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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安法與醫糾法草案審查:聚焦勞工權益、職災預防及外勞就醫權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4-10會議日期:2013-04-11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1次會議,持續審查「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與「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等多項法案。會議針對關廠工人訴訟、職安技師簽證、過勞預防、勞工退避權、化學品暴露紀錄及職災賠償責任等議題進行激烈辯論。同時,通過多項臨時提案,包括強化急診醫療、H7N9禽流感防疫及逃逸外勞就醫權等,並要求勞委會於1年內提出職業災害保險法草案。

討論事項一

繼續併案審查「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等12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持續逐條審查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相關法案,旨在完善醫療糾紛的處理機制,並確立醫療事故的補償制度。
  • 審議條文涵蓋調解不成立的證明與訴訟費用減免、調解成立的法院核定程序、醫療事故補償的辦理與審議會組成、以及補償金請求權的保障等。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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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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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第18條、第20條、第21條、第22條、第25條、第29條、第30條、第35條、第36條至第40條、第42條、第51條、第五章至第七章章名、第52條等條文經修正或照案通過。
  • 第19條、第23條、第26條、第27條、第31條、第32條、第33條、第34條、第41條、第43條、第44條、第45條、第46條、第47條、第48條、第49條、第50條等條文予以保留,將另定期繼續審查。
  • 委員蔡錦隆等所提「醫事爭議處理法草案」第33條及第34條,不予處理。
  • 委員徐少萍等提案第41條及委員蔡錦隆等提案第19條條文,均不予處理。
  • 委員劉建國等提案第50條條文,不予處理。
  • 委員江惠貞所提附帶決議,不予處理。

討論事項二

審查人民請願案:中央研究院陳定信等18位院士提案,建請加速修法使醫療糾紛去刑化請願文書乙份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針對中央研究院院士們的請願,建議加速修法將醫療糾紛去刑化,以改善醫療環境。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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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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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本案不成為議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討論事項三

強化各地區急診重症醫療照護臨時提案 (臨時提案第一案)

核心議題

  • 為強化各地區急診重症醫療照護,減少轉送延誤造成的病患傷亡,並補實全國重症醫療缺口。
  • 建議行政院衛生署加強推動各縣市至少有1家重度急救責任醫院或醫學中心,離島縣至少有1家中度急救責任以上醫院,並提升評鑑標準,使能力達標者能升等。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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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江惠貞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郭芳煜 勞委會副主任委員

  • 建議將提案中「研擬勞工保險法」修正為「研擬職災保險法」,以避免範圍過廣造成誤解。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認為職業災害保險費率規定在勞工保險條例中,可從中調整,甚至行政命令即可處理。
  • 釐清職災保險法與勞工保險條例的不同,並同意勞委會將「勞工」改為「職災」的建議。

相關後續

提案文字修正為「研擬職災保險法」,其餘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四

中國大陸H7N9禽流感疫情防疫等級臨時提案 (臨時提案第二案)

核心議題

因應中國大陸H7N9禽流感疫情擴散,要求行政院立即提高防疫等級,比照禽流感防疫措施,舉行跨部會防治聯繫會報,並定期對外說明疫情發展與防範因應措施,以安定民心。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鄭汝芬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江惠貞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郭芳煜 勞委會副主任委員

  • 建議將提案中「完成」改為「研擬」,刪除「勞工」2字,並將「提高應有之職災保險費率」修正為「檢討應有之職災保險費率」,以保持文字一致性。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反對將「盡速完成」改為「研擬」,強調應盡速完成立法以解決營造業層層轉包導致職災勞工求償不易的困境。
  • 舉例台中夫妻承攬模板工程摔死,因轉包關係求償無門,凸顯現行制度漏洞。
  • 要求勞委會應限期完成職災保險法,並建議在1年內提出草案送行政院。

相關後續

提案文字修正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於1年內將職業災害保險法草案送至行政院」,其餘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五

繼續併案審查「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等11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旨在更新已逾20年未大幅修正的勞工安全衛生法規,以因應長工時、高負荷勞動環境及新科技帶來的風險,擴大適用範圍至各行業,並確保勞工身心健康及生命安全。
  • 本次審查聚焦於提升勞工安全防護標準,使其符合國際間保障工作者安全健康的基本人權共識。

