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審查兩岸協議、核四公投及國土安全議題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針對兩岸互設辦事處、中國白領員工來台協議,以及新北市核四燃料棒裝填公投案的中央地方權限爭議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會議也廣泛討論雙子星案、高鐵炸彈案、國土安全與反恐機制等議題。最終通過多項臨時提案,要求檢討大陸白領來台影響、完善兩岸辦事處功能、研議廢除公審會及制定反恐專法。
討論事項一
歷次博鰲論壇之具體成效暨有關兩岸互設辦事處與中國白領員工來臺相關協議及法令研議情形 (專題報告及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專題報告及質詢聚焦於兩岸關係的具體進展,特別是博鰲論壇的成效、兩岸互設辦事處的進度與功能定位,以及開放中國大陸白領員工來台服務可能帶來的影響。
- 會議中亦深度討論新北市提議的核四燃料棒裝填公投案,探討其是否屬於地方自治事項,以及中央與地方公投可能產生的衝突與法律適用問題。
相關爭議
- 行政院秘書長陳威仁在擔任台北市副市長期間,對雙子星大樓開發案的督導責任與資訊掌握度,委員質疑其在爭議發生後推卸責任。
- 高鐵炸彈案的定性爭議:內政部與行政院對於該事件應視為一般刑事案件或恐怖暴力事件,以及國土安全辦公室在此事件中的角色與應對能力,委員質疑其作為不力。
- 核四公投案的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新北市提出的核四燃料棒裝填公投案,行政院對其是否屬於地方自治事項未有明確立場,引發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及公投結果衝突的疑慮。
- 政府對核四議題的民調操弄:委員質疑行政院研考會公布的核四民調結果與其他機構差異甚大,且存在誘導性提問,有操弄民意之嫌。
- 政府「沒有核安就沒有公投」承諾的反覆:委員指出行政院長曾承諾核安是公投前提,但馬總統及行政院秘書長後續說法轉變,被質疑言而無信。
- 公投法高門檻與實質意義:委員批評現行公投法的高門檻導致公投難以通過,淪為「鳥籠公投」,並質疑國民黨團提出核四公投案的動機。
- 國土安全與反恐機制不足:委員質疑國土安全辦公室預算編列過低、反恐演訓不足,且缺乏反恐專法,導致台灣反恐能力薄弱。
立法委員發言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秘書長陳威仁在台北市副市長任內對雙子星案的督導責任,認為其在爭議發生後推卸責任。
- 認為陳威仁作為評選會議主席和業務督導者,應對太極雙星案的爭議負直接責任。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質疑高鐵炸彈案的定性,認為不應輕率排除政治或宗教動機,應查明動機以利量刑及國際合作。
- 質疑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在炸彈案中未扮演任何指揮或參與調查的角色,認為其功能不彰應予檢討或廢除。
- 關切反恐訓練中心建設延宕及大眾運輸系統反恐演訓不足問題。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憲法第107條「電政」的解釋,認為其指電信政策而非電力政策,批評行政院錯誤引用。
- 指出公投法第38條規定行政院對地方公投案有疑義時送公審會認定,並質疑公審會審查範圍僅限於是否為地方自治事項。
- 提出地方與全國核四公投可能出現五種結果,要求行政院作為主管機關應事先思考解決方案,而非以「假設性問題」迴避。
黃文玲 立法委員
- 質疑近期治安惡化,包括行李炸彈案與綁架案,要求內政部部長向全國人民道歉並提出具體改進方案。
- 質疑行政院研考會核四民調的公信力,認為其命題前提有錯誤,無法作為是否公投的依據。
- 批評現行公投法的高門檻不合理,並呼籲儘速修正公投法。
張慶忠 立法委員
- 質疑核四廠興建過程的工程品質與經費督導,認為政府應向老百姓交代。
- 建議政府應重視林宗堯先生對核四安全的意見,並詢問為何未聘其為安全審核委員會委員。
- 關切新北市地方公投與全國性公投可能產生競合與結果不一致的問題,要求行政院審慎處理。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秘書長陳威仁在雙子星案中的角色,認為其僅擔任評審委員會主席卻對案件細節一無所知,有推卸責任之嫌。
- 批評公投審議委員會是「疊床架屋的違章建築」,無資格實質審查公投內容,應僅審核簽署人數。
- 認為核四問題可選擇地方公投,行政院不應採取非地方公投的立場。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關切地方與全國核四公投結果不一致時的定奪問題,要求行政院預為因應。
- 建議政府應考慮高鐵炸彈案為恐怖事件,並研擬「反恐怖行動」專法,強化國土安全機制。
- 質疑國內治安長期無法改善,要求內政部部長提出突破性方案。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質疑高鐵炸彈案後政府未採取具體防制措施,擔心仿效行為蔓延,建議高鐵應比照機場進行安檢。
- 指出新北市核四公投案與全國性公投案文字內涵雖異但內容一致,建議行政院可從「新北市台電公司」措辭不符事實進行反駁。
- 主張全國性公投的約束力應高於地方性公投,行政院應明確表態以避免爭議。
薛凌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預算僅編列500萬元,平均每位台灣人民僅2毛錢,遠低於美、新等國,批評其不重視國土安全。
- 質疑行政院秘書長陳威仁對反恐救災機制不熟悉,且聲稱有演練卻無法提出具體資料,批評其「胡搞亂搞」。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研考會核四民調結果與其他民調公司差異高達20%,批評行政院以誘導式題目和解釋操弄民調。
- 指出行政院長「沒有核安就沒有公投」的承諾已被推翻,質疑政府言而無信,從「假民調、假安檢到假公投」。
