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審查國籍法與消防法修正案,聚焦歸化條件、撫養事實及公職權利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14次全體會議審查多項「國籍法」修正草案及「消防法」修正案,並討論警察及消防人力配置與勤休制度。國籍法修正案主要聚焦外國人歸化條件、雙重國籍歧視、參政權限制,以及家暴受害者、監護人等特殊歸化資格。部分條文經討論後保留送黨團協商,另就消防人員勤休制度與警察人力不足等議題通過臨時提案。
討論事項一
全國警察及消防人力配置及勤休制度之檢討與改善 專題報告
核心議題
檢討並改善全國警察與消防人員的人力配置現況、不合理的勤務與休假制度,以提升士氣與維持執勤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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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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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二
審查「消防法第九條、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之「消防法」修正草案,主要涉及第9、11、19、38條及增訂第25條之1條文,旨在強化消防安全管理與法規適用性。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相關人員回應
李鴻源 內政部部長
- 即席答復說明。
陳玉貞 考選部考選規劃司副司長
- 即席答復說明。
吳政學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副處長
- 即席答復說明。
相關後續
- 第二案、第三案及第四案併案審查。
- 第一案,第9條、第38條照案通過;第19條保留,送黨團協商。
- 第二案至第五案,均保留,送黨團協商。
- 通過附帶決議,將「營業用之小木屋」納入消防法第11條所稱之「中央機關指定之場所」。
- 以上各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均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江召集委員啟臣於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三
臨時提案第一案:消防人員勤休制度之檢討與改善
核心議題
因消防人力不足導致勤休制度不合理,消防人員長時間工作超時,嚴重影響士氣與健康,需檢討並調整上班時數規定。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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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消防署於3個月內調整消防人員上班時數規定,每月加班時數以160小時為上限。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消防署於3個月內調整消防人員上班時數規定,每月加班時數以160小時為上限。
張慶忠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消防署於3個月內調整消防人員上班時數規定,每月加班時數以160小時為上限。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消防署於3個月內調整消防人員上班時數規定,每月加班時數以160小時為上限。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消防署於3個月內調整消防人員上班時數規定,每月加班時數以160小時為上限。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消防署於3個月內調整消防人員上班時數規定,每月加班時數以160小時為上限。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修正通過,建議消防署協調各縣市政府於3個月內檢討消防人員服勤時數,每月加班時數以200小時為原則。
討論事項四
臨時提案第二案:一般警察特考不足額錄取問題之解決
核心議題
鑑於近年基層警力吃重,但「一般警察特考」連續2年不足額錄取,影響警力運用,需提出解決措施擴大招訓補足缺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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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內政部邀集考選部等單位,針對不足額錄取問題提出解決措施,提高第一試筆試錄取人數比例至180%以上,並研擬其他增額錄取辦法。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內政部邀集考選部等單位,針對不足額錄取問題提出解決措施,提高第一試筆試錄取人數比例至180%以上,並研擬其他增額錄取辦法。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內政部邀集考選部等單位,針對不足額錄取問題提出解決措施,提高第一試筆試錄取人數比例至180%以上,並研擬其他增額錄取辦法。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內政部邀集考選部等單位,針對不足額錄取問題提出解決措施,提高第一試筆試錄取人數比例至180%以上,並研擬其他增額錄取辦法。
張慶忠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內政部邀集考選部等單位,針對不足額錄取問題提出解決措施,提高第一試筆試錄取人數比例至180%以上,並研擬其他增額錄取辦法。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內政部邀集考選部等單位,針對不足額錄取問題提出解決措施,提高第一試筆試錄取人數比例至180%以上,並研擬其他增額錄取辦法。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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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除「提高第一試筆試錄取人數比例至180%」修正為「提高第一試筆試錄取人數比例至150%」外,餘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五
臨時提案第三案:全國警察機關編制員額總清查與定期清查機制之建立
核心議題
