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審查:聚焦保護機構、定義與執法爭議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4-08會議日期:2013-04-11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及黃昭順委員所提「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主要討論建立傳銷商保護機構、明確多層次傳銷定義、擴大服務及假商品吸金的適用範圍、加重罰則以及公平會執法效能。會中委員與公平會就多項議題產生激辯,最終決議法案名稱採行政院版,並於第六條增列設立保護機構相關條文,其餘多數條文照行政院版通過,部分委員提案保留送朝野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案、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3人擬具「多層次傳直銷管理法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旨在完備現行傳銷管理法制,將其從公平交易法中獨立,以加強對傳銷事業的管理與監督,並防範變質傳銷行為造成的社會問題。
- 討論核心議題包括多層次傳銷的定義與適用範圍、傳銷商權益保障機制(如設立保護機構)、不法吸金行為的法律適用與罰則,以及公平會作為主管機關的執法效能與對市場壟斷的調查權限。
相關爭議
- 多層次傳銷定義與「給付一定代價」:行政院版草案刪除現行公平交易法中「參加人須給付一定代價」的要件,引發委員對是否過度干涉人民營業自由及增加管理成本的疑慮,並擔心定義擴大可能導致混淆。
- 設立傳銷商保護機構:丁守中委員等提案要求設立類似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的機構以協助受害人團體訴訟,但公平會主委吳秀明認為此舉對以中小企業為主的傳銷事業負擔過大,且可能造成合法業者保護非法業者的情況。
- 「服務」與「假商品」吸金的法律適用:多位委員質疑「廣西南寧造鎮案」等以投資或假商品為幌子的吸金案,應納入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範,而非僅以銀行法或刑法處理,認為公平會應補足銀行法規範不及之處,發揮預防作用。公平會主委則堅持此類案件若無實質商品銷售,仍屬銀行法範疇。
- 罰則輕重:廖國棟委員認為草案中對惡意傳銷行為的最高7年有期徒刑罰則,相較於銀行法可能仍顯輕微,不足以遏止不法行為。
- 「合理市價」與「主要收入來源」定義模糊:黃偉哲委員質疑草案中「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的規定,其「合理市價」及「主要收入(50%)」的認定標準過於主觀與抽象,恐造成執法爭議。
- 預售型商品履約保證:黃偉哲委員建議多層次傳銷事業銷售預售型商品應提撥一定比例金額作為履約保證,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公平會主委則表示需考慮是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理。
- 公平會執法效能與市場壟斷調查:盧秀燕委員嚴厲批評公平會對兩岸航線機票、日貨未降價及電信資費等潛在聯合壟斷行為調查不力、行事怠惰,要求公平會訂定更明確的判斷原則和標準以加強執法魄力。
立法委員發言
丁守中 立法委員
- 提案修訂第六條,要求主管機關指定經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設立保護機構,並捐助一定財產,以協助受害人進行團體訴訟。
- 強調應加強對傳銷人的保護,透過保護機構區分合法與非法業者,提升合法機構的權威性。
- 認為許多吸金老鼠會模式與多層次傳銷相似,公平會不應迴避職責,應比照旅遊品保協會模式加強管理。
- 批評公平會主委對成立保護機構的疑慮,認為由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即可解決,且能增加管制與保障。
許忠信 立法委員
- 贊同丁守中委員的看法,認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應補足銀行法規範不及之處,對投資等無形服務也應加以規範。
- 指出「鴻源投資公司」及「中國雲南造鎮投資案」等吸金行為,雖無實體商品,但其投資服務本質應受本法規範。
- 強調本法具預防功效,能在不法行為宣傳初期即加以禁止,避免人民受害後才以刑責救濟,為時已晚。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質疑公平會對於兩岸航線機票價格、日圓貶值後日貨不降價以及電信資費等潛在聯合壟斷行為的調查不力。
- 要求公平會訂定明確的判斷原則,例如漲價時間間隔、價差標準等,以利查核聯合壟斷行為。
- 批評公平會長期以來未認真替消費者把關,行事怠惰消極,並引用前NCC主委證實的電信業者協商不降價案例,要求公平會積極處理。
- 認為公平會應展現魄力,不應自耗明星學者光環。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指出行政院版草案的修法重點,如不得隱瞞資訊、不得以招募員工名義招募傳銷商、不得招募無行為能力人、收入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皆是針對現行傳銷問題的癥結。
- 質疑公平會對400萬傳銷參加者的保護措施不足,僅靠宣導與退出機制無法解決已受害民眾的問題。
- 批評政府對傳銷的規範分散於商業司、公平會、刑法及銀行法,導致保護民眾出現漏洞,呼籲應支持團體訴訟機制。