- 批評國民黨團提出核四公投案是政治算計,與民進黨堅持非核家園的理念價值不同。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認為高鐵炸彈案不應單純視為刑事案件,應考量其潛在恐怖主義傾向,作為反恐案例檢討強化機制。
- 建議行政院應參考美國國土安全部模式,統籌整合各部門反恐與防災事權,並儘速推動「反恐怖行動」專法。
- 建議委員會應實地考察反恐訓練中心,並與內政部合作檢視其規劃是否符合未來反恐需求。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反對高鐵比照飛機安檢或增加冗員,建議購置防爆毯、防爆袋等有效防爆裝備,以降低風險。
- 認為行政院秘書長陳威仁對新北市核四公投案已預設立場,準備否決,並批評其「電是全國在用、全國民意大於新北」的說法。
- 主張新北市市民身處核災逃命圈,其民意應有加乘效果,應尊重地方公投權利。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指出新北市核四公投案通過可能性高,將成為核四續建障礙,行政院勢必會排除此案,而全國性公投則會因高門檻而難以通過。
- 批評國民黨團在核四議題上立場矛盾,提出公投案是政治算計,與民進黨堅持非核家園的理念價值不同。
- 呼籲內政部部長李鴻源應不分黨派推動民雄陸橋拓寬等地方建設,不應受政治因素影響。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主張地方公投與全國公投若結果衝突,不應預設大小或優先,而應尊重地方權益,尤其涉及生命安全議題。
- 批評政府在核電廠選址、安全評估等專業問題上,不應以民意為依歸,避免「多數的謬誤」和「權威的謬誤」。
- 質疑台灣民主實踐中存在「假民主」現象,包括公投門檻、公審會實質審查權限等問題,導致民心分裂,政府與人民對立。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強調地方自治是民主政治基石,公投旨在彌補代議政治不足,但核四案涉及電政屬中央職權,地方與全國公投若衝突應有優先順序。
- 建議行政院可考慮將核四中央與地方職權劃分爭議直接送大法官釋憲,以解決爭議。
- 呼籲政府在依法行政範圍內,降低核安爭議對社會造成的撕裂與對立,並檢討公投法以求完善。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指出核一、核二廠高階核廢料存放問題嚴重,且位於山腳斷層上,核四再運轉將增加新北市核廢料負擔,應徵求新北市民同意。
- 批評碘片發放計畫不切實際,核災發生時難以送達新北市民,威脅生命安全。
- 強調日本核電廠每年歲修後燃料棒重裝需地方政府同意,認為新北市核四公投是天經地義,不應剝奪地方意見表達權。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秘書長陳威仁對民主核心精神的理解,認為政府以「電政為中央主管」剝奪地方公投權利是「法律的法西斯」。
- 指出核一、核二廠低階核廢料以「減容技術」燃燒處理,放射線物質進入空氣,威脅新北、台北市民健康,主張地方有權捍衛生命權。
- 批評內政部部長李鴻源在核四公投議題上不敢表態,迴避地方捍衛生命權的訴求。
許忠信 立法委員
- 以澎湖博弈公投為例,主張即使賭博受刑法規範,仍可允許地方公投合法化,因此核四雖屬國家能源政策,新北市民仍應有公投權。
- 強調將危險設施置於鄰近地區應尊重地方意見,核四攸關新北市民生命財產安全,不應以中央政策為由剝奪其公投權。
- 關切高鐵炸彈案律師嫌犯的犯罪動機,認為社會病因需被找出並處理,以安民心。
紀國棟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秘書長陳威仁在雙子星案中的角色過於被動,完全不知情,有推卸責任之嫌。
- 批評經濟部對核四安檢小組餐敘回應「人之常情」不妥,應避免瓜田李下。
- 關切治安問題亮紅燈,縣政府遭開槍示警,內政部應密切注意並處置。
相關人員回應
陳威仁 行政院秘書長
- 說明雙子星案中其擔任評選委員會主席,無投票權,僅主持會議,不負責實質查證,相關責任在捷運局。
- 表示新北市核四公投案已送行政院,將依公投法規定徵詢相關部會意見,若有疑義則送公投審議委員會認定,行政院沒有預設立場。
- 解釋憲法第107條「電政」指電力相關事項,屬全國性議題,但未直接回應委員對其解釋的質疑。
- 回應高鐵炸彈案,國土安全辦公室與警方保持聯繫,初步排除恐怖攻擊,但未參與調查。
- 承認台灣目前沒有反恐怖活動專法,曾送立法院審議但屆期不續審,將與國安局研究是否推動。
- 表示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為協調平台,反恐經費分散於各部會,指揮由國安局負責,否認國土安全預算僅500萬元。
- 否認政府操弄核四民調,表示民調結果受時間和題目影響,僅供施政參考。
- 解釋「沒有核安就沒有公投」是說核安檢測必須做好讓民眾信任,而非不公投,一旦立法院通過公投案即啟動程序。
- 認為同一個事項不可能有兩個公投,若地方與全國公投衝突,將在起跑點上認定清楚,並表示全國性公投的民意基礎大於地方性。
- 指出核四廠興建有三級品管機制,林宗堯團隊將歸零重新檢驗,原能會獨立進行審查,確保工程品質與安全。
余明賢 簡任秘書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 說明公投審議委員會尚未收到新北市核四公投案,需待行政院認定該事項是否有疑義才會移送。
- 表示公投審議委員會依公投法採取合議制,需委員過半數出席及同意才能通過議案,主席僅在可否同數時參與表決。
李鴻源 部長 內政部
- 說明地方性公投適用事項以地方自治事項為限,核能四廠裝填燃料棒試運轉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行政院核定時得洽經濟部及原能會表示意見。
- 回應高鐵炸彈案,警方在案發後1、2天已掌握嫌犯行蹤,將其視為刑事案件偵辦,並會交代警政署查明動機後再對外說明。
- 表示目前治安會議資料顯示治安穩定,但會針對重大案件提出因應對策,並在行政院治安會議提出反恐議題討論。
- 認為高鐵若比照航空站安檢,將導致候車時間長、動線改變且人力不足,需務實考量成本與影響。
- 指出核電廠與賭博公投性質不同,電是日常生活必需且無法選擇,賭博則有選擇性,故精神不同。