全國警察機關編制員額與預算員額差距過大,且自2003年後未清查調整,導致編制員額不符實際需求,尤其五都升格後更顯急迫,需完成員額總清查並建立定期清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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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內政部邀集相關單位,根據「地方警察機關員額設置基準」,於3個月內完成全國編制員額總清查,並訂定定期清查機制。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內政部邀集相關單位,根據「地方警察機關員額設置基準」,於3個月內完成全國編制員額總清查,並訂定定期清查機制。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內政部邀集相關單位,根據「地方警察機關員額設置基準」,於3個月內完成全國編制員額總清查,並訂定定期清查機制。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內政部邀集相關單位,根據「地方警察機關員額設置基準」,於3個月內完成全國編制員額總清查,並訂定定期清查機制。
張慶忠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內政部邀集相關單位,根據「地方警察機關員額設置基準」,於3個月內完成全國編制員額總清查,並訂定定期清查機制。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內政部邀集相關單位,根據「地方警察機關員額設置基準」,於3個月內完成全國編制員額總清查,並訂定定期清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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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除第三段文字修正為:「爰此,建請內政部邀集相關單位,根據『地方警察機關員額設置基準』,於三個月內完成全國編制員額總清查,納入年度檢討,並研擬訂定定期清查機制。」外,餘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六
臨時提案第四案:推動全國警察意外保險進度報告
核心議題
警察工作具高風險特性,現行撫卹制度與保險業者投保門檻對警察權益影響甚鉅,要求警政署針對「全國警察意外保險」主決議提出工作進度報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內政部於1個月內提出「全國警察意外保險」主決議的工作進度報告。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內政部於1個月內提出「全國警察意外保險」主決議的工作進度報告。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內政部於1個月內提出「全國警察意外保險」主決議的工作進度報告。
張慶忠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內政部於1個月內提出「全國警察意外保險」主決議的工作進度報告。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內政部於1個月內提出「全國警察意外保險」主決議的工作進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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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七
繼續併案審查「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共10案「國籍法」修正草案,重點討論外國人歸化條件(如居住年限、犯罪紀錄、財力證明)、雙重國籍限制、喪失國籍證明要求、歸化後參政權限制,以及特殊歸化資格(如配偶死亡、家暴受害者、監護或輔助國民者)等議題。
- 核心爭議在於如何在保障人權、吸引優秀人才與維護國家安全及國民權益之間取得平衡,並檢討現行法規的歧視性條款及不符國際人權標準之處。
相關爭議
- 歸化條件中「無犯罪紀錄」的定義:內政部建議納入「非偵查或審判中之刑事被告」,但立法委員尤美女、林淑芬、黃文玲認為此舉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可能造成無辜者歸化權被無限期擱置,並質疑其公平性與執行問題。
- 雙重國籍的歧視性:蕭美琴委員指出,台灣法律允許國民持有雙重國籍,卻要求外國人歸化時放棄原國籍,且歸化後10年內不得參政,此為歧視性規定,違反憲政精神與國際人權標準。
- 歸化後參政權的限制:蕭美琴委員質疑歸化者在取得國籍後10年內不得參選公職的規定,認為選罷法已確保公職人員不具外國籍,此限制構成種族歧視。
- 歸化申請條件的寬嚴:委員們針對居住年限(連續3年或5年內累計3年)、是否免除財力與專業技能證明、過失犯罪是否排除於無犯罪紀錄外等條件,與行政部門存在不同意見,反映對移民政策開放程度的爭議。
- 特殊歸化資格的擴大:尤美女、林淑芬等委員主張將配偶死亡、遭受家暴而離婚、實際撫養子女或擔任成年國民監護/輔助人等情況納入特殊歸化條件,行政部門則對擴大範圍,特別是考慮到「營造事實」的可能性有所保留。
- 「品行端正」條款的存廢與替代:內政部原提案刪除「品行端正」因其定義不明確,但委員們就替代的「無犯罪紀錄」定義爭論,尤其涉及偵查中或審判中的刑事被告是否應限制歸化。
- 國籍法與移民法之連動及影響:李俊俋委員提醒,國籍法條文的修改,特別是關於居留年限的放寬,可能牽動移民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需審慎考量其整體影響。
立法委員發言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提案刪除國籍法第9條及第10條,以解決雙重國籍認定上的歧視現象。
- 主張現行法規要求外國人歸化需放棄原國籍,且歸化後10年內不得參政,已違背人權精神與憲政原則。
- 認為許多外籍配偶放棄原國籍後,因故無法取得我國籍而淪為國際人球,應廢除事先放棄外國籍的必要條件。
- 指出選罷法已規定中央公職人員選舉須提出放棄他國國籍證明,故歸化者10年內不得參政的限制屬種族歧視。
- 支持將居住年限放寬為5年內累計3年,認為一般移民本就應比特殊歸化更嚴格。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版「非偵查或審判中之刑事被告」定義過廣,認為應採尤美女、林淑芬、田秋堇委員版本,因無罪推定原則下,未判決確定前應視為無罪。
- 提醒放寬一般歸化條件可能牽動移民法及其他法規,建議僅放寬特殊歸化部分,避免影響過大。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改國籍法第3條,針對無犯罪紀錄的但書,應包含「受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或宣告緩刑或經判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或過失犯罪者」。