- 駁斥公平會「沒有商品就無法處理」的觀念,強調現今市場存在虛擬商品或以商品為幌子的行銷,公平會應跟上時代潮流,擴大對商品定義的理解。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建議加重對惡意傳銷業者的罰責,認為現行草案的最高7年有期徒刑可能不足,應比照銀行法加重。
- 舉例說明「南寧案」等惡意利用原住民不識字進行洗腦式吸金,強調此類行為應受傳銷法規範,不應僅歸銀行法。
- 呼籲公平會加強對偏鄉地區的宣導,讓民眾了解不法傳銷手法,並提供便利的求助管道。
- 強調立法應有實質力道,不能只是「有氣無力不痛不癢」的法案,應納入委員修正動議來強化保護。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批評公平會的防堵措施不務實,例如讓鄉下阿公阿嬤打電話到中央機關求助,認為「打高空」且緩不濟急。
- 揭露傳銷業者常利用「人性貪婪」,以介紹人頭賺取介紹費為誘因,而非銷售產品,甚至利用「黨營事業」等名義取信民眾。
- 質疑公平會對傳銷產業的實際了解不足,認為其認定業者為「中小企業」而輕罰的論點不符現實,應施以重罰。
- 建議公平會應實際深入了解傳銷現場,甚至「喬裝」查案,並透過立法附帶求償機制,實質幫助受騙百姓。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質疑草案第18條關於「合理市價」及「主要收入來源」的認定標準過於抽象,可能導致因人設事或不同屆委員認定不一的情況。
- 建議對販售預售型產品的多層次傳銷公司,比照生前契約公司,要求提撥一定比例金額作為履約保證金,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 指出草案第15條第一項與第二項規定內容重複,影響法律嚴謹性與精簡性。
- 建議公平會應在草案或施行細則中,更清楚劃分多層次傳銷與詐騙的紅線,特別是針對以點擊網站賺取點數或拉會員賺取紅利等模糊地帶。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提案將法案名稱定為「多層次傳直銷管理法」,認為現行傳直銷參與人數龐大,需要更好的管理辦法,以保障從業人員並避免詐騙。
- 書面質詢中肯定公平會對民營電廠IPP聯合行為的裁罰,但質疑其執法成效(如超商咖啡案敗訴)及是否能持續為民眾把關。
- 書面質詢中要求公平會積極調查日幣貶值後日貨不降價的聯合行為可能性,並提出具體調查結果與報告。
- 書面質詢中建議多層次傳銷管理應預防重於治療,加強日常教育宣導,特別是對不識字或認識不清的民眾,並列舉常見傳銷謊言。
相關人員回應
吳秀明 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
- 說明制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的緣由,旨在完備法制,將傳銷管理從公平交易法中獨立,以加強對傳銷事業的管理與監督,防範不法變質傳銷。
- 回應丁守中委員關於設立保護機構的提案,表示多層次傳銷事業多為中小企業,要求捐助高額財產負擔大,且擔心合法業者保護非法業者,強調現行草案主要透過資訊揭露與退出機制保護參加人。
- 針對吸金案,解釋若無銷售商品僅以拉人、分利潤方式吸金,則屬違反銀行法,應由銀行法或刑法規範,與金管會已有分工。
- 回應盧秀燕委員對市場壟斷的質疑,表示曾調查兩岸航線票價,未發現聯合壟斷,並指出公平法對判斷聯合行為無固定時間或金額標準,需個案判斷。
- 回應楊瓊瓔委員對受害民眾保護不足的質疑,強調草案已大幅提升罰則(最高7年有期徒刑),並透過業務檢查與管理處罰不符規定的業者,對於變質傳銷會移送法院。
- 回應廖國棟委員對惡意傳銷的擔憂,說明罰則已大幅提升,並承諾會持續舉辦宣導會,透過原民處等管道協助偏鄉民眾。
- 回應黃偉哲委員對「合理市價」及「主要收入來源」定義的質疑,表示「合理市價」會盡量客觀認定,而「主要收入」標準為超過50%,並承諾會研究預售型商品履約保證及模糊地帶規範。
- 對於黃昭順委員提案增列的「保證金」及「不得任意終止契約」章節,認為保證金可整合至第六條授權訂定辦法,而契約私權爭議不適合直接納入管制,但會將精神納入辦法研議。
呂玉琴 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競爭處處長
- 說明只要有商品銷售就屬於多層次傳銷範疇,無商品則不屬於。
- 解釋實務上法院對於無商品吸金案件多以銀行法判決,公平會會主動移送給調查局、地檢署,且刑事優先,公平會無法介入。
相關後續
- 本案經併案審查,法案名稱採行政院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通過。
- 第六條照行政院版提案內容通過,並增列三項:主管機關應指定經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設立保護機構,報備事業應捐助一定財產(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保護機構的組織、設立、管理監督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 黃昭順委員提案第三章「保證金」及第10、11、12、13、14、15條均不予增列,但其精神將納入第六條授權行政機關訂定辦法時周延考量。
- 黃委員提案條文第三十條不予增列,但其內容及精神將納入第六條授權行政機關訂定辦法時周延考量。
- 黃委員提案第七章章名「多層次傳直銷商協會」及相關條文(第36條至第44條)均保留,送朝野黨團協商。
- 其餘條文(第一條至第五條、第七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至第四十條)均照行政院版提案內容通過。
- 院會討論本案時,推請黃昭順委員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2201
- 卷/期/冊
- 102/22/1
- 發布日期
- 2013-05-01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