁幼兒園師資培訓與名額,並考量教保人員的愛心、經驗,不應過度限制資格。
  • 質疑 GDP 成長 3% 作為學費調漲門檻不合理,因為薪資未同步調漲,且公私立學費懸殊下,限制私立學校調漲不公平。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指出公立大學學雜費收入僅佔三成,私立大學佔七成,學費調漲影響大多數社經地位較差的私校學生。
  • 擔憂 12 年國教摧毀技職體系,並使私立高中轉型為菁英學校,與高等教育產生矛盾。
  • 質疑教育部在公托發展上未先想清楚矛盾問題,例如 748 家公托建築不符要件卻要編列大筆經費改善。
  • 指出廣設公托將導致私立幼兒園老師恐慌,轉而準備考試,影響對孩子的照顧品質。
  • 呼籲部長應深思對於私人興學從幼兒教育到高等教育的一貫理念,不應僅追求公托比例提升。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指出幼照法實施後,194 所公托不願改制,造成近便性與優質性倒退,要求教育部提供詳細數據比對。
  • 批評教育部對幼照法第 9 條「非營利幼兒園」的推動不作為,錯失解決幼教商品化、政府財源不足的機會。
  • 強調非營利幼兒園是保障教保人員勞動條件、兼顧優質平價公共托育的正確方向,要求教育部正視並推動。
  • 質疑學雜費調漲與基本工資調漲不成比例,以及因經濟困難休學人數遞增,認為政策規劃未有效回應問題。
  • 建議學費調整應以 CPI 而非 GDP 作為依據,並支持提高教育經費占 GDP 的比例。

陳碧涵 立法委員

  • 質疑 GDP 成長與薪資無必然關係,建議學費調整應考慮「家戶可支配所得」作為依據,以貼近人民感受。
  • 指出偏鄉弱勢地區許多公托關閉,不應產生此後遺症,要求教育部提出配套措施。
  • 肯定教育部提出「優質教保計畫」並將公私立幼兒園比例從 3:7 調到 4:6 的努力方向。
  • 建議教育部應鼓勵企業設置幼兒園,並將其納入幼教法,提供誘因,以分擔政府財政壓力。
  • 提醒教育部在制定幼教師資培育課程時,應重視實務訓練比重,避免學用落差。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關切玄奘大學學生投池自盡事件,呼籲教育部加強生命教育與輔導工作,特別是對特殊狀況學生。
  • 批評媒體報導英國柴契爾夫人死訊「振奮半個英國」不實且充滿主觀情緒,認為是教育失敗,意識形態凌駕是非。
  • 質疑 GDP 成長 3% 作為學費調漲必要條件的依據,認為其參考性不足且在台灣有 70% 的機會導致漲價。
  • 關切幼教師與教保員人力配置的公平性問題,以及公私立幼兒園比例在各縣市的差異。
  • 強調幼照法的精神應是讓民間力量參與,政府可在經費上協助,而非完全承擔。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批評教育部行政效率低落,處理臺東專科學校附設農工恢復獨立招生的公文耗時 2 個半月,且回文內容保守。
  • 指出臺東農工與專科學校合併運作已出現問題,因兩者系統與管理對象不同,應恢復獨立招生。
  • 要求教育部應有政策領導,引導臺東農工恢復獨立招生,以創造雙贏,讓兩校學生都能有最佳發展。
  • 強調在少子化背景下,臺東地區的獨特性(交通不便)應納入考量,支持臺東農工獨立招生。
  • 要求教育部加速處理,並承諾在一週內發出支持兩校分開發展的公文。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質疑研究生獎助學金金額與工作時數不成比例,要求教育部釐清何為學習相關、何為勞力工讀,避免一國多制。
  • 指出陸生來台就學獲得高額獎助學金,部分學校甚至「人人有獎」,質疑其工作性質與台生有無不同,恐造成差別待遇。
  • 建議教育部應加強學校素質提升,吸引陸生自費來台,而非僅靠經濟誘因。
  • 呼籲教育部了解金門大學對陸生「人人有獎」的招生策略,並加以提醒與處理,避免造成不當觀感。