相關爭議

  • 關廠工人訴訟案:林淑芬委員質疑勞委會雖稱停止訴訟,但仍有工人收到4月26日開庭通知,要求勞委會承諾終止訴訟,並釐清工人債權債務關係。勞委會主委潘世偉則表示仍在停止訴訟期間,將與律師研商確保延長法定期限,但未直接承諾終止訴訟。
  • 技師簽證納入母法:田秋堇委員主張將職業安全衛生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納入母法,以確保設備與措施符合安全標準,避免RCA等悲劇重演。勞委會傅處長認為簽證項目過廣,涉及各行各業,執行面有困難,配套措施未研議。江惠貞委員質疑技師人力未被善用。
  • 過勞預防與刑責:林淑芬委員主張將「輪班、夜班、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直接納入第六條第一項,課以雇主刑責,以加強管制強度。勞委會傅處長認為過勞認定複雜,涉及個人因素,且屬於管理措施而非設備,不適合納入設備條款並課以刑責,恐不利勞工補償認定。
  • 勞工緊急退避權與停工定義:林淑芬委員主張擴大勞工緊急退避權的適用範圍至「職業災害之虞」,並允許勞工主動要求「停工」,若濫用則返還工資。勞委會傅處長認為「職業災害之虞」定義過廣,且「停工」涉及公權力,現行法規已允許勞工對「立即發生危險之虞」退避並保障不受不利待遇。
  • 化學品暴露紀錄與保存:林淑芬委員主張要求業者建立危害性化學品暴露史與環測資料,並報勞委會存檔,以利未來職災認定。勞委會傅處長認為現行法規已透過第12條、第14條、第20條建立相關資料庫和通報制度,但林委員認為「作業經歷」定義模糊,且保存期限不足以應對長期潛伏的職災訴訟。
  • 職災補償與賠償的連帶責任:林淑芬委員主張在承攬關係中,原事業單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以確保職災勞工求償權益,並促使原事業單位介入工安管理。勞委會傅處長和法務部覃參事認為「賠償」需有侵權行為,與無過失「補償」不同,法理上不妥適,且會影響勞基法概念。
  • 勞工代表推選方式:針對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的勞工代表推選,林淑芬委員主張應由勞工自行或工會推選,排除資方介入,以確保自主性。吳育仁委員和勞委會則傾向維持現行分級制度,即有工會由工會推派,無工會但有勞資會議則由勞方代表推選,無勞資會議則由全體勞工推選,認為勞資會議有其重要性。