- 坦承高階核廢料目前存放於核電廠內是事實,台電將提出解決方案,並表示台灣缺乏100萬年安全存放核廢料地點。
- 強調內政部作為行政單位只能依法行政,若公投法有不妥之處應由立法院修正,並未對新北市核四公投案是否屬於地方自治事項表達個人立場。
- 表示個人沒有政黨立場,營建署已在規劃民雄陸橋建設,會將公文送交委員。
吳永乾 主任委員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 說明新北市核四公投案尚未送至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需待行政院對其是否屬地方公投事項有疑義時才會移送。
- 表示公審會採合議制,委員需過半數出席及同意才能通過議案,個人不便表達意見。
- 指出過去擔任委員以來,公審會尚未處理過類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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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將函請新北市政府就本日專題報告提出說明,並將書面報告送本委員會備查。(臨時提案第一案)
- 行政院應尊重地方自主自決,審慎思考新北市核四公投案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不應任意剝奪新北市民透過地方性公投保衛生命財產及後代子孫的基本權利。(臨時提案第二案修正通過)
- 行政院應儘速研擬「反恐怖行動」專法,送至立法院進行審議。(臨時提案第四案)
討論事項二
檢送經濟部、內政部會銜函為「商業團體分業標準」增訂「成人性用品商業」團體業別及業務範圍,請 查照案。(報告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經濟部與內政部會銜函送「商業團體分業標準」增訂「成人性用品商業」團體業別及業務範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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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備查。
討論事項三
檢送內政部函為修正「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請 查照案。(報告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內政部函送修正「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11條、第23條及第33條條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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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備查。
討論事項四
檢送內政部函送「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規費收費標準」,請 查照案。(報告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內政部函送「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規費收費標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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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備查。
討論事項五
檢送內政部函為修正「替代役役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請 查照案。(報告事項第五案)
核心議題
內政部函送修正「替代役役男保險實施辦法」第12條及第12條之1條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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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備查。
討論事項六
檢送行政院函為修正「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部分條文,請 查照案。(報告事項第六案)
核心議題
行政院函送修正「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部分條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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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備查。
討論事項七
檢送交通部、內政部會銜函為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四條、第四十二條條文及第二十三條附件十五,請 查照案。(報告事項第七案)
核心議題
交通部與內政部會銜函送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4條、第42條條文及第23條附件15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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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備查。
討論事項八
