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資源部組織法草案聯席審查:聚焦部會職權、核安與環評制度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4-10會議日期:2013-04-11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會議繼續審查「環境資源部組織法草案」及其所屬機關組織法案。會議核心討論環境資源部的龐大職權、化學品管理、下水道工程、核能安全署歸屬、林業與水利業務劃分,以及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改革等關鍵議題。多位委員提出質疑與修正建議,行政部門則就組織架構、業務整合及政策方向進行回應,最終多數法案條文與修正動議暫予保留,待後續協商。
討論事項一
繼續併案審查「環境資源部組織法草案」等相關組織法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十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聯席會議主要繼續審查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擬具的「環境資源部組織法草案」及其所屬各級機關組織法草案,以推動政府組織再造。
- 討論核心聚焦於環境資源部的整體職掌範圍、組織架構、各次級機關的設立與權責劃分,以及特定業務如核能安全、化學品管理、林業、水利、下水道工程及環境影響評估制度等應如何配置與運作。
相關爭議
- 環境資源部規模與職權爭議:多位委員質疑環資部「包山包海」過於龐大,可能變成「超級酷斯拉」或「怪物」,擔心其運作效率及未來部長領導能力。
- 核能安全署歸屬爭議:吳宜臻委員主張核能安全署應置於環境資源部,從環境影響角度管制核能;環保署長沈世宏則傾向讓其成為獨立的三級機關,以發揮客觀中立的監督功能。
- 林業業務劃分爭議:委員對林務局及林業試驗所應完全歸屬環境資源部,或部分產業、林農輔導業務保留在農業部存在分歧,擔憂切割會破壞林政一元化及生態保育目標。
- 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改革爭議:沈世宏署長主張環評業務應逐步移轉至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加強公民參與和法律制裁,以避免環保署「球員兼裁判」;但多位委員擔憂此舉將導致環評標準放鬆、專業性不足,並影響民眾對環評的信任。
- 化學品管理機構設置爭議:多位委員提案要求成立專責的「化學安全管理署」或「化學品及污染管制局」,以因應日益增加的化學物質管制需求,並參採歐盟REACH制度。
- 下水道及環境工程機構位階與人力爭議:委員建議將「下水道及環境工程局」提升為「署」級單位,以強化其在國家基礎建設中的重要性及吸引足夠專業人力,改善台灣下水道建設落後問題。
- 氣候變遷因應機制爭議:吳宜臻委員質疑現有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功能不足,呼籲成立跨部會的「氣候變遷及能源發展委員會」,以有效應對氣候變遷挑戰。
立法委員發言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主張核能安全署應置於環境資源部,從環境影響與生態角度審視核能安全,而非科技發展或經濟能源角度。
- 認為應成立跨部會的「氣候變遷及能源發展委員會」,以有效應對氣候變遷問題,並批評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運作不彰。
- 質疑地方政府主導的環評案(如美麗灣、大巨蛋、北投纜車、苗栗後龍石虎案)存在「球員兼裁判」問題,導致環評法規被規避或脫法,要求檢討環評法。
- 提出應增訂「環境資源部核能安全署組織法草案」,將核能安全管制業務納入環資部。
- 建議環境資源部組織法第二條應刪除環境影響評估與環境教育及氣候變遷因應等業務,並新增環境資源基金管理及碳交易項目。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提案應設置專責的「化學品及污染管制局」及「下水道及環境工程局」,以強化環境執法量能、納入化學品登錄管理新興業務,並落實國家重要基礎建設。
- 強調成立下水道及環境工程局對提升國家競爭力(IMD評比)、改善民眾生活品質的重要性,並指出台灣下水道建設嚴重落後。
- 建議「下水道及環境工程局」應「得設分局」,以因應業務需要並簡化行政程序。
- 主張組改目標是提升行政效能和國家競爭力,並非亂點鴛鴦譜,而是通盤考量資源整合。
- 建議環境資源部在進用原住民方面應多加注意,並建議考試院多舉辦相關公務人員考試。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應成立「化學安全管理署」,加強對毒性化學物質的源頭管制,參採歐盟REACH制度,並解決環保署人力不足問題。
- 質疑環資部組織架構將環評業務置於綜合規劃司之下,建議應抽出來成立「環境監管司」,專責環評、承載量調查、總量管制及環境督察等工作。