立法委員發言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要求勞委會立即停止對關廠工人的訴訟,並釐清債權債務關係,質疑勞委會「579方案」將債權人變債務人。
  • 主張將輪班、夜班、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的預防納入第六條第一項,並課以雇主刑責,以強化對過勞的管制。
  • 主張擴大勞工緊急退避權的適用範圍至「職業災害之虞」,並允許勞工主動要求停工,同時設有返還工資機制以防濫用。
  • 要求業者建立危害性化學品暴露史與環測資料,並報勞委會存檔,以利未來職災認定及訴訟舉證。
  • 主張在承攬關係中,原事業單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以保障職災勞工求償權益並促使原事業單位介入工安管理。
  • 主張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的勞工代表應由勞工自行或工會推選,排除資方介入,確保代表自主性。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主張將職業安全衛生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納入母法第六條,以確保設備與措施符合安全標準,避免RCA等悲劇重演。
  • 強調技師簽證可有效把關工作環境工程控制,如通風換氣設計和個人防護設備的效能。
  • 建議保留第六條條文,待勞委會研議具體簽證項目與標準後再處理。
  • 提議修正第22條,強調醫護人員與職業安全衛生人員需分工合作,以有效預防職業病及促進勞工健康。
  • 針對逃逸外勞就醫權問題,引用「黑奴籲天錄」和愛滋病美沙酮替代療法為例,呼籲政府應從人道和公共衛生角度考量,避免因不敢就醫導致悲劇或傳染病擴散。
  • 修正臨時提案第五案文字,刪除對台灣勞動環境的負面描述,但仍強調逃逸外勞問題的嚴重性及對就醫權的關注。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委會為何有800多名工業安全及工礦衛生技師,實際執業者卻僅50餘人,要求勞委會說明技師人力未被善用原因,並研議運用技師參與職災預防的具體項目及配套措施。
  • 關切勞工縱使在非法工作場所發生事故,是否仍可被認定為職災並受保護。
  • 對「立即發生危險之虞」的定義是否不夠周延提出質疑,建議在施行細則中適度修正。
  • 認為「停工」字眼過於慎重,可能造成營業損害,且勞動檢查人力不足以應對所有情況。
  • 建議將臨時提案第二案修正為「勞委會應於1年內將職業災害保險法草案送至行政院」。
  • 對林淑芬委員關於勞工代表推選方式的提議,建議先保留並進行討論,以確保程序周延性。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支持保障逃逸外勞就醫權益的提案,但建議提案文字應去除具爭議性的形容詞,避免過於極端。
  • 認為「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比「職業災害之虞」更為精確,且有法律上的構成要件。
  • 主張勞工於停止作業期間應由雇主支付工資,並將此權利明確化。
  • 解釋職災補償與賠償的差異,認為現行體制為補償關係,已涵蓋賠償概念,且與勞保抵充關係相關,不宜輕易改為「賠償」。
  • 強調勞資會議在無工會組織的企業中扮演重要角色,應賦予其勞方代表推選勞工代表的權利,以建立工廠內部制度性互動機制。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對臨時提案第五案中「台灣勞動條件與勞動環境惡劣」、「血汗之島」等文字表達反對,認為會損害國家形象,建議刪除或修改。
  • 舉例說明中部紡織廠逃逸外勞死亡案件的悲劇性,但強調不應將國家形象寫得如此不堪。
  • 對勞委會未限期完成職災保險法立法表示不滿,要求勞委會應有明確的立法時程,建議在1年內提出草案。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對臨時提案第五案中「台灣勞動條件與勞動環境惡劣」、「血汗之島」等文字表達反對,認為不符事實,並會損害國家形象。
  • 質疑逃逸外勞就醫權的實施方式,認為逃逸外勞本應被抓回,若就醫後放任會造成矛盾,且美沙酮比喻不恰當。
  • 強調逃逸外勞被焚屍事件涉及刑事案件,應依法處理,但就醫與遣返應有明確機制。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支持行政院版第18條關於「立即發生危險之虞」的明確定義,認為已透過刑責約束雇主責任,並賦予勞工自主退避空間,足以保障勞工安全。
  • 提出修正動議,要求雇主不得使未滿18歲者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並應配合健康檢查結果,對不適應原有工作者採取適當措施,以保障未成年勞工身心健全。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建議簡化第34條勞工代表推選方式的文字,將「由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推選之」改為「由勞方代表推選之」,並支持無工會組織者直接由勞工推選,以強化直接民主。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勞委會應於本會期內提出職業災害保險法到立法院審查,以解決承攬人職災勞工求償無門的困境,並加速職災保險單獨立法進度。

相關人員回應

潘世偉 勞委會主任委員

  • 表示勞委會非常關切關廠工人的際遇,目前仍在停止訴訟期間,並希望透過和解方式處理債務問題。
  • 承諾將在最短時間內與勞工溝通,希望能儘速解決問題,並保證收到開庭通知的勞工會達到滿8個月的延長法定期限。
  • 表示職災保險法是勞委會非常重要的立法,但因牽涉層面廣泛,原定時程為105年,目前以職災保護法應急處理。
  • 同意將職災保險法草案在1年內「送出勞委會」或「送行政院」。