檢送交通部、內政部會銜函為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請 查照案。(報告事項第八案)
核心議題
交通部與內政部會銜函送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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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備查。
討論事項九
為請財政委員會會同本會審查財政部、內政部會銜函送「民間興辦社會住宅使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之出租及設定地上權優惠辦法」,請 查照案。(報告事項第九案)
核心議題
財政委員會會同內政委員會審查財政部、內政部會銜函送「民間興辦社會住宅使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之出租及設定地上權優惠辦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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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備查。
討論事項十
檢送內政部函送業經我駐美代表袁大使健生與美國在台協會執行理事施藍旗女士(BarbaraJ.Schrage)於100年12月20日於美國華府簽署之「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間強化預防及打擊重大犯罪合作協定」之中英文本及雙方換函文件,請 查照案。(報告事項第十案)
核心議題
內政部函送「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間強化預防及打擊重大犯罪合作協定」中英文本及雙方換函文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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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備查。
討論事項11
為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同本會審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為修正「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編制表」,請 查照案。(報告事項第十一案)
核心議題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同內政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修正「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編制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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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備查。
討論事項12
內政部修正發布「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服務許可辦法」對我國就業市場影響 (臨時提案第一案)
核心議題
- 內政部修正發布「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服務許可辦法」,開放台資跨國企業可調動大陸白領來台工作,引發對我國就業市場影響的關注。
- 提案要求未來大陸白領人士來台數額表若有檢討修正,應先進行就業影響評估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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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末句「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發布實施。」修改為「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其餘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13
內政部修正發布「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服務許可辦法」子女就學權益問題 (臨時提案第二案)
核心議題
- 內政部修正發布「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服務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但其中第4條有關其子女來台就學規定未配合修正。
- 提案認為此舉影響國內學子就學權益並侵蝕教育資源,要求相關機關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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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末句「爰要求內政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應會同相關機關,進行檢討並於一個月內併同修正之。」文字修改為:「爰要求內政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教育部等相關機關,於一個月內完成檢討,如有需要進行修正。」,其餘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14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來台之中國人士健保納保公平性問題 (臨時提案第三案)