- 主張應設立「流域管理署」,整合從集水區到海岸的流域管理,避免權責切割混亂。
- 認為環境資源部組織架構在污染防治方面切割過細(空、水、廢分開),應做整體規劃,讓權責集中。
- 強調環境資源部應依「環境基本法」架構,並支持核能安全置於環保部會,如同德國模式。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環境資源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草案」第五條,增列「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以確保壽山國家自然公園等能有專責管理處,發揮生態保育功能。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質疑環資部「包山包海」的組織範圍過大,甚至諷刺應將台電、經濟部併入環保署,以整合節能減碳政策。
- 批評行政院組改是「亂改」,並認為水利署、自來水公司併入環資部後,可能導致「爹不疼、娘不愛」或缺乏國營事業委員會的監督。
- 對林務局被拆分至環資部及農業部表示不滿,認為其不應「四分五裂」。
- 對核能安全署併入環資部表示疑慮,認為通過環境資源部組織法草案的機率微乎其微。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質疑環境資源部可能變成「超級酷斯拉部」,包山包海,並可能出現「球員兼裁判」的情況,影響資源利用的公正性。
- 詢問環保署長對林務局分家(部分至農委會,部分至環資部)的看法,並對此共識表示關切。
- 對於環評制度改革,擔憂若環評權責下放至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能導致環評降格、隨便亂做,且環保團體會質疑是在卸責。
- 針對核電與CO2排放的取捨,詢問核電的CO2排放量最低,但核廢料處理問題對環境的破壞,以及氣候風險與核能風險的權衡。
- 批評政府在核電議題上缺乏公開透明和公民參與,導致人民對政府和科學失去信任。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形容環資部為「拼裝車」,質疑其組織改造只是「搞分家搶升格」和「換湯不換藥」,缺乏深入整合。
- 指出環資部將併入大量工程單位,擔憂未來環評過程可能出現「球員兼裁判」的疑慮,影響客觀公正性。
- 批評環保署長沈世宏擔任署長近5年,卻未積極推動環評法修正,質疑其在環評法問題上的推諉態度。
- 關切台灣水資源短缺問題,詢問環資部對漏水、節約用水、回收水及海水淡化等前瞻性做法。
- 特別關切彰化農業區用水問題,要求未來環資部妥善處理農業、工業及民生用水需求,避免超抽地下水導致地層下陷。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詢問環資部何時能掛牌,並關切其龐大組織對林務和水庫業務的影響。
- 肯定林務在溫室氣體減量和生態維護方面的貢獻,並支持將相關業務由環資部處理。
- 引用英國在福島事件後仍決定興建核電廠的例子,強調其考量氣候變遷風險遠大於核能風險及能源安全。
- 支持環評制度改革,將環評權責回歸各部會,由政務官負政治責任,以減輕環評委員的沉重負擔,並批評環評委員握有「生殺大權」。
- 建議應管理假借環保之名行不當行為的公民團體,避免影響社會信任。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嚴正抗議環保署在「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修正中,將原住民族諮詢同意程序相關規定由本文改列附件,認為此舉不尊重原住民基本法及原住民族權益。
- 強調環境資源部所轄機關多與原住民地區業務相關,建議應在員額編制中強化原住民進用比例,並建立適當的共管機制,而非「牛步化」逐步遞補。
- 提案將「環境資源部國家公園署」名稱修正為「環境資源部國家公園及濕地署」,以明確其職掌涵蓋濕地業務。
- 建議在「環境資源部水利署組織法草案」第五條中,明定位於原住民族地區的分署,其法定編制員額中具原住民族身分者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並建立共同管理機制。
- 建議在「環境資源部森林及保育署組織法草案」第五條中,明定位於原住民族地區的分署,其預算員額中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低於六分之一,並建立共同管理機制。
許忠信 立法委員
- 對環保署長提出環評業務於10年後移轉至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計畫表示關注,擔憂可能產生「球員兼裁判」或環評標準放鬆的問題。
- 強調若環評權責下放,必須搭配加重污染事業及貸款銀行的環境責任,以確保環評落實。
- 質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環評方面的專業性是否足夠,以及顧問公司是否能獨立於開發單位之外。