- 反對行政院版「且非偵查或審判中之刑事被告」條文,認為其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可能造成歸化權被無限期擱置。
- 建議擴大特殊歸化條件,納入「中華民國國民配偶已死亡且本人未再婚者」、「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籍子女具撫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者」、「經法院選定或指定為中華民國國民之監護人或輔助人者」及「因遭受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而離婚者」。
- 主張特殊歸化者應免除財力證明和犯罪紀錄的要求,以保障婚姻移民等弱勢群體權益。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再修正版本中「且非偵查或審判中之刑事被告」與「宣告緩刑或經判處」等條文的矛盾性,認為會造成空窗期困擾,並剝奪偵查中被告的歸化權。
- 主張應採無罪推定原則,讓當事人有平等的申請權,事後再依判決結果撤銷國籍,避免因訴訟延宕而影響歸化。
- 認為「過失犯罪」不應與故意犯罪混為一談,其動機不同,且經濟能力可能影響緩刑判決,故應將過失犯罪排除於限制之外。
- 強調移民政策應區隔特殊歸化與一般歸化、婚姻移民與專業移民,不應對婚姻移民要求財產或專業技能,因其對社會穩定有貢獻。
- 主張「依親對象死亡」應納入特殊歸化條件,以保障因婚姻移民來台後配偶死亡或依親子女的權益。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理解人權保障與無罪推定原則,但基於保護國民立場,不贊成讓有犯罪嫌疑或傾向者歸化,可能造成治安問題。
- 建議對偵查或審判中的刑事被告,可拉長核准時間,待判決確定後再准予歸化,以兼顧人權與國民安全,給予國家適當權限保留。
- 強調歸化應有慎重程序,避免為個案而立欠周延之法,對本國國民不公平。
黃文玲 立法委員
- 認為行政院版將「無犯罪紀錄」與「非偵查或審判中的刑事被告」混淆,質疑其文字寫法不當,且無罪推定原則下,不應剝奪偵查中被告的歸化權。
- 建議偵查中或審判中的刑事被告問題可另列條文處理,而非放在無犯罪紀錄中。
張慶忠 立法委員
- 質疑「無罪」是否仍列入犯罪紀錄,認為無罪不應被記錄為犯罪,並指出法律用詞應區分刑事紀錄與犯罪紀錄。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認為目前台灣入籍政策未面臨像美國一樣的數量問題,現階段可以採取寬鬆政策,待未來有需要時再考慮配額限制等措施。
相關人員回應
謝愛齡 司長 內政部
- 解釋刪除「品行端正」是因為其範圍廣泛且不明確,但堅持「偵查或審判中的刑事被告」不應歸化,以避免訴訟中准許歸化後才發現是重罪。
- 認為尤委員版本的「不起訴及緩起訴處分」不屬於無犯罪紀錄範圍,且偵查中案件需待結果確定才能歸化。
- 指出國人喪失國籍的條件比外國人申請歸化更嚴格,擔心放寬歸化條件會造成不平衡。
- 對家暴受害者納入特殊歸化條件有所保留,認為國籍法立法原則非針對單一特殊事實,且可透過「配偶」身分歸化。
- 對「子女」以外的親人納入特殊歸化條件持保留態度,擔心可能被惡意營造照顧事實以爭取歸化。
- 同意將第四條第一項的居住條件從「連續3年183天」放寬為「5年內累計3年183天」,但擔心與第三條的一般歸化條件不一致。
- 認為要求婚姻移民具備財產或專業技能是合理的,且國外歸化均有品行端正要求。
黃東焄 參事 法務部
- 指出刑事訴訟有無罪推定,但憲法基於國家安全、社會安定考量,可對嚴重犯罪的偵查或審判中被告加以限制歸化,此為價值判斷問題。
- 認為喪失國籍與否不影響法院審理,但若被告喪失國籍可能影響訴追。
- 建議將「無犯罪紀錄」修正為「無刑事犯罪紀錄。但刑事犯罪紀錄係受無罪、不起訴、緩起訴處分……,不在此限。」以更精確。
- 認為過失致死等過失犯罪也可能判刑,是否納入但書需審慎考量。
- 同意將「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修正為「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者」,以涵蓋配偶死亡或離婚情況,但仍需內政部接受。
- 認為犯罪證明應保留,不希望有犯罪者提早申請歸化;財力證明則可考慮免除。
李鴻源 部長 內政部
- 建議將「偵查中」部分從第三條刪除,但將其精神加入第19條的撤銷規定,若後續判重罪則撤銷國籍。
- 接受尤美女委員版本中包含「過失犯罪者」的修正。
- 同意將楊麗環委員提案中「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的認定標準,由內政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 同意將第四條第一項的居住條件從「連續3年183天」放寬為「5年內累計3年183天」;並進一步建議第三條的一般歸化條件也一併放寬,以吸引優秀外國人才。
- 同意將「經法院選定或指定為中華民國國民之監護人或輔助人者」增列為特殊歸化條件。
- 同意將「因遭受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而離婚者」增列為特殊歸化條件。
- 建議將配偶死亡的特殊歸化條件,在施行細則中規範,而非直接納入條文。
楊修安 專門委員 教育部
- 說明教育部本身有華語能力測驗,可供申請者進行測試。
- 對「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由內政部會同教育部定之,表示沒有意見,由立法院決定。
相關後續
- 第三條第三款關於「無犯罪紀錄」的文字,請內政部和法務部回去研擬,納入討論精神後再處理。
- 第三條第五款關於「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的認定標準,維持由內政部定之。
- 第四條第一項關於居住事實的條件,改為「5年內累計3年,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
- 第四條特殊歸化條件將增列「經法院選定或指定為中華民國國民之監護人或輔助人者」。
- 第四條特殊歸化條件將增列「因遭受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而離婚者」。
- 第四條第一項之「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修正為「第二款及第五款要件」,意味特殊歸化者可免除第三款(犯罪紀錄)和第四款(財力證明)的要求。
- 內政部與法務部將回去整理討論的文字,擇期繼續審查未審完的部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2201
- 卷/期/冊
- 102/22/1
- 發布日期
- 2013-05-01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