黃志雄 立法委員

  • 釐清 GDP 成長 3% 是學費「凍漲條件」而非「調漲條件」,但仍質疑其合理性,因不代表薪資成長。
  • 批評大學以凍漲 8 年為由要求調漲學費,但台灣薪資已凍漲 15 年,認為此理由不合理。
  • 建議教育部應將「大學畢業生平均薪資達到 30K」增列為學雜費調漲的必備條件,以確保大學培養出具競爭力的人才。
  • 關切公托在幼照法實施後驟降 400 多所,尤其偏遠縣市影響大,要求教育部全面了解關閉原因並提出替代方案。
  • 建議教育部在推動公托時,不應過度強調公私立比例,避免造成私托恐慌,應著重輔導與協助,提升整體品質。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肯定幼照法實施後,幼稚園與托兒所改制幼兒園比率達 99.52%,要求教育部持續輔導剩餘 5 所未改制機構。
  • 關切公托減少原因(老舊建築不合法、消防安檢、師資問題),要求教育部協助改善。
  • 指出公托教保員與公立幼兒園幼教老師同工不同酬,福利待遇不同,要求教育部透過修法解決此問題。
  • 關切基隆市西定幼兒園公辦民營模式因經費不足、教室漏水而停止續約,要求教育部與基隆市政府研商協助。
  • 建議 12 年國教免學費政策應將教育資源優先分配給 2 歲至 5 歲幼兒,鼓勵年輕夫妻生育,解決少子化問題。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質疑教育部對幼兒教育人員專業地位的重視程度,認為「永遠可以做得更好」的說法不夠具體、不深入。
  • 建議幼教系和幼保系應合一,但質疑教育部對此缺乏完整邏輯與研究,應在合一後進行專業分工。
  • 批評政府政策缺乏國家願景,導致教育人力培養、分工定位及標準混亂。
  • 指出台灣社會存在「老欺少、大欺小、寅吃卯糧」的世代剝削現象,要求教育部提出具體解決方案。
  • 批評行政部門在面對複雜問題時,缺乏實務經驗者閉門造車,有實務經驗者缺乏整合能力,導致行政效率低落。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強調教育不能做試驗,批評過去建構式數學及普設大專院校等錯誤政策造成問題,要求教育部推動新政策需有長遠思考。
  • 指出國小附幼教師可調動但教保員不能,導致同校同工不同酬,形成「一個學校、兩個世界」的混亂局面,要求教育部加速修法解決。
  • 關切宜蘭大學承辦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面臨資金缺口及人力問題,要求教育部主動關心、統合資源,並親自到場了解。
  • 指出中小學代課老師比例過高,影響教學品質與學生人格發展,要求教育部提出具體降低代課老師比例的時程計畫。
  • 要求部長對其先前質詢的 10 個問題提供書面答復,並要求教育部在 1 週內提供降低約聘僱、代課老師比例的時程計畫。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指出學雜費調漲與基本工資調漲不成比例,且因經濟困難休學人數逐年增加,認為學費調漲將使情況惡化。
  • 質疑以 GDP 成長 3% 作為學費調漲依據的合理性,認為 GDP 成長與薪資脫鉤,應改以 CPI 或學生個人痛苦指數為參考。
  • 批評教育部油電雙漲邏輯,未提出結構性改革方案,將經營不善成本轉嫁學生。
  • 提案修法增加教育經費占 GDP 的比例,達到 OECD 國家水準,以解決教育資源不足問題。
  • 要求教育部提供因經濟困難而休學的大專院校及碩士班學生人數變化資料,並提出有效回應方案。

相關人員回應

蔣偉寧 教育部部長

  • 幼照法改制比率達 99.93%,已完成 7,000 所幼兒園改制,剩餘 5 所將積極輔導。
  • 公立園所減少 133 所,但透過增班設園,總收托量不減反增 1,242 個名額,並朝公私立幼兒園比率 4:6 努力。
  • 學雜費調整機制旨在紓解反重分配、扶助弱勢、反映教學品質與成本,GDP 成長 3% 是「凍漲」的必要條件,非充分條件。
  • 低收入戶學雜費全免,中低收入戶減免從 30% 提高至 50%,並會持續檢討扶弱措施,考慮更周延的認定標準。
  • 支持修正幼照法第 10 條,將「原住民族」概念納入,並同意將「會商」改為「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訂定辦法。
  • 承認幼教與幼保師資體系不同,但正修正師資培育法第 24 條,提供教保員進修管道,具 3 年經驗者可透過試教轉任幼教師。
  • 承諾將提供公托減少的區域性全面了解報告與替代方案,並思考偏鄉幼兒交通接送問題。
  • 表示技職發展是關鍵,已籌 200 多億推動技職再造,並明確表示統測與基測不會合併。
  • 承諾將積極與臺東專科學校溝通,協助其高職部恢復獨立招生,以學生利益為優先考量,並改善行政效率。
  • 同意將「大學畢業生平均薪資達到 30K」納入學雜費調漲的門檻之一,並將檢討研究生獎助學金的區隔與陸生獎學金發放規範。

