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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審查暨不當討債防制專題報告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4-15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聚焦於提升釋憲效率、程序透明化、強化人民權利救濟及大法官評決門檻等議題。會議亦聽取「銀行、資產管理公司不當討債之管理與防制」專題報告並進行質詢,同時通過多項臨時提案,要求相關部會針對不當討債、公共工程舞弊、公職人員信託收費及支付命令濫用等問題進行檢討與改進。

討論事項一

邀請相關部會就「銀行、資產管理公司不當討債之管理與防制-從法律面及執行面檢討」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報告事項二)

核心議題

  • 本次專題報告旨在檢討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不當討債行為的管理與防制機制,從法律面與執行面探討現行規範的成效,並回應委員對人民權益受損的關切。
  • 會議重點包括金融機構對委託催收或出售不良債權的監督責任,以及政府部門在提供申訴管道與跨部會協商機制上的不足。

相關爭議

  • 現行法規與實務運作落差:金管會雖訂有規範,但資產管理公司不當催收事件仍層出不窮,顯示金融機構對受託機構或買受機構的查核監督義務未能確實落實。
  • 政府資訊公開與宣導不足:經濟部雖曾研議成立跨部會專責小組協助債務協商,但相關資訊未主動宣傳,民眾無從得知申訴管道。
  • 政府機關數據不一致:金管會報告稱 2010-2011 年無討債紀錄,但警政署卻有查緝暴力討債案件數據,引發委員質疑政府部門發言不實。
  • 債權出售前擔保品價值評估:委員關切銀行出售中小企業不良債權予資產管理公司時,未隨時間重新估算不動產足額擔保品的市場價值,影響債務人權益。

立法委員發言

賴士葆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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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正井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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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學樟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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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美女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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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正二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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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宜臻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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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宜康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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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孟安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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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忠信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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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桐豪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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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貴敏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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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乃辛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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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偉哲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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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吳陳鐶 法務部政務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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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當傑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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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國棟 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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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清芳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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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淑玲 經濟部商業司專門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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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春蘭 財政部國庫署公股管理組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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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討論事項二

臨時提案一:研議成立「政府公共工程採購聯合稽核平台」

核心議題

針對公共工程政府採購案件中,政府相關人員與廠商勾結舞弊,導致不法利益及公共工程品質堪虞,危害公共安全的問題。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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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吳宜臻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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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法務部廉政署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研議成立「政府公共工程採購聯合稽核平台」,由工程會清查政府公共工程採購案件是否涉有不法,如涉及不法,即移送檢察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並於 3 個月內將成果報告本委員會。

討論事項三

臨時提案二:建請金管會於其相關網站增定「金融機構委託催收/出售不良債權之相關機構不當催收」申訴專區並提供相關資訊

核心議題

金融機構委託相關機構催收債權或出售不良債權予相關機構後,實務上仍頻繁發生資產管理公司不當催收事件,導致債務人及其親友受害,金管會作為主管機關應加強監督並建立民眾申訴管道。

相關爭議

金管會雖有規範金融機構對受託機構或買受機構催收行為的查核及監督義務,但實務上不當催收事件層出不窮,顯示規範未能有效落實。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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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金管會於 1 個月內在其相關網站明顯處,增定「金融機構委託催收/出售不良債權之相關機構不當催收」申訴專區並提供相關資訊。

討論事項四

臨時提案三:建請經濟部於其相關網站提供資產管理公司不當催收之申訴管道及跨部會協商資訊

核心議題

經濟部曾於跨部會研商會議中決議成立跨部會專責小組協助民眾與資產管理公司債務協商,並由經濟部擔任單一連絡窗口,但相關資訊未主動宣傳,民眾無從得知,無法有效保護人民並防制不當催收。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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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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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經濟部於 1 個月內在其相關網站明顯處提供資產管理公司不當催收之申訴管道,並告知民眾跨部會協商管道之相關資訊。