- 詢問自由經濟示範區內的投資案,環評標準是否有放鬆,並支持環保署在環評把關上的堅持。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建議行政院應儘早規劃環資部部長人選,並聽取其意見,以利組改法案審查及未來運作順暢。
- 關切林務局的歸屬問題,質疑將林業產業、林業試驗所與保育人員切割至不同部會,是否會影響統合指揮調度。
- 對核能安全管制權責的歸屬,不認同讓核能安全委員會成為獨立三級機關,認為應直接隸屬環資部,以便統合因應核能污染問題。
- 指出林務局所轄的國有林地以保育為主,但林農輔導、平地造林、林產技術試驗等應留在農委會,以維持農林漁牧的完整性。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關切台灣化學物質列管項目過少的問題,建議環資部應參照外國做法,加強毒性物質管理。
- 指出台灣降雨量豐沛卻是缺水國,問題出於地形、人均用水量高及漏水問題,要求環資部未來應好好思考水資源管理。
- 詢問農委會禽流感防疫小組的角色及具體措施,並建議加強候鳥遷徙的抽驗廣度與密度。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組改將水土林生氣整併至環資部的構想已改變,擔憂破壞林政一元化,導致雙頭馬車及問題更多。
- 主張林業應比照先進國家(如美國、加拿大)歸屬於農業部,兼顧經濟性、公益性及永續性,不應與生態保育一刀切開。
- 呼籲環資部不應有本位主義,不應認為越大越好,應讓農業人發聲,避免林務單位多年努力前功盡棄。
- 批評環保署長沈世宏擔任署長5年多來,雖口才流利但缺乏具體實踐,行動多是「小行動」。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質疑國家缺乏願景,組改只強調效率,導致台灣天然資源長期被破壞,成為「垃圾島」。
- 批評行政效率低落,甚至連幾個山老鼠都治不了,導致「有薪水可領的人偷懶,沒薪水可領的人偷東西」。
- 建議應先禁止台灣砍伐樹木幾十年,以保護珍貴林木資源。
- 強調組織再造應先建立國家願景,再靠制衡監督提升效率,而非反過來。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強調森林保育與環境保護的密切關係,建議政府應提供獎勵金給原住民,以鼓勵其繼續造林及水土涵養,而非僅針對新址造林。
- 建議將環境保護基金投入造林獎勵,以結合減碳與保育。
- 質疑自然保育研究所職等偏低,以及國家公園業務從營建署一組擴大為署級單位,且與濕地關係格格不入。
- 澄清行政院組織法並未明訂林務局要併入環境資源部,需釐清了解。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質疑環保署長沈世宏關於核電排碳量低的說法,指出核電將2/3熱能排入海中會逼出二氧化碳,並引用中山大學教授陳鎮東的研究數據。
- 批評核工專家不考慮海洋生態,且英國、法國等國的核電政策與台灣有本質差異,法國總統奧朗德甚至宣布減核。
- 要求沈署長說明核電的具體缺點,並指出核廢料長期儲存(需安全存放100萬年)是全球無解的難題,台灣更無適合場址。
- 強調聯合國不承認用核電來減碳,因為核電副作用太大,呼籲沈署長不要「講一半」。
- 針對環資部組織法第二條,主張應以「環境基本法」為架構,並支持核能安全應置於環境資源部。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書面意見指出台灣水患問題日益嚴重,凸顯雨水下水道建設及防災重要性,建議「下水道及環境工程局」應設立各區分局,以利分區整合規劃、建設及維護督導事宜,保障國人生命財產安全。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書面意見指出林務局及林業試驗所改隸環境資源部可能導致林業產業萎縮,損及農業完整性,建議林業部門應隸屬農業部,並成立林業司輔導林農,強化林業經營與研發。
- 書面意見關切PM2.5空氣污染問題,建議環保署應研議更嚴格的企業排放標準,並提出具體改善計畫。
- 書面意見建議環保署與相關主管機關及專家學者研議環評委員會獨立另立機關,以超然立場審查各部會開發案,確保利益迴避原則。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書面意見質疑環資部組織再造能否達到精簡、專業與效能,特別是納入核能安全管制業務的技術與人力可行性。
- 書面意見關切林務局與林試所分家問題,擔憂造林生產組人力不足以管理全台14%的土地,以及「濫墾」、「盜採」問題的嚴重性。
相關人員回應
沈世宏 環保署署長
- 回應提高扣除額上限將導致顯著稅損,需審慎評估,並表示稽徵程序簡化方案已在研議。
- 指出行政院組改目標是提升國家競爭力,透過整合資源保育與污染防治,提高協調效率,有助於自然資源永續維護。
- 支持將化學品管理及污染管制、下水道及環境工程成立專責機關,並調整環境資源部組織架構以實現扁平化。
- 解釋氣候變遷的跨部會協調由行政院永續發展委員會及經建會負責,環資部的氣候變遷司僅為幕僚單位。
- 同意環評法存在問題,但認為問題在於執法過程中的人為漏洞,而非制度本身,並主張應逐步將環評權責移轉至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符合先進國家精神。
