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修正案聯席審查:聚焦地方自治權限與部會報告爭議
內政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4-18
立法院內政及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多項「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及請願案,內容涵蓋放寬縣轄市設置、鄉鎮市自治條例罰則、直轄市政府一級主管任用及原住民鄉鎮自治權等。然而,會議焦點轉向內政部未提供書面報告且僅派常務次長出席,引發多位委員嚴厲譴責,最終通過譴責案並散會,未進行實質詢答。
討論事項一
審查「地方制度法」系列條文修正草案及請願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十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多項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涵蓋放寬縣轄市設置條件、鄉(鎮、市)自治條例罰則權限、直轄市政府一級主管任用彈性、原住民族鄉鎮改制後自治權維護,以及地方民選公職人員連任及解職規定等地方制度改革議題。
- 同時也審查了中華民國鄉鎮市民代表會聯合總會關於通盤檢討地方制度法及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條例疏漏之處的請願案。
相關爭議
- 內政部未提供書面報告:多位立法委員嚴厲批評內政部僅以口頭報告,且內容含糊,未明確表達對各修正案的立場,導致委員無法有效審查。
- 政務官缺席:內政部僅派常務次長出席,而非政務首長或政務副首長,被指違反委員會先前要求政務官列席報告並承擔政治責任的決議。
- 部長被其他委員會「搶」走:主席說明內政部長因需赴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重大治安事件而無法出席,引發委員對部會首長協調機制混亂的質疑。
- 原民會態度不明:原民會對攸關原住民族自治權益的重要法案,僅派處長出席,且未明確表態,引發原住民立法委員的不滿和譴責。
- 會議程序爭議:因內政部準備不足,委員們討論是否應退回報告、逕付二讀、或請行政部門離席由委員會自行修法。
- 地方公職人員解職規定:有委員關切地方民選公職人員因輕微罪行(如服社會勞動役)即被解職是否過於嚴苛,認為有修法必要。
立法委員發言
黃文玲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地方制度法第26條,賦予鄉(鎮、市)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制定罰則的權力。
- 共同提案修正地方制度法第4條,建議放寬縣轄市設置規定,增列縣政府、縣議會或法院所在地亦得設縣轄市,以彰化員林鎮、雲林虎尾鎮為例。
- 對內政部僅提供口頭報告且未明確表達立場感到非常生氣,認為報告不妥適,影響會議進行。
- 提案譴責內政部藐視國會。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地方制度法第55條,放寬直轄市政府一級主管任用限制,允許部分職位由公務人員擔任,以增加市長用人彈性,並避免優秀事務官年資中斷。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嚴厲譴責內政部未提供書面報告且僅派常任文官出席,違反委員會要求政務官列席的決議。
- 建議若行政單位放棄表示意見,應請其離席,由委員會自行審查修法,而非逕付二讀或送院會協商。
- 提案譴責內政部藐視國會。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強調原住民族鄉鎮因升格為直轄市而喪失鄉鎮自治權的問題非常迫切且重要,支持林正二委員的修正案。
- 批評內政部報告內容含糊,僅稱「有待商榷」或「有待凝聚共識」,要求內政部應提出具體腹案。
- 希望行政院代表能就原住民自治權問題做出明確答復。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支持吳秉叡委員等修正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4款,認為地方公職人員被判服勞役即予解職過於嚴重,有修法必要。
- 認同內政部報告含糊不清的批評,建議若內政部不反對,所有提案應全部通過,或退回內政部重新擬定意見。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批評內政部未提供書面報告且口頭報告內容無法看出行政部門立場,認為此舉不尊重立法部門,要求行政部門自我檢討。
- 建議委員會討論,往後若遇部會首長被其他委員會「搶」走,與本會業務相關的首長應優先至內政委員會報告,以符合立法院分組開會邏輯。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嚴正譴責內政部部長未出席且未準備書面報告,尤其是在討論原住民鄉鎮自治法人及參政權等重要法案時。
- 嚴正譴責原民會僅派處長出席,且未對原住民鄉鎮被剝奪法人地位與參政權問題表示意見。
- 建議若內政部無立場,所有委員提案可逕付二讀。
- 提案譴責內政部藐視國會。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建議若通過譴責案後散會,可考慮讓所有提案逕付二讀,若內政部有意見,再委請執政黨在過程中拉下交付朝野協商。
相關人員回應
林慈玲 次長 內政部
- 對委員關心地方制度改革及地方政治運作表示敬佩。
- 綜整歸納委員提案內容為10點,包括放寬縣轄市設置、鄉(鎮、市)自治條例罰則、直轄市政府一級主管任用等。
- 表示部分提案內容因其他相關法律已有詳盡規範,另增訂是否妥適有待商榷;部分議題涉及地方自治權限調整或重大變革,有待凝聚共識或需完整配套。
- 說明內政部自100年起已召開多場檢討會議以凝聚共識,未來將持續檢討地方制度議題。
- 解釋雖然是口頭報告,但也有提供書面,並認為逐條討論時再詳細說明會更具體。
- 承諾若委員認為文書作業不夠周詳,會積極改進。
林江義 副主任委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
- 關切改制為直轄市後,原住民鄉鎮公所自治權的保障問題。
- 表示原民會相當樂見委員提案修法,讓山地鄉在改為區之後仍保有自治權,認為這是一個很好的理想。
相關後續
- 內政委員會通過由黃文玲等委員提出的臨時提案,嚴厲譴責內政部僅由常務次長出席且未提供書面報告,嚴重藐視國會。
- 本次會議停止詢答,所有登記程序將於下次會議重新處理。
- 主席要求內政部和原民會下次討論此案前,必須準備充分的書面報告,並由部長和主委親自出席。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2501
- 卷/期/冊
- 102/25/1
- 發布日期
- 2013-05-08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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