討論事項五

臨時提案四:建請司法院研議支付命令異議程序及效果之相關宣導方案

核心議題

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時不傳喚債務人亦不實質審查債權,執行法院僅形式審查,導致支付命令可能遭濫用,使不存在的債權取得合法執行名義,嚴重影響人民權益。司法院應加強宣導,協助人民了解支付命令,以防範濫用。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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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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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司法院於 2 個月內研議支付命令異議程序及效果之相關宣導方案,並送交本委員會。

討論事項六

臨時提案五:建請金管會研議合理降低公職人員財產強制信託及一般民眾信託收費

核心議題

公職人員財產強制信託的簽約費與管理費過高,且財產異動時重複收費,有收費不合理之嫌。金管會應邀集相關主管機關檢討並合理降低信託業者服務收費,同時納入一般民眾信託收費考量。

相關爭議

公職人員財產強制信託的簽約費(2,500 元)及每年管理費(7,500 元至 12,000 元不等)過高,且財產異動時已收交易費,仍收取高額管理費,有重複收費之嫌。

立法委員發言

潘維剛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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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金管會就公職人員財產強制信託信託業者服務收費過高之問題,並連同一般民眾信託收費,邀集相關主管機關研議,進行合理降低收費之檢討。

討論事項七

臨時提案六:建請行政院相關主管機關研擬消費者保護法中定型化契約規定仿效民法債篇之必要性

核心議題

現今社會商業活動活躍且企業多以定型化契約與民眾訂定契約,然企業與民眾經濟實力不對等,現行消費者保護法對定型化契約的概略性規定已不足以保障民眾權利,應研擬有無仿效民法債篇設有個別規定之必要性。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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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潘維剛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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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行政院相關主管機關並邀集專家學者就消費者保護法中定型化契約之相關規定有無仿效民法債篇之必要性進行研擬。

討論事項八

臨時提案七:建請金管會與警政署釐清不實發言責任並追究,並限期提交報告

核心議題

銀行、資產管理公司或地下錢莊的討債人常以恐嚇、威脅甚至暴力方式討債,造成民眾恐懼。金管會與警政署對討債紀錄的數據說法不一,金管會稱無紀錄,警政署卻有查緝數據,質疑金管會發言不實,要求釐清並追究責任。

相關爭議

金管會提供的諮詢數據(2010、2011 年均無討債紀錄)與警政署口頭報告的查緝數據(2010 年 123 件 1161 人,2011 年 87 件 781 人)存在明顯衝突,委員質疑金管會發言不實。

立法委員發言

廖正井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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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金管會與警政署於 1 週內釐清不實發言之責任並送交本會,金管會亦需追究相關人員到立法院不實發言之責任,並於 1 週內送交本會。如敷衍了事,本會不排除另定期作專案檢討報告。

討論事項九

臨時提案八:建請金管會將「不動產足額擔保債權重新估算」列入相關法規

核心議題

全球金融風暴及本土經濟危機後,中小企業財務困難導致授信逾期增加,銀行將債權轉賣資產管理公司。然而,對於以不動產為足額擔保的債權,其擔保品市場價值未隨時間調整,有損誠信與公平原則。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賴士葆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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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相關單位限期於 1 個月內,將「以不動產為足額擔保者,於債權出售 AMC 前,應隨時間重新估算擔保品之市場價值」列入相關法規,並回報本委員會。

討論事項十

臨時提案九:建請金管會於 2 個月內完成債務催收管理之立法並提出監督管理對策

核心議題

台灣社會貧富懸殊,經濟弱勢者積欠債務者眾多,銀行、資產管理公司或地下錢莊的討債人員常以恐嚇、威脅、侮辱甚至暴力方式催債,嚴重影響消費者權益。金管會現行僅以行政命令指導銀行出售債權,約束力有限,導致不良討債橫行。

相關爭議

金管會目前對於銀行出售債權予資產管理顧問公司,僅以訂定「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之行政命令方式指導,約束力有限,導致不良討債仍橫行,嚴重影響消費者權益。

立法委員發言

廖正井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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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金管會於 2 個月內完成債務催收管理之立法,並針對已出售之催債行為會同內政部、法務部儘速檢討提出監督管理具體對策。