核心議題
- 馬總統承諾不開放中國勞工來台,但「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服務許可辦法」放寬台資跨國企業適用,被質疑變相開放中國勞工。
- 提案指出內部調動來台中國人士及其配偶子女,以第六類第二目被保險人身分投保健保,形成變相高薪低報,侵蝕健保財源與醫療資源,戕害納保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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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嚴重侵蝕台灣健保財源與醫療資源,戕害健保納保公平性甚鉅!爰此,提案要求內政部及陸委會等相關機關,於該辦法中明定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來台之中國人士,……。」文字修改為:「……恐有侵蝕台灣健保財源與醫療資源之虞,戕害健保納保公平性甚鉅!爰此,提案要求內政部、陸委會及行政院衛生署等相關機關,於相關法規中,明定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來台之中國人士,……。」,其餘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15
兩岸互設辦事處功能及國人權利保障 (臨時提案第四案)
核心議題
- 提案要求陸委會、海基會於兩岸互設辦事處相關協議中,明確納入辦事機構得簽辦護照等旅行文件、辦理文書驗證,以及辦事機構人員得自由與本國國民通訊、會見及探視受監禁國人等實質功能。
- 旨在完善兩岸辦事處功能,實質保障兩岸人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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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應明確納入……。」文字修改為:「……應協商納入……。」,其餘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16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大陸地區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機構在台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條例草案」審議問題 (臨時提案第五、六、七案併案處理)
核心議題
- 行政院陸委會在兩岸兩會尚未簽署互設辦事處具體協議前,即片面擬定相關法律修正案送立法院審議,被質疑規避監督、自曝談判空間,並使辦事處功能定位模糊。
- 提案質疑草案將分支機構許可要件、程序、業務範圍等事項以行政授權方式定之,明顯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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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六、七案併案處理,修正通過,文字修改為:「查陸委會在兩岸兩會尚未就『互設辦事處議題』簽署具體協議內容前,即片面擬定相關法律修正案送交立法院審議,此舉不僅自曝談判空間,更使兩岸辦事處之功能定位愈陷模糊曖昧。為明確兩岸辦事處之業務功能,確保其定位待遇符合對等互惠原則,爰建請本委員會兩位召集委員協商並視情況安排相關審查或審議。」。
討論事項17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案查處情形 (臨時提案第八案)
核心議題
提案譴責行政院陸委會對國人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案查處消極怠惰,甚至以行政解釋為部分違法者開脫免罰,恐有包庇縱容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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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通過。(表決結果:贊成者3人,反對者7人)
討論事項18
空中勤務總隊直升機艙門砸落事件檢討 (臨時提案第九案)
核心議題
- 空中勤務總隊在救災訓練演練時,發生直升機艙門從空中砸落至台北市民生國中圍牆事件,所幸未造成人員傷亡。
- 提案認為此事件凸顯空勤總隊對直升機例行檢修作業、演訓或航線有嚴重過失之虞。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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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通過,文字修改為:「針對空中勤務總隊今(15)日上午執行救災訓練演練時,發生參練直升機艙門從空中砸落至台北市民生國中圍牆一事,所幸僅造成該校學生及周遭民眾驚嚇,未有任何人員傷亡,但已凸顯空勤總隊對直升機例行檢修作業、演訓或航線似有嚴重過失之虞,爰此,特提案要求內政部及空中勤務總隊於3周內提出檢討報告,如確有缺失應予懲處。」。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2401
- 卷/期/冊
- 102/24/1
- 發布日期
- 2013-05-07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