林江義 原住民族委員會 副主任委員

  • 報告截至 102 年 2 月底,全國原住民族人口 528,232 人,其中都會區占 44.54% (235,297 人)。
  • 同意社區和部落在概念上有所分野,支持將「部落」納入幼照法第 10 條條文,並建議子法可再討論如何實施。

許麗娟 教育部國教署 副組長

  • 說明 5 歲幼兒免學費,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有加額補助;3、4、2 歲幼兒中低收入戶每學期補助 6,000 元。
  • 解釋「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辦法」允許幼兒園將二分之一空間轉為課後照顧服務,且空間要求與幼兒園相同,營建署與消防署已善意回應,允許不用變更使用執照。
  • 報告教育部推動「友善教保服務計畫」,目前有 7 縣市 10 個園區由非營利性質法人興辦,收托約 930 人。

吳清山 教育部國教署 署長

  • 說明幼教系與幼保系過去功能不同,幼教培養教師,幼保培養教保員,幼托整合後正朝兩系合一方向努力。
  • 澄清教保員轉任幼教師的實習規定,表示可在職實習或透過教學演示,不一定需要異地實習。
  • 報告 101 年度公立幼兒園增加了 187 班,並有優質教保計畫持續推動。
  • 說明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已公布,目前有 40 園公辦民營幼兒園,但未具體說明新增非營利幼兒園數量。

林淑真 教育部法制處 處長

  • 說明幼照法第 10 條中,若寫「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能仍被誤解為教育部,且「會商」與「會同」在公文位階上有所差異。
  • 解釋將「社區互助式」與「部落互助式」並列在母法中,可能導致需訂定兩個子法,因為「社區互助式」的實施辦法已涵蓋部落。

相關後續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 2 週內(或委員指定期限內)送交個別委員及聯席委員會。
  • 教育部將於 1 個月內提出國小附幼增班、各年齡層入園率、2-4 歲與 5 歲幼兒收托增減比例,以及課後留園與寒暑假托育執行檢討報告。
  • 教育部承諾針對所有關閉的公托園所做區域性全面了解,並提出替代方案,確保偏鄉和經濟弱勢家庭的托育服務近便性與普及性。

討論事項二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10 條、第 18 條及第 43 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主要修正幼兒園社區互助式教保服務的適用範圍,特別納入原住民族幼兒的語言文化需求,並調整對不利條件幼兒的協助與補助機制。
  • 討論焦點包含「部落」概念入法、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的補助權責劃分,以及混齡編班的適用條件。

相關爭議

  • 「部落」概念入法:鄭天財委員與林正二委員主張將「部落」概念納入第 10 條,以更符合原住民族實際情況,但教育部與王育敏委員擔憂可能導致需另訂子法,增加執行複雜度。
  • 「會商」或「會同」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委員們主張將第 10 條中「會商」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改為「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以提升原民會的參與位階。
  • 第 18 條混齡編班的「文化需要」:林正二委員希望保留「文化需要」作為混齡編班的考量因素,但教育部認為 2-3 歲幼兒混齡需非常小心,且文化因素難以認定,建議維持原條文。
  • 第 43 條補助權責與額度:鄭天財委員主張中央主管機關應對經費不足的地方政府「全額補助」,王育敏委員則傾向「得予以補助」,而教育部建議「應視其財力予以補助」,以反映地方財力差異。

立法委員發言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建議第 10 條中「得採社區互助式」修正為「得採部落或社區互助式」,並將「會商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定之」改為「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 強調其提案用「會同」是因過去子法訂定時相關機關意見未被充分採納,且「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指主管機關以外相關單位。
  • 主張第 43 條應明確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對經費不足的地方政府「應全額予以補助」,並將補助辦法交由教育部訂定。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同意教育部對第 10 條修正意見,將「原住民族」概念納入,並支持將「會商」改為「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
  • 擔憂將「部落」概念直接加入第 10 條可能導致需訂定兩個子法,建議應在「社區互助式」子法中涵蓋部落精神。
  • 支持第 18 條維持現行條文,認為互助式已有很大彈性。
  • 提出第 43 條修正動議,建議中央主管機關對經費不足的地方政府「得視其財力酌予補助」。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反對第 10 條使用「會商」,主張應使用「會同」,以確保原民會位階平等。
  • 強調「社區」與「部落」有分野,不能混淆,應將「部落」概念入法,例如「嘉蘭部落」不應稱「嘉蘭社區」。
  • 同意第 18 條維持現行條文,不再堅持加入「文化需要」因素。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指出第 10 條提及離島,但離島不一定全是原住民族,若將所有離島都要求會商原民會,語意邏輯上會造成問題。
  • 建議第 10 條應先斷句,將原住民族的部分獨立出來處理,或在「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後加註「必要時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相關人員回應