討論事項11

繼續併案審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法旨在將現行 35 條條文擴增至 109 條,透過提高規範密度、解釋制度司法化、審理程序透明化、權利救濟實益化及案件審理高效化等取向,以提升釋憲效率,使釋憲制度更能發揮維護憲政秩序及保障人權的功能。
  • 核心爭議點涵蓋了大法官案件審理時間冗長、不受理案件比例過高、審理門檻與評決門檻的設定、憲法訴願制度的引入、言詞辯論的公開原則,以及大法官職權行使的公正性與公信力問題。

相關爭議

  • 釋憲效率過低:大法官解釋案件平均結案時間長達 692.71 天,不受理案件平均也需 101 天,委員質疑大法官效率不彰且未受時間約束。
  • 大法官評決門檻爭議:司法院提案規定宣告法律違憲須 2/3 大法官同意,未達則為不違憲,委員認為門檻過高,建議降至 1/2,以利更多案件通過違憲審查。
  • 憲法訴願制度未引入:尤美女委員及柯建銘委員強烈建議引入德國憲法訴願制度,使人民可針對個案判決本身聲請違憲審查,以彌補現行制度下人民基本權利受侵害卻無救濟管道的漏洞,但司法院擔憂將使大法官成為「第四審」並湧入大量案件。
  • 言詞辯論公開原則:司法院提案原則上得不經言詞辯論,且僅言詞辯論公開,柯建銘委員質疑此舉與公開透明化改革目標相悖,建議應以言詞辯論為原則,不經言詞辯論為例外,且應強制社會重大爭議案件進行言詞辯論。
  • 大法官公信力與司法不信任:委員普遍質疑大法官過於神秘、效率低落、薪資福利優厚卻未盡責,甚至有自肥爭議(如薪水案),導致民眾對司法普遍不信任。
  • 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檔卷資訊公開與保存:委員批評現行檔卷管理要點違反資訊公開原則,認為大法官審理案件的檔卷資訊應永久保存並主動公開,包含不受理理由、不同意見書及專家學者意見等。
  • 立法委員聲請釋憲權限限縮:委員質疑司法院版草案表面放寬立委聲請人數,實則刪除「憲法疑義」及「命令」作為聲請對象,並增加法律違憲聲請的「期間限制」,變相剝奪立委權力。