傅還然 勞委會勞安處處長

  • 回應田委員關於技師簽證的建議,原則上認同運用技師,但認為範圍過廣,涉及各行各業大小公司,執行面有困難,配套措施未研議,建議具體項目再研議。
  • 回應林委員關於過勞預防與刑責的建議,認為過勞認定複雜,涉及個人因素,且屬於管理措施而非設備,不適合納入設備條款並課以刑責,恐不利勞工補償認定。
  • 解釋第18條行政院版已規定「立即危險之虞」的明確定義,並允許勞工退避且雇主不得有不利待遇,認為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且「停工」涉及公權力,不宜由勞工主動要求。
  • 解釋化學品管制已依風險分級管理,現行法規已透過第12條、第14條、第20條建立環測資料庫、通報制度及作業經歷紀錄,可建構勞工危害暴露資料庫。
  • 針對「賠償」與「補償」的差異,認為「賠償」需有侵權行為,在承攬關係中原事業單位是否具侵權行為,法理上不妥適。
  • 說明第29條修正動議,原則上認同未滿18歲勞工經醫師評估不適應原有工作者,雇主應採取工作調整或更換等措施。
  • 解釋第21條立法目的在於預防,雇主依醫師建議調整工作是為勞工健康,而非解僱理由,解僱需符合勞基法嚴謹規範。

郭芳煜 勞委會副主任委員

  • 對臨時提案第一案「強化各地區急診重症醫療照護」表示基本無意見,但建議將「研擬勞工保險法」修正為「研擬職災保險法」。
  • 對臨時提案第二案「H7N9禽流感防疫」建議將「完成」改為「研擬」,並將「提高」費率改為「檢討」費率,以保持文字一致性。
  • 同意將臨時提案第二案修正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於1年內將職業災害保險法草案送至行政院」。
  • 針對逃逸外勞就醫權問題,表示可能牽涉衛生署業務,需與相關單位研議,人道上應給予立即醫療照顧,後續再處理遣送問題。
  • 對臨時提案第六案「關廠工人連線」建議將「要求」改為「建請」。
  • 對臨時提案第七案「職災保險法立法」同意將「本會期」改為「1年」,並將「提出到本院」改為「提出到行政院」。
  • 強調勞委會鼓勵成立勞資會議,不應將其排除在勞工代表推選機制之外,否則會說不過去。

覃正祥 法務部參事

  • 解釋承攬關係中,承攬人獨自負責,定作人無權指揮,故定作人無責任替承攬人承擔職災賠償,此為民間民事交易行為的約定自由。
  • 認為若法律強制規定連帶賠償責任,則契約內容自然會隨之調整,但未直接表達反對或贊成。

劉傳名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處長

  • 解釋勞動基準法第11條關於預告解僱的規定非常嚴謹,屬於解僱最後手段原則,雇主不能單憑健康檢查結果(如三高)就隨意解僱勞工,除非勞工已無法勝任原有職務。
  • 表示若發生解僱爭議,可尋求勞資爭議調解,法律程序會保障勞工權益。

王厚偉 勞委會勞資關係處代理處長

  • 澄清勞委會對關廠工人訴訟案已延長2次,每次4個月,總計8個月期限,並無提早開庭的個案,若有法院通知提早開庭,勞委會將去瞭解並與律師研商處理。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第一章章名、第1條、第2條、第3條、第4條、第5條、第二章章名、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19條、第三章章名、第23條、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第28條、第30條、第31條、第32條、第33條等條文照案通過或經修正通過。
  • 第6條、第10條、第14條、第18條、第20條、第21條、第25條、第34條等條文予以保留,將擇期繼續審查或協商。
  • 第22條照田委員秋堇等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 第29條除第2項修正外,其餘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臨時提案第二案「審查人民請願案1案」不成為議案,送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
  • 臨時提案第一案「強化各地區急診重症醫療照護」修正通過。
  • 臨時提案第二案「中國大陸H7N9禽流感疫情防疫等級」修正通過。
  • 臨時提案第三案「勞動檢查時必須由工會陪同」通過。
  • 臨時提案第四案「研議運用相關專業技師參與職業災害預防」通過。
  • 臨時提案第五案「逃逸外勞之就醫權」修正通過。
  • 臨時提案第六案「關廠工人連線」修正通過。
  • 臨時提案第七案「職災保險法立法」修正通過。

原始資料

公報
1022201
卷/期/冊
102/22/1
發布日期
2013-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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