蔣偉寧 教育部部長

  • 同意將第 10 條修正為「離島、偏鄉於幼兒園普及前,及原住民族幼兒基於學習其族語、歷史及文化機會與發揮部落照顧精神,得採社區或部落互助式方式對幼兒提供教保服務;其地區範圍、辦理方式、人員資格、登記、環境、設施設備、衛生保健、督導、檢查、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 同意將第 43 條中「酌予補助」改為「予以補助」,並接受將「視其財力」一詞從條文中刪除。
  • 解釋第 18 條混齡編班規定主要針對 2-3 歲幼兒身心發展,與「文化需要」無關,建議維持原條文。
  • 表示教育部已訂有社區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其中已涵蓋部落相關規範,若母法加入「部落」,則可能需另訂子法配套。

林江義 原住民族委員會 副主任委員

  • 表示社區和部落在概念上存在很大分野,有時社區大於部落,有時反之,因此對社區和部落的理解不同。
  • 支持在第 10 條中將「部落」概念入法,並認為使用「或」字較好,子法實施辦法可再討論。

林淑真 教育部法制處 處長

  • 說明若寫「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能被誤解為仍指教育部,且「會商」位階較低,若需會同其他機關,則應明確指名。
  • 指出若在母法中將「社區互助式」與「部落互助式」並列,可能導致需訂定兩個子法,增加法制上的複雜性。

相關後續

  • 第 10 條修正通過,內容為「離島、偏鄉於幼兒園普及前,及原住民族幼兒基於學習其族語、歷史及文化機會與發揮部落照顧精神,得採社區互助式或部落互助式方式對幼兒提供教保服務;其地區範圍、辦理方式、人員資格、登記、環境、設施設備、衛生保健、督導、檢查、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 第 18 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第 43 條修正通過,內容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主管之幼兒園及以社區互助式或部落互助式方式對幼兒提供教保服務者,其優先招收經濟、文化、身心、族群及區域等不利條件幼兒,應提供適切之協助或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前項協助或補助事項有經費不足情形,中央主管機關應視其財力予以補助。前二項之協助或補助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案至第四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時由鄭麗君委員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三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15 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主要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15 條,明確規定教保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專業知能研習時數,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實施辦法。
  • 核心問題為落實教保服務人員的進修研習制度,提升專業知能。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蔣偉寧 教育部部長

  • 贊同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15 條,將教保服務人員每年至少參加 18 小時教保專業知能研習的實施辦法,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以落實進修研習制度。

相關後續

第 15 條照提案條文通過,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四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30 條及第 32 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主要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30 條與第 32 條,旨在確保幼兒園接送安全與教保服務人員的緊急救護能力。
  • 核心問題為調整幼兒園駕駛人、隨車人員及教保服務人員基本救命術訓練的時程與頻率,使其更符合實務運作需求。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蔣偉寧 教育部部長

  • 衡酌原立法意旨及考量實務運作需求,同意修正第 30 條與第 32 條,將新進人員基本救命術訓練時程調整為「任職後 3 個月內」接受 8 小時以上訓練,但「任職前 1 年內已接受者不在此限」。

相關後續

第 30 條及第 32 條照孔文吉等委員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五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55 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主要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55 條,處理幼托整合後,托兒所及幼稚園改制為幼兒園的過渡期問題。
  • 核心問題為明確規範原托嬰中心兼辦托兒所業務的改制程序,並確保其業務能持續經營,以保障業者權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55 條,指出幼照法施行後,原先依法設立的托育機構面臨不公平改制問題。
  • 強調「托兒所兼辦托嬰中心」與「托嬰中心兼辦托兒所」在設施設備條件相同,但改制規定卻不同,導致「托嬰中心兼辦托兒所」者無法繼續經營托兒所業務。
  • 建議應以同樣標準要求,讓業者享有公平機會,修正相關條文以解決少數托嬰中心兼辦托兒所的困境。

相關人員回應

蔣偉寧 教育部部長

  • 同意邱志偉等委員所提修正動議條文,該修正案旨在解決「托嬰中心兼辦托兒所」在幼照法施行後,其托兒部分若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專辦托兒業務及完整專用場地規定,得獨立辦理托兒業務並申請改制的問題。

相關後續

第 55 條照邱志偉等委員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022001
卷/期/冊
102/20/1
發布日期
2013-04-29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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