立法委員發言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肯定草案提升透明化(閱覽筆錄、評議、視訊直播)及強化人民權益保障(法院訴訟程序中可聲請違憲審查)的進步作法。
  • 質疑大法官解釋案件處理時間過於冗長(平均 692.71 天),不受理案件也需 101 天,效率太低,建議縮短時程。
  • 支持宣告法律違憲須達 2/3 門檻,但關切若未達 2/3 卻已逾 1/2 大法官同意違憲時,應有補救措施,例如諭知檢討改進。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強調修法對人民權益的重要性,特別是當人民財產權因政府依法作為卻未充分溝通而受損時,應可聲請釋憲。
  • 質疑大法官解釋時間過長(平均 692 天),不受理案件也需 3、4 個月,要求縮短時程,並建議將所有大法官審理案件的進度全部上網公開。
  • 批評司法系統存在「恐龍法官」、相互包庇等問題,認為大法官的神話已被打破,應受監督。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支持大法官審理案件透明化、公開化並加快腳步,以提升民眾對司法信任,避免「黑箱作業」之嫌。
  • 質疑大法官會議曾有「訴外裁判」嫌疑(如釋字第 530 號解釋),並對大法官駁回文林苑都更案釋憲聲請,要求立法委員先修法再聲請的作法感到不滿,認為大法官不應「推事」了事。
  • 建議一般法院在某些部分(未涉及隱私)可比照憲法法庭開放視訊直播。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肯定草案朝憲法法院制度大幅修改,但對未納入德國「憲法訴願制度」表示遺憾,認為此制度能保障人民針對個案判決本身聲請違憲審查的權利。
  • 主張應以言詞辯論為原則,不經言詞辯論為例外,且社會重大爭議案件應強制言詞辯論。
  • 建議降低違憲審查的同意比例門檻,從 2/3 降為 1/2,以增加案件通過違憲審查的機會。
  • 要求法庭之友及專家學者提供的意見應上網公告,並具名,以示負責並供公眾參考。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肯定修法放寬人民不待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即可於法院訴訟程序中聲請違憲審查,但質疑此機制是否能有效運作,特別是對於國家公權力處分或基本權利第三人效力部分。
  • 不同意草案中由主筆大法官撰寫理由書的設計,認為這將喪失評議過程透明化及不同意見的憲政價值,建議應公布所有協同意見與不同意見。
  • 指出民眾對司法官信任度民調中,對「法院判決對窮人、有錢人一視同仁」信任度低,認為司法院應加強在職訓練,提升法官對經濟弱勢的注意度。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質疑修法草案未能具體改善大法官審查時間過長、不受理比例過高及不受理理由空泛等問題,認為 2 年的解釋期限過長,且不受理裁定理由仍不夠明確。
  • 批評大法官會議審理進度緩慢(每週開會 3 次,每月僅 1 案通過),並擔憂新設程序庭可能導致案件審理更加耗時或積壓。
  • 指出最高法院對「教授公款私用是否貪污」見解前後不一,導致司法公信力受損,要求司法院應主動處理此類重大議題,解決法律見解歧異問題。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肯定修法將大法官審理案件從會議形式改為法庭化,提升透明度和效率,但關切條文從 35 條擴增至 109 條的必要性。
  • 建議在第七章「地方自治保障案件」中增列「民族」部分,修改為「地方及民族自治保障案件」,以涵蓋原住民族自治權益。
  • 質疑審查庭與程序庭的設置與功能區分,以及大法官迴避制度的合理性。
  • 肯定新草案規定人民不需等到判決確定即可聲請釋憲,可在審判進行中提出。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肯定修法降低立法委員聲請釋憲人數門檻(1/3 降至 1/4)及審理中案件可提出訴訟並停止相關案件的進步之處。
  • 批評大法官選任制度的政治化現象,以及大法官曾有「自肥」及釋憲權威性受損的案例。
  • 強烈建議引入「憲法訴願制度」以解決個案審理瑕疵無救濟管道的問題,並主張為此應召開公聽會。
  • 質疑草案第 19 條原則上不公開辯論、第 20 條排除多數案件公開辯論的規定,認為這阻礙了公開透明化,是「不道德」的「本位主義」作法,要求應以公開辯論為原則。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批評台灣高等法院某分院有 84 位承審法官未注意《減刑條例》導致被告未獲減刑,認為這是「怠惰法官」,顯示台灣人民不相信司法有其原因,司法院需大力改革。
  • 質疑林毅夫案的處理標準不一,批評國防部引用錯誤法令、對敵國定義不清,以及對其他通敵將領未予追究,認為政府在法律之前未做到人人平等,有「因人設事」之嫌。
  • 指出台灣人民對司法信任度最低,呼籲司法院應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障人權,並承認司法與人民情感有距離,應加強司法官在職訓練。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批評檢察官濫權起訴導致法官案件量大增、效能不彰,而司法院卻不敢對濫權檢察官有所作為,質疑法官可能被檢察官掌握把柄,造成司法公信力被拖垮。
  • 質疑法官在審理過程中將證人當場告發為被告的案例,認為這是選擇性辦案,破壞國家體制與政府威信。
  • 批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檔卷管理要點嚴重違反資訊公開原則,認為其將檔卷看得比故宮國寶還神秘,應檢討並讓資訊符合時宜,強化司法效能威信。