- 說明林務局絕大部分(國有林地及保育部分)將移至環資部,而林農輔導及林產試驗部分則留在農委會,此為行政院協調後的共識。
- 強調環資部核心價值是「重保育」,以確保世代子孫永續利用土地,並否認環資部會變成「超級酷斯拉部」或「災難部部長」。
- 針對水資源問題,提出改善漏水、節約用水、加強回收水及海水淡化等前瞻性做法。
- 指出核電的CO2排放量相對最低,但承認核廢料處理、原料控制、輻射安全及土地尋找困難是其缺點,並強調應由專家共同認定事實,而非各說各話。
- 認為核能安全委員會應獨立為三級機關,直接由行政院長監督,以發揮客觀中立的安全監督功能,而非隸屬環資部。
- 說明台灣化學物質列管數量與外國相近,但承認台灣在水資源利用上仍有很大的節水空間。
- 同意將原住民族基本法中關於環評的諮詢同意程序納入法規,但需待行政院原民會公告傳統領域後才能增訂。
- 承諾會努力讓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發揮功能,並將委員對林業、環評法修正等意見納入考量。
戴豪君 研考會副主任委員
- 解釋水利署、自來水公司併入環資部是為整合流域與水利工程,統一規劃處理。
- 回應關於林務局分家問題,指出林務局目前全部留在環境資源部的森林及保育署,而林業試驗所部分則有調整。
- 表示在組織調整上會有不同看法,但尊重環保署專業判斷,並強調流域管理希望透過水利工程和後端供水統一規劃。
- 回應國家公園業務擴大為署級單位的原因是考量國家公園在全球的特殊性和對國家形象的重視,以及部分國家公園內確實存在濕地生態。
胡興華 農委會副主任委員
- 表示農業部與環資部關於林業業務的劃分已有共識,林業產業及林業試驗所將留在農業部,而保育相關人員則到環資部。
- 認為產業發展對林業很重要,未來自然資源利用及開發業務歸農業部較妥當,但保育、生態維護、山坡地方面可納入環資部。
- 回應禽流感防疫是跨部會合作,農委會負責禽鳥防疫,包括消毒、採樣、邊境管制及候鳥遷徙監測等具體措施,並已加強廣度與密度。
辛在勤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局長
- 表示氣象局被形容為「爹不疼、娘不愛」是第一次聽到,沒有特別感覺。
- 指出總統和院長曾到訪氣象局,駁斥氣象局是「孤兒」的說法。
田巧玲 經濟部水利署副署長
- 表示水利署的主要業務是防洪、排水和全國水資源調度,只要水利業務順暢,在各部會各有優缺點。
- 回應總統與院長未曾到訪水利署,承認水利署缺乏高層關注。
籃炳樟 自來水公司副總經理
- 說明自來水公司受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監督,並由水利署擔任權責機關,業務依法律規定執行。
- 回應總統與院長未曾到訪自來水公司。
葉俊亨 環保署綜計處處長
- 解釋環保署在「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修正中,將原住民諮詢同意程序相關規定改列附件,是因為行政院原民會尚未公告傳統領域,存在法規見解疑義,待協調後再增訂。
- 說明環評階段若未取得原住民同意,開發單位需承諾在開發前依原基法規定取得同意,因環評僅是前端程序。
顏秋來 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
- 回應關於林務單位進用原住民比例問題,表示尊重環保署安排,若有需要會協助,並指出員額隨業務移撥,訂定比例後會逐步補實。
- 說明下水道工程人力問題是因組織整併,環資部成立後會配合環保署整體規劃,讓人力與業務適度連結,並指出下水道實際執行機關為地方政府,中央主要主管法制面。
涂其梅 銓敘部次長
- 說明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二級以下機關的主任秘書不宜列政務職務,實務上也沒有此案例,政務職務需在組織法中特別明列,若要彈性用人可透過機要任用。
相關後續
- 劉建國、尤美女等委員提案要求召開公聽會討論環境資源部組織法草案,暫予保留。
- 吳宜臻等委員提案要求將核能安全管制署改列環資部之下,暫予保留。
- 環境資源部組織法草案的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五條暫予保留,待後續溝通協商。
- 環境資源部組織法草案的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環保署需針對委員提出的質疑與修正動議,特別是第二條和第五條的業務職掌與組織架構,與委員進行溝通整合,並提供更詳細的對照說明。
- 潘維剛等委員關於PM2.5空氣污染及尤美女等委員關於水資源運用地圖的臨時提案,均無異議通過。
- 吳宜臻委員關於環保署相關人力應遇缺不補的臨時提案,暫予保留。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2101
- 卷/期/冊
- 102/21/1
- 發布日期
- 2013-04-29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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