潘孟安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對花蓮地院法官調動至屏東地院的處理,認為以「未謹言慎行」為由進行行政警告處分後仍調職,且未調動庭長,有「官大學問大」及「凌虐」之嫌,破壞司法界前例及法官獨立性。
  • 指出此調動引發全國 900 多位法官連署抗議,顯示司法院長介入法官調動的公正性受質疑,對司法威信造成巨大傷害。
  • 批評司法院在人力調度上將法官調至最遠的屏東,而非其家鄉或同樣缺人力的南投,缺乏合理邏輯,讓屏東「站尾包衰」。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書面意見指出終審機關判例、決議實質上拘束下級法院,但人民需窮盡訴訟途徑才能聲請解釋,質疑為何不直接賦予各級法院法官對終審機關見解有聲請解釋之權。
  • 書面意見關切《減刑條例》施行以來,因法院疏失導致被告未獲減刑案例層出不窮,要求司法院加強檢核,避免侵犯人身自由事件再度發生。

謝國樑 立法委員

  • 書面意見指出我國大法官釋憲制度本質上只為抽象解釋,與審判功能割裂,形成人權保障障礙及社會資源浪費。
  • 書面意見認為違憲審查制度應使人民可就公權力之侵害(立法、行政或裁判行為)均得向憲法法庭請求救濟,以避免司法裁判忽視憲法及基本權保障意旨。

顏寬恒 立法委員

  • 書面意見指出人民聲請釋憲案件受理率極低(超過 9 成不受理),要求大法官應公開不受理理由與相關資訊,以止息紛爭。
  • 書面意見質疑修正案第 33 條判決書由主筆大法官撰寫,取消全體大法官簽名背書,可能使判決書不完全代表全體意見,有損大法官公信力。
  • 書面意見認為修法對立法委員聲請釋憲權力變相限縮,希望貴院著重保護人民聲請釋憲權利,降低程序階段不受理比例。

相關人員回應

林錦芳 司法院秘書長

  • 本次修法旨在透過提高規範密度、解釋制度司法化、審理程序透明化、權利救濟實益化及案件審理高效化等面向,提升釋憲效率並保障人權。
  • 承認過去解釋案件處理時間確實較長(平均 692.71 天),因理由書需逐字逐段評議,新草案將透過主筆大法官制及期限規定來縮短時程。
  • 說明違憲判決需 2/3 大法官同意,是因法律推定合憲,若未達 2/3 但逾 1/2 同意違憲,可諭知檢討改進,並非不處理。
  • 解釋大法官僅抽象審查判決所適用的法律是否違憲,不介入個案事實認定或採證,認為憲法訴願制度可能使大法官成為「第四審」並湧入大量案件。
  • 表示言詞辯論公開、憲法法庭視訊直播有助於抽象解釋案件,但一般訴訟案件因涉及個人隱私不宜全面公開。
  • 說明不受理裁定會敘明理由,但若不符程式或未主張到標的,即便字數再多也可能被認定為「見解空泛」。
  • 回應教授公款私用案,表示最高法院各庭見解不一致是現行問題,希望透過未來大法庭機制解決,並已提醒最高法院注意此問題。
  • 同意將來大法官審理案件的相關進度與資訊會全部上網公開,包含不受理案件。
  • 回應對弱勢保障的質疑,表示有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且法官判決不會因經濟條件而異,但會提醒法官在勸諭和解時注意經濟弱勢者的實情。
  • 說明花蓮地院法官調動案是因該法官在未查證前指責庭長收賄,未謹言慎行,經人審會決議警告處分並調任屏東地院,強調是人審會的決議,並非院長主導,且調動考量法院人力平衡。

吳永宋 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處長

  • 說明目前案件一進審查會就上網,將來受理及不受理案件都會全部上網公開進度。

相關後續

  • 本案省略大體討論,直接進行逐條審查。
  • 鑑於學界與民間司法專業團體對修正草案尚有諸多不同意見(如憲法訴願概念未納入、評決門檻過高),建請司法院或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辦「司法院大法官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公聽會」,邀請各界專家學者深入討論。
  • 針對《減刑條例》施行以來因法院疏失導致被告未獲減刑案例層出不窮,建請司法院應研擬稽核檢討機制,並督促各法院落實辦理。
  • 本案俟召開公聽會後,另定期繼續進行逐條審查。

原始資料

公報
1022303
卷/期/冊
102/23/3
發布日期
2013-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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